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全称为Shan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简称山东省社科联(英文缩写为SFSS)。第二条本会是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从事全省社会科学工作组织联络、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的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促进全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贡献。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二、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三、动员、组织、引导全省社科工作者立足实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普及应用、成果鉴评、社团管理、阵地建设和文化交流,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市、大企业、院校等社科联工作,管理、指导、协调所属省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工作,加强与党校、院校、社科院所等具有社会科学职能机构的联系和协作。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管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社会调查、课题研究与管理,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五、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决策论证、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等社会科学咨询服务活动。六、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全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学科新秀奖的评选工作,组织评选奖励全省社科界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七、主办《山东社会科学》、《领导科学报》、山东社会科学网,加强社会科学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八、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九、开展国际省际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发展促进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发展壮大社会科学理论队伍,培养造就社会科学人才。十一、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登记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市、大企业、院校等社科联和省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经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七条本会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一、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有声望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二、能够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三、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必要的经费来源。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社科普及、评奖评优、学习培训和其他社会活动。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四、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第九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进度、活动计划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科研成果。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第十条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二、不遵守本章程规定。三、连续两年没有正常开展活动。四、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五、逾期两年不换届。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策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年度工作汇报,研究下年工作计划,根据缺额增补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表决通过主席提名的秘书长一人。主席、副主席、省社科联其他驻会领导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驻会专职成员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委员如有变动,经主席团提名,通过委员会调整;主席团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通过全委会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本会所属团体会员要在社团内部建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或挂靠单位管理,实现组织活动正常化。第十五条市、大企业、院校、县(市、区)等社科联和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变动调整,应经上一级社科联同意。上级社科联督导所属学术社团和下级社科联的换届工作并派代表出席。所属学术社团和下级社科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社科联报告当年工作和下年工作计划。第十六条 本会及所属团体会员根据自身任务和特点,可兴办旨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为社会和社科工作者服务的事(企)业。第十七条本会及所属团体会员主管和主办的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盈余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和资助学术活动。第十八条本会事(企)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随意变更隶属关系。第五章经 费第十九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争取项目资金为辅,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多渠道投入和筹集机制。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主席团作出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