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八、民法~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W|c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7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目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约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的%—3%。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人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是当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同时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政府也没有对这部分资金作出安排,使得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劳动力成本明显高于农民工,非国有经济部门宁可雇佣农民工也不愿意雇佣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面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不断增加和农民工大量进城的矛盾,政府不得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如北京市政府规定2001年外地务工人员在总量上不得超过95万人,而且附加了一些条件和繁琐的手续;广东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措施。政府的干预进一步扭曲劳动力市场,加剧了市场分割,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产生问题原因的初步分析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但通过各种测算却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即中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非常高。如据世界银行1997年估计,中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高达GDP的46%,如此规模的政府负债,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却没有相应的资产予以平衡,使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悬置,这就造成政府养老保险负债的清偿能力严重不足,成为养老保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隐患。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截至2000年11月欠费10亿元以上的省份有15个,欠费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6家;同时社会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只占全部养老保险金筹集额的15%—20%,造成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严重依赖财政筹集比重高达55%—60%的局面,严重加剧了当前地方财政困难,是形成地方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估计我国大于60岁的老龄人口的比例将会从1990年的9%上升到2030年的22%,(世界银行,1997)和赡养率(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提高,我国面临的养老保险资金流动性困难将会更加严峻。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如某省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尚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率,挤占挪用达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近30%。基金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严重的加剧了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流动性困难。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截至1999年,虽然我国国有资产总规模达46000亿元,但扣除国有企业负债,国有企业净资产仅为11500亿元,而且国有资产的质量比较低。(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即使如此,国有资产的转移仍不失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转制成本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目前条件下,要实现这一政策目的,就必须转变当前的政策重点,改变把资本市场作为国家解决政府资金困难的工具这一现状,不要寄希望于资本市场成为挽救企业的工具,成为支持企业转制的主要手段,或成为企业进行永久融资的工具。资本市场必须提高市场进入标准而不是降低标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改变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低下的局面,适当减缓企业上市速度,把加大减持国有股作为政策重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来自: 免费论文网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1)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保持养老保险金的流动性。(2)开征资本利得税。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在于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增强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市场的投机倾向,增强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资本利得税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难于统计的条件下,是体现累进税制优点的一个比较好的税种,应把资本利得税列入养老保险改革转制成本的平衡项。完善资本市场不应以免征资本利得税为代价,同时资本利得税的征税成本较低,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方式实现,具有现实的经济理性。(3)开征遗产税。遗产税也是体现个人收入累进税制特点、体现社会公平的税种,也是平衡养老保险改革转制成本的一个合适的税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收入分配集中化倾向的加剧,遗产税将成为平衡养老保险负债的一个重要的平衡税目。现在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确定征收方案降低税收成本的问题,使征收遗产税具有合理的经济理性。(4)银行存款利息税的税率改为累进税率率。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和银行间实现联网为实现利息所得税从固定税率向累进税率转变创造了条件,要选择适当时机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累进利息所得税。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在地区间事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金的水平应与该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相一致。如上海2000年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超过了4000美元,人均收入超过了1万元,其养老保险水平就应与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保持一致而高于其他地区。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当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取向是逐步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基金管理市场化是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在要求,否则,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积累的目的将难以达到,个人账户仍将是空账、虚账,“统账结合”的改革目标将会落空。长期的实践表明,基金管理是一个市场化要求非常高的项目,政府不具备直接管理基金的能力,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会造成基金的浪费和低效率。基金管理应建立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不应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基金,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再一次形成既得利益部门,然后形成改革的阻力。目前而言,基金管理市场化的成本是最低的,改革时机也是最佳的,应不失时机地积极推动基金市场化管理。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中央级保险基金由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地方级基金由统一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专业的基金公司经营。地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各地方政府派代表担任委员会理事,委员会在基金的管理中行使董事会职能,理事投票权的大小以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确定,以充分体现地方利益。由管理委员会聘任专业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这样既能在基金管理中体现地方利益,又能克服基金分散管理的低效率,使基金经营真正实现市场化,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基金的积累。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4.逐步实现中央对地方养老保险金转移支付规范化。由于当前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涉及地方间利益的转移。中央政府应明确制定养老保险金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保证转移支付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转移支付的效率。同时,可以有效地抑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时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养老保险改革涉及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财政的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一方面,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压缩养老保险金支出水平,改变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不足和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中加大筹集资金的力度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只有这样,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才能走向成功。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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