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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网站编辑林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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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网站编辑林树杰

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但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拓展资料: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就是与事实相反出入性大的

可以。很多都是这样。只是不能写到法律文件里面去

哈哈哈哈 我也是为这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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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0258-7033CN: 11-2083/S邮发代号: 82-147周期: 半月刊出版地: 北京市主管单位: 中国科协主办单位: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中国畜牧杂志杂志》是1953年创刊的畜牧类综合性科技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畜牧医学会主办,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北京博亚和讯农牧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承办,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2006年改为半月刊,改版后设如下栏目:单期(科技版):专家论坛、业务名家、实验研究、经验交流、专题论坛、调查报告、综述、基层园地等;双期(市场与管理版):政策导读、行业动态、新闻聚焦、名家论坛、市场观察、产业透视、畜产品安全、动物保健、名企探索、国际畜产品市场、世界最新数据等。投稿邮箱:

分地区的吧 比如这个是河南的

中国商报编辑部

《中国商业报》(1985年1月1日——1989年)公告登报 59 43 78 33 《中国商报》(1989年——现在)中国商报是国家级综合性报纸。中国商报广告部主要办理工商广告、旅游广告、分类广告、地产广告、招商广告、出租厂房、遗失声明、启事、招聘广告、讣告公告、公告、注销公告等各类广告。

中国商界国家级期刊中国商界杂志社编辑部 《中国商界》国家级权威经济类刊物《中国商界》主管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单位:中国商报社,编辑出版:中国商界杂志社;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6-7833;国内统一刊号CN11-3654/F;邮发代号:82-700;创刊日期:1996。现面向全国高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优秀论文。该刊发表的所有文章将为中国期刊网站收录,杂志集权威性、理论性、前瞻性、专业性于一体,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读者遍布全国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栏目设置:财经纵横,商业研究、电子商务、经营管理、市场观察、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财政金融、财务分析、管理论坛,法制天地、产业经济、区域经济、投资分析、资本运营、理论探讨等。

1、登报声明对于报纸的等级是有要求的,它要求刊登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报纸上。如果补证机关没有指定,我们最好选择国家级报纸,如中国商报、人 民日报。因为等级越高,权威性越高,并且收费还越低。2、登报声明的内容是有模板的,有时补证机关会提供,如果没有提供,报社和登报平台也均会提供多种模板,我们可以选择相对精简的模板。3、登报声明办理的时间,主要取决于登报平台的办事效率和选择的报纸,一般地,刊登在日报上,一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4、登报声明是按字数来计费的,所以费用并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报纸,不同模板,都将影响最终的收费。登报遗失更多的都是通过线上来申请办理了,只需要上支付宝或微信搜[跑政通],选择[登报]业务,完成申请填写,即可进入登报办理中,无需跑腿,无需排队。

你到起点中文网之类的网站,刚开始没有的,但是等你成名后,就会有人主动要和你签合约的

中国商报总编辑

认同。服务需要坚持不懈出自中国商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商报网总编辑胡斌在做客老家河南(北京)会客厅时说出的话,服务人员需要坚持不懈的去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才能得到更高程度的回报。

潘公展曾先后兼任《时事新报》“学灯”副刊和《国民日报》“觉悟”副刊的特约撰稿,并经人介绍参加南社。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上海积极响应,公展被推举为学生代表,参加了学生联合会的活动,并任该会会报主编。同年夏毕业后,在上海私立市北中学执教,兼教务主任。次年参加筹办《商报》,并任《商报》电讯编辑,撰写每日时评和每周大事述评,文名渐著。1927年1月,加入中国国民党,任《申报》总编辑。同年4月,蒋介石公开背叛革命,在上海设立政治分会,公展任分会委员。7月,任上海特别市政府农工商(后改为社会局)局长。后成为“CC”系的主要骨干。1932年8月,潘公展任上海市教育局长兼社会局长。自1928年2月起,一直担任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并出席了国民党第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大会主席团成员之一。1935年11月,被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在此期间,还在上海创办《晨报》,自任社长,鼓吹“本位救国论”,企图诱导学生、工人潜离抗日救亡活动。此外,还办过《晨报晚刊》(后改名《新夜报》)、《儿童晨报》、《儿童画报》。1934年3月,国民党统治集团标榜“以三民主义建设新中国的文化”,设立“中国文化建设协会”,蒋介石为名誉会长,潘公展为常务理事兼书记长。公展随即在上海设分会,力图控制、扼杀革命文化事业。不久,出任上海特别市教育局长。任间曾下令阻止学生的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底“西安事变”后,潘公展仍顽固坚持国民党独裁、专制的反动立场,诬蔑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有糖衣的毒药”,在《中央日报》上连续发表题为《统一与和平》的长文,为蒋介石制造内战进行论辩,重弹“攘外必先安内”的老调。 抗日战争时期,潘公展先后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参事、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在汉口开办的“独立出版社”经理、湖南省政府秘书长、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中央日报》总主笔。嗣后又兼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副局长、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政治学校新闻专修班主任。1942年11月,在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后改任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专行扼杀言论出版自由、破坏进步文化事业之职权。整个抗战期间,潘公展一直指挥各种宣传工具,打着“国家至上”、“民族至上”和“建设三民主义”的旗号,竭力为蒋介石独裁统治及其“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制造舆论。1938年,还写了题为《领袖、政府、主义》的小册子,宣传“一个主义、一个领袖、一个国家”及“一党专政”。皖南事变后不准《新华日报》报道事件真相,指挥国民党报刊反诬新四军“违反军纪”、“破坏统一”,为蒋介石残杀抗日革命军队开脱罪责,深得蒋的信任。在1945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届一中全会上,再次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并任中央宣传委员会主任委员。 抗战胜利后,潘公展先后任《申报》馆董事长兼社长、上海文化运动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第一届参议会议长等职。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去香港开办国际编辑社。年底去加拿大。次年5月又转赴美国,初在《纽约新报》撰稿,1951年5月独自办了《华美日报》,历时20余年,经常写文章为蒋介石的“反共复国”献计献策。1975年6月23日,病逝于美国。著有《中国学生救国运动史》、《属性教育》、《罗素的哲学问题》、《日本必亡论》、《陈英士先生传》,另有《潘公展先生言论集》。

山西财经学院商业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中国商报》社记者;《中国商报》社总编室副主任;《中国商报》社理论评论部副主任、主任(正处级);《中国商报》社总编辑助理兼新闻部主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新闻信息调研处、新闻信息处处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值班室(新闻信息处)主任;《中国供销合作经济》杂志总编辑(副司局长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副主任、直属机关纪委副书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部长、直属机关纪委副书记(在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部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部长兼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部长兼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其间:在中央党校中青一班学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部长;中共山西省太原市委常委(正厅级);中共山西省太原市委常委(正厅级)、迎泽区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编辑

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1980年1月创刊,系月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创刊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和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

《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

国内诉讼法学界的如常怡、樊崇义、陈卫东、左卫民、江伟、陈桂明 民法学界:佟柔 (已故) 王家福、梁彗星、江平、王利明、 刑法学界: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 法理学界:沈宗灵、张文显、陈景辉、孙国华、葛洪义、王启富、李步云、谢晖 宪法学泰斗:吴家麟、许崇德、廉希圣 行政法学:应松年 经济法学泰斗:李昌麒 、 漆多俊、芮沐百 国际法:韩德培、王铁崖

张素华,女,1976年生。2004年至今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任教,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法学评论》民商法编辑;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秘书。代表性著作有《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网络金融法原理与国际规则》(第三作者),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中国物权法100问》,人民法学院出版社,2007。《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获得武汉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和首届马克昌优秀教师奖。

国内诉讼法学界的如常怡、樊崇义、陈卫东、左卫民、江伟、陈桂明;民法学界:佟柔 (已故) 王家福、梁彗星、江平、王利明;刑法学界: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法理学界:沈宗灵、张文显、陈景辉、孙国华、葛洪义、王启富、李步云、谢晖;宪法学泰斗:吴家麟、许崇德、廉希圣;行政法学:应松年;经济法学泰斗:李昌麒 、 漆多俊、芮沐百;国际法:韩德培、王铁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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