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诉讼由线下转到线上的发展较为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采用何种技术标准才可以降低线上诉讼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没有清晰的解决方案。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关注到一般程序规则构建,也关注到在线诉讼中的技术障碍,并初步搭建了应对技术障碍的规则体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技术障碍的防范意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在线诉讼中技术障碍的类型 《在线诉讼规则》涉及的技术障碍包括三类: 第一种是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问题。其特征是诉讼主体因年龄、心智、教育等原因缺乏运用在线诉讼设备的基本能力,如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或在线庭审能力就包含该类型的技术障碍。 第二种是技术条件问题。此类技术障碍的核心特征是技术装备的有无以及技术装备本身性能的良好与否问题,包括客观上缺少相应的技术设备如视频设备等,以及技术设备不达标,比如视频传输速度慢、网络不稳定、系统故障等问题。《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技术条件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指的是此类技术障碍。 第三种则是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问题。主要是指对审判的公正性、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比如在线庭审的地点选择和设置、光线选择、拍摄角度、视频呈现形式等。《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要素齐全”“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等涉及的是此类技术障碍。 这三种类型的技术障碍均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的技术能力障碍会影响诉讼主体对在线诉讼的理解和参与;技术条件障碍会影响在线诉讼的意见表达、证据质证以及事实认定;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会引发法官的偏见,甚至有罪推定。技术障碍排除在线诉讼适用规则 鉴于技术障碍的消极影响,《在线诉讼规则》除确立同意—反悔规则外,还要求在适用条件上关注技术障碍,并将之作为排除在线诉讼适用的重要情形。例如,《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即技术条件是法院适用在线诉讼的重要评价因素。《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将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等技术障碍作为排除在线诉讼适用的重要情形。考察该条的制定历程,更可以看出《在线诉讼规则》对技术障碍问题的关注。 《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曾规定,“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因存在个人意愿变化、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认为不宜全程在线诉讼等情形,提出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在线开展相应诉讼环节5日前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按照该规定,存在技术障碍时,需要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才会转为线下进行。相较该规定,《在线诉讼规则》更强调法官积极关注技术障碍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被动接受申请。 此外,《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障碍也是适用在线庭审必须考量的因素,并在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情形下,排除在线庭审的适用。法官关照义务规则 为应对在线诉讼中的技术障碍问题,《在线诉讼规则》强化了法官的关照义务,具体包括告知义务、全程关注技术障碍义务、对特殊群体的关照义务、协助义务等四个方面。 告知义务。告知诉讼主体进行在线诉讼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可以提高诉讼主体在线诉讼的操作能力,避免因操作困难影响在线诉讼的进行。对此,《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要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第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要求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全程关注技术障碍义务。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或“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技术障碍的,需要转为线下诉讼或线下庭审。可见,技术障碍不仅是启动在线诉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是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法院予以关照的重点因素,法官需要随时核查诉讼各方具有在线诉讼的能力和技术条件。如在线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机询问诉讼各方是否听得见、看得见,观点是否表达完备等。 对特殊群体的关照义务。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适用在线诉讼的困难。因此,《在线诉讼规则》在第二条第(四)项从基本原则层面要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实际上,鉴于在线诉讼本身的特质,法院和有关部门在适用在线诉讼前,就应当对各方主体的特殊诉求进行调查,着力解决那些可能影响各方主体有效参与的障碍。 协助义务。在线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技术障碍问题。因此,法院等有关部门必须为在线诉讼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加强技术保障”是公正高效原则的重要方面。对法院而言,可以探索“加强技术保障”的各种方式,如在线庭审可以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当出现故障时,可以由技术人员及时协助解决故障。免责规则与在线庭审无效规则 当出现技术障碍时,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等必然受影响。对此,《在线诉讼规则》确定了两项基本规则,即免责规则和在线庭审无效规则,两者都强调不能将技术障碍导致的不利后果归于当事人。 免责规则,是指当出现技术障碍导致不能进行特定诉讼行为时,不能将之作为诉讼主体故意为之的诉讼行为,并进行否定评价。《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因技术障碍导致客观不能参加在线庭审的,不能作为“拒不到庭”的诉讼行为看待,因技术障碍而退出庭审不能视为“中途退庭”,只是一般技术障碍导致的庭审画面中断等,不能视为“中途退庭”。 在线庭审无效规则,是指出现技术障碍时,正在进行的在线庭审是无效的,但出现技术障碍前已完成的在线庭审仍具有法律效力。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本就不同,当出现技术障碍时会导致对各方参与能力和参与程度的减损。因此,必须对技术障碍进行救济。《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线庭审时的技术障碍救济规则,即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各方主体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技术障碍时,应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的有效规则,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线庭审无效规则仅适用于在线庭审,其他在线诉讼形式下的技术障碍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效。第二,在线庭审无效规则适用的技术障碍仅是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这一严重情形,其他情形的技术障碍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效。第三,“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指的是技术障碍“出现前”而非“发现时”已经完成的在线庭审。第四,鉴于在线庭审无效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则的行为属于诉讼法上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公正审判技术能力规则 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技术条件这两类技术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较为明显、直接,而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则较为隐蔽。尽管如此,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不可小觑。国外的实证研究显示,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会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在线庭审中的灯光、拍摄背景、平台的声音特质、摄像头的角度等都可能使得法官认为被告人更不可信或者更危险,其结果是被告人更容易被认定为是有罪之人,特别是当被告人身穿囚服,坐在看守所的铁栅栏接受在线庭审等。因此,在关注显性技术障碍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隐性技术障碍的关注。《在线诉讼规则》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明确在线诉讼场所选择规则。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在线庭审一般应在在线法庭进行,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的,需要经过院长批准;(2)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的,必要时由法院指定场所;(3)证人在线作证的,要在法院指定的在线出庭场所、在线作证室进行;(4)被追诉人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未被羁押的,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由法院指定在线诉讼场所,有助于统一在线诉讼场所的技术标准,提高在线诉讼场所的规范性。 明确在线诉讼场所环境要求。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的环境标准是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 明确在线诉讼审判要素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线法庭的环境要素要齐全,国徽要放置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也要呈现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总体来看,《在线诉讼规则》对公正审判技术能力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可以考虑建立更统一的技术标准。如《在线诉讼规则》规定被追诉人被羁押时,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但对于这种情形下出庭场所的环境要求没有明确;对视频拍摄角度、光线要求、视频画面呈现方式、大小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提示和指引。当实践经验成熟时,应当设置统一的技术标准,降低这类软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