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相当一部分人由过去的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由第二职业、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收入,有的已出现月收入达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国家必须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解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量达50%以上。这样,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搞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寻求对策,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增至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时间较短,广大纳税人受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传统影响,加上宣传工作做的不够深入,没有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纳税意以淡薄,不能主动地承担纳根义务,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抗税,就基层征收机构而言,对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减少,税源分散、隐蔽征管难度较大,往往对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因此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着查管偏松,执法不严,处罚不利的现象。另外社会各界对基层征收机构支持、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联合起来对付税务部门,这些都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举步艰难。 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公开透明度强的特点,其征收选择在收入分配环节,它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对抗,增加了征收的难度,这是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共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分类所得税制;它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不能累进税。不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计征,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纳税人的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为各种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方便,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纳税,而乙在一个月内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没有收入,却要交纳176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纳税方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如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人不明确,有些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予以积极配合,难以实现源泉控制。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社会各界获得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对漏税、逃税行为也就不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 我国的征管机构是根据行政区划和管理级次,进行的多块结合式管理,同时配以专管员管理纳税户制度。在这种传统管理方式下,征管机构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大部仍以原始的手工操作为主,这就使得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间受阻,另外,由于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汇总;更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若不配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剧了信息的不畅。 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 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够透明,公民隐性收入来源广泛,情况复杂,税务部门根本查不到,找不着,难以掌握实情。同时银行结算制度不够先进,各种转账、结账制度手续繁琐,加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礼金支付。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控带来了困难。 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利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应该扣除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计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防止逃避税收,公平分配收入。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出具体的申报纳税方法,以点带面,推进申报纳税的全面展开,同时应当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目前征收环境下,自行申报纳税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到位,应从我国现阶段的民情出发,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尤为必要,同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中要以对重点单位、特殊阶层和高收入个人的重点检查为主。应在每年三月前定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完成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普查和科学抽样检查。通过这些检查,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制观念,同时集中查处一大批偷、漏税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减弱不自觉申报的人侥幸心理,以规范纳税人办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明确征税对象,对高收入阶层和获得高收入的个人,列入重点纳税户,采取蹲点调查,跟踪审核,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等形式,重点突破,层层突破,核实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费用,据以计算征税,同时抓好高收入阶层的申报纳税工作,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申报纳税的进程。对账务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率、定额计征办法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促使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务,从而引导纳税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公民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力。纳税方便,获得信息权、上诉权、隐私权、保密权、举报偷漏税的权力。这些都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宣传;更应该保护落实。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优化服务为前提,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的纳税条件,如可采取税务公告,设立政策咨询合,税收政策热线电话等服务方式,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公民有了主体权力意识,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纳税自觉性。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管理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培训一批即懂税法又懂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这不仅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整个征管体系建立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才能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 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税收征收营理客观上.要求全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畅通,个人所得税尤其如此。个人所得税上及面宽,工作量大;税务代理可将税务人员从繁琐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计算机应用与联网是解决信息不畅通的根本途径,完成对税源的有政监控,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这也是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利。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以此为依托,将全国各地的纳税申报中心联为一体,形成覆盖全国各行各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充分地占有税源信息;数居的共享动态处理,完成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筛选、判断、汇总、审计和资料统计。只有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才能最终减少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面积和数量。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既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其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同时,分类所得税制也不易达到多重调节目标的实现。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个人所得税整体趋势是由分类所得税制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尽管综合所得税制对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较高。但也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积极努大。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唯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同时,它是直接对人征税;税负不能转嫁,这是分税人偷漏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动因。为了堵塞税制上的漏洞和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切实达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 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铺设一块稳固的基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却无法兼顾公平。因此,政府应当恰当地运用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再分配过程加以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具有调节功能的财政工具,理应担此重任。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1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1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3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亿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大多数百姓的普遍关注。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就已经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税种。据统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上升很快,个人所得税近5年来平均每年递增49%,占地税的20%左右。从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各税种中税收收入增长幅度最快的1个税种,1993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40%,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5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6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7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8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9年全国征收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000年全国征收约660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149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潜力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将保持其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飞速发展背后的问题。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单1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按次记征。其优点在于可以广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并便于区分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税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这就会暴露出以下的问题: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交税的现象,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悬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800元为劳务报酬所得。那么甲某应纳税额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应纳税额是80元,而收入较多的乙某只需交纳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2是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费用扣除标准决定着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减少税基,但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现税负公平的有力保障。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为了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然后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生活的“生计费”。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赡养费,宽免额等多项内容。而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却恰恰忽视了这些问题,把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混同,从而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此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还没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没有考虑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子女的多少以及赡养情形。没能跟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不够协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应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特别是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明显存在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对劳务所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较小;存在横向不公平现象;以及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1、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陈卫东在其《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过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并指出,所得税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与美国以及与世界发展报告中人均GNI(国民收入)与中国近似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相对于人均GNI而言过高。也就是说,在相同税率之下,累进性越强,处于收入分配相对位置排序的个人所获的应税收入面临较高税率。而我国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税率累进性不强,从而降低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税规模偏小,也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设计1994年的税制时,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当时强调税收中性,本着促进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当时宏观经济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强调,而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主体,使得个人所得税整体规模很小,即使在个人所得税规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只有整个GDP的。这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当然是杯水车薪。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2、我国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实施到现在己经有十多年了,其间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虽然税法本身己经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对利息所得的征税,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势压力而非主动改进。分类所得税在设计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个人信息体系极不完善,获取个人收入整体情况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显示出来了。从决定累进程度的因素来看,如果有两个纳税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而另一人却有多个来源时,税收公平原则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不同收入来源都分别有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对应于应税所得的减少,而单一来源收入者却只有惟一的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由于在收入来源确定上的相对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个宽免及扣除减少纳税。举例来说吧,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损害。另外,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且有歧视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为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如赡养人日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有很大差别。现行扣除额并未考虑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这一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就比较详细,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须有详细准确的个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的记录,而我国这方面比较落后。再次,扣除额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别。从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来看,扣除额并未将附加福利加以考虑。现在各类企业以附加福利形式增进个人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一些行业由于其丰厚的财务实力会为员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条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进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数量不同性质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样,同质同量的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样,不同的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劳动体能的付出,还包含着决策、管理、风机遇、荣誉和精神等很多无形的付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木的外延和内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原始、传统的扣除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了。3、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1994年进行了初步修改,开始实施新税制。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连年高速增长。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强,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占全国人口不到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及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许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还没有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②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有近百万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多。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税务人员学历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学的并非税收专业,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不能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监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积极地探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对于问题本质的逐步认识,个人所得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我们认为这些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其需要很长的时逐步进行。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现阶段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不仅未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甚至纳税人连自己缴了多少税都说不清楚,应该为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这样既可方便纳税人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激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体制上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仅仅靠以上几点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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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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