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法律分析: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诉讼调解,着力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的生力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环节和重要[]地位。但人民法庭在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仍然与社会各界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第一篇: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身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基础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便成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对我院人民法庭基本情况的调研,提出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院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晋源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法庭3个,即晋阳法庭、义井法庭、晋祠法庭。共有审判人员7人,书记员5人。法庭年平均审理案件44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 69%。 (一)晋阳法庭 晋阳法庭办公面积600多平方米,是我院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关于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实现与基层法院联网、开展视频会议、案件信息管理、科技法庭、电子等应用的人民法庭。管辖董茹、西寨、罗城等20多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2名,书记员2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70件,人均85件。 (二)义井法庭 义井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租用义井村房屋,办公面积100多平方米,管辖义井、吴家堡、南堰、北堰等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1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26件,人均42件。 (三)晋祠法庭 晋祠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在法院内部办公,管辖晋祠村、小站营等28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2人。年平均审理案件148件,人均 50 件。 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 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但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达不到这种配置,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不合理,案多人少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的拆迁改造案件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提起诉讼的人员越来越多,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显得更加的薄弱。再遇到需要下乡巡回办案开庭调解,法庭则会出现无人值班、“人去楼空”的情况,导致来访的当事人无人接待。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在新时期下又担负着指导乡镇社会法庭的重任,法官在处理诸多问题时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人民法庭基础设施配置较为薄弱 基层人民法庭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往往设置在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基础设施和办公环境相对较差,绝大多数法庭没有或审判设施达不到规范化要求,如我院只有晋阳法庭符合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义井法庭至今在外租房办公,晋祠法庭则在外没有办公场地,搬迁至法院内部办公,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法庭发挥其方便群众诉讼、就近办案的职能。 (三)法庭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法庭是最贴近群众的法院窗口,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法官群众观念、现代司法理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庭审活动缺乏规范,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整个法院的形象。另外,由于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偏远乡村,案件数量较多,法官工作繁忙,法庭人员不足,给法官的培训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造成部分法官依靠经验办案,遇到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感到无所适从。 (四)法官风险系数及压力增大 近年来,面对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有些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被立案,为了给办案法官施压,这些当事人便找各级领导,或者干脆在法院吵闹,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等;有的案件一经闹访、缠访和人数众多的群访,往往就被有关领导指示督办,使这些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人为地增大了办案的风险。还有些当事人将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通过媒体发泄到社会上,以不客观、不真实的舆论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在媒体对审判结果的猜测和引导下,公众在案件判决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共同的期待。即使是有良好职业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法官,也难保不受干扰,这种巨大的压力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改进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审判机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在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合理确定各人民法庭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人尽其能、人尽其用。结合人民法庭岗位的特点,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协助法官做好审判案件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专心致力于“审理”与“判决”。 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人民法庭的人员编制,向案件多、人均结案数量较高的人民法庭倾斜,以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分流”部分案件 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不是法院一个部门、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整合调解资源,综合调解手段,实行社会联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压低案件增长势头。 (三)加强法庭设施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战线的最前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只有充分的保障其办案经费与物质装备,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综合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案件数量、交通条件以及财力保障等因素,科学规划交界地区的人民法庭设置;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人民法庭审判场所;要尽可能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入,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如期完成。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建设高素的法官队伍 积极选派人民法庭的干警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并结合审判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邀请专家教授上门讲课,强化业务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上级法院及民庭对人民法庭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评查,提升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开展司法交流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干警与先进发达地区法院进行司法交流,开拓创新思路,增强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涉诉信访制度 针对少数群众法制意识不强、盲目从众的情况,要大力开展经常性的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送法进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栏、举办法律讲座,引导群众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依法履行义务,努力纠正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和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让群众了解正当的信访渠道,逐步走上合法、理性的信访道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法伤。与此同时,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长期进行无理上访或缠访闹访的,要及时进行信访终结,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精心组织开展些各种不同形式并具有不同特色的法庭文体活动,通过各类文体活动加深法庭干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改变干警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减轻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完善绩效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以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和准确的考核记录,科学、真实的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使法官的奖惩、任用、晋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能够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对待日趋沉重的工作压力。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第二篇: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第二次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民法庭改革,我院按照中院通知要求对全院八个法庭进行了系统的调研,一方面总结了2012年以来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确定一个院领导牵头,并办公室、研究室相关同志对法庭在辖区范围工作表现及干部群众满意度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如下: 一、总体意见 维持八个法庭现状,不增不减不并。 二、基本情况 (一)八个法庭基本情况(表附后) (二)物质装备情况。关于基建情况。2002年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的具体意见,我院在原有浯溪、下马渡、黎家坪、大村甸、文明铺、潘家埠、羊角塘、白水、肖家村、黄泥塘、观音滩、大忠桥、金洞等13个法庭的基础上,撤并建为文明铺、黎家坪、浯溪、潘家埠、观音滩、白水、大忠桥、金洞等八个人民法庭,辖管全县所有乡镇普通民商事案件。其中,金洞人民法庭辖管区域面积最广,辖管金洞管理区635平方公里林业行政区划内的民商事案件,白水人民法庭辖管区域人口最多,辖管白水、肖家村、八宝、进宝塘、黄泥塘、内下乡、大江乡等五镇二乡20余万人口。2009年征地3亩重新修建了大忠桥法庭,2010年按照院标准重新装修了文明铺法庭、浯溪法庭,2011年征地5亩重新修建了金洞法庭,2014年改扩建了黎家坪法庭,2010年开始基建工作现未竣工使用的有白水、潘家埠两法庭,计划修建观音滩法庭。 关于装备配备情况。面对文书送达、执行案件等突出问题,结合本县山林面积广,路况相对较差的地理环境,切实解决辖区群众诉讼不便,法庭审理案件效率相对不高等难题,我院在财力吃紧的情况下,挤出资金为农村7个人民法庭全部装了备捷达、桑达纳等经济、耐用的办案用车。车辆配备以来,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平均周期为36个工作日,较之2005年以前相比提高了37个百分点。为切实解决人民法庭运转经费问题,2005年以来,我院党组多次向县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努力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爱,现全部按照法院和省高院的要求,人头经费拨付到位、落实到位,同时院财政还想方设法适当追拨资金,以看得见的财物,确保人民法庭正常运转。通过九年的实践与探讨,人民法庭已能做到有车办公、有钱办公,干警也能安心办公,为切实解决人民法庭信息化办公问题,2005年以来,我院在省高院的直接帮助下,也在辖区四大家的关心支持下,全院八个人民法庭全部装备液晶显示屏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开通了外网和内网,装配了打印机、电话机等,初步实现微机办公。与此同时,2012年按上级法院的要求办公电脑全部装备了数字法院系统,截止目前人民法庭可以在法庭内登陆业务系统立审结各类案件,制作打印各类业务报表,了解查询案件审理动态,初步实现了人民法庭无纸化办公。为让人民法庭干警熟练掌握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操作与应用,机关司法技术室派出技术组轮批次一对一培训法庭干警,扎扎实实让法庭干警能够独立操作与应用,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干警信息化业务操作能力与操作水平。目前,我院还为八个人民法庭配齐了相关办公桌椅。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办公室,按照简单实用的标准配备了桌、椅。接待室、调解室、会议室、审判庭,全部按标准人性化配备了饮水机、法台、法桌、法椅以及供当事人方便使用的办公桌椅。 (三)、关于审判工作情况。2005年-2013年,我院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8937件,审结18926件,受理案件总数占全院审理案件总数的。从受理案件类型来看,以离婚、借贷、损赔等三大类型案件为主,该三类案件占到了受理案件总数的。2005年至2013年人民法庭调解、调撤案件3219件,执行标的总额3000余万元。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巡回审判2600余场次,在各乡镇圩场集市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19个,限度方便辖区群众诉讼。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数量占全院总数的,人民法庭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持续好转,辖区干部群众满意度较高,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法庭开展工作,以前是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向转变,现在是重视调解工作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作用发挥,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目前审判方式理念转变来看,大部分辖区党委政府对构建三调联动机制化解矛盾、参与综合治理比较满意,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扩大调解面,更加主动帮助辖区协调处理各类疑难问题。 (四)、关于执行工作情况。近三年我院执行工作大部分是由执行局承担,法庭执行的案件数量比较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行积案严重,执行力量不足。本院每个法庭均配有一个或两个合议庭,但合议庭审判人员均忙于审理案件,没有太多精力顾及执行案件,各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或者年底全庭出动一起大执行。人民法庭无专人办理执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案件积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二是审执不分,执行效果较差。人民法庭距离院机关相对较远,立案均是法庭从立案庭要案号后自己立案、自己审理、自己执行,审执不分,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要么一些案件应当立案执行而没有立案执行,要么一些案件因为执行力度不大未能执行,导致执行积案过多。一些应当恢复执行的中止执行案件没有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或者恢复执行手续不全。法官审理案件时是审判法官,执行案件时是执行法官,这往往会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造成误解,进而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生效判决执行不了,申请人埋怨,而被申请人又抵触执行,执行法官处在中间两头受气。三是执法环境差,工作难度大。基层农村执行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宗族观念强,多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难度大,且大多涉及“三农”问题,处理方法和措施稍有不当,极易引起农民闹事或引起其他群体性事件,执行工作艰辛危险。 (五)、关于队伍建设情况。我院人民法庭现有中央政法编制36人,审判员27人,书记员9人,协警7名,副科以上干部10人,科员26人,男干警29名,女干警7名,女协警1名,所有人民法庭全部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配备。5人法庭有5个,6人以上法庭3个,平均年龄岁,本科学历100%,2005年以来通过司法考试的17人,占到了全院总数的,人民法庭基本做到了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自法庭建立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能力教育与廉政教育,现有人员参加法院组织培训4人次,参与省高院组织培训31人,人民法庭干警人人参与警示教育,人人年年签订廉政书。近三年我院人民法庭共有57人次获得市级以上先进荣誉,黎家坪法庭年年荣获市以上集体先进,3次荣获省高院先进称号,在全市法院系统树立了一面旗帜。 二、困难问题 (一)职级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 我院仅2013年一年就有2人调、借县人大和县委政法委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工作、生活环境相对较差,许多年轻有为的干警在看到许多“老”法官工作一辈子也不能解决副科级待遇的情况,要么选择调离,要么选择考离。2005年以来,我院人民法庭相继有一人考入检察院,一人考入昆明区法院,一人考入长沙区法院,二人考入市中级法院,人才流失也成为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法庭基建债务较重,办公运作压力大。 前述所言,我院严格按照院“两庭”建设的要求,重新修建了八个亟需修建的人民法庭,并按配套要求落实了基建规格。除此之外,我们还执行一切人财物向人民法庭倾斜的政策,扎实确保了人民法庭能够正常运转。但是,基建完成以后遗留繁重的基建债务,据统计六个完工投入使用的法庭共负债万元。为化解债务,院财政只有节衣缩食,挤压相关经费开支,最终导致人民法庭办公运作压力大。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伴随人口增加、经济发展,辖区各乡镇也处在了矛盾凸现期、集中区。近几年,尤其是农村土地和相邻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债权、离婚、继承等传统民事诉讼居高不下,人民法庭受案数量呈现不规则递增趋势,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数量还不能满足当前矛盾调处的需要,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院出台的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大平台机制意见后,人民法庭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配合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政法办(综治办)诉外调纠,人民法庭的警力更加显得单薄。 (四)安全保卫工作薄弱,亟待加强。 法庭受理的案件多为一些矛盾较棘手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常在法庭内外大动干戈,我院八个法庭均缺少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以致扰乱法庭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聚众冲击法庭、伤害法庭工作人员的情形,故配备“三审一书一警”已成各人民法庭的当务之急。 (五)学习机会不多,培训太少。 纵观我院法庭近几年的工作可知法庭的工作琐碎繁杂、辛苦,年轻有为的干警不愿到基层法庭工作,法庭只能从新招考人员中充实。但是新录人员更需要全面学习,尽快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法庭人员不足,抽不出人去参加系统培训,干警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任务的需要。 (六)基础设施不完善,亟需完善。 客观的说法庭没有多少文化娱乐活动,法庭干警业余生活较为单调,从而造成在法院机关工作的同志往往不愿主动去基层法庭工作,而在法庭工作的干警又很期盼能早日回院里上班的现象,影响了基层法庭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计划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法庭科学发展。 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我院八个人民法庭工作前提和重要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处在最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桥梁和纽带,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因此,领导应重视法庭工作。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组成员集体抓的法庭工作领导格局,在法庭各项工作与建设上形成合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人民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夯实基层基础,千方百计创造执法条件。 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对人民法庭的倾斜力度,继续改善八个法庭办公条件。制定符合我院实情的人事任免政策,吸引法律人才投身法庭工作,加强对法庭的人才调派力度,进一步充实法庭审判力量;不断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为法庭配备软硬件设施,有效解决法庭办公设施缺乏和经费短缺问题;建立适当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提拔重用解决级职让法庭同志优先。同时要加强与法庭驻地“四大家”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法庭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帮助我院八个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绩效,有效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审判职能,推进矛盾化解。 强化能动司法,妥处理好各类商事案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推动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凝聚合力化解矛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 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民商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的能力,提高人民法庭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充分释法说理以及做群众工作的水平。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以完善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为核心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促进、保障、服务”的作用。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机制,降低诉讼门槛和成本,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强化经费保障,增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工作积极性。 (六)争取各方面支持,改善司法环境。 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相统一的意识以及尊重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人民法庭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司法权威,特别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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