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中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如下: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2、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4、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3、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5、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6、有一门以上考试作弊。(三)学科特殊成绩或贡献:在专业著名期刊发表有影响力文章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已考上研究生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其它情况学科特殊贡献者,只要由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申请(1)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或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院相应规定,可推迟一年申请学士学位。(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2、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聊城大学教务处。3、审核聊城大学教务处将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提交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4、评定聊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给聊城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200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