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在2003年月1月1日以前,一直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保险企业 严格执行,这种严格管制的做法带来许多弊端。实际上,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改变严格管制带来的种种不足之处,可以 促进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而且有助于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但是,通过对保险市场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看出 车险费率市场化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尚不具备费率市场化的全部条件。 关键词:车险费率;偿付能力;费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075—03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 占有 很大的比重, 根据 2 0 0 6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 , 机动车辆 保险占2 0 0 6年财产险业务的 7 0 . 1 %。 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举一 动都对保险市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直 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也直接 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 并关系到其它险种的改革。费率市场 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同时, 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 , 循序渐进 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进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 车险费率改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保险业界的热点问题, 笔者就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 市场化的意义 、 市场化的条 件等问题略谈拙见 , 并提出有关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回顾 1 9 8 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以前, 车险的条款费率由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自己制定。 2 0 0 1 年 l 0月 1日, 保监会以广东省 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程 中, 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 0 0 3年 1月 1日,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 费率管理制度, 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 定, 原统颁条款( 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 t i p 日起 废止。但在全面市场化的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2 0 0 6年, 进行了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 并在同一 年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 。 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 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基 本险条款和费率 , 将基本险条款分为 A、 B、 C三款, 并厘定相 应的费率 , 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 并执行,但附加险的条款费率还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 定。2 0 0 7 年, 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附加险条款费率也进行 了统颁, 保监会出台了“ 限折令” , 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出具的 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 , 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 2 0 0 7年 8月, 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 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 , 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 直销费率, 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费率市场化对于有一定的业务规模 、市场网点覆盖较 广 、 在市场上运行比较成熟的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优势是显而 易见的。 二、 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 一) 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实行统一费率致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 保险企业在高费 率、 高成本 、 高手续费、 低利润的情况下经营, 这既有损于保 险客户的利益 , 又不利于保险企业 自身的健康发展 , 造成 了 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输的局面。而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势 必带来保险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 , 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势必呈下降趋势, 被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 益方 , 即现在被中间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将会留在被保险人的 口袋里, 如在广东搞车险试点改革时, 深圳保险市场的状况 也印证了这一点。深圳车均保费由 2 0 0 1年第一季度末的 6 6 8 3 元下降到2 0 0 2年同期的4 0 7 0 元, 下降了3 9 %。 ( 二) 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产品的多元化 费率放开后 , 各保险企业将会意识到良好的服务 、 差异 化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 , 并对稳定客户起 着重要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订条 款 , 根据车辆风险、 驾驶员信息、 市场状况 、 行驶地域、 安全记 录等条件确定费率, 即车险条款费率从原来的只考虑随车因 素, 转变到不仅考虑从车因素, 还要考虑从人因素和地域因素 等。因而更加具有个性化、 更加符合客户自身需求的保险产 品将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 客户因此有了更 多的选择的机会。各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各 自的目标市场推出有特色的服务方案, 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激烈的l 市场 竞争中产品创新 。 服务创新都是势在必行的, 各保险企业也 会顺应市场的需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产品开发和服务更 新的工作。 ( 三)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市场的进一步 规范 在统颁费率情况下 ,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复制的产 品, 基本没有区别, 保险企业的竞争只能集中在价格竞争中, 各保险企业变相地降低价格 ,这种竞争慢慢演变成高手续 费、 高返还、 高退费等变相降低费率标准的无序、 恶性竞争, 为了赢得市场, 尤其是一些小公司, 违规操作屡见不鲜。费率 市场化将引导市场的竞争从价格竞争向产品和服务方而转 移, 使保险企业的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 车险费率市场化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车险市场发展到今天,应该说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但是 , 市场主体不断增多 , 市场行为不规范, 市场不成熟, 相 应法律法规不健全, 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仍存在。所以, 实行车 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仍不完全具备。 根据 2 0 0 6中国保险市场年报中显示, 截止 2 0 0 6年年底, 国共有非寿险公司 3 8家, 其中中资公司 2 5家, 外资公司 家, 大型非寿险公司继续占据非寿险市场的大部分市场份 。中国人保、 太平洋财险、 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占领市 份额共计 7 6 . 8 %。其中,中国人保 占有的市场份额为 . 1 %, 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在实行了车险费率市场化后, 险的利润空间缩小, 占有大市场份额的老公司可利用市场 入者的优势, 在维持原有车险业务的同时, 开展新业务, 挖 新市场以攫取高利润回报。但新进入保险市场的公司由于 技术 、 人力资源和资金实力的限制, 没有建立起广阔的服入新产品市场 , 费率市场化后, 车险市场已经转向理性发展, 各公司纷纷推 出了多样化 、 个性化 的产品和服 务 , 面对这样 的市场局面, 新公司该何去何从呢? 另一方面新公司由于成立时问较晚,没有积累数据 , 费率厘定缺乏经营数据的支持。特别是长时间的统颁费率, 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精算技术和专门的机构。 此种情况下进行费率市场化, 会带来新一轮的恶性竞争。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 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 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地实施。 ( 二) 中介市场不规范影响费率市场化进程( 二) 中介市场不规范影响费率市场化进程 在我国, 因为消费者对车险所知不多, 保险企业又没有 足够 的能力把车险送到每位购车人眼前 , 车商又 大多可以提 供买车、 上牌 、 办保险等的一条龙服务, 消费者逐渐习惯于由 汽车经销商代办保险。 但汽车经销商在很大程度上要赚取高 额保费的高代理费, 因此使车险费率居高不下。对客户来说 , 汽车经销商不但负责办保险, 还负责帮助修理车辆 , 为了稳 定客户来源, 汽车经销商经常会在“ 赔与不赔” 或“ 可修可不 修” 的情况下偏向客户, 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增加 _ r 理赔成本。这些情况也同样出现在部分修理厂, 更有甚者 , 部分修理厂制作假案以取保险赔款。中介市场的不规范为费率市场化设置了障碍。 ( 三) 监管制度不完善 车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为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重心的监管模式 , 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的模式。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加大了监管部I ' - J X q 费率厘订、 差异化条款 、 差异化费率恶性竞争, 理赔服务等的监管难度, 因此, 保险监管部门应为费率市场化做足准备工作, 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最近年度本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测算, 待市场成熟后, 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 并且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 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 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 四) 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财产保险精算制度保险公司主要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 而精算则是进行风险管理的 基础。因此, 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 保持健康的发 展, 提高市场竞争力 , 就需要切实提高 自身的精算水平。以精 算技术为平台, 制订不同的费率, 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 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 目。 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厘定合理 的费率, 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后, 就必须 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 这同样需要精算提 供保证。 ( 五) 缺乏公众的支持与理解 车险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 必然会出现诸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 的管理方式下的保险市场正在经历一次市场化改革 , 费率市 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费率市场化问题需要社会公众正确 的理解与支持, 需要社会舆论正确的导向。对改革的艰巨性 和长期性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对于我们将遇到的困难 , 我们 应该有充分的准备, 而不应在改革中对改革产生的暂时的负 面作用夸大报道, 打击改革的积极性。 从行业发展看, 车险费率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但我们同 时必须认清现实的情况, 不可盲目执行, 依据各方面条件成 熟的程度, 逐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没有完全成熟 的条件与稳固的基础, 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产生的后果只 能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 四、 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 一) 扩大直销业务的比例 保险公司现有的销售渠道主要以代理业务为主, 即使通 过业务员拓展的业务也是以代理业务为主。这造成保险公司 销售渠道的单一, 单一的销售渠道使得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 依赖程度加大, 无法掌握业务的主动权 , 对代理人的行为没 有掌控权, 所以保险企业应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首先 网上投保模式, 被保险人可通过网上咨询并投保的方式直接 购买保险, 不须通过中间人。对被保险人来说 , 省去代理费,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直接的优惠; 对保险公司而言, 也可直接 维普资讯 与被保险人接触, 拉进了与被保险人的距离。其次是电话直 接预约投保模式,虽然电话直销有时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反 感, 但此类业务确实能为被保险人带来实惠, 为保险公司节 约成本。第三是业务员直销方式 , 此种销售方式是指业务员 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 当面为被保险人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 知识, 并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 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 全 面的服务。 不断地拓展营销渠道, 扩大直销业务在业务总量中 的比例, 绕过代理鸿沟, 才能为车险费率的真正市场化铺平道 路。 ( 二 ) 加强保险企业的内部建设 费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 , 保险公司应制定 长远的计划, 从经营理念 、 人才与服务创新三方面下手 , 为费 率市场化做好准备。首先, 在统颁费率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无 须参与费率的制定 ,企业经营的重点是保费规模的增长, 市 场份额的大小等问题, 市场化后, 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应有 所改变 , 应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重心, 摒弃只追求规模不 注重效益的做法, 逐步培养理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 人才 的竞争是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 , 应抓紧具有专业知识的精算 人员, 核保核赔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市场化后各 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 驾驶员赔付情况、 车辆行驶 地区、 气侯环境等因素制订费率, 精算人员的重要性可想而 知。再次, 保险公司卖给客户的是一张保险单, 实际上卖给客 户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 , 没有差异化的服务 , 保险公司很难 在市场上立足, 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服务创新尤其紧迫, 保 险公司应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的市场 目标提供不 同的服务, 只有这样 , 公司才会有品牌效应, 让客户对保险公 司有明显的印象。 ( 三 ) 加强行业协会的技术指导和行规监管的功能 根据“ 大数法则” , 单个保险公司所积累的车险业务数据 很难真实、 准确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 , 因此 , 应尽量 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算工作, 将 国内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聚集起来, 集合国内的全部技术 力量 , 并成立专门的车险精算组织, 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创造 科学的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 善的业务数据统计 、 分析、 披露制度 , 以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 行业共享。 这对经营历史短 、 业务规模小、 车险业务历史数据 积累少的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无限制的价格竞争 , 极大地威胁到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生 存 , 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 因此行业内部应有严格 自 律制度, 防止恶性竞争, 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 四) 监管部门对费率由直接管理过渡为间接管理, 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 统颁费率情况下, 费率由保监会制订, 各保险公司执行 , 费率市场化后, 保监会不再制订费率 , 由保险公司根据 自身 经营情况厘定费率 , 但由各保险公司厘定费率 , 不代表监管 部门对费率放任自流, 也就是说费率市场化不等于费率 自由 化, 在市场失灵时 , 监管部门应添补这个缺陷, 对费率进行间 接管理, 而不是原先的直接制订费率。首先, 对费率的监管应 分险种监管 , 对关系社会稳定 , 国计 民生的险种仍由监管部 门直接管理 , 如交强险, 此险种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 , 关系到 百姓的生活, 应由监管部门直接制订费率 , 由保险公司执行, 对其它不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险种则可由保险公司自已定价, 监管部门只进行调控。其次, 监管手段应多采用经济手段、 行 政手段或法律手段, 而不是直接干预。再次, 应不断完善《 保 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 让保险公司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规 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 减少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 营造一 个健康、 良好的市场环境, 真正为费率市场化起到保驾护航 的作用。若不满意的话 可以在和我联系 我们学校 维普 cnki 数据库都有 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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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意义问题建议保险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从2003年1月起,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一改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要 求各保险企业严格执行的做法,转由各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至今已将近两年了。如何客 观地评价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正视和妥善解决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 矛盾和问题,不仅对于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会对大量其他险种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作为财 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本文主要探讨车辆损失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 业保险,其费率理应由市场决定。在这次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政府主管部门将 费率形成的决定权交给对自己所承保的业务自负盈亏的保险企业,由后者根据赔付率、 费用率、合理利润预期、市场供求关系和各种风险因素等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市场第一 次成为决定我国车险费率的主导力量。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的,也是与车险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的。第二,大幅度地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在车辆保险过程中真正体现了公平的原 则。随着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增强,道路、信号系统和其他交通设施状况的改善,交通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平均严重程度大大降低,保险赔付率大幅度 下降,车险费率在客观上有了较大的下降空间。同时,由于经营车险业务的企业同业竞 争的加剧,车险费率也有向下变动的客观要求。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的决 定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保险企业,费率水平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减轻了广大保户的保费负 担,真正体现了车辆保险过程中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公平。第三,细化了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使车险费率的构成趋于合理。这次车险 费率制度的改革,不仅将车辆损失险的费率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区别开来,从客观情 况出发有升有降,而且还纠正了原来以“从车”为主的片面性做法,贯彻了“从车”、 “从人”、“从用”、“从地”相结合,加大“从人”权重的原则。一些保险公司在私 人自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和私家车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载明固定驾车人或主驾车人年 龄、驾龄、性别或职业、客户信用等级与安全等级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 系数(表中提供了改革初期华安广州分公司私家车费率的优惠系数,从中可以看出“从 人”因素等在费率构成中的作用)。另一些保险公司虽未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规 定这样的比率或系数,但载明了驾驶人员不同期限有无违章纪录、车辆不同期限有无赔 款纪录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系数。在车辆保险事故主要由人为因素所导 致的现实条件下,加大“从人”的权重的原则,体现了各类因素风险程度与其费率水平 的一致性,必然使车险费率的结构更为合理。第四,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商 业性的保险。保险企业经营车辆保险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个利润应该是净保费收入与 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之和的差额(只是由于保险企业在不同年份的赔付率波动较大,保险 企业的年利润应看作若干年份净保费收入与净赔款和费用支出的差额的平均数)。显然 ,在总保险金额、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一定的假设前提下,费率越高,保险企业的利润就 越多。在保险费率长期维持在远远高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保险企业只要扩大承保规模 ,就可以将其盈利水平维持在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上,甚至远远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这 就必然导致保险企业更加倾向于向规模要效益,而不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是我国车险市 场粗放经营的内在根源。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 ,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它们强化经营管理,从主要倾向于扩 大业务规模向规模与管理并举,更加突出管理的方向转变。这对提高我国内资保险企业 的管理水平,增强正当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外资保险企业的更加激烈的挑战,无疑 是十分重要的。第五,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净化车险市场。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 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必然主要集中在对车险份额的争夺上。 同时,也正是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即使为展业付 出高额费用也会有利甚至是暴利可图,它们才敢于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高额佣金,向 被保险人一方的经办人(如果被保险人为企业、机关、团体,则为实际管理车辆的负责 人)支付高额回扣,致使我国的车险市场成为表面有序而实际上高度无序,甚至是滋生 严重腐败的场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缩小 了保险企业支付高额佣金或回扣的空间,从长远看,必将对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 净化车险市场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二、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但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在我国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还存在诸多的,甚至是相当复杂和严重的矛盾和问题。第一,各保险企业之间在费率上恶性竞争,费率降低幅度过大,易造成保险企业的亏 损或偿付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除营业性用车辆 外,其余车辆的保险费率均有大幅度的下调。自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 革全面启动之后,各家保险公司就将车险费率整体下调了10-15%,有的保险公司费率的 最高降幅甚至超过30%。车险费率改革前,我国各保险企业车险的赔付率一般在55-60% ,各保险企业大约有10%左右的利润空间。这样高的降价幅度,必然会导致保险企业车 险业务的严重亏损。这一点已经为我国目前多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经营现状所证实。 例如,截至2003年10月底,上海财险公司车险赔付率达,已超过保险公司的收支 平衡点,车险业务已出现全行业亏损。由于经营管理方式和水平的原因,与改革前相比 ,我国的车险的降价空间是比较大的。然而,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 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水平不能迅速降低到相应的水平时,由车 险费率一次性降低幅度过大所导致的保费收入相对甚至绝对的大幅度减少,很可能会导 致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使它们应该提供的无偿性服务尤其是应该 承担的赔款大打折扣,从而最终损害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第二,缺少必要的具有参考性和一定约束力的基准性费率,使得各保险企业在费率的 厘定上偏差过大,导致费率的频繁变动。根据保险费的不同用途,可将保险费率分成两 个不同的部分,即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纯保费)主要用于弥 补保险企业的赔款或给付支出,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弥补 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支出(包括税金)和实现保险企业的合理利润。显然,纯费率的厘定 离不开保险企业历年来积累的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的大量数据 。由于我国多数保险企业开办的时间较短,缺少足够年限和数量的相关数据,纯费率的 厘定缺少必要的基础和依据。这就决定了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企业在厘定保 险费率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了巩固或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企业实际执行的车险费率 远远低于合理费率,由此造成赔付率的大幅度提高乃至出现严重的亏损。赔付率的大幅 度提高乃至亏损的出现,又必然促使保险企业不断地调整费率,从而导致费率的频繁变 动。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03年年底上调高风险车辆车损险费率,2004 年“五一”期间上调第三者责任险费率,6月10日又一次上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部分车 辆的车损险费率,上调幅度高达20%至30%。费率的频繁的和大幅度变动无疑会对客户的 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不利于车险业务的稳定发展。第三,片面强调对批量投保的优惠,很可能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一些保 险企业在费率表中明确不同批量投保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的在实际业 务中也要提供类似的优惠。尤其是对批量较大的单位用车,各保险企业在实际上通过回 扣或折扣等方式提供优惠的比率往往高得令人吃惊。这种现象以前就一直存在,车险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使这一现象发生显著的改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居 民个人或家庭的汽车拥有量也将迅速增加,并将逐渐赶上甚至会超过单位汽车的拥有量 ,居民个人或家庭将成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潜在车险客户群。对批量投保的优惠所反映 出来的对单车投保的歧视,很可能会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在费率厘定过程 中对批量投保的过度优惠和承保过程中实行的高比例的折扣,也提升了机构代理人的收 入心理预期,是掌握大量车险业务来源的机构代理人索要高比例佣金的重要原因。第四,缺少对代理佣金行为的必要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中伴随着 过度的洗牌效应。保险监管不仅是控制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合理利 益的途径,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保险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费率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保险企业要控制经营 风险,实现合理利润,对车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也应随之降低。然而实际情况并 非如此。有的保险企业把这次车险费率改革看作是重新瓜分市场份额的至关重要的历史 性机遇。为了抢占他人的市场份额,它们不仅不降低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而是 主动满足代理人索取更多佣金的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 返还不超过所收取保费的8%。然而,实际上很多保险企业都突破了这个界限,有些公司 甚至还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在代理人实际上已经掌握或控制了车险业务的主要来源的情 况下,实际佣金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流动方向。因此,这 些保险企业的行为必然导致费率改革过程中车险市场重新洗牌效应的加剧,不仅直接损 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以及可能因自身赔付能力的不足而最终损害广大保户的利 益,而且还会进一步损害车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五,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与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相脱节,保险企业在一定 程度上受制于代理人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由于我国车险的费率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 上,相当数量的保险企业已经习惯于支付高额佣金,通过代理人进行间接展业的经营方 式。车险费率的改革减轻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保费负担,有利于激发被保险人一方的投保 热情。保险企业可以摆脱对代理人的过度依赖,更多地吸引被保险人一方直接到保险企 业或其销售站点投保,从而一方面减少代理佣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密切与巩固广大客户 的联系,为维护和扩大客户群的规模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我国车险费率的改革并没有同 时伴随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车险业务在来源上仍然过于依赖于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这样,当保险企业因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而欲大幅度降低车险代理的佣金水平 时,必然遇到来自代理人的强烈反对、抵制甚至是要挟,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其结 果是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了,而代理人的佣金水平并没有降低。三、解决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矛盾与问题的建议上述矛盾和问题表明,我国的车险费率制度改革确实有些操之过急,缺少必要的过渡 阶段。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毕竟发展的时间较短,还不具备费率市场化改革一步 到位的条件。我国车险费率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渐进的,分阶段进行的。我们只能在这一 思路的指导下寻求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途径。第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基准费率并规定浮动幅度,保险企业必须在这一幅度内自 主确定实际费率。由于尚未积累起足够的数据资料,同时又缺少必备的精算人才或机构 ,多数保险企业目前还不具备独立厘定保险费率的条件。尤其是高费率条件下形成的规 模扩张性的经营理念,极大地妨碍了保险企业风险意识的确立,而缺少足够风险意识的 保险企业是无法制定出符合安全性原则要求的合理费率的。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有必 要由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全国精算人才或聘请精算机构,根据全国已有的历年积累的车险 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费用支出等数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资料,按车辆的种类、使用年限、行驶区域、主驾车人的年龄等条件分别厘 定出车险的基准费率体系,并确定允许浮动的幅度。各个保险企业可结合自身及其所在 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允许浮动的幅度内制定出自己实际实行的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 审查备案。待客观条件成熟后再放弃幅度限制,实现费率改革的最终目标:由保险企业 完全自主制定费率。到那时,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性民间机构厘定的基础性费率不再具 有行政约束力,而只是作为保险企业厘定费率时的参考。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最高佣金率,并严格要求保险企业实际支 付的佣金的比率一律不准突破过最高佣金率的限制。保险企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佣金必 然冲减其保费收入,在保险费率处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过高的代理佣金率只能导致保 险企业的亏损。因此,保险企业应该能够自觉地控制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比率,而没 有必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代理佣金的比率作统一规定。但是,鉴于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 革中车险费率已经大幅度降低的背景下,某些保险企业仍然通过支付高佣金挖他人墙角 ,严重损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广大保户的利益,很容易导致车险市场竞争 秩序恶化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并以行政规章 的形式发布,任何保险企业都不得突破。第三,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必须以车险费率、佣金或回扣以及折扣等为重点,对保险 企业的行为严加监管。对于突破车险费率浮动幅度的下限,尤其是通过折扣或回扣实际 上已经突破该下限的保险企业;对于突破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尤其是通过作假账隐 瞒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佣金已经突破该上限的保险企业,要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以 及负责人要给予严厉处罚。为此,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应特别关注费率改革过程所出现 的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异常流动,要分析和了解这种异常流动背后的真实动 因。为了使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管行为真正取得成效,应该支持利益严重受损的保 险企业向监管部门投诉,鼓励代理人或其他人乃至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向监管部门提供 相关线索和证据。所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确属真实重要的,可从对违规企业的罚没收入中 提取一部分给予奖励。第四,要发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 用,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监管力量的不足。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 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不可取代的。不过,应当 看到的是,目前各地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责任书”之类的协议并 没有真正发挥其对保险企业的约束作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此类协议不是政府监管机 构的规范性文件。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通常是在政府监管机构的召集下共同签署协 议的,但它不是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对签署协议的各保险机 构不具有政府规范文件所具有的行政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二是此类协议不是具有合同 性质的文件。各家保险机构在协议上签字,表明它们对协议规定的责任已经取得意思表 示上的一致。但这并不能说明各家保险机构已经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不仅 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而且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相互依存的关 系。一方的权利同时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在价值上 通常又是相等的。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显然不具有合同的这些本质特征。合同是国 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 质的文件,当然对签约各方也不具有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文件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都有相应的处罚性条款,但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这 些处罚性条款很容易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即违反了协议并不一定真的会受到 处罚。因为,处罚给违规者带来的损失并不能成为揭发违规者的收益,后者也不能从揭 发行为中独自享有维护市场份额的利益,因为其他未揭发者会与其同样享有这样的利益 。于是,知情者可能采取不揭发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泽尔腾的“子博弈精炼纳 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理论,口头上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而实际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恰恰是各家保险公司基于增进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作的 一种理性选择。要使此类协议能够在规范我国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关 键是赋予它们以法律上或行政上的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约束力。可以考虑将各保险公司分 公司共同签署的协议以保险监管机构通知附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公司,并 在通知中对各公司所承诺的责任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给予认定,从而使协议同时具有 政府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与行业自律性文件双重性质,并由此使其具有行政约束力和 相适应的法律约束力,使协议中的处罚性条款由“不可置信的威胁”变为“可置信的威 胁”。第五,缩小单车投保与批量投保在费率上的差距,同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管 部门应对批量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的幅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要通过监管严格查处 保险企业对批量投保车辆在保费收取上的违法折扣行为。同时,要求保险企业公开披露 对直接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以不断增加直接投保车辆的比重,削弱掌握大量车险业务 来源的机构代理人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对保险代理人 或保险经纪人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以增加代理机构的数量,逐步实现由个人代理为主 向机构代理为主的制度转换,并通过对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代理行为的规范化。【参考文献】:[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2]柴今.非寿险业将先跨越发展[j].资本市场,2004,(4).
随着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险 意识越来越明显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险专业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和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万元,占1:,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低于全国平均值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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