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