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只有从国家政策、企业关系、综合保障、市场营销、个性服务等多角度进发,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小生态环境,立足长远,企业年金机构方可走上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因为,在现行政策下,作为企业年金的所有管理机构,从受托、账管、托管到投管,除非是依托主业、附加年金,或者年金与团体保险业务协同发展,否则指望从亏本到实现赢利,还有待时日。以下是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的参考学习!
1、适当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
DC型企业年金占比高的国家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较高,主要是由DC型计划的特点决定的。DC型计划缴费确定,一般实行完全积累制,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周期非常长,这就决定了DC型企业年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工具的选择都应以长期性为主。而货币类资产和一般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属于短期性投资工具,在期限上与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性不匹配,相反,权益类资产如股票、股票基金等长期性金融工具则更匹配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属于DC型完全积累制,其追求的是中长期的较高平均收益率。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增长之中,在长达几十年时间周期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一定会远远高于货币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企业年金若希望在长期里跑赢CPI,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则不能仅仅依靠大幅投资货币类或固定收益类资产。
2、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尚不能投资于境外市场。企业年金不能涉足于海外市场主要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但是,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波动较大,产品结构单一,境内投资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反而可能高于投资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资本市场的风险。况且,随着200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颁布,国内各方资本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在这一大背景下,限制企业年金的境外投资无疑阻断了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的国际化、多元化道路,也失去了利用发达资本市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机会。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不仅具备适合企业年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工具,还能够在保证企业年金在一定风险敞口下获得比国内市场高的投资收益,而且由于境外市场的投资渠道比较广,投资工具多样,企业年金拥有较多手段实现基金风险的对冲,降低投资风险。可见,境外投资为提高企业年金投资回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也是世界上许多有类似资金安全性要求的基金做出的共同选择。
3、发挥养老金产品的优势
发挥养老金产品优势的同时,政府还应当继续重视养老金产品的发展。在美国401K计划的投资工具中,生命周期基金获得广泛青睐,该类产品追求与计划参与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式。我国的养老金产品可以借鉴美国生命周期基金的特点,开发出针对不同年龄段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实时调整资产配置的养老金产品。
4、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决策机制
虽然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也是实行DC型完全积累制,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企业年金计划全部采取由受托人或企业进行集中的投资决策,计划参与员工基本上没有选择或决策的机会。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资本市场也不够成熟,一般员工并不完全了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流程以及资本市场各类投资工具的特点;二是企业或受托人出于成本上的考虑,不希望向员工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也就不愿意采取个人投资决策的方式。
1.受托行政事务处理效率,要求受托及账管提供一体化服务。
由于年金账户管理人是各管理角色中,唯一掌握年金基金账户详细信息的管理主体,因而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基础。事实上,广义上的年金账户管理,就具备处理年金行政(受托)事务的功能。例如账户建立、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和查询、信息披露等。即23号令中受托行政事务的处理,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的业务运营有着很高的重复性、关联性和替代性。利益冲突小,职责联系紧密,受托行政事务的服务效率也最高。
在此意义上说,无论模式是“2+2”还是“3+1”还是”2+1+N”,评判的依据和标准,应该是企业年金管理受托和账管角色之间受托行政事务处理的效率性的高低,而不是年金机构之间角色的互补性、双方合作效率和利益平衡上。显然,如上分析,公允的结论应该是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
第一批机构资格中,有同时获得受托和账户管理两个资格的机构。不能因为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点的不足,更由于市场教育、政策引导,以及宣传的有限,业务没有发展起来。就否定受托账管一体化的模式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性。
否则,就无法解释,第二批牌照中,银行有了受托资格后,因为品牌、实力、网点、服务等优势,主推的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短时间内就获得了市场认同,并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由于不同金融机构受托资格获取及产品推出的先后,养老金公司为主的“2+2”、“3+1”模式和银行主导的“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单纯从业务规模上衡量,没有可比性。谁更有竞争力,还有待于市场的检验。
在市场有效供给不充分、竞争不充分,资格获取时间有先后的情况下,与其说谁规模大、谁专业、谁产品和服务好,毋宁说谁更充分的利用了专业化营销的组织优势,以及发挥了自身的应变创新能力,而获得了阶段性的竞争优势,甚至于市场的垄断地位。
2.管理受托资产,要求投资管理人之间充分竞争,也要求年金信托资产独立化。
按照23号令的要求,受托人处理受托行政事务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监督和更换;制定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投资风险监控和业绩评价。如果受托人兼职,只有一个投资人,即现在的“2+2”和“3+1”模式中,受托投资都是自己,自己选择和监督自己,就是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肩挑,巨大的风险毋庸置疑,前车之鉴就是上海社保年金案。
相比受托账管一体化的彼此职责联系密切,其衡量标准是受托行政事务的处理效率。而受托投资一体化和受托托管一体化模式中,彼此的职责是选择和监督的主动与被动关系,其衡量标准是管理受托资产的能力,体现在托管资产的独立性和投资人的专业能力上。如果受托人兼托管人,则年金资产独立性不完整,因为受托及托管管理资格的法人是同一个,受托与托管制衡关系内部化。如果受托人兼投资人,只有一个投资人,受托人谈不上建立不同投资人之间的选择和淘汰机制,竞争性无法体现。且在营销激励模式下的,受托人和投资人的业务佣金考核机制,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如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维护也就难以保证。因为单一投资人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市场同类投资人或投资组合的领先者。
根据前述分析,依据《信托法》及《企业年金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年金管理角色之间的资格组合,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受托行政事务处理高效;2.资产独立;3.投资充分竞争。因此,理想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应该体现“受托账管一体化”、年金资产托管独立和多个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即“2+1+N”模式是一个现有法律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的一个较佳选择。它实现了受托、托管、投资管理三者彻底分离,更有利于安全管理和相互监督;有利于公平地选择投资管理人,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利益;受托账管一体化,降低了协调和运行成本,提高了年金管理的运作效率;各管理角色责任界定也更清晰。
对于“2+2”、“3+1”等模式,它们是企业年金市场在不同发展阶段,年金资照获取时间不同,牌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市场自发选择和组合的结果。产品组合有着金融机构的创新贡献。但也不能因此固步自封。
无论“2+2”,还是“3+1”模式,外部投资管理人的加入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投资组合的选择,满足日益增加的个人选择投资产品的需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保障,受托人兼职的投资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置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下,让市场和客户根据投资绩效和专业能力,来用脚投票,自然竞争、自然淘汰。即“2+2”和“3+1”等受托人兼投资人模式,通过增加外部投资人措施,是可以得到有效改进和提升的。
明确了年金管理模式的判断标准,类似于哪类金融机构管理账户更有优势?哪类模式在未来更具有主导优势?以及机构间合作“兼容性”等问题都属于枝节问题了。争论必要性也不大,更多会出于不同金融机构的宣传动机。
因为法规要求、监管原则、准入标准、规范流程、各管理人的接口系统及报表报告、信息披露等,都将随着政策、监管,以及市场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和完善。
同样,客户基于年金规模及自身需求,年金管理分配给四个管理人的模式或做法,被批评为“貌似公平”,也会“无形中提升年金的运营成本”的说法,就更站不住脚了。需要指出的是,此类选择单一计划分离式管理的大型集团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往往是多个,而不是“2+2”或是“3+1”模式中的单一投资管理人。
托管业务的风险分析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托管业务的风险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摘要: 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增长模式由资本依赖型逐渐向低资本消耗型转变。资产托管业务占用资本少,除了稳定的托管费收入外,还增加了稳定的资金沉淀、创造中间收入,创造结算、结售汇等多项连带收益,业务协同效应显著,成为银行首选的战略性中间业务,综合贡献度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自1998年至今,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客户类型越来越多,市场参与度越来越深,这些都对托管业务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托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作了分析,尝试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对托管业务的稳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
一、托管业务简介
(一)托管业务是什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作为现代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托管行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引入了托管机制,这种机制在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管和交易效率,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收入稳定、不占用经济资本,特别是托管资产由于监管要求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应对各类情况,这类资产往往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成为难得的稳定、量大优质存款。此外,托管业务部门还能建立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内部资本、渠道和项目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面对新的市场竞争格局,纷纷看到托管业务的优势,对这项“资本节约型”的中间业务,均不遗余力的加强投入,提升托管业务战略地位,促进经营结构向轻资产转型。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元人民币,达万亿元,同比增长。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增速始终保持在50%以上,并有逐年上升的态势。在行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参与主体也在不断扩充,国内拥有公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现已达27家,其中稳居第一的工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3万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关键点
资产托管业务主要服务于资产管理行业,是连接投融资市场主体的重要平台和纽带,其关键点主要在于:客户的多样性。近年来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日益丰富多元的托管客户资源,从最初单一的基金管理公司扩展到保险公司、券商、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等等。服务类型多。托管业务主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五个方面的基础服务。还可提供外汇交易、公司行为、风险绩效、会计外包等增值服务,这类增值服务往往成为托管行竞争客户的焦点。涉及面广。托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境内境外市场.需要面对我国金融业全部的监管部门,从人行、保监会、银监会到外管局,甚至还包括劳社部。操作的复杂性。托管业务的特点是数据量特别大、报表种类特别多、市场规则特别复杂、客户订制特别多、准确及时性要求高。
二、托管业务的风险点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托管业务也迎来了广阔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业务系统风险
目前大部分托管行都在使用外购的托管业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进行集中的系统管理和数据共享,自动化程度和批量处理能力较低,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系统已勉力支撑、不堪重负,而且饱受到逐渐积累的各种补丁的困扰,成为业务发展的'瓶颈。无法满足各类新兴创新型产品的要求,大大影响了业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增加了操作风险隐患。部分个性化需求由于外购系统内在的系统架构局限无法实现,客户往往会因为托管行无法提供某些功能服务而转投他行。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托管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由于不熟悉业务系统功能和流程要求,在数据齐备前进行了操作,导致数据错误;录入的数据有误,而复核人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依据错误的录入数据进行操作,导致出错;数据齐备且无误的情况下配错了规则,调用了错误的功能,从而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业务系统停摆无法正常使用;归类错误,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分错了类型。
(三)制度建设风险
资本市场发展飞快,容易出现真空地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尚未形成对托管产品、流程的全覆盖,个别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补充。以P2P托管为例,现有制度基本未涉这个领域。监管发生变化后,制度未作相应变更,一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例如监管部门陆续取消审批制改备案制,不再有产品批文,分行便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为托管产品刻章。
(四)内部管理风险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的法规和监管差异。证监会的规定在保险资产这边就可能被认为不适用,同样,直接采用保险法规去规范企业年金也是不合适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托管资产所属资产类型及其归口的监管部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业务人员配置不足,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面对日趋繁多的托管业务要求,托管业务工作量不断增加,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员素质及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准入与审核机制不明确,分行越权办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声誉风险
托管业务中,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时,除了要接受监管部门质询外,还要信息披露公告。例如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净值错误公告上,托管行是和管理公司一起登在报上的。一旦有这样的公告发出,对托管行的声誉是不小的打击。托管业务系统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某个环节上的一个重要数据错误很可能会造成大面积错误,也会给托管银行的声誉蒙上阴影。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商业银行如何确保托管业务运营规范、做到零失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从系统、制度、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
(一)业务系统支撑有力
应从业务实际出发自主开发全行集中、统一的托管业务系统,用系统来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切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特征,强化信息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力求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软件应用功能、数据处理准确可靠,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在系统架构层中就嵌入风控设计。实现外部数据统一接入、内部数据统一管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风险。系统升级前必备回退机制,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应回退到上一版本,重新测试成功后方可再次升级。切换新系统时应设置足够长的并行过渡期,通过并行结果核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并优化,特别是检查各项风控措施是否到位落实、需求是否得到准确有效满足。
(二)规范操作常抓不懈
对托管业务的履约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在履约管理、规范操作方面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对规范运营、小心谨慎、注意防范业务风险的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没有责任心等行为予以警告、通报。在纠错机制、业务连续性方面也要有充分的准备,制定有完备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的定位,并及时实施解决方案。遵循全面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业务系统、岗位人员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要求业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熟悉系统流程避免出现顺序错误甚至遗漏,对重要数据和参数必须执行复核和定期检查机制,贯彻统一的分类和操作标准并遵照执行。在人员配备方面,应根据业务需要配齐必要的人员,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托管队伍。
(三)制度建设持之以恒
要建立有效的托管业务管理体系,核心是制订统一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凡有业务必须制订相应的具体制度,不能形成制度上的缺项。在深入了解监管政策、法规以及产品运作模式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首要任务是制度建设。建立托管业务制度定期梳理机制,检查是否完整齐全、是否需要变更修订。对市场上影响托管业务的信息,能够快速反应和并开展逻辑分析,尤其是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新产品的出现,应提前做好业务影响分析,认真准备应对工作,例如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的分析,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将新法规、新政策的要求直接反映到托管业务流程和制度的调整上。建立沟通渠道。完善托管业务问题报告制度,明确汇报路径和程序,畅通解决问题的路径。各机构在运营中有疑问或改进的建议,可以找到具体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反馈。避免出现由于职责分工、报告路径不清晰,出了状况不知道找谁。打造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需要凝聚整个托管条线的合力。
(四)基础管理做实加强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对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将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把好产品业务审查关。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业务,不能盲目开展,要考虑是否能够有有力措施确保合规,吃透监管政策,加强风险识别,合规开展业务。建立定期自查机制,以问题为导向,自我发现、自我纠正问题。要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工作,特别是对容易出现风险和以前检查出现过问题的方面,要加大自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建立全行抽查机制。增加内部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覆盖全面,特别是对行业中新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特别关注,对照分析做好自查工作,不犯简单、低级和重复的错误。建立检查通报和检查问题跟踪制度,以便对整改事项进行持续追踪,确保落实。特别是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汲取教训,做到了认真全面的整改。已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抓紧完善、补齐短板。
(五)合规意识时刻绷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必须意识到托管业务风险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前途,更关乎商业银行的声誉,一定要秉持风控优先的理念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加强合规风控教育,大力倡导合规风控理念。注重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线上或线下培训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建立从业资格必备机制,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确保其熟悉托管业务政策要求和基本理念。定期开展考核,强化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风控持续化、常态化,避免发生有损托管行声誉的事件。资产托管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空间最大、创新领域最广的新兴业务之一,要更好地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必须贯彻“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能够稳健高效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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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
在较长时期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是我国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阵地,主要投资方式未来可能从信用借款转向PPP等项目融资方式。2006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目前,保险资金主要采用间接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投资计划,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截至目前,保险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计划,投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超过万亿元,主要投资项目有中石油西气东输项目、南水北调工程、京沪高铁等国家重大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重大民生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已经发展成为企业年金、银行理财资金等保险业外资金争相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利润来源。未来一段较长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积极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巨大,均对中长期投资资金的需求很大。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部门相比,保险业可以提供期限更长、供应更加稳定、资金成本较为合理的巨额资本,有条件成为经济新常态下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外部环境挑战从外部投资环境看,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还存在一些挑战因素: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投融资主体,以平台债务融资为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不可持续。大部分平台主要从事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和园区建设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难以依靠项目及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偿还贷款,维持资金链条主要依托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提供的各种显性或隐性担保是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向平台提供融资的主要动因。从长期看,地方财政收入有下滑趋势,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可能进一步下降。部分地方政府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较为淡薄,还款意愿较低,甚至存在“新官不认旧账”、“管借不管还”以及通过行政手段逃废平台债务的现象。在部分区域,地方政府通过多个融资平台集中举借巨额债务,借新还旧、平台相互担保等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城市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已经远超过其可支配总财力。近年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普遍大幅度下降,土地财政难以持续,区域性投资风险逐步显现。二是股权投资权益保障机制难以落实。例如,2007年平安资产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成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并委派了董事和监事。由于京沪高铁存在治理结构、关联交易、核心资产划分等问题,影响了京沪高铁的发展质量和运营效率,京沪高铁作为优质资产会计报表连年亏损,极大损害了保险等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三是缺乏配套支持政策。例如,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收益为目标公司的税后分配收益,应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税收法规存在滞后性,实务中保险公司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投资积极性。又如,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资产抵质押登记制度尚未明确,在国内大部分地区无法办理不动产抵质押登记,严重限制了投资计划的风险管控和权益保障能力。监管政策制约从监管政策层面看,2012年10月发布的系列监管政策大幅度拓宽了险资投资计划的运作空间,政策效应已经显现。从市场主体反映的情况看,还需要进一步修订监管政策。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监管政策立法层级过低。目前投资计划主要依据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些非正式的监管口径,缺乏上位法支持。监管政策对微观具体事项规定过细过严,修订不及时,缺乏制度弹性,限制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投资行业范围较窄。监管政策限定了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5个可投资行业,与实体经济的重点投资行业并不匹配。现有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不动产3个行业,合计占比超过90%。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中,投资额占比前五名的行业依次是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用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是高度依赖外部信用增级。符合监管政策免于信用增级要求的偿债主体较少。按2013年中国500强公司排行榜,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的公司不到100家,其中还有部分公司净资产低于300亿元,不满足监管要求。如此,绝大多数债权投资计划都需要有非常强的外部信用增级,显著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造成对信用资质好的融资主体的挤出效应。一方面,降低了专业管理机构选择优质偿债主体的空间,降低了投资计划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债权投资计划的第一还款来源普遍较弱,形成风险隐患。市场主体问题从市场主体层面看,保险机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业文化的制约。保险业长期存在重视前端销售、强调当期激励、忽视能力建设的文化缺陷,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领域的负面影响表现为:低价竞争与同业抢夺项目,投资协议不规范而存在法律风险,以高当期激励争夺行业内有限的专业人员,普遍忽视后续管理与风险管控,急于拓展业务而忽视能力建设、风险控制和投后管理等。二是投资管理能力普遍不足。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投资模式单一、投资期限较短、创新意识不强、专业团队相对分散、投资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投资期限较长,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和投资风险,协调管理成本较高,投资风险难以控制,需要积聚行业力量来对接重大项目,提升专业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三是保险资金负债成本逐年走高。近年,保险与券商、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竞争加剧,推高了保险产品的渠道销售费用和负债成本。保险资金对投资计划的收益率要求超过企业年金和银行理财产品,制约了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能力。由于投资计划的收益率不能覆盖其负债成本,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大量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信托计划,潜伏了较大风险。创新路径思考首先,保险机构需要加强能力建设。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证其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准备金,是中产阶级的风险储备金和养命钱。与信托、私人银行、私募基金等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金融产品相比,保险资金更加强调投资安全性。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较低,存在较大投资风险,因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对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远高于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品种。为有效管理投资风险,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产品销售、后续管理等重点业务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建立具有项目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方面从业经验的专业团队,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减少对个人专业能力和业务资源的过度依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实现专业化运作,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运作流程,积聚专业人才和资源,有效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其次,保险机构需要加强业务创新。最近几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力开发准标准化的债权投资计划金融产品,锻炼了队伍,积累了业务资源,建立了销售渠道。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及刚性兑付逐步打破,地方融资平台面临转型与分化。财政部与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可以预计,符合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可能主要通过PPP方式进行融资运作。保险资金要顺应这种变化,适时将投资计划的发展重心从公司融资或平台融资转变为项目融资,创新交易结构和产品形态,以项目本身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减轻对银行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的依赖。通过投资计划直接对接优质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与项目投资回收期相匹配,偿债安排与项目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相匹配。由此减少偿债主体的再融资风险及保险资金的再投资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提供中长期稳定性投资资金的比较优势。再次,保险行业需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行业协会需要发挥更大作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已经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注册查验工作将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监管部门将更多关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行业协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好维权、服务、创新和自律的功能作用,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尽快建设投资计划交易清算平台。由于投资计划个性化特征较强、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流动性较低,缺乏市场化定价估值机制,亟须建立相应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建立或选择资产交易场所,让资产流动起来,盘活存量;要有专门机构进行产品登记和确权,建立登记中心和行业管理平台;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连续性、全面性。三是建立行业性母基金。保险业通过成立行业母基金的方式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可以构建行业平台和公司平台两级专业投资管理平台,统筹行业力量,提升行业整体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还能有效实现投资分散度,平滑投资风险。最后,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与机制。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尊重市场主体,鼓励行业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及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整合及简化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和弹性。在政策层面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投资空间,丰富投资工具,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投资风险可控。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加强与国土、住建、财政、税收、环保等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配套支持政策。三是加强风险管控。持续监测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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