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1. 《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载《法律与社会》,1996年第1期。2. 《国际冒牌货贸易的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8期,第22-25页。3.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宁波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112~120页。据该文修改成文的论文《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6年11月获华东政法学院“第三届韬奋学术节”优秀论文一等奖。4. 《论大陆架划界争议中的公平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总第16期,第32~35页。5. 《浅谈国际贸易中冒牌货之法律问题》,载黑龙江省法学所主办《法学与实践》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72期),第15~18页。6. 《美国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载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法学研究》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89期)“外国法制”专栏,第45~47页。7. 《国际保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第19期(1996年冬季号),第54~60页。8. 《证券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2日。9. 《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特点及其借鉴》,载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主办《国际经济合作》杂志,1997年第2期(总第134期)“国际金融”专栏,第48~51页。10. 《“其士”内幕交易案审结,香港证监会以败诉告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5日。11. 《海外官司获胜,国内债务难偿——海虹控股有关公告的情况分析》,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31日第1版。12. 《基础已经奠定,架构已经形成——析我国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有关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3日。13. 《透支纠纷是非曲直可断定》,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6日。14. 《品牌不能乱喊价,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0日。15. 《陈年老帐怎么算,解放前“老股票权益申领须依法行事》,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5日。16. 《国有股权管理的配套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0日,第1版。17. 《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股份公司发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第1版。18. 《亦喜亦忧谈质押——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质押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19. 《谈香港加快处理内幕交易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3日。20. 《国有股权益不容侵害》,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9日。21. 《连环纠纷尚未了,质押担保接踵来——析让人眼花缭乱的法人股“运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日。22. 《法律意识增强,行为更须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中报述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16日23. 《遵守自律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谈〈全国保险业公约〉的启示》,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24. 《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谈新刑法实施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5. 《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析新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6. 《如何认定证券犯罪》,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7. 《纠纷初审结,分歧未消除——宁波华通500万股法人股股权争议双方均称将上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日。28. 《抓住机遇,难中求进——析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5日第1版。29. 《联交所规范公司运作不手软,21家上市公司被停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7日。30. 《既是稳定调节器,又是发展推动力——析投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2日,第1版。31. 《牵线搭桥,功不可没——谈证券商载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9日第1版。32. 《建章立规重治理——析我国部分省市规范股份公司运作的做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0日第1版。33. 《有突破才有发展——谈上市公司业务突破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6日第1版。34. 《用好证券市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换壳”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2日,第1版。35. 《股份合作制不是过渡形式》,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7日。36. 《股权转让缘何日趋活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8日,第1版。37. 《积极探索股票案件审判工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2日。38. 《健全法规,规范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与转让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3日。39. 《股权运作,规范现行——中国第一次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研讨会综述》,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6日。40. 《企业投融资效率亟待提高》,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3日。41. 《股市投资须防盗》,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25日。42. 《引入投资银行机制,推动证券公司发展》,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对外开放办及特区办主办《开放潮》杂志,1998年第3期(总第27期)第36~37页。43. 《关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投资》杂志,1998年第九期(总第123期)“法苑”专栏,第59~62页。44.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业大转换透视》,载上海市国资委主办《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财经广场”专栏,第17~21页。45. 《日益活跃的股权转让原因透析》,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4页。46. 《发展直接融资此其时矣――关于提高我国企业投融资效率的思考》,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10期“财经广场”专栏,第23~27页。47. 《期货公司越权平仓改单,法院判承担赔偿兼堂费》,载《香港商报》1998年11月20日B6版。48. 《期货市场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49. 《GLOBEX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0. 《国际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和原则》,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51. 《英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与自律监管》,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52. 《日本期货立法的特点》,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3. 《美国期货立法探析》,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4. 《证券法对外资股市场的影响》,载《香港商报》1999年1月7日,第D1版。55. 《欧元:How do you do? 》,载《上海国资》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6页。56. 《透视香港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途径》,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4期“关注金融”专栏,第19~21页。57. 《中国大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与对策》,载办《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5期第35~37页。58. 《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人关注》,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10月19日。59. 《香港二板市场“特别快车”》,载《上海国资》,1999年第10期,第页。60. 《创业板,香港的“那斯达克”? 》,载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年第11期。61.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6期(总第36期),“特别栏目”“加入世贸组织:影响分析及前景展望”,第25~26页。62. 《中国证券市场直面入世冲击波》,载《上海国资》杂志,2000年第1期,第42~45页。63. 《发挥监督功能 规范市场运行——论证券新闻与证券法制的辩证关系》,载《中国记者》杂志,2000年第3期。64. 《中国信托业的创新与发展》,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第1版。65. 《信托业迎来发展新契机》,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66. 《网上证券交易推动证券服务迈向更高层次》,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2期,第40-42页。67. 《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及其影响》,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7期,第27-30页。68. 《询价制是否带来市场博弈新格局》,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2月2日。69. 《法律环境堪成有利,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0. 《信托业务创新有制度优势》,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1. 《证券法修改应注意与公司法协调》,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9日第8版。72. 《2005:信托机构厉兵秣马》,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1日。73.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律问题研究》,独著,10000字,上海经济法论坛2006年首届年会论文,大会宣读,2006年7月15日。74. 《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独著,8000字,载《国际金融报》2006年8月17日第六版“论坛”专刊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104-108页。75. 《国外证券税制发展特点及其借鉴》,独著,10000字,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财税法学理论研讨会核心论文,2006年11月18日大会宣读;刊载于《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载第88-100页。76.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独著,4000字,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45-47页。77. 《关于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主题评论,2007年5月24-25日,山西太原。78.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十大法律问题研究》,载陈大钢主编《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22-134页。79. 《中国法律翻译的回顾与建议》,独著,13000字,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浦东翻译论坛—“翻译推动浦东法治化进程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for Legal Trans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主题发言论文,2008年9月20日。80. 《金融法若干术语的英汉翻译与应用研究》,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60-67页。81. 《商事调解及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独著,8000字,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2009年商事调解员大会撰写的论文,2009年6月18-19日。82.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83.《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84.《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优化法制环境研究》,独著,12000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学术论文,载中国法学会、同济大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论文集》(上)第1-12页。85.《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86. 《关于我国财经类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以上海金融学院产学研开放式合作与管理为视角的研究》,独著,18000字,被2010年全国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高等财经教育论坛”采用,编入其年刊《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于2011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87.《关于浦东新区科普国际交流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吴大器、丁海涛、张学森 合著,12000,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友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一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一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一般将这一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一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一用语。可见,友好仲裁一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一般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二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一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一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论特别自首制度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这种题目起码要50000分才会有人做啊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随便抄点书哈哈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友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一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一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一般将这一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一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一用语。可见,友好仲裁一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一般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二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一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一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1、论我国《海商法》的特点 2、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3、论提单的功能 4、论海上保险的原则 5、论保函的性质 6、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7、论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8、海运代理人制度研究 9、论船舶优先权 10、论海事仲裁 11、国家海事欺诈问题研究 12、国际船舶融资的法律与实践 13、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 14、船舶扣押制度研究 15、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延迟交付 16、提单欺诈及其防范和法律救济 17、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18、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9、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诉讼法论文目录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介绍,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发展。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理论。一。 “国际性”与“商事”的确定1.国际性2.商事、二。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在争议中提请仲裁,一直到仲裁执行的整个过程中1/11页。四,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的局限性,判决的效力一般只限于国内三、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被忽视。距离国际性要求尚有差距。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三,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四、 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适用的立法。二,宽松认定仲裁协议,三、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五、结语
怎样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书
法律分析:
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可以在仲裁网站下载格式文本。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调解书格式
劳动仲裁调解书格式,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很多人都会选择仲裁,但仲裁已经定案了,是不可以去法院提出诉讼的,仲裁调解书该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劳动仲裁调解书格式。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格式是怎样的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处理过程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
1、申请。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将进行申请人明确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调查事实、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等环节。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
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后还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我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格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综上诉述,我们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篇一:调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篇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 组。 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公司要怎么办
当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企业是否需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去履行终局裁决的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名律师刘XX分析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不明确。该条并未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是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还是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是仲裁裁决终局性和裁决内容全部撤销。并且该条规定向一审法院起诉的主体也未明确,只规定为当事人,因此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各异。
其实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动态来看,中级人民法院所撤销的仲裁裁决,既撤销了仲裁裁决的终局结果,也撤销了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
即等于仲裁裁决未生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部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既然撤销了终局裁决,因此公司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关的工伤待遇,其权利同样有救济的方式。
仲裁协议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仲裁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XX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XXXX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元,由乙方承担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XX材料。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手续。
三、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________省________市贸易
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__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____贸易(盖章)
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它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省___县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购销_________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附: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标题。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如“仲裁协议”。
②正文。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结尾。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当事人:
仲裁字( )第___号
申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贯: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申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并写明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贯: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填写项目与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同)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
经本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独任仲裁的写:仲裁员)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___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_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___于___年7月3日在___省___市___路___镇___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日期:
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书
劳动仲裁协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调查问卷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当事人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该案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本协议。基本案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调解委员会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___(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___(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___(签名)___(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诉人:马____,女,49岁,住址: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男,工作单位:市____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市____区国税局,住所地:____区____街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____,男,工作单位: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____诉被申诉人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____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____
申诉方:马____ ______ 被申诉方:郑____
市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甲方:张三,女,28岁,xxxx年7月日生。
乙方: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xx市长江中路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电话。
甲方于xxx年11月进入乙方单位工作,于xxx年11月至xxx年3月期间担任客户经理工作,月薪20xx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xxx年3月至xxx年9月期间担任演艺督导工作,月薪3000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甲方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年休假和法定休假日。至今乙方没有为甲方人购买过社保、没有支付过合同提成款、也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xxx年9月14日,甲方诉乙方劳动争议一案被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xxx)蜀劳仲案字第236号。现甲方张三与乙方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张三补偿金等合计7500元,与年月日当日一次性付清;
2、甲方张三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以后不再提起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仲裁请求;
3、双方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一份,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我们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______乙方(名称)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_______当事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xxx(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xx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签字、盖章)
乙方:xxx(签字、盖章)
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______
当事人:______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名称(姓名):______当事人名称(姓名):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签字(盖章):______
书籍;1.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4.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5.胡长清著:《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7.刘西林著:《经济纠纷的解决与仲裁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8.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80年第三版,第38页。10.谭兵主编、陈彬副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1.吴杰编著:《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2.张建华主编:《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3.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法律分析:中国是南海沿海国之一,与菲律宾海岸相向。中国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同菲律宾群岛之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中菲两国在南海存在领土和海洋管辖权争议。中菲两国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早已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正视听·聚焦南海】核心观点:●提交给仲裁庭的问题与主权问题以及有关海洋权利重叠问题不可分割,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很难为裁决这些问题提供依据。●在国际法和国家实践中,谈判同样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首要方式。●如果仲裁庭的目标仅是评估争端所涉岛礁的地质情况,那不过是学术性或没有真实价值的活动而已。●仲裁庭基于部分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身不涉及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的确定,裁决对其有管辖权,既站不住脚也没有意义。 日前,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著名国际法学者和顾问斯里尼瓦萨·拉奥·佩马拉朱在《中国国际法论刊》发表题为“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述评”的文章。该文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进行了评论,认为提交给仲裁庭的问题与主权问题以及有关海洋权利重叠问题不可分割,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很难为裁决这些问题提供依据。 中国认为,依据2002年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和多项双边联合声明,中菲两国已就通过谈判和平解决相互间的争端达成协议。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否定了中国的上述意见,坚称除非当事方通过明示条款加以排除,否则《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将继续适用。对此,拉奥认为,仲裁庭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他赞同中国提出的缺乏明示排除不是“决定性的”的立场,认为在争端解决方式问题上,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当事方之间的明确意图和共识的存在。 作者在文章中进一步指出,仲裁庭本应要求菲律宾参与谈判,以此作为其继续处理争端实体部分的先决条件,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标绘有“九段线”的地图可能只具“说明性或信息性”。支持中国对各组岛屿和相关海洋地物主张主权和海洋权利的真实证据不仅来源于《公约》,也来自“历史性所有权”,而这些证据只有在谈判中才能由中国提出。第二,解决主权、历史性所有权和权利以及海洋划界问题需要进行直接谈判。只有此类谈判才能让中国和菲律宾有机会了解对方的具体主张并善意解决争端。 拉奥还认为,谈判作为东盟国家和中国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的一部分,是当事方之间首要的、通过协议确定的争端解决方式。这在《宣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家实践中,谈判同样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首要方式。基于所有当事方同意才能适用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仅是一个例外,在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中更是如此。 在拉奥看来,《公约》本身就是说明谈判对于解决分歧和争端是何等重要的最佳案例。《公约》被普遍认为是“一揽子协议”,其对于涉及主权和相关权利以及涉及海洋划界原则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作结论,或者将其打包后用妥协的方式模糊处理。在主权和海洋划界等攸关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各国很难接受第三方裁决。因此,就争端当事国而言,合理和普遍的做法是坚持通过直接谈判解决争端;或者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坚持通过双方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来实现“公平的结果”,而且是持久地解决争端。拉奥认为,菲律宾有义务证明其在诉诸更具强制性或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之前,善意和真诚地进行了“谈判”。在未进行此类谈判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是否存在适合由仲裁庭进行审议并裁定具有管辖权的争端。 中国于2006年发表声明,将有关主权和海域划界的所有争端排除适用于强制程序。为试图绕开这一声明,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在不判定其主权归属的情形下,确定部分岛礁的地位。对此拉奥认为,如果仲裁庭的目标仅是评估争端所涉岛礁的地质情况,那不过是学术性或没有真实价值的活动而已。他指出,中国并没有挑战《公约》关于沿海国海洋权利的规定。在抽象意义上,中菲之间就这些规定并无争议,也不可能有争议。仲裁庭明知如此,甚至承认如果进一步审查可能得出这一结论,但它仍违背逻辑,认为“即使争端的确切范围不能确定”,其也有权处理有关争端。 拉奥认为,中国主张通过其主权行为获得对岛礁的历史性权利。对于这类权利,不能仅仅通过考察相关岛礁在地质上的属性,或考察这些岛礁根据《公约》相关条款是否可以产生海洋权利,就予以质疑或否定。要评估这类权利,只能通过审查中国主张的其自古以来所行使的主权行为和职能。仲裁庭认为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和菲律宾根据《公约》主张的权利可能存在冲突,并决意通过《公约》解决这些冲突,这对笔者来说并不具有说服力。仲裁庭如此做法,看上去将错误地赋予《公约》条款高于国家对领土或其他岛礁地物享有主权的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地位。 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主张,拉奥认为,国家援引“古代、原始或历史性所有权”并不罕见,在“传统边界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亚洲更是如此。国家可主张对很小,无人居住,甚至似乎不适合居住的岛礁享有历史性权利。判定中国对南海四个群岛的主权,必须通过考察中国主权职能的行使是否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以及可能未受到反对的来进行。但关于历史性所有权和权利的争端的解决属于由一般国际法、相关条约和惯常实践予以规范的事项,显然超出了《公约》的范畴。 在低潮高地是否可被据为领土的问题上,拉奥认为,有关海洋的习惯国际法并不明确禁止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他进一步强调,中国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必须根据时际法,即中国主张其所有权得到巩固时所适用的法律来判定,并基于中国在中菲争端显现的“关键日期”前所行使的主权行为来评定。这些问题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拉奥认为,中国对南海岛屿及其他海洋地物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利主张是“自成一体”的,即这些主张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基础,一方面基于历史性所有权和权利,另一方面由《公约》规定所补充和扩充。仲裁庭试图剥离有关历史性权利的问题和证据,以此聚焦于《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徒劳无益的。仲裁庭基于部分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身不涉及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的确定,裁决对其有管辖权,既站不住脚也没有意义。 文章认为,本案中仲裁庭未能正确确认“真实的争端”。仲裁庭认定,争端可以被人为地划分为海洋法中的海洋权益问题和历史性所有权下的海洋权益问题,这种看法是有误的。仲裁庭轻易否定“谈判”作为其确定管辖权的前提,使得其裁决更加缺乏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