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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交易纠纷及解决流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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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交易纠纷及解决流程研究论文

淘宝客服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需要人品厚道、会打字,还需要不断的学习完善自己。 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淘宝客服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淘宝客服毕业论文篇1:《智能定义客服》 在企业客服市场,技术仍然是不变的分水岭,也是所有客服解决方案提供商构建运营和服务模式的基础。智齿科技正通过将数据分析、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智能化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对当代企业进行仔细的观察你就会发现,如今企业对于如何构建客服体系的思考角度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IT不但为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让企业所需遵守的市场竞争规则变得更加公平,最终消费者由此赢得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的消费决策权。所以,企业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构建客服模式的 方法 ,来满足不断增加的客服需求。 “智齿科技作为智能客服领域的新创公司,正致力于把知识搜索、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机器学习等智能定义引入到客服新模式的探索中。”智齿科技联合创始人&CEO徐懿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企业也消费 在现代消费经济学中,“企业消费”是指在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单纯消耗。而在IT界,“企业消费”正被赋予一层新的含义,即企业就像使用消费产品一样使用一些工具。这些工具通常饱含创新因素、富有时尚和流行的魅力、更接地气,并且简单易用,在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和企业对外运营的过程中同样大受欢迎。 从参加智齿科技的产品发布会到完成对他们的专访,整个过程中记者明显感觉到,智齿科技一定注意“企业消费”这个概念很久了。在智齿科技,开发人员正专注于为企业打造功能实用、操作简单的客服软件。而多年的业界报道 经验 告诉记者,只有像智齿科技这样拥有创新意识、专注于某个垂直领域、始终以用户体验为重心的初创企业,才更有可能在实现企业级应用消费化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成功机会。 企业变得越来越喜欢具备消费级体验的IT工具是有原因的。以客服为例,在互联网时代来临后,产品销售的中间环节会很大程度地借助网络来自动化地执行,而客服恰好能在售前与售后的过程中充当企业与客户的连接通路。这时,客服甚至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销售,成为对接客户的一线角色,客服的服务质量关系到客户的购买决策。所以,企业需要对传统的客服服务场景进行优化,从前的做法是加强对客服人员的培训辅导、服务过程监控,以及提升客服人员的快速反馈能力等,但在互联网时代,兼具人工+智能特征的在线客服形式将更适合应对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服务需求。 而在企业决定使用IT工具来优化客服场景后,各种问题便会接踵而至,尤其是当客户通过官方网站、移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多种不同的 渠道 涌入时,企业如何对碎片化的客服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智齿科技的做法是,构建一个统一的平台,将来自多个渠道的客户汇集到这个统一的平台上进行客服场景的智能管理。 作为新潮的IT初创公司,智齿科技极为擅长的一个技巧就是能够把用户界面设计得更漂亮、时尚,这会让企业内部的客服人员和来自外部的客户都能感觉到愉快和舒适。之后,智齿科技会在用户体验上做一些细节上的优化。比如,用户向客服人员提出的问题会按照某种语法关系被分解成一些字段,而系统会按照预先的定义提取这些字段中关键性的部分,然后以关键字段为条件从后台知识库中搜索并调用相对应的所有回答信息反馈到客服人员的工作窗口,客服人员再从备选的回答信息中选择最为合适的发送给客户。上述过程节省了客服人员和客户的时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动化。此外,如果某个客户曾接受过服务,客服人员甚至能从后台看到关于这名客户的一切信息和历史资料,这将更便于问题的解决。 沟通即语言解析 相信此前你也使用过很多从各种应用商店下载的智能语音产品,很多时候你会分不清对方是机器人还是真实的人类,而这些面向普通个人用户的智能语音应用,在答案的正确率上要求是很低的,甚至一些智能语音产品主要的功能就是为了娱乐。但在企业级客服应用中,问题是否能被准确识别和正确回复关系到客户的体验满意度。 为了实现精准理解用户问题并匹配最佳答案,智齿科技将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简称NLP)和机器学习引入客服产品研发。 在人工智能领域,NLP技术被公认为是高效处理文本信息并理解文本之间隐含关联的有效解决途径,而自动化的机器学习能够持续提升理解的效率和准确度。 所以,NLP可以有效助力客服产品处理文本和语音信息,比如通过分析客户问题中的关键字信息,智能地解读出原本表达模糊的含义或暗示。 智齿科技正在尝试将NLP应用于企业产品的售前、售后等基础客服场景,即便遇到NLP无法应对的局面,也能采用人工在线客服与机器人客服无缝切换的方法保障服务的连续性。而为了引导和鼓励NLP应用普及率的提升,智齿科技希望客服产品自身要具备自动化的学习能力,并为此配备了知识库、寒暄库等作为知识储备。 越来越多的企业客户发现,借助智齿科技的智能客服解决方案能够有效缓解从前的客服压力。目前,智齿科技在没有任何市场推广的情况下,已经实现了1000余家客户的自然增长,这些客户覆盖了互联网电商、O2O、P2P金融、 教育 、医疗等多行业领域。 客户反馈很重要 无论是在消费级市场还是企业级市场,每一项新的用户需求都有可能成为市场增长的新驱动力。通常情况下,客户的需求都是以如何实现产品可用为出发点的。需求也会被客户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反馈给企业。所以,聪明的企业都善于听取客户反馈,而每一个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注定会有一批能及时反馈需求的客户。智齿科技也是一样。 在记者的专访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客户的名称被徐懿提及多次,它就是乐视。徐懿甚至说:“没有乐视,就没有今天的智齿科技。” 原来,当初智齿科技将产品开发完成并拿到市场去验证时,乐视是第一批接受它们产品的客户之一。 当时,乐视的客服团队有400个客服席位,而每个客服席位每年的成本是10万元,合计总成本每年高达4000万元,所以乐视非常希望能够在不降低客服质量的同时缩减客服的成本。另外,乐视的客服原来采用的是电话客服的形式,也希望能转型为在线客服。通过三个月的项目实施,智齿科技满足了乐视提出的需求。而更重要的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乐视能够针对智齿科技的产品提出一些有关技术、功能的优化意见。 另一个让徐懿印象深刻的客户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宜信,因为是宜信让智齿科技认识到客服服务专业化和标准化的重要性。 宜信的主营业务为P2P网贷平台,客户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另一类是借款人。由于在P2P网贷领域,客户对投资安全和风险管理极为重视,所以对客服提出的工作要求也相对一些常规企业更高。这主要表现为,客户需要客服快速地针对问题提供专业、标准的答案。在智齿科技的帮助下,宜信通过在客服体系内部构建知识库,大幅提升了问题回复的准确率。 淘宝客服毕业论文篇2:《淘宝街商业分析》 [摘要]为深入分析北碚淘宝街发展的区位因素,了解淘宝街的发展现状,帮助淘宝街不断拓展经营渠道,以及为淘宝街的发展提出建议,特对淘宝街进行商业区位分析。 [关键词]淘宝街;商业;分析 一、研究区域商业特征 (一)商店数量以及规模 从总体来看,淘宝街商店多为小规模经营。共有78家店铺,55位店主。这些店主分别拥有1到4家店,每家店大约占地8-15平方米。商店面积、经营额较小,商品种类也较少。 (二)商品种类及比例 淘宝街主要经营:服装、鞋类、礼品饰品、化妆美容、包具、饮食、电子产品等商品。店铺多售卖单一商品,其中有7家店售卖两种以上的商品。这些混合类店,多同时售卖服装、鞋类与饰品。 (三)商店进货渠道以及价格特征 淘宝街商家进货地点多为重庆朝天门、广州、阿里巴巴以及厂家直销。一部分店主追求进货渠道多元化,以多种方式进货。由于进货地点多为批发中心、网站以及厂家直销,因此淘宝街商品价位偏低。 (四)店主特征 淘宝街各商店店主多在25到30岁之间,其中,女性占90%以上,在校大学生占13%。店主经营年数多为1到3年,极少数在1年以下,3年以上。经营理念方面,店主认为经营的侧重点依次为:商品质量(饮食营养)、商品款式(饮食口味以及包装),以及商品价格。 二、商业街区位分析 (一)消费市场状况 1 主要消费人群。北碚区常住人口68万,其中,天生街道常住人口万,西南大学学生近2万。淘宝街紧邻西南大学以及五一所,大学生以及五一所附近居民为淘宝街的主要消费人群。 2 收入水平。2011年,北碚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54元,同比增长,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505元,增长。八大类消费性支出均呈现上升的态势,其中衣着方面支出的增长幅度最大,而淘宝街服装鞋类店所占份额最大,说明淘宝街的市场以及潜在市场正在逐渐扩大。 3 消费物品种类。淘宝街主要经营:服装、鞋类、礼品饰品、化妆美容、包具等商品。其中,服装鞋类占大宗。消费者来淘宝街主要购买的物品依次为服装,其次为鞋类、饰品礼品等。 (二)空间距离和交通条件 1 主要消费人群住址与淘宝街的距离 淘宝街的主要消费人群为西南大学学生。(1)李园位于西南大学中部,离北面重百超市商圈较远,离永辉超市商圈较近,所以多选择来淘宝街以及淘宝街附近购物;(2)竹园和楠园离淘宝街较近,学生来往淘宝街相对方便,因此频率高于除李园外的其他园区,但是南区男生比例较大,而淘宝街多为女生服装,再加上缙云美食城以饮食娱乐为主,会分散部分消费力,因此频率低于李园。(3)橘园、梅园以及杏园,离重百和永辉距离基本相等,因此个人偏好以及特殊情况在选择消费地时起到了很大的影响。(4)桃园离老城重百商圈较近,因此学生多选择在重百以及附近的综批、竞发购物,消费品也多为衣服和服饰。 2 淘宝街交通条件分析 淘宝街位于天生路旁。天生路为北碚区的主干道,交通便利,有利于老城区以及城南居民前来购物,也有利于商家进货。但与此同时,由于接近主干道,商业网点缺少停车场。 (三)同行业之间竞争因素——集聚趋势 1 淘宝街周围商业分布 淘宝街为地下商业街,它上部的天生丽街商业网,旁边为永辉超市,吸引了大量大学生以及周边居民前来消费。其中,超过6成的消费者都是在永辉超市消费后,才去逛淘宝街。 2 淘宝街内部集聚效应 (1)价格优势。淘宝街内部商店众多,很多商店销售同种类的商品。由于进货渠道相似,同种商品种类和样式也比较接近。店主只有利用售后、服务态度、价格优势等因素吸引消费者。 (2)消费者集中。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可能出现两种趋势:对于售卖同一种商品的商店来说,相互聚集形成商业中心,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益;对于售卖不同种商品的商店来说,由于彼此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对于多目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来说是最佳的空间区位选择。淘宝街服装占商店总数的75%以上,因此后者对淘宝街的影响不大。 (四)地价 地价的高低与地区区位因素有关,地价往往通过店铺的租金表现出来。从外部环境来看,相对于同种性质的综批和竞发,淘宝街位于北碚区天生路主干道,交通方便;其次,周围有永辉超市、天生丽街等商业点,又紧邻西南大学,空间关联度较好;另外,淘宝街的购物环境明显好于综批,因此地价高于综批和竞发。从淘宝街内部环境来看,两端租金要比中间的商店租金高,主干道要比侧路上商店的租金高。 (五)政府支持力度 近两年,北碚区政府着力推行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城市社区“双进工程”,区政府扩大投资,极力促进以嘉陵风情步行街为核心的缙云商圈,以及天生丽街、旺德旺城等社区商圈的发展。淘宝街属于社区商圈,是西南大学以及附近居民的主要消费场所之一,得到了区政府政策上的支持。 三、问题与对策 淘宝街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1.淘宝街位于地下,周边没有停车场;2.淘宝街面积较小,而商家数量众多,因为各店铺面积以及位置规划较差,在购物高峰时期,淘宝街过于拥挤;3.调查结果显示,68%以上的消费者认为淘宝街服务态度一般偏下;的消费者认为淘宝街商品种类较少,商店之间重复率较高,且跟不上潮流;5.淘宝街的各商家大多数从没有做过宣传,仅依靠一些节假日的打折活动吸引消费者。 面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拓展进货渠道,扩大商品种类;2.增加宣传力度,通过发放传单、校园赞助等方式吸引顾客;3.改变服务态度;4.对淘宝街进行装修改造,优化布局;5.使淘宝街的商品趋于多元化,吸引消费目的不同的消费者。 淘宝客服毕业论文篇3:《淘宝盈利模式》 【摘 要】淘宝网倡导诚信、活泼、高效的网络交易 文化 ,目前已经成为亚洲第一大网络零售商圈。本文通过对淘宝网发展历程的回顾,来分析其主要盈利模式,从阿里旺旺、支付宝、天猫以及信用评价这几个主要方面入手。希望为其他的网络购物商提供借鉴,从而衍生出一个“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淘宝网络购物中,享受到网购带来的便利与实惠。 【关键词】淘宝网;阿里旺旺;天猫;信用评价 《华尔街日报》报道“2010年度亚洲200家最受尊敬企业名单”中电子商务巨擘阿里巴巴集团位居中国区最受尊敬企业排名首位。截至2010年底,淘宝拥有注册会员亿,全年交易额达到4000亿人民币。淘宝网倡导诚信、活泼、高效的网络交易文化,在为淘宝会员打造更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时,淘宝网也全心营造和倡导互帮互助、轻松活泼的家庭式氛围。每位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人,不但交易更迅速,而且也能交到更多朋友。本文通过对淘宝网发展历程的回顾,来分析现有的盈利模式,为其他的网络购物商提供借鉴。 一、阿里旺旺:良好的沟通机制 在买卖双方无法当面交易的情况下,有效的沟通方法就显得特别重要。商品的外观、价格等等都必须通过交流进行必要的了解。许多购物网站、拍卖网站一直是以论坛的方式进行沟通的。买家卖家并不能及时地就商品买卖进行答复,这给网购者带来了不便。阿里旺旺具备了查看交易历史、了解对方信用情况等个人信息、头像、多方聊天等一般即时聊天工具所具备的功能,可与店主及时地发送、接收信息并进行讨价还价,将个人之间的情谊发展到极致。阿里旺旺目前已成为仅次于QQ和MSN的国内第三大即时通讯软件,该通讯工具成为淘宝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可为日后处理买卖纠纷提供部分历史记录。 二、支付宝: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对于买卖双方在支付环节上的交易安全问题,淘宝特别推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专门提供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支付宝特别适用于电脑、手机、首饰及 其它 单价较高的物品交易或者一切希望对安全更有保障的交易。在淘宝使用支付宝是免费的。支付宝提出“你敢付,我敢赔”的服务承诺,也就是如果使用支付宝在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支付宝将首先全额赔付,这消除了网购者付款后收不到货的担忧。它是淘宝网安全网络交易的核心保障。 支付宝和淘宝的结合形成了淘宝的一个融资机构,基本类似银行,但比银行的操作模式简单。淘宝根据商家的信用等级来设置不同的放贷标准,进行放贷业务。由于它无需任何担保且资金回笼快,深受商家们的喜爱。在传统渠道里,销售资金到账一般要40多天,而在淘宝网的B2C商城里,由于支付宝的使用,销售所得资金可以随时提取。有人评价,“淘宝是中国最高效的商业银行”。目前,支付宝已经和国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国际的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共同打造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1年5月,阿里巴巴对支付宝进行了重组,支付宝将成为中国一家国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更有利于支付宝在中国市场业务的开展。 三、天猫:可靠的品质和完善的售后 阿里巴巴集团2011年6月16日宣布,旗下淘宝公司将分拆为三个独立的公司,即沿袭原C2C业务的淘宝网(taobao),平台型B2C电子商务服务商淘宝商城(tmall)和一站式购物搜索引擎一淘网(etao)。三家淘公司有各自专注的方向,但具有相同开放和平台化基因,又是各自领域的龙头老大,这种既独立又协同的布局方式将为整个中国电商市场的格局奠定新的基础。2012年1月11日上午,淘宝商城正式宣布更名为“天猫”。2012年3月29日天猫发布全新Logo形象,其整合数千家品牌商和生产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天猫可共享淘宝网的会员,提供“正品保障、7天退换、提供发票”的售后服务,以及购物积分返现等优质服务,这些吸引了大量的高端消费者。天猫作为淘宝网主打的服务品牌越来越受到广大买家的关注和支持。 天猫对入住的卖家做了一些规定:(1)要有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不行。(2)要提供所要经营品牌的品牌所有人授权书,及其品牌商标注册证。(3)卖家在半年内至少完成销售额160万,如果不能完成将取消资格。(4)对于销售同一品牌产品的商家总数不能超过6家,其中以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为主。 天猫对卖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地降低销售成本。在线下渠道里,食品和日化用品的渠道销售成本是销售额的15%~20%,数码产品的销售成本是20%~35%,百货和家居用户的销售成本是30%~35%,奢侈品的销售成本在40%以上,通过天猫这种类似于直销的模式,这些产品的销售成本可以低于10%。另一方面可扩大产品和品牌的影响力,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将会吸引更多的客户。传统渠道厂商只围绕着20%的所谓主流客户转,通过淘宝B2C,被边缘化的80%顾客的需求重新被重视起来。 天猫的卖家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还需支付一些费用,主要有入住费用、佣金和其他的增值服务费用。(1)入驻费用如技术服务费、空间使用费、信息发布费等,其中技术服务费为6000元/年;保证金为一万元,如果卖家退出时没有违反淘宝网的各方面规定将予以退还。(2)按照交易额收取佣金提成,一般为交易额的。但是某些低利润商品扣点比例稍低,比如虚拟产品,书刊出版物类2%。(3)其他的增值服务费,这些增值服务是天猫的商家可以自选的。 迄今为止,天猫已经拥有4亿多买家,5万多家商户,7万多个品牌。预计2012年将有超过一百家企业在天猫上年销售额突破一亿元,两千家企业年销售额突破千万元。 四、信用评价:完善的信用体系 淘宝网非常注重诚信安全方面的建设,引入了实名认证制,并区分了个人用户与商家用户认证,两种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个人用户认证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商家认证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而且一个人不能同时申请两种认证。并且淘宝与全国公安部下属身份证查询中心合作,将认证资料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核对认证,并进行固定电话审核。验证结果以站内信件、电子邮件或者电话告知。一旦淘宝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淘宝可以随时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 淘宝网的信用评价系统的基本原则是:成功交易一笔买卖,双方互做一次信用评价。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追加”四类,“好评”加一分,“中评”和“追加”不加分,“差评”扣一分。淘宝的声誉系统还分别统计了用户作为买家和卖家的好评率,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并将用户的信用度形象划分了15个等级,从最低级的1颗红心到最高级的5颗皇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网上交易行为,卖家为了达到更高的信用级别,获得买家的青睐,就会规范自己的交易流程,提高货物质量,诚信服务,以获得买家好评,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当然买家的信用度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果买家的信用度越高,就意味着买家网络购物的次数越多,做出评价的参考价值就越大;如果买家的好评率过低,这意味着这是一个过于挑剔和苛刻的客户,评价的参考价值就相对较低。 发展到今天,淘宝网已经不仅仅只是一家消费类网站,它为整个网络购物市场打造了一个透明、诚信、公正、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而影响人们的购物消费习惯。 参 考 文 献 [1]蒋晨蕾.淘宝网的取胜之道[J].电子商务.2011(10) [2]刘电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12) [3]喻国明.淘宝:增强用户粘性的五大关键词——来自《淘宝网品牌传播的战略与策略》研究 报告 [R].新闻与写作.2011(1) 猜你喜欢: 1. 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电话营销毕业论文范文 3. 毕业论文心得体会 4. 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5. 毕业论文承诺书范文 6. 电子商务论文3000字

消费者网上购物心理分析及企业网络营销对策研究摘要: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消费者网上购物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必然趋势下对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心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并从网络营销的角度为企业如何适应消费者网上购物心理特征提出了具有参考性的对策措施。这对于企业抓住市场机遇、迎接网络时代挑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网上购物;心理分析;网络营销 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网络将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生活等各个领域。根据美国电脑工业年鉴公司公布的报告,到2005年底,全球互联网使用者人数估计达到8亿人,2008年可达到11亿人左右。目前通过网络实现商品交易的金额已占全球商品交易额的5%,预计在未来6年中,世界范围内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服务的价值将达到5000多亿美元。我国现已跻身于全球互联网使用者最多的10个国家之一。与此同时,企业的国内外营销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网上购物已成为时尚。因此,探讨当今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特征和企业的网络营销对策对于企业抓住市场机遇、捕捉市场机会、 迎接网络时代挑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当代消费者心理变化趋势和特征 当今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产品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将逐渐成为历史,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已经来临。在买方市场上,消费者将面对更为琳琅满目的商品及其品牌的选择,这一变化使当代消费者的购物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与特点。 (一)消费主动性增强 消费主动性的增强来源于现代社会不确定性的增加和人类追求心理稳定和平衡的欲望。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对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加而上升,而且对单向的“填鸭式”营销沟通感到厌倦与不信任。在许多日常用品的购买中,尤其在一些大件耐用消费品(如冰箱、空调、电脑)的购买上,消费者会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这些分析也许不够充分和准确,但消费者却可从中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或减少购后产生后悔的可能,增加对产品的信任和争取心理上的满足感。 (二)个性消费的回归 在产品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时代,一切以生产者为中心,我卖什么你买什么,对消费者而言,个性化消费无从谈起。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大多数产品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已极为丰富,“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已成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准则,消费者个性化消费的愿望已完全能够实现。于是,消费者开始不断地规划自己的消费准则,大胆地向商家提出挑战。用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观察,消费者所选择的已不单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包括其他的“延伸物”及其各种不同的组合。从理论上看,不同消费者的心理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消费者都意味着一个细分市场。因而,心理上的认同感已成为消费者做出购买品牌和品种的先决条件,个性化消费正在也必将再度成为消费的主流。 (三)购物兴趣的追求与对购买方便性的需求同时并存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可供支配的时间增多,一些自由职业者或家庭主妇希望通过现场购物来消遣时间,寻找生活乐趣,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减少心理孤独感。因此,他们愿意多花时间和体力进行购物,而前提必须是购物能为他们带来乐趣,能满足心理需求。然而,另一些消费者则恰恰相反,由于工作压力较大,紧张度高,他们往往以购物的方便性为目标,追求时间和劳动成本的尽量节省,特别是对于需求和品牌选择都相对稳定的日常消费者,这点尤为突出。这两种相反的心理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并存和发展。 (四)价格仍然是影响消费心理的重要因素 为了避免恶性的削价竞争,尽管相当一部分企业采取了各种差别化手段来减弱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对消费心理有重要影响。例如,近年来的微波炉降价战,虽然作为市场领导者的格兰仕拥有技术、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但最后却也被迫宣布重返降价竞争行列,为市场占有率而战。这说明,即使在当代发达的营销技术面前,价格的作用仍旧不可忽视。 二、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分析 对于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反应,虽说不同的消费者有所不同,但总地来说可归纳为两种:心理优势和心理劣势。 (一)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优势分析 通过调查及其它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心理优势主要呈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上购物得以摆脱商场购物的心理压力。部分消费者可能因缺少购物经验或者不喜欢上街购买,或者因商场服务人员态度欠佳或过分推销,而对传统的商场购物方式抱有强烈的反感。还有些消费者可能因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东西,或者说想拥有他人所没有的产品,希望采取较为隐蔽的购物方式,也不愿意去商场超市购物。而网上购物方式具有购买产品的隐蔽性和独特性等特点,并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 2网上购物可以提供购物时间与地点的便利。消费者可能因购物场所离家太远,或者没有时间上街购物,或者所购买商品过大过重而不易搬运,或者营业时间过短等缘故,无法或不愿到商场购物。而网上购物方式具有全天候24小时营业和依据消费者约定时间地点送货上门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购物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3网上购物可以突破购物种类和数量的限制。传统的商场购物方式零售商是通过扩大商场营业面积、增加经营品种等方法,来满足消费者对花色品种的要求。但是,商场经营的产品种类、营业面积不可能无限制扩大,消费者却要承担在茫茫商品海洋中搜寻产品信息的成本。而网上购物方式突破商场经营产品种类和地理区域的限制,不仅使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来源无限扩大,而且消费者只要移动鼠标即可方便快捷地找到所要购买的产品,实现产品信息搜寻的规模经济效益。 4网上购物可以实现更低的成交价格。网上购物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的促销流通费用,使产品成本和价格的降低成为可能。而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优的价格,甚至可绕过中间商直接向生产者订货,因而能有更低的价格实现购买。 (二)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劣势分析 正因为消费者网上购物具有传统的商场购物所不具备的心理优势,所以它很快被社会所接受并以飞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它与其它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矛盾的两面性,即消费者网上购物在具有心理优势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心理劣势。 1网上购物缺乏商场购物所特有的心理乐趣。传统的购物心理是眼见为实,消费者可以通过味觉、触觉、听觉等来感受商品,从而影响其购买行为。而网上购物方式基本上属于人机交往,沟通形式简单,交易过程单一,消费者既体验不到商场购物讨价还价的乐趣,也无法从交易过程中得到自我能力的验证。网上购物方式,消费者既享受不到商场购物条件下人员服务的待遇,也体会不到受人注意和受人尊重的“上帝”感觉。 2网上购物无法满足消费者购物的社交动机。网上购物方式体现的是人机对话,无法重现商场购物方式所特有的人迹互动关系,从而,难以满足消费者购物的社交动机,如在购物场所碰到熟人或朋友聊天的可能、结识新朋友的机遇与售货人员之间个人沟通的经历或者其他社交接触活动的机会。 3网上购物存在一定的购物风险和支付风险。网上购物体现的是虚拟的购物过程,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通过触摸方式对产品进行检视,因而存在较高的购物风险。特别是当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远在海外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号购买产品时,如果当地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当地政府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大,或者当地市场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言过其实、以次充好、服务低劣甚至销售欺诈等不良现象蔓延,网上购物风险将进一步扩大。从网上购物的支付手段来看,网上购物应适用电子支付手段,而安全通用的电子货币尚处于研制阶段,只能使用信用卡。在有关权威机构调查用户使用网络最关心的问题中,发现交易安全性占到50%以上。 三、企业的网络营销对策 企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网络时代的企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必须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根据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变化趋势去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 (一)努力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 为每个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传统营销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但Internet最强大的功能是交互性,除了将产品的性能、特点、品质以及服务内容充分加以显示外,更重要的是能以人性化与顾客导向的方式,针对个别需求做出一对一的营销服务。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网络的一对一和交互式功能加强与顾客的沟通,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需求及其变化,提供附加值高的信息,引导消费者在网上参与产品设计,共同创造和满足个性化的需求。这样自然就提供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例如著名的LEVIS公司就利用Internet销售定做牛仔裤,得到了良好的回报。 (二)建立产品与企业信誉 信誉是网络营销的前提。尤其是网络市场并不发达的中国,谁会在网上购买自己从来没听说过或者质量不可靠的产品呢?如何确认顾客需求的真实性也是网络营销现阶段所面临的难题,这都可归结为信誉的问题。另外,在建立企业门户网站过程中,网站的知名度、服务质量等条件,也是一种品牌的营造。产品信誉、企业信誉在进行网络营销过程中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性的问题。通常,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树立信誉: 1优质的服务。应随时为顾客提供真正需要的、方便的、优秀的服务。 2良好的运作。包括向顾客提供最低价位的产品及服务,同时尽量避免给顾客添麻烦。 3不断创新。不仅要求向顾客提供质量最好的产品,还要求向顾客提供更有新意、更有特色的产品,为顾客带来更多的利益。 (三)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和服务效率 网络营销要求员工特别是营销和网络管理人员不仅具有先进的技术知识,还要在市场营销方面具有独当一面的能力;不但有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能力,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人员沟通能力。因此,企业要注意吸引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网络营销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服务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的特点要求企业对外界特别是消费者的反映必须迅速及时,为此企业要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部门和各类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保证身份认证、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的安全、快捷、方便,同时要建立更加快捷迅速、服务周到的售后服务机制。 (四)搞好网站建设 网站是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基础,通过企业自己有特色的网站,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新顾客,沟通老顾客,而这一点又直接影响到网络营销的效果。因此,作为企业“脸面”的网站建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特色经营。如果一个Web内容没有特色,那么它很快会淹没在Internet的汪洋中,要想Web在用户心目中生根,就要靠特色来吸引人。因此,主页的版面设计、编排必须围绕企业的目标顾客群,而不只是一幅绚丽的图片和空泛的文字说明。 2信息内容的更新与发展。Web内容的更新包括信息的更新和栏目的调整,信息的时效性很强,需求随时更新,使消费者及时了解和获取企业及产品的信息。栏目的调整主要指栏目的增减,使栏目更具特色,内容的发展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向纵深发展。 3可靠的信息质量保证。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这是商界的准则,同样,Web站点上的信息质量也是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信息不准确所带来的负面损失是巨大的,这要求Web经营者必须制订出一套有效的信息质量考查和认证体系。同时精良和专业网站的设计,如同制作精美的印刷品,会大大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4加强网站的推广与宣传。优秀网站同样需要辅之以成功的推广。利用搜索引擎、互惠链接等方法大力宣传企业的网站,具有针对性的广告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通过电视广告、新闻媒体等传统方式来扩大企业网址的影响。 5及时回应顾客的需求。网络化经营的企业对于顾客反馈必须及时反应,建立客户信息反馈系统,设专门职能部门处理,利用视频、E-mail、线上答疑等方式与顾客做双向沟通。如利用线上聊天的功能,举行消费者联谊会,通过沟通交流增强感情。 (五)消除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安全性的疑虑 网上购物的安全性包括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加速商品防伪宝珍网络系统工程的建设和提高网络营销网站的信誉程度,是网上交易的关键。为此,政府有关部门第一要加快现行法规的修改步伐,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通过法律解决网络营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第二要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网络营销规约,对其中引起的纠纷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三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权威的认证机构,维护整个网络营销的交易秩序,促使更多的人放心网上购物。 参考文献: [1]孔伟成 陈水芬 网络营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黄维梁 国际营销学[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江继红我国网络营销有关问题探讨[J] 财贸研究,2002,(1) [4]陈志浩 李昕 谭坚 企业如何开展网络营销[J] 商场现代化,1999,(10)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业管理纠纷及其对策研究论文

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2.解决物业管理所存在的对策 2.1走专业化之路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要有专门的针对对象和具体的细分市场,在管理上要有专业化水准。全国 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派生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克服这种一体化管理中机构庞杂、人员众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病,摈弃落后的用人观念,建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做好服务集成,通过高标准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自觉缴费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向知识型管理过渡,走一条人才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竞争市场化的道路。 2.2走法制化发展之路 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治理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在建立“物权法”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3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全国约有 80%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物业管理的规模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现行的小而全模式。为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严格降低清除制度。启动物业管理市场预警系统,促使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清除一些制约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小、散、滥”物业管理企业,最终实现强强联合,形成物业管理集团。 2.4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品牌是产品或企业区别于其他产品或企业的标志,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以品牌为中心的发展之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不同的物业类型,选择适当媒体来进行宣传自己的品牌,并逐步形成员工的品牌气质,结合所管理的楼盘品牌,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良性循环的品牌化发展之路。 2.5走智能化发展之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发展,房地产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已经越来越多的考虑物业的智能化,客观上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适应的发展要求,采用以机管理为主导的新技术,推出智能化管理,以降低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推广一些先进的管理。 2.6走“以人为本”的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的目标之一是要为业主和使用人营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与业主的接触和服务中要把人情味体现在每个细节中,注重对业主的感情投资,提高业主满意度。物业管理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捕捉市场信息,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用户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气氛,引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推行“零缺陷”服务的理念。 3.结束语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正面临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刻,物业管理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如何更好的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需要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 [1] 王贵岭。物业管理[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2] 贺学良,ALBERT LO(美),王子润。中国物业管理[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 [3] 季如进。物业管理[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1. [4] 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当前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2006年11月11日 中国物业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独门独户自我管理形式已被迅猛发展的城市物业集中管理所取代。在这一物业管理的重要转型时期,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最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近三年审结的近二百件物业管理纠纷进行了综合分析研讨,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物业管理费纠纷。除了合同约定的因提供物业管理而直接产生的费用,还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所代办的供暖费用、供热水费用等。根据目前的实际现状,小区物业管理费实际交纳的比例在70%至90%之间,而作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要理由多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脏、乱、差;供暖、供热水温度低、供应时间短;小区内存在业主车辆丢失现象和内配套设施不完备等。(二)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是由小区内业主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丢失引起,这也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瓶颈问题。由于对小区保安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在如何合理分配物业管理企业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方面无相关依据,因此极易发生该类纠纷。(三)小区公用设施伤人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有因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道路、窨井、广告牌、管道等管理不善,致使业主受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四)无因管理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的开发商曾签订过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业主入住后、甚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能直接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续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而发生的纠纷。(五)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个别业主进住小区后擅自乱搭乱建,引起其他大部分业主的不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乱搭乱建行为。在此类纠纷中,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的乱搭乱建行为,则存在着无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如仅对个别乱搭乱建的业主仅进行劝阻而不强行拆除搭建物,势必造成大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纠纷。(六)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小区个别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自用或出租用于设置广告位等进行营利问题。由于此类纠纷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需物权法来进一步调整,因此发生纠纷时争议较大。(七)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此类纠纷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为由,自行或以业主物业委员会规定为由向拥有私家车的业主收取的小区车位费、道路维护费、进门费等纠纷。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往往系自行制定而未经过物价部门批准,虽然有的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是由于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因此争议较大。二、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盲点(一)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能力和诉讼地位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中,个别业主的诉讼行为往往涉及到小区全体共同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业主委员会的参与尤其重要。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解决?其缔结物业管理合同能力以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能力和诉讼地位问题。(二)无因管理的处理问题。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履行届满,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又无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约束,此时发生的无因管理纠纷、尤其是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此时如因物业管理费发生争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目前仅能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公平原则处理,任意性太大。(三)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问题。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与小区的业主分别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那么,在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并要求解除其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时,势必影响到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此时这部分业主的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问题亟需规范。(四)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义务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较低的现状,如何保持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义务平衡是一个棘手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保持一致。如果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水平较高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财产保管义务,则在发生业主财产损失时较容易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执行较低水平的物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业主财产被盗、被损坏的情况,则只能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了其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来确定赔偿责任,不易规范。(五)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很多城市的小区内,既存在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也同时存在业主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此时,如何划分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职责,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能明确确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存时的法律责任。(六)物业管理企业的权限届定问题。小区个别业主的乱搭乱建系困绕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目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仅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行使管理服务权,一旦遇到个别业主不听劝阻而乱搭乱建时,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束手无策,其受到行政执法权的制约而往往无能为力。是否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相关权限在现时中可以进行必要的尝试。三、对完善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一)签订明确详尽的物业管理合同。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把签订内容权利义务、详尽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作为防范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手段。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切实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内容上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争议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水平来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主动、积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为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利益提供方便。业主委员会应当由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予以审查、监督,对于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予以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或诉讼主张民事权益。(三)物业管理企业依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周到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保证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达到或超过物业管理的收费水平,以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收费的良性循环,实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共赢。(四)突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个别业主在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但也不可否认,确有个别业主以个人私利出发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用,或无理指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此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个别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利益。(五)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合同特别约定。根据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常见的财产的损失、人身伤害纠纷等事项,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特别约定。这种特别约定无论对于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旦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均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避免争论不休的尴尬局面。(六)业主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根据外国物业管理中的成熟经验,由业主委员会出资聘请对物业管理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地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审查和监督,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来尽职尽责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会因此增加业主的费用支出,但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 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 )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 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 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 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 ,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 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 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 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 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 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 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 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出 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 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 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 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 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 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 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 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 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 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 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 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 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 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 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 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 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 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 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 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 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 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 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 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 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 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 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 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 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 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 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 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 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 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 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 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 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 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 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 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 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 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 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 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 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常因物业管理费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为迫使业主或使用人 交纳管理费,在业主或使用人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 ,为此常引发诉讼案,业主和使用人以收费不合理、停电等构成侵权提起诉讼或抗辩。采取 停水电等措施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管 理费行为可依聘用管理合同追索,采取严重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居住的停水电等行 为,是侵权行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停水电等是因业主、使用人欠费所造成,停水电等行 为不构成侵权。由于停水电等措施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的经营、生活,易使矛盾激化,妥 善处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 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而原《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则规定对欠费的业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电等措施。笔者认为,在业主 或使用人的确欠费的情况下,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是否违约或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或不可以采取停水电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 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 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 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这三项服务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业主仅拖 欠公共性服务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采 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 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 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有关部门停止供水 、电、气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有关部门并未停止供水、电、气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公众代办 性质的服务费用的业主或使用人,能否采取停水、电、气的措施?笔者认为,对被拖欠费用 应依法追偿,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交纳费用的行为,侵 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关法规或规章中不宜赋 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权利。�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 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 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 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 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 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 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 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 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这里全是!同学加油!我是学房地产的,咱们算同学科了,祝你成功!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好的,给的。吧

劳资纠纷研究论文提纲

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汪重荣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仲裁前置”原则及仲裁时效过短形成民法权利的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人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程序,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讼权的行使自由,同时也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而且由于一裁二审的诉讼程序导致解决争议的成本增加和结案的时间延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劳动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天,与民法的申诉时效2年相差太大。如争议案件超过60天期限但仍未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由于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显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分不利,大大损害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关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繁多、复杂,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很难全面了解,当其知道某事实违法时,已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但未超过民法的申诉时效,在实行先裁后审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法实现诉讼权,形成民法权利的缺失。 2000年本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化工厂就职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薪3000元,出勤不足26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按不足天数扣发工资。当时本人并不知道此规定违反劳动法。当年国庆节因厂里放假,即被扣发了相应的工资,次年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同样被扣发了工资。直到本人因厂里收取风险抵押金一事与厂方发生争议,寻求有关劳动法律依据时才知道厂方扣发法定假日休假工资是违法的,且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规定。但当我对企业扣发的法定假日工资要求补偿、对超过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工作时间要求支付加班费进行申诉时,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超过申诉日起60日以前的所有申诉均不予受理,而此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当我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于仲裁没有受理,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本人权益受损而投诉无门。而且此案从2001年6月初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起至2002年4月末二审法院结案止,历时近11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8000多元,这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同时也使本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如不是本人有一些积蓄,恐怕这期间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现实中,类似的事件很多。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有些时候因为劳动者考虑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怕因一些加班加点或超时工作等引起的争议申请仲裁引起用人单位领导不满,采取种种手段逼迫劳动者辞职使其失去工作而不敢提起仲裁,最终丧失申请仲裁权。但此时尚未超过申诉时效,由于仲裁前置程序,使劳动者无法行使诉讼权。 在民法上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而劳动争议一般是以争议的“事实”发生时起计算时效,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就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当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已无法申请仲裁,更无法申请诉讼。特别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一两个月工资或加班费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企业工资实行月结制度,即一个月集中开一次工资,有些企业是次月的10至20日才开工资,等员工拿到工资时距离最初的劳动行为已经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了,而只有员工拿到工资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在与企业交涉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过了仲裁时效。而且目前许多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推迟一两个月发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员工们也已习以为常,但是当这时发生劳动争议,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而尚失了胜诉权。更有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不敢声张,60天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使本来应该得到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因为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予受理,而无法诉讼至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二、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 由于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地方政府管辖,很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使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为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不具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独家办案就成为了必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所谓“三方机制”是被架空的,实际上是很难发挥三方制衡的公正裁决作用的。许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力量在仲裁机构中占主导地位,如果政府能够清廉自律的话,这样的仲裁制度也是能够做到公正的。但是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执政理念,左右着其很难承担这样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的政府部门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不管。更有个别政府官员与当地资方老板纠缠不清,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熟视无睹,且故意偏袒和怂恿资方,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导致某些地方的劳动者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如罢工、游行等。 2000年本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化工厂就职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月薪3000元,其中2000元为工资,1000元为全勤奖,出勤不足26天不发全勤奖。当本人因风险抵押金一事与厂方发生争议、厂方决定辞退本人时,本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按工资总额3000元计算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并给予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既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厂方认为1000元为全勤奖,故加班工资只能按月工资2000元计算,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采取了厂方的意见。后来,本人在学习劳动法时,才知道仲裁机构的裁决是错误的。“计算加班工资的月工资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在内”,故计算加班工资应以月工资标准即3000元为基数。且厂方辞退本人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月标准工资)即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在这里,仲裁机构出于地方保护的思想,对于外地打工者的利益在劳动者对法律不完全知晓的情况下便不予保护。三、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当其利益受侵害时,很难取得相关证据,使其在申诉中处于劣势而难以胜诉,特别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取证更难。本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著名门窗厂就职时,由于用人单位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与本人同期招入的所有人员均未签),口头约定实习期3个月,期满交实习报告。 3个月后本人交了一份与本人工作相关的实习报告,此后没有得到单位任何回复。一个月后,本人在领取工资时拿到的仍然是实习工资,便找到主管人事的副厂长刘某问情况,刘某说:“部门经理没有跟你谈吗?”我说:“没有。”刘某说:“我问问她再给你答复。”三天后,刘某找到我说:“是这样,经过这一段的考核,觉得你与相关方面的沟通不够好,故企业决定辞退你。”我从事的是成本核算工作,不是销售工作,沟通能力不应该是考核的主项,但是单位却以如此的理由将我辞退,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而我又没有任何证据申请仲裁。因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实行上班打卡制,考勤卡掌握在部门经理手里,每天按时查岗后回自己办公室填写,员工根本看不到考勤记录,工资表也只是在每月发工资时员工在上面签个字便由财务部收回,员工也不可能取得证据。就这样,和我一同来厂的十几个人在四个月内,厂里分别以不同的理由辞退,到我走的时候只剩下一个人了。与此同时,企业每个月都在周而复始地进行着它的招聘、辞退工作。这个企业就是利用这种方法赚取劳动者实习期的廉价劳动力。 离开这个单位以后,本人又先后应聘到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咨询公司工作,它们同样上演着上面的一幕,我同样又是许多的受害人之一。在我离开某咨询公司时,就连最基本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因为我是主动辞职,单位以暂时没钱为由不给结算工资,而我仍然无法取得任何申诉的证据。 象我这样外地来京的打工者受企业侵害而又无法取得申诉证据的情况很普遍。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于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真的是口说无凭。针对上述问题,本人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大查处力度,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建立直属中央的劳动监察组织,实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劳动报表、企业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收据等相关方面。检查的方法可实行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企业自查和劳动监察组织审查相结合。同时在劳动监察组织中设立劳动信访办公室,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信访办公室投诉。以此对雇主形成威慑不敢轻易跨越法律的禁区,同时也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思想而忽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出现,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现实中,许多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即使赢了,也是以输掉工作为代价。而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输掉的不仅是一份工作,而是今后的就业机会。因为当招聘单位知道某人曾经与某用人单位打过官司,便怕此人今后会给该单位带来麻烦而不予录用。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不让劳动者留下证据,当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便不予录用或以各种理由予以辞退。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过剩,劳动力市场为需方市场,劳动者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也只好默认了这些不成文的规矩,在找工作时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保障之事更是无从谈起。而有些地方政府对于这一切只采取漠视的态度。这无疑从某种程度上怂恿了资方的不当劳动行为,如要求劳动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不给劳动者正常休假等。这不仅进一步造成劳动力过剩,加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而且由于资方可从中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因此,要使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得到保障,中央政府就必须加大查处力度。 同时也应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宣传作用。现实中,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对于劳动法也只是知道有这部法而已,具体的内容并不清楚,对于其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更是不得而知。人才市场是劳动者求职的地方,在劳动者求职时就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其在求职过程中和就业之后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当务之急。 同时政府应出资举办一些有关劳动法规方面的学习班,或向宣传税法一样走上街头,向广大劳动者宣传劳动法,使其深入人心,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另外还应向社会公民广泛宣传劳动法,以便形成社会监督,促使用人单位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二、延长仲裁时效,实行仲裁独立本人认为,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比照民法规定的两年为宜,对于用人单位的连续侵权行为应以连续行为最后一次结束作为时效的起算时间。例如对企业经常要求员工在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每周只休一天或不休且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应以争议发生前最后一次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时间为时效的起算时间。这也符合民法关于连续侵权行为的规定。这样使劳动者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强调仲裁机构的完全独立性和法律责任,应仿照经济仲裁机构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即实行“裁审自择,各自终局”。所谓“裁审自择”,是指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判,但是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所谓“各自终局”是指仲裁和审判都在本系统内结案,而不再先裁后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和裁定不予执行权。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并提高办案效率。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的,即不受政府的干预,这也符合司法独立的理念。 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广东拟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劳动仲裁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这将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一缕春风。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举证责任上,劳动审判案件中如完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则不符合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本人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对于用人单位辞退不合格职工和违纪职工以及拖欠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构成工伤等争议,由于劳动者举证能力的限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四、修改现行法律,尽快出台劳动诉讼法 要延长诉讼时效、实行仲裁独立、举证责任倒置,首先要修改现行的劳动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使其 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的。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有许多地方并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应尽快出台劳动诉讼法,以解决现实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介绍】辽宁大学,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注释与参考文献 1.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 法制出版社 左祥琦 2.劳动权益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新华出版社 石雁 3.劳权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常凯 4.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董保华 5.劳动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 史探径 6.工作权的内容和实现 中国法制出版社 吴玉章 7.中国劳动法若干重要理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夏积智 8.论不正当劳动行为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常凯 1.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 中国法院网 朱艳 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中国法院网 廖朝平 3.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 中国法院网 廖朝平 4.论新形势下的劳动者权力保护 深圳劳动网 赵振远 5.关于劳动争议解决 深圳劳动网 赵振远 6.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 论文助跑网 唐正洪 7.《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 论文助跑网 张绍明 8.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论文助跑网 张喜亮 9.仲裁独立势在必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论文助跑网 张喜亮 10.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论文助跑网 李居鹏 11.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论文助跑网 秦旭东 12.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思考 论文助跑网 范爱金

关于纠纷调解论文范文资料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 协议书 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精心给大家整理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1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 保险 、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此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甲方需在此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此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此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此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六、因此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此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2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 教育 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3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4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5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6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7条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 委托书 ,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8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9条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0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11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12条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3条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14条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15条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16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_ _ _公安局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3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 调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5

甲 方:

乙 方: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不服__市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均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 承包合同 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__年__月__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6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见证人: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7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__死亡。20__年__月__日,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___(__)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________万元(________。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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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以来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甚至群殴的事件屡屡发生,极大的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影响了学校的稳定,对良好校风的形成起了阻碍作用,在学生中影响极坏,不但伤害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也给责任人的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将校无宁日,班无宁日,家无宁日。仔细分析起来,打架斗殴的起因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而引起,如果能及时发现并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 之间的矛盾或纠纷,则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或减少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今年11月29日晚自习后,我班319女生寝室一名女生怀疑同寝室的一位同学向班主任打了“小报告”,与同寝室的另外两名同学一起将这个同学殴打致伤,至今尚末妥善处理。事发以后,我的心情非常沉重,一方面为自己没能避免这件事件的发生,给学校造成不好影响而感到内疚;另一方面,也深深感到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是摆在我们班主任面前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结合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一、普及法制教育,教育学生学法、懂法、守法 在我们进行校纪校规的日常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我个人认为,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我们可以在入学之初就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关于法制教育的专题片;可以请司法部门的有关人员来校用案例讲法,可以请有关案件的当事人来校现身说法,可以在学校报刊、宣传橱窗内加大法制内容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作为班主任自己更应该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时时处处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知道违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及时发现苗头,正确引导为主 在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学习中,矛盾无处不在,有摩擦、有纠纷也是在所难免,是一种正常现象,只是作为班主任就要长一双慧眼,明察秋毫,及时发现矛盾的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 1、 有理也要有礼,无理更要认错 如果同学 之间 发生了矛盾,对于当事人而言,首先要冷静 下来,想一想矛盾发生的前因后果,看一看这里边是不是有误会,可以找其他同学 了解,也可以直接找对方平心静气地交流,要懂得人生在世,各种矛盾和冲突总是难免的,只要不是原则性的冲突,即使是自己有理,也不要得理不饶人,如果自己有理,就一定要据理力争,寸土必争,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解决矛盾的过程应当本着有理也要有礼的原则;如果是自己无理,那就更应该主动认错,多陪不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减少误会,增进了解,使矛盾 和纠纷 得到解决。 2、 用理智战胜情感的冲动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道理,当与同学 发生争执时,不要一时头脑发昏,一定要争个你长我短才肯罢休,也许就在你退一步之后,这场争吵就停止了,要懂得宽容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忍让不是无能,相反,就在你忍让的那一刻起,同学 们会发自内心的赞叹:你是一个心胸开阔的人。当矛盾发展到无法解决的时候,双方更要保持冷静,可以找老师、家长或学校恳求帮助,使矛盾的双方从危机中走出,以免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后果。 3、 心平气和地相互交流 矛盾发展到一触即发的时候,双方要保持克制,想方设法来挽救僵局,遏制矛盾激化的有效办法就是静下心来真诚地与其交谈,告诉同学们,同学 之间 的友谊是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愈久愈芬芳,一定要好好珍惜这份情感,当同学之间出现矛盾或纠纷的时候,应该心平气和地找对方的沟通和交流,当对方不愿接受的时候,不要急躁,可以找双方都玩得好的同学出面调解,消除误会,化解矛盾,这样一来,不但冰释前嫌,可能还会增进友谊,成为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当然静下来以后还是要分析原因,如果自己错了,要勇于承认,勇于道歉,取得对方的谅解,如果对方错了,没有必要一定要对方道歉,应该大度一点,只有分清了是非曲直,这样的友谊才会长久。 三、做好旁观者或知情者的工作 学生们朝夕相处,如果他们之间有矛盾,总会有些局外的人知道,他们去做调解工作有时候比班主任的效果都要好。对于旁观者或知情人,要引导他们去对双方进行劝说或阻止,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在进行劝说调解 的基础上再通过有效途径及时把情况告诉班主任或者学校有关领导,以便班主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样才有利于矛盾或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处理,而不能隐瞒事实,更不能歪曲真相,包庇其中一方,使矛盾激化,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时代,这些社会矛盾也必然会反映到学校中来,给我们的教育和管理带来一些难度。当然,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作为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班主任来说,我深深感到肩上责任的重大,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 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家庭的幸福快乐.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在学生中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装的法律意识,深入学生实际,多方、全面、细致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第一手情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文明做人,为创建和谐清水湖尽一点应尽的力量。

互联网保险交易决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其防范措施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其防范措施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当前网络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本文通过讨论互联网金融当前所面临的风险,进而讨论从若干体系入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应对。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引言:

近几年,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金融业与互联网慢慢开始融合,并造就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物,并逐步发展起来。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也在逐渐形成。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国内大多数机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没有清晰地认识,导致对其评估和监管没有应对措施,其对国家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导致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于是,亟待增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剖析,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风险加以应对,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也能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以及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管理意见。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其所隐含的风险也在逐渐积累,若缺失对风险准确清晰地认知,风险一旦失去控制则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带来严重打击,本文拟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为其有效评估和预防提供理论支撑。

、操作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的世界中,一般消费者的防范心理缺失,加之现在消费者对于流量需求较大,便促使大众网民在有免费热点的时候就会不假思索地连接,有些热点是由不法分子所建立,一旦连接成功,就会有后台监控已经连接的手机,使不法分子对消费者账户肆意妄为,所以,消费者在连接热点时务必当心。

、技术风险

金融业的数字化特征是明显的一个特征,加之互联网金融与现代通信技术相互融合,其所依托的信息技术也比较复杂。首先主要是与技术层面多出状况,开发难度较大,并且开发之后的维护成本较大,维护比较耗费时间,并且技术更新换代较快,若选择了不恰当的方案,则较容易引起开发风险,若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了相对陈旧的技术方案,可能会导致业务不通畅,业务成本增加,最终被淘汰;如果出现企业技术支持与客户选择终端无法兼容,便会影响业务的开展和推进。其次,安全对于互联网金融及其重要,互联网金融依靠加密手段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如果技术遭到泄密,便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互联网本身是在网络端运行,其自身复杂程度较高,如果遇到病毒侵入事件,可能会致使网络崩溃,严重者会造成体系崩溃;当数据流较大时,系统需要对多单密集的交易数据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服务器过载,导致宕机,影响平台稳定性;在传输数据过程中,一旦数据被窥探,便会影响交易的安全。

、信用风险

信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必不可少的驱动因素,如果没有了信用,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将受到极大制约,其信用风险包括违约还有欺诈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模式的创新,不像传统金融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当前缺乏的是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由于缺乏制裁,出现了交底的违约成本,互联网金融违约风险加大,无论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或是其客户,都暗含着较大的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在P2P业务中表现尤为明显,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金融在传统金融领域时有发生,当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更是屡见不鲜,比如平台内部人员为一己私利采取的欺诈行为,如篡改数据。外部欺诈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盗取账号、盗密码的.事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时有发生,不管是内部或者是外部的这些欺诈,都会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将会产生失信事件和违法犯罪。

、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运营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风险繁多,涉及面广。常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选择的风险、资金平衡的风险、利益协调机制缺失带来的风险。首先提及的是流动性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或是互联网金融,保持适当的流动性都是必须的,但由于监管缺乏,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会准备充足的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制度,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突发现金流缺乏和短期负债增加,则很大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之前许多平台跑路的事情,诸多原因就是流动性风险导致的。其次,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客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互作出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运营方难以对客户资信程度作出判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加上渠道不通畅,客户对于平台的信用缺乏了解,也会加大市场选择的风险。资金平衡风险也常发生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营企业来说,和传统金融业一样,既要保证对汇集的资金进行高效产出,也要留存一定量的资金进行资金应急,进而保证资金合理周转变得复杂,由此引发的资金平衡风险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开展中,为了吸纳投资者存款,互联网金融企业常以较低风险、较高收益承诺来打广告,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是会有各种意外,导致承诺失效,投资者利益因此受损,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业务关联的第三方平台也会出现利益受损,当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极易导致矛盾。

、法律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其自身发展,法律监管的缺乏是阻碍其良性发展的因素之一。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刚没多久,当前适用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互联网金融产业平台验证的制度和方法不够完善,导致监管乏力。主体资格合法性风险,当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和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出台的制度不能有效制约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以及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要对其产业内部企业进行牌照制管理,都没有一定的结论,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法性风险不可以忽视。由于监管缺乏,导致的洗钱等风险,类似淘宝实名认证却依然有假货横行一样,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名制也依然不能杜绝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出现。

2、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发展很快,但是如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评估是当下必须关注的事情,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帮助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创建互联网金融普识体系

互联网金融到今天这个程度,许多民众已经知道这个事物并已经亲身接触,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随意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进而导致其风险意识弱化,因此,应当加强宣传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互联网金融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但是它的属性与功能并未改变,和传统金融的业务模式并无多大区别,支付、投资仍是其主体功能,并未跨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围,所以,应当最先普及互联网金融的知识给广大民众,让其对互联网金融有个清晰地认识。再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也有待提高,不管是平台还是平台客户,需谨慎行事,很多投资者一心只想高收益,把自己许多资产投向互联网金融相关平台,几乎没多少人能洞察背后的风险,不懂得投资切忌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盲目信任一个平台,一方面错失了其他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将自己的资产回收风险加大。最后,应当提升诚信度,提高平台与客户之间的诚信度,坚持诚信原则,方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稳中向好。

、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事物,具备一定的网络属性,作为其准入门槛之一的技术风险较高,表现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及其系统的安全性,都有较高的风险,所以,有必要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无论是设备如硬件、还是软件,或是通信技术等,都需要减少对外国产品的依赖,提高网络安全,再者,增强网络防护,加强网络环境净化,努力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行机制,优化用户身份认证体系,防止不法分子入侵,进行数字认证识别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保障。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也是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在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迫在眉睫。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应增强内控,建立风控机制和团队,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证;另外,提高个人信用,完善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将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引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促使其发展稳中向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平台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库中有个人征信记录,资源互通,以便更好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客户自身。

、建立并健全互联网技能运营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业务运营的风险,当下需要建立健全运营风险管理体系,相关平台和企业应当搜集有效信息,建立机制保证信息相关可靠及时完整,为客户提供信息保障;加强对资金的监管,谨防互联网金融平台滥用客户资金,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方的监管,防止风险波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而给客户带来损失。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快速,导致政策出台的节奏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当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在法律边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体系显得十分迫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进入门槛,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其次,在现有传统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纳入其中;最后,切实保护消费者全意,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3、结语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互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驱动金融创新的力量。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错综复杂,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任重道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细致,更加合理的评估,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更有保障、更有活力、更有前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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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卓武扬,胡阿思,宫兴国,等.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风险研究[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9(06).

[3]周智祥.浅析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9(22).

[4]董昀,李鑫.中国金融科技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动态:文献述评[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9(05).

[5]余雪扬,孙芳,王伟.后整治时期完善我国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一个制度供给视角的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6]罗艾筠,李慧敏.风险防范视域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论文的提纲,是 保险 论文行为与课题研究“提纲挈领”的任务所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论文提纲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文题目:........

1. 绪论

研究背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

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国内外研究综述

本文的经济学理论

货币经济学

金融经济学

本文的创新与研究 方法

创新

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2. 保险基本原理和目前趋势

主要寿险产品分类

主要财险产品分类

寿险主要销售 渠道

财险主要销售渠道

目前保险公司正积极探索新渠道

总结

3. 互联网保险概述

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互联网保险的分类

传统网络

手机微信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及优缺点

特点

优缺点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业的贡献

总结

4.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客户隐私权保护问题

总结

5. 互联网保险的营销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有利因素

政策因素

网络因素

成本因素

法规因素

市场因素

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问题

网络安全性问题

信息建设问题

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专业性问题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

互联网推广问题

互联网保险营销问题的策略

加快实施互联网保险营销安全交易环境的建设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

保险互联网营销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处理

开发和推广适合互联网销售产品,加大新产品的开发

提高保险产品创新能力

加强互联网推广方式—社会化媒体的微营销时代

总结

6.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内涵

公共利益与互联网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

公共利益论与保险监管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意义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

法律法规滞后

组织管理不健全

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监管人才缺乏

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借鉴

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调整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

改革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

总结

7. 国内外互联网保险的例子:INSWEB和大童网、众安在线

国外互联网保险的案例--INSWEB

经营模式

网站特色

为投保人带来的好处

为保险公司带来的好处

最终被收购

互联网保险规模较小的本质原因

国内互联网保险案例

类型

(1)大童网

(2)保险公司门户网站

(3)众安在线财险

国内互联网保险的未来走向

(1)综合类金融平台:平安陆金所

(2)未来可能形成两类互联网保险的大趋势

总结

8.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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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互联网保险就是把保险拿到网上卖。现在的话,互联网保险已经可以投保、核保、理赔和给付等手续均可在互联网上完成。利用互联网降低传统保险的成本,提高效率。区别的话,简单来说,传统保险都是在线下完成的,互联网保险从投保到理赔都基本可以在线上完成。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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