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科学家最近警告说,亚马逊热带雨林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丛林大火已经引起了气温升高和降雨减少,甚至在渐渐改变着当地的气候类型,进而加速了亚马逊热带雨林的消亡。 据路透社27日报道,最近20年来,在亚马逊热带雨林区,由当地樵夫和农民烧起的森林大火及滥砍乱伐现象明显增加。这些大火正改变着亚马逊上空的云层结构,导致该地区降雨减少,热带雨林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片片热带草原。 巴西圣保罗大学的科学家迪亚士·席尔瓦日前在一次亚马逊雨林专题研究会议上说,亚马逊的热带雨林正在被“草原化”。席尔瓦预计,以目前的森林大火发生频率和砍伐速度,在未来50年至100年内,亚马逊热带雨林最多将有60%消失殆尽;至少,也会有20%到30%的丛林转化为草原。 亚马逊雨林中生活着地球上30%的生物物种。2003年,亚马逊雨林的破坏速度几乎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快水平,共有590万英亩(约合239万公顷)的热带雨林被砍伐和烧毁。科学家们还发现,由于受到森林大火的影响,亚马逊地区正在变得越来越干燥,亚马逊热带雨林是否能够存在下去,将来会形成什么样的气候,目前尚无法预测。 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召集的热带木材国际会议26日在日内瓦开幕。会议指出,全球有5亿人依赖热带雨林及其资源生活,而热带雨林正以每年1200万公顷到15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为了应对热带雨林持续减少的不利局面,会议将通过新修订的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便国际社会加强对热带雨林的保护。 亚马逊河是拉丁美洲人民的骄傲。它浩浩荡荡,千回百转,蜿蜒流经秘鲁、巴西、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等国,滋润着80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孕育了世界最大的热带雨林,使亚马逊河流域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神秘的“生命王国”。 亚马逊河两岸密林莽莽。充沛的雨水、湿热的气候和长时间的强烈日照,给亚马逊河流域地区的植物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使这一地区成为世界最大的热带雨林区,森林面积为3亿公顷,占世界现存热带雨林的1/3,其中87%%在巴西境内。这里自然资源丰富,物种繁多,生态环境纷繁复杂,生物多样性保存完好,有“生物科学家的天堂”和“地球之肺”的美誉。 然而,亚马逊热带雨林却并没有因为它的富有而得到人类的厚爱,毫无节制的开发已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随着巴西本国经济的发展,大量移民涌入亚马逊雨林边缘地带。为了向大自然要地要粮,人们使尽了各种手段和各种工具,夺林造田。随着公路和铁路干线的不断延伸,农民更易深入原始密林中砍烧垦殖。在垦荒过程中,人们把重型拖拉机开进森林,将树木砍倒,再放火焚烧。 林区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大多数养分并不在土壤里,而是储存于活着的植物中。森林烧光后,大部分养料就随风散去。在清理出来的土地上耕种,过一两季后,土壤不是耗尽肥力就是被雨水冲走,剩下的就是寸草不生的一片沙砾。跨国大企业则是看中当地丰富的铁、铜、铝土和其他矿产资源,不惜投入重金,大肆开采。 据巴西国家地理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亚马逊地区每年遭到破坏的雨林面积达2万3000平方公里。在过去30年中,这一世界上最大的雨林区的1/6已遭到严重破坏。巴西的森林面积同400年前相比,整整减少了一半。专家指出,热带雨林的减少不仅意味着森林资源的减少,而且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恶化。如果亚马逊的森林被砍伐殆尽,地球上维持人类生存的氧气将减少1/3。 滥伐亚马逊的森林,并没有给巴西人带来更多的财富。他们只是填饱了肚子,带来的却是对大自然永远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伤害。森林的过度砍伐使得土壤侵蚀、土质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巴西东北部帕拉州、阿玛帕州的一些地区由于林木被砍伐,生态被破坏,而变成了巴西最干旱、最贫穷的地方。 亚马逊热带雨林植被丰富,每平方公里不同种类的植物多达1200种。然而随着热带雨林的减少,数年后,至少有50万至80万种动植物种灭绝,雨林基因库的丧失将成为人类最大的损失之一。 对此,巴西政府愈来愈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先后制定了多项环保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林区环境的保护与监测。环保与可持续发展成为政府的优先目标之一。 巴西政府先后颁布了全国环境法和亚马逊地区生态保护法。在1988年所颁布的新宪法中,加入了有关环境问题的条文,规定亚马逊地区是国家遗产,国家负责为该地区的持续发展寻求出路。同时出台了保护生态平衡的相关细则,提出了政府和公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巴西国家林业发展局也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毁林烧荒给亚马逊森林造成严重灾害的个人或机构,将以破坏生态环境罪予以起诉,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巨额罚款。与此同时,巴西政府加大了相关资金投入。1991年—2002年,政府为保护亚马逊地区生态和自然资源,累计投资近1000亿美元。 亚马逊———这片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上苍赐予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藏。她是美丽的,而如何保存她动人的光彩,则是留给人们的永恒思考。周恩来总理在1961年视察西双版纳时说:印度的恒河和埃及的尼罗河,是古代人类文化的发源地,当初土地肥沃,农业昌盛;但是不合理的开发,破坏了森林,后来都成了沙漠。我们敦煌一带,恐怕也是这样的一种结果。人类破坏水环境引发灾难,历史上已上演过多次。徐迅雷由此而得出结论:“绿如蓝的不一定是春水,它可能是蓝藻;高增长的GDP不一定是福祉,它可能是魔鬼”[1]。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古今中外的经济学家都把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追求当作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通过人类的常年辛勤劳作,原始森林和草原变为牧场、良田和村镇,河、湖、江、海沿岸建起了城市,农、牧、商业的交流把土地、牛羊、房产、粮食、矿产、金银统统变为财富。可是好景不长,人类排水造田导致江河干涸和土地沙化,中国西部沙漠相继吞噬了楼兰重镇、罗布泊湖泊,中国京都由西安迁至北京,依然遭受风沙的侵蚀。楼兰的消失,使丝绸之路变为死亡之旅,千年积聚的亿万财富顷刻间化为乌有。财富的多年疯狂积聚和骤然的锐减消亡,构成了人类财富的循环怪圈,而人类为争夺财富发动的战争,更加剧了财富的消亡速度。 水利和水患是财富循环的关键环节。在自然界的旱涝循环中,雨期把大陆变成到处是沼泽湖泊,地下水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充。旱期到来的时候,动植物就可以靠丰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来维持生存,直到下一个雨期。人到来之后,与淡水争夺生存空间。旱期排水造田减少了陆地蓄水面积,雨期为保护农田则修堤筑坝,让淡水沿江河白白流回大海。久而久之,地表水被排尽,地下水被抽干,它们都得不到自然的补充而失去流动与自净化能力。水草肥美的草原最终变为沙漠。自然界是生涝以备旱,人类是排涝以生旱。违反自然规律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不仅撒哈拉地区是这样,中国的沙漠随都城的东迁而东迁,埃塞俄比亚首都随土地沙漠化和干旱而八次南迁,都表明人类活动加剧了土地沙漠化。其主要原因是大面积热带雨林、地表水和地下水遭到严重破坏,使植被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要恢复自然界的旱涝平衡,就必须给人类生存必需的物质—淡水、空气和其它生物留有足够的存在空间,如中国目前实行的退田还湖、退田还林措施。 中国和世界历史都有关于创世之初大洪水的记载,大禹治水是变堵截为疏导而获得成功的典型范例。疏导意味着大量地表水白白地流归大海,他虽然给人类留下了大量陆地空间,但最终导致地表水的流失和沙漠化的逐步发展。在人类的自我保护意识中,排涝保护农田是自身生存的需要,随之而来的沙漠化却同样威胁人类的生存。这样看来,大禹治水的成功恰恰表明人类对沙漠化负有责任。 恩格斯曾对人类盲目的实践作过精彩深入的分析:“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光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因而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这一精辟的分析同样适用于人类对洪水的胜利。土地沙漠化是自然界对人类破坏地表水资源的惩罚。土地沙漠化是对西方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高风险、高速度、高消费及弱肉强食和“利重于道”的竞争原则的一种否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类全方位侵入地球一切空间,砍伐森林,破坏地表植被,使沼泽湿地干涸,加速土地沙漠化。相反,古老的东方文化更注重自然与人的和谐统一,即“天人合一”和“重道轻利”的自然唯物主义思想。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的传统使人能从长远利益出发与他人与自然和睦相处。不是通过军事侵入,不是依靠经济扩张,这种思想逐渐同化了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形成生态平衡和心态平衡统一的东方文明。四川这个“天府之国”是世界上所有处于北纬30度古文明发祥地唯一没有被沙漠化的地区,中国古人的伟大生态农业工程——都江堰和山地梯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依靠惊人的知识和智慧,都江堰和山地梯田保证了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是知识经济的典范,可获得生态农业世界第一的称号。这是中国古老文明的结晶,继承与发展这些宝贵遗产与优良传统, 减缓土地沙漠化才有可能和希望。应该注意的是,风蚀造成的沙漠化和风飘流水造成的尘土和泥沙搬运过程是自然夷平作用的必然过程,是与造山作用相对应平衡的地质过程。过量减少水土流失会造成江河断流、入海口土地退缩、盐碱化、沿海水域营养结构失调和地壳均衡运动失衡等灾害。人类不可能杜绝土地沙漠化,只能把它限制在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一定限度之内。技术失控和开发过度将破坏地球的生态平衡,这是人类认识的一大飞跃。因此,应该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多角度、多方位地研究人类活动(特别是重大工程)对生态平衡的影响,避免盲目实践所造成的重大负面效应。砍伐森林、排水治洪加剧土地沙漠化的教训应该引以为鉴。人类在向大自然索取的同时,要承担起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责任[2-5]。 聚集财富的商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已经彻底摧毁了自由贸易的公平性:少数生产者通过破坏自然环境而暴富,把多数人置于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之中。商品的环境成本由谁来买单[6]?徐迅雷最近指出,如今,把太湖、巢湖、滇池“三湖”治理列为“国家工程”,投入的又将是以亿为单位的资金,一些人恐怕又开始心中窃喜了:我可以从中赚来多少啊!办企业污染了环境,我赚了一票;包工程治理那污染,我又赚了一笔。地方官可能也爽得一颗心在胸腔里不停打转:办企业尽管污染环境,但GDP上去了;治污染投入巨资,同样能创造新的GDP数字!“污染”是我得利,“治污”又是我得利,天下这等“双赢”的好事,干得!“国家工程”如果成为傻大头,那么只有百姓吃苦头。千百亿巨资的投入,可以让湖水好上三天,然后一阵风吹走治污成果,一瞬间又将湖水染成黑色,一高温又能够变成绿色。所以,“三湖”水环境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国家工程”真正变成“百姓工程”,至少是千万双百姓的眼睛能够将它盯着的工程[1]。看来,国家为商品的环境成本买单只能加剧环境污染和财富怪圈的恶性循环。九折臂竟成了良医,多年的磨难让文化人也看透了生意经。徐迅雷的分析入木三分,一语道破了开发商持续暴富的玄机。世界经济已陷入“财富困境”,富者自富,劳者空劳,资源和能源日益枯竭,生存环境不断恶化,虚假的财富符号节节攀升。GDP 和“绿色GDP”恰恰反映了对世界财富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度量和计算标准。如果把资源和环境计入社会财富,一些高污染地区不是越发展越富有,而是越发展越贫穷。他们不得不牺牲更多的GDP来恢复环境。世界上有很多过程是不可逆的,当生态环境彻底崩溃,只能“食尽鸟投林,落得个白茫茫的大地真干净”。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 中国今后应对医学和健康领域的研究增加投入,少做一些“形象工程”。我们要明白,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是重要的战略投资。中国在医学领域的科研应该注重预防、注重改善环境因素,这样投入少而见效明显,13亿人的健康,不可能光靠看病吃药解决,加强预防和保护环境是根本[7]。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中华民族的体质和健康。有人说,中国人在60岁前是用命换钱,60岁后是用钱换命。钱能买来健康吗?这种恶性循环导致医疗费用恶性膨胀,其根源仍然是人们关于财富的旧观念。环境保护者利奥波德早就说过发人深省的话:“人们不断地回到起点,以重新开始寻找那些永恒的价值观[1]。”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万恶之源。当商品变为财富的起点,追求财富愿望的最大恐惧就是:让污染者为商品的环境成本买单!当水和电突然消失,现代城市就变为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巨大墓穴;当海平面上升100米,沿海城市将变为海底坟场。历史已经重复过多次类似的过程,大自然无数次地惩罚人类争夺财富的贪婪欲望。拥有财富还是拥有环境?人类必须作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徐迅雷。污染是在“危险临界点”还是在“危险平台上”。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7-7-8 23:23:43 .杨学祥. 土地沙漠化——全球性环境问题. 科学新闻周刊. 2000,(46):183.杨学祥. 全球变暖、构造运动与沙漠化. 地壳形变与地震. 2001, 21(1):15~234.石弘之.地球环境报告.中国环境出版社.1991,87~89,102~103,555.杨学祥. 气候波动周期、沙漠化与人类知识结构.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 2000,6(8):1003~10056.杨学祥。质疑自由贸易的公平性:谁为商品的环境成本买单? 2004-12-18上海环境热线.绿色论坛 .黄芳。卫生部长陈竺:13亿人健康不能光靠看病吃药。2007年07月03日09: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据有幸飞上太空的宇航员介绍,他们在太空看到的地球是一个美丽、晶莹而唯一有生命的星球,在它周围裹着一层薄薄的水蓝色纱衣。地球总是无私地为人类作着贡献,但是由于人类不知珍惜,不加节制地开采和随意地毁坏,不但使地球的自然资源越来越少,还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例如1995年7月份,我国发生的一件事:几家工厂因为过量地向大海和大气中排放污水和污烟,以致造成大量酸雨下降,使大片森林和庄稼受损。这样既污染了环境,又使自然资源受到严重损失。我们这个地球太可爱了,同时又太容易受害了。同学们,科学家早已证明:在宇宙以地球为中心的四十万亿公里内,没有适合人类居住的第二个星球。人类不能指望在破坏了地球以后再移居到别的星球上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的公民们,快醒悟过来吧!从保护身边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做起,行动起来,让我们一起保护我们生活的大家园——地球!本课从人类生存的角度介绍了地球的有关知识,阐明了人类的生存“只有一个地球”的道理。说明了保护的球生态环境的意义。课文从地球在宇宙的渺小、人类活动范围很小、地球所拥有的自然资源有限而又被不加节制地开采或随意破坏等方面,说明地球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威胁,然后,用科学研究的成果证明,当地球资源枯竭时,没有第二个星球可供人类居住,最后得出结论:人类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精心保护地球,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台湾,福尔摩沙,美丽的宝岛,这片我们脚下的土地有过优美的林相,亦曾有过许多活跃的生命在此欣欣向荣;除了完整的生态体系,更有许多地理景观浑然天成,令人叹为观止。然而有众多的自然景观如今已不复存在,原因不该只归咎于历代外来殖民者的侵略,最主要为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对生态意识的缺乏与不重视。大树倒下了,做成纸张和高级家具,人们还打下鸟儿以享口腹之欲,破坏美丽的海岸与珊瑚礁岩……;每每在书中读到这些字句,心情便焦急如焚,接着是一片惋惜与沮丧,曾有人疑惑环境保育的重要性,但我认为,经由千百万年的酝酿与演化,这块孕育一切的土地,是万物所共有的,无论我们欲对其采取什么行动,都应要心怀尊敬,且经过深思熟虑;的确,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亦只有一个台湾。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园区的拔地而起,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保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请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一呼声迅急。我们站在这一认识高度,全校师生积极的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爱我家园,保护地球”之风在校园里蔚然兴起。当地球母亲带着生态的重负与创伤告别二十世纪,我们有没有想过:由于人类过度地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已经给她造成了怎样的灾难?我们每个人在这样的灾难中又负有怎样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当脆弱的生态难以维系,人类的消费将如何持续?当地球患了绝症,人类又能生存多久?我喜欢的小河、天空……它们去哪儿了?这难道是我们现在所生活的地球吗?大家醒醒吧,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毁坏了自己的家园,不要为了荣华富贵而让地球妈妈伤心了。地球妈妈,你别哭了,让我们为你擦干眼泪,让我们为你精心梳洗、打扮,当您微笑的时候就是我们笑得最灿烂的时候。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把地球支起来。现在,请各位给我三分钟,我将带领大家拯救地球。李白诗说“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还,”说的什么,说的是唐朝的黄河,而今天的黄河呢,我们大家可以看到,工厂、家庭废水是这么样地流进孕育我们中华文化五千年的长河之中,在上游地带,滥砍滥牧导致内陆沙漠化严重,滚滚黄沙是这么样的流入黄河之中,到了下游沉积,听说黄河到了下游已经成了陆上河,已经成了悬河。据专家判断,如果这么情形再不改善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最长的内陆河。在中国沿海地带,工业发达,是的,工业发达带给人们无比的进步,可是也带来了空气污染问题,空气污染不但伤害人的呼吸系统,更重要的是,它带来酸雨的危机。这么说好了,在某些特定的沿海地区,酸雨的酸正可以跟醋相提并论。酸雨不但侵害了森林,使农作物减产,更侵害了建筑物。根据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作调查指出:在中国300多个大城市中,有70%以上的城市已经不适宜人类居住了,为什么?是因为空气太过污浊了。好,我们再把观点放到国际上来看,在中南美洲地带,人类照样砍伐热带雨林,导致种种严重的后果。如果说:很多生活在热带雨林中的珍贵物种,就这么样地从地球上消失了。砍伐热带雨林,还来一种严重的后果,对人们人类有所影响的,就是温室效应。大家可能会觉得,温度如果上升一两,并没有关系,大家错了。因为,温度的上升会导致南北两极冰山的融化,而冰山的融化则会使海平面节节升高。根本联合国的调查指出,当海平面只要升高一公尺,有许多低地国家就会消失。像马歇尔群岛,如果海平面上升一公尺的话,它将有80%的土地没入水平面以下。或许,我们再不作点努力的话,那么今天我们站的这个会场里面将会变成一片汪洋。说那多么,我们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人类也就是作为环境的破坏者,那是毋庸置疑的。好,我们回到今天的题目来看,所谓的本是什么,我方认为所谓本是根本,根源。因为我方觉得,要做环境保护要从根源,根本来着手,才是正确的。人类既是环境的破坏者也是环境的保护者,各国元首制订了各种环境公约来保护这些环境。好,根据以上两点,第一点,人类是环境的破坏者;第二点,人类有能力来保护环境,因此我方认为环境保护应以人为本,谢谢大家。热带雨集中在南美洲亚马逊流域,非洲刚果河流域以及东南亚各岛屿,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十六,是地球上生物种类最多的生态系. 热带雨林同时具调节热量及水份的功能,且在氧气及二氧化碳循环中,扮演吸收二氧化碳释出氧气的功能,因此也有减缓温室效应的作用,故热带雨林的破坏,可能会对全球或局部区域的气候产生强烈变化,此亦为热带雨林引起国际社会重视,加强保护的原因. 热带雨林遭受破坏的原因,主要包括过度火耕,农地的转用,过度放牧,薪材的过度取用,商业用材的不当砍伐及森林火灾等,而这些原因的背景,则涉及开发中国家的贫困及人口增加等问题. 为保存热带雨林珍贵的自然功能及价值,目前可采取的行动包括: 鼓励开发中国家改变会刺激砍伐森林或误用土地的经济及其他政策,例如应该停止 对鼓励开发森林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税务优待及补助. 促进鼓吹持久性土地及资源利用的政策,例如实行土地改革,对适当森林管理及再植森林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财政奖励或优待. 鼓励开发中国家发展能源政策,使其不再依赖破坏雨林来取得立即可用的资源.例如四线道高速公路使人容易进入丛林,大型水坝可以产生大量需要的电力,但是两项工程都威胁雨林的未来,因此应该谨慎行之. 热带木材的进口应该禁止,木材须来自适当管理的保留区. 以贷款,奖金及技术援助的方式,鼓励再植森林. 扶植培养雨林区的地方环保团体更加强合作,影响当地政府政策制定.
全球环境保护纪念日国际湿地日2月2日为国际湿地日。根据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RAMSAR)签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禽类的生息和迁徙有重要的作用。世界水日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为地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不断加重的水污染敲响警钟。世界气象日1960年,世界气象组织把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以提高公众对气象问题的关注。世界地球日1969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盖洛德 纳尔逊提议,在美国各大学校园内举办环保问题的讲演会。不久,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丹尼斯海斯将纳尔逊的提议扩展为在全美举办大规模的社区环保活动,并选定1970年4月22日为第一个“地球日”。当天,美国有2000多万人,包括国会议员、各阶层人士,参加了这次规模盛大的环保活动。在全国各地,人们高呼着保护环境的口号,在街头和校园,游行、集会、演讲和宣传。随后影响日渐扩大并超出美国国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最终形成为世界性的环境保护运动。4月22日也日渐成为全球性的“地球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地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环保活动。世界地球日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把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以提醒人们重视香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世界环境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各国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环境问题已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一些跨越国界的环境问题频繁出现,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逐步进入国际社会生活。1972年6月5~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来自113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间人士就世界当代环境问题以及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制定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提出了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并建议将此次大会的开幕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联合国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的主题。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宣传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同时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召开表彰“全球500佳”国际会议。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由于日益严重的全球荒漠化问题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从1995年起,每年的6月17日被定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世界人口日1987年7月11日,以一个南斯拉夫婴儿的诞生为标志,世界人口突破50亿。1990年,联合国把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1987年9月16日,46个国家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开始采取保护臭氧层的具体行动。联合国设立这一纪念日旨在唤起人们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地球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世界动物日意大利传教士圣• 弗朗西斯曾在100多年前倡导在10月4日“向献爱心给人类的动物们致谢”。为了纪念他,人们把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世界粮食日全世界的粮食正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而变得越来越供不应求。从1981年起,每年的10月6日被定为“世界粮食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一有意义的日子,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每年的12月29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球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以及与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地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生命支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维持着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人类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地球上究竟存在多少物种?我们目前仍不知晓,可能达1/10都尚未掌握。在地球上大约1000万~3000万的物种中,只有140万已经被命名或被简单地描述过。对多数研究较深的生物类群来说,物种的丰富程度从极地到赤道呈增加趋势。密闭的热带森林几乎包含了世界物种的一半以上,这儿充满着各种生命:林木、灌木、攀缘植物、藤本植物;附生植物、寄生植物;地衣、苔藓、水藻、真菌、蕨类等。在秘鲁1公顷的森林中,就发现了283种树木和17种藤本植物,在一棵树上就有43种蚂蚁,几乎同整个英国的蚂蚁种类差不多。在厄瓜多尔公顷森林中,就有365种花科植物,比英国全部植物种类还多20%以上。在巴西瑙斯地区1公顷的森林中,发现了179种直径15厘米或15厘米以上的树木……以上几个实例可以说明滥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是一种自我毁灭。恶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又是一年金秋好时节,繁花似锦,欢歌如潮。 亲朋好友相聚,情人恋人相聚,你我他相聚,大家一起为明天更美好而相聚!在晚会开始之前,请允许我代表人民网网友联谊会送上节日的良好祝愿和真诚的问候!祝愿伟大的祖国欣欣向荣,祝在座的各位网友身体健康、合家欢乐!今天晚上,人民网网友联谊会、联谊文学社在联谊会馆隆重举办金秋国庆•对联对诗大会。 四海举杯,相聚联谊,欢声笑语,喜气洋洋。记得一年前的那个生机勃发的春天,联谊首次成功举办了春之韵赛诗会,高手云集,佳作迭出,充分展示了联谊网友的实力、勇气以及和谐、友爱的精神。从此,每逢重大节日,网友对联对诗大会便成了联谊的保留节目。 今天晚上,我们依然以这样的方式来庆祝共和国的伟大生日…… 今天的联谊,已走过了两载岁月。 如果说当年初创时还在蹒跚学步,那么现在已是步履稳健、迈向成熟。 她的每一个足迹,都浸透着网友的心血和汗水;她的每一步成长,都伴随着网友的惊喜与自豪…… 各位的关爱、鼓励是联谊成长不竭的动力!联谊长大了,但联谊的友爱精神没有变,“联谊相长,亦庄亦谐”的服务宗旨没有变,联谊网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没有变。 --我相信,在这个收获的季节里,今晚的对联对诗大会一定会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今晚的金秋国庆•对联对诗大会是由人民网网友联谊会发起,联谊文学社组织进行的。一、活动内容:以发表对联、诗词作品为主。对联长短不限,诗词形式不拘。支持原创,支持幽默。原创或转贴作品请予注明。二、活动方式:两种方式穿插进行。一是网友发表完整的诗词、楹联作品,此间集中上贴。二是即兴表演,现场对诗、对对联。出句与对句,你来我往,珠联璧合。三、活动结果:今天晚会的对联、诗词作品将整理成集,转贴涟漪泛舟,供网友跟帖品评。联谊文学社将根据网友和编辑人员的意见,评选出一系列最佳作品和最佳作者。选出的佳作将入选《联谊文学•国庆专辑》,最佳作者将由人民网网友联谊会发送纪念品。最后友情提示--今晚的大会现场诚征对联、诗(古体、现代、打油)、词领队,欢迎志愿服务晚会的网友踊跃报名!超凡创意,尽情挥洒!联谊期待您的佳作!欢乐的相聚总是短暂的。诚挚的祝福、真情的诉说、坦露的表白,那不尽的话语,那连绵的情意,一直萦绕在耳边、激荡在心头,久久难以忘怀!我们又有收获了!佳作连篇,好句纷呈,一幕幕精彩热烈的场面,将联谊的节日气氛推向高潮!我们收获的还有浓浓的真情。这真情,正是联谊网友以赤诚之心一点一滴铸就。感受这真情,如同畅游在碧波翻卷的海浪,深沉而舒展;如同徜徉在温暖细软的沙滩,柔润而充实。暂别是为了更好地相聚,我们一起期待下一次的相逢。泛舟摇桨,把酒临风,波光涟漪,忘返留连!再次感谢各位朋友的光临,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衷心祝愿各位生活幸福,国庆愉快! 朋友们,再见!竞争:气量与风度上海梅龙镇广场以年薪16万元的高价招聘“青春大使”。当16名选手轻松通过了笔试、演讲以及表演这三项决赛赛程后,进入了最后一个环节——实战模拟。选手们按序号被编为四组,每组四人。试题只有一道:你们认为谁能当选本次的青春大使?题目将由四人小组讨论,每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人选告诉在场的评委。当主持人将题目要求读完后,选手们你看我,我看你,全都傻了眼。台下几百名观众更是屏息而立,等待着这场游戏的开始。首先是一号选手打破僵局:“我认为我应该是青春大使的最佳人选。”语气强硬而肯定,不容置疑。其他选手的勇气与自信也争相喷涌。一时间,舍我其谁的心声几乎成了场上每一位选手发言的主题。随着赛事的深入,场上火药味渐浓。一位选手认真地告诉大家,自己年纪最小,理应当选,何况自己聪慧机智,“不像那种绣花枕头一包草”。此言一出,激怒了其他选手,于是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展开了一场语言的对攻。甚至,一位以才智取胜,而容貌一般的小姐被回敬了一个颇有创意的词组——智慧猪八戒。场上选手们互相攻讦,恶语相加,肆意诋毁对手。由于主持人的不断周旋,方使得局面不致像当街吵架。但决赛残酷得令人惊出一身冷汗。有记者说,如果这16位选手还记得三个月来的同舟共济,请千万嘴下积德。台下观众也有议论,这群不知天高地厚的大学生,要是走上社会后还这样,为了私利可以轻易翻脸攻击别人,长得再漂亮,学问再好,也是要吃大亏的。出题者的目的是让选手们通过合作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来展示参赛者的气度和胸襟,不料事与愿违,决赛场上出现了让人惊诧的一幕。 “为争冠,众美女当场恶相骂”,上海《青年报》以此为题对梅龙镇广场青春大使决赛出现的意外场面作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我们要问的是,为了达到目的,竞争是否就可以不择手段? 对这样一个问题,参赛者可以有下列选择:中国比较传统的做法是抱着一种谦虚的态度,对别人进行有理性,公正、客观的评判,如果确实是别人比自己出色,那就很坦诚地承认自己的不足,由衷地赞美别人,并真诚地祝贺优胜者的成功。比较折衷,比较现代,而又为当今青年都能接受的做法是绝不放弃自己,充分展示自己的风采,用尽可能完美的方式来凸现自己的长处,以便在外在风度上和内涵气质上来战胜自己的对手。但绝不因此而失去对别人的客观评价。在梅龙镇广场青春大使决赛中我们看到了最不愿见到的情况。选手们相互攻讦,彼此诋毁,语多不敬,已近似谩骂。有专家指出,这种上不得台面的做法,即使是作为一种参赛技巧,也是极不可取的。 竞争无非两种指向:一是相互激励,一是相互毁损。竞争并不排斥合作,从某种意义来说,竞争也是一种合作。大赛的桂冠只有一个,最终获胜者毕竟只是少数,因此对大多数参赛者来说,重在参与。竞争的目的是提高自己,在竞争的过程中与选手们交流、切磋、砥砺,以求得共同的发展。由于参赛者共同的合作,创造了一种竞争的氛围,正是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选手们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为了达到目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诋毁对手,是一种很卑劣的行为。不仅显示出参赛者道德上的缺陷,还暴露出她们在文化、知识、素养上的底气不足。她们不是想办法提高、展示自己的才干、风采,以使自己脱颖而出,所谓“水涨船高”,即你行我也行,而是千方百计地毁损别人,似乎只有把别人贬低下去,才能显露出自己,所谓“水落石出”,即你不行我行。 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青年人观念的如此异变?在中国,青年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充满自信,这无疑是社会的一个进步,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不会展示自己,就意味着被淘汰,唯唯诺诺的谦谦君子,怕是越来越不能适应今天的生存环境。但是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些青年片面理解了“自信”,许多青年对“你崇拜谁”这一问题的回答,永远是“自己”,这种自信并不是建立在理智的基础上的。同时,保持对其他个体的充分尊重,应该是自信的前提。否则,自信会演变成自私。如“青春大使”决赛中一些选手的做派,那种舍我其谁,不可一世的架势,除了虚张声势的造作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她们只顾自我的一种自私心态。我们现在也较少与人为善的教育,过多地强调个人奋斗,而忽略了应该怎样与他人合作以取得成功,更忽略了如何在竞争中不伤害别人。目前社会流行“丛林哲学” 的价值观,即所谓弱肉强食,优胜劣汰。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惜任何代价。一些“青春大使”参赛者迫不及待地使用一些恶俗的语言,彼此攻讦,甚至不惜出口伤人,破坏了比赛宽松和谐的气氛,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竞争以不伤害别人为前提,竞争以共同提高为原则。竞争不排斥合作,良好的合作促进竞争。这使我想起上海行知中学上过的一堂面向全国教育界的心理公开课,主题就是:竞争与合作。老师引导学生做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游戏——“火海逃生”。老师将许多乒乓球放进瓶子,只露出系着的棉线。花瓶代表大楼,细细的瓶颈是惟一的出口,七只乒乓球则是楼里的居民,要求当大楼突然起火时,全体居民能在短时间里安全逃离。七名学生兴奋地上场了,他们各执一根棉线,报警器一响,都以最快的反应拉扯绳子,可一个“人”也没能脱离火海,原来,七只乒乓球都卡在了瓶口。这几个学生面面相觑,只见其中一个小声跟同伴们商量了几句,又开始了第二次实验,这回大家没有各顾各地拉绳子,而是由左到右依次地拉。果然,报警器的尾音还没结束,七位“居民”已离开了出口,转移到了安全地带。由此,在同学之间引发了一场辩论:“竞争比合作重要,还是合作比竞争重要?”最终,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恶意竞争必然导致两败俱伤,良好的合作比竞争更重要。北京首次评选环保新闻人物活动,是在世界环保大背景下产生的事物。屈指算来,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与会者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以及“世界环境保护日(6月5日)”的设立,已经过去了整整33年。在近半个世纪里,世人的环保意识不断加强,先后设立了 “国际湿地日(2月2日)”、“世界水日(3月22日)”、“世界气象日(3月23日)”、“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世界无烟日(5月31 日)”、“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6月17日)”、“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9月16日)”、“世界动物日(10月4日)” 等全球环境保护纪念日。地球人都知道,保护我们脚下这颗蓝色(从太空看)星球生态环境的局势,已经刻不容缓。现代最早提出世界环保问题的人是谁呢?用一个不算科学的方法假设的话,我愿意说是诗人郭沫若,他曾经在1919年写过一首诗,叫作《地球,我的母亲》。诗中写道:“地球,我的母亲!天已黎明了,你把你怀中的儿来摇醒,我现在正在你背上匍行……地球,我的母亲!我不愿在空中飞行!我也不愿坐车,乘马,著袜,穿鞋,我只愿赤裸着我的双脚,永远和你相亲……”两千多年前的屈原则吟咏:“朝饮木兰之坠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尚书》载:“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灵长。”庄子说:“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天人合一)。”自古以来,中华文化视生态环境为血亲、与外在环境和谐相处的深厚情怀,是具有超前意识的现代环保的先驱。评选环保新闻人物,也就是要营造让环保意识和精神普及、光大的人文环境。所以,我们不要忘记调动和利用我们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为此,我们似乎可以把历史和现实打通,也将文学和科学交融。在评选的过程中,不妨推出中国历史上十大环保诗人的这一项,在北京环保新闻人物的颁奖会上,让少年学生们朗诵环保诗人的作品。这就是环保人物与人文环境的互补互惠。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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