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导游的困境
导语:近年来,我国的旅游经济飞速发展,节假日或闲暇时间出游已经成为人们新的消费方式。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灵魂人物对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最初从事外事部门侨务部的接待活动到成为旅行社的雇员再到转岗成为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的社会导游,导游职业逐渐成为了一种管理松散的社会职业。
对于旅游行业内部来说,社会导游这个名词并不陌生。社会导游,就是取得导游资格证后通过在导游服务中心或公司进行登记的方式而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一般情况下,这类从业人员在职业道路上可谓是“居无定所”。据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导游脱离旅行社渐成趋势。1999年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承认并确定了导游的这种执业方式,社会导游数量日益增多。据粗略统计,社会导游占导游总数80%左右。但是在行业内,这样庞大的团队却与专业化导游团队的概念越走越远。
现状:只做专职导游,我可能会被饿死
“做导游绝对是当前社会所有职业中最锻炼人的,但是导游只能做兼职,做专职的话不是被逼疯就是被饿死。”谈及导游这个行业,社会导游小郭面无表情地说了这句话。“在学校的时候我学的是旅游管理,那时候觉得自己前途光明,旅游业毕竟是一个朝阳产业,能吃、能玩,还能赚钱。暂且不提这些年来国家对旅游行业的大力支持,就凭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专业能力,也足以应付一份旅游界的工作了,但是真正工作后才知道,自己对于这份职业的憧憬太过于理想化了,刚工作的时候我都惧怕带团,因为好多游客认为我带团是在想尽办法掏他们口袋里的钱,曾经一段时间,我都感觉自己要被逼疯了。而在淡季的时候,想带团也没得带,往往一个月的收入不过500元,这样的生活让我感觉做一名专职导游真的很凄凉。”
和小郭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众多曾经想做专职导游的人如今只能选择一条出路兼职:有空的时候带团赚一些外快,没团带时也不会面临失业,而这部分也自此成为了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导游。正因为如此,很多导游在带团的时候责任心也必然会随之减弱,就像小郭所说:“游客投诉经常会发生,可我并不在乎,你今天在这个旅行社投诉我,我最多下次不在这家旅行社带团了。旅行社对于我们这些临时人员也没有那么多硬性要求。”
调查:旅行社和导游之间是雇佣关系
提及导游的供需,相信任何一家旅行社都不会觉得找一个带团导游有多难。事实上行业情况也正是如此,导游在旅游市场中的地位永远都是供大于求,而社会导游也正顺应了这样的行业形势,从而使整个群体都显得“兵多将广”。“让旅行社专门养导游是不可能的。”提及这个问题,某旅游机构负责人直言:“从旅游这个行业来讲,我相信大多数旅行社不敢说天天能有团,天天能有业务,如果旅游机构聘用了专职导游,那就意味着导游要天天上班,要给导游开工资,而导游的职责就是带团,如果在淡季里没有那么多团,旅行社该怎么用导游?难道要导游去打扫卫生吗?”据记者了解,省城除了部分大型旅游公司外,一般中小型的旅行社根本没有专职导游,有团需要导游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现抓。在这种行业背景下,社会导游就充当了整个旅游市场中导游团队的“主力军”。
这种现象的扩大必然就会造成一些“并发症”,有业人士表示,由于很多旅行社的导游都是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而这些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故而临时导游是否具有责任心成了旅行社最为担忧的问题,因此,甩团甩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我们旅行社的规模充其量只能算一家中型的,说实话也没实力和财力养专职导游,以往的投诉针对导游的占绝大多数,但这些导游也都是临时聘用,我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去管理。有时候当游客在旅行途中不满意服务质量而指责我们时,我们也只能是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一家中型旅行社副总齐先生说道。
发现:导游入门的门槛要求之低与现实市场对导游要求之高相去甚远
现如今,“生态游”、“文化游”、“休闲游”等各种新的旅游形式不断兴起,相应地,导游的工作内容也在不断被细分。与普通的旅游相比,新时期的导游将要提供更多的与传统内容不相干的服务,在工作领域上进行创新,这就意味着导游在被要求应该拥有广泛的知识水平、出众的口才能力以及组织能力的基础上,还要培养一定的“职业群”,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但是,现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显示,初级导游证的申报获取条件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条例对导游入门的门槛要求之低与现实市场对导游要求之高相去甚远。
采访中,省城很多旅行社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虽然现在业界有导游证的人很多,但是人才荒依然存在,适合的人很难找。
病根:导游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待解决
面对社会导游问题凸显的行业困境,有专家认为,当前行业内,导游自主择业、分散执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导游数量越来越多,队伍建设和发展面临很大困难。社会导游的管理难题其实暴露了导游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具体体现在通过登记取得导游证造成的准入过于宽松、缺乏保障和职业上升通道。虽然缺乏职业上升通道在整个导游队伍都存在,但在社会导游中更加突出。社会导游享受着择业的自由,却失去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他们像一盘散沙,没有清晰的职业前景,没有单位的保障法律法规既没有对导游管理公司提出要求,也没有要求临时雇佣导游的旅行社承担任何义务。通过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取得导游证的方法,对我国导游准入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方式有两种: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这两种方式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暴露出明显的不平衡:前一种方式,旅行社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各种义务,以付出严格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负担为代价。而后一种方式,导游管理公司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社会导游“社会化”的病因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