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等教育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对兰州大学教育学院71篇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了研究,对其采用的研究方法及论文的性质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研究方法应用方面存在研究方法表述缺乏规范性、思辨研究当道、实证研究匮乏、研究方法单一落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对研究方法的理论认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并举、多元化、综合化研究方法等建议,以使兰州大学及其他教育学院能够更好地发展,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研究缘起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我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目前已建有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几年来,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良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作为尚在发展的初级学院,我院在课题研究方法的选取和运用上和其他院校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巩固在校研究生相关知识的学习,培养更高质量的人才,我们有必要引导学生科学地选取和应用研究方法,更好地为科研打好基础,有针对性地指出并及时纠正学生在该方面现存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另外,从理论层面来看:方法是深入了解一门学科必不可少的工具。有学者曾经指出,一部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科学方法不断更新和使用的历史,理论的探索,归根到底是方法的探索。高等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自1984年诞生以来,在20多年的时间里有了很大发展,学科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理论探索水平不断提高,但纵观其研究方法,从“无独特的研究方法”到“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一直颇受争议,其发展的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高等教育学科的不成熟。教育学者周川曾撰文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学理论发展相对滞后的表现之一,即“研究方法尚未成型,研究规范尚待建立。既缺乏严格的科学实证研究,也缺乏严肃的理论思辨研究。”
高等教育中方法本身不成熟的发展状态又极大地影响了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应用。高校学生,尤其是高等教育学研究生,他们初涉研究领域,对方法的应用还不能得心应手。本文以兰州大学高等教育学为基点,通过对我院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中研究方法运用的状况研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厘清我院硕士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及他们应用研究方法的规范性程度,分析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对研究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存在什么样的不足,而后针对不足,探寻出路,同时也力图为今后教育研究方法的教学提供指导与帮助,为我院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的应用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本研究的意义,一方面,它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把方法作为研究对象,对方法进行探究与思考,有利于方法自身理论的不断完善;对方法的深入探究,有助于促进高等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发展和理论的完善;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对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探索,有助于指导学生对方法的掌握和应用,在教学中为课程设置提供参考依据,为学院研究方法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
二、研究设计
1.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以文献为样本,在对所选文献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当前我院研究生使用研究方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研究拟采用文献计量法。文献计量法(又称文献调查法)是情报学与数学、统计学等相互交叉和结合而产生的研究方法。文献计量法产生以后,首先被大量地运用于科技文献中,但近年来,它的理论和方法也逐步运用到教育研究领域,如《论教育研究方法更新与现代教育家的培养》、《我国教育科学发展状况的文献计量学研究》、《通过引文分析看我国教育理论发展的现状》、《教育理论与实践》等,都试图用文献计量法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发展及研究状况加以统计分析,并探讨了其中的某些规律,为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策略启示。
2.抽样方法
由于历史原因,我院建院较晚,可供选择的样本总体较小,所以本研究以完全抽样的形式选择了研究对象。从兰州大学学位论文库里,搜集到高等教育学专业2007学年至2009学年硕士学位论文71篇。
3.研究框架
(1)样本总体中对研究方法的表述情况,列出所有的表述方法,以便观察研究方法叙述的规范程度。
(2)研究方法的总体频次分布情况:用表格直观显示论文中研究方法的使用情况,发现研究方法的应用特点。
(3)从定量和定性(思辨与实证)两个方面统计论文分布情况:用表格直观显示定性和定量论文的研究数量,立足数据,发现问题,寻找规律。
4.研究的结果
通过对学位论文库里的71篇论文的分析,从研究方法部分,共找出了22种研究方法的表述形式,分别如下: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调查法、调研法、案例分析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法、访谈法、学科交叉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数据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网络调研法、质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图表法、资料分析法、经验方法、数据比较方法、经验交流法。
研究方法的总体分布情况:由于研究对象中研究方法应用混杂,叙述模糊不清,本文主要统计几种常用的研究方法,这里的“常用”是指出现频次5次以上的,即主要是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法。(见表1)
定量与思辨及定量与实证的分类比较:其数量与构成见表2,在71篇学位论文中,定性与思辨论文65篇,占,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思辨研究是我院教育科学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定量与实证论文6篇,占学位论文总量的,这一结果表明,在定量与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方面,我院有某种程度的欠缺。
三、问题与不足
通过对每篇学位论文中作者自己标注的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的考察与统计,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很多毕业生在表述自己所用的研究方法时,缺乏规范性和逻辑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比如《大众化下研究生规模化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把研究方法表述为图表法;再如《我国高水平大学教育学科建设研究》,把研究方法表述为规范分析方法。诸如此类的表述混乱现象不在少数。另外还存在一些逻辑混乱、重复表述的现象。比如在介绍自己应用的研究方法时,有把调查法和问卷法并列等现象。
论文摘要: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基本沿袭了清朝“癸卯学制”关于实业学校课程的分类方法,把实践教学作为职业学校独立的、重要的教学环节,在政策和实践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研究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指导原则、措施、方式、成效与不足,对于指导当今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实践教学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清政府颁发了由张之洞、荣庆、张百熙重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一学制把实业学校课程大体上分为三类:专门学科(即关于实业的专门学科)、实习及实验(即关于实业专门学科的实际练习)以及普通科目(即普通学校所设的科目)。以此为标志,实践教学作为职业学校一个独立重要的教学环节,不断地得到重视和强化。民国建立后,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课程分类方法,并在政策和实践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一、实践教学的指导原则及措施
(一)实践教学的原则
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教育部公布《实业学校规程》,首次明确了实践教学占实业学校教学总学时的比例,并对不同类型学校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了原则上的区分。规定指出:“实业学校之学科,关于实习及实验时间,须占总受业时间五分之二以上,但是商业学校得酌量减少”。
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对职业教育的师资、学时、评价等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实习教员和授课教员不可各异其人,但除专科教员外,得兼聘技艺熟练之人充当实习教员;注重实习分数,确定实习钟点,各校最高级学生每星期实习钟点应占授课全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规定最高级学生分业专攻,最高级学生须认定一二种学科特别研究,专心练习,毕业后可以确能实用;注重经济练习,实习制作应使学生于原料价格、用具消费、时间工资等项详细估计其成本,列表报告,为检查成绩高下之标准。总以物美而工料最节省者为尚。”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国民政府制定《教育部指定职业学校设置中等机械电机技术科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直接把实践教学成绩列入取得资格的必备条件:“考试分笔记及实习成绩审查,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应实习成绩审查;实习成绩审查就实习工厂之报告评定之;笔试成绩和实习成绩合计为总成绩,笔试占百分之六十,实习占百分比之四十;考试及格者取得考试法上普通考试及格资格,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
至此,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不论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考试考核等方面都形成了基本的原则要求,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基本原则。
(二)实践教学的措施
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十五日到二十三日举行的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规定了职业实习办法:“职业科高级中学或各科职业学校学生均应注重实地练习;学校中附设工厂、商店、农场者,设备务求完善,而切实用,应规定学生每日有若干时间服务;利用校外工厂、商店、农场实习;实习不但注重习作,而且要注重组织、经营。”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实业学校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值得借鉴。
1.设置专门实习领导组织机关。为加强对实习教学活动领导和协调,不少学校相继成立了实习指导机构,在实习教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广西省立柳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实习处,“专项学生各项实习计划、指导、督查及奖之责,训练学生。自力经营创作精神与职业技能,以达手脑并用之智力;本处职务在于管理课程实习事宜,及筹划发展本校农场。”实习处负责全校实习的所有工作,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对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协调和外界的联系,弥补本校实习设备不足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校内实习和校外实践相结合。把校内实习和校外生产相结合,可有效弥补校内实习脱离生产实际、理论意味过强的不足,通过不同形式的校外实践,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解决课堂上所不能涉及到的实际问题,实现理论和操作能力的双重提高。广西省中小学收音机人员讲习班的课程和实习安排具有典型性,反映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充分体现了校内实习和校外实践的结合。讲习班的班课程及教学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尤其注重实习工作,“科目分为学科、实习两种,学科有无线电常识,收音机修理方法,播音教育实施法,扩音行政法四科;实习方面,则分修理实习与教育实习两种,每日上午为学科上课时间,下午及晚上则为实习时间,此外尚有讲演座谈会、参观等活动。为便利实习起见,特装设强力扩音机一具,每日下午播送各种节目,情况至为紧张热烈。桂省党部等机关,以该班教学实用技能机会难得,纷纷保送学员入班学习”。 "
3.校内实习与实际生产对接。民国六年(1917年)三月教育部《通咨各省区甲乙种工校实习工场应照普通工厂组织俾学生实地工作》文中提到:“工业学校本有应备实习工场之规定,惟近查各省办法,此项工场之设,不过视为实验之地,与工业学校设立工场之旨,终未十分贯彻。故学生虽亦从事作业,而与材料之节省,药品之配置,货物之适否,仍未能得其确实经验”。这种情况表明,学校内的实习离实际的生产操作还有相当距离,不能使学生养成劳动的身手。为此必须对校内的实习设备和组织形式进行改造,那就是校内实习与实际生产对接——实习生产化。教育部为加强这项建设作出规定:“嗣后无论甲乙种工业学校,所有工场,均应完全设立。其组织设备布置,一照普通工厂办理。凡属学生能作之业,即以学生为职工,除通习科目及必须在教室内讲授之学科,尽可就工场施教,实地工作,以资练习。其金工、木工、染织、窑业、漆工、藤竹诸科所制货品,务须体察地方情形,期以适用,力求改良。制成之品,即由学校售卖,除开支原材料器具杂费外,所有余利,可照普通工厂之例,以一部分作为职员、职工红利或奖励,其余即为学校扩充设备之用,庶学生即可养成实地工作及营业之经验,而学校作业实验,亦不至于徒归消耗。”
4.提倡不同形式的实习性经营活动。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对农、工、商等职业学校的实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实习的方法,特别强调了特殊实习时要加强经营活动或独立的生产活动,以养成学生适应实际生产的能力。具体提出要求如下:A.农业学校特殊实习要求。注重实习分配法。实习分公共、单独两项,第一二年级学生每级分地若干亩为公共实习,分给材料或种子若干,以为共同种植制造之用。至第三学年须进行单独实习,每人分地若干或材料若干,使其自为经营,借分优劣。其实习法由教员指导,学生以日记形式写作实习经过,汇编报告,以资考查;B.工校特殊实习要求。利用假期休养时间,凡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应令在年暑假内赴各工场及私家工作场地实地练习或参观,结束时写出报告;C.商校特殊实习要求。设临时负贩团,不论甲乙种商校,每年修学旅行或寒暑假期内,可组织临时负商团以为实习。同时在培养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训练,养成学生适应实业界的各种习惯,应加强有规律的习惯,养成耐劳的习惯,养成勤奋的习惯,养成简朴的习惯,引导其企业之心而消除轻视之见,铸成其乐就实业界的.意志。教育部的提倡和要求,对于促进各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实际生产技能,起到了极好的引导作用。
二、实践教学开展的方式
(一)充实设备,加大校内实习的力度
实习实训设备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前提,为改善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国家协助督促职业学校充实设备,改善实习状况。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特别提示和要求各职业学校:“各项实习与经费有连带关系,必须宽酬经费,方足以达实习之目的。各校预算书内,应与实习特设一项,开列节目,不得混入普通消耗或杂支之内。其数目以确能供农工商各校实习之用为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资金的来源,对实习教学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同时政府积极帮助职业学校解决实习场地问题。如廖仲恺先生纪念筹备委员会拟计划在纪念园内成立农工学校,政府积极协调用地问题。在国民政府的电文中提到:“应如拟办理,并分令广东省政府市政厅拨地及筹款购地建筑各在案,惟农业种桑须赖水利,故不能并设园内,查土敏工厂东南角有围田、潮田及旷地约三百顷余,系为该厂所管,最适于设立农校及农业实验场之用,合备文呈请饬令广东省政厅划拨,俾得从事筹建等情,据此应既照准,除此批合行令,仰该省政府转饬财政厅遵照办理。”。
(二)立足地方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实践教学
职业学校的设置和服务目标就是要为当地的生产发展服务,为当地的生产技术进步做贡献,使地方能够利用现代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管理方式促进地方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改造。调查地方物产及生产状况,能够使职业学校的设置和教学更能适合地方需要,同时使职业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具有针对性。教育部于二十三年(1934年)九月特制《就各省市产业种类暨职业学校已有及拟办科目调查表》,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逐项查明填报,其调查结果于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整理刊行。并将各省市已设科目与各省市产业种类未能密切关联的情形及嗣后应设法改善的地方,通令各省市切实照遵。二十四年(1935年)复颁发主要手工业调查表,令各省市厅局会同建设厅将各项主要工业名称、地点、所需工具、工作方法、工资及待遇情形、学习方法及所需时间、出品数量、出品销路、本业将来发展及其改良意见等详细填报,可作为各地实施职业补习教育的参考。通过对各地实情的调查与汇总,为各职业学校教育服务地方社会的功能更能得以发挥。
(三)政府补助生产经费,扶持优秀职业学校实习教学
要切实提高学生的生产技能,必须加大对学生的训练力度。而学生的实习实训都要求有大量实习设备和实习消耗费用,这对于经费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职业学校来说负担沉重。为帮助职业学校减轻实践教学费用压力过重的局面,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度起,教育部呈准行政院批准,开始对职业学校进行经费补助。专设公私立优良职业学校补助费。由教育部门就生产教育费项下每年拨二分之一以上的数额作为补助费用。其用途以扩充职业学科实习与研究设备及专科教员薪水;同时规定农工两科职业学校每年应占补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商业及家事职业学校每年占百分之十至二十。各省市教育厅局,应就所属公私立职业学校,选择办学成绩优良而经费困难的十二所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补助。从1936年到1938年,国民政府共拨款九十七万元,补助116所学校。为解决职业学校资金紧张状况,改善办学条件,国家还直接对优秀职业学校进行资金支持。 "
为规范协助职业学校资金制度,增加协作效率,教育部于1940年颁布《教育部协助职业学校生产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凡实习设备较有基础及办理尚佳之职业学校,经本部考查,认为应迅速实行生产,并成立生产组织者,得享受本办法资金之协助;凡受本部协款之学校,各省市应予同样资金协助,其数额不得少于本部”。此规定把单纯的教育部协助职业学校生产资金变为各级行政部分共同负担的任务,这对改善职业学校生产资金来源,充实职业学校实习设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兴办校办工厂、农场、商店,学生进行实地操作
学生的生产技能在学校的实验室里是养不成的,必须使学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摸索、实践,在不断地反复过程中才能养成,因此设立实际生产组织对职业教育来说是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鉴于此,1939年教育部要求在本年度内,已具备基本设备的各科职业学校,一律成立生产组织(如工科设立工厂、农科设立农场、商科设立银行商店、家事科设立缝纫、针织、饮食、商店等)以供学生实地练习,其生产基金,公立学校由省市县核拨,私立学校自行筹措,由公家适当补助,成本之外的盈余,需提成一部分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的学生。这样一来,学校的生产组织能使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落到实处,而且能够部分解决实习经费问题,通过对学生的生产劳动成果的出售,激发学生的实习兴趣,提高学习质量。各个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之下,积极设立生产组织,为学生的实习提供场所。
(五)兴办商店、贩卖部以推销实习制品
职业学校的实习成品如何处置不仅关系到实习经费问题,而且处置的方式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开展的效果。产品凝聚了学生的汗水和热情,职业学校对此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提出,职业学校应建立校内售物品所或贩卖所。“凡校内出品及校外物品均可出售或贩卖;其资本按照厂场公司组织办法,由职教员、学生分认股本,或以校友会经费量为移用;至其中各项职务,悉由学生分别担任,以便实地操练,兼可收经济实习之功”。教育部对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的建议极为赞同,以政府的名义要求各职业学校兴办商店、贩卖部以推销学生实习制品,经积极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六)举办职业学校实习作品展览会,激发学生实习兴趣 (七)实行建教合作,弥补学校实习设备之不足
教育机关和实业机关的联络,是职业教育机关利用建设机关设备和技术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利用社会力量弥补职业学校设备不足的有效方式。中央为谋建设与教育事业密切联络,沟通供求需要及增加教育事业起见,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制定职业学校与建设机关合作大纲,通令各学校应与校外生产实习机关,详定分派学生实习方法指导考核实习成绩。同年颁布《职业学校设置顾问委员会办法》,令各校聘请与学校同性质的农工商医各界专家或领袖组成委员会,商讨关于学生服务道德、精神训练、教材选择、实习指导、及就业等事项。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中央成立建教合作委员会,由教育、经济、交通、军政、内政、航空委员会等部会参加,由教育部主持。其任务是调查各项技术人才、编制各项统计、拟定各级职业学校及专科大学设科计划与教学训练方案,筹拟教育与建设国防机关联络办法以及统筹毕业生出路等事项。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教育部为增进教育设施有效利用,又颁布《各省市分区辅导职业学校办法大纲》,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应与省内外专科以上学校及生产、经济、军事工业机关密切联络,并划分职业学校区,分别邀请专科以上学校及机关专门负责学术及技能上的辅导责任,使职业学校随时都有协助督促的便利。一切用人行政及教学,均须以辅导机关意见为依据。建教合作改变了职业学校和社会隔离的状态,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 、实践教学的成效与问题
(一)取得成效 2.许多职业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积极探索,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如国立金江实用职业学校实行“教学合一”的方式,他们“在课堂上所授的农学理论能够随即表现实践于农场,所得的收获可说不负国家社会的期望,做到了教无不学,学无不实用的地步。社会服务方面,在星期例假或平常日子,会里街头或乡间随时可以看见金江职校的学生在为抗战建国而宣传,为民众幸福在服务,最近该校学生参加了食粮增产督导团,努力工作,更显出了可观的成效”。
(二)存在问题
1.实习设备普遍缺乏。实习设备缺乏一直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它和师资缺乏一样成为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又一顽疾。民国四年(1915年)三月教育部通咨各省巡按史申明部章并饬甲乙种实业学校认真办理文中提到:“现时各省甲乙种实业学校,设备多不完全,甚至号称实业,而一切校室、校具及其他实习用具、场厂、器械、标本、图画、药品等事,均付缺如。以此类学校毕业之学生,能否致用,能否自立,不问可知。”这种现象在当时的职业学校中广泛存在,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2.普通课程过多,实习课程课时数不足。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教学的成效,但民国时期虽然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实践教学的时数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学校实习设备缺乏和实习耗费的巨大,导致各职业学校压缩实践教学时数,增加课堂理论教学时间。虽然政府一再强调纠正这种错误倾向,但是根据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对十个农业学校的调查情况来看,一是普通学程太多,七所学校超过部颁标准,最多的几乎是规定的三倍。二是实习时间过少,除一所学校与部颁标准符合外,其余各校皆不足。而农业职业学校最大的目的,便是造就实地经营人才。所以在学校里,就应该给学生完全经济化与社会接触的实习,而不至于毕业后只是学习了书本上的知识,对于社会则无所适从。
3.职业补习教育出现过度实习的营业性质倾向。在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普遍不足的情况之下,在部分私立职业学校,特别是私立职业补习学校中出现了影响职业教育的另一种极端倾向,那就是实习时间过多,理论科被忽视,成为完全营业性质的教育。1935年在教育部督学钟道赞视察浙江职业教育时提到“私立杭州女子初级家事商科职业学校的艺徒班专事工作,上课甚少,完全营业性质,应酌加科目,以符合职业补习之目的。”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对职业教育的宗旨形成了严重的歪曲,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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