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金融业banking in ancient China1840年以前中国历史上的金融事业。商周(约公元前16世纪~前771) 中国是产生货币较早的国家,在商代和西周时期就有了金属铸币。从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的资料看,商、西周时期人们在交换过程中主要使用实物货币和金属称量货币。当时的实物货币有贝壳、龟甲、粮食、布匹等,金属称量货币主要是铜。春秋战国(前770~前476)货币流通的范围更加广泛,人们逐渐普遍地使用青铜铸币。由于当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文化的差异,以及政治上的分裂割据,各诸侯国使用不同的货币。例如秦国的铜钱铸成方孔圆形,币文为“半两”,铸币权由国家掌握。此外,黄金和布也是法定的货币。战国末年,秦国制定的《金布律》是中国最早有关货币的法令。秦汉(前221~公元220)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并把秦的货币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秦亡后,汉承秦制。为使货币重量更适于交换,西汉政府将铜钱的重量由“半两”(十二铢)改为“五铢”。从此五铢钱制度一直延用至隋代(581~618)。南北朝(420~589) 这一时期,信用事业有所发展。中国古代的信用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最初的借款对象是实物。以后随着货币的产生和发展,货币借贷行为越来越多。在封建社会初期,放款者主要是官府、贵族以及大地主等,而借款者往往有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逃债非常困难。因此这一时期的借贷主要是信用放款,而且利息通常较高。战国时期,放款取息已是非常普通的事情。秦汉时还出现了专门靠放债取利的人,称“子钱家”。有些子钱家资本相当雄厚,甚至政府有时为筹措军费也要向他们借款。到了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兼办信用业务的机构——寺院。当时佛教盛行,寺院遍布各地。僧尼在政治、经济上都享有不少特权。寺院不仅从事宗教活动,而且经营大量土地,兼营放款业务。除了传统的信用放款外,还出现了典当业,即抵押放款。唐(618~907) 法定货币有铜钱和绢帛两种。绢帛以“匹”为单位,多用于大额的交易。唐代废五铢钱,铜钱不再以重量为名,而改称“通宝”、“元宝”,发展为比量名钱体系更高一级的铸币形式。唐代货币经济有较大发展。但在流通领域中,铸币短缺一直是突出问题。因各地禁铜钱出境且铜钱较重,商人携带极不方便。唐宪宗时产生了“飞钱”,即商人在京师卖出货物后,把货款交付给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并从其处取得票券,回到地方后凭票取款。这种飞钱又称“便换”,是中国最早的汇兑方式。随着商业的繁荣,对外贸易的发达,在唐京城长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西市是长安最繁华的市场,面积约1平方公里,遍布各种店铺和作坊,其中有许多商铺经营信用业务,如柜坊、寄附铺收受存款,保管财物;金银店兼营兑换以及生金银的买卖;质库经营抵押放款。金融市场的初步形成以及汇兑事业的产生是唐代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标志。宋(960~1279) 货币经济的发展在货币形态上表现为白银的货币性加强和纸币的出现。汉代以前贵金属金、银都曾为货币,秦汉时期黄金是法定货币。汉代以后,由于货币经济一度衰退,贵金属失去法定货币的地位。唐末出现贵金属复入流通的趋势。宋代贵金属白银逐渐被人们广泛使用,绢帛一类的实物货币则逐渐失去其货币资格。纸币最早出现于10世纪末的四川,当时称作“交子”,开始时是由民间的富商发行,1023年后政府垄断了交子的发行权。宋代钱币的铸行量大大超过唐代,但在货币流通领域中却出现混乱和地区割据的局面。宋代铸币的种类很多,面值有小平、折二、折三、折五、当十数种;币材可分为铜钱、铁钱、夹锡钱。北宋(960~1127)时期西北和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西夏、辽也铸造自己的货币。中原地区的宋王朝则有些地方使用铜钱,有些地方流通铁钱,还有些地方兼行铜铁钱。南宋(1127~1279)时占据中原北部的金国也铸造发行自己的货币。元(1271~1368) 结束了宋代货币流通分散混乱的局面,货币又趋统一。元代的货币以纸币为主,最初的纸币是可用白银兑现的信用兑换券,后逐渐发展为不兑现纸币。元代纸币不再以宋代“缗”、“文”等铜钱的单位为价值尺度,而以白银为价值尺度。元代的纸币制度已相当完善。1287年,元政府颁行的《至元宝钞通行条划》是中国最早、最完备的币制条例。宋元时期的信用事业较之以前并没有过多的发展,在社会上广泛流行的仍是传统的高利贷信用。民间的信用机构主要是当铺。当铺在宋时称“解库”、“ 质库”,寺庙经营的称“长生库”, 元代时称“解典库”或“解库”。元代当铺除抵押放款外,有时还经营信用放款。除了私入开当铺外,官方也开始建立经营典当业的机构。如金政府曾设质典库,又称“流泉”,元政府设立公典,称“广惠库”。宋代以后,货币种类增多,因而兑换业发展。当时经营兑换业的有“金银铺”、“银铺”。宋代的“交引铺”除经营各种兑换外,还买卖各种钞引。汇兑业务随着纸币的流行而逐渐衰落。明清(1368~1911) 明代货币有纸币、铜钱和白银。明前期主要用纸币,明中叶以后白银成为主要货币。清代(1616~1911)银、钱兼行。铜钱仿照明朝的制钱制度,由国家统一铸造发行,银锭则许民间自由铸造,因此各地的铸银在重量、成色上有不少差异,种类繁多。明清时期,金融业有显著发展,尤其是典当业日趋发达,当铺遍布各地。据统计,1644年全国有当铺两万多家,1744年时北京有当铺六七百家。有的当铺资本额高达数万两或十几万两。经营典当业的主要是商人,此外还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资设当铺,称为“官当”。当铺的业务除放款外,还接受存款,兼营兑换等。明清时期还出现钱庄、银号、票号等新的金融机构。钱庄起源于明中叶,最初规模较小,主要从事兑换业。明末,钱庄逐渐发展成为从事经营接近近代金融业务的机构,除兑换铜钱、金银外,还兼营放款、存款等业务。银号最早出现于清初,经营业务与钱庄类似。钱庄、银号还发行钱票和银票,可以用来兑换铜钱和白银。随着钱庄、银号在全国普遍设立,清乾隆年间以后,银钱票的流通非常广泛。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出现经营汇兑业务的票号,因经营者主要是山西人,又称“山西票庄”,起初只为商人办理汇款,后又兼办政府和官吏的公款汇兑和存、放款业务。除了民间自办的各种机构外,清政府也设立了官方的金融机构“官银钱号”,从事各项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