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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泥塑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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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泥塑的毕业论文

2023年央视春晚吉祥物“兔圆圆”已经新鲜出炉,其萌萌软软的体态配上灵动的大眼睛,可以说是满足无数观众心中的理想设计了。

其实,从2015年央视首次推出春晚吉祥物这个概念以来,至今已经推出8款不同生肖形象的春晚吉祥物。如2015羊年春晚首次推出的吉祥物“阳阳icon”,就是一头可可爱爱的小尾寒羊icon,由清华美院教授吴冠英icon设计,因其形象以金黄色为主,契合了60年轮一次的金羊年说法,深受观众喜欢。

可到了2016年猴年央视春晚时,吉祥物的形象却引起了一段争议。起因是艺术家韩美林icon为猴年央视春晚设计的吉祥物形象本是水墨画的猴子,名叫“康康”,兼具中国独有的文化特色与艺术颜色,颇有一番水墨画的美感。但央视将该吉祥物进行3D形象化后,其造型却引起网友的吐槽,称其是“猴赛雷”版吉祥物。此后几年,央视春晚推出的吉祥物多数均受到观众喜爱,唯有2022虎年央视春晚的吉祥物有过一段争议。

先说2017鸡年央视春晚与2018狗年央视春晚,所采用的吉祥物则均是由凤翔泥塑手工艺制造的“宝鸡icon”与“旺财狗”,而2019猪年央视春晚并未推出任何吉祥物。等到了2020鼠年央视春晚再次推出的吉祥物是由工艺美术大师朱炳仁icon设计的“鼠你宝贝”,2021牛年央视春晚吉祥物是由清华美院设计的憨憨小牛“小昂”。而2022虎年央视春晚由美术家陈湘波设计的圆圆滚滚的“瑞虎”,同样引起一段争议。因其设计的瑞虎形象失去了老虎本该拥有的威猛,反而看起来有些憨态可掬,导致很多网友并不认可。

你会发现央视春晚在推出吉祥物这件事情上,一直在尝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潮流进行融合,力争推出一款能满足男女老幼都喜爱的吉祥物形象。那么我们来回顾一下,从第一个春晚吉祥物“阳阳”,到后来的“康康”、“宝鸡”、“旺财狗”、“鼠你宝贝”、“小昂”、“瑞虎”以及2023兔年央视春晚的“兔圆圆”,共计8款央视春晚吉祥物,你更喜欢哪一个呢?

我喜欢的春晚吉祥物就是兔年的吉祥物,它给人很温顺的感觉也让人感觉到是比较吉祥的喜悦氛围。吉祥物是原始的人类在和大自然的斗争中形成的人类原始的文化,是一种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趋吉避邪的本能观念。

一、2015年的羊年央视春晚吉祥物是“阳阳”,这也是央视春晚历史上的吉祥物,由北京会吉祥物“福娃”的作者之一、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吴冠英设计。阳阳的原型是有我国国宝、世界超级羊之称的小尾寒羊,阳阳全身以金色为主基调,因为2015年根据我国传统文化是金羊年,60年才轮一次,金黄色是金羊年的象征,烘托出羊年的喜庆氛围。

二、瑞虎吉祥物拥有又萌又可爱的形象。非常招人喜欢。

在威严形象的同时这个瑞虎吉祥物还展现出又萌又可爱的形象特点。这样的设计使得瑞虎吉祥物的形象更加丰满。更加招人喜欢。这也是我将其作为历届春晚吉祥物当中涉及成功的形象的依据所在。

三、2000年的春娃吉祥物,春娃,用于宣传我们的传统文化。春节作为有意义的传统大节,拥有自己的代表吉祥物是必然的。春娃和年兽就是我们春节的标志吉祥物。设计者说“春娃”和“年兽”分别代表了人与自然。人需要活力,需要智慧与勇气。大自然会让人受益,但也需要人善待它,你对它好,它就会给你回报年画是春节非常古老的一项重要标志。

四、2016猴年春晚吉祥物“康康”正式发布。作为春晚历史上第二任吉祥物,它将接过羊年春晚吉祥物“阳阳”的重担,以独特的方式出现在2016年春晚的舞台上,给电视观众带来笑声和祝福。吉祥物通常是为大型赛事或者活动而创作的特殊形象,带有美好深远的象征意义。今年春晚吉祥物以十二生肖“猴”为原型,取名“康康”。祝愿观众在新的一年里康健安泰、康乐吉祥。

东阳历史: 东阳历史悠久。早在1800多年前,东汉献帝兴平二年,也就是公元195年,就已建县制,名吴宁,属会稽郡。唐垂拱二年,也即公元688年,建东阳县,素有“婺之望县”的美誉。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阳撤县设市,掀开了城市发展的新篇章。 春秋战国: 春秋时(公元前770--前476年),吴越争霸,属越国; 战国时(公元前475--前222年),楚伐越,又属楚; 秦汉三国: 秦时(前221--前207年),推行郡县制,东阳地为诸暨、乌伤县之一部分,属会稽郡。 西汉: 郡、国并行,先后属刘贾荆王国、刘濞吴王国、会稽郡、扬州刺史会稽郡。 东汉献帝兴平二年(公元195年): 建县制,取“吴地安宁”之意,名吴宁,属会稽郡。此为东阳建县之始。 三国时,以吴宁县属吴扬州会稽郡。 吴宝鼎元年(266年): 分会稽郡西部置东阳郡,治所长山县(今金华)。吴宁县属东阳郡。取东阳名,是因郡“在金华山之阳,水之东”。 隋唐五代: 唐武德四年(621年),罢郡治州,改会稽郡为越州,东阳郡为婺州。 唐垂拱二年(公元688年),析义乌(原乌伤县)东冲要地及吴宁县故地,袭旧郡名,建东阳县。时有“婺之望县”的美誉。 五代时,吴越王钱奏改东阳县为东场县。 宋元明清: 宋,复东场县为东阳县,并行路治。 元,朱元璋改婺州路为宁越路,又改为金华府。 清,承明制,东阳县仍属金华府。 近现代: 民国时期,浙江省县之间设行政督察区,前后多次划属不同行政督察区。 1949年5月8日,东阳解放。解放后,东阳属金华地区(后为金华市)管辖,磐安县先后在58年划入、83年又划出东阳,县治相应变化。 1988年5月25日,东阳撤县设市。 2003年,成为浙江省17个经济强县(排第13位) 历史名人: 东阳文化朴茂,教育鼎盛,素有“勤耕苦读”之风。历史上英才辈出,进士题名共有305人,其中武状元6人,曾任正副宰相5人。古代有名宦舒元舆、乔行简、张国维等,近代有北伐名将金佛庄、“一代报人”邵飘萍、著名物理学家严济慈、著名植物学家蔡希陶、台湾报业巨子王惕吾等。目前,在国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东阳籍人士达8000多人,博士和博士后800余人,东阳籍院士10人。历史古迹: 东阳白云文化城、卢宅(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南久负盛名的明清古建筑群)、横店红军长征博览城(国家4A级旅游区,中国红色旅游十大景区,国家级国防教育基地)、还有东阳木雕,是全国四大木雕之一。等等……

张志春,男,1955年春节生于陕西醴泉县。1972年高中毕业返乡务农五年。1982年1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授文学学士。1982年至1986年凤翔师范任教,课余走村串乡,对联语、泥塑、年画和灯影、小曲等民间艺术有了特殊的兴趣。1986年创办西北纺织学院学报,后归队任教至今。此间展开服饰文化研究新领域,1992年破格晋升讲师;1993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0年晋升教授,硕士生导师。2006年调入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任教期间,曾讲授《中国服饰文化》、《中国文化概论》、《西方文化概论》、《民俗文化学》、《民间文学》、《古代诗歌研究》、《现代诗歌研究》、《联语欣赏与创作》、《服装心理学》等课程,深受学生欢迎,1991年评为校级优秀教学一等奖。在国内率先将联语进入高校课堂并写入教材。在国内首倡中国服饰文化研究与课程建设,并产生一定影响。所撰著《中国服饰文化》据中国知网不完全统计,作为文献征引者有关著作10部、学术论文58篇以及硕士博士论文16篇。并引起《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与追踪,引起学界的注意与评论。 现为中国民俗学网站博客“秦岭醴泉——张志春个人空间”博主;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成员;陕西省节庆促进会副会长;西安市楹联学会名誉会长。

凤翔泥塑的研究论文特色

凤翔彩绘泥塑是凤翔民间艺人勤劳与智慧的结晶。凤翔的泥塑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挂片,以虎头挂片为代表,挂片有大小之分,最大的可达1米多高,最小的仅有娃娃巴掌大。另一类是圆雕,分人物和动物两个方面,人物有《西游记》人物、古装戏曲人物,麒麟送子、娃娃、娃娃骑虎、娃娃骑牛和娃娃骑象等;动物中走兽有坐虎、卧虎、狮子、牛、马、兔、象等,飞禽有鸡、鸟等,水族有金鱼等。

虎头挂片

凤翔彩绘泥塑有三大类型,一是泥玩具,以动物造型为主,多塑十二生肖形象;二是挂片,有脸谱、虎头、牛头、狮子头、麒麟送子、八仙过海等;三是立人,主要为汉族民间传说及历史故事中的人物造像。凤翔泥塑共有170多个花色品种,其中有半人高的巨型蹲虎、虎挂脸,也有小到方寸的小兔、小狮;制作中使用黑粘土、大白粉、皮胶等,有模具定性,造型洗练、夸张,装饰华美富繁,色彩艳丽喜庆,形态稚拙可爱,在全国众多的民间泥塑中独树一帜。凤翔泥塑的工艺程序为制模、纸筋、入泥、脱胎、挂粉、勾线、彩绘和涂漆。凤翔泥塑制作方法简使易行,造型生动,色彩别具一格。其用色不多,以大红大绿和黄色为主,以黑墨勾线和简练笔法涂染,对比强烈,使人爱不释手。在数百年的历程当中,泥塑作品不断的继承和发展着,众多优秀的传统泥塑作品都得以不断传承,尤为典型的是虎的形象。

凤翔泥塑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及较高的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和美学研究价值,深为有关专家所瞩目。但在商业环境的影响下,凤翔泥塑艺人往往以销定产,一味迎合市场需要,这使得许多传统产品近于灭绝,也使得凤翔泥塑技艺逐步失去原有的文化内涵,不断发生变异。20世纪60年代前,六营村及周边村有三百多户农家生产泥塑,现在只有胡深、胡新民、胡永兴、韩锁存、杜银等艺人利用农闲时从事泥塑创作与生产。如今凤翔泥塑已远销海外,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等,同时每年有着大量的到访者,参观、购买,村年人流量可达十万人,六营村也被评为陕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关于凤翔泥塑的论文题目

凤翔彩绘泥塑有三大类型,一是泥玩具,以动物造型为主,多塑十二生肖形象;二是挂片,有脸谱、虎头、牛头、狮子头、麒麟送子、八仙过海等;三是立人,主要为汉族民间传说及历史故事中的人物造像。凤翔泥塑共有170多个花色品种,其中有半人高的巨型蹲虎、虎挂脸,也有小到方寸的小兔、小狮;制作中使用黑粘土、大白粉、皮胶等,有模具定性,造型洗练、夸张,装饰华美富繁,色彩艳丽喜庆,形态稚拙可爱,在全国众多的民间泥塑中独树一帜。凤翔泥塑的工艺程序为制模、纸筋、入泥、脱胎、挂粉、勾线、彩绘和涂漆。凤翔泥塑制作方法简使易行,造型生动,色彩别具一格。其用色不多,以大红大绿和黄色为主,以黑墨勾线和简练笔法涂染,对比强烈,使人爱不释手。在数百年的历程当中,泥塑作品不断的继承和发展着,众多优秀的传统泥塑作品都得以不断传承,尤为典型的是虎的形象。

凤翔彩绘泥塑为陕西省凤翔县的一种民间美术,当地人称“泥货”。凤翔县位于关中平原西部,境内出土的春秋战国及汉唐墓葬中均有泥塑的陪葬陶俑,可见其泥塑工艺历史之久。近年来凤翔彩绘泥塑主要分布在城关镇六营村及周边地区,相传明代曾在此驻扎六营军队,后军士转为地方居民,其中部分人重操入伍前的陶瓷制作手艺,利用当地粘性很强的板板土,和泥捏塑泥人,制模做偶彩绘,然后到各大庙会出售。当地老乡购泥塑置于家中,用以祈子、护生、辟邪、镇宅、纳福。六营村的脱胎彩绘泥偶由此出名,并代代相传,成为我国民间美术中独具特色的精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凤翔彩绘泥塑有三大类型,一是泥玩具,以动物造型为主,多塑十二生肖形象;二是挂片,有脸谱、虎头、牛头、狮子头、麒麟送子、八仙过海等;三是立人,主要为民间传说及历史故事中的人物造像。凤翔泥塑共有170多个花色品种,其中有半人高的巨型蹲虎、虎挂脸,也有小到方寸的小兔、小狮;制作中使用黑粘土、大白粉、皮胶等,有模具定性,造型洗练、夸张,装饰华美富繁,色彩艳丽喜庆,形态稚拙可爱,在全国众多的民间泥塑中独树一帜。20世纪60年代前,六营村及周边村有三百多户农家生产泥塑,现在只有胡深、胡新民、胡永兴、韩锁存、杜银等艺人利用农闲时从事泥塑创作与生产。 凤翔泥塑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及较高的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和美学研究价值,深为有关专家所瞩目。但在商业环境的影响下,现在的凤翔泥塑艺人往往以销定产,一味迎合市场需要,这使得许多传统产品近于灭绝,也使得凤翔泥塑技艺逐步失去原有的文化内涵,不断发生变异。

坐虎前腿立后腿坐,形态极度概括,但不失虎的神韵。面部紧凑,耳朵夸大,显其威严。躯体饰以莲花、牡丹等纹饰,浓艳大方,很富有观赏性。然而令人惊异的是,当初凤翔六营村的泥塑艺人从未见过虎的模样,他们却凭借自己丰富的想象,创造出了民间百姓心目中大美无边的理想老虎的形象。这所有虎的造型都与虎的原形有着很大差距,但无一不具虎的神韵和气势。这种理想化创作是与当地的风俗相互影响着的。我们当地风俗,遇到小孩满月、百天、周岁,亲友们通常以坐虎相赠,置于炕头上,以表达他们对小孩长命、富贵的祝福。虎,就成了这种质朴情感的寄托。同时,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民间习俗前门帖门神,后门悬挂虎。虎,这时成为正义的化身,用以驱魔辟邪。其十二生肖泥塑极具特色,农历马年,发行的生肖邮票是以凤翔泥塑马为图创作的。被选中泥塑马的创作者胡新民为胡深侄子,他在祖传泥塑手艺的熏陶、染指及自己的刻苦钻研、大胆创作下,在八二年三月创作完成。作为秦汉文化重地的民间艺术品,马的前图案为秦汉时期的双獾纹,表示青梅竹马;五个墨点表示五子夺魁;马鞍上的图案为青铜器上常有的角形阴阳纹,表示生息养生;马尾上的十二道纹络,代表天干地支,表示生死轮回永不停息;马后还有七点,代表北斗七星,表示老马识途、吉(七)星高照。

泥塑论文的题目

写文章和做创作 起一个好的题目最重要我做过的很多作品 都是反复的否定作品名称 在展出或交作业的最后一刻才完全确定下来的综合下全篇内容 看看你的标题能否贯穿其中具体就难讲了 如果是论文性质的 最后一段 记得论据下你的标题祝你文采飞扬 能取到满意的标题

在美术课堂中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关于泥塑的毕业论文题目

如今的美术教育已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人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美术教育是提高儿童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新《课程标准》的指引下,有关搞好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观念在不断地更新发展。在美术教育中,目前提得最多的就是培养儿童的创新能力。现今的美术课堂,创新似乎成了一个永恒的话题,的确我们的社会需要创新,未来的社会接班人需要有创新意识。创新会使一个民族充满活力;创新会使人处于竞争位置的主动;创新会促进儿童思维的活跃性,能发展儿童的多方面的才能。在美术教学中,我们总希望学生通过美术学习能具有良好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然而我们要怎样才能使学生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呢?在美术课堂教学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在我出示示范作品或其他学生的优秀作品时,学生总会发出“哗哗”的惊叹声,而我请他们说说这画漂亮或好在哪里时,他们又说不出所以然。在课堂作业中很多学生习惯于临摹书上的示范画,当老师一再强调要自己创作时,他们的作业也往往显得单调乏味。分析原因,很多人认为是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或态度不端正。然而是否如此呢,我们又该怎么做呢?当然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不可不分析原因就武断地下此结论,我们知道每个儿童至小就喜欢随意涂鸦,往往还乐此不疲。但却有不少的儿童在学习中逐渐失去对美术学习的兴趣。原因又是什么呢?由于儿童在一定的时期其动手能力和对美术的认识水平没有提高,达不到一定的层次时,他们就不能坚持美术学习,对美术的兴趣和热爱就会随着年龄一天天的增长而减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也就无从谈起了。显然在儿童的美术学习中若要保证学生不断的学习兴趣就应从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对美术的认识水平着手,只有儿童对美术学科知识的把握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时才能有良好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表现。我们认为最直接影响儿童动手能力和对美术的认识水平的关键是:他们是否理解和掌握了一定的美术语言。掌握一定的美术语言是进行美术的创作与评价的前提和基础,是打开艺术大门的钥匙。同时,掌握一定的美术语言,也将会有助于培养儿童的情感体验和表达能力,提高儿童的创新意识。我们也曾对部分学生作过咨询,发现美术创作能力强的学生明显比创作能力较弱的学生知道的美术语言要多;在进行作品欣赏时也能初步运用美术语言进行分析评价。对于传统的教学观念,美术课堂教学只注重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反复训练,导致儿童在表现方法上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久而久之也必然抑制了儿童动手能力及个性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发挥。新的教育理念要求对儿童的教育是让儿童快乐地学习,在美术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应选择基础的、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美术知识与技能,让学生逐步体会美术学习的特征,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和学习能力,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指导,我们在小学美术课堂教学中加强美术语言的认识与创新运用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在实践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对美术语言的认识与创新运用,让学生灵活理解和运用相关的美术语言与技能,让学生乐于参与美术活动,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加强学生的批判、欣赏能力,并尝试以恰当的美术语言进行美术创作和对美术作品大胆地分析评价。在美术创作中引导学生综合运用,增进其对物质世界和自然现象与美术特质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以引导儿童认识和理解一定的美术语言,并进行合理创新运用为主线开展教学探究。具体操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引导儿童对美术作品中美术语言的认识与理解一切美术作品的制作都必须通过对美术语言的运用才能得以完成。我们创作一件美术作品需要美术语言,否则不管我们是要创作好一件美术作品还是要对美术作品进行正确的欣赏都将无从谈起。针对儿童面对优秀作品时只会赞叹,而说不出具体原由,创作时始终只能停留在涂鸦状态的现象,我们不妨想想,他们掌握和理解了多少相关的美术语言呢?在美术创作中,任何一件美术作品它都有其一定的表现技法和形式。这些技法和表现形式在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也就是相应的美术语言。那么我们首先要让儿童在美术学习中认识和理解一些美术语言。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各种美术作品引导儿童欣赏,认识什么是美术语言,有哪些美术语言。美术的语言一般由形状、线条、色彩、纹理等因素构成,它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巧妙组合,创造出各种各样、千变万化的视觉形象,表达丰富复杂的客观物象与思想情感。从广义上讲它又可分成构成因素的美术语言和构成原理的美术语言两大类。在教学中我们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水平采取相应的侧重教学。1、侧重构成因素的美术语言的认识教学中出示优秀的儿童美术作品,让学生找一找作品中有哪些构成因素。如:点、线、形状、色彩、结构、明暗、空间、材质、肌理等。这些是作品中呈现其基本形象的美术语言,让学生理解这些美术语言,并鼓励学生在作业中发挥自己的个性,大胆运用这些构成因素进行表现,允许学生的差异性。对于同一种构成因素的语言,不同的学生或表现材料、工具不一样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也会是不同的。拿线条语言来讲,假如画一个杯子,当我们拿起笔在纸上描绘它们时,笔痕一出现在纸上,就开始了从实物向视觉形象的转化过程。杯子在画面上变成了由线条构成的形状结构。由于使用的工具不同、颜色不同、粗细不同、深浅不同,各种线条也就表现出不同的韵味与视觉效果。在众多的作品欣赏中,很多作品都对同一物品进行表现,所采用的表现语言也各有不同。因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作品观察、分析,对比它们所表现出来的韵味与视觉效果有什么不同。如在上第八册《蔬果写生》这一课时,先安排学生欣赏几幅优秀的静物写生作品,了解作品中涉及到呈现物象的基本构成因素:在作品背景衬布的表现上有的用重叠的线;有的用随意而密集的点;有的用单一而灰暗的颜色,也有的用多种而鲜艳的颜色;还有的用树皮印制等。在欣赏中学生对不同的形象效果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理解了画面中形象语言的作用。在这样的认识与理解学习中也为学生的作业和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侧重构成原理的美术语言的认识构成因素在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时也必将反映出一定的美术构成原理。如:多样统一、比例、对称、平衡、节奏、对比、和谐等。在欣赏优秀作品时,引导学生找一找作品中用到的构成因素,在这些因素中又体现了哪些构成原理。如在一次六年级的欣赏活动中,在教室里布置了大量的美术作品,有泥塑的,有素描画,有色彩画,有废旧材料的工艺品等。首先让学生观察欣赏美术作品,然后请学生说说这些作品中用到了哪些材料和技法。学生在观察中做到细致认真,很快能说出作品中所用的材料和技法。而后又要求学生每个人选取两件不同的作品,说说这两件作品所涉及到的构成原理的美术语言有什么不同,它们所表达出来的感觉又有什么不同。其中有一学生选择了一件建筑线描速写和一件色彩静物作品,他对两幅作品作了一些分析:线描作品中主要是通过线条来表现物体,线条的疏密、粗细体现了一种节奏感,画面给人轻松而愉快的感觉。另一幅作品主要是通过色彩来表现的,作品中最亮的色彩接近于白色,最深的接近于黑色,另外还有橙色和少量的红色与较多的不同层次的蓝绿对比,形成强烈中有柔和的对比,使人看到这幅作品有一种阳光灿烂的感觉。在美术活动中多引导学生对作品作分析比较,谈谈自己的感受,使学生逐渐关注对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潜移默化中掌握了更多的美术语言,评论时也能初步运用适当的美术用语进行评价。当然,对于美术语言的掌握不同阶段的学生要有不同要求。如低年级学生注重认识和理解一些简单、基本的美术语言,如,点、线、形状、对称等;高年级可认识理解明暗、肌理、节奏、和谐、平衡等,并能试着把这些用于欣赏评价和创作中。二、引导儿童在美术作品制作中对美术语言的创新运用美术语言的表现手法没有一成不变的,只要敢于尝试就会有更多适合表达我们内心情感的新的表现方法。作为教师,主要任务就是要教给学生如何创造性地运用各式各样的绘画语言的方法以及思维方式。在教学中我通过多种方式来引导学生对美术表现语言进行创新运用,让学生以更充分、更准确表达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事物的感受,展示自己的个性。1、多向训练,增强美术作品表现语言的丰富性。(1)表现形式拓展训练比如绘画中在线条的运用上,我们启发学生用线的扩展与重复、重叠与交错、粗细与轻重、深浅与疏密的不同感觉表现不同的事物。在作业中也可自行创造线的表现形式。我们还引导学生到生活中去发现线条语言中的一些基本因素。比如让学生观察室内,可以发现许多不同的线条与线条组合:粗犷的大结构线条、精致的局部线条、优美柔和的起伏线条等等。在各种各样的线条中,有的疏散、有的密集。还进一步引导学生观察各种线条是如何结合、交叉在一起的。在学生独自观察与感受的基础上,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用线条去进行表现,就可以表现出有不同特点的视觉画面,可以避免学生刻意模仿的痕迹,培养出学生的独特个性。学生对这样的训练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经过大胆的尝试,有的很有创意地创造出排线、丁头弧线、不规则的十字网线、弧状交错线、多向散状交错线等。(2)材料、技法活用训练在通过多种材料和多种技法的运用学习以后,启发学生收集各种废旧材料,利用材料的不同质地、纹理表现出不同的肌理,不同形式感的艺术效果。在儿童美术创作中,还可启发学生用不同的手法来制作。如:涂、吹、压、印、洒、揉、擦、刻、刮、粘、刷、染……学生在这样的创新尝试中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积极性,也非常活跃,在多种方法的运用中学生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创新能力,在制作中似乎每个人都要做到表现手法和形式与众不同。如在上半年的四年级里我们安排一节综合制作课,让学生收集各种树叶等材料,在作业中有的学生用树叶剪贴,有的用树叶、纸团等印制,有的结合牙刷喷印……在制作中学生表现得很投入,积极运用多种材料和方法进行组合表现。从学生的作品中能真正感受到他们的童趣和天真。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我曾学过一次泥塑。那是我平生我唯一一次做泥塑。我来到了做泥塑的地方找了一个座位坐了下来。老师依次发给我们几大块泥巴,还让我们去看看别人做的。我的眼前忽然一亮,我做泥塑的桌子下面有一个做得很好看的香蕉。我一下子就拿了起来,看了一遍又一遍,恨不得这个是我做的。想想我是个新手,就先学做帽子吧!我开始做帽子了,我左捏一下右捏一下,总觉得不对,于是,我去请教泥塑老师。老师说做一个给我看。我看着老师那灵巧的双手左一下右一下就捏出来个牛仔帽。我仔细端详着这一顶帽子,就像是真的帽子出现在我眼前。我照着老师的样子做了起来。我先做了个帽子的边缘,再做出一个顶来,两个合在一起正好是一顶小帽子。我拿来和老师的对比了一下。呀,还差花纹!我又拿起木刀在帽子上刻起花纹来……接下来,老师又让我做一个花瓶。因为我看过电视里的,所以动起手来也像模像样的。我一只脚在不停地踩着。两只手把泥巴变成了圆柱。老师见了就教我做。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一会就学会了。我学了一个上午才对泥塑略知一二,看来不管干什么事都得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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