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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衡平法的
我们都知道英国的法学发展对于整个世界的司法有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而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发展成为我们值得关注的话题。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战争并成为新英王。他保留原来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一方面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令状并以国王名义进行审判,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
法官们开始巡回审判,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颁布诏令使得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习惯各地习惯法,形成统一法制普通法,各地法院也逐渐转化为普通法院。随着羊毛业和商业贸易兴旺,因形式僵化,内容陈旧落后,救济方法也有限,只能针对现实损害,很多难以用金钱衡量的,当事人的损失难以弥补。
因此,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感为基础发展起“衡平法”,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十分灵活,可大可小。15世纪时,正式组成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
衡平法发展成为独立于普通法的新的法律体系,两者成为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普通法基础,实施全方位,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两者都遵循先例,都是判例法。
由于管辖范围从来不泾渭分明,两大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避免。普通法院痛斥衡平法院干涉太多,衡平法院声称有理由根据强烈的道德心来纠正普通法院的错误。
国王詹姆斯一世认为衡平法应该具有优先地位,但必须尽可能遵循普通法的规则为前提。
1875年,英国根据新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把两个法院正式合并,所有法院都可以适用英国的全部规则。但衡平法仍然是创制新规则的重要手段。只是它已经不再有单独适用的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