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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和经济发展关系探究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工商管理和经济发展关系探究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的基础上提升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而工商管理,不仅仅是社会管理的主要项目,更是影响市场经济行为规范性的主要力量。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给我国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获得了显著的提升,使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不断优化与完善,必将导致对市场经济规范管理的要求随之提升,那么工程管理的发展空间则得到了有力的拓展。强化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客观认知,是保障市场监管科学规范,促进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为此,文章结合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详细分析了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主要关系,以期增强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与保障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
关键词:
社会经济;工商管理;经济发展;基本职能;关系
引言:
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引导与约束,而经济的发展则使社会经济行为中的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强化工商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工商管理能引导经济发展更加规范,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但是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还需要对工商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与优化,提升与社会发展现状的融合性,而这些都是建立在科学认识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具体关系的基础之上。为此,对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商管理的相关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因素的作用下,加速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得到了明显的缩小,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模式重组的影响下,使得工商管理在各个企业经营与生产中的重要性愈发明显。从本质上而言,工商管理在辅助企业管理的同时还能科学全面地监管社会管理体系,促进市场规范性的提升,确保企业的经济发展管理系统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科学性与完善性,由此为企业预期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推动作用。通常情况下,工商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企业的经营措施方面以及企业内部行为方面。企业依托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能提升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性,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科学的引导与有力的基础保障。我国眼下的工商管理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内部体制方面,利用科学引导市场经济有序发的方式,能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科学的处理,逐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
(一)对市场经济制度进行改良与优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需要得到市场发展规律的相应引导与有力约束,但是,如果市场经济的市场管理体系未能得到及时的构建与科学的优化,必将对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与阻碍。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类型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不再是单一性的国内资本,大量的外国资本逐渐涌入,这样的现象直接冲击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与发展,要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提升市场经济事业的发展效率与质量,则需要在充分结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事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科学的制定,并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与完善。在工商管理工作的影响下,能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得到有力的提升,增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为市场经济事业的有序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
(二)对市场经济事业的发展情况进
行科学的管理与引导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结合市场经济事业发展现状与特点的基础上,对当地市场经济事业的发展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与科学的干预引导,巩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位置,使企业对内部结构重组与优化工作具有科学的认识,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工商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给以相应的支持,保障我国市场经济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
(三)对各类企业组织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约束
工商管理能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与约束,为企业提供和谐公平的发展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打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提升资源配置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与约束作用。
三、工商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行政手段多元化
通常情况下,工商管理的业务开展方式为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根本出发点是对市场发展环境进行约束与规范,提升市场发展环境的和谐性与公平性,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同我国目前的政府职能部门相比较,工商管理部门具有明显的差别,如工商管理部门在开展实际工作时没有相对明确的项目指引与独立的资金支持,不能对企业内部管理决策进行干涉。工商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多样化的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维持与科学管理,为市场经济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社会的发展提升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工商管理部门要在遵循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进行改善与优化,提升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成效,加速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监督方式多样性
在多样性监督方式的作用下,工商管理能将行政指导模式与行政监督模式进行有机融合与统一,借助各类舆论调节的方式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运作机制进行科学全面的监督与干预。同时,在工商管理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具体管理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工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自身工作的法律性。并且对市场经济事业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现象要进行严格处罚,避免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影响市场经济事业的整体发展环境。
(三)业务范围广
由于工商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系统性,所以使其具体工作的业务覆盖范围较广。主要是因为工商管理不仅要科学管理与有效干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各类经济行为,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类经济行为也要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与合理的干预,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合作关系或竞争关系能够得到相应的沟通与协调,从而保障市场经济事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平性与和谐性。
(四)与消费者的关系密切
工商管理在具体工作的执行过程中,不仅仅是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进行维护与营造,同时还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与保障,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整体环境与氛围,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四、工商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工商管理稳步发展的前提来源于市场经济
工商管理的初衷与本质是利用科学可行的方式,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类企业组织的生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管理与科学监督,逐步引导工商管理职能部门能在现代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中得到建立与完善,科学引导与有效改善现代企业组织经济发展情况,强化市场监管,增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组织经营发展的整体规范性,达到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最终目标。但是工商管理要实现上述目标,其基本前提来源于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支持与保障,工商管理的作用则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工商管理是经济发展的时代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加速了工商管理体系的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工商管理的执行基础将更加强大。
(二)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使企业与工商管理部门都积极关注市场经济事业的具体发展情况。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事业已经打破了地域因素的限制,逐步实现国际化目标,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企业与组织在自主管理意识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这便为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环境。而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是建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科学规范与合理引导的基础之上,所以从本质上而言,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是相互支持与共同促进的关系。1.工商管理能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如果工商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完善性,不仅能提升工商监管工作的整体效果,还能明显促进市场体系的优化与完善。经济运作的核心在于市场体系,根本原因是经济作用要在市场体系中得到发挥,并且还能为商品贸易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主要支持,所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在于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在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工商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政府部门各项宏观政策调控要在市场环境下进行传导与执行,所以工商管理能为市场与政府方面提供枢纽作用,积极沟通与协调,保障宏观调控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如利用宏观政策调控商品的工具关系,并落实产品价格管理,实现科学引导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目标。第二,资源配置:如果经济资源配置具有理想的科学性与优化性,能直接降低经济资源浪费的比例,为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促进作用,同时还能对市场体系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推动作用。在市场调节中,资源配置仅仅是诸多手段中的一种,但是应用效果尤为显著,主要是因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各类稀缺物质能够得到调配与流动,能直接提升市场经济运转的整体效率与质量。2.市场经济的发展能直接促进工商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健全工商管理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多样性的运作方式与监管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合作交易,经济效益的提升是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所以使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增强,甚至还会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以及竞争矛盾等问题。而工商管理部门则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调查与分析,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行构建与维护。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能为工商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健全提供促进作用,使得工商管理体系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更具有融合性。
(三)工商管理能有力强化市场监管
工商管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能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双方进行监管与引导,有助于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为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规范和谐的基础环境。只有保障市场环境的公平性与和谐性,才具有吸引大量企业进行投资的条件,我国现阶段是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所以市场中的垄断现象与不正当竞争现象屡屡发生,这不仅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我国的整体经济提升带来不同程度的限制。工商管理部门则要利用自身的权利对这些问题进行监管与处理,净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提升经济发展的速度。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也使工商管理的作用愈发明显。为此,国家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与需求,丰富工商管理内容,创新管理方式,增强工商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融合性与协调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推动与保障作用。
以下是一篇有关研究性论文:WTO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关于中国加入WTO的《中国议定书草案》十九个条文,全部针对国家政府行为而确定,这一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还对WTO规则的本质——限制政府直接或间接采取一些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彻的理解。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学,直接以政府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因此,WTO中关于政府经济行为的若干规则,将对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制度和理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WTO与经济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补性以及规则契合性[1]。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为将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研究的重点,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们认为,目前关于经济法理论中对于经济法最为重要的主体——政府及其经济行为的关注是极为不够的。中国加入WTO以及WTO规则的本质则为经济法学在新的视角下研究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未来若干年内应该遵循与WTO本质一致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展开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一、WTO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挑战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这一价值趋向。从总体上看,WTO规则最直接的影响在于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间接采取一些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非歧视、互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以及它的五项功能——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运作、为已涉及的议题提供谈判场所、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世界银行和IFM合作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这些原则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对成员国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围;其次,WTO体制中各项有约束力的条约或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领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规则体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个成员作为废弃或损害市场准入的承诺而对之提出异议和反对。在“准自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任何一方均无法阻止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从而导致要么自行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国内措施,要么面临赔偿性措施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加入WTO以后,中国现有的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将会受到巨大挑战。根据我们已经作出的承诺,中国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甚至是重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才认为“关贸总协定的规则是对我国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加入WTO对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从经济法研究的角度,我们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政府经济行为范围、手段和方式的转变WTO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要求赋予市场主体自由的选择权与自决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在市场机制下自由贸易。这一原则首先对中国传统的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和手段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对经济活动全面干预的经济管理范围。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员国的企业凡是注册登记后,除了有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权以外,都享有进出口的权利。而我国现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除了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只有一些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经过国家批准有进出口权。同样,在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上,中国一直实行的是非关税控制,包括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这些做法不仅违反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也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现在,我国已作出承诺,外贸经营权要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制,同时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时,政府经济行为除采用传统的直接管制、命令与服从手段外,亦需采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柔性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指导、契约、计划(指导性、非约束性计划)、预警、服务等,让市场主体有更多选择的自由。(二)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化和公开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给市场主体的贸易活动及其结果带来影响,最终影响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因此, WTO对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仅确立了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的原则,而且有相当多的关于程序的具体规定,如知识产权保护、许可证的发放、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并公开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经济行为,解决权力过程的失控问题,防止政府经济行为对贸易主体经济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损害后果发生,也给受害主体提供补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贸易主体可以合理预测政府经济行为对自身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作出有利的经济决策。而在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与透明度都十分有限,这将是更大的挑战。政府经济行为中最为大量和最具影响力的是通过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场功能的重要途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文件”。根据我国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的范围广、数量大、层次多。过去,这些规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围有限、有的甚至就没有公布、也没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后,凡是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接受透明度原则和贸易审查机制的约束,如果不符合WTO规则,极有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有可能引发贸易制裁。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政府经济行为如何实现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三)政府经济行为终局性的丧失WTO为了保证自由贸易目标的实现,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与WTO成员国政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成员国国内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一原则对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终局权威性提出了挑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侵害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仅为合法性审查,不涉及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并且,我国法律还规定有一些行政终局裁定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与WTO的司法审查原则是直接冲突的。WTO司法审查的范围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经济行为,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根据GATS的上述规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在作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又要求将部分终局裁决行为须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主要如商标法第22条、第27条、第29条、第35条的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等。根据WTO和中国的承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包括获得或者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许可或配额有关的行为,为保障措施或国际收支目的或针对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关条款所指的行政行为等。当事人如果对这些行为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后,应当可以申请司法审查,除非国务院放弃接受申请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四)政府经济行为统一性的强化自由贸易必须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统一的市场规则,WTO的各种规则最终都为统一的国际大市场而建立,因此,成员国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就是保障WTO规则的统一实施。《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4条第12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以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地方政府和当局能够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中国议定书草案》也专门承诺:“中国政府保证WTO协定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政府部门,统一实施。”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家结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为WTO规则的统一事实提供了保障。但从现实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对WTO规则的统一实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经济方面,是地方政府从当地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出发,对于本地与外地的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如对本地资源的输出加以禁止、对外地产品实行打压或封锁,以图保护当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国内的统一市场遭受严重破坏,各地区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市场分割,互筑藩篱、阻塞流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也使竞争的公平性破坏殆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条件、环境、实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护下,优势企业不能参与竞争,劣势企业和劣势产品可以安然度日,无需面对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和司法中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名,保护本地的非法产业,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标;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实行区域性或行业性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从本质上讲,地方保护主义是人为的而不是经济发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强制性封锁而不是市场的自发运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从根本上违背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中国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基本原则相冲突,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二、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经济法意义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WTO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它的直接目的在于排除政府行为对自由贸易的干扰,是对各成员国政府经济权力的一种限制,它所设计的各项制度以及以贸易报复为手段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在中国,如果没有与WTO规则体系相适应的法律规则,我们加入WTO以后将十分被动。但是,只要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中国现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经济行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为核心的新思路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重要意义。(一)对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基本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作为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一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形成了一种高度行政化的经济运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理论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于中央政府内部,并通过行政网络和强制手段迅速扩散到经济各领域,各经济主体为贯彻中央政府决策而启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各级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权也在各级政府手中,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出现紧急情况,政府则依据庞大而有效的行政网络迅速强制地进行紧急刹车,宏观经济形势的控制权又回归到政府手中。换言之,启动中国经济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制动中国经济的主体还是中央政府。在启动之后,制动之前的中国经济是行政约束下的“不完全”经济运行。沿着这一线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政府——中国经济运行的中枢。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政府经济行为直接左右着中国经济的启动、运行、刹车的全过程。现实的中国经济不能忘记,也无法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中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也就是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与国家之间权力的调整与再分配,即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对应于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和调控权力的逐步萎缩。但不能因此就把这种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和支配权力弱化的趋势推演为政府经济行为和经济职能总体弱化,并据此认为,体制改革将逐步否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意义。我们知道,改革作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构造,必须首先树立一个绝对权威的主体来制定政策,操纵各种经济杆杠,推动改革的进程。毫无疑问,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也就是说,经济管理的权限过于集中于政府,但改革这种状况还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预与权威,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行为特点仍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改革的进程。且不论在市场发育成熟的私有制国家,由政府经济行为所体现的国家干预仍然是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单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企业在过去旧体制下完全依附和从属于国家的这种状况虽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变化。然而,无论是现在企业模式转换阶段,还是将来企业模式成熟、定型阶段,企业的完全自主独立都是不可想象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改革的事实就表明,企业行为仍是处于从属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实际进展取决于政府权力的让与。在改革初期的扩权、放权中,企业只是扩权、放权的客体;在后来广泛推行的承包制中,虽然给予企业讨价还价的权力,但从本质上说,承包制仍然是企业对政府要求的一种允诺。此外,企业自发的各种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许可下才具有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允许企业独立,而在于企业实际上不能完全独立。这除了宏观上分层管理的缘故外,还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国家直接控制着资源所有权、资产所有权这样的事实。只要国家所有权不完善,就不会有完全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而只要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企业就不会中断对国家的依赖。更何况,国际经验已经证实,不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必须参加国际竞争,但从其与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的关系来看,这些国家同目前各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正是不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从世界一些后起国家的工业化经验看,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加强国家的作用,即充分发挥政府 在工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前苏联、日本、前西德、东南亚国家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中国是世界上生产力不发达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国内企业生产水平同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各企业自身力量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必须依靠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资产实力来扶植国内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可以断言,政府经济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忽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在改革以前,政府经济行为主宰着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话,那么,在改革中政府经济行为仍然是决定着改革整个进程的核心与中枢力量。(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意义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政府承担着广泛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同时,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社会经济资源同企业、消费者一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由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决定,政府本身即作为经济体系结构中的“内生变量”而存在,成为社会制度演进、变迁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在影响经济运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设置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作为研究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经济法,当然要研究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范问题。然而,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学界对于政府经济行为却研究不足,重视不够,诸多经济法论著几乎没有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内容。这种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且与现代法学由“法即规则”向“法即行为”[4]重心发展的道路相左,亦与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现实不相符合。事实上,研究规范化运作的政府经济行为具体作用领域、方式与手段等问题,即是对现代经济法政府(国家)干预、调控经济运行这一本质的详细阐释与分析,例如,政府经济行为的发动阶段体现政府干预、调控经济运行的动机与目标;实施阶段体现政府在一定动机驱使和目标引导下所采取的行为方式与手段;完成阶段体现政府目标得以满足、实现的程度与效果。从政府经济行为这个崭新的角度考察经济法的观念与制度,能够确立政府经济行为作为核心范畴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突破、拓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传统研究领域。注释:[1] 参见吕忠梅、鄢斌《面向WTO发展中国经济法》,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2] 我于1994年开始申报有关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课题,但始终被认为不是法学研究的内容而遭淘汰,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这一课题。课题申报的过程清楚地反映了经济法学界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意义的认识程度。现该课题成果:《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3] 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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