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伦理上存在着难点,很多患者想要安乐死是因为得了绝症,不想拖累家人并非真的想死,但又不得不死,而家人帮助患者选择死亡,就算内心感到愧疚也是实属无奈。另外很难衡量哪些人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他们自己也可能难以下抉择。
一旦安乐时没有运用好,很可能某些不想赡养父母的儿女,以此借口剥夺他人生命权,导致安乐死被滥用。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想让安乐死成功立法道路还很远。
对于中国人来说,死其实是一个很敏感的词汇,对他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了整个家族。任何一个家庭都不希望有亲人离开人世,自然死亡都会感到痛苦,更何况是人为,所以想要安乐死合法化很难。
一、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具体情况。人代代表认为患者在受尽痛苦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主动选择结束生命,作为医务人员,有义务帮助他们实现愿望,这也是履行了医护人员的本职工作。法律不应该回避安乐死,个别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参与我国也尽快出台政策,让部分患者可以早日得到解脱。
二、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事通过药物让当事人无痛苦死去,目前在一些死刑犯上会应用。死亡虽然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问题,对于那些绝症患者来说需要提前痛苦面对。他们也曾渴望活着,但是活着的成本太大,而且希望渺茫,这种情况下死对他们来说就是解脱。
奈何绝大部分人恐惧死亡,而安乐时相对其他死亡方式可以让患者走得更体面。我觉得安乐死无论是否合法化,都应该在患者临死之前给予最大关怀,尽量为其减轻痛苦。
从安乐死的执行角度出发,安乐死有可能会造成被死亡的情况。
辩词可以写观点以及做法。
大家好,我代表的正方观点,我认为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一下是我的辩词。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1、 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 安乐死作为一种零星的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提出和研究,却是在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才开始的。并在以后的岁月中愈演愈烈,发展成为一项新的人权运动-安乐死运动。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
2、 我国对生命保护法律体系欠佳的现实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社会的要求产生的。就死亡过程而言,只要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则法律就应该认真对待,尊重社会的要求。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
但是,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对生命保护的不力。尽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来处理,以此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但是这种“一杆打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要求,从而也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而只是导致人们对其规避。
总之,我国目前有关安乐死的规范还很混乱。笔者在此撰文的宗旨在于呼吁尽快立法。这样才能使其从目前的无序状态走向有序,从而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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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教师: 年月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按成教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生查阅资料的参考文献应在3篇及以上(不包括辞典,手册),开题报告的字数要在1000字以上.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9月26日"或"2004-09-26". 、编写格式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O(∩_∩)O哈!希望可以帮到你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如下:
1. 论题的背景及意义
例:...研究有利于全面...的特点,可以丰富现...的研究。
这一...研究可以弥补......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研究......研究。
......角度进行研究,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问题,突破传统的......的角度去研......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获得解决方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例:......在国际的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现状。
文献评述(把上面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总结一下即可)
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A研究目标与内容
例:
本文拟......分析......分析两部分。首先对......情况重新审视,深入分析......,然后与其相关的......进行异同比较,最后归纳......的类型,并得......启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情况
B拟解决的问题
例:
根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
相应的......模型后,通过实验结论证实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研究方法
例:
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互联网、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途径查阅大量文献,理解......等相关知识,理清......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学习......有关理论,获取......等相关数据信息,为设计......提供思路和参照。
实验研究法:通过设计......选取......,进行数据分析,考察.......。
统计分析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采用人工操作和计算机统计向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经过人工和计算机校对筛选出所有合乎要求的信息,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
5. 创春仔袭新之处和预期成果
例:
通过与现......技术的结合,使用......软件设计模型,......运用到......方面提供新的视角。
6. 进度计划(根据自己院校修改相应戚裂时间即可)
例:
2020年10月中旬-2020年11月底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开题报告及答辩。
2020年12月初-2021年1月底撰写论文大纲完成论文前X章
2021年2月初-2021年2月底撰写论文后X章,完成初稿。
2021年3月初-20213月底交导师审批修改,完成二稿。
2021年4月初-2021年4月底进一步修改格式,完成三稿。
2021年5月初-2021年5月中旬查重定稿,装订成册及论文答辩准备。
7. 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例:
已积累了一定的相关文献,初步研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献,并将其分类以方便日后查阅参考,基本完成了本研究的准备工作。
8.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例:
已经查阅到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并且研读了其的大部分文献,理清了论文的基本思路。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
例:
由......的使用权限有限,使得搜集到......不多,关......的搜集比较困难。
对......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不够,自己......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
拟解决的途径
例:
利用图书馆的文献检索功能,向其他高校图书馆求助,同时向老师和前辈寻求帮助。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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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1,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 帮助其 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 的支持。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 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除此之外,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3,“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但是,“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实施安乐死有三个条件:
1,医生必须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
2,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
3,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内容提要: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导师都应该重视开题报告,不应该把它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环节或流于形式。所谓开题报告,就是提出问题,论证思路。开题报告主要包括:提出问题、回顾文献、论证研究设计和思路,其中文献综述是提出问题、论证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写开题报告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开题报告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思考和安排;第二,开题报告的主体应该是内容,而不是“思考”或“角度”;三、开题报告是大家交流讨论的,所以尽量写清楚,态度要谦虚,让人愿意出主意。内容结构一、为什么要写:正确认识开题报告的作用和重要性二、写什么:问题、文学和观念(一)提问(二)文献综述(三)实证研究的设计和思路第三,怎么写四、开题报告的“开题”环节动词(verb的缩写)结论一、为什么要写:正确认识开题报告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本科生需要写毕业论文。开题过程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有:问题意识淡薄、研究方法误用、研究缺乏创新、写作水平不高。总结起来,原因无非两种:一种是主观的,就是学生本身不认真不努力,就是想应付,只是为了开题而开题。另一种是客观的,即学生没有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巧,对开题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基本要求不了解或不太了解。在后一种情况下,导师更有必要加强对学生开题报告的指导,告诉学生该做什么、怎么做开题报告,避免开题报告成为现场指导会和滞后的指导活动。因此,首先要帮助学生明确开学报告的重要性。(1)开题报告是对本科生四年理论学习、思维和应用能力的一次检验,是本科生写论文极其重要的环节。从经验来看,一个好的开场白是一篇论文成功的一半。开题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论文写作是否顺利甚至完成。(2)开题报告的第一个重要功能是提出研究问题,论证研究思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开题报告不仅要明确提出研究者要研究的问题,还要说明提出这些问题的依据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因此,撰写开题报告不能满足于在本科培养计划中一步一步地填写开题报告表格,而应该专注于研究目的,理清研究报告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其内在逻辑去表达。(3)开题报告还有一个潜在作用,就是交流与探讨。学生在准备和撰写开题报告时就应考虑到,写出来的开题报告,就是要让老师、专家和同学来帮忙判断一下:将要研究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等等。其中,“基本论点和研究方法”是指导老师考察的重点。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学生在研究报告中往往花费大量笔墨铺陈文献综述, 喜欢谈论别人的东西,但一谈到自己的研究方法时便寥寥数语、一掠而过。这样的话, 指导老师怎么能判断出你的研究前景呢? 又怎么能对你的研究思路给予切实的指导和建议呢?二、写什么:问题、文献与思路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第一个任务,其作用是阐述论文选题依据,以及对研究设计与思路的初步构思。从内容上看,开题报告包括三大要件:一是提出问题;二是回顾文献;三是论证研究设计与思路。(一)问题的提出虽然开题报告的第一部分要求陈述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差异,但其核心却是一致的,即都内在地指向所要研究的问题。所谓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在理论或实践中存在但又还没有研究或没有得到彻底研究的问题。对初学者而言,所研究的问题可以暂时撇开创新性,但至少应该具备理论性,有现实意义,并符合一定的方法规范。 (1)问题提出是有专门格式要求的! 所提出的问题至少应包含理论概念,如能涉及到相关理论,那就更好了。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研究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包含特定的概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才能发展起来。因此,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达。 同时,所提出的问题应符合专门的格式。对于初学者而言,要么是“临摹”相关文献模仿着提出一个像模像样的问题,要么是在有经验的老师指导下,提出一个自己感兴趣、同时也能得到同行认可的问题。最忌讳的是,随意随性地将现实世界中的一些现象、矛盾或冲突简单地构造成所要研究的问题。 (2)问题不是一下子跳出来的! 提出问题,好比“剥笋”,是一个思维逐渐聚焦的过程,结合已有文献和自己的思考,一层一层地剥,还是比较艰辛的。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思维训练。值得推荐的是“三步走”训练,即:第一步,先划定一个“兴趣范围”,如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金融、金融监管等,以此为圆心,广泛浏览相关的媒体报道、政府文件和学术文章,找到其中的“症结”或“热点”。第二步,总结以往研究者大体从哪些研究视角来分析该“症结”或“热点”、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和实证方法等。第三步,考察研究该问题的可行性。例如,现有理论是否可以解释所关注的问题?或者,同一问题能否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或者理论本身的前提假设、逻辑推演是否存在缺陷。将上述些问题细致捋一遍,就可以找到自己研究的立足点,即自己研究究竟与已有研究有哪些异同。 (3)如何陈述问题? 陈述问题实质上就是凝练核心观点的过程,问题陈述其实应包含研究者的初步判断,即假说。从假说的提出及验证角度来讲,研究者脑海里其实已有对问题的初步认识和回答。应该注意的是,所谓的假说或针对问题的观点应当来自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总结,而不是为了套理论而“削足适履”。 (4)如何才能提出一个好的问题? 一个好的问题最好能满足以下四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该问题能够直接锁定当前经济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即该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形成破解现实难题的政策举措;第二个要求是该问题的提出应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最好能与经济学研究中的某个理论基准直接对应,这将反映研究者的专业思维范式与思考深度。对初学者而言,可以说,所从事的大部分研究都是理论应用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的提出其实也是找准一个理论并在理论指导下展开观察和思考的过程。切记,这里的理论是“基准”或“参照”,可以运用或借助它们来更好地观察、分析现象和问题,而不应该是直接应用。第三个要求是问题的提出应包含对研究方法的考虑。第四个要求是问题的提出应暗含问题的解答,即提出者应有初步结论或待检验的假说。 因此,对问题的思考或提出,至少需要从现实需求、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及初步研究结论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大部分初学者在问题提出阶段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上述四个方面下的功夫不够,或者是在上述四个方面统筹考虑不周。 提出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阐明其依据。从问题所处的研究背景来看,这个依据就是问题、方法与观点三者之间的关系。论证所提出问题的价值与意义,其核心就在于,要阐明这种相互关系及其内在逻辑。具体表现在:①问题与问题是相互联系的。研究者可以从他人所提出的问题中生出新问题,研究者首先要熟悉相关文献,并对其加以研究(包括文献综述或述评),找到其中所研究的问题。通常,问题都是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如果不把握问题发展的历史及现状,不仅难以理解当前正在研究的问题,而且无法觉察问题的发展趋势。②问题与方法是相互联系的。一般而言,如果不从方法层面考虑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以及方法与问题之间的匹配性,对方法的理解就不可能充实,同时也不可能创造性地提出适合于解决问题的新方法。③观点与问题、方法是相互联系的。观点与所研究的问题、所运用的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对问题的梳理、没有对方法的分析,就很难判断出这些观点的正确性;可见,对研究文献中的观点加以研究,绝对离不开对问题和方法的考察。因此,基于现有文献所呈现的观点为基础去提出问题,就要求研究者具有对问题、理论、方法及观点的综合性认识,这种综合性可以表现在问题的澄清、方法的修正、新观点的生成上,当研究者把新观点的生成作为问题提出来的时候,就相当于提出了一种新的假设。 考虑到文献综述基本上都是围绕问题、方法与结论来陈述的,如果研究者能够认真完成文献综述工作的话,完成提出问题的这个任务就不那么困难了。毫不夸张地讲,做好文献综述是提出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5)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背景。 一般而言,在引言或导论中都应先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并要有针对性,注重结合文献回顾并以资料分析为基础。 关于研究价值,既不能空而大,也不能去套,或罗列那些根本解决不了的研究目标。研究的创新是相对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别人没有的,这种“不同”才可能是自己文章的亮点。这方面不强求,也不做硬性规定。但对研究价值与创新的阐述,都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不要把与自己无关的或自己根本解决不了的罗列上去。应切记:尽量写与自己研究相关的价值与意义! (6)选题的若干细节 一个清晰的选题,往往已经隐含着论文的基本结论,因此选题应本着以下原则: 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难易度及任务量适宜。 与自己实际教育背景、科研工作或实践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 反映本学科的新问题、新理论、新方法或新政策的题目。 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一个悖论:越小的题目需要阅读的文献越多,思考也越多,但越容易去做!其中的道理其实比较简短,只有下了大功夫,才可能将题目“缩小”下来。 (二)文献回顾 文献综述是撰写开题报告的基础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地位。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也称为“文献回顾”、“文献考察”、“文献评论”、“文献评估”等,这些词彼此可替代使用。文献综述即是一个“过程”,即是对目前为止与某一研究问题相关文献的系统查阅和分析,以了解该领域研究状况,也是一个“结果”,即最终要梳理出一个将要研究的问题、命题或假说,尽可能地呈现自己研究与已有研究的联系与区别。 1.为什么要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有两个特点:一是“展示性”;二是“导向性”。前者反映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全貌、脉络以及内部结构的整体把握,后者则反映文献综述的最终归宿与“结晶”,如果没有归宿,说明就是瞎逛,而没有结晶,说明就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概而言之,文献综述就是在全面、深入理解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及可行思路。一方面,展示自己对已有研究文献的掌握情况,必须具体,否则没有人相信;另一方面,分析已有文献并论证自己研究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理论上与实践上)。从这个角度来看,文献综述其实是一项“研究”工作,即从文献角度来论证自己接下来的研究是有价值并可行的。从论证性质来看,它应该是议论文。 2.如何写“文献综述”? 写文献综述,应该围绕文献综述的目的来写。文献综述的目的有二:一是提出问题,二是论证思路。那么,文献综述首先最好能够按照所考察的问题来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其次,文献综述在梳理过程中还应该对已有相关研究的角度、方法及发现展开评价,由此为自己的问题与思路开辟道路。 (1)文献综述应为选择和界定研究问题服务 文献综述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确定研究问题的价值和方向。研究问题始于文献回顾。应该看到,一些学生会对如何选题特别是如何选择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问题,以及如何提高研究课题的价值等方面提出疑问。这些提问既与研究问题的选择相关,也与文献回顾的工作相关。而文献回顾工作就应该为聚焦问题而服务。 其次,研究问题提出需要文献回顾来提供学理支持。值得强调的是,问题不是提出来的,而是论证出来的。而论证问题的价值、意义及研究的可行性,其关键还要依靠文献回顾,只有基于已有文献回顾才能阐明清楚自己将要进行的研究、所要研究的问题值得做。文献回顾将表明已有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空间,以及自己研究与已有研究的联系与区别。 (2)文献综述需要为研究设计与思路服务 通过文献回顾,我们可以了解到以前的研究者在探索该问题领域时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策略,所采用的各种具体研究方法,以及所使用的研究工具和手段。这些研究角度、研究策略和研究方法,代表了以前研究者所尝试过的各种探索道路。无论其成功与否,结论如何,都为我们在自己的研究中确定研究视角、进行研究设计以及选取研究方法提供了一种借鉴和参考的框架。 文献回顾同时还是研究者呈现其研究逻辑的重要过程,通过将研究的问题与分析框架、资料性质等紧密联系起来,文献回顾也可以清楚地呈现出研究设计的内在逻辑。研究者通过评价前人研究中各种各样研究设计的成功之处,就十分便于在自己的研究中进行借鉴。从这角度来讲,文献回顾部分最好按照自己研究的内容来安排,这样可以做到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当然,正是有了前人研究的这些帮助,研究者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才能够避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甚至还能够有所创新。 (3)文献综述写作需要注意的三个要点 要点之一:首先需要将“文献综述”与“背景描述”区分开来。我们在研究问题的时候,确实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中国合作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实现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与之相对的是,文献综述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 要点之二:围绕自己的研究问题对已有研究进行比较与梳理。其中的关键是比较,找出针对所研究的问题,其已有研究在视角、方法及结论上的异同,有点像“将钟表拆成一个一个的零件,然后对这些零件进行比较”,这是基本功。 要点之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很多时候,初学者写的文献综述就像是流水账,没有归纳和概括。这反映出作者对问题的把握还不够深刻,或者说是在综述时,对用问题串联文献还不够自信。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就是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直路最短、最省事。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 就行了。 (三)论证研究设计与思路 在开题报告里你还应当说清楚你选了这个题目之后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有了问题之后,接下来准备怎么去找答案,即要阐述大致的研究思路,以及具体方法,如案例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方法、理论模型法和计量实证研究方法等。研究设计与思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念界定。即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借鉴前人已有的经验和经历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尤其是要解释清楚自己本研究中的相关概念的实际含义。 2.分析框架。分析框架是对整个研究分析思路的部署与安排,它可以是理论性的,也可以是概念性的,但它在形式上是简约的,而不是很复杂的。 3.研究方法。一个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 必须以严谨规范的方法为支撑。在论文研究写作过程中,学生应在对研究方法的认识、理解的基础上,选择与应用某特定研究方法, 并将其具体实施于自己的论文工作中。学生在介绍自己的论文方法时,不是对方法概念的解释,而是要介绍如何使用该研究方法,比如问卷调查法,学生需要阐述清楚自己的问卷是自制的呢?还是沿用的前人的呢?在写这部分内容时,不要罗列一大堆的研究方法,主要介绍一下最主要的研究方法,具体过程和选择依据讲清楚就可以了。 更进一步来看,研究方法要与所研究的问题匹配。虽然许多研究方法有着比较广泛的适应性,但是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角度、路线、方式就不同,研究方法不仅仅与论文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由问题的提出来完成)相互对应,更重要的是要与研究内容中的具体问题基本对应(不一定一个问题对应一种方法,也不是一种方法对应一个问题),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对研究内容所涉及的问题加以归类,然后根据各类问题设计适合的研究方法。 在研究设计与思路这一部分,需要把握的是,整个行文是“论证”而不是描述,即向读者或同行阐述你的研究设计与思路之于你的研究问题是贴切的,是可行的。 在问题提出、文献回顾以及研究设计与思路论证三个方面中,文献回顾是重点。没有文献综述,研究者就无法找到自己的题目,也不知道这个题目别人已经做得怎么样了,所以要认真进行综述。当然,综述的目的还是引出研究者自己的问题,所以不能忘记评述。 三、怎样写 开题报告框架主体部分包含的内容主要有:选题缘由、文献综述、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的步骤、研究提纲。 1.题目。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题目就是文章的眼睛,要明亮而有神,是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题目就是告诉别人你要干什么或解决什么问题。要求: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切记简单的罗列现象或者陈述事实。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③文章题目要体现研究的侧重点,要呈现研究对象以及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研究的对象和研究内容一定要在题目呈现);如果确因研究需要,就采用主副标题。 2.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 3.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的综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阐述该选题的目的、相关研究进展情况、理论适用性、研究方法等。 4.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明了论文的基本框架。开题报告的提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课题的目的、意义(论证);②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梳理);③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有关指标、主要研究方法;④进度安排;⑤预期研究结果。 5.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四、开题报告之“开题”环节在本科生开题环节,指导老师要从硬性要求与非硬性要求两个层面,来判断学生的开题报告是否合格,并围绕这些要求提出完善意见。 1.硬性要求 所谓硬性要求,是指决定开题报告是否合格的要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选题是否符合专业要求。这一点从论题就可以观察得出,凡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则一律视为不合格,应重新选题和开题。 (2)选题意义是否得到了有力论证。这从开题报告中的选题理由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出。如果选题意义是东拼西凑,或是牛头不对马嘴,同样需要重新开题。 (3)选题是否具有可操作完成的可行性。这可以从研究基础、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项目中审议得出。如果题目太大,显然是本科生无法完成的选题,或者是其没有能力完成的,则必须重新开题。 2.非硬性要求 所谓非硬性要求,是指在已经具备开题“要件”的基础上,对其是否能够做得更好而提出的要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研究现状的把握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对文献掌握是否充分;对文献资料的内容介绍是否具体;对文献资料是否进行了分类整理再加以介绍;对文献资料研究内容是否有自己的归纳评议; 是否阐明了研究现状与本人要做的研究之间的关系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流水账”式的文献综述。 (2)写作提纲的逻辑关系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论文题目、章节标题是否准确鲜明;一级章标题是否紧扣了论文题目内容、二级标题是否紧扣了一级标题内容;;章标题是否符合平行展开或递进深入的逻辑关系;二级标题是否符合平行展开或递进深入的逻辑关系;写作提纲是否完备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思路式”或“编书式”的写作提纲,因为它们缺乏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写作提纲最好能按照内容或观点来写,按重要性排序。 (3)参考文献的准备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是否包括著作、论文等各类参考文献:是否包括对本项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著; 是否包括反映最新研究的文献; 是否具有一定时间跨度的文献; 是否包括国内外的参考文献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杂烩式”式的参考文献。 (4)开题报告书撰写的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 写作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各项内容是否完备;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具有针对性; 文字是否表达准确、简练,是否有条理等。其中,特别要反对临时“拼凑式”式的开题报告书。 五、结语 现如今,本科生开题报告都以规范的表格形式来呈现,这种形式在确立标准与规范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由于表格内含的项目被分割符号分离开来,从表面看,每个项目都有自身的独立性,但这样却很容易忽略各项目之间的联系。许多本科生狭隘地认为,似乎填好了表格所要求的项目,开题报告就算完成了;再加上学生们以日常思维来理解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的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研究工作计划等,在他们看来,开题报告似乎就是他们的学习计划或工作计划,按部就班的痕迹太重。 个人认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的首要药方是“以问题为中心”。开题报告就是有依据地提出问题,对问题加以分析,谋划解决问题的方法。界定清楚了问题,才能做到目标明确。从内容来看,开题报告至少需要提供问题、理论及方法方面的思考内容。只要学生们坚持一切以问题为中心,就不难找到开题报告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不难写出能够真正指导自己研究的开题报告来。 开题报告的关键是文献综述,它是提出问题的重要依据所在,也是确立研究思路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关键支撑。可以说,文献综述最能反映学生所完成的工作量。 开题报告的主体应是内容与观点,而不是“思路”或“角度”。也就是说,应以推进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而不是搞一些概念或方法上的噱头及花拳绣腿。 开题报告中一定要明确所运用的方法是什么,该方法的特点是什么?选择该方法的依据是什么?等等,最好能拿出一个专题部分来把所要使用的方法阐述清楚。 最后,再次重申个人对学生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做到言之有据、文字表述准确。一言以蔽之,宁做一条对社会有价值的清澈小溪,也绝不做貌似高大上的一池浑水。
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面
要做好投资环境的分析,对构成投资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也要做好市场研究,包括市场供求预测、竞争力分析、价格分析、市场细分、定位及营销策略论证。
2、技术方面
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
3、组织方面
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4、风险因素及对策
对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组织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对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扩展资料:
可行性论证要点如下:
1、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2、从事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
3、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
4、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
5、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行性分析
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
开题报告及好比一个好的方案,而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分析。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专家组及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
3.毕业设计的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技术指标;
(2)工作思路;
(3)课题的准备情况及进度计划;
(4)参考文献。
4.开题报告的撰写应符合科技文献规范,且不少于2000字;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包括中外文科技期刊、教科书、专著等。
5.开题报告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倍行距。附页为A4纸型,左边距75px,右边距50px,上下边距为,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倍行距。
6.“课题性质”一栏:
理工类:A.理论研究 B.应用研究 C工程设计 D.软件开发 E.其它
经管文教类:A.理论研究 B.应用研究 C.实证研究 D.艺术创作 E.其它
“课题来源”一栏:
A.科研立项 B.社会生产实践 C.教师自拟 D.学生自选
“成果形式”一栏:
A.论文 B.设计说明书 C.实物 D.软件 E.作品一、题目背景和意义(宋体小三加粗缩进2字符)
(内容宋体小四号)
(应列示毕业设计的题目和选题的背景、意义和题目理论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土木工程 专业班级:工程管理1班
课题名称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用及分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2、 可行性研究是在建设项目的投资前期,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从而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选择的`一种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建设项目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佳经济效果的科学方法,投资业主和国家审批机关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对此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和如何进行投资,是项目建设单位决策性的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多方案的比较和优选,提个正确的前期决策基于一个正确的项目的研究的基础上,因此现在越来越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根据帕累托定理,前期的决定的项目工程的费用往往占据了多数,这是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无法比拟的。
4、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 厦门市场的宏观经济情况,整体住宅市场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选取一个项目,对项目进行swot分析,项目的定位市场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项目的进度计划
项目的营销方案的设定
对项目进行总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
项目的财务分析
项目的风险分析
采用需求供给分析,市场调查法,增量收益法等对项目进行研究分析
5、项目的定量分析: :通过市场调查法,增量收益,类比法,以及工程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来正确的分析项目的资金筹集和项目的收益的情况
6、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项目的合理的定位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用合适的方法去克服
项目的财务方面如何达到效益最大化
7、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4月中旬刊 赵红
《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邢林
《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及问题解决对策》 张武超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2012年48期
《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丘玲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廖志聪 科技与经济学报;
《可行性研究作用与分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勇 方志达
《市场营销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郭国庆主编
《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勇 方志达主编
《建筑工程估价》 中国电力出版社 邢莉燕 主编
《工程财务管理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统计学原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 李洁明 祁新娥著
《工程项目 ……(未完,全文共2259字,当前仅显示14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用及分析》)
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写的方法:
1、首先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对于收集的基础资料,要按照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如实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从客观数据出发,通过科学分析,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内容要完整,应尽可能多地占有数据资料,避免粗制滥造,搞形式主义。
可行性论证要点
1、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2、从事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
3、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
4、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
5、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分析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
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
开题报告及好比一个好的方案,而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分析。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专家组及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
3.毕业设计的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技术指标;
(2)工作思路;
(3)课题的准备情况及进度计划;
(4)参考文献。
4.开题报告的撰写应符合科技文献规范,且不少于2000字;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包括中外文科技期刊、教科书、专著等。
5.开题报告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倍行距。附页为A4纸型,左边距75px,右边距50px,上下边距为,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倍行距。
6.“课题性质”一栏:
理工类:A.理论研究 B.应用研究 C工程设计 D.软件开发 E.其它
经管文教类:A.理论研究 B.应用研究 C.实证研究 D.艺术创作 E.其它
“课题来源”一栏:
A.科研立项 B.社会生产实践 C.教师自拟 D.学生自选
“成果形式”一栏:
A.论文 B.设计说明书 C.实物 D.软件 E.作品一、题目背景和意义(宋体小三加粗缩进2字符)
(内容宋体小四号)
(应列示毕业设计的题目和选题的背景、意义和题目理论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土木工程 专业班级:工程管理1班
课题名称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用及分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2、 可行性研究是在建设项目的投资前期,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从而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选择的`一种方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建设项目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佳经济效果的科学方法,投资业主和国家审批机关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对此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和如何进行投资,是项目建设单位决策性的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多方案的比较和优选,提个正确的前期决策基于一个正确的项目的研究的基础上,因此现在越来越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根据帕累托定理,前期的决定的项目工程的费用往往占据了多数,这是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无法比拟的。
4、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 厦门市场的宏观经济情况,整体住宅市场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选取一个项目,对项目进行swot分析,项目的定位市场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项目的进度计划
项目的营销方案的设定
对项目进行总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
项目的财务分析
项目的风险分析
采用需求供给分析,市场调查法,增量收益法等对项目进行研究分析
5、项目的定量分析: :通过市场调查法,增量收益,类比法,以及工程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来正确的分析项目的资金筹集和项目的收益的情况
6、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项目的合理的定位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用合适的方法去克服
项目的财务方面如何达到效益最大化
7、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4月中旬刊 赵红
《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邢林
《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及问题解决对策》 张武超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2012年48期
《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丘玲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廖志聪 科技与经济学报;
《可行性研究作用与分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勇 方志达
《市场营销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郭国庆主编
《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勇 方志达主编
《建筑工程估价》 中国电力出版社 邢莉燕 主编
《工程财务管理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统计学原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 李洁明 祁新娥著
《工程项目 ……(未完,全文共2259字,当前仅显示14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用及分析》)
内容提要: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导师都应该重视开题报告,不应该把它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环节或流于形式。所谓开题报告,就是提出问题,论证思路。开题报告主要包括:提出问题、回顾文献、论证研究设计和思路,其中文献综述是提出问题、论证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写开题报告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开题报告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思考和安排;第二,开题报告的主体应该是内容,而不是“思考”或“角度”;三、开题报告是大家交流讨论的,所以尽量写清楚,态度要谦虚,让人愿意出主意。内容结构一、为什么要写:正确认识开题报告的作用和重要性二、写什么:问题、文学和观念(一)提问(二)文献综述(三)实证研究的设计和思路第三,怎么写四、开题报告的“开题”环节动词(verb的缩写)结论一、为什么要写:正确认识开题报告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本科生需要写毕业论文。开题过程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有:问题意识淡薄、研究方法误用、研究缺乏创新、写作水平不高。总结起来,原因无非两种:一种是主观的,就是学生本身不认真不努力,就是想应付,只是为了开题而开题。另一种是客观的,即学生没有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巧,对开题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基本要求不了解或不太了解。在后一种情况下,导师更有必要加强对学生开题报告的指导,告诉学生该做什么、怎么做开题报告,避免开题报告成为现场指导会和滞后的指导活动。因此,首先要帮助学生明确开学报告的重要性。(1)开题报告是对本科生四年理论学习、思维和应用能力的一次检验,是本科生写论文极其重要的环节。从经验来看,一个好的开场白是一篇论文成功的一半。开题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论文写作是否顺利甚至完成。(2)开题报告的第一个重要功能是提出研究问题,论证研究思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开题报告不仅要明确提出研究者要研究的问题,还要说明提出这些问题的依据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因此,撰写开题报告不能满足于在本科培养计划中一步一步地填写开题报告表格,而应该专注于研究目的,理清研究报告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其内在逻辑去表达。(3)开题报告还有一个潜在作用,就是交流与探讨。学生在准备和撰写开题报告时就应考虑到,写出来的开题报告,就是要让老师、专家和同学来帮忙判断一下:将要研究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等等。其中,“基本论点和研究方法”是指导老师考察的重点。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学生在研究报告中往往花费大量笔墨铺陈文献综述, 喜欢谈论别人的东西,但一谈到自己的研究方法时便寥寥数语、一掠而过。这样的话, 指导老师怎么能判断出你的研究前景呢? 又怎么能对你的研究思路给予切实的指导和建议呢?二、写什么:问题、文献与思路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第一个任务,其作用是阐述论文选题依据,以及对研究设计与思路的初步构思。从内容上看,开题报告包括三大要件:一是提出问题;二是回顾文献;三是论证研究设计与思路。(一)问题的提出虽然开题报告的第一部分要求陈述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差异,但其核心却是一致的,即都内在地指向所要研究的问题。所谓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在理论或实践中存在但又还没有研究或没有得到彻底研究的问题。对初学者而言,所研究的问题可以暂时撇开创新性,但至少应该具备理论性,有现实意义,并符合一定的方法规范。 (1)问题提出是有专门格式要求的! 所提出的问题至少应包含理论概念,如能涉及到相关理论,那就更好了。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研究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包含特定的概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才能发展起来。因此,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达。 同时,所提出的问题应符合专门的格式。对于初学者而言,要么是“临摹”相关文献模仿着提出一个像模像样的问题,要么是在有经验的老师指导下,提出一个自己感兴趣、同时也能得到同行认可的问题。最忌讳的是,随意随性地将现实世界中的一些现象、矛盾或冲突简单地构造成所要研究的问题。 (2)问题不是一下子跳出来的! 提出问题,好比“剥笋”,是一个思维逐渐聚焦的过程,结合已有文献和自己的思考,一层一层地剥,还是比较艰辛的。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思维训练。值得推荐的是“三步走”训练,即:第一步,先划定一个“兴趣范围”,如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金融、金融监管等,以此为圆心,广泛浏览相关的媒体报道、政府文件和学术文章,找到其中的“症结”或“热点”。第二步,总结以往研究者大体从哪些研究视角来分析该“症结”或“热点”、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和实证方法等。第三步,考察研究该问题的可行性。例如,现有理论是否可以解释所关注的问题?或者,同一问题能否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或者理论本身的前提假设、逻辑推演是否存在缺陷。将上述些问题细致捋一遍,就可以找到自己研究的立足点,即自己研究究竟与已有研究有哪些异同。 (3)如何陈述问题? 陈述问题实质上就是凝练核心观点的过程,问题陈述其实应包含研究者的初步判断,即假说。从假说的提出及验证角度来讲,研究者脑海里其实已有对问题的初步认识和回答。应该注意的是,所谓的假说或针对问题的观点应当来自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总结,而不是为了套理论而“削足适履”。 (4)如何才能提出一个好的问题? 一个好的问题最好能满足以下四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该问题能够直接锁定当前经济社会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即该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形成破解现实难题的政策举措;第二个要求是该问题的提出应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最好能与经济学研究中的某个理论基准直接对应,这将反映研究者的专业思维范式与思考深度。对初学者而言,可以说,所从事的大部分研究都是理论应用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的提出其实也是找准一个理论并在理论指导下展开观察和思考的过程。切记,这里的理论是“基准”或“参照”,可以运用或借助它们来更好地观察、分析现象和问题,而不应该是直接应用。第三个要求是问题的提出应包含对研究方法的考虑。第四个要求是问题的提出应暗含问题的解答,即提出者应有初步结论或待检验的假说。 因此,对问题的思考或提出,至少需要从现实需求、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及初步研究结论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大部分初学者在问题提出阶段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上述四个方面下的功夫不够,或者是在上述四个方面统筹考虑不周。 提出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阐明其依据。从问题所处的研究背景来看,这个依据就是问题、方法与观点三者之间的关系。论证所提出问题的价值与意义,其核心就在于,要阐明这种相互关系及其内在逻辑。具体表现在:①问题与问题是相互联系的。研究者可以从他人所提出的问题中生出新问题,研究者首先要熟悉相关文献,并对其加以研究(包括文献综述或述评),找到其中所研究的问题。通常,问题都是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如果不把握问题发展的历史及现状,不仅难以理解当前正在研究的问题,而且无法觉察问题的发展趋势。②问题与方法是相互联系的。一般而言,如果不从方法层面考虑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以及方法与问题之间的匹配性,对方法的理解就不可能充实,同时也不可能创造性地提出适合于解决问题的新方法。③观点与问题、方法是相互联系的。观点与所研究的问题、所运用的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对问题的梳理、没有对方法的分析,就很难判断出这些观点的正确性;可见,对研究文献中的观点加以研究,绝对离不开对问题和方法的考察。因此,基于现有文献所呈现的观点为基础去提出问题,就要求研究者具有对问题、理论、方法及观点的综合性认识,这种综合性可以表现在问题的澄清、方法的修正、新观点的生成上,当研究者把新观点的生成作为问题提出来的时候,就相当于提出了一种新的假设。 考虑到文献综述基本上都是围绕问题、方法与结论来陈述的,如果研究者能够认真完成文献综述工作的话,完成提出问题的这个任务就不那么困难了。毫不夸张地讲,做好文献综述是提出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5)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背景。 一般而言,在引言或导论中都应先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并要有针对性,注重结合文献回顾并以资料分析为基础。 关于研究价值,既不能空而大,也不能去套,或罗列那些根本解决不了的研究目标。研究的创新是相对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别人没有的,这种“不同”才可能是自己文章的亮点。这方面不强求,也不做硬性规定。但对研究价值与创新的阐述,都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不要把与自己无关的或自己根本解决不了的罗列上去。应切记:尽量写与自己研究相关的价值与意义! (6)选题的若干细节 一个清晰的选题,往往已经隐含着论文的基本结论,因此选题应本着以下原则: 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难易度及任务量适宜。 与自己实际教育背景、科研工作或实践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 反映本学科的新问题、新理论、新方法或新政策的题目。 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一个悖论:越小的题目需要阅读的文献越多,思考也越多,但越容易去做!其中的道理其实比较简短,只有下了大功夫,才可能将题目“缩小”下来。 (二)文献回顾 文献综述是撰写开题报告的基础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地位。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也称为“文献回顾”、“文献考察”、“文献评论”、“文献评估”等,这些词彼此可替代使用。文献综述即是一个“过程”,即是对目前为止与某一研究问题相关文献的系统查阅和分析,以了解该领域研究状况,也是一个“结果”,即最终要梳理出一个将要研究的问题、命题或假说,尽可能地呈现自己研究与已有研究的联系与区别。 1.为什么要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有两个特点:一是“展示性”;二是“导向性”。前者反映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全貌、脉络以及内部结构的整体把握,后者则反映文献综述的最终归宿与“结晶”,如果没有归宿,说明就是瞎逛,而没有结晶,说明就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概而言之,文献综述就是在全面、深入理解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及可行思路。一方面,展示自己对已有研究文献的掌握情况,必须具体,否则没有人相信;另一方面,分析已有文献并论证自己研究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理论上与实践上)。从这个角度来看,文献综述其实是一项“研究”工作,即从文献角度来论证自己接下来的研究是有价值并可行的。从论证性质来看,它应该是议论文。 2.如何写“文献综述”? 写文献综述,应该围绕文献综述的目的来写。文献综述的目的有二:一是提出问题,二是论证思路。那么,文献综述首先最好能够按照所考察的问题来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其次,文献综述在梳理过程中还应该对已有相关研究的角度、方法及发现展开评价,由此为自己的问题与思路开辟道路。 (1)文献综述应为选择和界定研究问题服务 文献综述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确定研究问题的价值和方向。研究问题始于文献回顾。应该看到,一些学生会对如何选题特别是如何选择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问题,以及如何提高研究课题的价值等方面提出疑问。这些提问既与研究问题的选择相关,也与文献回顾的工作相关。而文献回顾工作就应该为聚焦问题而服务。 其次,研究问题提出需要文献回顾来提供学理支持。值得强调的是,问题不是提出来的,而是论证出来的。而论证问题的价值、意义及研究的可行性,其关键还要依靠文献回顾,只有基于已有文献回顾才能阐明清楚自己将要进行的研究、所要研究的问题值得做。文献回顾将表明已有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空间,以及自己研究与已有研究的联系与区别。 (2)文献综述需要为研究设计与思路服务 通过文献回顾,我们可以了解到以前的研究者在探索该问题领域时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策略,所采用的各种具体研究方法,以及所使用的研究工具和手段。这些研究角度、研究策略和研究方法,代表了以前研究者所尝试过的各种探索道路。无论其成功与否,结论如何,都为我们在自己的研究中确定研究视角、进行研究设计以及选取研究方法提供了一种借鉴和参考的框架。 文献回顾同时还是研究者呈现其研究逻辑的重要过程,通过将研究的问题与分析框架、资料性质等紧密联系起来,文献回顾也可以清楚地呈现出研究设计的内在逻辑。研究者通过评价前人研究中各种各样研究设计的成功之处,就十分便于在自己的研究中进行借鉴。从这角度来讲,文献回顾部分最好按照自己研究的内容来安排,这样可以做到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当然,正是有了前人研究的这些帮助,研究者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才能够避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甚至还能够有所创新。 (3)文献综述写作需要注意的三个要点 要点之一:首先需要将“文献综述”与“背景描述”区分开来。我们在研究问题的时候,确实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中国合作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实现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与之相对的是,文献综述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 要点之二:围绕自己的研究问题对已有研究进行比较与梳理。其中的关键是比较,找出针对所研究的问题,其已有研究在视角、方法及结论上的异同,有点像“将钟表拆成一个一个的零件,然后对这些零件进行比较”,这是基本功。 要点之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很多时候,初学者写的文献综述就像是流水账,没有归纳和概括。这反映出作者对问题的把握还不够深刻,或者说是在综述时,对用问题串联文献还不够自信。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就是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直路最短、最省事。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 就行了。 (三)论证研究设计与思路 在开题报告里你还应当说清楚你选了这个题目之后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有了问题之后,接下来准备怎么去找答案,即要阐述大致的研究思路,以及具体方法,如案例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方法、理论模型法和计量实证研究方法等。研究设计与思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念界定。即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借鉴前人已有的经验和经历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尤其是要解释清楚自己本研究中的相关概念的实际含义。 2.分析框架。分析框架是对整个研究分析思路的部署与安排,它可以是理论性的,也可以是概念性的,但它在形式上是简约的,而不是很复杂的。 3.研究方法。一个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 必须以严谨规范的方法为支撑。在论文研究写作过程中,学生应在对研究方法的认识、理解的基础上,选择与应用某特定研究方法, 并将其具体实施于自己的论文工作中。学生在介绍自己的论文方法时,不是对方法概念的解释,而是要介绍如何使用该研究方法,比如问卷调查法,学生需要阐述清楚自己的问卷是自制的呢?还是沿用的前人的呢?在写这部分内容时,不要罗列一大堆的研究方法,主要介绍一下最主要的研究方法,具体过程和选择依据讲清楚就可以了。 更进一步来看,研究方法要与所研究的问题匹配。虽然许多研究方法有着比较广泛的适应性,但是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角度、路线、方式就不同,研究方法不仅仅与论文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由问题的提出来完成)相互对应,更重要的是要与研究内容中的具体问题基本对应(不一定一个问题对应一种方法,也不是一种方法对应一个问题),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对研究内容所涉及的问题加以归类,然后根据各类问题设计适合的研究方法。 在研究设计与思路这一部分,需要把握的是,整个行文是“论证”而不是描述,即向读者或同行阐述你的研究设计与思路之于你的研究问题是贴切的,是可行的。 在问题提出、文献回顾以及研究设计与思路论证三个方面中,文献回顾是重点。没有文献综述,研究者就无法找到自己的题目,也不知道这个题目别人已经做得怎么样了,所以要认真进行综述。当然,综述的目的还是引出研究者自己的问题,所以不能忘记评述。 三、怎样写 开题报告框架主体部分包含的内容主要有:选题缘由、文献综述、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的步骤、研究提纲。 1.题目。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题目就是文章的眼睛,要明亮而有神,是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题目就是告诉别人你要干什么或解决什么问题。要求: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切记简单的罗列现象或者陈述事实。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③文章题目要体现研究的侧重点,要呈现研究对象以及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研究的对象和研究内容一定要在题目呈现);如果确因研究需要,就采用主副标题。 2.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 3.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的综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阐述该选题的目的、相关研究进展情况、理论适用性、研究方法等。 4.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明了论文的基本框架。开题报告的提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课题的目的、意义(论证);②国内外研究概况和有关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梳理);③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有关指标、主要研究方法;④进度安排;⑤预期研究结果。 5.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四、开题报告之“开题”环节在本科生开题环节,指导老师要从硬性要求与非硬性要求两个层面,来判断学生的开题报告是否合格,并围绕这些要求提出完善意见。 1.硬性要求 所谓硬性要求,是指决定开题报告是否合格的要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选题是否符合专业要求。这一点从论题就可以观察得出,凡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则一律视为不合格,应重新选题和开题。 (2)选题意义是否得到了有力论证。这从开题报告中的选题理由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出。如果选题意义是东拼西凑,或是牛头不对马嘴,同样需要重新开题。 (3)选题是否具有可操作完成的可行性。这可以从研究基础、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项目中审议得出。如果题目太大,显然是本科生无法完成的选题,或者是其没有能力完成的,则必须重新开题。 2.非硬性要求 所谓非硬性要求,是指在已经具备开题“要件”的基础上,对其是否能够做得更好而提出的要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研究现状的把握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对文献掌握是否充分;对文献资料的内容介绍是否具体;对文献资料是否进行了分类整理再加以介绍;对文献资料研究内容是否有自己的归纳评议; 是否阐明了研究现状与本人要做的研究之间的关系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流水账”式的文献综述。 (2)写作提纲的逻辑关系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论文题目、章节标题是否准确鲜明;一级章标题是否紧扣了论文题目内容、二级标题是否紧扣了一级标题内容;;章标题是否符合平行展开或递进深入的逻辑关系;二级标题是否符合平行展开或递进深入的逻辑关系;写作提纲是否完备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思路式”或“编书式”的写作提纲,因为它们缺乏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写作提纲最好能按照内容或观点来写,按重要性排序。 (3)参考文献的准备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是否包括著作、论文等各类参考文献:是否包括对本项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著; 是否包括反映最新研究的文献; 是否具有一定时间跨度的文献; 是否包括国内外的参考文献等。其中,特别要反对“杂烩式”式的参考文献。 (4)开题报告书撰写的情况。对这部分内容的审议主要看: 写作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各项内容是否完备;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具有针对性; 文字是否表达准确、简练,是否有条理等。其中,特别要反对临时“拼凑式”式的开题报告书。 五、结语 现如今,本科生开题报告都以规范的表格形式来呈现,这种形式在确立标准与规范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由于表格内含的项目被分割符号分离开来,从表面看,每个项目都有自身的独立性,但这样却很容易忽略各项目之间的联系。许多本科生狭隘地认为,似乎填好了表格所要求的项目,开题报告就算完成了;再加上学生们以日常思维来理解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的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研究工作计划等,在他们看来,开题报告似乎就是他们的学习计划或工作计划,按部就班的痕迹太重。 个人认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的首要药方是“以问题为中心”。开题报告就是有依据地提出问题,对问题加以分析,谋划解决问题的方法。界定清楚了问题,才能做到目标明确。从内容来看,开题报告至少需要提供问题、理论及方法方面的思考内容。只要学生们坚持一切以问题为中心,就不难找到开题报告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不难写出能够真正指导自己研究的开题报告来。 开题报告的关键是文献综述,它是提出问题的重要依据所在,也是确立研究思路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关键支撑。可以说,文献综述最能反映学生所完成的工作量。 开题报告的主体应是内容与观点,而不是“思路”或“角度”。也就是说,应以推进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而不是搞一些概念或方法上的噱头及花拳绣腿。 开题报告中一定要明确所运用的方法是什么,该方法的特点是什么?选择该方法的依据是什么?等等,最好能拿出一个专题部分来把所要使用的方法阐述清楚。 最后,再次重申个人对学生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做到言之有据、文字表述准确。一言以蔽之,宁做一条对社会有价值的清澈小溪,也绝不做貌似高大上的一池浑水。
问题一:论文可行性怎么写 一、首先就是提出论题焦点 二、说明历史材料证明该论题有哪些关点被证明 三、提出你自己同意或是新的证点,并举证 四、还可能存在的问题所在,和你证点相驳的有哪些 五、将你提出的论点与相驳的所对比以证明你的有理 以上为可行性分析的几点,在然后就是格式排版和资料的引用 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可行性分析应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主要内容 1、全面深入地进行市场分析、预测。调查和预测拟建项目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的供需情况和销售价格;研究产品的目标市场,分析市场占有率;研究确定市场,主要是产品竞争对手和自身竞争力的优势、劣势,以及产品的营销策略,并研究确定主要市场风险和风险程度。 2、对资源开发项目要深入研究确定资源的可利用量,资源的自然品质,资源的赋存条件和开发利用价值 3、深入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程选址,工艺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方案,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环境影响问题,节能节水,项目建成投产及生产经营的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进度计划,所需投资进行详细估算,融资分析,财务分析,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项目不确定性分析,风险分析,综合评价等等。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是由浅到深、由粗到细、前后联接、反复优化的一个研究过程。前阶段研究是为后阶段更精确的研究提出问题创造条件。可行性研究要对所有的商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利润风险进行准确落实,如果经研究发现某个方面的缺陷,就应通过敏感性参数的揭示,找出主要风险原因,从市场营销、产品及规模、工艺技术、原料路线、设备方案以及公用辅助设施方案等方面寻找更好的替代方案,以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如果所有方案都经过反复优选,项目仍是不可行的,应在研究文件中说明理由。但应说明,研究结果即使是不可行的,这项研究仍然是有价值的,因为这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除了以上所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外,我们在实际中还有一种与投资密切相关的研究,称为专题研究,主要是为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创造条件,研究和解决一些关键性或特定的一些问题,它是可行性研究的前提和辅助。专题研究分类如下: a.产品市场研究:市场需求及价格的调查分析和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以及预期的市场渗透、竞争情况的研究,产品的市场营销战略和竞争对策研究等。 b.原料及投入物料的研究:包括基本原材料和投入物的当前及以后的来源及供应情况,以及价格趋势。 c.试验室和中间试验专题研究:需要进行的试验和试验程度,以确定某些原料或产品的适用性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d.建厂地区和厂址研究:结合工业布局、区域经济、内外建设条件、生产物资供应条件等。对建厂地区和厂址进行研究选择。 e.规模经济研究:一般是作为工艺选择研究的组成部分来进行的。当问题仅限于规模的经济性而不涉及复杂的多种工艺时,则此项研究的主要任务是评估工厂规模经济性,在考虑可供选择的工艺技术、投资、成本、价格、效益和市场需求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生产规模。 f.工艺选择研究:对各种可能的生产技术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及经济性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特别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这种研究尤为必要。 g.设备选择......>> 问题二:论文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如何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如何选择问题 我一起萦绕于怀的,是在写论文开题报告的一年多时间里,导师反复追问的 一个问题:“你的 puzzle 是什么?”多少次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我的问题就是,中国的 半导体产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老师问题以其特有的储蓄,笑而不答。我在心中既恼 火又懊丧:这么简单的道理,这么明显的答案,到底哪儿不对了?! 奥妙就在于提出问题的“层次”。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集理论层面、解 决理论问题。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有其特定的概 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 话,理论才能够发展。极少有硕博论文是创造新理论的,能这样当然最好,但难度很大。 我们多数是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因此,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 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审视我最初提出的问题“中国半导体产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 ,这仅仅是对现象的探询,而非有待求证的理论命题。我的理论命题是:“中国产业政策 过程是精英主导的共识过程吗?”在这个命题中,“政策过程”、“精英政治”、“共识 诉求”三个术语勾勒出研究的理论大体范围和视角。 其次,选择问题是一个“剥笋”的过程。理论问题总是深深地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现实 背后,而发现理论问题,则需要运用理论思维的能力。理论思维的训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 过程。不过初学者也不必望而却步,大体上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划定一个“兴 趣范围”,如半导体产业、信息产业、农村医疗、高等教育体制等,广泛浏览相关的媒体 报道、 *** 文献和学术文章,找到其中的“症结”或“热点”。第二步,总结以往的研究 者大体从哪些理论视角来分析“症结”或“热点”、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如公共财政的 视角、社会冲突范式等。第三步,考察问题的可研究性,也就是我们自己的研究空间和研 究的可行性。例如,西方的理论是否无法解释中国的问题?或者同一个问题能否用不同的 理论来解释?或者理论本身的前提假设、逻辑推演是否存在缺陷?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我 们找到自己研究的立足点。不过还要注意我们研究在规定的一到两年时间内,是否可能完 成?资料获取是否可行?等等。 最后,如何陈述问题?陈述问题实质上就是凝练核心观点的过程。观点应当来自对现 实问题的思考和总结,而不是为了套理论而“削足适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充满动态的、丰富的景象,如何才能用恰当的术语、准确的逻辑表述出来呢?雄心勃勃的 初学者往往提出宏伟的概念或框架,但我的建议是尽可能缩小研究范围、明确研究对象, 从而理清对象的内存逻辑,保证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范的学 术论文。如“中国半导体产业政策研究”就是一个非常含糊的陈述,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 来收缩话题:( 1 )时间:从 1980 年到 2000 年;( 2 )对象: *** 的叛乱者和决策 行为,而不是市场、企业、治理结构等;( 3 )视角:政治和 *** 理论中的精英研究;( 4 )案例: 908 工程、 909 工程、 13 号文件和《电子振兴》,这是发生在 1980 - 2000 年间半导体政策领域的两个重大工程和两个重要文件。通过这样的明确界定,我们将 目光集中在“政策过程”、“精英”、“共识”几个显而易见的概念上,问题也就水落石 出了。同时,问题清楚了,我们在筛选信息和资料时也就有了明确的标准,在这个“信息 冗余”的时代,能够大大提高研究效率。 二、 如何做文献综述 首先需要将“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 问题三:论文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可行性分析能帮你写。 议论文的题目要求符合文体特征,要求鲜明,使人见其题而知其旨。观点鲜明的文章最受阅卷者的欢迎,因为它具有清澈感和透明感,能够传达出文章内容之大概,便于把握整篇文章的基本内容。 问题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的可行性论证部分怎么写? 可行性分析应该是,你将通过怎样的方法手段完成你的研究,所以,内容要有研究方法和步骤 问题五:论文可行性怎么写 我会写的,要帮忙吗。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都要求学生编写提纲。从写作程序上讲,它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从提纲本身来讲,它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 问题六:开题报告中论文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可行性分析应该是,你将通过怎样的方法手段完成你的研究,所以,内容要有研究方法和步骤 问题七:论文引言部分的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前言是正文“章”之前的一章。前言的写作应该包括研究综述,提出自己论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观点。 1.研究综述 写作毕业论文一定要有研究综述,也叫综述报告。研究综述是梳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并且对这些研究作出评价。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自己将要做的探讨。 在我审阅的学位论文中,研究综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过于简略,缺少分析评价。有的只是开列出了别人研究的论著,没有任何分析,以开列篇目代替自己的综述。有的研究综述占了整个论文的一半内容,以综述代替自己观点的论述。 2.研究观点 前言除了写作研究综述外,还要陈述自己的研究观点,自己在本论文中将要讨论什么问题,提出的观点是什么。对涉及论文观点的关键词作出界定,自己是在什么范围讨论这个问题,怎样使用这个观点。这样做,可以使自己的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别人看得明白。也避免了对讨论范围和关键词的歧义。 前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最好也有章节标题。 3.研究内容的总体描述 学位论文的分析方法,一般遵循两种程序,一是逻辑分析性程序:“分析―综合”,二是系统综合性程序:“综合――分析――综合”。我认为最好采用系统综合性程序,具有高屋建瓴,提纲挈领的作用。综合性程序的前一个“综合”是前言中,把研究对象看作一个综合体,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总体描述。“分析”就是在综合的基础上,把各个部分按照章节进行分观点的探讨,每一次分析的结果都反馈到上一层次的综合上。后一个“综合”就是在论文的结语部分,总结全文的研究,概括自己的论文观点。 因此,前言提出自己的研究观点,还需要进一步从整体上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也就是对自己的论述内容做一个系统的总体描述。这种总体描述相当于论文的摘要。便于读者一目了然地把握自己论文的论述观点和论述内容。也为下文进入第一章的论述做准备。也许有同学会说,我已经在论文摘要中谈了自己的研究内容,不必在前言中再谈论述内容。两者是不同的,前言属于学位论文的正文,在正文中应该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做一个综合描述。读者可以不看你的摘要,但是要看你的正文。如果你不在前言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做一个总体描述,你就错过了让读者了解你的论文总貌的一个机会,增加了读者了解你的论文观点的困难。你让读者一头雾水,半天找不到你的观点是什么。读者看不明白,也许就不愿意或者不耐烦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