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确立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独立、主权降到不可能再低的程度,中国人受到了无比的欺凌和盘剥。在失败和屈辱中,中国的先进分子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国家发展的方向。中国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这个选择经过了严酷的历史实践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经过长期前仆后继的斗争,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黑暗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百多年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的结束,标志着一个独立的、富强的、走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新中国的诞生。中国的历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英勇奋斗的结果,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扩展资料:
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
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参考资料:新中国成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