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中文名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通过日期(2004年9月解释部门教务处性质文件条例简介条例详情参考资料条例简介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2004年9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条例详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第三条 凡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身体健康。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2.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4.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和普通话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5.在校期间,产因学习成绩差留(降)级者;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者;7.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