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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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
29、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
30、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
31、论政府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
32、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3、拯救“志愿失灵”
34、培育志愿精神,奠定公共事业组织发展基础
35、牵手合作,共建和谐--市场经济添加下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
36、优化制度环境,发展公共事业
37、公共责任监督机制研究
38、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39、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研究
40、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研究
41、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
42、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
43、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
44、政府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分析研究
45、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
46、西方行政改革的研究
47、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
48、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49、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要素分析
50、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探讨
5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研究
52、经济全球化对中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5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基础 教育 管理、环境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4、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5、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分析
56、关于中国农民“离土”问题研究
57、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58、试述农业保护政策
59、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比较研究
60、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1、公共关系管理对塑造企业形象的作用
2、当前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现象与策略
3、分析如何把公共卫生管理运用在卫生监督工作中
4、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5、公共卫生事件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6、公共管理视阈下档案服务社会化浅析
7、构建农村公共设施基层管理模式的思路
8、公共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的改进
9、突发公共事件病区批量患者搬迁的流程管理与评价
10、城镇化背景下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浅析--以陕西省为例
11、新闻媒体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积极介入
12、医药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研究
13、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出路
14、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关系论述
15、新公共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的利与弊
16、浅谈公共管理中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17、关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探讨
18、新时期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
19、包容性视野下的公共安全管理:维度分析与战略创新
20、新公共管理理论视域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21、城市公共危机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22、基层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科学管理及服务优化
23、浅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24、公共治理视域下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路径探析
2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探究--以新公共管理为视角
26、公共部门信息质量管理的基本问题研究
27、公共管理视角下政府机构借助网络数字技术对非遗的保护机制研究
28、城乡公共服务网格化管理模式的设计及运行
29、论自媒体时代下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30、探究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规制
31、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共安全管理教学改革架构
32、关于高校公共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分析
33、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34、浅谈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
35、医药院校公共事业管理特色专业建设
36、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企业专利管理人才培养研究
37、网络舆情参与对现代公共管理的影响
38、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三维空间
39、我国公共组织管理中人员激励问题的思考
40、浅谈新公共管理视域下的社区警务
41、“互联网+”时代的公共管理学科
42、民族地区公共危机生态化管理的优化路径探析
43、论新常态下公共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44、法治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研究
45、档案部门参与民族地区公共危机管理实现路径探析
46、公共品视角的创客空间分类管理研究
47、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下政府流程再造的路径选择
48、公共危机管理视角下重塑政府形象的思考
49、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50、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公共关系与 商务礼仪 论文题目
1、 基于跨 文化 视角的中国-东盟商务礼仪对比分析
2、 当代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管理的完善
3、 新媒体时代警察公共关系问题研究
4、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危机应对研究
5、 浅析商务礼仪的重要性及其提升途径
6、 浅谈商务礼仪与商务活动
7、 警察公共关系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用研究
8、 礼仪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
9、 商务礼仪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应用浅析
10、 政府网络公共关系研究
11、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公共关系沟通网络的完善研究
12、 商务礼仪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影响和应用
13、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在政府公共关系中的运用研究
14、 商务礼仪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
15、 当前我国基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关系研究
16、 高速铁路运营中公共关系危机的管理困境及应对
17、 媒体传播方式的比较及其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18、 商务礼仪在商务交往中的应用研究
19、 大学生商务礼仪中的个人形象维护
20、 自媒体时代基层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研究
21、 媒介融合进程中体育公共关系的发展研究
22、 公共关系与新闻报道的关系研究
23、 姚基金慈善赛公共关系研究
24、 论公共关系的真善美价值观
25、 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本质研究
26、 自媒体背景下政府公共关系治理能力的研究
27、 商务礼仪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分析
28、 商务礼仪--人与人艺术的洗礼
29、 中国古代准公共关系探析
30、 国家治理新要求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公共关系研究
31、 学校公共关系管理探析
32、 影响政务微博在政府公共关系建构中有效传播的因素研究
33、 新媒体环境下深圳海关公共关系建设研究
34、 商务谈判的着装礼仪
35、 公共关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对策研究
36、 基于公共关系理论的上海国际 马拉松 赛形象塑造
37、 近现代东吴大学外部公共关系实践及其特点研究
38、 危机事件处置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研究
39、 公共关系意识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运用
40、 警察公共关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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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艺术论文 人的一生有2/3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建筑设计大师、室内设计大师梁思成说过:“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建筑物不仅仅给人以舒适的享受,而且像音乐一样更给人以美好的感受。就环境保护而言,人们提出了“绿色建筑”,它包括美观舒适,采光通风,环境污染,噪音隔声,保温隔热,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等。这都是室内设计师带给人们以美的享受。 室内环境是为人们室内活动提供的场所,它随着人们的生活而拓展扩大,并逐渐发展成为互相渗透不可分割的环境整体,人们通过自身的感觉效应,在生存活动中不断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们对室内空间环境的感觉效应实际上是对空间的一种体验,在不同的体验、不同的人群对空间的理解、对空间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这其中主要包括了人们自身行为以及心理与环境空间相聚合的秩序。这些实例不胜枚举,如莱特的考夫曼别墅、米斯一凡德罗的范斯澳斯住宅、勒·柯布西埃所强调“阳光、空气和绿地”、格罗皮斯对住宅的日照、层高、间距等关系的研究等等,把人与环境的关系处理的非常和谐,使人、环境、风格、形式融为一体,充分表现了一种对人的关怀;一种环境的气氛;一种完整的、自由的个人空间。 在人类社会即将迈向21世纪的今天,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同样,从人与环境关系的高度来认识环境的发展与创造,也是近年来环境艺术学认识上的一大进步。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以及信息交流有了飞速的发展,人类生存和行为在范围上已经大大扩大,内容上也大大丰富与加深,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要求;而是要解决人类生存与行为的全面要求与提高生活的质量;充分地满足人们置身环境中的生理与心理需要。因此,人们对其自身环境生存与行为质量认识程度,以及环境的美化、科学化、合理化和完善化的程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21世纪的即将到来,使人们环境心理的变化也越来越丰富。现代的室内环境设计更需要对环境进行人性化的处理和意义的赋予,把人们的主观感受渗透到环境中去,使其成为个性和时代性的环境模式。成为能反映新时代精神和物质技术发展的新的历史。 这使得环境创造的要求,对室内设计发展有了新的影响: 第一,从环境的创造要求来看,人们对室内环境的要求,不仅要创造一个对身体健康有益的和工作、生活合适的环境;而且还要求创造性一个文雅、舒适、美观的环境,以美化生活。因此,现代的室内环境设计的必须要考虑人们的社会风俗、文化氛围、生活习惯和个性特点等因素,并在室内设计的创作中体现出来。在这世纪之交的年代,人们盼望着环境与人关系和谐,并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环境模式,人们基于对生存质量的深刻认识与反省以及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异化”现象中,努力寻求情感上的平衡。而室内设计也正向着更丰富的环境设计理念发展,其环境理念包含了室内环境与文化;室内环境的表现层次与表现系统;室内环境艺术与审美信息传播;室内环境与人的心理作为;室内环境与形态构成学;室内环境与社会学;室内环境与民俗学等等。这些理念发展与研究必将开阔室内设计师的眼界,使我国的室内设计的创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高度。 第二,从环境的创造要求来看,室内设计成为了一个综合性的设计学科。在创作中体现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它可以更广泛、更直接、更生动地传递各种信息。即将到来的21世纪正是处在新的边缘学科与综合性学科不断出现的时代,许多新的学科既是分化的产物又是综合的产物。作为室内设计的发展也正是处于分化与综合的辩证过程。它借助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研究手段去探讨室内环境设计的发展规律,从“室内环境学”的角度来研究和预测其发展前景,从而调节、控制以达到利用、改造室内环境的目的。 第三,从环境的创造要求来看,室内设计的研究方法更加深入。它已不再仅仅是对环境空间的美学要素或是主观情感的某一方面分析,而是在识别室内环境的各种构成要素时,不只是去分析情感的本身,而是在分析产生情感的复杂的刺激物,这样,人们就可以研究环境空间的目的是为了解释环境对人产生的影响及环境与人的关系,是把人的情感和环境实体空间放在一起研究。室内设计师在进行环境空间的创造时,把客观对象的性质与人的心理因素结合在一起描述,并加以综合分析,形成主客观相结合及交叉的研究方法。 第四,从环境的创造要求来看,对现在以及未来的室内设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从室内设计在现代环境艺术中所占的比重和重要位置来看,室内设计师应具有更高的素质、修养、知识、技能和文化心理结构。应具有丰富的室内环境的工程设计的经验。其二,从室内设计师的审美心理结构来看,室内设计师应对环境空间有着敏锐的感知能力;它是丰富人们内在情感的重要手段,也是室内设计师捕捉创作灵感的重要手段。室内设计师应对环境空间有着直觉的理解能力;其作用是在整体把握感受的基础上,抓住审美信息所传递的特有意味,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思维。其三,室内设计师应对环境空间有着丰富的想象能力;室内设计师在进行室内环境设计时,除了培养自身的情感效应外,更重要的是培养自身的知觉注意,从对环境的细致观察、细致分析入手,大力的扩展想象的空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室内设计也会出现以下几种趋势: 室内设计需回归自然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人们向往自然,喝天然饮料,用自然材料,渴望住在天然绿色环境中。高度民族化,只强调高度现代化,人们虽然提高了生活质量,却又感到失去了传统、失去了过去。因此,现代室内设计的发展趋势就是即讲现代化,又讲传统。 室内设计需整体艺术化: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人们要求从“屋的堆积”中解放出来,求各种物件之间存在统一整体之美。 室内设计需高度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室内设计师要学会采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使室内设计达到最佳声、光、色、形的匹配效果,实现高速度、高效率、高功能、创造出理想的值得人们赞叹的空间环境来。 室内设计要高技术、高情理化:国际上工业先进国家的室内设计正在向高技术、高情感化方向发展。所以室内设计师既需重视科技,又强调人情味,这样才能达到高技术与高情感相结合。 室内设计讲求个性化:大工业化生产给社会留下了千篇一律的同一化问题。为了打破同一化,人们追求个性化。 服务方便化:城市人口集中,为了高效、方便,国外十分重视发展现代服务设施。室内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当中要更强调“人”这个主体,以让消费者满意、方便为目的。 新型材料广泛应用:随着新型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的快速发展,未来的家居将变得妙不可言。空间格局自由划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的面积会呈大型化,原有小空间住房将逐步得到改造和重新装修。 对室内设计发展前景的展望纵上所述,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室内设计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多因素化与复杂化,现代的室内设计给予未来的室内设计师是一种能力;一种创造精神;一种把握环境空间的观念和方法。我们看到,对室内环境本质的研究就是室内环境如何体现人对环境的把握,如何创造人性化的空间。如何处理好人与环境的最佳关系。室内环境氛围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人们生存空间的理想化程度。这也是21世纪赋予我们设计师的责任。为了创造人们心中理想的而又美好的室内环境,需要室内设计师与人们心灵的沟通;需要室内设计师的艰苦创造。设计以人为本,21世纪的环境设计、环境氛围必将更有诗意。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万公顷,园地万公顷,林地万公顷,牧草地万公顷,其他农用地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园地增加,牧草地减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交通运输用地增加。 全国净减少耕地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公顷降为公顷。其中生态退耕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万公顷,退耕还草万公顷,退田还湖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万公顷,增加耕地万公顷,净减少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多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个省(区、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责任制;26个省(区、市)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储备库;21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统计台帐;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基本实现“先补后占”;逐步开展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万公顷,其中整理增加耕地万公顷,复垦废弃地增加耕地万公顷,开发增加耕地万公顷。补充的耕地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万公顷,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2001—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万公顷,土地复垦万公顷,土地开发万公顷。新增耕地万公顷。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重点抓好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协调和报批:三峡工程淹没用地在库区淹没蓄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西气东输从陕西靖边至上海白鹤镇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西电东送广东、湖北等省境内输电线路塔基、换流站用地已随工程进度报国务院批准;青藏铁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南水北调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境内控制性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严格措施。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世界森林面积以每年730万公顷的速度在减少 全球水土流失面积约6000万km2 全球沙漠化面积每年高达600万公顷 每年全球纸张产、用量已达3.2亿吨,如果以每吨纸需砍伐4棵平均20年树龄的树木作原料的话,那么1年就有近13亿棵这样的大树从地球上消失。土地沙化 当土壤中的水分不足以使大量植物生长,即使有植物生长了十分稀疏,不能给土壤提供丰富土地是否会发生沙化,决定的因素在于土壤中含有多少水分可供植物吸收、利用,并通过植物叶面而蒸发。任何破坏土壤水分的因素都会最终导致土壤沙化。土地沙化的大面积蔓延就是荒漠化,是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地球上有20%的陆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威胁。(一)气候变化 有关研究表明,近百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特征是温度的显著升高。 我国近百年来的温度变化与世界的平均情况基本相似。据研究,1951-1999年中国北方地区最低气温显著升高,暖冬年份连续出现,近50~100年有明显的干旱化趋势;20世纪70年代开始干旱化趋势加快。 我国沙化土地集中分布的西北地区,由于深居大陆腹地,是全球同纬度地区降水量最少、蒸发量最大、最为干旱的地带。气候变暖、降水减少加剧了该区气候和土壤的干旱化。这使得该区的植被盖度降低,土壤结构变的更加松散,加速了土地的荒漠化。另外气候增暖,大范围气候持续干旱,给各种水资源(冰川、湖泊、河流等)带来严重的影响,使冰川退缩、河流水量减少或断流、湖泊萎缩或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大面积的植被因缺水而死亡,失去了保护地表土壤功能,加速了河道及其两侧沙化土地的扩展及沙漠边缘沙丘的活动,使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 (二)开荒 在荒漠化相对集中的西部地区,曾今有大量草地和林地被开垦为耕地。自1995~2000年,其中因开垦草地增加的耕地面积占,因开垦林地增加的耕地面积占。由于该区属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地和林地被开垦为耕地后,在农闲季节土壤失去了植被的保护,加之技术、社会经济条件限制,造成耕地沙化面积不断扩大。 (三)过渡放牧 目前西北地区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其中新疆、广西、宁夏、内蒙古超载率较高,超载率分别达到了121%、81%、72%及66%。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每支羊拥有的草场面积从50年代的公顷,减少到80年代的公顷,目前仅为公顷。过渡放牧造成了对草地地表的过渡践踏,草原地表土壤结构破坏严重,经风吹蚀,大量出现风蚀缺口,牲畜放牧越多的草地,土壤裸露的也越多,形成的荒漠化面积也越大。 (四)不合理的中药材挖采和树木砍伐 近些年来,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西北地区大规模滥挖发菜、干草和麻黄等野生中药材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国家环保局自然保护司96年11月至97年3月调查,近几年,每年进入内蒙古搂发菜的农民有20万人次,1987年以来,有关省、区进入内蒙古搂发菜人员累计高达190万人次。“搂发菜”大军涉足的草场面积约为亿亩,遍布内蒙古中西部锡林格勒盟、乌兰察布盟等五个盟市。亿亩的草场面积遭到严重破坏,约占内蒙古全部草原面积的18%,有相当部分正处于沙漠化的过程中。其中约亿亩的草场面积被完全破坏且已沙化。由于亿亩草地遭到严重破坏而不能放牧,被迫到其它草场超载放牧的草地要远远大于亿亩,草原负担过重,加速了荒漠化的扩展。 (五)水资源利用不合理 西部地区农业灌溉比重大,农业、林业用地面积持续增加,导致水资源需求量增长,水资源短缺矛盾加剧,特别是造成下游地区水资源匮乏。加之该区对地下水的持续超采利用,导致西部地区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如陕西关中地区各水源地年均地下水位下降速率达2米多。地下水位下降直接引起地表植被衰亡,土地沙化加快。根据有关研究,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维护其生态环境,地下水埋深维持在2~4米较为合适,否则不能满足天然植物正常用水。如塔里木流域,1972年英苏以下246km长的塔里木河断流,阿拉干以南地下水水位由50年代的3m~5m下降至6m~11m,超过了植物赖以生存的地下水位线,此处森林已失去再生能力,幼苗无法生长,幼树成片死亡。地表植物衰亡加速了土地的沙化。塔里木河流域下游,从1958年到1993年,流动沙丘面积从占土地面积的上升为,强度和极强度沙漠化土地增加了和据权威资料显示,目前全球沙化土壤正以每年5到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有10亿以上的人、40%以上的陆地表面受到荒漠化的影响,荒漠化主要集中在干旱、半干旱地区。 ———————————————————————— 更多资料: 地球陆地表面极薄的一层物质,也就是土壤层,对于人类和陆生动植物生存极为关键。没有这一层土质,地球上就不可能生长任何树木、谷物,就不可能有森林或动物,也就不可能存在人类。荒漠化,就是指这一层土质的恶化,有机物质下降乃至消失,从而造成表面沙化或板结而成为不毛之地,包括沙漠和戈壁。根据地表形态特征和物质构成,荒漠化分为风蚀荒漠化、水蚀荒漠化、盐渍化、冻融及石漠化。 据权威资料显示,目前全球沙化土壤正以每年5到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有10亿以上的人、40%以上的陆地表面受到荒漠化的影响,荒漠化主要集中在干旱、半干旱地区。 造成荒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气候等自然原因,如全球变暖、北半球日益严重的干旱半干旱化趋势等。但是人类活动,如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破坏森林植被等,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地球上的荒漠化地区,大都是人类最贫困的地区。由于环境恶劣,并且缺乏资金和其他资源,贫困地区的人口被迫加剧开发原已超负荷的土地,如无限制放牧、砍伐森林、过度开垦等来维系生存,从而不断加大土地的负载,形成荒漠化与贫困化的恶性循环。据了解,全球每年有上百万的人,被迫因为荒漠化而走上命运难卜的迁徙之路。 我国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目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超过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其中沙化土地面积为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13个省区市。 荒漠化及其引发的土地沙化被称为“地球溃疡症”,危害表现在许多方面,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相当于1996年西北五省区财政收入总和的3倍,平均每天损失近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100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沙化,造成粮食损失每年高达30多亿公斤。在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许多农田因风沙毁种,粮食产量长期低而不稳,群众形象地称为“种一坡,拉一车,打一箩,蒸一锅”。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30年间流沙压埋房屋2200多间,近700户村民被迫迁移他乡。
摘 要:我国现行学科分类是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的产物,既缺乏科学依据又层次混乱。1998年将装潢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室内与家具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等7种专业合并为"艺术设计"一个专业,是对设计教育发展的倒行逆施,如不抓紧纠正,必将产生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高等教育应当着力培养日益细分的职场所需要的专业人才,视觉传达设计是紧随时代发展的,由多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多种细分专业所构成的学科类(也称二级类)。视觉传达设计的特殊性,该学科类各专业的相互关联性和学科归属性,决定了这种学科类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关键词:视觉传达;学科;专业;艺术学;设计学 随着中国的开放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更加凸显出我国高校的设计教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滞后于现代设计的实践活动。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并且矛盾愈加突出。视觉传达设计的教育则表现得尤其明显。承认视觉传达设计的学科地位,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形成有利于生产力高效益发展的视觉传达设计教育体系,是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前提:艺术学和设计学都有作为一级学科门类的必要条件和充分理由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此前一年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分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学科门类下设二级学科"类",再下是"专业"若干种。这种分类是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思想还没有得到解放的产物。既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层次也是混乱的。居然把艺术学划在文学门类,把体育学划在教育学门类,显然是对这两个学科的独特性缺乏了解。著名设计教育家尹定邦1999年初对此就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设计学则是既有自然科学特征又有人文学科色彩的综合性的专门学科。就这一点而言,传统的学科划分规范就显得过于拘谨和迂腐。"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中央还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发展观,学科的再分类不能继续沿用计划模式的老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学科分类,不应当是"指令性"的,而应该是"指导性"的。每个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市场情况,确定专业和院系的设置,不应受到学科分类的束缚。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学科分类在我国现阶段仍然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为学科分类往往是计划的依据,对于院校、专业、学位的设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教育改革首先必须触动学科分类这一敏感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钱颖一博士提出的学科分类改革思路,既具有科学性,也符合中国国情:"我建议学科分类做如下改变,仍保留12个门类,但做重新划分。在基础学科层次分为3类:(1)自然科学(即目前分类中的理学);(2)社会科学(包括目前分类中的经济学、法学中的政治学和社会学、教育学中的心理学等);(3)人文(包括目前分类中的文学、历史和哲学)。在实用学科层次分为8类:(4)工学;(5)农学;(6)医学;(7)法学;(8)教育学;(9)管理学;(10)军事学;(11)艺术学;(12)体育学。"② 将艺术学确定为实用学科层次的一级学科门类,是科学地正视了艺术学学科的独特性,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1998年的专业目录在十二个学科门类下设二级类71个,把专业种数由504种减少至249种,调减幅度为,艺术类中其他学科的专业种数也只是减少了一半。但是,却把随着改革开放而方兴未艾的我国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自然科学特征又有人文学科色彩的",招生总量占艺术类60%以上的装潢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室内与家具设计(部分)、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部分)等7种专业,一股脑合并为"艺术设计"一个专业。且不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些年这些专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就算与其他学科门类同步"调减",也没有必要非把7个专业变为一个专业。使得各个学校都很无奈,不得不按"专业方向"招生和组织教学。这种"改革"完全是倒行逆施,是对世界现代设计100多年各专业形成发展状况的无知或漠视。因为混淆了专业特性,在业内外无论对刚刚从西方吸收引进本应快速发展的专业,还是对陶瓷、染织等富有中国悠久传统的专业,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地挫伤了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面对这种局面,居然还有"专业人士"闭着眼睛大唱赞歌,以至教育部从2001年起逐年批准新增目录外专业和部分院校试点专业,到现在专业种数已经超出"调减"之前了,惟独这7种专业未能够得以正名。
不知道你要写什么论文,专科?本科?还是研究生?我觉得硕士毕业论文最好写点比较有新意的而且有指导意义的东西,专科和本科相对来说就简单的多了,基本上就是写了就能过,没有什么难度的。关于参考资料你可以在中国学术期刊CNKI系列数据库中下载,里面有《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和《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等很多专业的文献,都是专业人士发表的专业论文,有很多。一般大学校园里都是免费下载,如果在校外下载的话是要收费的,可以买张检索卡,价钱也不贵。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沿海低地城市道路建设中环境工程设施配置研究,我写的这个,跟工作有关的。论文结合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道路建设实际,给出了空气、噪声、综合管沟、雨污排水、给水、再生水等的环境工程设施配置方案与设计,根据研究地区沿海低地的地基、土壤含盐碱特点,给出了绿化景观工程配置方案。还不错吧,主要思路要好啊,当时也没时间弄,还是学长给你莫文'网,非常专业,很快就帮忙搞定了
环境工程专业的论文
导语:针对环境工程这一专业,大家会写出什么样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环境工程专业论文,供各位阅读和参考。
摘要:
磁性固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环境工程利用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并且从其应有效果来看,其具有不错的应用前景。该文在介绍磁性固化技术种类的基础上,对其在环境工程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介绍,仅供参考。
关键词:
磁性固化;环境工程;废气处理
磁性固化技术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将酶或微生物定位于磁性固化载体,待固化反应完后,通过外部磁场完成对其的分离处理,同时使酶或微生物能够保持活性,并且可以进行多次固化,具有不错的应用前景。
1磁性载体的固化分类
磁性纳米球是磁性固化过程中的常用载体,对其进行分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吸附法,利用物理吸附方法,将酶固定在琼脂糖或多孔玻璃等载体上。该固定方法具有固定条件温和、工艺简单等诸多优点,同时其载体具有较为广泛的选择空间,既可以选择人工合成的高分子材料,也可以选择天然的高分子材料,在吸附过程中可以实现固定化和纯化,失活的酶能够再次活化,而应用的载体也能够实现再生。
(2)共价法,支持物反映基团和分子功能基形成共价键,粘合十分牢固,在应用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并且很少会发生酶脱落的情况。该方法在应用过程中的主要缺点是固化和载体活化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并且反应发生所需要的环境也十分剧烈,因此要想获取活力较好的固定化酶,必须要对反应条件进行严格地控制。
(3)包埋法,在聚合物材料的微囊或格子结构中固定酶,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酶蛋白释放,而在实际操作中,在微囊或格子中仍然可以有底物落入与酶发生接触。该方法的最大优点是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只是将酶分子包埋起来,不会对生物活性造成较为严重地破坏,但是该方法并不是适用于分子较大的底物。(4)交联法,对试剂进行应用,完成蛋白酶之间交联,从而使多功能试剂与酶分子之间形成共价键,最终形成三向交联网结构,酶分子不仅存在外交联,而且也存在内交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添加材料上的差异会使产生的固化酶具有不同的物理性质。
2环境工程对磁性固化技术的应用
环境检测
免疫磁性分离技术在生物学和医学中的应用已经十分成熟,近几年其也被应用到环境检测中。通过对免疫磁分离技术的应用可以从样品中将目标微生物分离,如果在检验过程中与荧光免疫分析、多聚酶链式反应等方法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可以提高检测极限和分离效率。在检测废水大肠杆菌的含量时,可以结合三磷酸腺苷为生活和免疫磁性分离技术相结合,实验结果显示,检测的整个环节时间低于60min,并且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精准度,因此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检测方法。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在分离金属离子过程中利用了一种表面被改性后的磁性纳米微生物球,实验结果显示,在浓度为10ng/ml,pH=4的溶液中,Cu、Co、Pb等离子能够依照顺序被提出,并且提取效率超过了90%,是一种不错的方法。
废气处理
磁性固定化技术因为具有反应速度块、密度高、产物易分离、抗毒性较强等等优点,被广泛地应用到废气治理领域中。宣群等研究人员利用海藻酸钠进行固化实验,在对氧化亚硫酸铁的降解率超过了97%,得到不错的应用效果。马艳玲等研究人员利用海藻酸钙制定固定微生物颗粒实现对硫化氢等废气的净化,通过实验发现,硫化氢的排除率超过了90%,排除效果良好。此外,马艳玲通过对活性炭的应用,对假单胞菌进行吸附降解油烟废气,通过实验结果发现,当气流速低于8L/h,油烟浓度未超过100mg/L,容积负荷处于~,油烟的滞留时间超过30s时,生活反应器对讲解油烟的效率超过了95%,降解效果十分明显,对油烟的处理效果明显,并且以活性炭为填充料的反应器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能力,这也确保了其应用的合理性。
废水处理
部分学者在尝试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将磁性技术与固化技术结合,将磁性物质作为酶或微生物在固化过程中的载体,通过其具有的磁场和高效分离等特点对微生物和污水进行处理,这弥补了传统废水处理中难以对微生物进行处理,难以将水与微生物进行分离的弊端,探索出一条处理废水的新途径。在对磁性纳米球进行一系列地处理后,可以使其携带功能基团,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载体对微生物的固载量。固定微生物附着在磁性载体上可以使其在废水处理上的效率、速度得到提高,同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还具备磁处理所具有的优势,也就是在存在外磁场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磁响应,因此很容易从反应体系中将载体分离出来,具有良好的处理效果。
部分学者在磁性微球上固定辣根过氧化物酶,在固定酶过程中,酶最大固载量可以达到,在反应器中利用其对废水(含有酚酞)进行处理,在实验过程中对废水的成分进行处理,通过测量,游离酶的动力学参数Km为224μmol/L,固定化酶动力学参数Vmax为371μmol/L;也有学者对磁活性污泥进行应用对奶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主要处理废水中的氨氮和有机物,相关实验表明,处理率分别可以达到98%和92%,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处理率还会进一步提高,可见其是一种高效的处理方法;部分学者也针对功能化硅包覆介孔磁性载体固定细菌效果进行了研究,主要针对pH值、处理时间、处理温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将结果与其他载体固菌效果对比。实验结果显示在30℃环境中,摇床中的振动速度为200r/min,对固菌进行24h培养效果最佳,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对固菌后载体进行应用,处理24h,主要处理过程中应当在pH=7,投加量为的最佳情况下开展,在该环境下,去除COD的量能够超过83%,利用pH=2的HCL溶液完成酸洗后的再生载体,将其应用到城市污水处理中,处理效果仍然可以超过76%。
将磁性载体固化酶放入磁场稳定流动床反应器中,可以简化整个体系在反应过程中的操作环节,比较适合规模化生产。通过对外部磁场的应用可以对磁性材料固定酶的运动方向和方式进行适当控制,通过该方式顶替传统机械搅拌的方式,可以使搅拌变得更加合理,使固定化酶的催化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部分学者利用纳米磁粉磁化菌生物肥对屠宰场的废水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显示,通过对该工艺的应用,可以快速地分离磁性生物絮凝泥水混合液,在处理过程中仅需要15min便可以完成沉淀,磁粉和磁场能够促进微生物的新陈代谢,提高了污泥活性以及处理废水的效果,通过大量的实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利用其对屠宰场的废水处理,对SS、COD、NH3-N3种化学物质的.去除效率分别可以达到92%、96%、87%,通过处理后的排除的水的水质远高于排放标准,并且该工艺具有很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具有不错的应用前景。
3结语
磁性固化技术因为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被广泛地应用到生物学、医学等多个领域中,并且对其的应用也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但是对其环境工程领域中的应用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加强对磁性固化技术在环境工程领域中的应用的研究,扩大其应用范围,并且要将研究结果由实验阶段逐渐向应用阶段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环境。
化学污染与生态是研究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与周围的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规律的科学,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是一门综合性课程,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特点。针对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教学,我们在多年课程教学改革和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形成了一些想法。
一、课程特点分析
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是为环境工程专业三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综合性专业课程,这门课程涉及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学生需要具备与该课程相关的基础知识,学生不但要对有机化学和无机化学具有较深的理解,而且还应当深入了解生态学和环境学等方面的知识。在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在以前所学的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化学污染物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规律,并且能够根据所学的知识对实际污染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在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不但要学习各种理论知识,还应当能够进行相关的验证性和设计性实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同时,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可以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并且扩展他们的视野,为进一步学习环境工程专业的其他课程打下一定的基础。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化学污染物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实际污染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该课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容涉及多学科交叉,包括化学,环境学和生态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该课程涉及内容较多但课程学时数又有所限制,因此在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防止该课程所讲述的内容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内容产生重复现象,重点讲述本课程的核心内容。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是以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以化学和生态学理论相结合的观点探讨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详细研究非金属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的来源,分布,循环,迁移转化规律以及对生态系统的作用和防治方法等。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要通过文字和影音图片资料介绍学科发展的前沿最新动态,让学生了解到最新的研究成果,这样可以使教学内容更丰富和充实。
三、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这门课程讲授过程中发现完全的以教师讲授教学内容的方法,很难适应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因此教学改革中需要改善教学模式,在课程讲授过程中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在教学过程中不同的章节其具体的内容也不一样,可以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在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运用了如下所述的多种教学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讲授法,讲授法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讲述。讲授过程中教师除了讲授课程中的内容以外,还可以结合自己的科研过程,把一些相关的内容进行讲述,使学生能够更多地掌握本学科的知识。第二种方法是课堂提问法,课堂提问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还可以调动学生对问题积极思考的能力,通过主动思考学生对课程重点和难点的认识得以强化,使分析问题的过程思路清晰并且条理化。同时通过对以前所学知识进行课堂提问也可以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第三种方法是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一种较好的教学方法,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课堂讨论也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可以在课堂讨论过程中发现问题,然后通过讨论解决问题,是一种合作学习的过程,通过这种分析归纳总结的思维过程,可以让学生体会自主探究的过程,充分展示学生的个性。采用课堂讨论的方法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需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思考,为了使学生有充分的独立思考的时间,可以提前介绍下节课的主要内容以及提出的问题,上课时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课程内容的学习。第四种方法是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课程讲述过程中要注意运用案例进行教学,通过实际案例对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和事件进行探讨,可以使学生学会应用基本原理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可以使学生及时了解这方面的研究热点以及最新科研成果。
四、多媒体教学的应用
多媒体教学法是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是传统板书教学法的重要的辅助手段。多媒体教学法和板书教学法各有优点和缺点,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课程的特点,结合环境工程专业的特点,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法结合板书教学法进行课堂教学。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例如一些图表可以通过图片方式快速显示出来,这样就能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对图表的分析上。同时,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把一些抽象的理论和概念直观地显示出来,达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有机结合,例如可以通过动画讲述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和过程。因此采用多媒体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当然,多媒体教学方法只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传统的板数教学方法仍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例如教师在黑板上对公式进行逐步推演要比多媒体教学法更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在多媒体教学方法的应用过程中,要与传统的板书教学法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适当增加实践性内容
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因此应当开展实践教学活动,首先学生应当能够进行验证性实验的操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实验设备进行独立的操作,在实验过程中通过观察各种实验现象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此外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和设计性实践项目,例如让学生从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中提出研究题目,查阅国内外与此研究题目相关的文献资料,然后进行讨论确定研究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通过这种具体的科研实践活动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同时也巩固了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
六、改变课程成绩评定方式
成绩的评定是化学污染与生态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成绩评定过程中需要要注重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学生所学课程理论基础知识的成绩评定,这项评定通过笔试试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过程采用教考分离的方法,防止任课教师试卷出题过程中的倾向性,这样能更客观地评价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试卷阅卷过程采用流水阅卷方式,在此过程中可以让每位教师对学生的答题情况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更客观地评估教学成效;第二个方面是对学生出勤和平时作业的成绩评定,第三个方面是学生在实践环节中的表现,最后是成绩评定过程中还要注重学生对化学污染与生态学科发展的认识,以及对所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在自己专业领域中的应用的认识。
(1)高度重视环境立法、执法工作。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保法律体系。这为保护、治理环境,实施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2)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律己,不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要运用法律手段,反对和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保护环境。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政府应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的专项整治;青少年也要从现在做起,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不做污染环境的事,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等。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环境问题是多钟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要解决环境问题也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谈的话,我想说的是,我们国家现阶段就立法而言,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个部门法和单行法。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的话,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执行力度不够。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可执行力度,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