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问题,也是其中较为复杂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因果关系问题之所以呈现复杂性,一方面源于事物间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多样的联系,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事物间客观联系的翻版,它往往要考量利益和价值,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重点分析因果关系的认定。关键词:因果关系,侵权,法律适用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反映了事物与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反映的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侵权责任的构成,无论何种模式,因果关系在归责中始终不可或缺,它集中体现了民法上的“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诉求。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本文将结合案例来分析说明。必要条件理论一般认为两大法系传统上均以必要条件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大陆法系成为必要条件理论,普通法系称其为“若无——则不”,即如无被告的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事实,所以,被告的行为必须构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才能够成立作为归责基础的因果关系[2]。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着“若无——则不”的条件关系,即如果没有被告的吓唬行为,就没有原告从房顶上跳下从而被树枝扎伤的损害发生,亦没有进一步感染破伤风病毒的损害。以此说,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学说在判断因果关系的同时,也极大地扩展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导致原告感染破伤风病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的吓唬行为,或者原告自己处理伤口的疏忽,或者医院的医疗过失。这些因素也都符合“若无——则不”的推理,成为引发损害后果的原因,但无法衡量其中原因力的大小。
法律分析:财产侵权答辩状的基本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实所谓的答辩状就是跟原告方提交的诉讼状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性的文书,如果原告跟被告双方之间的意见是一样的话也就不会产生民事纠纷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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