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 信用体系不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参与者主要有买家和卖家, 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中介机构, 提供中介服务,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的可靠性, 为资金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但是支付参与者的信用问题可能会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同样,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运营不善, 不能按时将资金交由收款方时, 也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体系发展的不完善会对整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产生极大的影响, 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环境的稳定。(二) 操作不合规导致金融风险暴露。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行过程中, 主要存在洗钱风险、套现风险等。这些不合规的操作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健康运行, 严重情况下会导致金融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 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场所。首先, 虽然第三方平台现已实现实名制, 但是对于平台而言, 这些信息的真假是很难确认的;其次,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中介, 将资金的来源方和接收方隔离, 因此很难准确判断某一笔资金的流向;最后,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发展, 现在已经支持跨境支付结算, 因此为黑钱流出境内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渠道。支付宝推出的蚂蚁花呗业务是一款消费信贷业务, 用户在进行消费时, 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 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体验。但是, 最近一段时间, 微信中的一些微商就打出“花呗套现”的旗号, 来对一些有现金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务。这种恶意的套现行为不但违反了市场交易规则, 不利于健全市场的建立, 同时也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降低了银行的收入。(三)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国家立法。当前出台的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0)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012) , 这些法律文件属于低效力、低阶位的部门章程, 约束力不如一些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强, 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问题。(四) 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 市场退出机制缺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在我国境内申请第三方支付性质企业的营业许可权,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欧盟国家中,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注册金要求折换成人民币大概为282万元。相比较之下, 中国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对较高, 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一些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虽然说准入门槛是为了从主体层面加强约束, 但是过于严格的要求会对整个市场的发展产生制约。同样对于退出机制而言, 并没有明确约束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其经营资格, 这成为许多已经取得牌照企业的“免死金牌”, 因此他们可能会无视监管规则的约束, 粗放发展。三、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建议(一) 加快信用体系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 我国应加快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评级进程, 构建完整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评级意识, 以此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 收集交易双方个人信息并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后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 这样有利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再次, 应加快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的实际情况, 也可以使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寻求利润增长的同时兼顾产品的安全性;最后, 热议的裸贷问题表明我国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众多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 它有义务保证注册用户的信息安全不被泄露, 因此要采用强制手段, 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 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二) 规范市场操作, 加强反洗钱、反套现监管。我国现如今已经实现了账户的实名制, 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准确地检验信息的真实性, 因此想从根源上解决信息虚假问题, 必须严格规范注册制度, 严格约束注册流程, 要求注册用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护照等在内的一系列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并进行图像采集或者指纹采集来减少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开设账户的风险;其次,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支付平台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很完备的了解客户信息, 因此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外部力量, 例如与商业银行合作, 要求商业银行开放网关接口, 使两者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或者借助外部的诚信评级体系来完善自身平台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以此来保证注册用户的真实性。再者对于政府监管层面, 应强化监管机制, 银监会、央行与第三方支付体系一同打击洗钱、套现行为。(三) 加强立法, 促进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当前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大多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 法律位阶过低、权责不明确、内容模糊导致我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体系的约束力不足。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营, 我国应尽早设立一部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单行法, 提高立法层次, 明确法律主体及对应的义务,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约束力, 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的能力;其次要利用法律明确我国监管方式, 我国之前关于第三方支付体系的监管大多采用的是静态监管以及事前监管的方式, 但是伴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 静态监管并不能及时地发现体系运行过程中的风险,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举措, 采用动态监管模式,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外, 还要接受监管部门不定期的实地或者非实地的调查, 这样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 进行管控。(四)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是为了使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市场, “浑水摸鱼”的企业远离市场。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原则, 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金或者将实缴资本金改变为认缴资本金, 这样可以减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负担, 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同时, 也应建构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特别是被动退出机制。完善清算退出制度, 建立清算小组, 核算企业的资产状况, 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五) 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而言, 法律的修正并不能完全跟上创新的速度, 因此行业内部监管是对法律的一个有效补充。作为我国支付清算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参照传统金融行业建立系统全面的统计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 制定符合本行业发展的自律公约和准则, 以保证行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营。(六) 尽快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宏观审慎评估 (MPA)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8月4日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2017) 》中提出, 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 (MPA) , 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三方支付系统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近年来发展迅速, 具有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特征, 应加快将其纳入MPA的进程。第三方支付体系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国家加强对互联网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 也意味着监管方式将从以前的短期监管为主调整为长期监管机制建设为主, 各行各系统的监管分工会更加明确, 更关注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问题, 对系统性影响不大的某些互联网金融活动经过规范后, 仍具有一定的创新空间, 这将有利于营造出鼓励创新、有序竞争、规范运作的行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