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篇现成的吧。法经济学视野中的效率与正义关系摘要: 传统法学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经济学理论坚持效益应被看作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 本文对效率与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并阐述效率与正义之间所具有的辩证统一关系。关键词: 法经济学 效率 正义 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 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 构成时代发展的基调。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的法经济学, 是法学发展史的一座里程碑, 其以新颖的视角以及独特的研究方法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 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界最具有影响力、覆盖范围最广、研究和接受人数最多的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依赖于两大理论, 一个是经济学理论, 另一个是法理学理论。经济学将效益放在其价值目标的首位, 而法学将正义作为其追求目标, 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是否意味着法的传统价值———正义, 要让位于经济学所强调的效率性?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我们又应如何确定效率与正义的相容度?本文将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一、法经济学概述法经济学有多种学科名称, 我国学者蒋兆康将法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 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 或称微观经济学) , 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借助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 以“理性人”为基本行为假设, 以“效率”作为研究和评判法律规则的基本出发点, 法经济学致力于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外部的分析、评估, 揭示出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 通过建立各种法律制度的经济模型, 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使人们更直观地明确自己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法律来确认与推动这一市场化进程也愈加必要和紧迫, 而构建科学、全面的市场法律体系, 又需要对该体系背后的经济因素及逻辑有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我国应该怎样才能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 法律应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经济分析, 一是法律活动本身, 二是法律约束下的行为。关于法律活动本身,如立法活动, 我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非常多, 但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用来进行立法活动的资源是有限的, 立法者就需要依据立法活动的效益, 立法资源的最佳配置等因素, 选择立法顺序的先后; 关于法律约束的行为, 大到宪法、法律的出台, 小到法律规范的改进, 都会给社会相关法律主体造成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消耗, 我们需要借助于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方法, 来研究法律所采取的规范行动是否实现了规范的目的。可以看到,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 引领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 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 对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 从而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二、正义与效率的观点分析( 一) 法的价值与正义法律科学的起源之一乃是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古希腊哲学理论。传统法学认为,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创设或维护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法理学研究将正义看作是最终的目标和指导一切法律行为的准则。而对于正义的概念, 历来众说纷纭,以至于博登海默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 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 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 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 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柏拉图认为,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是当代正义理论的杰出代表,他认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不正义, 就必然应加以改造或废除, 由正义所保证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和左右。中外大部分法律学者都将正义看作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来看,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 效率则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 正义是法的内核, 而法是实现正义的可靠保障。( 二) 法经济学效率理论的价值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曾指出, 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就是效率, 即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 财富最大化就是法律的宗旨。法律应是提高效率、实现效益目标的手段。因为只有这样, 资源才能从效率较低的人或集团转向效率较高的人或集团, 给予经济发展更大余地。波斯纳认为, 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在他看来, 只要能使财富最大化, 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 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好是坏或是否公平, 取决于他们是否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从某种意义上讲, 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的, 人们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的行为, 实质上都是在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法律收益越大, 人们也越有动力界定各自享有的权利, 积极争取享受更多的权利且摆脱法律义务。守法者认为守法带来的收益会远大于成本, 违法得不偿失,而规避法律的人, 则认为守法成本高又不能公然违背, 其寻找法律变通办法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效率理论不仅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 更重要的是将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起来, 提供了一种新的评判社会问题的钥匙。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 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率意识时, 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尽量减少交易成本。有人说, 强调效率, 是将西方迈入现代社会所抽象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作中国推进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 其结果只能导致法理学离实际越来越远。笔者认为, 正因为中国法学中存在着效率价值的空白, 更应该强调效率价值。按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 经济的效率价值同样决定了法律的效率价值, 法律正是一种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三、对正义与效率关系的辩证分析( 一) 效率与正义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根据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定理, 即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改善了, 且同时没有他人因此而情况变得更糟, 我们可以得出“帕累托最优”, 实现的是一种建立在同一原则上的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 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情况变坏的社会效益。其社会本质与正义的伦理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可以说, 法律在促进效率的同时也在实现正义。依据波斯纳的说法, 正义本身就蕴含着效率的观念, 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 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各国正致力于发展经济并面临激烈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 法经济学强调“把蛋糕做大”, 使社会总财富增加, 而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 正是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的正义。( 二) 效率与正义互为补充当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 仅仅用正义无法对其作定性评价, 一些经济行为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 对于这些现象或行为, 既不能从正义目标推导出运用法律调节的根据, 更不能要求依照正义目标决定法律调节的具体方式, 而恰当的价值尺度是效益, 有无效益或效益大小决定这些现象应怎样受到法律调节。另一方面, 某些问题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如实施安乐死、采取刑讯逼供等等,但由于违背了人的基本的生存、安全和自由而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效率与正义应互为补充, 在宽容中寻求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定过程中, 反垄断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等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可以以效益作为主要目标, 因为其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影响; 婚姻法、继承法等不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 由于其更多地受到传统、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 应以公正和安全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三) 效率与正义互相促进正义与效率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从效率对正义的作用来看: 效率为正义提供物质基础, 没有效率的提高,正义将成为无水之源。评判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 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人为的标准, 而是看它能否激起巨大的劳动热情, 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使人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的高效率, 只有建立在高效率的基础上, 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社会和谐。在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即使建立了某种和谐, 也只能是低层次的。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实现社会正义是解决社会利益矛盾, 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只有在正义和效率的统一中才能得以构建。一方面, 效率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效率可以促进正义。另一方面,正义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 维护正义, 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 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 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真正的效率应该是正义条件下的效率, 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有效率的正义。四、结语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正义与效率,二者都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 是将法律与市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二元结构的目标。法经济学的宗旨就是研究二元结构目标如何实现。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 而经济效率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又是相辅相成的, 当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 如何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发展是重点, 当追求和谐社会构建时, 效率的提高则是解决现实矛盾的前提。将正义与效率结合起来, 促进整个社会的共同繁荣、协调发展, 正是法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的至高意义所在。参考文献[ 1] 黄立君.法经济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经济经纬, 2005,( 6) .[ 2]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1972.[ 6] 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 3) .[ 7]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8] 任丽娅.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重新审视法的本质.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3) .[ 9] 汪军民.法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探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12) .[ 10] 闵丹.法经济学的法学方法述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