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认识论认为,在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它们始终处于与其他存在物的各种关系之中:人是“大写的人”,是“共在”;人与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也具有内在的联系----人在世中,而非居于世外。在马克思看来,直观地从其感性存在来看,人似乎表现为一个一个的实体,但是,当我们从“作为人的人”和规定“作为人的人”的特性、本质和本质力量来理解时,则不能把人只是当做孤立的单个实体来对待,而必须把人置于关系之中来加以考察。人只有处在现实的、具体的各种关系之中,才有自己现实的存在和现实的特性、本质与本质力量。进一步讲,人的现实的存在和现实的特性、本质与本质力量,同人的现实的关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这种现实的关系的表现和确证。现实的、具体的人都是关系之中的人,人存在于关系之中或人在关系之中存在。在马克思看来,人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人与自然的生产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自身的意识关系。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人不是一种孤立的、静止的存在物,人在生活关系之中存在并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表现自己在关系中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人是存在于关系之中并通过自己存在于其中的关系而形成自己的规定性的话,那么,人则是通过自己处理各种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表现和确证自己的具有现实的规定性的存在:一方面,通过对象化活动,实现了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人与自然形成了一种生产关系;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人与自身的意识关系以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为基础和内容,自始至终指导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自然关系、社会关系和意识关系是现实的人的三重规定,人就是这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与自然、他人和自身的关系而不断实现创生和发展的。由此可见,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并不是静止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历史的,因而作为关系性存在物的人的本质也是动态的、历史的。如果离开了人与现实世界的具体的、现实的关系,无论是把人归结为个体的“我”还是群体的“类”,都将会使人陷入抽象化的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