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不好,死不了,是人的悲哀。有些活着是遭罪,还是安乐死吧。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作者:张静、赵敏 健康是人类共同的愿望,是自然人承载幸福生活和从事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生命健康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身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对健康的认识也随之不断成熟。“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病痛,而是一种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和道德的完全良好状态。”然而,近十多年来,我国卫生领域面临严峻的挑战,人们每时每刻呼吸的空气中可能带有雾霾,我们饮用的水可能不够清洁,食品安全存在着隐患,治疗疾病的药品以次充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严重的传染病还不时地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紧张更是伤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救死扶伤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增加了患者为追求健康和挽救生命所付出的物质和精神代价。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元化现状和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不同处理更是使得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部门、代理律师、司法人员处理相关纠纷时争论不休。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感到焦躁不安,期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卫生法学是一门以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宗旨的专门法学,是医学、药学、生物学、卫生学等与法学相互结合的交叉学科,也是近年来发展迅速、内容繁多、体系复杂、学术观点众说纷纭的一门新兴学科。如今我国高等医学院校已普遍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学,对于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从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组织上海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昆明医科大学、河南中医学院、川北医学院、滨州医学院等从事卫生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编写本书,以供高等医学院校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学生使用。同时,本教材也可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社会大众了解、掌握我国基本卫生法律、法规的参考书籍。本教材在编写风格上力求语言简练,观点明确,着重向读者阐述我国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及其重要理论。涉及理论争议,我们采用学界公认的通常说法。在每章后面附有1~2个案例。所选案例反映了当今卫生法学研究关注的难点、焦点问题,我们追求案例的真实、客观、全面,设计案例思考题时,重在引发学生思考和学习兴趣,帮助学生通过思考,了解、掌握我国当今的卫生法律,学会依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本教材中最具亮点的是我们新增了医疗美容法律制度、人体医学研究法律制度、与医学新技术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变性手术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等章节,这是编委们对卫生法学最新理论与实践思考和梳理的结果,在其他卫生法学教材中极为鲜见,充分反映了本教材编写团队对我国卫生法学理论的创新与贡献。为了追求教材内容的客观真实,理论准确,我们对于学界尚存争议的部分内容,主编之间、主编与副主编及编者之间经过反复的沟通、修改和完善,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书是编委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卫 生 法 学前言值得庆幸的是,在教材定稿期间,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了“第三届张江国际中医药论坛”。会上,我们有幸见到了来自美国的著名针灸专家李永明,通过交流,了解到国内卫生法学教材及其相关卫生立法书籍,在介绍国外传统医药立法时一般均认为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中医注册法》标志着中医首次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认可,但事实上,第一个中医药法法案诞生于1973年的美国内华达州。1973年4月19日,美国内华达州州长Mike OCallaghan正式签署通过了美国第一个《中医法法案》。该法案承认中国医学为“专业职业”,该法案比2000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通过的《维多利亚州中医注册法》早27年,本教材对此进行了修正。本教材由赵敏、张静提出基本框架及大纲,由王安富、赵敏、张静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稿件完成后,由张静整理、定稿。在本教材编写过程中,编写者参考和引用了国内外众多同行的卫生法学论著,对于被我们参阅论著的作者,以及给我们提供宝贵材料的李永明博士,我们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我们尤其要感谢本教材的责任编辑罗健先生,为本教材语言文字表达的严谨、质量的提升花费了大量宝贵的时间,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尽管我们力求完美,尽力完善,但本书是否能成为一本好的教材,还有待于读者检验。当然,限于能力,书中难免存在不足,还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张静赵敏2014年7月 第1章绪论第1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二、卫生和法律的含义及其关系三、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四、卫生法学的特征第2节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一、卫生法学与法学二、卫生法学与医学三、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四、卫生法学与医学社会学五、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六、卫生法学与卫生经济学七、卫生法学与卫生政策学八、卫生法学与法医学九、卫生法学与医事法学第3节卫生法的历史与发展一、中国卫生法的历史与发展二、外国卫生法的历史与发展三、国际卫生法第4节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与方法一、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二、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2章卫生法基础第1节卫生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第2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一、卫生法的渊源二、卫生法的主要内容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4节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3章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第1节卫生法的制定一、卫生法制定概述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三、卫生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四、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制定的程序第2节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二、卫生法的适用三、卫生司法四、卫生法的遵守五、卫生法律监督六、卫生法的效力范围第3节卫生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述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4章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1节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概念及特征二、卫生法律责任构成三、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第2节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概述二、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与复议参加人三、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第3节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二、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与诉讼参加人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第4节卫生民事诉讼一、卫生民事诉讼概述二、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三、卫生民事诉讼参加人四、卫生民事诉讼的证据五、卫生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第5节卫生刑事诉讼一、卫生刑事诉讼概念及基本原则二、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三、卫生刑事诉讼的管辖四、卫生刑事诉讼证据五、卫生刑事诉讼程序第6节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三、卫生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四、卫生行政赔偿程序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5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传染病概念及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二、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三、传染病防治的方针第2节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二、传染病的控制第3节传染病医疗救治一、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三、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的方式和程序第4节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性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二、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第5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一、监督职责二、监督内容及方法第6节法律责任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三、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四、采供血机构的法律责任五、国境卫生检疫、动物防疫机构的法律责任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6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1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概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及分类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制建设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原则第2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四、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第3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制度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第4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的法律规定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第5节法律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二、刑事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7章献血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献血法的概念二、我国血液管理立法第2节无偿献血一、无偿献血的概念二、无偿献血的主体三、无偿献血的组织和领导第3节血站管理一、血站的概念二、血站的设置条件三、血站的职责四、血站的执业许可五、血站的采供血管理第4节临床用血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二、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规定三、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第5节血液制品管理一、概述二、原料血浆的管理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管理第6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8章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第1节学校卫生法律规定一、学校卫生及学校卫生法概述二、学校卫生的法律规定三、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法律规定四、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五、法律责任第2节公共场所卫生法律规定一、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卫生法概述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法律规定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五、法律责任第3节放射卫生法律规定一、放射卫生及放射卫生法概述二、放射卫生防护的任务和内容三、放射卫生防护的法律规定四、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法律规定五、法律责任第4节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规定一、生活饮用水卫生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法概述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的要求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四、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五、法律责任第5节控制吸烟法律规定一、域外控制吸烟立法二、我国控制吸烟立法概况三、我国控制吸烟的法律规定四、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9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及国境卫生法制建设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及病种第2节卫生检疫一、入出境检疫管理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第3节传染病监测一、传染病监测的概念和对象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第4节卫生监督和处理一、卫生监督二、卫生处理第5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二、应急准备三、应急处理第6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0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职业病防治法概念二、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立法三、职业病防治法的方针、原则和适用范围第2节职业病的预防和保护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第3节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一、职业病的诊断二、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三、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第4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及法律责任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措施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1章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第1节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概述一、概述二、精神卫生立法第2节精神障碍的预防一、精神障碍的预防原则二、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3节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一、精神障碍的诊断二、精神障碍的治疗三、鉴定程序四、住院治疗五、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六、家庭、社会基层组织职责第4节精神障碍的康复一、精神障碍康复的概念二、社区康复的概念三、社区康复措施第5节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与保障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二、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第6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2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沿革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第2节食品安全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四、食品检验制度五、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六、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七、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第3节食品生产经营一、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二、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许可制度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四、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规定五、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六、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规定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八、食品召回制度第4节食品安全管理一、采用现代食品安全管理方式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记录制度四、索票、索证制度第5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应急预案的制定二、事故的处置原则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四、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五、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第6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履职要求第7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3章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药品及药品管理法二、药品管理法的制度沿革三、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第2节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二、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的法律规定三、医疗单位制剂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节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二、药品注册三、药品种类管理四、药品进出口管理五、药品审评六、药品价格七、药品广告第4节药品监督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二、药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第5节生物制品及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生物制品二、特殊药品第6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4章化妆品与医疗美容法律制度第1节化妆品卫生法律规定一、化妆品概述二、化妆品的立法三、化妆品的基本卫生要求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监督员五、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六、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七、法律责任第2节医疗美容的法律规定一、医疗美容概述二、医疗美容的监督管理三、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四、医疗美容从业人员资格五、医疗美容服务的执业规则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5章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第1节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概述一、医疗器械管理概述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三、医疗器械的生产四、医疗器械的经营与使用五、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六、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处理与召回七、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八、法律责任第2节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管理一、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概念二、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的管理规定三、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6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型二、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四、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五、医疗机构的名称管理制度六、医疗广告管理制度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八、法律责任第2节医院管理一、医院的概念二、医院的分类三、医院管理制度第3节急救医疗机构管理一、急救医疗机构的概念二、急救医疗机构的立法三、急救医疗机构的任务四、急救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第4节康复医疗机构管理一、康复医疗机构的概念二、我国康复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三、康复医疗机构管理第5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执业名称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第6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概念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登记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执业四、监督管理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7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第2节执业医师法一、概述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三、医师执业四、医师考核和培训五、法律责任第3节执业药师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执业药师执业注册四、执业药师职责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六、法律责任第4节护士执业管理与执业规则一、概述二、护士执业考试三、护士执业注册四、护士执业权利和义务五、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管理的相关职责六、法律责任第5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一、概述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三、乡村医生执业四、乡村医生培训与考核五、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8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特征二、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内容三、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建设第2节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概述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三、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四、鉴定意见及效力第3节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制度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概念二、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沿革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四、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五、医疗机构对免责事由承举证责任第4节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概念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三、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原则四、医疗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第5节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一、概述二、协商制度三、调解制度四、诉讼制度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19章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法律制度第1节妇幼卫生法律制度一、概述二、我国妇幼卫生法制建设三、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内容第2节母婴保健法一、概述二、母婴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四、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五、法律责任第3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概述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三、法律责任第4节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一、预防接种的概述二、疫苗分类管理制度三、接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四、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六、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20章传统医药法律制度第1节概述一、概念二、中医药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三、中医药法制建设第2节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中医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设置审批及登记三、中医医院管理四、中医专科的管理五、基层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管理六、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七、中医医疗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八、医疗广告管理第3节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中药的注册管理与研制开发三、中药生产管理四、中药经营管理五、医疗机构的中药管理六、野生、濒危中药材资源保护七、中药品种保护八、中药地理标志的保护第4节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一、中医药教育二、中医药科研三、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第5节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和发展工程第6节气功医疗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与医疗气功相关的法律规定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21章人体医学研究法律制度第1节人体医学研究概述一、人体医学研究的概念二、人体医学研究的当事人三、人体医学研究的法律沿革第2节知情同意与伦理审查第3节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一、药物临床试验的概念二、药物临床试验的行政许可三、药物临床试验中有关人员的职责四、药物临床试验的记录与报告第4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概念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许可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第5节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一、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的概念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许可三、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第6节人体医学研究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二、人体医学研究民事责任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22章与医学新技术相关的法律制度第1节人工生殖一、人工生殖技术概述二、人工生殖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三、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状况和主要内容第2节变性手术一、变性手术概述二、变性手术引起的法律问题三、中国关于变性手术的立法现状第3节基因工程一、基因工程概述二、基因工程引起的法律问题三、基因工程的立法现状第4节器官移植一、器官移植概述二、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三、器官移植的立法状况第5节脑死亡一、脑死亡概述二、脑死亡的立法现状第6节安乐死一、安乐死概述二、安乐死法律地位的争论三、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附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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