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