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金牌调解》这档栏目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调解”二字,如果通过调解可以还原他人的幸福,可以为更多人普及法律安全知识,让更多的人懂得责任和义务的所在,那么调解本身就是一件幸福的事,一件值得去做的事。
一间小小的演播室,一台摄像机,在2011年到2018年间却见证了无数个家庭的悲欢离合。这个世界上,每一天都在发生着形形色色的争吵和矛盾。而《金牌调解》这样的平台,正是他们最需要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地方。
《金牌调解》栏目总共播出了几千多期的内容,当事人的故事虽然千篇一律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矛盾。但矛盾虽小,日积月累却足以摧毁一个大家庭。他们来到《金牌调解》的平台后,倾诉了自己的矛盾与纠结,大多数的家庭都在调解员的悉心劝解下最终走向和解,重新开始一段新的人生。
同时在这些节目中我们惊讶的发现,很多人对于法律的观念意识非常的薄弱。在其中一期节目中,妻子数次被醉酒的丈夫家暴,却不知道可以诉诸法律,寻求司法保护。纵然法律只能护她一阵不能护她一生,但对于施暴者来说却足够起到威慑的作用。那期节目过后,丈夫虽然在调解员的当头棒喝下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痛哭流涕的跪求下得到了妻子的谅解。但调解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故事的结束。我们无法得知在之后的日子里,妻子是否还会受到家暴,而如果家暴事件再次发生,她又将何去何从,又是否能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金牌调解》这档节目期望能通过这个平台,向当事人以及观众都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有时候法律就是捍卫自己人身安全的重要武器之一,在关键时刻一定要懂得拿出来保护自己。
所以,《金牌调解》这档节目有时间我就会看。虽然很多故事都让人无法理解,也充满了满满的负能量。但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却是十分值得一看的,有些时候你或许也正在经历着与节目中当事人一样的矛盾和困惑,但在倾听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时,说不定你就豁然开朗了。这就是这个节目的魅力吧。
《金牌调解》这类节目在当时的中国内地占据了一个空白的市场——法律和人文手段相结合,为老百姓解决生活中切切实实遇到的小问题和小困难。当时的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但是和经济迅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中国的法制仍在健全的道路上。
当时的社会法律意识并不是多么的重要,很多人的法律观念都十分淡薄,而《金牌调解》的出现,就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如何正确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而《金牌调解》和《今日说法》等栏目最大的不同是,它引入了人文关怀的概念,在处理矛盾的时候,不再紧抓法律制度不放,而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找到一个让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一切都是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所以《金牌调解》这类节目出现的最大意义就是让普通群众认识到了先进的法律制度,也学习到了更为正确的处理矛盾的方法,而这些都能让他们的生活别的更好,让生活更美好也是这档节目最大的意义。
邻居不是陌生人———社会学家谈新型邻里关系 2005年3月28日7:32 [来源:洛阳晚报] 谁都有家,有家就有邻居。然而现在的邻里关系与以前相比已经是大相径庭。过去一个单位的人们住在一幢楼或一个院里,家长之间是同事,孩子们是同学、是伙伴,彼此见面打招呼,平时有空常串门,逢年过节礼尚往来。可现如今随着一幢幢商品房的崛起,在独门独户的居民楼里,邻里之间更多的是陌生、是漠然、是戒备,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有人甚至称中国城市陌生居住时代已经到来。对此,有社会学家指出——邻居不是陌生人,城市社区和每一位居民都要通过社交功能的完善以及健康心理的培育,共同创建和谐的新型邻里关系。有些人或许还会怀念这样的“幸福时光”:以前因为住房紧张,住在一个楼层,一个院里的几家人共用一个厨房、共用一个卫生间,就像“一家人”一样,你尝尝我家亲戚带来的特产,我帮你照看照看放学的孩子,关系十分融洽。而现在,似乎真的是经济发展了生活提高了,可邻里关系倒退了。长期从事家庭社会学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震宇说,这不能简单看作是社会道德的滑坡。她指出,疏离化和都市化是现在社会的特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单位的统一分房集中居住没有了,天南地北素不相识的人由于商品房的购买成了邻居。从陌生到熟悉必然会有一个过程,可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志趣的不同,邻里关系彼此疏离是不可避免的。王震宇表示,以前由于居住条件所限,邻里之间产生了许多“张家长、李家短”的纠纷。现在居住条件改善了,房间的居住功能也相对完备,在个人需求得到极大满足的同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独立空间,邻里之间的纠纷明显少了。加之一些给陌生人开门引起的治安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城市居住者的警惕和防范心理增强,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现在邻里关系今不如昔,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当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客观认识。王震宇指出,创建文明、融洽的新型邻里关系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和每一个居住者都应该为此而努力。因而她建议,作为社区要完善自身功能,多为社区居民提供沟通交流的场所和形式,通过适当的健身和文娱活动鼓励和吸引社区居民广泛参与,消除邻里之间的陌生感,拉近彼此的距离。而每一个城市居民更是要培养健康的社交心理,树立邻居不是陌生人的观念,既要对危险事物保持防范心理,又不能把自己孤立起来,在可能的情况下,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增加彼此的联系和交流,从而逐步形成文明、融洽的新型邻里关系。 邻里关系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提供者: 吕淮波 发表时间:2005-6-8 21:05:24 来源于:五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淮波 律师 浏览次数:223 --------------------------------------------------------------------------------——邻里关系两人谈 主持人:社会提倡的良好的邻里关系是什么? 笔者:邻里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存在的形形色色人际关系中的一种。邻里作为一个客观存在,他们之间如何相处,能够建立一种什么样的邻里关系,除受到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外,最主要的取决于邻里之间对建立他们之间的关系持什么样的态度,遵循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我们社会倡导的邻里关系是那种遵守法律规范、符合社会公德,邻里之间有一定的思想感情交流,能够友好往来、互谅互让、守望相助的关系。 主持人:请你从工作、生活的角度谈谈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的意义。 笔者: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具有的意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比如从生产互助的角度看,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利于邻里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互通有无、相互支援、共同发展生产、共同走上致富道路。这一点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各个家庭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对有限的农村邻里间表现的尤为明显。就目前的城市现状而言,由于许多家庭中的成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因此良好的邻里关系也有利于他们相互鼓励、相互支持共同走上再就业之路。许多家庭事实上在这方面已尝到了甜头。 再比如,从生活互助的角度看,一个家庭在生活上总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甚至是不幸,需要别人的帮助。如果其处在邻里关系较好的环境里,这个家庭往往能及时得到邻里们的安慰和同情,照顾和救济,由此能及时地克服困难,摆脱不幸。这些得到过邻里帮助的家庭,当他的邻居发生困难时,相信他们也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因此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利于邻里之间在生活上相互扶助。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许多传统的美德,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远亲不如近邻”、“你敬我一尺,我还你一丈”、“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等,就是这种传统美德在邻里关系中的写照。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我们应该大大地倡导、发扬这些传统的美德。 另外,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分析,良好的邻里关系还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也正是今天我们为何要选择“邻里之间”这一话题进行交流的主要原因。 主持:良好的邻里关系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何意义? 笔者: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有效途径。良好的邻里关系对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具有的意义,至少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邻里之间矛盾的化解,能够直接避免或者减少邻里间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在一个邻里关系良好的环境里,邻里之间往往能够自觉地采取互谅互让的方法,求得他们之间矛盾的化解,和和气气地解决好他们之间形成的纠纷。相反在一个邻里关系不良的环境里,邻里之间常会为一些丁点小事一触即发产生矛盾,轻者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重者大打出手,酿成流血事件,进而引发治安甚至是刑事案件。在社会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中,因不良的邻里关系酿成的占有相当的比例。 主持:良好的邻里关系还能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笔者:是这样的。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净化一个社区的社会风气,能够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持高不下,已成为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身心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他们自控能力弱,可塑性强,其在成长的过程中易受到客观环境和风气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表达了这种影响的作用。在一个长辈们讲法律、守公德,能够友好往来,能以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态度处理邻里关系的环境里,青少年从小耳濡目染更多地受到正面地教化,他们就不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反之生活在一个经常打打闹闹,邻里不安环境下的青少年,他们潜移默化更多地受到负面的影响,就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主持人:现在基层单位正在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活动,请你从这一方面谈谈邻里关系对这一活动的影响。 笔者: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对违法犯罪现象的群防群治。邻里关系处得好,邻里之间必然会相互关心,当发现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不安隐患时,往往能够互相提醒,共同设防,从而能够较大程度地防止或者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当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又往往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众人一心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能够有效地制止犯罪、打击犯罪。反之邻里关系处得不好,邻里之间漠不关心,各人自扫门前雪,不问他家瓦上霜,就难以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中形成合力,就极易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导致这一社区违法犯罪发案率的上升。 从以上谈的三点中不难看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我们不可忽视这一重要的工作。 主持人:最后请你对这一话题作一总结。 笔者:邻里之间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能共居一地,左右为邻实在是一种缘份,我们应当十分地珍惜;善待他人,善待邻里,实际上正是善待自己;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利于他人,更有利于自己。社会治 安的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与共居一地的人建立起良好的邻里关系,为创设安宁、和谐、文明的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农村邻里是农村居民在地缘关系的基础上,经久相处、友好往来,自然形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它与其它农村社会群体相比,具有四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地域性,也就是它是一种地缘群体。二是情感性。也就是说,它是以情感为基础结合起来的群体。三是选择性。也就是人们加入哪个邻里群体,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四是非正式性。也就是说,邻里是一个非正式群体。农村邻里的结构是指农村邻里的单位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结构上看,农村邻里包括同质邻里和异质邻里两大类。前者是由同一血缘同一文化层次、同一职业、同一社会地位的家庭所构成的邻里。后者是由不同血缘、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职业和不同社会地位的家庭所构成的邻里。农村邻里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第一,它具有生产上互助的功能。第二,它具有生活上互助的功能。第三,它具有社会治安的功能。第四,它具有社会化的功能。第五,它具有感情交流和思想交换的功能。第六,它具有调解纠纷和协调关系的功能。因此,我们要通过引导农民建立合理的邻里结构,加强邻里的精神文明建设等途径来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现代化要求的邻里关系。 新邻里关系邻居对于我们,是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重要纽带。“远亲不如近邻”这句古话足以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是社会中的重要公共关系,如果运转良好,将对人群素质、道德水平产生深远影响。随着住房条件的日益改善,我们也许不再为争过道而面红耳赤了,不必担心隔墙有耳了,可我们又都被水泥壁垒裹住了。与此同时,邻里关系由从前的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 你当然有权利说邻居对我来说无所谓。然而,当一个社会正在感慨邻里关系的缺失、人际关系的恶化的时候,新邻里关系的萌动,也许就意味着某种变化和希望——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社会的灵魂,被我们淡忘的邻里关系正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据调查,现在邻里之间打招呼的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但互助互惠的比例却上升了。新邻里关系极大地体现了“人性化”——人们多了双向选择的空间。 现在的邻里关系已经由从前的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也就是说,表面上的寒暄也许少了,但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却科学有效起来。新邻里关系注重的是大家和睦相处但绝不干涉“内政”,强调的是一种距离感——众所周知,距离常常产生美。很多高尚社区都设有“住户服务中心”和“业主委员会”,邻居们有什么事情不再相互麻烦,而是直接到住户服务中心,这已经成为一种模式化运作。 人们总是怀念从前的大院生活,说那充分体现了“远亲不如近邻”。但这种密切和热闹是建立在住房窘困逼窄的基础上。说到底,是一种无奈——七十二家房客的拥挤造就了亲密,空间窄小,人的气魄也小了。相互之间了解得太多,彼此都熟悉彼此的性格和脾气,任何事都可以不胫而走,根本谈不上隐私权。 社会科学家认为,十多年前的邻里纠纷80%是与住房相关。随着住宅质量的改善,公共、私人领域划分得十分明确,从前因公私领域混淆而引起的纷争也就自然消失了。 新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居住条件改变下的一种新的人际关系,条件改变了,人的思维随之而改变,一味强调某种氛围显然有点不合实际。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很深奥的社会哲学。 新邻里关系关键词:楼距, 会所 ,业主委员会, 社区建筑风格 ,私人领域 。 房子之间的距离合理,就会有好邻居。好邻居,是离我们不远不近的那个人。 上世纪70年代,邻里之间最常见的问题是谁占了谁家的走廊,谁家的煤池过了界,寸土寸金,战事纷扰。今天的房子,公用面积和私人领域已区分得相当清楚,新出现的问题是,我们的家离别人的家多远才是最合适的,多远才会让我们感觉到社区给我们的归属感,才会让我们感觉到隐蔽的生活乐趣不会被侵犯。 好的房子,应该看得到好的风景,同时应该是邻居眼中的风景,篱笆围成的花墙,让界线变得友好,即使是玫瑰上的刺,防备的也不是摘花的手。好房子和好房子之间的距离,仿佛心和心之间的距离,应该不远也不近。 随着社会流动和职业流动愈加激烈,人们对非利益性、非工作性的人际交往产生了一种需求。当同事、事业伙伴与竞争对手都在不断变化,我们更期待一种在家庭之外的稳定但与经济利益无关的关系。所以,好房子属于好的社区,好的社区应该有一个让我们感觉公共关系流畅的会所,在那里,邻居与邻居之间可以有良好的合作,能够找到想找的人。会所使我们有强烈的地域归属感,丰富了家的内涵。会所是这样一个地方——在我们的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之外,它帮助我们认识一群和我们有一样生活习惯的邻居。 好的邻居之间应该有一种互助关系。比如,一起打球,一起修花墙,一起为孩子钉秋千架。除了现实中的合作,网络世界中的合作也让邻里关系变得进退自如。邻里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有乐趣的奉献,体现自己事业之外的价值。合作与互助,让邻里关系成为最有趣的社会关系和最轻松的社会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的一份工作,有时候就是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乐趣。 好房子和好房子之间、好房子和社区之间、好房子和自然之间、好房子的主人之间应该有默契。有默契才协调,协调才完美。 默契就是你的房子很豪华但并不会显得突兀,不会盛气凌人,不会铺张。 默契就是别人家门口是竹篱笆,你的门口就不会是罗马柱。 默契就是你的邻居不会让孩子摘你种的花,不会半夜把收音机开得声很大。因为默契,你的房子才更有价值,你的生活才更有乐趣。 好房子不但应该有一个大的私人空间,更应该有一个尊重私人空间的社区环境,最应该有一个与你互相尊重私人空间的邻居——没人半夜敲你的门,没人拿走你信箱中掉出来的报纸,没人问你房子是不是一次性付款。周末,你们都打开门互致问候。你的南瓜成熟了,你摆一个在邻居家的门口。 尊重,就是你和你的邻居们都遵守生活中的潜在规则。 那种建立在狭小空间里的热闹和亲密,永远地一去不返了。 正如瑞纳花园住户服务中心主任于永启所说的,为业主服好务是物业管理的生命线,业主满意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物业管理公司的生死存亡——所以,业户有事找物业已经蔚然成风,谁还会开口麻烦邻居呢?何况,事无巨细,住户服务中心都会倾力解决,小到水管漏水、钥匙遗失,大到负责房屋租赁、转让等等,一派全面包揽的势头。 优秀的物业公司已经进入创建品牌阶段,随时随地与业主保持思想与情感的交流是他们的必修课。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沟通方式让广大业主知情、认可、支持,也要把近期内广大业主的要求和呼声通过各种渠道加以收集汇总,作为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依据。“住户服务中心”与“维修中心”24小时全天候,随时接受咨询和投诉,物业公司监控中心有网络电话直通每家每户,并在每个楼幢的入口处设有“友情提示板”。就这样,过去那种建立在狭小空间里的热闹和亲密一去不返了,邻居们通过“住户服务中心”的调控,之间的距离一天比一天适中,渐渐散发出亲切的美感。 邻里关系,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公共关系,是否运转良好,往往对这个社会中的人群素质、道德水平起到很大的影响。如果我们住在豪华的房子中,但邻里关系缺失,亲人朋友关系也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扩大带来的空间距离拉大而日渐疏远,如果生活中只剩下同事、客户等外围公共关系,生活将变得干涩乏味。 我所经历的邻里关系 怀旧的心态,用心理学分析,就是有过滤作用,把美好的留下了,把不愉快的给过滤掉了。 我住在高高的大楼上面 (鲁鹏,媒体主编) “我住在高高的大楼上面,回想那过去的好时光……” 这是我自己瞎编的歌词。每当那熟悉的旋律在耳边飘起,我就情不自禁地在心里哼哼,惆怅、忧伤、郁闷,无言的感觉瞬间弥漫了空空荡荡的大小房间。 我在这所谓的高档小区栖身已有几年,居住环境提升了,物质生活提高了,我内心的孤独感却与日俱增。直到最近,我才知道我住的这栋楼里住着12户人家,我与他们很陌生,时间长了,彼此知道是从一个门洞进出的,大家见了面,只是礼节性地点点头,仅此而已。 现代人似乎习惯了做一个冷漠的面具套在脸上,做一个厚厚的茧把心藏起来。几年来,我不记得有邻居来敲过我家的门。我呢,只是在准备装修房子的时候,走进正在装修的邻居家学习过。小区里有业主委员会,都是些什么人,我不清楚。业主委员会能干什么,我也不得而知。我们这个小区的物业感觉还比较正规,经常在楼底下贴个告示,发个通知啥的。小区里还有超市,平常想买点什么,一个电话就会送上门。家里的下水道堵过,门把手坏过,麻烦过朋友,找过物业,物业服务态度是好,但价格很贵。 我搬来时,儿子尚小,顽皮得很,尽管我们整天教育他、训斥他,还用筷子揍过他的屁股,叫他不要在地板上蹦来跳去,否则楼底下叔叔阿姨要有意见,可时不时终也免不了弄出点动静来。楼下,年轻的夫妻没有孩子,男的上来很委婉地提过意见,时间一长,人家也不说了。我们实在是抱歉得很。 有一天,我们家的对讲门铃忽然在半夜响了,里面传出一个男的声音,说是楼上的邻居,忘了带钥匙。第二天,我爱人告诉我此人是个韩国人,我这才对上号。有一个女的和他住在一起,那女的经常在晚上10点左右牵着条小狗出来溜。女的是不是他的妻子,是不是韩国人,我都不清楚。 后来,韩国人走了。又来了一个人,也是韩国人。韩国人不懂中国人的风俗,端午节,我爱人把几棵艾蒿放到他的门前,他觉得莫名其妙。 不管怎样,儿子终于有了一个小伙伴。一楼长期空在那儿的西单元新住户搬进来了。西单元住着一对老夫妻和他们的女儿女婿、小外甥。这一家姓什么,干什么,我一概不知。小外甥不到2岁的样子,叫豆豆。姥爷经常抱着外甥在院子里玩,我们每天从他家门前过,儿子就和豆豆熟了。每次经过,小豆豆隔很远就叫我儿子,“牛牛,牛牛”。 牛牛愿意和羊羊玩,羊羊住在隔壁的楼上,牛牛和羊羊同年同月同日生。他们是今年春节在楼底下放焰火认识的。牛牛去过一次羊羊家,玩到晚上10点多不回来,玩疯了。后来,他妈妈就不让他去人家家里了,可能羊羊的妈妈也是这样想吧。不相干的人在家里一玩就玩到晚上10点多,是够烦人的。 我是个球迷,我知道我的邻居里也有好球的。因为我经常在周末看球看到半夜,中场休息时,到阳台上抽烟,能听到邻居家的电视响。可惜,我们无法沟通。 唉,人是不可能回到过去的。那种住在一个大院子里,满院子飘着饭香、鸡犬相闻的日子不会再有了。社会的确是进步了。有时,我夜里躲在阳台上看远处的大海,就想高高的大楼里面,和我一样困惑的人应该不会是少数吧?说到底,人活着,追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愉悦。 我的童年,天下一家 (张先生,私营业主) 弄堂里的邻居给我最快乐的记忆就是童年时的游戏岁月。跟着哥哥灵巧地穿越一条又一条错综复杂的小径,余音不绝的喊叫声就是伙伴们的集合号,不一会儿一群娃娃们便攒在一处空旷地带。所谓的空旷最多只有5平米左右的空间,但那却是我们童年的乐土。香烟牌子,弹子球,四国大战常常出现在那里。有一次,一个朋友还曾从邻家的厨房里偷出了一瓶烧菜用的白酒,我们几个有生第一次尝到了燃烧般的辛辣和刺激。 如今的高楼大厦,虽然没有了婆婆妈妈的闲话,成人的耳根得以清净,但孩子们的心里却是寂寞的。我的孩子才3岁大,但他却只懂得盯着电脑看色彩斑斓的游戏软件。我想,等他长大了,童年的记忆一定比我们舒适,但却不一定比我们快乐。邻居对于他的记忆可能只有那扇装着猫眼,冰冷的铁门。 现在,我住在一梯两户的公寓里,邻居都是相熟的,但关了家门后,却也不多来往。也许有了独立的空间,隐私权保住了,但邻居间心底的照应也被关在了各扇门的后面。每个城市其实都一样的。时代前进了,社会进步了,人文明了,但激情永远消逝了。现代的城市,有的只是温情,淡淡的,让人怅然若失。 回忆筒子楼 (李一曼,媒体编辑) 我过去住的筒子楼是个三层楼房。原来是单位的招待所,后来分给了没有房子的干部们,一家一间,三家共用一间当厨房。一层楼的人家共用一个有两排水龙头的洗漱间和一个有三个蹲位的厕所。 每天一大早,洗漱间两排面对面的水龙头边就挤满了人,好像军营或是大学生宿舍一样,大家互相只是点个头来不及说什么话,只顾低头刷牙洗脸,一片哗哗的流水声。隔壁的厕所更是紧张繁忙,因为不分男女,谁先进去谁就为同性人占领了地盘,所以我们女同胞一般起床后先把脸盆往洗漱间一放,就赶紧钻进厕所,为的是其他姐妹一会儿可以接连不断地进来方便。我通常是一边刷牙洗脸一边竖着耳朵听着厕所的动静,里面的女同胞方便完了就大声喊:“谁来?”我赶紧放下毛巾跑过去,我进去后,里面的人才出来,像交接班似的。这个环节如果交接不好,留下空当,女厕所就会变成男厕所,再要改朝换代可就难了。 夏天冲凉可是个麻烦事,筒子楼年久失修,洗漱间的门早就没有了,有人在门上挂了个布帘子,因为是公共场所,使用频率太高,没几天帘子就或壮烈地躺在地上浸在水里,或凄惨地不翼而飞,时间长了就没人再有耐心去挂新帘子了。走廊上人来人往,所有下班的人做饭的人都在这条走廊上来回穿梭,开着大门冲澡?男人们不管三七二十一,打开水龙头哗哗地就冲起来,我们女同胞就都老老实实地呆在家里不出来。等天黑了,我们才蠢蠢欲动,一个人在外面把守,暂时冻结了走廊的人口流动,里面的人连灯也不敢开,没门帘更不会有窗帘,摸着黑三把两把地赶紧冲完,还得换别人进来。 筒子楼的生活是半集体的,集体洗脸上厕所,集体做饭刷碗筷,时间长了,感觉筒子楼里的人像一家人似的。我那时经常做饭的时候菜放到锅里才发现没盐了,旁边的小金顺手就把她家盐罐递过来,因为如此方便,所以我就更加忘记买盐买酱油,反正也缺不了。 住筒子楼冬天挺难过的。一间不大的房间,没有地方再安煤炉,八十年代已有石英电暖器,各家都用它取暖,一晚上要停电好几次,然后大家都一起出来看怎么回事,通常是保险丝烧断了,有人拿着手电,有人站在凳子上换保险丝,其余的人都围着看,灯亮了,大家松了口气回家,感觉上是大家共同烧断又共同修好了保险丝。我儿子那时还很小,一间房子住不下保姆,只好把他送到奶奶或姥姥家,我家没有孩子就不用烧电暖器了。有一年冬天非常冷,屋里的温度是0℃,我正在复习功课准备夜大的考试,冻得实在坐不住了,我就打开录音机随着音乐跳迪斯科取暖,不一会儿就跳出了汗,也把全楼的孩子都吸引了过来,他们推开我家的门,挤着小脑袋看我跳舞,我一招手孩子们就呼拉拉全进来了,我说跟着我跳,小家伙们就全扭了起来,我家好像开起了迪斯科舞厅,我要继续看书的时候,孩子们都不想走了。 我早就住上了单元套房,暖气煤气一应俱全,也不再停电了。关上门是自己一家人的天地,打开门可再没有筒子楼的热闹了,甚至住了好几年还不知道楼道里的邻居姓什么。而且我现在绝不敢忘了买盐和酱油,即使发生断顿,也不好意思为了一勺盐敲开邻居的防盗门,只好关上煤气,下楼到市场上去买。这时不免就怀念起筒子楼来了。 逃出老房子 (乔天呓,39岁,大学教师) 不瞒你说,我是从老房子里“逃”出来的,而且再也不想回去。房子很旧,里面住了许多户人家,谁家有什么事都瞒不住,甚至连隔壁男主人夜里打不打呼噜都听得到。邻居大妈见天问你吃没吃,从公共走道里走一趟,每一家的情况你不想看也直往你眼睛里钻,每天一到烧饭的时候,一走廊的油烟呛得人睁不开眼,至于夫妻吵架、孩子挨揍更是全院尽知。针对公共空间,每家每户巧取豪夺,由此成为各种战役的导火索。 居委主任管劝架 (王淑香,70岁,前居委会主任) 我当居委主任多年,你说那时邻居关系好是好,但是一个礼拜里面,没有三两桩邻里纠纷不过关。抢公用位置啊,你盘踞一只煤炉,我垒一个煤池,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打得鼻青眼肿。我这个居委主任成了“劝架专家”。 那时候,一家绊嘴,八家来劝。隔壁邻居其实不是隔着墙壁,而是隔着一块三合板。小夫妻间有点小矛盾,非常容易变成邻居吃饭时凑在一起议论的当天新闻。现在想起来了,住在那样的环境里实在是蛮艰难的。 邻里敬如宾 (陈乾,外企部门经理) 今天,邻居之间的交往其实是一种新的社交方式,也体现着都市人的文明与素质。一切美好的交往从微笑开始,微笑点头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金牌调节》节目的意义就是在于为生活中因种种琐事产生误会和矛盾的亲人和朋友之间提供一个可以冷静交流的机会。外加调解员和主持人从中劝解,从而力求使嘉宾之间的矛盾化解。它的定位就是非常明确的社会服务类节目,对于一些百姓来说《金牌调节》无疑是比较有存在意义的一档节目。
与大多数真人秀综艺节目,《金牌调节》最大的弊端就是它的观众群体比较固定,所吸引的大多都是家里的长辈,年轻人们对这类节目几乎是毫无兴趣。而家里的老人、妈妈这个年龄段的观众都特别爱看这类调解节目。不瞒大家说我的妈妈正是《金牌调节》的忠实观众,每次节目播出前都在电视机前守候着。所以因为妈妈的关系,伙哥我也看了很多期节目。
节目中的被调解当事人们的年龄也都比较固定,大多也都是40-60这个年龄段之间。他们的故事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大多都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相比于节目中嘉宾们的故事和经历,给伙哥留下深刻印象的反而是主持人章亭和金牌调解员胡剑云以及人民调解员们。
其中章亭和胡剑云两个人是我见过的调解类节目中最冷静的主持人和最淡定的调解员。无论是面对什么样的被调解当事人,他们永远都能用足够的耐心和理智的态度去进行调节。所以很多期节目看下来,伙哥已经完全被他们俩圈粉了!
特别是胡剑云老师在节目中传递给广大观众很多积极正能量且颇具深意的人生道理。以及调解员徐晨刚的每一次发言都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所在,却也不失亲切之感,由衷让人敬佩!
透过这档节目,我们可以看到生活中可能从没见过的诸多人生百态。形形色色的人和他们不一样的经历。《金牌调解》从2011年开播至今,已经为无数个家庭和当事人解决了他们所遇到的问题。虽然这其中也有一些调解失败的案例,但是毕竟大家都不是万能的,无论是主持人还是调解员们也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每一位当事人。
总之在《金牌调解》这档节目中,伙哥能够真切的感受到节目组以及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用心。节目走过的这七年时间里,他们也一直都铭记当初在创作这档节目的初心,将节目做得很好!为全国的百姓提供一个可以好好交流的机会和沟通的平台,《金牌调节》是一档不可或缺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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