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欢迎大家来阅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篇1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选题的目的:平面广告设计对于平面广告传播及其效果具有重要影响特点在于围绕视觉形式动力进行设计,强调平面广告设计吸引受众注意,是遵循受众接受心理规律及视觉原理,充分传达广告信息,实现广告效果化。选题的意义:本文把众多方法表现形式置于平面广告设计中,着重对平面广告设计这些新的视觉表现形式及方法进行研究与探讨,为平面广告设计注入新的活力,丰富平面广告形态的表情。二、主要内容及提纲主要内容:阐述了平面广告设计中的概念与软件的运用,并举例说明。提纲:1、平面广告的基本概念2、软件的功能及应用软件环境功能的工具应用3、点、线、面在平面广告中的应用造型要素——点造型要素——线造型要素——面4、平面广告“立体化”表现形式“立体化”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立体化”表现形式在平面广告中的应用三、主要方法和措施主要方法:1、社会考察(根据事例进行研究)2、文献参考(国内外研究资料的分析)3、网络信息研究(网络资料研究分析)主要措施:1、老师的专业指导2、网络资源的利用3、图书馆查阅书籍资料四、主要参考文献1、《平面设计艺术》李砚祖、芦影编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_年2、《中国艺术设计史》赵农编著—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__年3、《设计学概论》尹定邦编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__年出版4、《photoshopcs教程》21世纪工作室编著—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5、《平面广告设计》何洁编著—北京:中南大学出版社,、《设计平面设计》林华编著—中南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7、《世界现代设计史》王受之编著—广州:美术出版社8、《视觉传达设计与传统图形》靳埭强编著—山东:画报出版社__9、《界现代设计史》朱和平编著—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__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篇2我校申报的实验课题“小学高效课堂建构研究”经荆州市教育局批准,被确立为荆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课题立项编号:ZD2011016),经领导批准,今天开题。为使课题研究落到实处,达到研究目的,我谨代表课题组,将开展课题研究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课题研究背景:高效课堂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各地对高效课堂研究由来以久,并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模式。如江苏洋思中学的“先学后教、当堂训练”,山东杜郎口中学的“10+35”模式,山东兖州一中的“循环大课堂”模式,河北衡水中学的“三转五让”等。这些教学模式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高度关注学生,充分相信学生。具体表现为: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解放学生的学习力,激发学生释放潜能,在掌握学情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及时检测反馈,减轻学生负担。这些成功经验为我们进行小学高效课堂建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发现,目前各地对高效课堂的研究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一是目前的研究大都直接指向课堂操作,更多的是获得经验层面的成果,缺乏对高效课堂本质的系统描述,因而难免在研究中出现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且难以将研究推向深入,二是目前的研究大都在高中、初中展开,研究成果多指向高中、初中课堂,小学高效课堂构建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因此开展小学高效课堂建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我校几年前就在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尝试“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当堂训练、及时反馈”的高效课堂建构的基本策略,各教研组以课例为载体对高效课堂进行了一些探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性智慧,如李萍老师执教的《用连乘解决问题》,将解决问题的过程设计成有层次的学习活动,王萍老师执教的《平行四边形的面积》,用学生认知冲突引发学生对计算公式的再探讨,陈鹏老师执教的《分数的意义》,让学生在问题交流中获得分数本质的理解,等等。这些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高效课堂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二、课题的理论依据:一生本教育理论告诉我们,儿童是天生的学习者,虽然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还很不完善,但他们身上包含着人类千万年进化所积淀的优秀基因,具备强大的发展动力和潜能。学生学习天性的自由展现,必然带来学生真正的学习热情和惊人的学习效率,必然带来学生学习热情的高涨,求知欲望的膨胀,学习能力的提升。“充分相信学生,高度尊重学生,全面依靠学生”就是以学生为主体,就是顺应学生的学习天性。二自主学习理论告诉我们,每个学习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人”,具有自我独立的心理认知系统、具有求得自我独立的欲望、具有“天赋”的学习潜能和一定的独立能力。自主学习本质上就是学习主体自我选择、自我探索、自我建构、自我创造知识的过程。因此,学习是学习主体“自己的”事,任何人都无法代替。教师所能做的就是激发学生的学习愿望、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让学生愿学、乐学、会学、善学。三、课题研究内容:一研究的具体内容:本实验立足“高效”,抓住“构建”,开发五种策略、建立三种机制,作为本实验的具体研究内容。1、五种策略⑴先学后教策略:先学是一种策略,其本质是让学生经历一个自主探索的过程,获得自己的经验和感悟,提出自己的疑惑和问题。先学的方式可以是研究例题、阅读资料、动手操作、提出疑问、当堂训练、合作探究、小课题研究等。像语文识字教学中的让学生联系生活识字,作文教学中的“先说后写、先写后评”,数学发现规律教学中的“观察—猜想—验证”,解决问题教学中的学生尝试等都是“先学”。在“先学”的基础上,教师采用交流、点拨、拓展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这就是“后教”。 “后教”不是由老师包办,更不等于老师独自讲解,而是以一种符合学生学情的方式组织学生学习。⑵问题导学策略:人总是在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中成长,学生的学习过程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归纳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问题导学即以问题为主线,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采用多种途径去解决问题,并把这种思路具体化为一定的教学环节,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教学策略。⑶综合性学习策略:学习需要以学生的生活经验、知识经验、认知水平等为基础,需要多种感官的参与。综合性学习就是让学生在课堂上全方位地参与活动,比如阅读、表达、演示、操作等,既动脑,又动手,既当学生,又当老师。充分发挥已有知识和经验的作用,强化对新知识的认识与巩固,并在运用中进行拓展。通过综合性的学习实践活动提高学习效率。⑷生生互动策略:课堂中生生之间的关系比其他任何因素对学生的影响更强有力。学生间的互动交流能让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生生互动的方式主要有相互倾听、相互表述、相互质疑、相互评价等。⑸当堂训练策略:美国缅州国家训练实验室的学习金字塔表明:学习后马上应用的效率是所有学习方式中效率最高的,达到90%。当堂训练不是方法,而是方法论,它是对学生遗忘规律和学习规律的运用,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学习状况的检测和评估,是新的问题的生长点,是重要的教学过程,也是重要的教学资源。所以设计训练、指导训练以及训练点评是实验进程中教师要重点探索的领域。2、三种机制⑴学案导学机制:高效课堂构建的一个核心理念,是一切从学生的“学”出发,那么,教师精心设计导学案,用学案导学就成了十分关键的环节。本实验将学案导学作为一个重要机制,引导教师全面了解学生、正确解读教材、准确把握教学目标、精心设计学习过程、合理进行检测评估,并开展备课组集体设计导学案、师生共同设计导学案等活动,让导学案真正起到引导学生高效学习的作用。⑵课内调节机制:学习活动不是盲目的,是有预设的活动。但在高效课堂背景下,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现实的学习活动必然对课前预设提出挑战,甚至“颠覆”。因此,根据学生学习的现实问题对教学预案进行调整或再设计显得十分重要。课内调节机制重在研究调节活动的产生、时机、方式、效果等问题,增强课堂教学的开放度和有效性。⑶课后反思机制:高效课堂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很多课例的积累,需要老师不断的反思和感悟,因此,本实验将着力提高教师的反思意识,帮助教师养成反思习惯,让教师在反思中成长。二课题研究的目标:经过五年研究,达到如下实验目标:1、学生被动学习的现状得到有效改善。学生的学习兴趣浓厚、学习习惯良好、学习品质得到提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能力基本形成。2、课堂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结构彻底打破,形成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当堂训练、及时反馈的课堂教学新结构。学生在课堂上有自主学习、有合作交流、有质疑探索、有当堂训练、有实践拓展,焕发出生命的活力。3、教师的备课方式发生转变,教学设计从方便教师教转向利于学生学。围绕以目标为激励、以问题为导向、以差异为资源、以互动为途径、以训练为拓展的基本思路,形成各年级各学科不同课型的导学备课方式。教师的角色和作用因此发生改变。4、探索并建构各年级各学科不同课型的高效课堂教学基本模式,如低年级语文识字教学模式,数学解决问题教学模式,英语单词学习教学模式等。5、归纳整理高效课堂的本质内涵,形成对高效课堂新的认识和理解。三预期研究成果形式:1、学生课堂学习面貌发生质的变化,学生有强烈的求知欲,善于学习,乐于表现。2、探讨实现小学各学科不同课型的高效课堂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各学科不同课型的高效课堂模式。3、积累各学科不同课型的高效课堂的课例和学案。4、形成高效课堂建构研究的实验报告、案例集、论文集。四、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实施步骤:一研究思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边实践探索、边修改完善、边积累整理。以年级教研组为单位成立研究小组,确定研究子课题,进行分散研究,积累研究课例。各年级骨干教师集中整理课例,形成高效课堂的理论成果和操作模式。二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本实验研究需要学习与之相关的生本教育、尝试教学、自主学习等教育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需要学习借鉴各地各学段高效课堂建构研究的成果和经验。2、行动研究法:高效课堂建构的研究主要是一种实践性研究,甚至是将已有的模式、经验、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的验证性研究。因此。需要每位教师根据不同的年段、不同的课型,围绕高效课堂的核心价值进行尝试实践,积累大量的课例,撰写教学案例、教学反思、教学随笔。3、案例分析法:根据某一课型高效课堂建构的思路进行“磨课”,打造典型课例,建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以某一课例教学为载体,通过同课异构、高效课堂观摩等进行个案对比,分析研究师生的课堂教学行为,提炼具有共性的特征,形成对高效课堂新的认识。4、叙事研究法:组织开展高效课堂研究叙事交流,讲述高效课堂研究的故事,在相互交流、相互启发中感悟高效课堂的本质内涵。三实施步骤:本实验研究周期为五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1年9月——2012年1月实验启动阶段1、学习:①组织学习高效课堂建构实验方案;②组织学习高效课堂、生本教育、尝试学习等相关理论;2、组建团队:教师根据自身优势,选择研究的子课题,确定子课题研究方案。3、交流:①交流学习内容、组织形式、学习体会、学习效果等。②交流子课题研究方案。4、组织实验前测。第二阶段:20__年3月——20__年6月实验实施阶段1、高效课堂基本模型建构阶段①研究各学科导学案的基本模型②研究各学科高效课堂的基本模型2、高效课堂模型深入研究阶段①学生与文本、学生、教师有效对话的研究。②当堂训练题设计研究③不同学科不同课型的高效课堂变式研究3、高效课堂评价研究阶段:①导学案的评价研究②当堂训练题的评价研究③课堂教学的评价研究第三阶段:20__年9月——20__年6月 实验结题阶段1、整理实验成果,初步形成实验研究报告。2、进行实验验证。3、全面总结实验成果,形成结题报告。4、成果交流、观摩等。5、发现问题,初步确定下一轮研究的思路。五、已有条件和保障措施:本课题组的核心成员均为省、市级骨干教师,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课题组成员为课题开展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调查问卷、咨询等工作,为本课题研究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邀请荆州市教科院专家对课题研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对阶段性研究情况组织考评,保证了课题研究的计划性、科学性、有效性。此外,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等各种不同的功能教室,为课题研究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的保证。学校高度重视学校教改科研工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加速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对教育科研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本实验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果。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篇3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其会计实务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的范围及开始、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借款费用的披露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有些差异,尤其是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上,我国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窄。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因借款发生的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予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设资产的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二、【已研读的有关文献资料】孟辛.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N].中国税务报,2006.陈炳辉、单惟婷.企业财务管理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J].财会月刊,2006.[4]钟国昌.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理财广场,2004-08-15.安保荣.财务管理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9-17.左春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出版社,2006.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范围及确定条件(2)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二)预期目标(1)具体分析我国借款费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2)提出完善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策四、【拟采用的方法、步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现状,找出了其发展的意义和存在弊端,为提出解决方案积攒资料,本文同时采用了归纳分析法,从国内外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对比中,分析归纳出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对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第一部分: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基本理论综述。阐明与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关的概念、确定的条件及实施的范围等,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探讨,其中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探讨,来分析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成因。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层次挖掘,进一步借鉴国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验和成果,并辅之以典型案例。第五部分:总结全文。五、【总体安排与进度】第一阶段:2月23日前完成开题报告第二阶段:3月底完成论文大纲第三阶段:4月份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第四阶段:5月份彻底完成初稿第五阶段:5月份底定稿第六阶段:6月份答辩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篇4一、选题意义和背景计算机的普及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简单的会计电算化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中显得有点逊色了,所以正确运用ERP全方位的控制企业,使得企业的可利用资源合理高效的运用起来是很有必要的,论文开题报告模板。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企业对ERP并不陌生,并且有很多企业在运用它,然而效果却有些不尽人意。其中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和解决的,只有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去解决它,才会收到实施ERP真正的效果。由于去年的经济危机,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冲击很大,由此我想到我国中小企业必须要改变思路,摒弃旧的思想,大胆的改革创新,正确合理的运用ERP,找到自己企业适合的ERP。ERP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化,提高管理信息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武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但是企业人员共同的努力,肯定会开创出适合我们自己的ERP。我国中小企业实施ERP的成功率会越来越高,必将带来中小企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通过写这篇文章,让我自己对ERP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些帮助,同时我相信我国的中小企业能够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更好的把握和运用ERP,让我国的企业在浴火中重生,在未来能更好的发展。二、参考文献资料1、郭海佳.ERP在中小企业应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非公经济,2007年第9期2、周玉请.ERP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本文准备从我国中小企业实施ERP必要性入手分析我国企业与ERP的关系,从而引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实施ERP存在的一些大众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建议如何正确实施ERP,开题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希望能通过写这篇文章能够让自己对ERP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希望能给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管理方面带来一些帮助。四、论文大纲1、ERP的概述(1)ERP的概念(2)我国中小企业实施ERP的必要性2、我国中小企业实施ERP存在的问题3、解决思路(1)总体思路(2)如何正确实施ERP五、研究方法初步打算采用因果论证和理论论证,并采用实证和规范分析对文章进行构思,在资源和效益追求化的理论基础上展开论述。六、总体安排与进度本论文将利用14周的时间完成。具体安排如下:1、第一周、第二周确定论文题目,并完成开题报告,与老师进行交流。2、第三周—第七周根据题目和开题报告搜集相关资料。3、第八周完成初稿,并交于老师批阅,听取老师的意见,进行修改。4、第九周二稿完成,并交于老师批阅,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完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篇5课题名称: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教育的研究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姓名:内容要求:1、课题产生背景2、课题研究价值3、研究内容4、研究方法5、研究进度6、成果形式7、研究能力8、参考文献一、课题产生背景:小学中高年级部分学生不能按时完成家庭作业,令很多教师头痛,常常利用上课时间教育这部分学生,且未能收到好的教育效果。学生不完成家庭作业的这种不良习惯的形成,既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又导致教学效果差。学生出现不完成家庭作业现象,在学校通常是老师进行教育,在家里通常是家长进行教育,但老师、家长都与学生的思想差距大,年龄差距大,生活习惯差距大,灌输的教育思想学生难以接受。我深感培养学生认真完成家庭作业的习惯,是教育工作者的一大难题,于是我从多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从实践中探索出让完成了家庭作业的学生教育未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效果好。因此,我把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教育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如何搭建让学生相互教育的平台,本课题研究旨在解决对不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进行有效教育。二、课题研究价值1、素质教育的需要。某种意义上说,素质就是习惯与能力。良好习惯的养成和不良习惯的克服,意味着学生的素质的提高。因此学生按时完成家庭作业的习惯养成教育就是素质教育。《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必须在习惯养成教育中注如时代的活水。2、学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四川省对小学生减负的要求:小学五、六年级学生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小时。这个要求是限制有的`老师过多地布置家庭作业,但是也不可能不布置家庭作业。因为小学高段开设的课程相对较多,特别是新课标的课程要求,小学语文每周只有六节课,数学每周只有四节课,科学只有两节课。家庭作业要么需要学生预习,要么需要学生对当天所学知识进行巩固,要么需要学生背诵,要么需要学生动手实验,要么需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总之,必要的家庭作业是学生发展的需要。3、学校发展的需要。班上不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是每位教师都感到困惑的问题。但通过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互教”的研究,帮助老师们找到教育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的新捷径,有效地教育不按时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使学校的教学活动良好性循环:学生按时完成当天的家庭作业,消化和巩固学生当天所学知识,第二天不影响正常的上课,学生又获得新知识,这样日复一日,学生健康成长。学生的个体成绩提高了,学校的整体成绩随之提高,这显然是学校发展的需要。三、课题研究内容为了搭建让学生相互教育的平台,本课题研究旨在解决对不完成家庭作业的学生进行有效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教育方法:1、班级思想教育由班上全体学生参与对不完成作业学生的思想教育。2、班委管理教育由班委干部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进行管理教育。3、接对帮助教育由专门指定的优秀学生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进行“一对一”帮助教育。4、朋友情感教育由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的好朋友对他们进行教育。5、典型案例教育在曾经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中,挑选几个已经完全改变不完成作业的不良习惯的同学,作为典型对不完成作业学生进行案例教育。四、课题研究方法《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教育的研究》主要采取:1、调查研究法:通过座谈、问卷等形式对不同年级学生进行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的调查统计,为课题的开展与进一步深化寻找依据与支撑。2、教育实验法:收集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的教育方法,并进行典型案例收集。3、个案研究法:对不完成家庭作业学生进行跟踪调查研究,把相应的研究成果存入学生档案袋。五、课题研究进度1、准备阶段(20__年1——2月)2、理论学习阶段(20__年3——5月):收集有关资料,学习并加以论证,完成课题申报。3、实施阶段(20__年6——12月):根据课题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并进行阶段性总结,写出阶段性研究报告。做好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4、结题阶段(20__年元月):以研究报告的形式结题。六、课题成果形式成果主要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呈现,其次辅助资料是相关论文和典型案例。七、研究能力本人是小学一级教师,工作在教育一线,并连续担任8年班主任。已研究普教科研课题结题1个,有较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对于这个校本课题,起源于本人,已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在实践中本人已创建了相关理论,完成此课题,本人完全有这个实力。八、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主要是《教育学》《心理学》和相关方面的书籍,名人名言等。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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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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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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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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