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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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心理问题日益增多,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了解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原因,进而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是教育机构的重要职责与义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心理健康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前,威胁我国青少年学生健康的心理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心理障碍是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行为异常,甚至导致犯罪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结合大量的实践经验,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心理健康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21世纪体质健康研究工作更具有新的时代特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成为当前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当前学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依据青少年这一年龄段的特点,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1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成因
有关文献报道近40%的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最大的因素来自家庭,家庭关系不和、亲子关系紧张以及家庭教育失当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主要家庭因素。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心理相对敏感、多疑,心理承受能力差,自责、自我否定是他们的主要心理特点。这些因素的影响,使中学生们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对许多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感。其次是学习,围绕着学习产生的问题是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部分,激烈的竞争,传播媒介的影响。加上学校过于强调升学率,致使家庭、学校只重视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和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具体表现就为恐惧、厌学。虽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减负”、不搞排名,但学生课业繁重,月月排名,如此激烈的竞争,使得学生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对青少年来说,学习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今后的升学,使得他们的心理素质包括情绪、性格、自我意识、人格倾向、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自发形成和盲目发展的状态。最后是社会环境与人际交往,随着社会浮躁、急功近利的情绪感染,甚至是影视作品所追求的享乐、暴力等不良风气,都会对他们人生观、价值取向产生影响。青少年对友谊的珍视与渴求,以及情感丰富的特点使得他们在人际交往中特别重视感情的交流,当被人误会、议论甚至发生纠纷时,往往就会自我封闭,自我否定。
2青少年的心理现状
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主要症状表现为缺乏耐力、容易被人误解、思想不集中、缺乏自信心、爱操心、缺乏观察力、过于担心将来的事、容易动怒、父母期望值过高、缺乏决断能力等。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竞争性的增强,家长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期望水平越来越高,导致在校青少年精神压力越来越大,过重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着他们心理健康发展。
自主能力和适应能力差
被父母疏远、娇生惯养、在家称大王在外懦弱的儿童,腼腆抑郁的青少年等都经常因孤独而烦恼。这类儿童和青少年,和大家一起做某件事时,由于技术差、经验不足,经常感到失败的威胁。因此,感到和大家一起玩还不如一个人玩。从中学升入大学,需要培养自己独立生活能力,而一些学生从一切都由父母操办进入一种一切靠自己动手的生活环境,感到无所适从,有些同学甚至把脏衣服打包邮寄回家清洗。不能很快适应生活环境导致一些同学情绪不稳,甚至有人萌发了退学的念头。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差是目前青少年心理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不能正确对待激烈竞争的学习环境,感觉人际关系协调困难
由于学习成绩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未来就业选择等方面,学习压力增大,导致一些学生学习信心上的失落。由于青少年都来自五湖四海,家庭背景、个人素养、生活习惯都各不相同,感到沟通困难,找不到一个可放心的,无利害冲突的倾诉对象,长此以往,就易形成青少年中人际敏感、偏执、冷漠的心理倾向,危害了他的学习和生活。
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打击
青少年对成功期望值过高,当遇到挫折、生活不幸时都会将他从豪情万丈的理想世界里拖入到痛苦的现实深渊中,所谓自责就是责备自己。当发生不如意的事情时,不认为是他人的问题,而经常认为是自己不好,对自己所做的事抱有恐惧倾向,称为自责倾向。这种倾向走向极端就会过低评价自己,自责、自我卑视、自我轻蔑。这种状态是受悲哀和忧郁情绪支配的,调节不好会极大地影响青少年自信心及积极人生观的建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势必会引起他情绪上的强烈反弹,特别是情感上的纠葛,更容易引起消极情绪的蔓延。如果不能尽快摆脱情绪上阴影,就会对意志力不坚强,自控能力差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至于酿成悲剧。有时无缘无故地想大声哭、大声叫,或者一看到想要的东西,就一定要拿到手,毫无理由地想到远处去,或想死,这些称为冲动倾向。这种想干危险的事或愚蠢的事的观念,是因为内部具有焦虑倾向而产生的。
3对策
人的大脑与肌肉的信息是双向传导的,即神经兴奋可以从大脑传至肌肉,也可以从肌肉传至大脑。有关研究也早已证明:心理疾病长期得不到改善便会通过一定途径导致生理疾病。无论是心理疾病还是生理疾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就会有可能相互转化,导致病上加病。所以,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对预防和治疗生理、心理疾病,确保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极为重要。体育运动与自然的身体活动相比,无论是强度、内容还是运动形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例如,短跑要求较短的反应潜伏期、良好的运动距离知觉和运动速度知觉。又如,足球比赛需要了解队员位置,要求有较大的注意范围,既要带球前进,又要防止对方拦劫,需要善于分配注意。几乎任何运动项目,都要求运动员有勇敢、坚持、不怕困难、团队协作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乐观、友爱、偷快、豁达等多样的感情,上述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就一个人的自然发展水平来说,当然不能满足运动学习和运动竞赛的需要。但是,在学生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或战胜对手而进行的运动活动中,原有心理水平便慢慢获得提高。也就是说,体育运动的新需要与原有心理水平的矛盾,推动了心理的发展。因而重视体育教育,加强体育锻炼,增强生理与心理的抗压能力,对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有着积极影响。科学的体育运动能增强体质,通过体育运动,可使身体正常发育,为心理健康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体育运动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活动过程,可以有效塑造人的行为方式,因此也能促进个体的心理健康。社会竞争的下移使广大中学生饱受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压力,患有心理障碍的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容乐观。随着素质教育不断学入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已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心理学界研究者们的高度重视。第三次全教会把心理健康教育确定为德育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关注,要求“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的社会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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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概念及标准
心理健康是一种良好而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由于确定青少年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不同,国内外学者提供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侧重点也有差异。例如:马斯洛认为充分自我实现的青少年就是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而美国学者阿特金森认为,对自己的能力有正确认识、能够承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稳定与协调的人格结构的青少年才是心理健康的青少年。总体来看,心理健康的青少年具有以下几种标志:一是能够全面地认识自我,有良好的自我意识,能够做到自知自觉,既对自己的优点长处感到自豪,又不因自己的缺点而感到沮丧,保持自尊,自信;二是有理想,生活有目标,既有敢于拼搏的勇气,又能正确地看待生活中的挫折,做到“胜不骄,败不馁”;三是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接纳他人的短处,以包容、积极的心态与人交往,在相处的过程中,尊重多于嫉妒,信任多于怀疑,欣赏多于憎恶;四是当遇到外界刺激时,有较强的情绪控制能力,保持行为协调,心理平衡;五是珍爱生命,热爱生活,对待事物乐观开朗,满怀希望,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进取态度。所以,心理健康的青少年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上多持有一种积极的、开放的、现实的、辩证的、通达的人生态度。
二、青少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著名心理学家威克曼根据青少年不适应行为的指向将其分为外攻性问题和内攻性问题,外攻性问题与对待他人有关,如旷课、挑衅、反抗、不合作、撒谎、盗窃、打架、破坏公物等叛逆行为;内攻性问题与对待自我有关,如退缩、消极、悲观、自卑、自残、自杀等自我贬低行为。威克曼的研究还发现,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更加注重外攻性问题,高估其严重性,并想尽方法对青少年的叛逆行为进行约束。而时常被忽略的是具有自贬性的内攻性问题,其往往是青少年出现叛逆行为的根源。所以,心理健康研究人员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内攻性问题。只有真正走进青少年的内心世界,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国青少年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外攻性问题
1.自私
都说“自私自利,是立人达人之障”,但是处于转型期的青少年都会有不同程度上的自私心理。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风气盛行。所以,有很多人说,自私是人之本性。正如一句民谚所说,自私自利从来弄不明白,究竟它是全人类的一部分,还是全人类是它的一部分。其实,当婴儿刚出生的时候,他的自我概念如同一张白纸。在经过无我有物、有我无物和物我整合三个阶段的顺序发展之后,儿童健康的自我概念才逐渐发展出来。在这个三个阶段的过程中,家庭和社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家长对孩子过分宠溺,并灌输类似“只扫自己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不良思想,以及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导致有些青少年仍然停留在有我无物的阶段,并没有把主观和客观、自我和环境有机整合起来。这种由自我概念发展障碍所导致的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在行为表现上就是自私和没有责任感,凡事只看到自己而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就会间接地导致青少年出现人际交往危机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自私不仅仅是一种不健康的自我观念,同时又是引发其他异常心理和行为的根源。
2.叛逆
引起青少年叛逆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原因是由于身心发展不同步。青少年时期身体迅速发育,使其产生长大成人的感觉,觉得自己可以不依赖家长、老师独立做很多事情。但是事实上,青少年时期只是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时期,其能力还是不足的,思考问题还是幼稚的。所以,在家长和老师眼中,青少年仍然是需要指导和照顾的小孩儿。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反差,自然会引起青少年内心的反感,他们的成人感驱使他们去反抗。由于担心自己的存在被忽视,青少年往往也会做出一些出乎意料的事情,以渴求标新立异,引人注目。叛逆心理虽然没有发展到不健康心理那么严重的程度,但是当它遭受刺激,反应强烈时却也是一种反常的心理。它虽然不等同于变态心理,但是已有变态心理的特征。从成都发生的“沈鹏弑母”案,到温州发生的砍死奶奶案,再到广东发生的少女杀死奶奶案,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杀害至亲的案例说明,对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一定要加以重视,平时要能注意到孩子细微的心理变化,及时地与其沟通,尊重孩子的想法,平等地交流。
(二)内攻性问题
1.抑郁
常言道:“少年不知愁滋味。”但是这句话渐渐被日益严重的社会心理健康问题所打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因为各种各样的心理压力而饱尝愁滋味。因为青少年不需要承担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所以很多人不理解为何青少年会抑郁,会有解不开的心事。但是,单就学业压力、家庭问题、交友障碍这些成年人看似微不足道的问题就足以摧垮部分孩子的心理防线。青少年的抑郁症的主要原因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
(1)内在因素,即与青少年本身的性格特征有关。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每个人的性格也多种多样,各有不同。有些孩子天生性格外向、乐观,凡事都往好的方面想,对生活抱有正面积极的态度。而有些孩子,则性格内向、文静,不爱与人交流,孤僻多疑,常常注意事物的消极面,不善于表达自我内心情感。当生活中遭受意外挫折时,他们更倾向于自我封闭,逃避现实。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往往是抑郁症发病的高危人群。
(2)外在因素,即与家长的教育方式及社会影响有关。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学校课程紧张,学习压力大给青少年造成极大的思想负担。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抑郁的原因是家庭的教育方式不当。父母给孩子提供了优良的物质保障但却忽略了与其心理上的沟通。同时,社会上评断标准的失误也是导致青少年抑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过分地重视学业成绩,而忽略孩子内在品格的培养,认为成绩好的孩子就是好孩子,成绩不好的孩子做什么都不对。长此以往,青少年生活在迷茫,不自信,忐忑之中,变得越来越不爱讲话,继而引发抑郁症,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酿成一桩桩的悲剧。
2.自残
据调查证实,有自残行为的青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他们把自残行为当作宣泄内心压力的一种方式。自残与自杀有着本质的区别,自残者也许没有自杀的念头,仅仅是希望通过残害自身身体的方式获得快感。常言:“身体发肤授之于父母。”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青少年如此不爱惜自己的身体?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家庭的因素。不和睦的家庭,过多的童年不幸,父母管教太过严苛,或者经常性地遭到辱骂殴打等,都会引发青少年的自罚、自残行为。二是自我施压。有很多青少年太过追求完美,如果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成果的话,便会用自残的方式进行自我惩罚。三是从众效仿心理。据有关报道,两名台北中学生为表义气,竟约定同时用刀具割手腕,然后用相同的手帕包扎以作为标记。此等自残行为竟被同学们认为颇有勇气,十分英雄,纷纷效仿。青少年思考问题的方式还不成熟,很多时候都是在盲目地追逐他们所认为的“潮流”。近些年来,青少年的自残现象已经越演越烈,各种关于青少年极端自残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
3.自杀
这是人们最不愿看到的一幕,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何青少年自杀率居高不下?自杀可以分为:自杀威胁和自杀行为两类。前者是想用自杀对抗家长和老师的管教,动辄以自杀相威胁。这种行为可能源自于对于自我自尊心保护的逆反心理,其内心还是希望更好地生活。而后者则是由于悲观厌世所致,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和信心。往往这种青少年都深深地遭受常年抑郁的折磨,找不到人生的方向,看不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觉得生不如死,以至于产生轻生的念头。无论是作为一种手段的自杀,还是作为一种目的的自杀,都反映出一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三、影响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因素
(一)家庭因素
不管何时,家庭教育的地位永远是最重要的,父母在孩子的人格塑造培养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就是引发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根源所在。不恰当的家庭教育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溺爱型。现如今,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长过分宠爱孩子,迁就孩子的不合理要求,自我感觉是爱孩子的表现。但事实却是害了孩子,过分地溺爱,养成了一个个任性、自私的“小皇帝”和“小公主”,不懂得分享,难以合群。放任型。有些家长对孩子的成长漠不关心,优点不给予表扬鼓励,缺点不给予纠正。自认为这样做是效仿西方的自由教育方式,还有助于养成孩子不骄不躁的好品行。殊不知,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指路灯,明确地告诉孩子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在人生轨道上有着正确的行驶方向。此外,家长不注意自身的道德、思想修养,不良行为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孩子的心灵,使孩子养成了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和蛮横不讲理的不良品性。专制型。家长对于孩子的生活干涉过多,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孩子应该听从自己的所有安排。孩子缺乏自己独立思考的机会,同时也丧失了私人的时间与空间。如果孩子稍加反抗,或达不到家长的预期要求,就粗暴地对待孩子,甚至出现体罚的行为。长此以往,孩子内心的反感越积越多,这不仅会影响与父母的感情,还会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过度教育型。家长对孩子总有一种过高的期望,自己曾经没有做到而后悔的事情,总希望子女能够替自己做到。这样就会不顾及孩子本身的兴趣爱好,要求孩子学特长,阅读书籍,参加各种比赛,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留下了不良的心理隐患。这是目前家庭教育中的弊端,是青少年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学校因素
中国自古便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论,很多人为了考取功名,付出了一生的心血。社会发展至今,我国的学校教育仍未能摆脱应试教育的影响。分数似乎成为评断一个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尺。在此单一的评价标准下,每一次考试都等同于一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战争,导致孩子心理超负荷运行。面临着激烈的升学竞争,孩子在题海中冥思苦想、死记硬背,整天有写不完的作业,做不完的题,双休日也要参加补习班、特长班的学习,根本就无法体会学习的乐趣。孩子因此身心疲惫,精神紧张,一遇不顺心的事如考试失利、人际关系紧张等,便恶劣情绪郁结心头,久而久之,遂成病态。曾经一位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孩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说:“我真怕考不上大学,老师说考不上大学的话,一辈子就完了,将来肯定没有多大的出息。”高考的竞争、升学的压力使她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青少年的身心还处于发育,待完善的状态,心理承受能力还十分稚嫩脆弱。学校不恰当欠科学的教育方式,会导致青少年过重的心理负担,造成心理障碍,形成一旦没有考上理想学校就产生一定前途无望、理想成空的想法,最终抑郁成疾。
(三)社会环境因素
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经济上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的同时,也受到了多元文化的冲击。近年来,我国的本土文化一直与外来文化处于一种持续冲突又相互妥协交融的状态。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目前很难实现多元文化的有效整合。文化的迥异很容易导致人们对于原有的价值观产生怀疑,原有的价值观正在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其功能,新的价值观又比较零散杂乱而不成系统。这增加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的难度,造成青少年在认知上的失调和行为上的失范,引起心中的迷茫、焦虑不适,行为出现偏差、越轨。社会因素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一是社会刺激因素增多,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环境污染、噪音增多等,严重地干扰着中小学学生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健康。二是社会不健康因素增多,如充满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和书刊、大量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十分容易让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的青少年沉溺其中。青少年网瘾问题,寒暑假宅童问题都严重妨碍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人格的发展。三是住宅越来越多地成为独门独户,生活越来越封闭,甚至出现了居住十几年还不认识周边邻居的情况,这严重限制了孩子与伙伴的交往,致使孤独感增加。青少年缺少与同龄人的交往,使许多心理品格得不到发展和完善。
四、解决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对策及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所以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本源入手,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一)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友好沟通
父母与孩子之间最重要的莫过于沟通,良好的沟通不仅可以消除父母与孩子的隔阂,还可以让孩子深切感受到父母之爱,健康阳光地成长。首先,作为家长要懂得尊重孩子的想法,愿意倾听孩子的心里话。当彼此想法发生冲突时,不搞强权管理,要求孩子无条件服从,能够心平气和地与孩子交流,慢慢地让孩子理解父母的观念,同时也接受孩子的认知想法,从而对事物达成共识。
(二)学校科学营造学习氛围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授知识的地方。学校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而非过分重视学习结果,按成绩把孩子等级化。教育工作者要做到真正地放弃比较,理解接纳每个孩子的不同之处。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心理讲座等活动,让青少年真正地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或者不定期地请专业的心理教师对心理有问题的孩子进行心理疏通。
(三)社会媒体环境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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