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 内容提要】 “入世”将对中国经济的未来产生十个方面的影响。此外,中国“入世”, 将会极大地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香港带来第三次经济调整和转型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对“入世”后不同产业的不同影响和利与弊也分别作了分析。【 关键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影响【 作者简介】 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士,副教授。(北京邮编:1 001 02 ) 1999 年11 月15 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订,使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个协议的签订,来之不易。它说明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将不仅让中国自己来开发,而且还必须有条件地开放给世界,让世界各国来共同参与开发。那么,“入世”对中国经济有什么重大影响?入世”后的利与弊(一)中国“入世”将形成“三赢”的结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中国、美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三赢”的结果。众所周知,尽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其经济总量在全球排第七位,并已经成为世界第十大贸易国,21 世纪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将更为显著,没有中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将是不完整的,其作用必将受到很大影响,中国“入世”是wTo 实现其普遍性的必需。对美国来说,中国加入wTo 实现了中美双边贸易发展的格局和利益关联的一般需要,并可逐步解决对华贸易巨额赤字问题。对于中国来说,经过13 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实现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 的目的,中美双边协议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意义十分重大,它意味着中国可以依法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幼稚工业的保护、出口补贴、关税制度的弹性规定。例如,汽车行业六年后中国仍能保有25 %的进口税税率,农业领域中大部分市场还只允许国家专营(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化肥等),以确保国家有足够的宏观调控手段,避免损害农民的利益;银行业也是按照过渡期逐步实行开放,而且,有些领域仍然没有开放市场,或者说还须经过中国政府审批。上述缓冲的机会只有发展中国家才有权利享受。在中美协议中没有出现类似禁止中国引用wTo 例外条款的内容,说明中国可以引用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客观上承认了中国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意味着中国可以引用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款,在国内市场受到外来的强烈冲击而招致损害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偿。总之,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它确保了“入世”后所承担的义务与中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大大减少了“入世”后造成对中国产业的负面影响。(二)中国‘入世”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 多年的实践证明,愈是改革开放较早的行业,发展就愈快。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经过20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处于十分关键的时刻:国企改革问题、市场疲软问题、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中国经济(文中使用的数据均引自余永定、郑秉文主编《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 的中国产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12 月)--------------------------------------------------------------------------------遇到的所有困难全部都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处理不好这些关键问题,不进则退;加入wTo ,从改革开放的逻辑上讲,可以借助外资和外在的推动力,促进改革进一步发展,突破改革进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成功“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三)中国“入世”将有助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以一个有巨大潜力和庞大的经济体系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可以在规则上发挥影响力,参与规则的制定,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执行,从而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讨价还价中的分量,促其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参加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和与世界经济的互接互补;与此同时,有助于打破国内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借鉴各成员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加速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法治建设。(四)中国“入世”将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综合国力据研究测算,中国到完成各项加入wTo 的承诺之后的2005 年,其GDP 和社会福利收入将分别提高1955 亿元和1595 亿元人民币(1995 年价格),占当年GDP 的1 . 5 %和1 . 2 %。其如此巨大的收益主要源于根据比较优势重新配置资源所导致的效率提高。此外,中国“入世”之后为某些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例如纺织品进口的发达国家,已于1995 年开始实施逐步取消纺织品进口配额的协议,但对中国一直在增加纺织品配额限制,并要求中国继续签订配额的协议,减少了中国纺织品出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其规定,在2005 年之前须分阶段取消纺织品配额,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歧视性配额将被取消。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是中国传统的出口商品,约占中国对外出口总量的20 %。除纺织服装业外,加入wTo ,对中国部分化工产品及部分钢铁产品也是有利的。对已具规模和技术成熟的彩电、洗衣机、电风扇、自行车、玩具、制笔业、文教用品、食品罐头行业和部分机电产品也是有利的。(五)中国“入世”将有利于引进外资和拉动内需从长期看,中国“入世”后将会大大改变投资环境,法律的透明和国民待遇的实现将会吸引大量外国资本。据预测,到2005 年将能得到1 000 亿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而整个20 世纪90 年代的10 年中吸收的外资也没有超过2500 亿)。“入世”后经济效益的产生,来自于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后,分享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效率收益;但上述效率收益并不是在各产业部门间平均分配的,其结果必然是进行较大的经济结构的调整。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受到保护的部门和资本密集型等部门,其产出水平将会受到较大影响,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将会受益,一句话,加入wTo 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六)“入世”后将会带来一些体制上的震动和冲突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 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个根本共同点即市场经济。但是,现行的经济体制与wTO 的基本原则之间也存在许多重大差距。例如,除了经济方面的以外,还有理念、文化、政治、传统等方面的诸多差异性,它们必然会带来体制上的巨大震动和冲突。一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面是遵循世贸组织的“通则”参与国际分工,一系列崭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会摆在我们的案头,需要运用世界市场经济的一般通则,结合中国的实际重新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局面更复杂了,形势更严峻了:与其高喊wTo 是“狼来了’, ,不如将其视为一把“双刃剑’,。问题在于如何将之运用自如,使其能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近期遇到的课题例如有某些失去保护的行业或大中型国有企业会受到较大冲击,其性质、时间、范围、程度,与“入世”之前相比,均不能同日而语;合资或独资企业的行业覆盖范围、规模、经济影响力和控制力与今天相比,都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简而言之,体制上的差异性调整和适应需要很长的时间。(七)宏观调控难度增大,受世界经济波动影响的可能性增加加入wTo 之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增加,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赖也会增加。尤其是,按承诺的期限,若干年以后,银行、证券、外汇等市场全面开放之后,国际商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中国的影响必将十分明显,国际金融风波对中国的影响也将会甚于以往。诚然,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并不等于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尽管如此,对中国银行体系也会带来巨大冲击。金融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就必然会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八)劳动力部门转移将会产生重大调整,就业压力将会增大中国农业部门所占的就业比重很高,占就业人口总量的60 %以上;由于农业生产集约程度较差,在粮食等大宗产品生产上缺乏优势,价格与国际市场存在差距,“入世”之后,农产品市场受冲击较大,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据研究,从1999 年到2010 年间大约近1 000 万农业劳动力需转移到其他部门。劳动力在部门之间的转移或称产业结构的调整必将带来相应的调整成本。此外,“入世”之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幅下降必将对竞争力不足的产业产生冲击,信息、金融、化工、制药、汽车、机械等某些资金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产品将会被迫逐渐退出市场,从而造成新的就业压力。1999 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700 万人左右,每月生活费为人民币170 元,加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可领取253 元左右。下岗职工人数的激增,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必然为国家财政带来新的压力。(九)将会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入世”后对农业部门的冲击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居民的收入减少,虽然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可以转移到其他部门,但到2005 年,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将会比基准情景下降2 . 1 %左右,而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收入则会增加4 . 6 %。城乡之间收入差异的扩大,将会为社会稳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十)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将会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涉及每一个行业,但它本身又不专属哪一个行业。中国“入世”后,必须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的打击和制裁,其结果将使那些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被淘汰出局,最终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长期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激励和保护自己,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二、入世”后的两岸三地台湾当局采取的“戒急用忍”的大陆经贸政策一直是制约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主要因素。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尽管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采取了一些放宽措施,但总体上讲一直未能突破“民间、间接、单向为主”的局面。尽管如此,祖国大陆改革开放客观上促进了两岸的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20 年来,两岸之间已经形成一种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它为两岸都带来了实际利益,为海岛型的台湾经济注入了活力。海峡两岸“入世”之后,必将极大地促进经贸交流,从而取得互惠互利的“双赢”可能。到2005 年,祖国大陆对外贸易将由3000 多亿美元急升至6000 亿美元;现在台湾每年同祖国大陆的间接贸易额已经超过300 亿美元。在中国加入wTo 之后,作为独立的关税区也将加入该组织的台湾,将不得不取消大多数对祖国大陆进行直接贸易的禁令,本来已是台湾岛第二大贸易伙伴的祖国大陆将会更加扩大与其贸易总量。例如,虽然1999 年上半年李登辉的“两国论”严重干扰了台商的投资贸易积极性,但头8 个月的贸易额却仍比去年同期增长8 % ,达160 亿美元。中国“入世”降低关税之后,肯定会更加促进台湾岛的石化、钢材和电子等最具有竞争力产品向祖国大陆的出口。此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大业,按wTo 有关条款规定,两岸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以后,台湾应开放“三通”,即两岸“三通”问题即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国“入世”,对香港来说更是充满了机遇。香港回归祖国怀抱,使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更为紧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促使香港与世界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纵观战后历史,香港的每一次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都受到内地因素的带动。第一次是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内地受到封锁和禁运,大量劳工移入香港,使其在单一的传统转口贸易港基础上,制造业得以空前发展,转变成为亚洲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第二次是1978 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香港经济结构又发生了重大转折,大量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北上转移至内地,促使香港金融服务业兴起,使之从制造业中心转型为金融服务业中心。过去20 几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越开放,香港就会越受益。中国“入世”不但不会削弱香港的地位,反而必将为香港带来第三次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l )中国入世之后对外贸易额的激增必将使香港分享到的贸易额和转口额也水涨船高。香港拥有最新、最强的海运和空运设施,它在东西方贸易中扮演的角色恰逢其盛。虽然与“入世”之前相比参与竞争的对手多了,但内地直接对外的企业数量也相应增加了,优质的服务与地缘的优势将使香港具有不可取代的“中介”地位。(2 )内地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取代香港的金融中心的地位,这是内地外汇政策所决定的一个基本事实。香港从来就是各国外资的避难所,它具有健全的银行体系,实行低税制,“一国两制”将使香港社会长期稳定繁荣,信用昭著,市场成熟,各国资金汇聚。由此,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不但将会长期保持下去,而且会越加繁荣。(3 )香港具有得天独厚的贸易与投资服务体系。东西方的许多商业合作、商业运作、商业仲裁等都依然会在香港进行,因为香港的律师、会计师、测量师十分熟悉内地的法律和会计制度,熟悉中资和华资在港的业务联系,懂得内地市场和消费习惯,等等。外商在华的金融、电讯、保险等许多行业的投资都为港商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内地和香港虽然拥有水乳交融、互惠互利的广阔前景,但是,中国“入世”为香港不仅带来了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例如,上述香港目前处于优势的各种类型的服务业将会受到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夹击”: 内地的金融、法律、财务、会计、贸易和电讯等服务业将迅速崛起,“学习效应”将会使其国有企业和民办企业与港商形成竞争态势。另一方面,国际上一些知名的公司将会蜂拥而至,聚集内地,从而又形成了与港商竞争的局面。此外,大量外资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后,港资也会遇到较大竞争。总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香港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多重压力,香港各相关行业应紧紧把握机会,不断作出调整和提高,适时地推动香港的第三次经济调整和转型。三、入世”对中国产业的影响中国加入wTo ,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其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对同一部门、同一产业的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也是不同的。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深入研究wTo ,趋利避害,利用加入wTo 所带来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农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保护性的关税政策,虽对粮、棉、油进口免征关税,但对其他农产品进口则设置了50 一100 %以上的较高关税率, 以及计划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卫生标准检测等非关税措施。1999 年11 月15 日中美两国双边协议约定,我国将农产品平均关税率降到17 % ,其中对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4 . 5 %至15 % ,关税减让要在2004 年前完成;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取消所有进口配额和数量限制;允许私营进口商参与进口经营。但我国将在农业领域建立最高关税限额体系。“入世”后对小麦、玉米、大米等粮食作物生产近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棉花和植物油因进口配额与以往实际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特别是棉花配额本已占到国内产量的15 %以上,其生产近期则会受到较大影响。从中长期看,对小麦、玉米生产的冲击应予以充分的重视。据估计,中国每年的小麦进口量将从目前的200 万吨增至500 万吨,这将给中国农民造成每年约55 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地区差别和农民间的贫富差距也将会加剧。政府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将受到影响,即不能再用传统的办法通过国有外贸部门的垄断地位把进口数量控制到配额数量以下。我国农业除面临上述诸多问题外,也获得了诸多发展机遇:可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普惠待遇,改善出口环境,扩大出口渠道,弥补我国人均资源不足的缺陷;为调整农业结构和进出口结构、实现产品品质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促进国内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纺织业在中美两国政府双边协议中,美国承诺纺织品进口配额将在2005 年取消,但中国政府允许美国对于中国输美纺织品的配额额外保留至2009 年,以避免在目前纺织品配额取消过程中出现市场混乱。中国‘入世”对纺织业的影响将利大于弊。“入世”以后,贸易壁垒将大大减少,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这将有利于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出口数量的稳步增长。纺织品的贸易争端亦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争取合理解决。此外,“入世”以后,纺织原料进口关税的下降,将有利于我国纺织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利润水平和竞争力将有所提高。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将推动我国纺织品出口。再者,“入世”对我国纺织部门管理体制、计划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把企业推向国内、国际市场的同时,要求计划、投资体制也实现大的改变,行业管理职能将更多地转向以宏观调控和为企业服务为主,将会更多地运用产业政策来实现行业管理。最后,“入世”将促进我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以开放一定市场的代价换取先进技术,增强化纤工业的发展后劲,就可以使我国纺织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力。钢铁业“入世”后,( l )出口环境会有所改善。目前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已享有大部分国家的优惠关税率,“入世”后,其他成员国现有的关税减让水平对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增长不会产生明显的改善作用,但其他成员国必须消除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因而将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产生有利影响,我国特有金属资源和稀土资源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优势,有利于铁合金和钢丝绳产品出口;( 2 )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投资压力增加。“入世”后,国内各行业的技术发展速度相应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高质量、高档次的新产品需求将会逐步上升。目前我国钢铁企业新产品开发投入不足,而国际钢铁企业新产品开发费用一般在年销售收入的4 %以上。但就目前我国钢铁企业的状况而言,在短期内达到这一水平还有一定的难度。“入世”后,国内外市场广泛接轨,而我国的再投资建设成本相对要高,这将影响到我国高技术钢材产品的发展。(3 )钢铁行业的经济效益会有较大下降。各类钢材价格将与国际市场趋于一致,由于我国钢铁工业生产成本偏高,因而全行业经济效益近期内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石油石化工业“入世”对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将面临极大的压力。(l ) “入世”对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影响在各子行业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石油开采行业:原油进口关税实行定额关税制,每吨税额仅为16 元人民币,关税减让对该行业影响较小;石油化工行业:目前主要靠较高水平的关税得以保护,关税平均水平从17 %减到9 % ,将导致现有的化纤、化工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下降约50 % ,但对已形成系列化产品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影响较小;石油炼制行业:该行业受影响最大,因为行业企业规模较小,小炼油厂数量众多,炼油成本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成品油销售行业:由于国外大石油公司销售机构的进入而受到挑战。(2 )经济效益将受到较大冲击。“入世”后,履行关税减让、取消配额许可证、给予外国公司贸易权和分销权等市场准入义务,将导致大量石油石化产品进口、市场价格下跌,严重影响我国石油石化工业的经济效益。(3 )市场占有率将下降。部分产品缺乏价格竞争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弱。在国外产品的竞争下,国产石油石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有所下降,其中聚烯烃生产能力增长不足,按现有竞争水平估算,其市场占有率将下降近十个百分点。(4 )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难度加大。这是因为:一是国际超级跨国集团将从过去的资本垄断逐步转向技术垄断;二是国外资本更倾向于在我国独资建厂;三是在全球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市场成为远比技术、资产以及自然要素更为稀缺的资源。机械工业从总体上看,“入世”后对机械工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缺乏竞争力的大批企业将面临困境,大部分机械产品受到冲击将在所难免。受冲击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两类:正在起步的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精加工探加工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没有形成经济规模、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行业。“入世”后,国际国内机械产品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有利于推动我国机械工业的发展:( l )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国内企业面临全球竞争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促使国内企业按国际的标准体系、市场需求、价格水平和营销惯例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技术进步。(2 )有利于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促进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当前正值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重组之际,“入世”后将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促进其对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型的机械工业的投资,从而带动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优化。(3 )我国机械产品可以自动地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而改善机械产品的出口环境,促进我国机械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汽车工业汽车工业是受进口保护程度最高的工业部门,目前汽车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约为55 % ,其中轿车整车关税税率为80 一100 % ; “入世”后,在2005 年的过渡期内,我国汽车整车关税税率将降至25 一35 % ,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将降至10 % ,汽车进口配额在60 亿美元的基准上每年增长15 % ,直至全部取消。轿车行业将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入世”后:( l )汽车产品以及汽车工业发展所需的软、硬件技术的进口都会有大幅度增长,我国汽车工业产出水平预计将下降11 %。在五年过渡期内,进口轿车的价格将以每年平均2 一3 %的幅度下降,初步预计,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由目前的3 %上升到10 %左右。(2 )汽车工业的竞争力将有所增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具有明显的国际优势。载重车、微型车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由于过渡期内关税和配额是逐渐削减的,轿车工业所受冲击将得到缓冲,从而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产品结构优化、产量增长和竞争力的提高。(3 )伴随竞争的加剧,技术升级的可能性增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明显加快,由此致使国内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的广度和深度大为增加,原有的“进口替代”产品或“跨国公司二类装配点”级技术,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形势要求。(4 )国内服务市场扩大。外商服务业会进一步深入我国汽车工业的服务市场,填补我国在服务领域中的一些空白,有助于满足生产和消费对服务的需求。信息技术产业我国目前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 3 . 3 %。“入世”后,在2005 年将实现零关税,还将取消有关国外企业必须向我国转让技术、增加出口配额等市场准入限制。从总体上看,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将受到较多的有利影响:有利于改善出口环境,增加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有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有利于开拓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空间;电信服务业的开放与发展,将带动电信终端设备生产增长。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发达国家为占据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将在技术方面对我国实行更加严密的封锁和控制。以“技术换市场”、“以市场换市场”的限制措施取消后,我国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将增强。随着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境外产品的进口将大量增加,市场的争夺方式将趋于多样化。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产业的许多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大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电信服务业中国政府在中美双边协议中承诺,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外合资电信服务企业中拥有49 % 的股份,经营一年后可达到50 % ;外国国际互联网服务商(IsP )获准对华投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中国的卫星通讯业务。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影响可谓先有弊后有利:( l )面临严重挑战。中美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开放领域与程度十分宽泛,电信业开放与改革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外国电信资本在中国将利用我国现有的电信网络资源,在经济效益最高的增值业务和移动业务方面与国有企业展开竞争。而国有企业不仅在增值业务的技术和经验上将处于劣势,而且在承担着固定通讯设施建设和“普遍服务”等准政府的职能等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2 )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重组。从长远利益着眼,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市场将增强我国电信市场的流动性。任何由于开放而导致的价格下降都将使消费者受益,并因此更大地刺激需求,促进电信业的资本重组,最终使我国电信业整体受益。(3 )服务水平会有所提高。从长期影响上看,加入世贸组织可以加速刺激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市场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关税。 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 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 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 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尽管货物贸易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无条件、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少数成员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贸组织许可后,可以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根据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可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非该组织的世贸组织成员。如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不给予美国、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国家安全的例外。即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美国对南斯拉夫联盟的经济制裁,使南联盟不能享受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贸组织授权美国可对欧盟的少数产品中止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 第六,政府采购的例外。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国待遇的制约。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港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在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但是,在下述情况下,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可以例外:第一,由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例如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第二,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第三,《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这几个方面。第四,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已将这些协议通知了世贸组织,只要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2.《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及适用范围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有关货物贸易协议中。其中《1994年关贸总协定》沿袭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并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的所有关于国民待遇争端的裁决及解释。(l)《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第一,该协定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例如,世贸组织成员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可以征收消费税,但是,该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消费税。第二,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例如,如果没有规定国产品必须储藏于某一特定仓库,或由某种特定的交通工具运输,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做出此类规定。否则视为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例如,在某种化学药品的生产中,不能规定某种成份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内原材料或国内成份。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这意味着即使对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适用同样的税收或费用,但对两者的征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类似定量的规定也不能以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加以运用。此外,"国内生产"不仅指该产品的生产,也指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则第一,国民待遇不考虑某一产品是否受到关税约束的事实。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第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各种方式之间,不同产品的不同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第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但此处的"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日常费用的商品采购,而不是为了商业再出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再出售商品的生产。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如果对电影影片新指定或保持以往的数量限制,并与关贸总协定第4条内容一致,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这种限制。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从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内,允许发展中国家间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8年。当地成份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均被视作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但发达成员国可自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之内逐步废除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国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总之,世贸组织规定当一成员的产品在缴纳了正常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进入进口国后,它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应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的待遇相同。(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国民待遇的原则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未如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与原则,而是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违反本协定有关规定而与承诺细目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由于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间早日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他们难以开放的服务市场,否则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悻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是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以符合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需要。(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要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约》第2、3条中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也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不允许存在任何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另外,该原则还意味着成员国之间不得要求对等的保护。如一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比另一成员国长,前者无权在其法律中规定后者的国民在该国只享有后者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巴黎公约》还规定,任何一成员国不得要求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正当的工业产权权利;至于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个同盟成员国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就应享有与同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巴黎公约》列出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获准的保留范围。它规定各成员国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就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及本公约特别的权利。至于可享受国民待遇的作品范围,《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者国籍原则"和"作品国籍原则"的双重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协议不同,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将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国民待遇,而非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约》将"国民"的范围拓展到了在成员国拥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规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伯尔尼公约》发展到在成员国定居的非成员国国民。但总的来讲,世贸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条约都将国民待遇列为适用原则,同时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可获得性、维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大体相符。(6)其他相关协议的国民待遇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该协议的并非所有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列入禁止清单的只有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四项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要求。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都扭曲了贸易格局和投资流向,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应加以禁止。但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优惠;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等。组织品和农产品贸易因其重要性和复杂性,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普遍原则之外,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与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一体化列为宗旨。规定: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确保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公正和平等的贸易条件下进行。另外,"在制定总的贸易政策时避免对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歧视"。而《农业协议》中,各成员同意在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承诺,即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市场,减少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因为国内支持和对市场准入的限制都严重扭曲了贸易格局。两项协议达成的内容,都涉及国民待遇某些方面的改进,但在实现农产品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进程中,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三)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135个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四)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允许。例如,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12%,则在一定时期内,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12%,除非世贸组织认为该国的特殊情况,使其不能履行义务,才可依相关协议或条款授权它这样做。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更多地由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不致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扭曲。例如,日本的大米市场长期受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价格水平比国际市场高了3倍~5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以避免国内纺织、服装贸易市场的过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授权允许使用,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如采用公开一般许可证,只要进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进口,不需要经过多个关卡进行审批。《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公平合理、客观地确定商品的价值,不能武断或歧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值或分类。以便各国商品以合理税赋水平在进口国进行竞争。其他货物贸易的相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测性,减少随意性。如《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这些分阶段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产业。这无疑对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五)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16条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均应征收反补贴税。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件必须是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或补贴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才能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世贸组织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除了上述第6条、第16条外,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一成员政府,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将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多边贸易体制高度重视发展问题,也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贸组织沿袭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世贸组织成员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详见第八章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七)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以上这些规则的公布应该是迅速的,但如果公开后会妨碍法令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企业的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公开。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12 四, 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找出WTO的TBT 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 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了解现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和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法律与惯例,了解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通晓最新的国际贸易业务运作方式与基本操作技能,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英语交流,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和开拓精神的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本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掌握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现代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及不同国家经贸法 规和业务流程,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能够熟练使用 一门国际通用的外国语言,能够熟练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日常事务和涉外经济工作,具有广泛 的知识面,对人文社会科学有广泛的涉猎,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 神,能在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实际业务、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应用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268 浏览 3 回答
307 浏览 5 回答
186 浏览 3 回答
150 浏览 5 回答
299 浏览 2 回答
223 浏览 6 回答
251 浏览 4 回答
337 浏览 4 回答
359 浏览 3 回答
215 浏览 4 回答
274 浏览 4 回答
315 浏览 4 回答
167 浏览 5 回答
188 浏览 3 回答
105 浏览 4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