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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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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论文范文资料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开头写出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末尾附上姓名和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 交通肇事罪 起诉书 范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甲方之夫 驾驶鄂a 号货车 交通肇事 ,致乙方之妻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该 交通事故 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赔偿总额: 甲、乙双方确定该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含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的两万元),该赔偿总额包括了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被 扶养 人生活费、精神 赔偿金 、有关人员处理丧事的费用等一切赔偿费用。 支付方式: 1、首付:人民币肆万元,包含本协议前甲方已支付的两万元,即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再立即支付两万元。 2、第二期:乙方申请法院解除对鄂ak 号货车的 财产保全 措施。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卖该车,出售该车的所得作为第二期赔偿款。若出卖款超过10万元,超过后的余额退还甲方。如出卖款达不到10万元,按本条第3项执行。 3、余款:在依前两款支付后的余款,甲方承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协议已达成。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再次向对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起 诉讼 。 乙方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主动赔偿乙方损失,确有悔意,取得了乙方的谅解。鉴于此,乙方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需乙方配合甲方为减轻或免予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工作,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二、交通肇事罪规定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 。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 [1] 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2]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 酒后驾车 、强行超车、 超速 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 无证驾驶 、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 刑法 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 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 数罪并罚 。 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是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才会受理的,还有一些刑事类的 自诉案件 ,也是要原告自己起诉的,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所以就涉及到起诉的程序,流程,首先就是书写 起诉状 ,然后等待被告 答辩状 ,然后再缴纳 诉讼费用 就可以 开庭审理 了。

关于肇事者论文范文资料

信任是由两个词组合,因为别人相信你才会任用你,所以,信任是一种责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任与责任的 议论文 精选五篇相关模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任与责任

你来到这个世界到离开这个世界,有一样东西,是你无论经历了多少的艰难险阻,都不可能缺少的。这一样东西叫做责任。

责任就像大海,它既能承载着你,自然也能淹没你。

在我们的身边到处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地方——

彭宇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某天到站下车的时候,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他扶起了这位老太太,并将她送往医院。老太太由于胫骨骨折,花费了数万元医药费。老太太认定是彭宇撞倒了她,要求赔偿损失,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然而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根据以上推理,在宣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老太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0的损失。

我想这个判决,将会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人们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将更不敢伸出援手,因为如果一旦出现问题,你的一切善意的行为,都可能会被当成是有恶意的动机。

帮助别人是我们大家所有人的责任,可是现在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导致了这个责任竟然会让人不敢去承担。不知道还需要多久人们才能用责任换来信任。

信任与责任

受到别人的质疑与否定很容易,再想获取他人的信任,却比登天还要难上加难,信任不只是别人对你的看法与态度,更是一种责任,因为那是别人对你的肯定。

老师们的工作是很繁忙的,这时,学生便要担负起一种责任,成为老师们的小助手。曾经有一次,老师让我们去处理一些复杂的电脑文件,说是很重要的任务。自从接到任务后,我的肩上就好似挑着千斤重的担子,一直

挺不直背。

这些文件果然“名不虚传”,竟是高达几万词的英语小说。霎时间,空气似乎凝结了,时间似乎停止了,地球似乎停止运转了,课室里似乎有一种死一般的寂静,蚊子振动翅膀的声音在课室里回荡,连根针落地都可以听得一清二楚。

望着那一撂厚厚的“天书”,字母似乎在纸上尽情地舞蹈,看得我们眼花缭乱、呆若木鸡,渐渐地,渐渐地,课室里出现了一种声音——“嗒嗒”的键盘声,窗外风声和鸟鸣声在互相唱和着,赞颂着我们努力的精神。

面对这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我们没有埋怨与怨言,反而是在努力地打字,因为我们心中都有了一种共同的责任感,虽然它是无形的,却又深深地印在了我们心中。

任务完成后,我们陆续收到了学校的 表扬信 :之所以派你们去完成这个任务,是因为对你们能力的信任与肯定,现在,你们出色地完成了这个任务……我的心似乎放下了一块大石头——我们完成了!

信任是由两个词组合——“相信”与“任用”,因为别人相信你才会任用你,所以,信任是一种责任。

信任与责任

子在川上日:“逝者如斯夫”。不知不觉,穿行于港城的大街小巷,奔走于不同的采访对象……然后静静的在编辑机房剪辑一个个片子,一句一句地记下每一个同期声,键盘陪伴自己无怨无悔的敲打写稿:这样的生活我已经过去了18年。暮然回首,从一个青涩的青年,到了厚重的不惑中年,这其中最让我最深的是观众给予自己的一份份信任,和始终在自己心里沉甸甸的那份责任。

从烟台新闻栏目到视点栏目,再到德与法栏目,不管部门怎么改变,依然不变的是自己对采访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责任。当面对当事人打来的一个个满怀期待的热线电话,我总是提醒自己,要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多给他们一份温暖,尽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急需要解决的困难。因为有些困难看起来好像不大,但是对每个打电话的人来说,都是最大的事。不少问题经过我们报道后,得到了解决,接到当事人再次打来的感谢电话时,是我最高兴的时候,因为这让我觉得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自己也有一种责任感和一丝成就感。

在工作中遇到的两件事情,深深地刻在了自己的脑海中。一件事情是在采访换脸女孩李永春时,这种感受尤为深刻。李永春是一个外地来烟的打工者,小时候脸上被烧伤,留下了很多疤痕,但是她自己又没有钱看病。拥有一张美丽的脸,是她一生的最大愿望。因为没有一张正常的容颜,她在生活中到处碰壁:多次找工作没有结果,就连谈个男朋友对她来说,也是一件十分奢望的事情。唯一给她带来希望的是去做美容手术,但是美丽的背后,需要一大笔钱,她父母都是不富裕的农民,要实现这一梦想谈何容易。了解到李永春的情况,我们对她希望换张美丽脸的事情,先后制作播出了两期节目,播出后不仅有大医院愿意帮助她实现梦想。后来她成功换脸后,还如愿找到了工作,再后来她还又如愿找到了男朋友。听到她给我打来一个个的报喜电话时,我也发自内心的为她感到高兴。

另外一件事情是采访遭遇车祸的大学生李芳。当时,拿到大学录取 通知书 ,正要去上大学的李芳,在下公交车后就被车撞了,司机肇事后不仅没有救人反而驾车逃逸了。晕倒的李芳被好心人送进医院,她的头和腿等多处地方受伤,但是在医院面临着无钱做手续的困境。李芳的母亲来到我们单位的传达室,无助地给我们跪下。我们拉起她那无力的手,马上制作了第一期节目《逃逸与责任》,在节目中呼吁大家为其一共捐款10600元,解决了李芳的手术费用;为了彻底解决李芳的伤残赔偿问题,我们又做了第二期节目,联系了律师张大尉,到烟台交警第四大队,申请交警部门下达了李芳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 责任书 。随后,帮助李芳做了十级伤残司法鉴定,张大尉律师又无偿为李芳提供了法律援助;我们节目及时跟进,又连续报道了第三期、第四期内容:案件开庭后,我们又继续做跟踪报道,关注案件进展。最后法院调解,对方赔付李芳85000元。我们又继续跟踪,前后共做了5期节目,直到2012年3月底,李芳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李芳和母亲非常感谢烟台电视台,给我们送来了写着“助人为乐显真情、相依相伴似亲人”的感谢锦旗。李芳康复重返大学校园,今年在假期中,还专门来到烟台看望记者,和我们栏目结下了深情厚谊。

象这样的节目,在工作中还有很多很多。通过一期期节目,我先后帮助供不上暖气的群众供上暖、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帮助市民拿到伤残赔偿金、帮助闹矛盾的夫妻重新和好、帮助老人解决赡养问题、帮助邻里之间化解矛盾等问题,看到一个个矛盾通过我们的节目得到化解和解决,我发自内心的感到高兴。

在长期的记者工作中,我悟出一个道理:每个采访,不是为做节目而做节目。面对观众对电视媒体的那份信任,面对一张张陷入困境的无奈眼神,自己完全要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扎扎实实的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这样,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这份工作,以及一个记者要承担的那份责任。电视媒体人,更应该这样和观众成为朋友,赢得观众的信赖。

正是由于这份坚持,这份信任,这份责任,和部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我所在的《德与法》栏目,还喜获全国十佳法制节目,并多次荣获国家级奖项。这是对我们栏目全体工作人员的最重的奖励,也是每个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我们的《德与法》栏目在全台的三十多个自办节目中,收视率一直位居前茅。信任与责任,还将伴随自己继续走过每一个春夏秋冬

信任与责任

天上,一片片乌云挡住了太阳,空气中弥漫着马类排泄物的气味儿,踩着 赛马 跑道上的沙子,如同陷入澡泽一般,黏糊糊,湿漉漉。我们趴在马场外的栏杆上,静静地看着一匹个头只到汗血马膝盖,很可爱的小母马——团子被一位女士牵着,向我们走来。

女骑手把团子带到我们面前马场里的障碍物旁,并低声告诉它,今天的任务是跳障碍物。团子在眼前的障碍物旁不断地徘徊,它实在太矮了,只比障碍物高几厘米。女骑手跨上马背,用力拉缰绳,轻轻踢了下马肚子,让团子跑回了起点。女骑手再次用力拉缰绳,让马正对障碍物,然后她用力踢了下团子的肚子。团子开始小心的向前跑,然后慢慢加速。准备起跳了,我们个个心惊胆战,紧盯着团子。它突然瞪大了眼睛,盯着障碍物前的一大片水潭,忙停下了脚步。团子转了个身,向起点走去,它十分害怕,头在不住的摇,腿也在抖。

那位女士拍拍团子的脖子,低声说:“没事儿的,你已经做得很好了。”她轻轻踢了一下团子的肚皮,准备开始第二次。团子飞速向前跑去,“哒哒,哒哒”,它后腿用力一蹬,看似要准备跳过障碍物。突然,团子向右一转,侧对着障碍物,撒开腿再次跑回了起点。这次,那位女士仍拍拍它的脖子,对团子说:“你一定可以做到。”

第三次了,团子像看猎物一样目不转睛的盯着障碍物。它的腿也不再抖了,好似相信了那位女士说的话。团子刨了刨沙,又一次像一根离弦的箭,“飞”向障碍物。在障碍物前,团子后腿用力一蹬,前腿向内缩着。它那鬃毛在风中不断飞舞,尾巴高高翘起,白、黑、棕色的毛发也愈发有光泽。那位女骑手把头靠在团子的脖子上,双手紧抓着微微弯曲的缰绳,她的头发也在风中舞动,这一人一马终于跃过了障碍物。

团子前脚刚落地,那位女士就轻声说:“团子你太棒了!”团子高兴极了,扬起前蹄,高声嘶叫。团子的尾巴左右摆动着,来回踱步,女骑手一手拉着缰绳,一手抱着团子的脖子,嘴角露出一丝微笑。

天上的乌云散了,耀眼的阳光洒下,空气中满是青草的香味,地上的沙也干了许多,好像世界万物都在为团子欢呼。

信任与责任

记得小学四年级时,我明白了一个道理: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那天下午,同桌叫我帮他买一份第二天的早餐,他因为住校,所以不方便买早餐,就托人帮他买早餐。他给了我买早餐的钱,结果被我弄掉了,然后就没有钱买早餐。

到晚上的时候,我叫妈给我钱,作为我第二天的早餐钱。

第二天早上,爸问我有没有早餐钱,我却撒谎说:“没有早餐钱。”他就叫我去他口袋里拿钱,并告诉我拿五块钱,而我却拿了十块钱,并去帮同桌买了早餐。而下午回家,妈就责问我,你是不是拿了你爸的钱,我顿时脸通红。但我却不承认拿了钱,直到妈在我口袋搜到了钱,我才承认拿了钱,并告诉了她事情的原委,妈并没有责怪我。

后来妈就苦口婆心地对我说:“你要钱就给我和你爸说,我和你爸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你把别人的钱弄掉了,是要赔的,你能这样做,我也感到欣慰,但是做人要诚实,以后不能再没有经过我和你爸的同意拿钱了。”我顿时点了点头。

直到今天,我也时刻谨记着妈说的话,做人要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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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莎士比亚曾对人类的风度作过一曲热情而诚挚的颂歌:“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多么伟大的力量!多么优美的仪表!多么文雅的举动!在行动上多么像一个天使!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风度是以智慧、情操、品格、修养为彩,以言行举止为笔绘就的美丽多姿的画幅。请以“风度”为话题写一篇议论文。立意自定,题目自拟,不少于800字。范文:输者风度竞技场上输与赢总是相生相伴,人们往往将掌声、鲜花赠予胜利者,却常常忽视了另一方。其实,一个人的风度与素质,最能体现他对待失败的态度上。“输得起”并不容易做到,这种心态是在长时间的磨砺中形成的,需要平日里的积累。所以,一个运动员是否成熟,是否有经验,从他对待失败的态度上就能读出。还记得年轻的陈屺在日本神户的那场闹剧,他摔拍子、踢挡板,被指是又输球又输人,引发了很多议论和思考。在赛场上,这是常有的事。摔拍子、粗口乃至斗殴,也见怪不怪了。但分析一下,大多数“肇事者”仍处于成长期,他们往往经验不足却盛气有余。像齐达内那样用光头撞肚子的大叔,还是相当稀有的。老将们对待失败大多从容淡定。比如老瓦,最后一次国际大赛上居然以0:4惨败,没能为他灿烂的乒乓生涯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可他仍能在新闻发布会上谈笑风生,让人不得不佩服他的大将风度。一个人的涵养、一个国家的精神,在输赢的一刹那也能显露得一清二楚。同样讲乒乓。那一回,刘国正遭遇波尔。第七局12:13,刘国正回球时球落到了地板上,上海体育馆的空气好像立刻凝固了——如果出界,那意味着刘国正出局。就在此时,一个人伸手示意裁判:“球擦边了!”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波尔!13平,裁判举起右手。随着中国球迷两次排山倒海的喝彩,刘国正终于以15:13反败为胜。波尔输了比赛,却赢得了风度,全世界都看到了他身上胜于王者的光芒。另一次感动源于北京申奥。难以忘记,当萨马兰奇主席宣布北京获得主办权后,各国代表真诚地相互拥抱与祝福。是的,当竞争落下帷幕的时候,谁输谁赢已不再重要;赢得真实,输得坦荡,这才是真正的君子风度。成败荣辱不全在于胜负,输,一样可以轰轰烈烈,一样可以赢得他人乃至对手的尊重。美国南北战争中南方军惨败,一向骄傲的南方兵不愿承认现实,他们强烈要求司令李将军上山打游击,誓死不向北方佬投降。但是,平素英勇过人的李将军却劝说大家投降:“打输了,就是打输了。我们必须承认,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输得有风度。”北方军的统帅被李将军的风度深深折服,他竟特地赠送李将军自己最心爱的雪茄。这足以见得李将军“输”的风采。输得有风度是一种能力,是一种素质,也是一种智慧。“比赛”结束,胜负已分,但关于“输”与“赢”的评判,却不止于此。2、阅读下面文字,根据要求作文。一位禅师问他的徒弟:“这个房间里你最喜欢什么?”机灵的徒弟指指酒杯——酒杯是用黄金和大理石制成的。“那好,拿走它吧。”禅师说。徒弟立刻用右手紧紧抓住了那个酒杯。“你不想放开它吧?”禅师接着问,“别的你还喜欢吗?”徒弟承认,桌了上的那个胀鼓鼓的钱袋,也不惹他讨厌。“没关系,你也拿去吧。”禅师说。于是徒弟又欣喜地用左手抓过钱袋。“现在呢?”徒弟有点紧张地问禅师。“现在你挠挠自己看。”禅师说。徒弟当然做不到,除非他能放下自己紧紧抓住的东西。 [要求] 角度自选;立意自定;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不少于800字。范文:让心灵自由地飞翔太多的时候,我们被外物所困,被心中的欲望所困,就如那禅师的徒弟,双手纂着酒杯和钱袋,他还能做什么?什么都做不了,只能抓着自己的欲望,呆呆地,站成那里。所以,放开一些外物的纠缠,让心灵自由地飞翔。庄子就是这样一个不为外物所扰的人。当一种美,美得让人无所适从,也只好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当一种淡,淡得让人无以回味,也只好叹之惜之,赞之美之。这就是庄子留给我们的印象。他不愿涉足尘世,不愿绊于名利,只愿在梦中化蝶而逍遥,只愿随大鹏扶摇直上九万里,他了解濠鱼之乐,蝶舞之愉,他让人感受到了清净澄澈,感受到了超脱外物。读庄子,让我们仿佛碰触到了清与澈,凉而柔的泉水,原来是这般美好。李白就是这样一个自由飞翔的人。也许他也曾如禅师的徒弟那般追逐名利,他也曾煌极一时——力士脱靴,贵妃捧墨。但他那天真耿直的性情如何见容于这明皇宠妃,力士遮天,国忠掌权的污浊朝廷,于是他离开了这“一醉累月轻王侯”的奢靡之地,于是,我们说,大气的他如黄河之水天上来,传奇的他挽着飞瀑落九天,豪放的他凌波在大江之上去不还,重情的他捧起了桃花潭水,重义的他欲唤回远影的孤帆。读李白,让我们感受到浪漫,感受到豪情让我们也随着他的心去自由地飞翔!历史的河流奔流赴海,冲刷出多少自由飞翔的人,我们敬佩“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在南山下守着他的淡淡菊香;我们欣赏柳宗元正襟危坐在“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的雪中,独钓一江寒冷;我们更钦羡苏东坡“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的达观超然,诠释出无人望其项背的神话——他们皆不为外物所扰,都让心灵自由地飞翔。然而我们还看到了什么,我们还看到了秦桧为一已私利而陷害忠良的丑恶嘴脸,看到了汪精卫贪生怕死投敌卖国的发指行为,更看到了重庆打黑案中,原司法局局长及若干位人大代表,政要官员与黑社会串通一气,谋取私利的恶行——追求到了外物,却失去了自己。人的一生,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所以不要太执着于外物,放开一只手,让心灵自由飞翔。3、人生有“四气”,奋发向上、百折不回的志气,铁面无私、令人敬畏的正气,披荆斩棘、舍生取义的勇气,求新、求好、能做善做的才气。人生有顺境,有逆境。顺境时,不要忘了居安思危;逆境时,不要忘了自强不息。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请根据以上材料,联系实际,以“人生的关键”为话题写一篇文章。要求:①题目自拟。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不少于800字。范文:志气是人生的关键面临挫折和困难,有人喜有人忧,有人成功有人失败,只有拥有志气的人才能笑对待困难,从而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地,谱写人生的新篇章。所以说志气是人生的关键。遥望历史,一串串鲜明的事例见证了在人生的关键时刻只有拥有志气的人才能获得成功。而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放弃志气的人往往一事无成。志气,自强不息的志气是人生关键的时刻发挥作用的试金石。宋濂少时因家里贫穷而没有书看,怎么办呢。要读书,需要书本,需要老师。在他的人生的关键时刻,宋濂没有退缩,而是自强不息。向他人借书来抄写,到百里之外请教老师问题,在寒冬腊月里仍然发奋读书,最终他学业有成。相反,方仲永少时极有天赋,家里并不贫穷,但他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被荒废了,整天随父亲去赚钱,最终他一事无成,才识如常人一样。为什宋濂能够学业有成,而方仲永却才能反而平庸,“泯于众人”呢?是因为宋濂在人生的关键时刻具有自强不息的志气,所以他即使面对多大的困难都不放弃,勇敢面对,所以才能达到成功的彼岸,达到了人生的关键,从此改变了自己的一生,相反方仲永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没有了奋发的志气,所以也就一事无成。着眼现在,志气也是人生的关键依然没有改变,只有在人生的关键拥有志气才能改变你的一生。出生在乡村的朱立军,生活贫苦并且他有口吃的现象。他的理想是成为一位出名的翻译家。他的理想遭受到了许多人的嘲笑,工作没有起色,但是他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没有放弃自己,而是凭着自己的志气,刻苦奋斗,从而克服了口吃,成为一个翻译家,最后成为国际的大牌翻译家。假如当初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没有自强不息的志气,可能他现在还在乡村里当着一位淳朴的农民。正是因为这自强不息的志气,所以他能够坚持自己的观点。面对困难和挫折时,他不逃避、不放弃地勇敢面对,所以他能够改变自己的人生,使自己成为一位出名的翻译家。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要想拥有志气并不是随意可得的。而是要通过一点一滴的坚持,自强不息的精神,志气才会慢慢形成。从古至今,许许多多多的事例难道不足以证明只有志气才是人生的关键,获得成功的关键?要知道没有任何人可以违背这规律的。志气是能改变人生的,是人生的关键,我们一起来努力吧。4、阅读下面文字,根据要求作文近年来,一些公民在旅游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文明行为,损害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关注和批评。“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排队加塞、乱刻乱画、衣冠不整”等这些随处可见的现象,被海外一些媒体归纳为中国游客的“通病”。有的境外旅行社和宾馆甚至因此拒绝接待中国旅游团队。这实在是令人难堪的现象。为此,中央文明委日前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这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现代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国家形象,增强国家“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同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文明可贵,不文明可鄙”、“文明走遍天下,不文明寸步难行”的共识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养成文明的习惯,形成文明的社会大环境,孕育出“文明光荣,不文明可耻”的氛围。读了上面这则材料你一定有自己的切身感受,也有自己对生活中“文明的”或“不文明”现象的观察与思考,请以“呼唤文明”为话题,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立意自定,文体自选,不少于800字,不得抄袭。范文一:给新时代文明人的一封信亲爱的新时代文明人:你好!我是那不起眼的小草,就生活在你所在的校园里。你也许早就将我忘记了吧?但我可没有忘记你,甚至可以说,我永远不会忘记你。记得那是去年的三月,我迎着和煦的春风来到你们美丽的校园。多美的校园啊!宽阔的校园广场,美丽鲜艳的花儿将这里变成了孩子们学习生长的乐园。我的到来又为校园增添了浓浓绿意,款款深情。看到刚刚出土的青青的“我”,大家都笑了,我知道大家都非常欢迎我,我代表着绿色,我代表着希望。可以说全校90%以上的学生都在呵护着我,珍爱着我。我真的感受到了生活的温馨与幸福。但我的这种温馨感和幸福感很快就消失了。这都是因为你的存在。那一天,你来了,来到我的身边。一开始,我认为你也是一位护绿使者。我多么渴望你也能呵护我珍爱我呀!但我的愿望落空了。你在我的身上践踏着,你在我的心上捅了一刀又一刀。由于你的存在,我是伤痕累累,我是面目全非,我是心力交瘁。我怀疑这不是人间,我怀疑我来错了地方。好心人还是比较多的,很快一条标语悬挂在我的身旁。“春来小草醒,请你绕道行!”多温馨的标语啊!我想你不会再践踏我了,但我还是错了。你依然故我,全然没有改正自己错误的迹象。又一条标语站在了我的身旁。“青草在微笑,请你绕一绕!”是啊,我是礼貌的,我每天都在笑脸相迎经过我身边的人,我总觉得我与人应该能够和谐相处的,但我的良好愿望被你一次次践踏、泯灭,我真的不明白同是生活在这个世上的人,做人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你难道不想成为文明社会的一员吗?亲爱的新时代文明人,你听到了吗?此时此刻,我多么想将自己的真情倾洒出来。我知道我的存在其实就是一面镜子,能够映照一个人的文明素养。一个人的文明素养很重要。文明修养无小事。希望你能够将自己的行为文明起来,将自己的语言文明起来,将自己的人格文明起来。我想到那时,你一定是一位受人尊敬的人。亲爱的新时代文明人,我渴望你是文明社会的文明人,我渴望你是我的护绿使者,我渴望你的到来不是我痛苦的开始,我渴望我们能够以诚相待,我渴望你能够成为校园的文明使者。还是记住那两条标语吧,这是善意的提醒,这是文明的准绳,这是真诚的告诫,这更是你美好形象在我心中定型的标尺。我坚信我的愿望能够实现,你说呢? 校园小草在微笑 绿色年希望月文明日范文二:被带出国门的废电池一位德国老太太在中国住了几年,回国时包里装着许多废旧的电池。她说:“在中国找不到扔电池的垃圾箱。”这句话听起来真的是很刺耳,同时也令每一个中国人羞愧。泱泱中华民族,一个屹立在东方的大国竟然找不到一个可以放废旧电池的垃圾箱!随着这些废旧的电池被带出国门,中国的环保制度的优劣情况,中国人素质的高低情况也被带出了国门。在国外的许多景点,有专门为中国人而悬挂的标语,有专门为中国人而准备的垃圾箱。何以会出现这些令中国人感到无地自容的事情呢?究其原因是部分中国人的不文明举动使得中国人在外国人的眼中成了不守规矩、不文明的代名词。相对于飞速发展的经济,中国人的道德修养似乎处于停滞不前的“无礼”社会。据有关部门对66598位中国人的随机调查中,有57%的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有%的人在公共场所做出不文明的行为,如坦胸露背等等;有的人不给老弱病残孕让位;有7%的人不守秩序,喜欢插队等;有%的人浪费水电。这是一组多么让人心寒的调查数字啊!它们有如一把把无情的尖刀刺痛着我们的心灵,更像一些病毒散布在我们的四周使得外国人对我们敬而远之,望而却步。面对那些充满讽刺的标语,面对这些令人心痛的调查数据,我们真的应该反思:难道我们真的低人一等要在这样的标语下欣赏风景吗?难道我们真的甘心做不文明的代名词吗?不!谁都不愿低人一等,不管是在经济建设方面,还是道德建设方面。所以,我们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更要提高我们的国民的文明素养。它是关乎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其实,要做一个文明的人并不难,从小处着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就可以了。捡起地上的一片废纸,将饮料空瓶扔进垃圾箱,在公车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个座,在洗手间随手关掉开着的水龙头等等。这些都是文明的具体体现。我相信,只要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坚持做到这些,很快的,那些专为中国人而悬挂的标语将会消失,那些骇人的调查数据也会销声匿迹。再也不会出现废旧电池被带出国门去扔的现象。那时,中国才能算是真正的强国,我们中国人才能真正赢得别人的尊敬。5、作家冯骥才说:“各国博物馆都收藏中国的文物,惟有中国博物馆不收藏外国文物,中国人在博物馆里看来看去全是自己。造成这种现象的是一种传统的文化封闭现念:不看别人的,便认为自己最好。”有人由此联想到:打开的窗口越大,放进来的阳光就越多,进入视野的内容就越丰富,对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就越全面。你是否有过类似的感受或体验?请以“视野”为话题写一篇文章。立意自定,文体自选;题目自拟,不少于800字。【写作素材】:1.苏轼集儒、释、道于一身,他审视自己的视野远远大于与他一起游玩的吹洞箫之客,当客“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的时候,他却认为“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他的达观,他的洒脱皆源于他审视生命的宽阔视野。2.清政府闭关锁国,思想守旧,视野狭窄,落后挨打;党中央放眼寰宇,改革开放,国力增强。3.钱钟书博览群书,学贯中西,学术视野开阔,才写成令人惊叹的《管锥编》。4.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万钢之所以被任命为科学技术部部长,就是因为他有在德国奥迪公司工作10年的经历,这使他视野开阔,有能力把中国科技管理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从而使中国新能源汽车在全球占有一席之地。5.冰心:“墙角的花,当你孤芳自赏时,天地便小了。”【精彩拟题】:1.开阔视野2.将视野打开3.给我一双“鹰眼”4.放眼看世界5.莫让浮云遮望眼6.切莫坐井观天7.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范文一:莫做井底之蛙一个人做了井底之蛙,顶多称为无知;一个民族做了井底之蛙,则是一种悲哀!——题记青蛙在井底,是井口限制了它的视野。人呢?人的“井口”其实就是心中那种封闭的文化观念。因为骄傲自大、唯我独尊的思想在作怪,人成了“井底之蛙”,因此,只有扩大视野,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才不会夜郎自大。2000多年前,大汉天子——文韬武略的汉武大帝派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带回来的不仅仅是建交的喜讯,更是西域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 “丝绸之路”的开通,更将中国的视野扩展至南亚、西亚,甚至欧洲,于是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1000多年前,一位善于纳谏的开明君主——唐太宗推行了兼容并蓄的文化政策,将两条丝绸之路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中国的视野也随着唐朝的“巨无霸”海船远及非洲。同时,由于吸收了大量的外来文化,也使中国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文化之一。中华文化光照四邻,“唐人”一词便是这第二次盛世的最好见证。300年前,出现了一位拒绝群臣上“尊号”的皇帝——康熙,他的确是一位了不起的天子。他是我国帝王中第一个努力接受现代文明的人。他学过数学、物理、生物解剖,用水平仪治理过黄河,用三角学测过敌人据点,还亲手写了八九十篇介绍科学知识的文章。是他让中国的视野第一次接触了现代文明,同样是他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盛世。这些无不表明,只有面向世界、了解世界、学习世界,才能跟上世界的步伐,走在时代的前沿。视野有多宽广,步伐就有多大,此言非虚!闭门造车,夜郎自大,最终只能被动挨打。当英国人打到中国国门的时候,道光皇帝竟然问:“英吉利到回疆有无旱路可通?”两江总督牛鉴面对英火轮竟“疑其系牛拉”。真不知他们有何颜面去面对列祖列宗。可悲!可叹!可恨!一次次血的教训,一寸寸国土的沦丧警示我们:狭窄的视野足以致人死亡,更足以使一个民族受尽凌辱!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睁大你的双眼!不要害怕阳光,有阳光才有光明,有光明才有未来!我庆幸我生活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我可以不做井底之蛙!打开你的心窗,让阳光尽情地照射吧!照射华夏960万平方公里的每一寸土地,中国要改革开放,中国不做井底之蛙!范文二:“屏障”后的世界你的眼前是否存在“屏障”?你的视野是否不够开阔?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要告诉你:你眼前的世界只是你心中的一片小天地。请打开眼界,开阔视野。古人云: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只有打开眼界,视野开阔了,才会阅历多多,见识多多,收获多多。司马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著成“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徐霞客游遍神州大地,写出丰富多彩的《徐霞客游记》;李时珍走遍三山五岳,遍尝百草,写成流芳百世的《本草纲目》。视野开阔了,你会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你会领略到“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的快意,你会体悟到“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真谛,你会感受到“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迈。只有眼界打开,你才能除去眼前的“屏障”,看到屏障后美丽的世界。视野开阔了,见识与心胸也会变得开阔,你的世界将绚丽多彩。清朝政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关闭了国人放眼望世界的窗户,于是国人生活狭小的圈子里,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变得心胸狭窄、鼠目寸光,以致后来裹足不前,科技落后,经济凋敝,洋人趁机打破中国的大门。邓小平改革开放的壮举,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批批出国留学生不仅开阔了眼界,还学到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于是一个个前无古人的创举之花在中国的大地上怒放!当今社会,信息传递迅速,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开阔眼界,你的见识将会更广,视野将更为开阔,眼前的世界将会更加多姿多彩!满意请采纳。

要提高语言的表达能力,还得从模仿开始。建议读一些名家的散文,可以选择毕淑敏和余秋雨的散文,他们的散文语言比较有文采。可以每天试着背100字左右,坚持一段时间,就会发现语言风格有改变。

《遵守交通规则,我与安全通行》 在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成千上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近一半为行人和自行车驾驶人。造成这些悲剧,机动车违法行驶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行人和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城市,行人违章横穿马路、爬护栏、冲红灯等行为依然十分普遍,且治理这类行为难度不小。记者在长沙市调查发现,在各个路口红绿灯处,都有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在没有红绿灯的地方,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就更普遍了。看来,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在有关部门大力整治违法行车行为的同时,行人交通守法意识也还须大大增强。 “交通”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 有人说:“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可能会改变人的一生!”交通安全就是如此。一场小小的意外可能会使你的人生从此变得不同。曾经有过多少人因违反交通秩序被捕入狱;曾经有多少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命丧黄泉;曾经有多少人因为交通意外而终身残废。听着这一幕幕的悲剧,我们应该都不能无动于衷吧?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都应该做到而且是必须做!小而言之,这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一道“防护墙”。如果这道“防护墙”倒了,带来的灾难可能无法想象;大而言之,这是群众能安居乐业的保证。 电视新闻中曾经播过多少关于交通事故的事情。人们也曾经看过很多催人泪下的画面。大小事故都俱备。我曾经从《今日视线》中看过,有人急过马路而闯红灯,被交通民警捉到拘留时才追悔莫及;也有自行车同货车相撞的,导致当场死亡……这种种悲剧真是震撼人心! 我也曾听过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最使我印象深刻的是最近官塘某地方的那场悲剧。那是发生在不久前的事,一位老妇人赶着一大群家禽,在过公路的时候,因只顾家禽不乱跑而不留意车辆。结果一辆汽车飞奔而来,疾如旋踵,老妇人已经昏死在地,鲜血染满地面,老妇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司机扬长而去,肇事逃逸。留下的是受害者家属的痛苦。 短短的一瞬间,一场悲剧突如其来,使人措手不及。可见人的生命是多么的脆弱啊!人的命运是由自己掌控的,如果不小心走错一步,就会丧失了全部!交通规则,不分国界,不分老少。无论在城镇还是乡村,无论在大街还是小巷,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都要时时牢记交通规则。请关爱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人生! 在这个车如流水马如游龙的社会里,自从有了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交通规则就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一切。 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生命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古代,史学家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我们应该用有限的生命创造更多的奇迹,可是又有多少人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呢?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样的死就轻如鸿毛,死无价值。如果人人都这样,改变祖国落后、贫穷的面貌,使祖国变得繁荣富强诸如此类的话就是空话,因为没有人便不能创造一切。可见交通规则对我们的生命是多么的重要啊!我们应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我们就无法约束自己,那我们的生活就会混乱不堪,许多时间就会耗费在混乱的无休止的车来车往之中。我们的人生目标就会像断了线的风筝,放任自流,随风飘荡,随波逐流。如果没有交通规则,街道上车水马龙而横七竖八,这时马路上的嘈杂声就会在空中不停的回荡,我们的生活就不会那么的安宁和舒适。这样一来,我们的生活质量就会江河日下,可见交通规则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一个国家就无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一个国家连交通规则都没有的话,这个国家的人又怎么会在外国人面前抬起头来呢?当其他国家的重要人物来访问时,看到马路上乱糟糟的一片,他会对这个国家产生一个良好的印象吗?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国家怎么可以在现代化的社会里傲立于世界之林。可见交通规则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形象。 就像上面所诉说的那样,交通规则与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人生、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形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需要交通规则,需要遵守交通规则。 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规,难道真能对交通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交通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而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这是人们的错。国家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得失我们往往却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未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大家想过如此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吗?看!那辆超载的大卡车正吃力的前进着,司机见了红灯也不停车,随意乱闯,只是为了赶交差,得一笔工钱,不顾违章的后果。可这位司机知道吗?只是为了这么一笔工钱违反交规,一刹那间就很有可能会葬送生命,而这无价的生命又岂是金钱可以买到的?看!那场悲剧终究还是上演了,鲜血染红了车轮,受害者的亲人悲痛万分……啊!又是一场悲剧!人行道上,一辆摩托车疾速行驶,将一位老奶奶撞倒在地,老奶奶立马气绝身亡。我不明白,摩托车司机为什么不按道行驶而偏偏要闯入非机动车道呢?只是图方便、图省事,却致使又一个宝贵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而这又会使多少人为受害者伤心泪流,使家庭因之而破碎啊!在交通安全的维护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生命可贵却脆弱,希望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安全更美好! 我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讲规则,否则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我们生活中就有很多规则,比如,学校为保障教学的顺利开展,制定了课堂教学规则。国家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出行安全,制定了交通安全规则。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乘车要自觉排队。这些事情虽看似小事,但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们年轻幼小的生命。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踏上社会的小学生,也遇到了这样的灾难,亲人哀伤的呼唤,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是时代的呼唤! 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死亡10万余人,并且死亡人数呈递增趋势。仅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亿元,死亡人数比去年增加1618人,上升。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北京的交通状况,更是 不容乐观。尤其是近期以来,校园附近及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同学们,让我们多等一分的红灯,多一分安全。让我们多一分责任少一分牺牲。让我们多一分意识,做个有责任心的信息学校的一员。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为了社会上不会再有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亲人哀伤的呼唤,年轻生命的断送,为了不再出现因为交通意识浅薄而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状,让我们一起遵守交通规则,做个珍爱生命的信息人吧! 她,本是一个活泼开朗、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和其它的小朋友一样拥有幸福快乐的童年,拥有灿烂的微笑,可就是在她与同伴过马路的一刹那,就在司机没有集中精力开车的一瞬间,出现了这触目惊心的一刻,车从她的腿上一下子碾了过去,鲜红的血迹染红了马路,剧烈的疼痛使她晕了过去,失去了知觉,医生对她的父母说:“要命还是要腿!”她的家人为了让她活下去,只好让医生为她做了截肢手术,同时这场车祸的肇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剧烈的疼痛使女孩从昏迷中醒来,她使劲睁开双眼,朦朦胧胧中女孩下意识地摸摸双腿,顿时眼前一黑,眼泪夺眶而出,大声哭喊道:“爸爸妈妈救救我,我的腿呢?我的腿到哪里去了?我的腿呢?”爸爸妈妈与女孩哭着抱在一起,一家人似乎已经绝望了。顿感天塌地陷,一切变得灰暗。到了该上学的时候,女孩哭着闹着要上学,父母看着这一切,心都碎了。爸爸无奈只好用一个篮球支撑她那娇小的身体,她用两个大木块撑着地面向前费力地挪动。这一幕,使人们流下了心酸的泪水,大家大力地搞募捐活动,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共捐了20多万元钱,在小女孩一家的心里又重新燃起了希望之火。2004年4月“篮球女孩”抵达北京,接受专家系统的免费治疗,医生给她装上了假肢,在她自己不懈的努力下,她终于可以自己走路了,终于可以和小朋友一起玩了,小女孩稚嫩的小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虽然小女孩的肢体康复了,可心灵上严重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谁不希望有个完整的家?谁不希望自己有婀娜的仪态?谁不希望能够愉快的渡过自己的花季一般灿烂的岁月?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并不难的事情,然而这一切对于一个被车祸毁于一旦的家庭来说有多难啊!这些事例昭示着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倘若没有了健康的生命,我们就没有了幸福,没有了一切。生命属于每个人的都只有一次,我们作为小学生,更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健康,珍惜家庭的幸福。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兼让与耐心,文明礼让互相尊重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这样我们的人生才会美丽,我们的生活才会多彩,我们才会远离悲伤。 生命,两个再熟悉不过的字眼。它如夏花般绚丽。生命之花是刚强的,它让人思索,让人感受,让人倾听,只要有毅力,它能克服任何困难;然而,它又如同一棵弱不禁风的小草,那么脆弱,稍不注意,它便会从你手中悄悄溜走。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像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即使这样,还有一些人一失足成千古恨,永远的失去了他们宝贵的生命。 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所料。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有许多人围在路中央,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2003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 安全是伴随你生命始终的一位良师益友,事故是在你思想打盹时向你偷袭的毒蛇;为了家庭的幸福,生命的安全。让我们牢记,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安全,生命有了珍爱才更灿烂,让我们珍爱生命,为珍爱生命的人齐声喝彩! 安全寄语:生命安全是人们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一切社会价值将无从创造。年轻的生命不仅担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与重要的历史使命,同时还承载着父母的情感寄托和家庭希望。同学们,豆蔻年华在大家的手中还是一双写满了理想与信念的有待放飞的翅膀,请热爱与珍惜自己宝贵的生命,别让不法的交通隐患和淡薄的安全意识携手扼杀美丽的青春,引起梦想的折翼,造成终身悔恨的人间悲剧。让我们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携手杜绝安全隐患,用健康美丽的年华书写青春灿烂的人生篇章!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日益发达,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然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 也许会有同学说:“交通安全有什么,只要在过马路和骑车时注意车辆、行人和红绿灯不就行了吗?”这样的说法过于片面。也许就是因为疏忽了某一个细微的缝隙,就会带来终生的遗憾。我们常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许多有关报道,正是因为忽视交通安全,才酿成了这一个个悲剧。前不久,在我县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这一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据了解,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38起,是1991年以来的历史最低点,造成558人死亡,比2005年下降 。2006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违规导致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共造成76350人死亡,下降。其中,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和21%。此外,小型客车、重型货车事故导致死亡人数也分别有所下降。 虽然情况已有所改善,但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每年的3月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月。也许有同学觉得烦,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根本没什么用。那么,为什么每年的交通事故中,还有那么多的中小学生死伤呢?之所以一遍又一遍重申安全问题,就是为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因此必须加倍珍惜它、爱护他。 也许有人会说:“我也违反过交通规则,但没什么事啊!”那是侥幸心理,是在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人们一般会以上班时间紧或不了解交通规则为理由违反交通。这样虽然情有可原,但付出的代价也大了些,简直是拿生命作赌注啊!看来,要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就要在群众中积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让每位公民知法、懂法、用法,成为交通法的受益者。 “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个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对学生的一个共同心愿。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在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更应该学习如何保护自己。在交通日益繁忙,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遵守交通规则更是刻不容缓,这样才为我们前进的路上了护栏。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社会安定。 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让我们每一个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和尊重我们彼此的生命,家庭里,让我们的孩子快乐的玩耍,让我们的亲人安全的驾车,让我们的朋友安心的行走,那就让我们用自己的文明和爱心共同撑起一片生命的晴空。

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学论文答辩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我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

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答辩人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第一条第(一)项第15目所明文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

该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某某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某某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修车费800元的赔偿该由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单出具单位)支付。

理由如下:

答辩人某某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单期间自xxx年7月26日至xxx2年7月25日的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XXX;责任赔偿限额为12xxx0元;见证据4)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4406000XX;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元;见证据5)。

事故发生当天,处于保单有效期限内。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故此,该项事故符合交通强制保险赔付的条件。

即使答辩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总额800元该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某某认为,本案中,根据某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

答辩人某某赔偿修车费为:800元;同时该项修车费由出具保单单位永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2】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xxx年10月10日

导语:因为交通事故被人起诉,可以准备答辩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

答辩人:******男 195*年*月*日生

住址: ****************

因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3年10月15日16时,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村民(***** 女 73岁)在*********村道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撞击正在左转弯的答辩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两车双方三人摔倒,当时是由于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右转弯时发现答辩人也在左转弯,因其驾驶熟练程度不高导致惊慌失措,而且违章载人,未采取避让和制动措施或载人无法采取制动措施,直接从正面撞向答辩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答辩人在转弯时尽到减速和谨慎义务,看见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车左右摇摆时,采取了避让和紧急制动措施,但仍被被答辩人的电动自行车正面撞击答辩人电动自行车左侧踏板处,造成双方车辆相撞倒地,车辆受损的事实。当时三方无明显伤痕,搭乘人*****当时建议双方去医院检查,被答辩人电讯其女儿*****后,双方同意由答辩人护送其去******医院检查,离开现场到********医院经过医生身体、拍片,B超等检查后,被答辩人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和下腹部擦伤,答辩人双臂轻微擦伤,在被答辩女儿***来到后报警,医生建议伤者住院进一步治疗。但伤者****和家属不听医嘱和答辩人劝阻,坚决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并由其女儿***在病历上签下“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据后擅自转院,当晚自行驾车载伤者****离开。

二、答辩人基于以上事实,认为

1、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章载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具有过错。

2、被答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侵犯答辩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存在过错。

3、其误工费因被答辩人事故发生时年满55周岁,未提供实际误工费单据不予认可,并对其治疗费存在异议。

4、被答辩人在初诊医院检查后,未听医嘱擅自转院,并签下“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据后,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其转院后医药治疗费应由被答辩人自负。

5、被答辩人去司法鉴定时未提供初诊病历,******司法鉴定所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治疗记录,检材存在不完整,而且其分析结论中对首次CT检查结果未予考虑。答辩人对其“乙状结肠破裂与本次车祸因果关系明确”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要求鉴定人开庭时到庭接受法庭质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本次事故发生时违章载人,侵犯答辩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正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遵医嘱,擅自转院,事故前、中、后都存在过错,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答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遵守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处置正确,未存在过错,被答辩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按照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和全部事故责任并承担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事故发生后及时陪同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发挥了救死扶伤精神,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在知其住院后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帮其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但被答辩人却罔顾事实,对事故的发生隐瞒部分事实,违背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答辩人多次无理索要高额赔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答辩人巨大精神压力,极大的影响了答辩人的工作和生活。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彰显社会正义,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求,并判令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垫付医药费******元整。

答辩人:SWX,女,2002年*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盐城市盐都区LG镇FX路***号。

答辩人暨SWX法定监护人:FY,系SWX之母,女,1978年2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答辩人就CSX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

1、 上诉人混淆了过错与责任认定的关系,存在过错并不一定承担事故责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2、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SX应该完全清楚非专用车辆车载 6米长的钢管数根对道路通行安全产生的潜在危险而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为6米长的钢管数根,严重妨碍了至少直径12米,面积高达113平方米范围内的其它车辆通行及行人的安全。毫无疑问,CSX的违章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而FY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确保安全的根本原因也同样是CSX驾驶苏J8E840三轮摩托车后载6米长钢管数根所致,而且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主观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说,FY的行为是被动型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起作用)!

4、 众所周知,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过错或心态。

5、 CSX驾驶三轮摩托车(非专用车辆)装载6米长的钢管上路行驶,更何况是进入街道行驶,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现实、很直接的危险和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摩托车载物不得超出车身米”之规定,毫无疑问是一种严重的、明显的间接故意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极大!

6、 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因此,一方当事人(CSX)因(间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SWX、FY)无责任。

7、 CSX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性违章。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主动性违章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的责任,故CSX负事故全部责任。

8、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交警大队并非仅仅凭借某一方面的证据,而是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多项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综合分析所作出的CS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应是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都公交认字(2010)第07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合法有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答辩状要包含以下内容: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2、明确写明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等。4、致送法院名称以及答辩人签名并写上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交通肇事研究论文

我之前有看过关于水上肇事的文献,题目是水上肇事逃逸刑事追责的司法偏差及其纠正,摘要是:由于我国缺乏重大航行事故罪,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交通肇事罪解决水上肇事逃逸案件。而交通肇事罪显然并未充分考虑到水上交通肇事及其逃逸的特殊性,许多规定仅适用于陆路交通事故。由此而产生的罪与非罪的争论和水上肇事逃逸行为难以界定,使得大量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放纵了犯罪。水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本质上是置他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遗弃行为,可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水上肇事逃逸的行为界定则可通过刑事推定的证据规则加以解决。在汉斯的《法学》这本刊上可以看到,我想这篇文献对你肯定有帮助吧

这篇论文你可以看题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及防控策略摘要:严重的交通事故会使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大大降低,并在很短时间内造成交通拥堵和行车延误,而正确合理的事故影响范围分析可以有效提高高速公路的事故管理水平。本文以北京市高速公路为例,对交通事故形态、时空特征以及事故发生前后交通流变化特征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因素对于事故发生的多因素耦合作用。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事故持续时间的主要影响因素,采用K-means聚类方法分析流量与事故持续时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方法和对策,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对策:通过对北京市高速公路典型交通事故的事故形态、时空特征、事故发生前后交通流变化特征以及事故持续时间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1) 基于交通事故形态特征分析,可知事故形态以追尾碰撞事故为主,侧翻事故多为大型车。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车辆超速、变道、停车等违规驾驶行为的监控处罚力度,并定期对路面标志标线进行修缮,提醒过往车辆与前车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型货车、挂车的管理,加强对货物装载情况的检查,如重心是否偏离、是否超重等,并对大型车进行合理的速度管理,尤其是在急转弯等特殊路段。2) 基于交通事故时空特征分析,可知7~11月为事故多发期,而工作日8:00~10:00和14:00~16:00为事故多发时段。因此要加强事故高发期的交通管控,针对高峰时段长期发生拥堵的路段,可以实行一定的交通管控措施,以保证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和效率。3) 基于事故持续时间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可知侧翻类型的交通事故持续时间最长,所以相关部门应完善拖车救援设施、增设拖车救援点等。此外,白天/夜间、事故类型、占用行车道数、是否有大型车、流量5个因素对事故持续时间影响显著,因此要针对性地分时段、分类型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缩短事故持续时间,提高救援效率。4) 基于流量聚类的事故持续时间分析,可知流量与事故持续时间呈现负向关系。故对于流量较大的路段或时间段应重点防范追尾碰撞事故的发生,流量较小的则应加强对大型车侧翻事故的监控。其次,根据事故发生前流量可有效估计事故持续时间分布范围,为交管部门安排救援和出行者制定出行计划提供一定的参考。5) 为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建议继续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识别和报警系统,升级视频监控和其他软硬件装置,实现公路事故、拥堵、停车等情况的自动判断并实时报警,缩短应急响应时间。文章引用:魏泽平, 刘淼淼, 张学驰.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及防控策略[J]. 交通技术, 2022, 11(2): 59-73.

一、加大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1、拓展交通安全宣教阵地。建议在每个五年计划中把公众交通安全教育列为重要的实施内容,对不同年龄段的公民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各级市局可与媒体搭建良好合作关系,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每月召开新闻记者、网络版主和网民座谈会,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充分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图片等多种载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为学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各种措施。扩大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模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人民群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2、加强交通安全宣教队伍建设。各级市局可联合当地宣传部、青年联合会、团委等部门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每周深入路面一线配合交巡警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倡导文明交通之风。发动车站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媒体记者等社会工作者,利用岗位优势开展交通文明提醒。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小记者”“交巡之星”“警民一家亲”等形式的活动,提高民众参与积极性,深化文明交通宣传工作。二、加大排除安全隐患力度,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建立有利于推动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1、加强党委、政府各部门联动,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在当前严峻的形式下,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为契机,整合资源,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警种互通情况、协同配合,使交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治,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2、严把驾驶员资质关、车辆安全关、道路安全设施关。在联动机制的建立下,对校园接送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价驾驶人员开展定期排查,严审驾驶资格,对不符合要求,严格按规定处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密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对重点交通路线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滚动排查,对道路隐患全面梳理登记,形成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督促落实整改。三、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督考核管理体制。1、改变工作理念,从严管理中体现人性化、合理化。要彻底改变以处罚作为交通管理目的的理念,具体事故要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工作思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交通参与者主动纠正交通违法。2、健全完善安全状况评估、预警机制。每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梳理道路交通事故类别、成因,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划定事故多发时段、路段,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方法。要重视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工作,总结交通事故发生规律,为对策、制度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着重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工作,加强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从重、从快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提高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遵章守法的素质。3、改进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工作,建立交通事故全面问责机制。可将事故压降工作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尺,加强此方面的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工作积极性。各级领导主动会同督察部门及新闻媒体,不定期组织暗访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警示。对恶性交通事故处置后要启动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漏管失控。四、提高交通事故救援与救护技术,重视人与道路环境相适应问题,加大参与车辆安全性能研发技术力度。1、加强交通事故救援救护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参与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救护,对减少人员伤亡损失是十分有益的。主要体现在对交通事故的实时监测、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准确定位、各部门信息系统相互沟通、交通事故救援与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快速救护、技术装备的合理配备、救援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畅通无阻等,有利于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和挽回更多的损失。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坚持快速处警,快速处理,妥善处置,权利避免二次事故发生。2、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科技现代化,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道路安全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人对道路光线照明条件、道路几何条件的适应性及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借鉴国外做法,对事故多发路段采用不同颜色,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起警示作用。道路的行人通道标志标线应醒目,以便引起特别注意。积极参与车辆安全性能研发工作,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数据及建议。

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发案率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79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这对于有力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拟就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3)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的资格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还是包括其他并不驾驶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公路,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汽车追尾。行为人在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是似乎仅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内。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我们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指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车主与驾驶员之间是成立共同犯罪抑或按间接正犯的理论仅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由于我国刑法并不认为共同过失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一“强令”并不含有驾驶员如果不执行此“强令”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意义,而只是一种建议或意见时,则应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类似的情况还有犯罪分子协迫司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对实施协迫行为的人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修改后的刑法新设定了“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因而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只有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才能构成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但这并没有排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机械师某甲在下班后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甲虽然是机械师,但他在此并没有执行飞行任务而是驾驶汽车肇事,因而甲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交通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一般把这种规定称为“派生的犯罪构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这一派生的犯罪构成作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交通肇后逃逸的问题。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肇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害怕被害人家属的报复不得已采取的躲避行为及因执行紧急任务而不得不离开现场的情况区分开来。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往往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 报复,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应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就是量刑情节,在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则可以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因为“在有些肇事后的逃逸案件中,确有证据认定肇事者只负次要或同等责任,这种肇事行为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具有逃逸这一严重情节后,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认定犯罪的。”?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有证据认定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这一情节,也不能认定该交通肇事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违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交通肇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人逃逸致使在事故中受伤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而致人死亡”这一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有逃 逸行为;其二,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被害人由于他人的救护而幸免于难的,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为,亦不适用该款。其三,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当时并没有死亡,且只要得到应有的救护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 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死亡。认定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主要有二点: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未当场死亡;二是根据现代医学观点,被害人所受的伤,只要及时治疗便可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如果被害人所受的伤是致命的,即使及时抢救亦不能挽救其生命,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原因是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因肇事者逃逸而致被害从死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肇事者本人逃离现场,但有他人实施了救护行为,在送被害人抢救的途中或者在在抢救过程中被害人伤重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虽然没有实施救护行为,但由于介入了他人的救护行为这一因素,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对肇事者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罚;二是肇事者在肇事后实施了救护行为,但在救护过程中被害人死亡,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弃尸逃逸的,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交通肇事行为和救护措施不力,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肇事者仅仅是将被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而后逃逸,致使医疗单位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而拒绝抢救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在此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放弃抢救而逃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就应承担“因逃逸面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三是肇事者在肇事后,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转移至僻静场所,甚至藏匿掩埋被害人而后逃离现场的。对于这种情形,笔者以为肇事者隐匿、转移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此肇事者的主观方面已经发生了转化,他对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后果不再是出于过失,而是放任甚至是希望。肇事者因为其先前的肇事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亟待救援的地步,肇事者具有实施救护行为的法定义务。当肇事者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拒绝履行救护被害人的义务,当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肇事者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其前行为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如果其交通肇事行为除造成该被害人重伤外并无其他严重后果 发生,则成立吸收犯,其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交通肇事行为,只按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中介入的因果关系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仅限于那种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除了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以外,可能还会介入其他因素,这些介入因素对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影响,从而正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准确划分责任对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中的介入因素可概括为如下几类:(1)被害人的过错。如被害人本人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等,而驾驶人员由于车速过快未能避让以致将被害人撞死撞伤等。(2)第三人过错。即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肇事者本人的违章行为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促使了事故的发生。如第三人违章超车迫使超速行车的司机避让,但因车速过快,冲上人行道,造成人员伤亡。(3)自然因素中的风雨雾雪,洪水山崩等。(4)交通工具、设备本身出现故障。如在行车过程中车胎突然爆裂,制动失灵等情况。当这些介入因素和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同时出现以致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就必须对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具体说来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致可分为负全部责任、负主要责任、和其他介入因素负同等责任、负次要责任等四种类型。那么肇事者在其违章行为负多大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呢?《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只有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但理论界对此观点持有异议,认为按此观点有可能放纵那些造成十分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但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肇事者。?笔者以为,现行刑法对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多大责任时才应负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业务过失犯罪,面对现代交通的高速度高危险性,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严格要求是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需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肇事者其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必说,当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同其他介入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时,违章行为同严重危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肇事行为亦构成犯罪。至于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仅起次要作用的,则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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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根据查询李肇星个人相关资料得知,担任外长时间最短是1年。李肇星,男,汉族,1940年10月20日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1964年北京大学西语系毕业后,在外交部工作。

形势与政策的论文吧,那是李肇星说的,没什么用

李肇星在3年的驻美国大使生涯中,他自己认为在任内最满意的是两国元首接触频繁,中美达成永久性正常贸易伙伴协定,最艰难的时候是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就是在那一次危机之中,李肇星被美国传媒认为是“强硬派”,美国报纸形容当时的李肇星大使“脸上极具哀容与愤怒,让美国人印象极深”。 在轰炸大使馆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官方把它归咎于一次失误,但对中国人的无端遇难却没有丝毫内疚,反而要中国人保证美国驻华机构的安全,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克林顿等人在公开场合表示的“遗憾”、“歉意”是否出于真心。 美国媒体当时最关心的是在中国的美国人是否会有危险。ABC美国广播公司电视网的著名主持人、驻白宫首席记者唐纳森在采访中一上来就问:“你能保证在北京和中国其他城市美国外交人员的安全吗?” 李肇星表情严肃地回答说:“你们一直在谈你们大使馆工作人员的安全,我很奇怪为什么你们不问我在南斯拉夫受伤的中国大使馆工作人员的情况,为什么不问在贝尔格莱德杀害中国人的行为?” 李肇星说:“过去两天,每一分钟对我和我的同事以及全中国人民来说都是痛苦的,整个中国都因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而沉浸在悲伤之中,全国人民都很愤怒。” 不待李肇星讲完,唐纳森就急着追问在华美国人的安全。李肇星说,你们从电视上已经看到中国武警如何努力保卫你们大使馆的安全。现在的事实是,这么多无辜的中国人在自己的使馆内被炸死炸伤,我们要求展开调查。 唐纳森接着问,你听到克拉克将军北约最高指挥官刚刚说过这是一个悲剧性的失误吗? 李肇星毫不含糊地回答:“我听到他谈这个问题,如果他或任何人试图掩盖这一暴行,那他就错了。我还要提一句,如果某些国家领导人认为,这种解释就可避免承担责任,那也是错误的。” 此时,另一位非常善于咬文嚼字的专栏作家维欧开始发问,他首先咬住中国政府声明中指出北约的轰炸是肆意践踏国际关系准则这一段话不放,反复问李肇星“肆意”是否是指中国认为北约有意轰炸中国大使馆。李肇星的回答是:“中国政府声明中的每个字都是事实,这绝不是一个普通的事件,而是令人发指的暴行,在世界外交史上都很罕见。”他反问维欧:“你怎么解释三枚精确制导的导弹会从不同角度击中中国大使馆?你怎么解释这个事实?你怎么能说服中国人民相信这是‘失误’?怎么能让世界舆论相信你的解释?” 在那段李肇星自己都称之为艰难的日子里,从国务卿奥尔布莱特到普通的美国市民,都一直不断地听到中国大使悲忿的抗议之声。李肇星每天只睡一两个小时,他频繁地奔走于华府、媒体及民间各界,严正交涉、大声疾呼。 除了与美方交涉以外,李肇星还时刻与北京的最高层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提出一系列有关在这一非常时期处理两国关系的具体问题的策略,他作为熟悉美国问题的专家和站在第一线的驻美大使,利用他的经验和老到的外交智慧,为决策层调整和重构对美关系的未来框架,对解决在那一时期相关的其他问题如世贸谈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一些报道称,李肇星在由中国大使馆被炸引发的中美危机中,颇有成效的努力和审时度势的建言建策,深得中央高层的首肯。 宣传中国 李肇星在美国的三年期间,不遗余力地进行着促进中美贸易交往,扩大中美经济合作的努力。只要有贸易、企业、经济界的论坛、会议,李大使都尽量出席,推销中国的市场,促成中美在经济领域进行更多、更广泛的合作。当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利用所谓“人为的问题(artificialissues)”试图延缓通过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法案时,李肇星立即发表讲话,认为这项有利于中美两国利益的法案之所以被延缓,完全是美国大选之际两党政治斗争的产物,对中美贸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后来,当这项法案终于通过时,李肇星又在里根国际贸易中心发表演讲,对美国政府和企业界在促使国会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的议案得以通过所作的不懈努力表示感谢。 李肇星对美国的企业界人士说,除美国以外,中国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正常的贸易关系,实际上,国家间互相给予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并不是一件礼物,更不是恩赐,而只是一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平等安排。 李肇星说,就他所接触到的美国有远见的人士,无论是从政者,还是企业家或农场主,都表示无条件支持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认为这对美国也有好处。他们说,少数政客企图吹毛求疵,无事生非,为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制造麻烦,恰恰伤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 在即将离任之际,李肇星还专门前往硅谷参观访问,为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开发考察调研,并广泛接触了当地企业界人士,显示出对硅谷高科技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高度兴趣。此外,华裔在硅谷高科技业员工中的比例之高、成功创业的范例之多,也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李肇星虽然过去几次到过旧金山湾区,但正式访问拥有“全球高科技心脏”之称的硅谷,却还是第一次。 这位毕业于北京大学西语系英文专业的大使,口才好,有幽默感,讲话时善于熟练地引用统计数字,也喜欢引用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原文,被一些华府外交界和新闻界人士奉为“从革命家转为职业外交家的当代中国外交官的典型”。李大使与前总统布什和新总统小布什父子都很熟稔,关系良好。在硅谷访问时,他向中文媒体透露,几天前他在德州休斯顿访问时,曾与前总统聚会,相见甚欢。从李大使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他对中美两国今后的关系充满信心,对中美双边的经贸合作,更是持相当积极乐观的立场。 在美国商会举办的午餐会上,李肇星还表示:在和平互惠的基础上,中国当然欢迎美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投资和发展。他还风趣地说:“我是第一次到硅谷的心脏圣荷塞,在这里,我没有看到硅,也没有看到山谷,但这里高科技发展的水平却使我无法忘怀。今后,如果有人问起我对美国什么地方印象最深和最好,我的答案就会是圣荷塞。” 即使是对美国的广大中小型企业主,李肇星也没有忘记游说他们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他告诉纽约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年会的与会代表:美国中小企业在中国同样大有作为。在中国大陆,实际上很多美国的中小企业做的是大生意,合作和投资都有很好的回报业绩。他以美国加州为例。这个州在1999年对中国的出口就增长了94%,而加州地区对亚洲国家的贸易惟有在中国出现了增长,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尝到了合作的甜头。 永怀青春中国 “万千佳丽中/惟有你不施脂粉。/一片纯情/光采照人……/你是青春。百十山岳间/惟有你天开地阔。平等中寻觅挚友/以诚实营造自我……/你是中国!” 这是李肇星在国外思念祖国时写下的一首深情的诗,诗的标题就叫“青春中国”。这也是他外交生涯中广觅知己、以诚信待人的真实写照。他忘不了在华盛顿附近的一个小镇,一位纯朴的美国人对他说:“你是我们最好的朋友,不要烦心什么。华盛顿的政客太多了,别管那些人。” 李肇星离任时,纽约华人社团联合总会为他举行隆重的欢送会,在会上他说,我曾经说过一句发自内心的话:“听不够,唐人街的乡音。大家的厚爱、鼓励永远给我鼓舞和力量。”他接着又说:梁冠军主席希望我“步步高升”,这个比较难(笑声,全场活跃)。但我会永远鼎力为祖国效劳,为各位侨胞、朋友服务。 一片纯情觅挚友,以诚实营造自我的李肇星,被外国友人称为“真正的朋友”,被侨胞视为“贴心人”。在当晚欢送会上致辞的中西人士,包括他的同事沈国放大使、邱绍芳代总领事和李学海、朱海风等十多位侨领,几乎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愿望:常回来看看。 美国国会国际关系委员会顾问刘忠生代表该委员会向李肇星颁发了最佳领导奖、最佳服务奖。多个侨团向他赠送了纪念匾牌。 一位女作者以一篇散文诗为李大使送行,她深情地写道:“请代我们向长安街边的绿柳树,未名湖畔的迎春花拜年,问声祖国好”其殷殷挚情,令李肇星夫妇不禁动容。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主权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主权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钓鱼岛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但被日本实际控制,日本不仅反对我国海军接近钓鱼岛,连我国科考船也不能接近,甚至我国渔民也不能到附近海域捕渔。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越南侵占了28个岛屿,菲律宾侵占8个,马来西亚侵占4个,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其中包括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2、海洋资源被掠夺。与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相伴而生的是以各种资源为核心的争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但越南、菲律宾等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3、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其宽度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这样,日本与中国就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4、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南中国海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被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被美国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政策已由“消极中立”转变为“积极中立”,并且宣称钓鱼岛在美日联合安保范围之内。南海地区被日本视为传统势力范围,南海交通线被看作是日本的生命线,因此,日本以“确保海上航行自由”、“反对使用武力”为借口,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正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因为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所以,这些外部势力的干扰将对中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三、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在暂时搁置对资源开发的专属性主权权力争议的情况下,在相互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相关资源。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力或权力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力主张。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力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力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裨益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力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主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有近300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120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急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尽管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最后,加强海军的军事建设需要高科技和高投入。海洋维权需以实力作为后盾,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3、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十四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比日本早500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80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钓鱼岛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对于钓鱼岛我们多次强调“最早发现论”,却很难举证我们在岛上进行治理的痕迹。慈禧太后把钓鱼岛赏给清廷内务管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日本人树国标、设灯塔、定期居住等证据,在现代国际法语境中不占优势。上世纪五十年代,当南海被探测出蕴涵丰富矿产资源,周边各国偷偷侵占岛礁的时候,他们发现这些岛礁是空的。总之,中国过去在海洋主权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不够。JonathanCharney教授精确的观察到了国际社会上的一个现象:“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时间是站在那些不顾历史传统活动迳自进行开采的国家这一边。一旦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行动已经发生了,就很难再依靠谈判或第三者裁判的办法,将这个国家从该地区完全排除。因此,现况(status quo)可能对某些相关国家是不利的。”这一现象也是对我国南海问题的精确概括。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国家应当采用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来强化中国主权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发动民间的力量,比如政府资助、帮助、护卫民间保钓群体上岛去打断日本对钓鱼岛的“治理实效”,而近几年,这些活动又减少了。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遍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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