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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刑法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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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刑法的危害行为

法律分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别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胡某,女,23岁,某市实验幼儿园的幼儿教师。1999年5月的一天,胡某带领她所教班级的十多名幼儿去郊区农村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幼儿甲比较顽皮,不慎跌入附近村庄农民所挖的粪池中。当甲在粪池中挣扎时,会游泳的胡某因为害怕粪池中的粪便会弄脏其衣服、身体而未能跳入粪池中及时地将甲救起,只是一边高声呼救,一边企图用树枝将甲救起。当附近的农民闻声赶来时,幼儿甲已经窒息死亡。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什么形式?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不作为形式。

一、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述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重合。但是如果抛弃行为中的意识要素,就不能被评价为”危害“行为,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即是其例。反之,如果危害行为包含意识要素,它就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这就陷于两难的境地。其二,犯罪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关键,将危害行为定位于犯罪客观方面并不能实现此界限功能,因为危害性并不是犯罪行为的特有属性,其他一般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行为是一个从行为本质进行界定的概念,并没有体现个罪中行为的形式特征,所以它也不具有区分个罪之功能。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定位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存在对于行为问题的层次缺失,因此导致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中的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相互混淆,难以区分。尤其是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更是从称谓到定性,都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危害行为”究竟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还是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与“危害行为”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可以说,以上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忽视的问题,也是研究“危害行为”必须解决并加以澄清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对于“危害行为”的称谓,不敢苟同。不如将“危害行为”的称谓恢复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将其性质概括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反而更为科学。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称之为“危害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的传统称谓。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顾名思义,“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据此定义的话,那么“危害行为”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诸如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等。“危害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不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我国刑法理论却将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称为“危害行为”,这在逻辑上存在着偏差,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不如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其准确定性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仅仅是犯罪行为的一个方面而已,并非实体意义的行为。即使为了理论研究的连贯性,套用“危害行为”的称谓也未尝不可,但刑法中研究的“危害行为”应当是具有特定意义的“危害行为”,而非一般意义的“危害行为”所能概括的。这一点必须在理论上明确。(二)“危害行为”并不是独立的实体行为。行为应当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由于“危害行为”完全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行为存在形式。即使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特定化为“危害行为”,即赋予“危害行为”以特定含义,笔者认为,也不能将其视为独立的行为。原因就在于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是不包含主观要素的,仅包含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行为应当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缺乏主观因素就不可单独成立行为,其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意义。(三)刑法调整范畴的准人。通过以上论述,可知由于正当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意外事件等与犯罪行为在客观性质上相类似,因此刑法将其纳人刑法所调整的范畴。那么,应当如何判断行为的客观性质呢?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的主体(包括行为主体的控制能力和控制义务)、行为的对象、利用何种客观条件等各构成因素来进行判断。正当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意外事件等这些非犯罪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均与犯罪行为不同,仅仅在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即行为的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具有类似之处:一种是该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与犯罪行为相同的危害结果,如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行为等。但这种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实施的,不是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体现,因而不是一般意义的行为,也就更加不是犯罪行为;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虽然在客观性质方面与犯罪行为类似,行为人也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犯罪行为不同的内容,因而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刑法理论将这两种行为定性为正当化行为,只是由于在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类似,刑法才将其纳人调整的范畴之内。由此可见,应当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恢复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这样不仅与刑法中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评价的行为等相近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而且弥补了现有行为理论的层次缺失,行为理论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三、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从社会所起的作用看,行为有危害行为和非危害行为之分。危害行为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特征。任何行为在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之前,立法者均以一定的价值标准先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规定下来,规定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身体举止本身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内涵。也正因如此,才称之为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由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二)不作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即是不作为犯。有的法律虽规定了特定义务,但刑法未认可的,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如依民法规定,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并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或认可这种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义务。行为人在业余时间则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或至多只能说是违反了道德义务。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犯罪。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如成年人带他的小孩去游泳,即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顾,小孩不慎进入深水区域,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但大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就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笔者倾向于将持有归于不作为,因为持有接近于不作为,它没有法律禁止的身体外部动作,因而不是作为。同时,它又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的,例如法律禁止非法持有枪支,因而非法持有者应当交出枪支,拒不交出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危害结果研究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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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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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瘦肉精的危害

盐酸克伦特罗属于非蛋白质激素,耐热,使用后会在猪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猪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2] ,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人类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肝以上者,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含“瘦肉精”的食品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

瘦肉精在医学上称为“盐酸克伦特罗”,既不是兽药,也不是添加剂,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属β-兴奋剂类激素,其化学成分为:α-[(叔丁氨基)甲基]-4-氨基二氯苯甲醇盐酸盐,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盐酸克伦特罗早期仅在医学上用于急救和肺科病(主要是平喘)。在动物体内,对营养物质具有重新分配的作用,能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降低脂肪沉积、提高饲料报酬等。

盐酸克伦特罗属于非蛋白质激素,耐热,使用后会在猪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猪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其他危害

有时,运动员会莫名其妙地被瘦肉精陷害。北京奥运会前,欧阳鲲鹏和美国泳将哈迪均因瘦肉精尿检阳性,而被禁止参赛。瘦肉精属蛋白同化制剂,能减少胴体脂肪合成,促进蛋白质合成,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止。运动员很少服用这种“低端产品”,尿检阳性者多数是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了含有瘦肉精的肉制品,十分无辜。

2010年5月,国际柔道联合会在突尼斯全体联会上对中国运动员佟文作出了“两年禁赛处罚”:由于奥运冠军佟文在2009年荷兰鹿特丹柔道世锦赛被查出赛后尿检呈阳性,国际柔联不仅剥夺了佟文本人在柔道运动员委员会的席位,还同时开出了全球禁赛两年的处罚。佟文的恩师、教练吴卫凤。“她(佟文)应该是无意中吃了含有大量瘦肉精的排骨才造成这样的后果。”

人类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肝以上者,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含“瘦肉精”的食品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

“瘦肉精”的化学名称为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人的医疗用药品,医学上称为平喘药或克喘素,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大剂量用在饲料中可以促进猪的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对人体有害。“瘦肉精”在我国已经禁用。

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入含有大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健康危害极大。“瘦肉精”在动物的肝、肺、肾、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

新闻中所提到的“瘦肉精”,指的就是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一类饲料添加剂。在中国,通常所说的“瘦肉精”则是指盐酸克伦特罗。它曾经作为药物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这种药物有一定兴奋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一家公司开始将其添加到饲料中,增加瘦肉率,但如果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剂量是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它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代谢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猪体内残留量都很大。人如果大量进食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即使少量食用没有明显症状,长期日积月累也会对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瘦肉精禁止添加在猪饲料中。

论文抄袭的危害

毕业论文抄袭的后果如下:

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

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若不是故意抄袭,大部分学校会降低学生的成绩或判其不及格,给予纪律处分;如有意抄袭,则可能无法完成作业或课程,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停学或开除;还有,在学术领域和其他以研究为基础的专业领域,抄袭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毕不了业。抄袭论文被查出来,就会通报批评,然后不会给毕业证,就毕不了业。

可能会被举报,如果属实会被撤销学位。

如湖南师范大学的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目前就被人举报了。

日常危害防范的毕业论文

摘 要 目前,病毒已成为困扰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网络发展的重要问题。掌握了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知识,一旦遇到计算机病毒就不会束手无策。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病毒的概念、传播途径、感染后的症状等的介绍,使读者对其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算机病毒所带来的危害。 关键词: 计算机病毒 传播途径 防范措施 大学生论文写作指导 论文的选题方法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注意... 毕业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注意事项 1 第一章 什么是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中文名称:病毒 英文名称:virus 定义1: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病毒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而在一般教科书及通用资料中被定义为:利用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缺陷,由被感染机内部发出的破坏计算机数据并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的一组指令集或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最早出现在70年代 David Gerrold 科幻小说 When . was One.最早科学定义出现在 1983:在Fred Cohen (南加大) 的博士论文 “计算机病毒实验”“一种能把自己(或经演变)注入其它程序的计算机程序”启动区病毒,宏(macro)病毒,脚本(script)病毒也是相同概念传播机制同生物病毒类似.生物病毒是把自己注入细胞之中. 定义2:计算机病毒是一个程序,一段可执行码。就像生物病毒一样,计算机病毒有独特的复制能力。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蔓延,又常常难以根除。它们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当文件被复制或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 计算机病毒的特征 (1)非授权可执行性 用户通常调用执行一个程序时,把系统控制交给这个程序,并分配给他相应系统资源,如内存,从而使之能够运行完成用户的需求。因此程序执行的过程对用户是透明的。而计算机病毒是非法程序,正常用户是不会明知是病毒程序,而故意调用执行。但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正常程序的一切特性:可存储性、可执行性。它隐藏在合法的程序或数据中,当用户运行正常程序时,病毒伺机窃取到系统的控制权,得以抢先运行,然而此时用户还认为在执行正常程序。 (2)隐蔽性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具有很高编程技巧、短小精悍的可执行程序。它通常粘附在正常程序之中或磁盘引导扇区中,或者磁盘上标为坏簇的扇区中,以及一些空闲概率较大的扇区中,这是它的非法可存储性。病毒想方设法隐藏自身,就是为了防止用户察觉。 (3)传染性 传染性是计算机病毒最重要的特征,是判断一段程序代码是否为计算机病毒的依据。病毒程序一旦侵入计算机系统就开始搜索可以传染的程序或者磁介质,然后通过自我复制迅速传播。由于目前计算机网络日益发达,计算机病毒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像 Internet这样的网络传遍世界。 (4)潜伏性 计算机病毒具有依附于其他媒体而寄生的能力,这种媒体我们称之为计算机病毒的宿主。依靠病毒的寄生能力,病毒传染合法的程序和系统后,不立即发作,而是悄悄隐藏起来,然后在用户不察觉的情况下进行传染。这样,病毒的潜伏性越好,它在系统中存在的时间也就越长,病毒传染的范围也越广,其危害性也越大。 计算机病毒 2 (5)表现性或破坏性 无论何种病毒程序一旦侵入系统都会对操作系统的运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使不直接产生破坏作用的病毒程序也要占用系统资源(如占用内存空间,占用磁盘存储空间以及系统运行时间等)。而绝大多数病毒程序要显示一些文字或图像,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还有一些病毒程序删除文件,加密磁盘中的数据,甚至摧毁整个系统和数据,使之无法恢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病毒程序的副作用轻者降低系统工作效率,重者导致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病毒程序的表现性或破坏性体现了病毒设计者的真正意图。 (6)可触发性 计算机病毒一般都有一个或者几个触发条件。满足其触发条件或者激活病毒的传染机制,使之进行传染;或者激活病毒的表现部分或破坏部分。触发的实质是一种条件的控制,病毒程序可以依据设计者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攻击。这个条件可以是敲入特定字符,使用特定文件,某个特定日期或特定时刻,或者是病毒内置的计数器达到一定次数等 计算机病毒的结构 (1)触发模块:该模块通过判断预定的触发条件是否满足来控制病毒的感染和破坏活动。 (2)感染模块:该模块通过判断预定的触发条件是否满足来控制病毒的感染和破坏活动,控制感染和破坏动作的频率,使病毒在隐藏状态下进行感染和破坏活动。 (3)破坏模块:该模块包括破坏(或表现)条件的判断部分,判断是否破坏,表现或何时破坏 。 (4)主控模块:病毒运行时,首先运行的是病毒的主控模块。主控模块控制病毒的运行。 (5)感染标志:当病毒感染宿主程序时,要把感染标志写入宿主程序,作为该程序已被感染的标志 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一、计算机病毒按破坏性分,可分为:⑴良性病毒⑵恶性病毒⑶极恶性病毒⑷灾难性病毒 二、按传染方式分 ⑴ 引导区型病毒,引导区型病毒主要通过软盘在操作系统中传播,感染引导区,蔓延到硬盘,并能感染到硬盘中的"主引导记录"。 ⑵ 文件型病毒,文件型病毒是文件感染者,也称为寄生病毒。它运行在计算机存储器中,通常感染扩展名为COM、EXE、SYS等类型的文件。 ⑶ 混合型病毒,混合型病毒具有引导区型病毒和文件型病毒两者的特点。 ⑷ 宏病毒,宏病毒是指用BASIC语言编写的病毒程序寄存在Office文档上的宏代码。宏病毒影响对文档的各种操作。 三、按连接方式分 ⑴ 源码型病毒,它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在源程序编译之前插入其中,并随源程序一起编译、连接成可执行文件。源码型病毒较为少见,亦难以编写。 ⑵ 入侵型病毒,入侵型病毒可用自身代替正常程序中的部分模块或堆栈区。因此这类病毒只攻击某些特定程序,针对性强。一般情况下也难以被发现,清除起来也较困难。 ⑶ 操作系统型病毒,操作系统型病毒可用其自身部分加入或替代操作系统的部分功能。因其直接感染操作系统,这类病毒的危害性也较大。 计算机病毒 3 ⑷ 外壳型病毒,外壳型病毒通常将自身附在正常程序的开头或结尾,相当于给正常程序加了个外壳。大部份的文件型病毒都属于这一类。 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方式 一、宏病毒 宏病毒发作方式: 在Word打开病毒文档时,宏会接管计算机,然后将自己感染到其他文档,或直接删除文件等等。Word将宏和其他样式储存在模板中,因此病毒总是把文档转换成模板再储存它们的宏。这样的结果是某些Word版本会强迫你将感染的文档储存在模板中。 防范措施:平时最好不要几个人共用一个Office程序,要加载实时的病毒防护功能。病毒的变种可以附带在邮件的附件里,在用户打开邮件或预览邮件的时候执行,应该留意。一般的杀毒软件都可以清除宏病毒。 二、CIH病毒 发作破坏方式:主要是通过篡改主板BIOS里的数据,造成电脑开机就黑屏,从而让用户无法进行任何数据抢救和杀毒的操作。CIH的变种能在网络上通过捆绑其他程序或是邮件附件传播,并且常常删除硬盘上的文件及破坏硬盘的分区表。所以CIH 发作以后,即使换了主板或其他电脑引导系统,如果没有正确的分区表备份,染毒的硬盘上特别是其C分区的数据挽回的机会很少。 防范措施:已经有很多CIH免疫程序诞生了,包括病毒制作者本人写的免疫程序。一般运行了免疫程序就可以不怕CIH了。如果已经中毒,但尚未发作,记得先备份硬盘分区表和引导区数据再进行查杀,以免杀毒失败造成硬盘无法自举。。 四、木马病毒 木马病毒源自古希腊特洛伊战争中著名的“木马计”而得名,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伪装潜伏的网络病毒,等待时机成熟就出来害人。 防范措施:用户提高警惕,不下载和运行来历不明的程序,对于不明来历的邮件附件也不要随意打开。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的传染分两种。一种是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进行传染, 即条件传染。另一种是对一种传染对象的反复传染即无条件传染。 从目前蔓延传播病毒来看所谓条件传染, 是指一些病毒在传染过程中, 在被传染的系统中的特定位置上打上自己特有的示志。这一病毒在再次攻击这一系统时, 发现有自己的标志则不再进行传染, 如果是一个新的系统或软件, 首先读特定位置的值, 并进行判断, 如果发现读出的值与自己标识不一致, 则对这一系统或应用程序, 或数据盘进行传染, 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 有的病毒通过对文件的类型来判断是否进行传染, 如黑色星期五病毒只感染.COM或.EXE文件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有的病毒是以计算机系统的某些设备为判断条件来决定是否感染。例如大麻病毒可以感染硬盘, 又可以感染软盘, 但对B驱动器的软盘进行读写操作时不传染。但我们也发现有的病毒对传染对象反复传染。例如黑色星期五病毒只要发现.EXE文件就进行一次传染, 再运行再进行传染反复进行下去。 可见有条件时病毒能传染, 无条件时病毒也可以进行传染

护理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摘 要】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能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锻炼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从而成为提高本科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本文针对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专业特点,在2001级、2002级、2003级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期间所施行的各项举措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关键词】护理学;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必要准备,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验。通过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可以有效地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综合发展。而且,毕业论文设计整体水平也直接反映了高校的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学生毕业论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论文质量,对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亦具有重要意义[1]。近年来,各高校院系结合本专业特色,在毕业设计选题、指导教师培养、毕业设计过程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2,3]。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报道了它们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过程中的宝贵经验。但相关报道多以理工科及文科院系为主[4,5,6],而关于医学院系特别是护理学院系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方面所做的报道却较为鲜见。近年来,我们结合护理学专业特点,对2001级、2002级、2003级毕业论文工作加强管理,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综合能力为目的,通过施行举措,在督促毕业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论文写作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本文将对这些举措进行介绍,以期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适当的参考。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和本科教学改革的深化,专业课程学时相对压缩,使学生在横向知识体系加宽的同时减少了专业知识的深度,加上毕业生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使毕业论文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7]。其突出的问题有3个:1.思想重视不够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的不断发展,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使得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方面的工作量随之增加,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资源趋于紧张。大多数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的同时还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因此,思想上不重视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在指导时间和精力上投入也非常有限。而对于学生方面,有的学生平时课程学得不扎实,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刻,容易造成对论文写作的无从下手。有的学生对指导老师的依赖性太强,不能正确、灵活地利用论文检索工具。有的学生思想上不重视,在要上交时随便从网上东拼西凑地抄袭,敷衍了事。这些学生都是从思想上没有能认清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浪费了毕业前的一次综合训练机会。2.时间安排不当毕业论文设计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若时间安排的太晚,会给论文的开展带来困难。一方面,学生进入论文的设计时间较晚,不能深刻地理解题意,更不能进行充分的资料收集、准备,从而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指导老师与学生的接触较晚,容易给师生交流和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带来不便。3.格式欠规范学生的论文格式不规范,排版样式多样,错别字众多。而且许多学生习惯性地从网上下载一些文字,然后进行简单的拷贝,一方面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的问题,另一方面会造成文章的写作风格不一,使文章缺少连贯性。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举措针对以上几点问题,护理学系结合本院系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要求,严格把关,以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和水平。1.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好组织动员总结工作系部广泛动员全系教师、应届毕业生和临床教学医院,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证学生论文的质量。护理学系成立了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专业教研室会议,布置年度毕业生论文工作安排,制订论文的写作规范和格式、确定严格的时间节点,最后形成详细的论文指导计划。在学生下点实习前进行专题毕业论文动员,组织有关教师讲解、宣传毕业论文重要性及写作规范。使学生认识到毕业论文在掌握所学知识、培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获取学位和顺利毕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召开毕业论文工作总结大会暨优秀论文颁奖典礼,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及临床优秀指导教师,邀请优秀论文作者上台介绍论文写作经验,由专家现场提问点评,并安排低年级学生共同参加,以使其对毕业论文工作有所了解。2.严格制定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和程序,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护理学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我系特制定了《福建中医学院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以规范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同时,又详细安排了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程序,将毕业论文工作划分为准备阶段、选题与审题、开题报告、论文撰写、检查与指导、论文评定、工作总结和归档与保管八大阶段,明确列出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与要求、要求完成的时间以及完成人,并结合本科学生实际情况,将学生一年的实习期划分为上、下两个阶段:上半阶段要求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下半阶段主要集中精力撰写论文,并集中选择一个科室继续完成实习。然后再将两个阶段的时间进一步细化,列出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的各具体的时间段,保证了临床医院与实习生对实习与论文工作能够心中有数,确保了毕业论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我系制作了毕业论文任务书、论文题目登记表、开题报告、评审表、成绩登记表等一系列表格材料,发给临床医院使用,并制作了论文“书写体例”,以统一学生论文的格式。还由郑国华博士制定了《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评分细则》,使论文的评审有据可依,从而也保证了论文成绩的公正性。3.加强系部与临床教学医院联系,监控毕业论文工作全过程为进一步完善论文管理工作,在2005年福建中医学院护理学专业临床教学工作会议上,我系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地区各临床教学医院的护理部主任、临床教学负责人一起,讨论了此次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改革的情况,听取各方意见。2006年5月,我系在2001级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完成以后,也专门召开了毕业论文工作总结会议,与福州地区部分医院的护理部主任一起评选优秀论文、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2007年1月,举办2006年临床护理学师资培训班,对全省十五所医院护理人员代表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介绍“护理临床教学与毕业论文工作”、“护理科研基本程序”等知识。此外,考虑到我系的毕业论文工作尚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又专门安排了系部老师参加指导,负责与各临床医院护理部联络协调及为学生答疑释惑。并自2006年起,系部安排教师作为联络员,下到福州各临床教学医院,参加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并加强中期检查。4.临床教学医院密切配合,保证毕业论文工作顺利完成临床医院重视毕业论文工作,组织成立毕业论文评审委员会,严格选聘指导教师,开展指导人员培训,交流论文指导经验,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清晰论文指导流程。护理部针对学生论文的选题、设计、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文献查阅等进行了专题讲座,讲座后,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确定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评审委员会认真审定学生上报的课题,安排指导老师与学生见面,并由教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协助学生论文拟题,为学生写作答疑,避免学生在论文创作过程中走弯路。护理部组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会”,针对学生论文题目、论文设计、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生撰写论文过程中,护理部负责宏观调控,指导老师则耐心细致引导学生搜集论文相关资料撰写论文,并针对论文相关内容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与学生交流并对论文进行修改,使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一定质量的论文。最后学生论文完成后由护理部组织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选出优秀论文上报系部。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护理部及时进行工作小结,综合分析学生毕业论文水平,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取得的成效1.学生表现了较高的悟性和科研能力,个人潜能得到发挥。能够将课堂所学知识与临床实际运用相结合,培养了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2.大多数同学能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对所选课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统计和分析,掌握了文献检索、课题设计、调查研究、收集数据、阅读专业资料等科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方法,具备了撰写论文的能力。3.临床教学医院反馈,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不仅培养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锻炼了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带教老师也加强自我充电,使自身的教学科研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参考文献】[1]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53(1):46-49.[2] 杨立军,何志鹃.地方高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的探索与实践[J].山西建筑,2007,33(4):214-215.

如何进行自我安全防范“安全”是个很通俗的词,从词典查不出什么深刻的含义,只解释为“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然而,它却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牵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与温暖,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安全”在我们的生活里是一个老掉牙的字眼。一提起它,却觉得是老生常谈,尽管天天讲,日日谈,可有的人还是不以为然,而且时有发生。你看,在宽阔的马路上,一辆摩托车飞快地跑着。这时,红灯亮了,周围的人都停了下来。只见摩托车加大油门,向前冲去,这时正好与旁边路上的人撞在一起。只见骑车人摔出很远,摩托车也摔出很远,人们渐渐围观过去,交警也立刻赶到。那人的胳膊已经骨折了,但是交警还是按规章罚了款。骑车人不仅自己受罪,而且经济上也受到了损失。如果骑车人严格按交通规则行驶,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一案例教育大家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按章办事才能确保安全。作为一个家庭来讲,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安,是幸福家庭的首要条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谨慎行事,就很容易遭到意外伤害。然而,每时每刻都有因为马虎行事的生命作代价,给自己造成终生遗憾,把一个幸福而温暖的家毁于一旦。一般在家中遭受意外伤害:一方面的原因是麻痹大意,造成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是因为自身没有防范意识,缺乏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我妈妈有一次就因为做完饭忘记关煤气,差点发生火灾,幸亏发现及时,才避免事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例子,比如:触电、烧伤、烫伤等等类似的问题都是因为缺乏安全知识和如何保护自己造成的,如果发生了这些问题,应学会怎样应对。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自救和救护,尽量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种种惨痛的事故表明,安全就是这样,在它面前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欺,谁重视,谁就会健康幸福,笑声常伴;谁忽视,谁就会得到可悲的下场。朋友,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这是每个人的希望,也是全家人的期盼。朋友啊,为了家庭的幸福,请你遵章守纪吧!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周围的车辆越来越多了,在充分享受着现代交通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已经成为了人们意外伤害的主要危险。据统计,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人们被无情的车祸夺去了生命或造成了终生残疾,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人们对道路交通法规知之甚少,自我防范意识较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造成的。我们学校一出校门便是马路主干道,同学们无论是走路、骑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在上学、放学途中、淡化安全意识、无视交通秩序,在马路上追追打打,更有甚者骑着自行车嬉闹,真可谓是隐患重重、险象环生。若真有那么一次闪失,受到伤害的不仅是你一个人。因此希望老师们和同学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把交通安全铭记心中,切不可马虎大意。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在校内和校外不但要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⑴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⑵过街走人行横道,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如果没有红绿灯,要先往左看,再往右看注意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⑶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要在车前车后猛跑过马路。⑷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生命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让安全永驻我们心中,就让我们:关注交通安全,关爱自己生命。生命无法重来,安全不能等待。人们常说:“水和火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水和火也是无情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得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树立了防患于未然的消防意识。我们要时时刻刻牢记消防知识。火灾,是当今人类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更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发展。所以我们不但要学会、懂得自救,懂得怎样逃生,而且必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社会公德,加强防范意识。在日常上,我们免不了会把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忽略,例如:煤气没关、用火时不小心留下火星……这些都是一些不良的习惯,往往也是火灾的起源。如果我们不加以小心,那么危险恐怕离我们就只有半步之遥;严重的甚至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所以我们更得明白火是一种危险的东西,尽管它给人类带来了方便,但多少人也因为它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总而言之,生命是我们的宝藏,没有什么能比生命再宝贵的东西了。有些人不懂消防,在野外用火不当,结果造成大片树木被毁得变成了灰,这样一来不仅破坏环境,而且也违反了消防法规,并且有时还会给别人带来危险。在我们学生中,因为玩火,给他人与自己带来了多少不幸和损失……毕竟“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俗话说:福莫大于平安。想象发生过的许多惨不忍睹的火灾悲剧,只要我们多学点消防知识,引起足够重视,就会减少事故的发生。使我们的生活环境安全、快乐;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我们活在世上,这一生莫过于金钱、美貌、品德、诚信、权利、荣誉,可是这一切的一切如果没有生命作保障那些全都等于零,所以生命是一个所拥有的最宝贵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关爱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我们注意交通安全,那么我们就可以平平安安的、健健康康的生活;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那么灾难会随时落到你的头上,你就可能在那一瞬间失去生命,所有的理想都会变成泡影,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呀!可见交通安全是多么的重要呀!每当我们走在大街上的时候,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有一些人为了赶那么一点点的时间,就攀越路栏;又有些人,他们为了早点去上班,就一边开车,一边抢道,连闯红灯;更有甚者,那些载客摩托车,一看见客车将要停下来,便争先恐后、汹涌而上,把客车堵个水泄不通,随时都有被撞车的危险,这是多么可怕的事呀!一个更为残酷的现实告知人们,自第一辆汽车问世至今,已有4000多万人惨死在那些飞旋的车轮下。平均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亡,平均每一分钟受伤1人。2003年,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万起,死亡人数达万,受伤万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万起死亡万人,受伤万人,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的特大交通事故34件起,造成488人死亡,590人受伤。就在这些惊人的数字后面,有多少家庭失去亲人,幸福化为乌有!在事故的背后,有多少人在悲痛的时候,更多的是叹息和无限的悔恨!要记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世间没有比生命更珍贵的东西!世上是没有后悔药卖的,等到事发之后才知道后悔,那么就为时已晚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从孩子抓起。现在一些青少年不重视生命,在人生道路上遇到一点挫折就想轻身;还有许多中小学生迷恋暴力游戏,在网吧里呆上几天都不回家,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小学生自控能力差,在没有家长的陪同或看护下做出一些危险的事情。以下事例就能说明问题:9月2日,荔波县两名小学生结伴到水库游泳,其中一名学生不幸掉入深水区,另外一名同学向前相救时因力量太小无能为力,路过此地的一名初中学生见状,立即跳入水库先后将两名溺水小学生救起,令人惋惜的是其中一名小学生停止了呼吸。我呼吁全世界人民赶快行动起来吧!用生命的意义去教育青少年,用爱心去呵护青少年,使他们懂得怎样去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让他们在社会上健康、快乐地成长。

防病毒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的安全,我整理的防病毒技术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防病毒技术论文篇一 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方法研究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多媒体计算机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成为高教教学科研不可缺少的工具,大大提高了人们工作时的工作效率,但是,随着由于多媒体计算机使用频率的增加,经常外接移动的硬盘,不同使用者的使用程度不一样,爱玩游戏的人经常玩游戏等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得多媒体计算机经常会感染病毒,严重阻碍了多媒体计算机的正常使用,本文就对多媒体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多媒体;计算机;防病毒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4-0102-02 多媒体计算机病毒是使用者在编制或者是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从而使得多媒体计算机的数据遭到了破坏,感染了一系列病毒,使得多媒体计算机出现屏幕显示异常,声音异常,系统工作异常、文件丢失等情况,再加上病毒传播速度比较快,破坏性比较大等特点,一旦感染上,轻则降低了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影响工作效率,重则便会造成网络崩溃,致使网络系统瘫痪,破坏服务器的系统资源,使得多年工作毁于一旦,因此,本文就针对病毒出现的原因提出了有效的预防与维修 措施。 1 多媒体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原因 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安装不到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多媒体计算机早就已经进入了高等院校的课堂,成为高校正常教学科研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病毒的困扰,多媒体计算机一旦被病毒侵入,轻则毁坏设备,重则影响到重要的学术科研数据,因此,针对多媒体计算机病毒的感染要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然而世面上的防病毒软件多不胜数,但是有的软件对硬件的需求比较高,甚至有的软件会损坏系统文件等,另一种是软件是对新型病毒的更新不完善,反应速度慢等问题,这些都是防病毒软件安装不到位而引起的多媒体计算机病毒侵入,从而导致数据受损的重要原因。 相关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信息技术也随之高速发展起来了,多媒体计算机已经步入了人们生活中的各行各业,为了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网络如何正确使用的法律也频频出台,但是目前,我国多媒体计算机相关部门对网络病毒传播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许多商家或不法人士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漏洞,进行一些违法的勾当来传播网络病毒,从而导致某些单位或个人甚至国家遭受巨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相关部门对网络病毒传播的打击力度不够强,对释放病毒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做到深究,及其严厉惩罚,从而让不法分子徘徊在犯罪道路的边缘,让病毒肆意横行,所以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与相关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多媒体计算机的使用者操作方法不当 由于现在的许多多媒体计算机使用与管理者的责任感不强,对工作存在着敷衍了事的态度,对于多媒体计算机方面的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也不愿意去深入学习,从而使得,在实际的多媒体计算机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许多使用者在不了解多媒体计算机基础的前提下去操作计算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算机软件,安装非法软件等,从而由此引发的病毒感染多不胜数,还有许多使用者在使用外接U盘进行数据连接时操作不当从而使得计算机被非法病毒感染,再加上自身基础知识水平低,身边又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维护,从而使得多媒体计算机感染病毒。 2 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技术和措施 建立与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多媒体计算机维护管理人员要想真正做好防病毒工作,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则、制度,把使用过程中的一些规范性规则、制度,用文字资料写出来,制度中要明确多媒体计算机维护的组织框架及职责,要对多媒体计算机维护工作的具体目标、内容、过程、时间、方法等进行比较详尽的规定,还要制度出一些具体的维护操作流程和预防、应急措施,还要制定出相应的奖励与惩罚规则,对于一些操作时不能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则进行工作、随意更改安全规则制度的人员进行警告,并适当做出一些惩罚,要给他们详细讲解计算机病毒的危害,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规则制度。 安装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定期进行维护 安装防病毒软件是多媒体计算机防病毒的一种很好的技术方法,现在,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防病毒软件层出不穷,不同的软件有着不同的杀毒原理,但是,它们都具有对多媒体计算机病毒进行检测,对病毒进行清除以及对病毒进行预防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在具体的安装防病毒软件时,不需要特别的考虑防病毒软件的功能,而是要考虑不同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资源的消耗程度,考虑哪个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运行速度的影响不大,同时在安装时还要选择专业的人员进行安装,以免出现安装不到位的情况,除了对多媒体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以外,还要对多媒体计算机进行定期的维护与管理,对于计算机中的一些软件要时常进行升级,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在日常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可以借助其它系统的启动方式,定期对系统病毒进行彻底查杀,此外,由于一些查杀工作可能导致资料的丢失,所以在查杀时一定要注意对于一些重要数据的保存,从而真正做好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 加强对多媒体计算机使用及维护人员的培训 力度 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需要全社会人们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好防病毒工作,多媒体计算机的使用者及管理人员是其中防病毒工作好坏的关键性因素,他们自身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防病毒工作的成败,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低,责任感也越来越不强烈,对于知识的学习也越来越不看着,对于计算机的使用操作方法不当,这些都使得多媒体计算机在运行的过程中极易感染病毒,为此,相关部门领导人要加强对多媒体计算机维护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提高他们自身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能力,要提高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病毒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从而真正的从自身做起,规范操作,积极宣传,真正做好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 工作。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多媒体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由于这些病毒传染速度快,扩散范围比较广,彻底清除的难度比较大,破坏性比较强等原因,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多媒体计算机使用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意识与责任感,让他们真正意识到病毒的危害,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与完善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使防病毒工作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多媒体计算机要定期进行维护,安装好防病毒软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病毒的感染,做好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 参考文献 [1]秦志光,张凤荔.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2]吕妍昱,苗峰.公用多媒体计算机的防病毒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12). [3]谢峰.公共多媒体教室电脑防病毒策略研究[J].考试周刊,2014(18). [4]程胜利,谈冉,熊文龙.计算机病毒及其防治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卓新建,郑康锋,辛阳.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治[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防病毒技术论文篇二 基于系统漏洞扫描和防病毒技术的网络安全的设计 【摘要】漏洞扫描和防病毒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的安全,漏洞扫描检测技术进行扫描检测及分析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漏洞扫描技术扫描各类操作系统平台的系统漏洞,对存在的系统漏洞准确给出数据分析报表和可视化的图形报告,并能够对检测到的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逻辑分析判断,同时根据分析和判断的结果做出有效的网络安全加固建议,漏洞扫描系统能够提供直观、简洁且易于操作的用户管理和配置界面。网络防病毒技术主要通过部署网络防病毒系统的方式实现,管理方式主要通过跨广域网Web方式集中管理,并集中分发防毒系统策略。 【关键词】漏洞扫描 防病毒技术 网络安全 一、引言 漏洞扫描检测技术是保证互联网安全运行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技术,由于网络变得越来越复杂,在实施网络安全策略方面的控制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漏洞扫描检测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网络技术人员及时找到包括防火墙系统、主机和web站点等系统在内的一些系统漏洞,漏洞扫描技术能够检测到的漏洞总体来说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漏洞、WEB应用程序漏洞、DNS漏洞、CGI应用漏洞、后门类漏洞、FTP类漏洞、网络设备类漏洞、缓冲区溢出漏洞、信息泄漏漏洞、MAIL类漏洞、PROXY漏洞、RPC漏洞、NFS漏洞、NIS漏洞、进程守护漏洞、SNMP漏洞等等。网络病毒是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的主要安全威胁,其病毒程序可以通过许多方式传播并潜入企业内部网,如WEB网站下载、电子邮件传播、使用盗版光盘或软盘、人为植入等。因此,网络病毒对系统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网络中一旦有某些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感染,那么计算机病毒就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扩散并感染到网络上的所有主机,极有可能造成数据信息泄漏、重要文件丢失、服务器突然死机等不安全因素。曾经爆发过的典型的CIH、Codered和Codeblue等病毒就是可怕的例子。网络防病毒技术可以通过本地控制中心对客户端进行实时集中病毒监测、定时升级和管理控制。制定并采取统一的防病毒策略既可以减轻网络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又可以确保在整个网络中每一台计算机包括所有重要的服务器具有最强的防计算机网络病毒能力。网络防毒系统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实现集中管理机制和集中分发防护策略手段,并集成生成防病毒日志报表,这样就可以使网络管理员集中管理整个网络的防病毒系统,有效地保证了防病毒系统策略的一致性原则。构建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网络防病毒技术体系,针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和驻留场所进行有效的病毒防范,同时在网络中加强并构建多层次的病毒防护体系,让病毒在网络中没有传播和生存的网络空间。 二、网络安全设计思想 因特网越来越复杂,实施网络安全策略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一些网络系统中,安全漏洞的增长已大大超出了技术人员可以有效解决的能力范围。更糟糕的是,新的漏洞随时都会出现。由于在Internet复杂的动态环境中进行评估和保护网络的难度越来越大,导致在安全策略和实际的安全实施之间的出现更大漏洞。为了降低安全策略和实施之间的差距,需要有效的手段和高效的工具来随时评估和实施网络安全。 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性,导致网络的主机和网络设备将直接面对大量的网络攻击的可能。网络攻击可能来自于网络的各个方面。而日益增加的网络攻击手段,也不断地降低网络的安全性。网络操作系统的日益复杂和网络协议本身的安全漏洞都对网络造成大量的漏洞威胁。 网络是病毒传播的最好、最快的途径之一,并且是存在于计算机安全中的主要威胁。病毒程序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使用盗版光盘或软盘、人为投放等传播途径潜入内部网。因此,病毒的危害的不可以轻视的。网络中一旦有一台主机受病毒感染,则病毒程序就完全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散,传播到网络上的所有主机,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文件丢失、机器死机等不安全因素。 三、设计目标 为了全面的进行漏洞扫描检测,在网络中设置一个安全控制中心,此中心可以是一台笔记本电脑,也可以是一台桌面PC机,安装一套漏洞扫描软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系统是对Internet和Intranet中所有部件如WEB站点、防火墙、路由器、TCP/IP及相关协议服务进行实践性扫描、分析和评估,发现并报告系统中存在的弱点和漏洞,评估安全风险,建议补救措施。 系统漏洞扫描与分析的功能要求:能够扫描各类操作系统平台的系统漏洞;对存在的系统漏洞给出数据分析报表和可视化图形报告;能够对检测结构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逻辑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做出有效的安全加固建议;提供简洁、直观、易于操作的用户管理和配置界面。 系统漏洞扫描系统能够扫描各类操作系统平台的系统漏洞,对存在的系统漏洞给出数据分析报表和可视化图形报告,能够对检测结构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逻辑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做出有效的安全加固建议提供简洁、直观、易于操作的用户管理和配置界面。 本地中心网络对各个客户端进行实时集中病毒监测、定时升级。进行管理控制。制定和采用统一的防病毒策略,这样既可以减轻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又可以确保在整个局域网中每一台计算机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具有相同的最强的防病毒能力。 跨广域网Web方式集中管理、集中分发防毒系统策略,网络防病毒系统实现了集中管理机制,集中分发防护策略、病毒代码、扫描引擎,并集成生成日志报表,使得一个管理员就可以完成整个所辖网络的整个防毒系统的集中管理,大大减少了人力投入,保证了防毒系统策略的一致性。 全方位、多层次防毒体系,网络防毒系统针对病毒的传播途径和驻留场所进行有效防范,构建多层次防护体系,让病毒在网络中没有传播和生存的空间。 四、设计方法 漏洞扫描系统选择的是启明星辰公司的天镜漏洞扫描系统,它的功能特色符合网络的安全设计目标,能够支持进行渐进式扫描,也就是根据被进行漏洞扫描主机的操作系统及计算机应用程序等相关信息智能的确定下一步的扫描流程;能够支持授权扫描,该漏洞扫描系统能够根据用户提供被扫描主机的权限来获得更加深入、全面的漏洞消息;并且能够在扫描过程中实时并准确地处理“资源耗尽”等各种意外故障,具备扫描过程中系统资源占用少、扫描速度快、误报率低、漏报率低及稳定性高的显著特点。 通过实践证明,对于一套网络系统,运行时间越长,系统的安全性越低。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系统运行中开启的服务,改变的配置,网络中增加或减少的设备,都会影响系统的安全性。所以,应经常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随时对出现的漏洞进行发现、审计并由管理员进行修补。 (1)分布式管理并集中分析。在网络中部署天镜漏洞扫描系统时采用分布式部署的形式,使各扫描引擎按照不同的漏洞扫描策略同时进行多网络系统的漏洞检测,同时将检测结果进行集中显示和集中分析。 (2)采用多级管理的方式。对于拥有不同地域、大规模网络的用户,各个地域的网络安全管理员管理着本地域的网络安全状况,其上层的安全管理员可以上传检测结果、下达检测策略、统一管理、统一分析、统一升级;实现大规模网络环境下的全局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 (3)采用策略管理的方式。此漏洞扫描系统为网络用户提供默认的十余种不同的扫描策略,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的实际需求来选择相应最适合的策略方式。同时,利用其灵活的策略自定义功能可以根据用户特殊需要进行扫描策略的更改和编辑,应用为特定用户特定配置的相关策略,可以帮助用户实现对于不同内容、不同程度、不同级别以及不同网络层次的漏洞扫描。 (4)自定义分类结构显示。对漏洞的检测结果分类窗口进行自定义,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灵活的并且以树状结构分类显示扫描的详细结果。 (5)对扫描结果筛选过滤。漏洞扫描出来的结果往往有很多信息,此时,可以通过设置窗口属性,对扫描结果进行筛选过滤,实现针对性地检查漏洞信息。网络防病毒系统采用趋势科技的InterScan进行防病毒系统的设计。采用中央控管系统实现跨广域网的管理,通过TCP/IP协议实现跨广域网的远程管理、调用、远程监控等功能,使其它的分支病毒防护系统的管理及其维护更加简便、有效,实现从单一客户端集中管理整个网络的防病毒的任务。 利用中央控管系统提供的全面病毒活动追踪报告及病毒分析报告,并提供多种病毒报警方法,帮助网络管理员加强整个网络病毒防护产品的管理工作。中央控管系统可以进行集中防毒元件的更新,从而节约网络资源,保证了整个网络系统防范病毒的高效和一致性的特点。 五、总结 漏洞扫描和防病毒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的安全,漏洞扫描检测技术进行扫描检测及分析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漏洞扫描技术扫描各类操作系统平台的系统漏洞,对存在的系统漏洞准确给出数据分析报表和可视化的图形报告,并能够对检测到的数据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逻辑分析判断,同时根据分析和判断的结果做出有效的网络安全加固建议。 参考文献: [1]周亮.信息系统漏洞风险定量评估模型研究[J].通信学报,2009. [2]高翠艳.基于主动服务的网络防毒技术研究与应用[D].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2002. 看了“防病毒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计算机病毒论文总结 2. 浅析计算机病毒论文 3. 计算机病毒防范毕业论文范文 4. 安全防范技术论文 5. 计算机病毒防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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