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检察院上诉,法院判决,美国是陪审员最后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中国是大陆法系,美国执行案例法等。有点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全国执行一样,美国各州不同,缺点类似案件判罚,美国可以借鉴其他案例,节省时间,中国不行。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Jump to: navigation, searchDepartment of JusticeDepartment of JusticeAgency overviewFormed June 22, 1870July 1, 1870Jurisdiction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Headquarters Robert F. Kennedy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ildingWashington, 112,500+ (2005)Annual Budget $ billion (2007)Agency Executives Michael Mukasey, Attorney General Mark Filip, Deputy Attorney F. Kennedy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ilding, Washington, . For animal rights group, see Justice Department (JD)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is a Cabinet depar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esigned to enforce the law and defend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o ensure fair and impart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or all Americans (see 28 . § 501). The DOJ is administer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 (see 28 . § 503), one of the original members of the [hide] * 1 Duties * 2 History * 3 Headquarters * 4 Organization o Leadership offices o Divisions o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o Offices o Other offices and programs * 5 Controversy and Criticism * 6 See also * 7 References * 8 External links[edit] Duties 1.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violations of federal laws. 2. Represents the United States in all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ases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 3. Enforces all immigration laws, provides information, and processes applications for citizenship 4. Maintains the federal prison system, halfway houses, and community programs[edit] HistoryThe Attorney General was initially a one-person, part-time job, established by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 but this grew with the bureaucracy. At one time the Attorney General gave legal advice to the . Congress as well as the President, but this had stopped by 1819 on account of the workload 1867, the . Hous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led by Congressman William Lawrence, conducted an inquiry into the creation of a "law department" head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composed of the various department solicitors and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n February 19, 1868, Lawrence introduced a bill in Congress to create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his first bill was unsuccessful, however, as Lawrence could not devote enough time to ensure its passage owing to his occupation with the impeachment of President Andrew second bill was introduced to Congress by Rhode Island Representative Thomas Jenckes on February 25, 1870, and both the Senate and House passed the bill. President Ulysses S. Grant then signed the bill into law on June 22, 1870.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ially began operations on July 1, bill, called the "Act to Establis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id little to change the Attorney General's responsibilities, and his salary and tenure remained the same. The law did create a new office, that of Solicitor General, to supervise and conduct government litigat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the passage of the Interstate Commerce Act in 1870,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 began to take on some law enforcement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asked to carry out these duties.[1]In 1872, control of federal prisons was transferred to the new department, from th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New facilities were built, including the penitentiary at Leavenworth in 1895, and a facility for women located in West Virginia, at Alderson was established in 1924.[2][edit] HeadquartersThe .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ilding was completed in 1935 from a design by Milton Bennett Medary. Upon Medary's death in 1929, the other partners of his Philadelphia firm Zantzinger, Borie and Medary took over the project. On a lot bordered by Constitution and Pennsylvania Avenues and Ninth and Tenth Streets, Northwest, it holds over one million square feet of space. The sculptor C. Paul Jennewein served as overall design consultant for the entire building, contributing more than 50 separate sculptural elements inside and efforts, none entirely successful, have been made to determine the meaning of the Latin motto appearing o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eal, Qui Pro Domina Justitia Sequitur. It is not even known exactly when the original version of the DOJ seal itself was adopted, or when the motto first appeared on the seal. The most authoritative opinion of the DOJ suggests that the motto refers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us to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who prosecutes on behalf of justice (or the Lady Justice)".The building was renamed in honor of former Attorney General Robert F. Kennedy in 2001. It is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Main Justice."[3][edit] Organization[edit] Leadership offices *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 Office of the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 Office of the Associate Attorney General * Offic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edit] Divisions * Antitrust Division * Civil Division * Civil Rights Division * Criminal Division *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Division (ENRD) * Justice Management Division (JMD) *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NSD) * Tax Division[edit]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Several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re administer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ATF) *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 * 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 (BOP) o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 (USMS) * 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IG)[edit] Offices *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EOIR) * Executive Office for . Attorneys (EOUSA) *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EOUST) * Office of Attorney Recruitment and Management * Office of the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 Office of Dispute Resolution * Office of the Federal Detention Trustee (OFDT) *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 Office of Intelligence Policy and Review (OIPR) * Office of Intergovernmental and Public Liaison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OJP) o Bureau of Justice Assistance o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o Community Capacity Development Office o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o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o Sex Offender Sentencing, Monitoring, Apprehending, Registering, and Tracking Office (SMART) o 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 Office of the Police Corps and Law Enforcement Education * Office of Legal Counsel (OLC) * Office of Legal Policy (OLP) * 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 Office of the Ombudsperson * Office of the Pardon Attorney *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PR) *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 Office on Sexual Violence and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 Office of Tribal Justice * Offic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dvisory Office (PRAO) *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s * United States Trustees Offices * Office of Community Oriented Policing Services (COPS) * Community Relations Service[edit] Other offices and programs * Foreign Claims Settlement Com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INTERPOL, . National Central Bureau * National Drug Intelligence Center * United States Parole Commission * Obscenity Prosecution Task ForceIn March 2003, the 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was abolished and its functions transferred to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The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and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which review decisions made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under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 remain under jurisdic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imilarly the Office of Domestic Preparedness left the Justice Department for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but only for executive purposes. The Office of Domestic Preparedness is still centralized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ince its personnel are still officially employed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in 2003,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created the website which supported the PATRIOT ACT.[4] currently promotes reenacting the PROTECT AMERICA ACT before it expires. This web site has received criticism from government watchdog groups.[5][edit] Controversy and CriticismSeveral current and former assistant . attorneys are known to have engaged in a wide variety of criminal conduct including association with prostitution rings[6], sexual battery[7] ,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8], failures to make mandatory conflict of interest disclosures[9]. A separate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PR) within the DOJ i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attorney employees of the DOJ who have been accused of misconduct or criminal activity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ofessional functions as DOJ . Attorney General John D. Ashcroft acknowledged challenges facing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In the real world of limited resources, we know that we can only detect, investigate and prosecute a small percentage of those officials who are corrupt."[10] "I remain convinced that there is no more important area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than the challenge for us within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sectors to keep our own houses clean."[11]美国司法部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 导航, 搜索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机构概要成立于 1870年6月22日1870年7月1日隶属于 美国联邦政府总部 华盛顿特区雇员 112,500+(2005年)年度预算 435亿美元(2007年)首长 迈克尔·穆凯西,总检察长马克·夫利普,副检察长网站美国司法部是美国政府的一个部,其部长享有阁员地位。美国司法部的任务是保障法律的施行,维护美国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对美国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其部门长官不称部长,而为美国总检察长(. Attorney General)。现任总检察长为迈克尔·穆凯西(Michael B. Mukasey),任命案于2007年11月8日获得美国参议院同意,隔日宣誓就职[编辑] 历史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长这个职务,一开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但随着美国官僚机构的扩大,这个职务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大,1819年时他已无法继续充当国会和政府的法律顾问了。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部。这个部门于187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地位都没有改变,在联邦总检察长下,另外设置联邦总律师(Solicitor General),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不过,在比较重要的法律案当中,仍旧由联邦总检察长出席审判。[编辑] 部门 * 反垄断局 * Asset Forfeiture Program * 司法统计局 (BJS) * 烟酒枪械炸药局 (ATF) * 民事局 * 民权局 * Community Oriented Policing Services (COPS) * Community Relations Service * 刑事局 * 麻醉品管制局 (DEA) o Diversion Control Program * 环境和自然资源局 * 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 * 美国律师执行办公室 * 美国受托管理人执行办公室 * 联邦调查局 (FBI) * 联邦监狱管理局 o 国家刑罚协会 * 美国国外赔偿清算委员会 * 国际刑警组织 -- 美国国家中央局 * 司法管理局 * 国家毒品情报中心 * 总检察官助理办公室 * 总检察官办公室 * Office of Attorney Recruitment and Management * 副总检察官办公室 * 调解纠纷办公室 *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 总监察长办公室 * Office of Intelligence Policy and Review * 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 法务计划局 o American Indian and Alaska Native Affairs Desk o Bureau of Justice Assistance o Community Dispute Resolution o Corrections Program Office o Drug Courts Program Office o Executive Office for Weed and Seed o 国家刑事司法文献处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ference Service) o 国家司法研究所 o Office for Domestic Preparedness o 青少年司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 o 犯罪被害人办公室 o 妇女受害办公室 * Office of Legal Counsel * Office of Legal Policy * 法制办公厅 * 监察员办公室 * Office of the Pardon Attorney *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 公共事务办公室 * 首席检查官办公室 * Office of Tribal Justice * 税务局 * 美国联邦政府律师 . Attorneys * 美国法警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 * 美国囚犯假释委员会 . Parole Commission * . Trustee Program
市政是市政主体作用于市政客体及其过程。广义的市政是指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为实现城市自身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市政是指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市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目前已经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较高层级的世界城市的经验表明,世界城市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 现代第三产业是世界城市的主导产业。塑造世界城市的过程是城市经济产业体系的重组过程。第三产业比重的增加是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表现,现代第三产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会计、广告、金融和法律等成为世界城市的主导产业。世界城市都拥有发达的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比重在70%以上。比如,纽约是世界首位金融中心城市,还领导着美国的艺术、时尚、广告、银行和金融、出版、广播等服务业。现代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可以用来衡量城市的服务能级。沙森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英国和日本,生产性服务业的就业增长高于全国就业的平均增长率。而且,纽约、伦敦和东京三个城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增长率高于全国。 世界城市具有全球市场影响力。全球影响力是衡量世界城市的核心指标,可以通过跨国公司总部数量、跨国投资流量、外贸与运输业的分量、生产与商务活动的集中程度等指标来衡量。全球市场影响力突出表现在:拥有一个全球资本流和信息流的集散港,以此为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提供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纽约、伦敦和东京作为顶级世界城市,聚集了较多的跨国公司总部、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国际经济与政治组织。比如,1991年在全球百家最大银行的总收入和总资产中,伦敦、纽约和东京三个城市所占比重分别为和;在全球25家最大证券公司的总收入和总资产中,伦敦、纽约和东京三个城市所占比重分别为和。这些世界城市是国际资本和信息的集散中心,在全球市场上占据最高点,它们对全球市场要素和市场信息的控制能力对全球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是世界城市发展的新趋势。几乎所有的世界城市都经历过由于城市规模过大、人口和产业过于集中所导致的“城市病”,主要表现在:城市无序扩张、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为此,伦敦、东京、首尔等城市都进行过新城建设,以疏散大城市中心的人口和功能。二战后,面对伦敦日益严峻的大城市问题,英国城市化发展主要是分散化,推行了如大伦敦计划和新镇法。在新城运动中,英国共建设32个新镇,其中位于伦敦地区的有11个。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而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备的,然后法律针对的是全人民,同时也是比较权威的,而且也比较安全,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然后是在共和制的政体上面建立出来的,实行的也是三权分立的政策。
一、西方国家城市行政体制的特点: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具有不少区别于社会主义国家市政体制的特点,这不仅是因为二者的国体不同,而且也由于制约市政体制的各种具体国情不同。(一)市政体制的形式多样化西方国家市政体制也不尽相同,具有多种形式。英国的市议会就是市政府。法国的市长和市政府在办理中央事务方面,不受市议会的监督,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市长反而拥有若干监督市议会的权力。日本的市长和市议会虽然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但市议会却有较大的监督市政府的权力。美国市政体制的形式有市长议会制、市委员会制和市议会经理制等。德国的市政体制除了有美国的部分形式外,还有市议会参事会制、市议会监督委员会制等。西方国家市政体制形式多样化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同。英国是号称"议会之母"的国家,在地方,干脆由议会独揽议决权和行政权。法国历来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的国家,城市政府的双重性质中,作为中央政府下级机关的性质,远胜于作为市议会执行机关的性质,使它的市政体制也带有中央集权的色彩。日本的政体以及市政体制是二战后在美国指导下设计的,旨在建立民主的政体,防止法西斯主义复活,因而扩大了议会的权力,加强市议会对市长的监督。其次是由于在联邦制国家,领导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专有权力,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有权通过州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各自的市政体制,所以,各州有不同形式的市政体制,就不足为怪了。再次是由于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在地方自治事务范围内,市议会有权决定与市政府的职权划分、市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监督市政府的方式。(二)权力由选举产生西方国家的政党通过竞选市议会议席,主导城市的议决权;被选举人通过当选市长,主导城市的行政权。西方国家绝大多数的市长和市议员,都是某个政党的成员,并且经过竞选任职。但也有少数的市长和市议员,由于一部分选民对政党政治的厌倦,以无党派人士身份参加竞选后任职的。市长和市议员属于某个政党,并代表该政党从政,使他们的行为受到政党的纲领、组织和纪律的约束。表面上看,市长和市议员是否当选,是由选民决定的,实际上,由于竞选资金、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所有制结构等原因,其当选主要是由富人决定的。(三)权力对选民负责,相互制衡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一般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各自对选民负责,相互制衡。为了遵循所谓"司法独立"的原则,西方国家城市的法官多数由市民选举产生。美国、德国实行市长议会制的城市和日本的城市,市长和市议员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对市议会负责。从内容上看,由于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和竞选主要操纵在富人手里 ,所以,表面上市长、审议员和市法官由市民选举产生,实际上他们由财富较多者决定;表面上他们对选民负责,实际上是对财富较多者负责。但从形式上看,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都由市民选举产生,属于直接民主制;他们直接对选民负责,优于市长和市法官直接对市议会负责、间接对选民负责;城市的议决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符合"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走向腐败"的政治规律。(四)地方政府独立平等在西方国家,除了极少数大城市辖区外,绝大多数城市都不辖区和县,市和县、乡、镇的政府是独立平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不辖区和县,首先是因为多数城市的人口规模不大,在几万至几十万之间。类似于我国的县级市,没有必要设市辖区。其次是因为少数大城市随着人口规模的扩大,市区人口向郊区迁移,大城市的卫星城镇增加,这些卫星城镇的人口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就单独设置市或镇,与大城市的行政区域脱离。再次是因为地方自治的传统。从历史的角度看,县先于市而存在,县有传统的地方自治权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县的辖境内不断有市镇出现,脱离县的管辖,但县仍然主要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它不会同意受市管辖,进一步减少原有的地方自治权限。(五)城市的利益集团具有影响力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经过向政府登记的利益集团向市议会和市政府开展游说活动。城市的利益集团比较活跃,制约着政党组织对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影响力。利益集团对市政体制的作用表现在:向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机构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动员选民支持政党组织的候选人竞选市长、市议员和市法官;引导利益集团的成员拥护和支持符合自身利益的市议会决议、市政府命令和市法院判决;组织成员用各种形式抗议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城市国家机构的决定等。商会、农场主协会等富人的利益集团在对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机构的影响中占主导地位;而城市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工会、妇女团体、教师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有助于缓和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二、我国市政体制特征:①全国城市的市政体制比较统一;②中共市委在市政体制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③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④社会团体在市政体制中发挥重要的参与作用;⑤市拥有对区县的绝对领导权。
中国为大陆法系国家 美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我国遵循成文法 美国遵循习惯法即判例法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而对于美国类似的判例、习惯、法理都可最为他的法律渊源
装我有意思吗?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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