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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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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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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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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学员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目前招生的院校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西南大学等高校。证书获得方式考生如果想顺利的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是需要进行撰写论文和进行答辩的。论文撰写的时间为1年,在这一年的时间内,需要将论文的题目、内容等全部确定,然后根据自己的题目进行撰写论文,在撰写论文时需要保证论文的质量和原创度。1年的时间并不只是用于撰写论文,写完的材料还需要交给自己的指导老师进行检查,对于错误的内容和格式都需要改正,然后将正确的论文以及提纲等交给自己的指导老师。在之后的半年时间内需要完成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时,需要条理清晰的回答相关问题,而且还需要阐述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和论点。如果经答辩老师评审通过就可以获得相应证书。课程学习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员可以采用周末上课、集中上课和远程上课的形式进行课程的学习,学制一般都为两年。

一定要遵循导师的指挥,毕业论文不能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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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职研究生都是双证的,学位证和毕业证。

在职法硕毕业论文答辩过程

据浙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老师介绍,论文答辩之前需要熟悉流程。

首先,毕业论文答辩是需要提前进行申请的,然后在举行论文答辩前的半个月,学员需要将之前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了意见的毕业论文和论文提纲、草稿等一式三份交给指导老师,同时,拟出需要提问的问题及答案。

等到论文答辩的时间后,考生就可以去参加答辩了。在答辩过程中,首先就是自我介绍以及对自己论文的简单介绍,包括论点和论据等方面。可以分成几部分内容分别介绍,最后说说自己的写作体会。然后就是由答辩老师进行提问的环节了,主答辩老师根据论文的内容进行提问,一般会题三个问题。之后学员有15—20分钟的独立准备时间,准备好问题的答案之后,当场进行回答。在回答过程中,老师根据实际情况,会进行插问。

学员逐一阐述完论文并回答完问题之后退场,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会根据论文的质量以及学员的答辩情况,集体商量之后决定学员是否能通过,并当场拟定评语和成绩。商量结束后,学员会回到答辩的场地。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以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为基础加以小结:肯定论文的有点和长处,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最后当面宣布学员的论文通过或者不通过,论文成绩一般情况下不当场宣布。

(三)学生答辩注意事项

1、带上自己的论文、资料和笔记本。

2、注意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

3、坦然镇定,声音要大而准确,使在场的所有人都能听到。

4、听取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精神要高度集中,同时,将提问的问题--记在本上。

5、对提出的问题,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以自信而流畅的语言,肯定的语气,不慌不忙地-一回答每个问题。

6、对提出的疑问,要审慎地回答,对有把握的疑问要回答或辩解、申明理由;对拿不准的问题,可不进行辩解,而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

7、回答问题要注意的几点:

(1)正确、准确。正面回答问题,不转换论题,更不要答非所问。

(2)重点突出。抓住主题、要领,抓住关键词语,言简意赅。

(3)清晰明白。开门见山,直接入题,不绕圈子。

(4)有答有辩。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既敢于阐发自己独到的新观点、真知灼见,维护自己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又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修正失误。

(5)辩才技巧。讲普通话,用词准确,讲究逻辑,吐词清楚,声音洪亮,抑扬顿挫,助以手势说明问题;力求深刻生动;对答如流,说服力、感染力强,给教师和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的流程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毕业论文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本平台。

在职法学硕士论文答辩

是的!在职研究生毕业时一定是要有论文答辩的。

论文一共有两次,一次是结业时的论文答辩,一次是申硕时的论文答辩。

结业时的论文答辩,是由学校要求,并组织的论文答辩,难度不会太大。通过答辩也比较容易。

申硕时的论文答辩主要涉及到拿硕士学位证,要求会高一些。不过大家也不必担心,学校会安排专门的老师为大家指导。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指南

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考生可通过2种方式报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来看看法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流程有哪些。1.法学同等学力申硕报考流程首先,要先报考研修班学习考生在达到学校招生要求后,可直接报考学校研修班学习,报名时间由招生院校规定,一般分为春、秋两季招生。其次,参加统考完成研修班学习,且达到统考要求后,参加申硕统考。3月份报名,5月份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是外语和学科综合2门,各科达到60分即可通过考试。最后,参加论文答辩在通过申硕统考之后,考生须准备论文答辩。2.法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流程首先,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每年10月份登录“研招网”报名,11月份要完成现场信息确认。其次,参加考试完成报名事宜后,考生可在12月底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考试,考试均为笔试;通过初试且达到复试要求后,考生需要按学校要求参中复试,复试主要是笔试和面试2个环节。最后,录取最终,学校会择优录取,排名越前,通过考试的几率越大。所以,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大家可通过以上2种方式报名。

在职研究生毕业时需要通过论文答辩。第一,在职研究生是需要完成毕业论文的在学完了所有的课程之后学员是需要完成毕业考核才能毕业的,而毕业论文就是考核学员个人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了毕业标准的一个地方,毕竟给了半年的时间要我们完成这个毕业论文,对我们的要求还是很高的,会要求反复修改才能完成的,并且最后写完提交上去之后还需要学员完成答辩才能毕业。第二,在职研究生答辩只有通过了才能毕业答辩主要是考验学员对自己的论文的理解,考核个人是否能够达到毕业的标准,所以如果说我们在答辩的时候,一次答辩会给的两次机会都没有通过,那么就会导致延期毕业,需要在下次举办答辩会的时候重新答辩才行,不通过的话是一直不能毕业的。所以这个既然涉及到了毕业的问题,就要严肃对待,并且如果延期很多次,并且学籍期满了还没毕业就拿不到证书了。【感兴趣的话点击此处,免费学习一下】关于研究生学历的提升,师大教育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师大博学从刚开始发展到现在已有十年之久了,是一家教学经验丰富的教育机构,师资团队也随着时间的发展越发强大,资深教师的教学经验都至少有五年以上。依托强大的师资与教学资源,搭建讲、练、测、评、答、督等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学员若想在毕业时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必须通过论文答辩。

下面是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技巧,供各位参考学习:

一、端正自身态度

学员想要通过该院校在职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就需要有个端正的态度。在仪表中,学员要保持干净整洁,从而为答辩老师留下较好印象。在撰写论文中,要认真对待。有不懂的问题,要及时请教指导老师,不能拖延。这样能够写出优质论文,从而提升答辩通过率。

二、耐心解答老师提问

论文答辩分为叙述和答疑两部分。其中,答疑属于答辩的重要环节,学员要耐心解答老师提问。在回答问题是,学员可以穿插一些实际案例分析。这样能够提升个人说服力,从而赢得老师共鸣。另外,若自己的回答与老师存在分歧,要尊重老师的建议。

三、要有清晰的表述

学员参加答辩时,要有清晰的表述。在语速方面,不能过快或过慢,要掌握一定节奏。在逻辑方面,学员要有始有终,保证语义的完整性。另外,自身从容面对答辩,保持良好心态,这样才能做到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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