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人为的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产生的原因有人员的组成不够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没有更好的规定和做法,因为需要进行调研,寻找更加有效的法律实施方法,以及对规定中一些不合理进行变动,或者对一些做法进行规定来完善检察工作。区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四级人民检察院体系中权力最底层的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权的效力上是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其行使检察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国家权力的受关注上是处于相对不受关注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它实际上又是一个有着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并且和地方人大、党政机关各部门都有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存在,检察权的行使关系到许多公民个人的法律权利,是否依法行使检察权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管理层的关注,也需要法律研究学界的重视,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区级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基层,法律赋予区级人民检察院查处案件的各项法律职责,公民的许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需要区级人民检察院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在区级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存在许多影响到检察权依法行使的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在实践中完善,而且因为公民普遍对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办案规则不熟悉,因此如果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因为人为的原因出现懈怠或者渎职,在实践中极少有法律机制可以对其纠正,需要从本文研究的几个方面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