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围绕维护职能 共筑和谐企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种经济关系的不断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着变化,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的维护职能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工会如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笔者从维护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益、精神文明权益等方面,浅谈新形势下工会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是企业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抑制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和平台,就等于否定了职工在企业中的政治地位,就会无形中影响职工投身企业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源头维护,是工会维权的重要途径。1、完善与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工会首先要进一步规范职代会工作程序,包括代表选举产生程序,提案征集、办理及督办程序等。二是制定出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使其各司其职。三是通过不断地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其作用。四是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诸如运用落实审议建议权,防止企业重大决定失误;运用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实行监督;运用对职工生活福利问题的审议决定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运用民主评议和监督权,保证企业干部和各项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尤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措施,要做到超前调研、全过程参与、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职代会职权的有效落实,使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身为企业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才能从心里真正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做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2、完善与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促进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厂务公开是近年来基层民主管理的一种新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有益补充。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载体,通过多种渠道和公开栏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定和生产经营等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各级工会作为厂务分开的协调部门,负责厂务分开领导小组及各单项公开小组的协调和配合,负责收集并将基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反馈给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形成以党政、工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以行政为主的工作机制、以纪委、工会为主的监督机制和群众广泛参与评价机制。实践证明,厂务公开就是通过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变得公开、透明。工会组织在此过程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理顺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3、完善与落实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在市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实行契约化,职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企业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级工会组织都要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文本时,围绕工时薪酬、工资增长、劳动保护等核心问题进行反复推敲,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代表广大职工群众与行政方进行广泛深入地协商、谈判,最后代表职工与行政方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使职工基本权利、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实,一方面使企业的各级管理层在工作中更加注重组织程序,更加讲求尺度法度,更加遵循科学管理,尤其是在出台规定、制定决策、推行改革等方面,更加认真慎重;另一方面调动了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了“企业工作大家做,人人都是当家人”的良好氛围,能够有力地推动企业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二、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让企业经济成果惠及全体员工。职工的劳动是企业创造财富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尽管从表象上看,尊重和实现职工经济权利,维护和提高职工经济待遇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增加企业成本,似乎会影响企业实现利润,然而,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将关心职工切身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有档次企业家和社会有识之士的共识。当前,工会维护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应是职工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包括企业下岗职工、退休(内退)职工、协议解除合同职工、病残职工家庭以及有待业、病残子女的职工家庭。而这部分人恰恰是企业乃至社会上思想最不稳定、最需帮助、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特殊群体。调查显示,他对工会最迫切的要求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以及提供技能培训等。鉴于此,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通过建立起有效的救助保障机制,维护他们的利益。一是建立特困应急救助机制。困难补助是工会组织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救助方式。大量经常性的特困救助主要应由各级政府来承担。但是对企业来说,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职工、工会组织就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出现突发性事件、灾难的职工,工会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给予救助,并且将这些救助行为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如设立“送温暖”专项救助金,实行贫困户动态管理制度,党政工领导与贫困户“结对子”制度、特困职工救助制度和遗属子女助学金制度等。通过落实这些制度,使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通过这样的救助,保证不让一名职工和职工遗属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不让一名职工和遗属的子女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二是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机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需有一个逐步健全的过程。调查显示,导致职工家庭陷入经济困难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职工意外工亡或病故,一个是家庭成员身患大病,这两方面使其家庭不仅遭受精神上的重创,更直接的是经济上的巨大开支而承受不起。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工会应发扬工会组织的优良传统和优势,积极创办和发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如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职工补充养老互助保险、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和女职工互助保险。动员和依靠群众的整体力量,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不断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从而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企业职工提供良好的保障环境,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三是建立劳动技术、技能培训机制。以人为本,在事业上充分培育职工,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的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才兴,事业兴。将“事业留人”融入发展战略,把教育培训作为对员工最大的福利关怀,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着力打造企业人力资源基础。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新形势下,各级工会组织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一要建立组织机制。与劳资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组成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职工的技术、技能培训规划,并结合形势的发展、企业改制,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内容。二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主动协调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培训工作。三要建立激励机制。即对在岗人员通过组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技能考核等方式,对待岗、试岗人员进行岗位的重新调整,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则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和岗位,优先安排录用。三、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利益,稳定职工队伍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具体表现为:一是凝聚作用。它用企业精神和共同的价值观把企业所有职工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使大家的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群策群力,共谋企业发展。二是激励作用。能够调动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企业中形成奋发向上的企业氛围。三是制约作用。企业文化推崇的道德规范和所包含的规章制度一旦被职工所接受,它就会无时无刻不在规范着企业职工的思想和言行,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特别是当前,工会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在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阵地的建设。营造企业文化建设的硬环境。如加强工会文化宫、文化站的管理,开放图书馆、歌舞厅,完善体育场(馆)的设施、器材。使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思想政治教育有更大、更新的活动空间。二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文化教育阵地。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形势政策教育、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和个人品德教育,使职工了解企业经营理念,加深对改革发展等一系列企业自身行为的理解和认同感。三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职工的兴趣爱好,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爱国热情和集体荣誉感,从而潜移默化地把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引导到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上来。酒钢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促进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共同发展、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保障;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任迎春)
给您提供一份关于“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您可以参考参考:在企业机构改革中,一些企业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人存有“可有可无”的偏见,甚至有的个别企业行政领导认为“工会工作干得越少越好,省得添乱”的思想,没有认识到工会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虽然有《工会法》作保障,许多企业工会仍然成为第一个被合并、精简的组织,工会干部几乎全部转为兼职,有的身兼数职,一批工会骨干和积极分子流失。上述问题集中起来反映出企业工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不足,对工作中遇到的现实和理论问题研究的不够,导致矛盾的问题越积越多,束手无策,工作越来越难展开。笔者认为,企业工会要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应该认真研究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 要健全完善工会领导组织体系。工会的组织体系是工会开展各项工作和履行职能的组织基础。要按照《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发挥好企业工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的自主权,这样更有利于突出维护职能。企业工会要坚持双重领导、各有侧重、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以形成任务明确、各负其责、自主高效、协调运转的科学组织领导体系。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工会。二、 要分析、明确工会工作对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履行好这一基本指责必须把工作对象搞清楚。一是要认真调查了解企业不同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了解他们不同的思想动态、收入来源、生活情况以及迫切需求,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工群体的变化趋势,又要从微观上关注职工个体的具体情况;既要关心他们不同的经济利益,又要关心他们共同的政治权利,用多样化的工作方式贴近不同职工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而是要积极参与协调企业不同职工群体见的利益关系。目前,企业职工队伍分化为不同的职工群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政治待遇、经济分配的差异,不同职工群体间时常产生矛盾,工会要按照经济上兼顾公平,注重效率,政治上相互平等的原则,来协调不同职工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企业化解内部矛盾、理顺职工情绪,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三是工会真正有效的履行维护职能,必须把一线职工作为主要工作对象,把低收入职工、困难职工作为突出维护职能的重点。因为,这部分职工人数多,涉及面广,使企业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许多牺牲。只有把这部分职工的利益维护好,工会的职责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工会组织才能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举重找准位置,发挥应有的作用。三、 要建立、健全工会工作机制。企业工会针对人员少、任务重、难度大的客观实际,必须以建立完善各种工作机制来确保工会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当前国有企业正处于重组改制、转轨变形的实际,我们感到应建立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民主管理机制。就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不断的丰富和充实职代会内容,创新职代会组织形式,重点处理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于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之间的关系。二是职工经济权益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把平等协商作为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和关键环节。不断充实和调整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合同条款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职工关心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同时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依法追求违约责任。三是宏观参与机制。就是要建立参与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企业有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宏观参与机制的建立,使工会与行政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最终实现宏观维护的目的。四是调查研究机制,就是要深入基层,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拿出新思路,让工会的工作始终贴近实际,具有特色与活力。五是工会工作评判机制。就是要建立让职工群众来评说工会工作,以职工满意与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会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四、 要转变、创新工会工作方法。在新的是历史时期,企业工会只有彻底摆脱旧的工作模式,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一是工会工作要求变。在当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经济结构日益多样化,工会要在多样化经济格局中发挥作用,必须在复杂的客观环境中,以变应变,找准位置,寻求最佳结合点,体现出变化的态势。二是工会工作要做专。当前,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独立性显著提高,工作内容和领域不断扩展和延伸,比如 代表职工与行政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涉及的领域广,专业知识强,工会要想完成这些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快工会干部队伍专业化进程,更好的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是工会工作要依法。工会要承担起维护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工会干部要学深学透《工会法》、《劳动法》,达到每一条款都能够熟悉运用,成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家。四是工会工作要干实。干实工会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与讲求实效。求实效就是要明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办实事。通过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向党政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职工所求、工会所能的实事。五、 要不断提高工会干部自身素质。面对企业工会职能拓展,任务加重,难度加大的客观现实。工会干部要想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市场经济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法制观念、信息观念、人才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取代不合时宜的旧观念。二要勇于开拓创新。目前工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仅凭过去的的老经验是难以应付的,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创新,用创新的思维解决问题,完成任务。要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当作事业去追求。三,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越来越成为工会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无论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是监督法律的执行,都需要不断的提高正确运用法武器的能力。工会干部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做到言行都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善于运用法律观点分析问题,用法律知识指导工作。在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时,能够及时、准确、科学合理的提出法律依据。四,交流经验、指导工作,都离不开文字表达和写作技巧,因此,工会干部必须熟练掌握。以便于更好的履行工会工作者的职责。以上资料整合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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