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职称,就如同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一样,有助理编辑,编辑,编审的等级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第一条 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编辑业务(如联系作者,组织、整理、撰写稿件等),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够对稿件进行初步处理;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助理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动向; (二)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编审: (一)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 (二)编辑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对稿件的质量有较高的鉴别能力,能够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根据一个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需要提出选题规划意见,或根据形势提出报道计划意见;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副编审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审: (一)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二)编辑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组织、指导完成较大的编审或报道任务,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