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原则摘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渐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旨在于探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方向,并为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一、设立两审终审制的理论根据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之所以放弃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经实行的三审终审制,而确立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并且一直延续至今,与我国下列主流观点密切相关:两审终审制不仅是我国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且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一种审级制度。例如,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许德珩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在谈到该条例设立三级两审终审制的原因时曾经指出,“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既能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又能及时有效地制裁反革命活动,而又防止了某些狡猾分子,故意拖延时间,无理取闹,造成当事人以及社会人力财力的损失。同时,这样的规定,又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情况复杂,案件又多,三级三审,会使人民为诉讼长期拖累,耽误生产,所以我们采取了基本上的三级两审制,这是一种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级制”。尽管从1954年以后,我国将三级两审终审制修改为四级两审终审制,但上述关于两审终审制的立法理由的解释仍然得到了我国权威人士的认可。上述权威解释基本上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可。有学者认为,“增加一个审级不仅会大大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负担,而且随着审判周期的延长,诉讼参与人也难以承受,所以两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当前的最佳选择”。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交通不便,人力、物力资源都不算充足,用于刑事司法的资源相应更为不足,表现为办案人员、经费长期缺乏,因而提高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若审级过多,势必在一个案件中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证人等增加负担。而且审级越多,诉讼时间越长,久拖不决,也难以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有学者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意义在于: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我国主流观点还认为,从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来看,不需要增加更多的审级,实行两审终审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查初审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无错误,也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同时第二审程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基本上可以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较为完备的级别管辖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能够保障刑事初审案件的质量;第三,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单独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能够防止错杀,保证死刑案件获得正确的处理;第四,即使少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出现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和纠正。二、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一)两审终审制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隐患。因为,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下,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其审理范围一般都未超出地级市或地区的区域;即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级的区域。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地区或省份,外地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二)两审终审制的职能受到案件请示制度的削弱关于案件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在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实质上是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为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三)两审终审制易造成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来看,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再审程序被无限扩大。尽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和终审法院级别过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前所述,在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情况下,大量案件的终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法院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中间审级,它的社会认同度和信任度,以及法官的现状等,都还不足以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这必然造成不少诉讼主体对于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判难以接受,从而寻求再审、上访等途径,最终造成了民事再审案件的急剧扩张,导致了“终审不终”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步伐,为了实现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发展纲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