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加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全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由国内外有关矿业公司(含油田)、地勘企业、全国性矿业同业协会、省级矿业协会(联合会)以及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和矿业城市自愿组成。其宗旨是遵循矿业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为矿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矿业发展服务。主要功能是在矿业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会议,经常性工作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同时设有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办有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年鉴等媒体。依托上述部门和媒体在政策法规咨询、市场信息供给、专业中介服务、国际联络交流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多方面提供行业、企业、政府需要的服务。为扩大与地方和国外矿业公司的联系,在国内部分省(区、市)设有办事处,在重要矿产国设有代表处。直属分支机构中国矿业报社中国矿业杂志社中国矿联地质矿产勘查分会中国矿联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中国矿联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中国矿联小型矿山委员会中国矿联矿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国矿联选矿委员会中国矿联矿产资源委员会中国矿联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中国矿联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中国矿联地热开发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矿联矿业国际促进工作委员会中国矿联核地矿专业委员会中国矿联民营矿业分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围绕矿业、矿山、矿城、矿工“四矿”问题开展矿业政策、矿业法规、矿业经济、矿产勘查、矿业权市场、资源管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二)大力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及时宣传和贯彻政府的矿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行业及企业呼声与需求,依法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三)推动矿业科技、教育事业,组织和参与矿业科技成果的推介和应用;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授权下进行有关矿业科技、教育等奖项的评定;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四)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组织推荐、评选和宣传名牌矿业城市和优秀矿业企业或企业家。(五)开展矿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矿业企业搭建信息与合作平台,提供信息、科技与经贸等咨询服务。(六)开展国内外矿业信息发布与交流,办好矿业年鉴、会报、会刊、网站及其他出版物。(七)促进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开展行检、行评,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矿业行业的整体利益。(八)联络和协调矿业行业协会及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公益事业。(九)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第十四条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册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第十五条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一)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三)免费获得本会所办的中国矿业杂志、中国矿业信息等报刊;(四)免费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本会审核),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五)可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矿山储量评审、安全评价和找矿咨询、矿业权代理等专项服务;(六)可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矿业交流活动;(七)可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第十六条会员应尽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四)及时缴纳会费。第五章 会 费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八条本会会费标准为(本标准已由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主席团主席单位(企业)年度会费为10万元;主席团主席单位(社团等)年度会费为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第十九条备案会员不向本会交纳会费。第二十条新入会的会员,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交纳会费。第二十一条会员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