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空里,特定资源的总体有限性相对于人类欲望无限性及欲望的无限增长而言,特定时——空里有限的资源大大小于人类满足欲望的总体需求。稀缺资源,在以人类活动的年限来说,是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品,或者稀缺资源本身的再生,以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需求期望。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观点,资源的稀缺性会导致竞争,良性的竞争会引起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弥补资源稀缺所带来的限制,反之! 经济学中的资源稀缺性是人类共有的现象和自始至终一直困扰着人类的问题,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因为资源稀缺,才产生了经济学。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资源。这种稀缺既包括绝对的稀缺又包括相对的稀缺。所谓绝对的稀缺,即物质性稀缺,指储存在地球自然界中的资源的存量是一定的,并且从总体上说是稀少的和不足的,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若人类对资源进行灭绝性开掘,使资源的损耗和被利用速度大于资源的保有或再生速度,则资源必将日益减少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枯竭的前景。所谓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即是主流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即指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无限欲望和需求来说是稀少和不足的,“物以稀为贵”,资源总是有限的,这种物质的不可获得性即为稀缺性,正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是生存和发展。……一个社会无论有多少资源,总有一个限量,相对于人们的无限欲望而言,总是有限的、不足的。”稀缺性决定了每个社会和个人必须做出选择,选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能把资源用于某一目的就不能把这些资源用于其他目的,因此必须在众多的目的与用途中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正如哈罗德、德姆塞茨所言,造成利益冲突的原因乃是对稀缺资源的需求。而人们试图占有利用各种稀缺性资源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了解决冲突,人类需要相互制约和作用。这种相互制约和作用可以通过企业和市场,但通过国家的法律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并且由于法律的普适性、规范性和相对来说超越时空的稳定性,能够根据之对自己行为确立一个大致确定的预期而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共同确认并确信其效力的选择。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产生的背景是在工业社会经济过度增长和后发达国家在谋求发展过程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出现的环境危机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极大威胁时产生的。环境权得以产生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资源的稀缺性,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兼具经济性与生态性的自然资源总量是一定的,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这些人类时刻处在其中、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无论是从总量上来说,还是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欲望及生产、生活的需要来说都是很有限的。而作为组成人类现代赖以生存其间的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也是有限甚至是极其稀缺的,又极容易被污染和破坏,因而为人类环境保护的需要,这样就需要法定的环境权的出现。对资源的无偿的使用和肆意破坏必将被追究责任,同时若自身所处的环境遭受破坏和不能进行资源的正当合法利用也可诉诸法律寻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