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的不足与创新性解决策略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的不足与创新性解决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产能过剩的现象越发严重,以往快速发展的园林建设行业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园林建设行业在今后的发展中也要加以调整,将绿色环保、生态节约作为总的发展方向。在园林建设行业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开始逐步推行EPC项目管理模式,明确提出要建设科学合理的工程总分包关系。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许多优点,所以不少城市的园林项目已经采用EPC项目管理模式,这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
关键词: 园林工程;EPC模式;项目管理;创新策略;
EPC项目管理模式中的E、P、C代表的是设计(Engineer)、采购(Procure)、施工(Construct),EPC项目管理模式就是指业主将一个项目交给总承包单位,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过程。但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中,所包括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过程的范围要比传统意义涉及的范围广。比如EPC模式中的设计,不仅仅只是常规的设计工作,还包括建设过程中其他内容的安排,如设置具体的工作流程、策划组织管理等。
1、EPC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
双方责任明确,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免于多次招标所带来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在一次集中招标后,业主选定总的承包商,之后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皆由总承包商确定。然后总承包商再确定下一级的承包商或工作人员,可以避免以往发包主体之间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只需要求总的承包商对自己负责,这样业主的工作更简单高效,承包商也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一体化施工,项目的风险降低
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下,设计是模式中的核心环节,在设计人员、采购人员、施工人员的共同参与下才能策划出一个好的方案,因此在方案策划阶段能够充分体现出设计是否有足够的艺术性、采购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性、施工是否有足够的科学性。这样策划出的方案不仅符合业主的利益诉求,还有利于项目的施工。
有利于项目施工质量的保障
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下,总承包商和其下的组织成员之间利益相互绑定,且总承包商对建设的所有项目负有全部的责任,这就使建设工作一方面能够保障高质量,另一方面还能够高效率地完成。又因为设计与施工工作能够相互支持配合,就使得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能够更通畅的协调,不仅能够提升施工的效果和速率,还能够使施工结果更加贴近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目标。
可以自如控制项目进度
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下,因为总承包人很早就介入到项目中,所以能相对较早地确定工期,还能够让设计、采购、施工人员更早更多地进行交流,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多协调配合以期在投资和质量上达到最好的效果。此外,设计人员和采购人员之间经常性的交流,可以避免材料误购、多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城市中的园林项目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
有利于降低业主风险
在EPC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项目设计、实施中,这就使业主的责任相对减少,管理工作也相对比较简单,也不需要在设计、施工、采购人员之间做过多的协调。在以前需要业主负责处理的工作也大多转移给了总承包商,这样可以在建设高峰期有效地减轻业主的管理压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减少了业主的风险。
2、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实施条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就使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的发展环境不够良好,市场秩序混乱。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业主的相关权益,又不利于总承包商的总体利益,是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持续发展的制度性障碍[2]。
总承包商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和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有统一目标的运营模式,同时也不具备很好的工艺和良好的设计能力,这些问题也是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持续发展的'严重内部阻碍。
缺少复合型的管理人才
我国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很难持续性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复合型人才的严重缺失。现有的人才队伍往往素质不高、缺少大型项目的相关管理经验,不能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且相关企业人才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人才储备又不够充足。此外,相关企业往往还不够了解国外的先进经验,也没有良好的人员培训制度。
3、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创新性解决策略
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在园林工程EPC项目管理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而且要在以下方面加快进行。
(1)在招标和投标阶段,现阶段并没有关于总承包模式招标和投标的法律法规,所以承包方是否应该同时具有工程资质和设计资质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2)在合同的规范性上,大多业主和总承包商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生硬的合并到一个合同上,在这种现象下,业主和设计方以及施工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的界限不够明确,而且承包单位在质量上、进度上和成本管理上的责任划分也比较模糊。
转变过时的管理观念
在当前的园林工程建设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园林工程的专业性要求较低,所以不必大力推行EPC项目管理模式。这种观点在新形势下已经比较落后了,因为现在的园林行业已经扩大到了生态领域,园林建设向多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3].EPC项目管理模式也是帮助承包方实现企业转型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尽快的推行EPC项目管理模式,就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还要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引进复合型人才,并注重培训
园林项目EPC项目管理模式最初起源于美国,在中国实施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园林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造成从事园林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导致很多设计师的创作设计与现实脱节,或者施工人员不能有效的理解设计者的意图,这些问题都需要复合型人才来推动解决。特别是近年来包括BIM技术在内的一系列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复合型人才需求更加迫切。除此之外,国内公司也应尽快建立起复合型人才的培训部门,不断学习并创新培训手段和理念,早日实现国内相关人才的自给自足。
4、结语
在今后的园林项目中,EPC项目管理模式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并逐渐成为工程的建设方和承包方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因此,一些做园林工程的大承包商应加强对EPC项目管理模式的学习和应用,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5、参考文献
[1]李杰彬.关于EPC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3):278.
[2]骆云.EPC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管理探讨[J].民营科技,2015(10):89.
[3]刘颖.EPC项目风险管理的一些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5(16):176-177.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摘要: 本文从当前国内和国际的工程项目的发孚鹏展形势出发,分析了索赔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意义,主要论述了合同管理中引起索赔的的主要原因、索赔的主要计算方法,详细的说明了索赔程序及索赔技巧,并就确保索赔的顺利实施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索赔;工程索赔;索赔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使工程收入得到极大的提高,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索赔以其花费较小和经济效果明显的优点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索赔管理的认识及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
二、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以及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1、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
履行合同是发包商与承包商共同的义务,而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整个索赔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从索赔与合同本身的关系层面上说,索赔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想不到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多而复杂,导致合同缺陷的发生是难免的,而在索赔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使之趋于完善。
2、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①合同当事人违约造成索赔。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发包人的违约主要有: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相应的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意隐瞒工程具体情况、工程师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等,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都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②合同本身的原因造成的索赔。指合同自身存在缺陷造成合同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合同中的遗漏或者错误,工程师应当及时给予解释,若解释造成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长,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给予补偿;当合同额增减超过15%及合同中没有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给工程带来影响的也需要求索赔。
③合同变更造成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索赔涉及业主、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业主和工程承包方更为敏感。在建筑合同长期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公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三、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因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在过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各种过程合同文件;施工日志;过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来往信件和电话记录;会谈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工程备忘录和各种签证;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财务报告;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四、索赔的具体操作内容
1、索赔计算方法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如下:
①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设备选型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②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③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同期记录
①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②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索赔的程序和索赔技巧
1、索赔程序
①寻找索赔的正当理由。
②发出索赔通知。③索赔的批准。
2、索赔技巧
采取正确的索赔战略和机动灵活的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的关键。合同双方在展开索赔工作时,还要注意一下的索赔技巧和艺术:
①化整为零。②先易后难。③紧盯不放。④承包商的索赔文件要做到资料完善,要经得起检查、推敲和审计。
六、索赔报告
1、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指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索赔报告应该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根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
2、索赔报告的内容
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②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③批复的索赔意向书;④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⑤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七、确保索赔成功的措施
1、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
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各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 工程项目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
2、编写完整、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也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3、找准索赔事实、准备充分的索赔依据,是施工索赔成功的关键索赔成功的关键是保存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的权益的原始证据资料,“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
八、结语
索赔是工程合同执行中不可避免的事件,正确认识索赔;重视合同内容,规范合同执行过程,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招投标质量,严密招标文件;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预防、减少索赔及反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合同得以顺利高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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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承保是保险企业承担风险、核定风险和接受承保的活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承保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约束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 方法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 日记 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2]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3]李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6872 [4]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05:6062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二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项目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状况,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保险 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 措施 ,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Liu J, Li B, Lin B and Nguyen V:“Key Issues and Challeng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 Empirical Study”. Journal of 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Data Systems, 2007. 刘俊颖、张炯、许剑涛: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 刘俊颖、李海丽、刘欣:在国际工程市场如何选择保险经纪.《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0期。 刘俊颖、刘欣、曹威: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9期。 Liu J, Flanagan R and Jewell C:“The Transfer of Construction Risks in China - An Insurance Industry Perspective, Proceedings of the 13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 & the 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sia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Qingdao.”, 2006. 刘俊颖、__永、刘梦娇:海外工程保险索赔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8期。 刘俊颖、刘欣、张振宇:国际承包工程保险:中国建筑企业面临挑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3期。 赵正堂:试论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经济师》,2003年第12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看了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的人还看了:1. 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2. 保险管理论文范例 3.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4.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 5. 有关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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