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八零后我只听说过八零年代的严打但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严打的和为什么严打其实我是不知道的,既然问到了这个问题那么我也就网上查查资料来讲一下我的见解。
1983年全国“严打”,是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实施的。“严打”,就是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整个大背景来看,“严打”势在必行。首先国内早期的治安情况一直非常良好,所以地方警察数量并不多,随着建国几十年的社会稳定,人口数量激增,但是全国的警察数量,也不到70万人。要知道,香港仅仅700多万人口,却有30000名警察,而当时国内有10亿人口,很显然治安形势极为严峻。
再次,七十年代初期开始,中美关系缓和,七十年代中期之后,中美关系急速升温,国门也开始向西方打开,这使得西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开始泛滥,各种色情暴力也随之升温,公安机关针对这类案件出现了几何级增长,1979年各类刑事案件,全国为50多万件,到了1981年,已经升至90万件,在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中国治安就跟美国一样了。最终,高层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作出了全面分析,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文件,全国进入“严打”阶段。
事实上,“严打”不仅仅是1983年进行过,此后的1985年,1997年,2001年都以不同的形式组织过“严打”战役,根本目的就是保证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总之,“严打”的争论虽然很多,但“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是各方共识,是经过几千年历史实践印证的真理?直到现在常态化的扫黑除恶也是这个时代的严打代表毕竟稳定发展是大的发展方针。
朱元璋不经意之中又在翻看《孟子》,见那“民贵”,“君轻”,“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以及“霸道”、“暴君”、“一夫”之类的话,更觉得如芒刺在背。一边读,一边骂道:“如此荒谬之言,哪里像臣子说的话?”“倘此老在今日,岂可免我一刀”。当天就命令将孟子逐出文庙的殿外,不得配享。并发狠地说,诸大臣“有谏者以不敬论,且命金吾射之”(《明朝小史》卷2)。看到这个圣旨,满朝文武,惊恐不知所措。这时,刑部尚书钱唐挺身而出,抗疏直言,为孟子鸣冤。朱元璋当然是愤怒异常,内侍把皇上动怒的情景描述给钱唐。钱唐说:“臣为孟轲而死,死有余荣。”(《明史·钱唐传》)说罢,让人抬着事先准备好的棺材,袒着胸,抱着必死的决心,直向奉天殿方向走去(见《闲中今古录摘抄》卷1)。朝堂的大臣都为钱唐捏了一把汗。内侍们也飞跑进去禀报。只见朱元璋果然命“金吾”卫士杀气腾腾地引满弓,正等着钱唐的到来。见到钱唐视死如归的模样,气头上的朱元璋更加恼恨,便真的让“金吾”卫士连射了好几箭,钱唐的左臂、右肩、胸部都中了箭,被射倒在朝堂上,但仍然挣扎着向皇帝座前爬去。看着钱唐痛苦而坚毅的样子,朱元璋终于退缩了。此事之后,朱元璋不仅没有因此而治钱唐的罪,还命令太医院的太医仔细地为他治疗箭伤(见《明朝小史》卷2)。第二年,冷静下来的朱元璋,就下了一道谕旨说“孟子辨异端,辟邪说,发明孔子之道,配享如故”,算是极不情愿地把孟子的牌位又请了回去(《明史·礼志四》)。来源:炎黄春秋
据史书记载,海瑞生于明正德十年(1515年),卒于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一生历经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代皇帝,被罢官降职前后共三次。海瑞第一次被罢官,是在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任浙江淳安县令时。当时,宰相大奸臣严嵩和他儿子严世蕃的亲信鄢懋卿,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以督察使、钦差大臣的身份,出京总理两浙、两淮、长芦、河东盐政,一路威风十足,地方大小官员,都要跪着迎送,不仅要送丰厚的贿赂,还要铺张招待,用锦缎做厕所垫子,用银子做便壶。当时监察官、钦差出巡,照例都要张贴告示,说明来意和地方注意事项。告示内少不得要说些“力戒铺张,务从节俭”之类的冠冕堂皇的话。海瑞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给鄢懋卿写信说:“细读您的告示,知道您一向喜欢俭朴,不喜欢逢迎。您说:‘凡饮食供应,都应俭朴,不要过分奢侈,浪费人民钱财。’您又说:‘现在民穷财尽,宽一分,人民就得一分好处,一定要体谅。’您的种种恳切教导,说的很多。我相信您的话是为国为民,是从心里说出来的,决非空话。”义正辞严,话又说得很委婉。鄢懋卿看了气得直哆嗦,又奈何不得海瑞这个名气大的清官,只好批:“照布告办”,严州也不去了。但他恨极海瑞,叫他管下的巡盐御史袁淳想法报复。恰好这时海瑞已得朝命,升任嘉兴通判(知府的副职),他们便找茬说公文上有一个手续不对,结果把海瑞调任江西兴国知县。海瑞第二次被罢官,是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担任户部云南司主事时。这次被罢官的原因是海瑞上疏,批评嘉靖迷信道教,妄想长生,挥霍无度,不能纳谏,二十多年不上朝理政,贪官污吏遍地,横征暴敛盛行,百姓穷苦不堪,暴动四起,天下人民都说:“嘉靖、嘉靖,家家都净!”嘉靖看了气得发抖,把奏折扔在地上,叫左右立即把海瑞抓起来,千万别叫他跑了!宦官黄锦在一旁说:“听说海瑞自知活不了,已和妻子诀别,并托人买了棺材,仆人吓得都跑光了,他不会逃。”嘉靖一听海瑞不怕死,反而愣住了,又把奏折从地上拣起来,一边读,一边叹气说:“这人倒比得上比干,只是我还不是纣王啊。”后来,刑部论处海瑞死刑,嘉靖也没批复。过了两个月,嘉靖病逝,隆庆即位,徐阶为海瑞求情,海瑞被释出狱,官复原职。这段故事,被上海京剧院改编为《海瑞上疏》,由周信芳饰海瑞。海瑞第三次被罢官,是在隆庆三年(1569年)担任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时。隆庆三年六月(公元1569年),海瑞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驻在苏州。此年江南遭到严重水灾,农民缺粮逃亡。江南本是鱼米之乡,但因粮、差负担特重,故而百姓生活十分困苦。加上近二十年大地主占有土地很多,尤其是松江,为两京十二省之冠。海瑞一上任,告乡官夺产的老百姓就有几万人。海瑞一面救灾,一面治水,所用款项,都是从各方张罗来的,没有给百姓增加负担,兴修了水利,战胜了灾荒,老百姓高兴、感激。但要大地主退田还民,却相当困难。海瑞认为“擒贼要先擒王”,便先从松江下手,让江南最大的乡官徐阶弟兄做榜样,勒令退田。徐阶反抗,通过门生故吏,向隆庆进谗言,结果,海瑞只做了七个月的巡抚,就被隆庆罢了官。来源:炎黄春秋
直接原因:
有人说,是缘于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也有人说,是由一名外国女记者在北戴河的沙滩上被强奸引发的;还有人说,1983年的这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直接导火索,是这一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今牙克石市)的“六一六”案件。
1983年6月16日,在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8名十几岁的社会闲散青年无事生非,酒后滋事,残忍杀死了27名无辜者,其中包括75岁的老人和2岁的幼儿,并有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这帮犯罪分子同时还犯有抢劫罪、爆炸罪。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起极为罕见的特大凶杀案,在当地引起巨大的混乱,震惊全国,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一时间,当地及周边地区谣言四起,人心惶惶,以至于人们对到喜桂图旗办事都心有余悸,在火车站不敢出站台。
虽然被害者的亲人和当地广大人民群众集体上书,要求把所有罪犯全部处以死刑,但经审判后只有两人被判处死刑(其他罪犯都不够判处死刑的法定年龄)。
“六一六”案件震惊了中央领导。此后,邓小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果断做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决策。
根本原因: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强奸犯、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相当多的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条战线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大好形势下,社会治安不好,成为公安司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据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0000多起;1981年立案89万多起,其中大案67000多起;1982年立案74万多起,其中大案64000起。
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虽然后4个月开展了“严打”战役,发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立案总数仍达61万多起,其中大案65000多起。社会治安情况开始明显好转。
“严打”自198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共分三大战役分步实施:第一阶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阶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阶段从1986年4月上旬到国庆节,加上收尾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
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万个,团伙成员万人,全国共逮捕万人,判刑万人,劳动教养万人,其中,第一阶段逮捕万人,判死刑的万人。
为应对这个时期关押场所紧张,一方面进行突击性建设,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并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
“严打”第一阶段,死刑24000人,打掉的基本都是群众身边的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反响最为强烈。公检法对所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相继召开大规模宣判会,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违法人员被严惩、注销城市户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恶分子被枪毙。
“严打”期间的死刑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死刑的场面深深刻入百姓记忆中。经过审讯被公审宣判死刑的犯人,须经过游街示众后押赴刑场行刑。前面由鸣着警笛的警车开道,后面紧跟着一辆辆大卡车,每辆卡车上站着一名将要被执行死刑的犯人。
犯人被五花大绑,由于将临的死亡和游街的耻辱而面如土色。他们胸前挂着木牌,上面写有名字、性别、年龄及罪行等,在他们的名字上面还画着黑色的“×”。行刑车沿途播放广播,宣传“严打”斗争,控诉犯人罪行。路过的大街小巷,引来无数百姓围观。公安人员在旁边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当时,各地的校园还经常张贴审判犯人、游街示众、刑场行刑的实景照片,张贴这些照片的本意,与游街示众一样,意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希望祖国的花朵从小见证残酷的行刑场面,长大后不会重蹈覆辙。
对“生”才刚刚有些朦胧体味的孩子,面对“死刑”这两个字眼,心中生出的更多的是恐惧。血肉模糊的死刑场景印在幼小孩子们脑海里,成为成长记忆里长久挥不去的一抹阴影。
居民区的大街小巷,时不时张贴通缉令和判刑公告。这些公告上,死刑犯的名字下面会用粗粗的红线画上一道,而结尾处,“此布,院长某某”字样的上边则用醒目的红色“√”作为一种严厉的警示。
1983年“严打”时,有这样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严打”斗争打击了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定,收效明显。但是这段时间内,对于某些罪责较轻的犯人,打得过严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邓小平1983年因何痛下决心要全国“严打”?
百度百科-1983年全国严打事件
1983年,我国发起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这一特殊的阶级斗争,201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在《炎黄春秋》第5期撰文,以《反思八十年代“严打”》为标题,对“严打”的发动原因、采取的措施、发起的战役、取得成效、应当有哪些反思与经验教训等进行了总结。上世纪80年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中华大地迅猛展开。它虽然不完全是原来意义上的政治运动,却以运动的方式进行,邓小平对它赋予了政治的意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于是,类似于建国初期“大镇反”那样的一场“严打”,便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一、“严打”的发动“严打”的发动过程,大致是这样的。(一)治安形势恶化引起中央领导震怒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1979年9月9日上海发生“控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发生一起自杀式爆炸案;1981年4月发生北海公园事件;1983年5月发生卓长仁等6人劫持飞机事件;1983年又发生亡命天涯、沿途杀人越货的“二王”案件,这些案件震动全国,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二)彭真最先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从重从快”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彭真主持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提出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听取上海市公检法负责同志的汇报后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从重从快”。1981年5月,彭真主持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会上有人诉苦说:“我们的干警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有个持刀抢劫案件,我们抓到歹徒,也找到了犯罪工具,可是检察院说证据不全,不能起诉。那个歹徒抢了个皮包,拿出钱以后把皮包扔了。我们破案只能找到刀子,却找不到那个皮包,这样证据怎么也找不全。”彭真说:“找证据当然十分重要,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找到全部证据。我们可以这样规定:找到基本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就可以起诉、定罪。”这一段话后来被概括为“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处罚。在这次座谈会上,彭真明确提出要实行“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三)邓小平下令开展“严打”最早提出“从重从快”实行“严打”的是彭真,但最终拍板做出这一重大决策的,则是邓小平。1983年2月8日,邓小平到无锡视察工作,接见了在无锡休养的中顾委委员江渭清及省、市负责人。江渭清向邓小平汇报说:“现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但社会治安情况很不好。城市里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坏人,这样下去不得了!这件事情,只有你老人家下决心才行。”当邓小平征求江渭清的意见时,江渭清说:“调查研究,半年准备,打几个战役,一个战役打几仗,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还有的押送边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杀头,还有怕吊销户口发配边疆。”后来又发生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今牙克石市)的“6·16”案件,震惊了中央领导。此后,邓小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做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决策。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向党中央递交了《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说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提出了打击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同时说明了公安机关人、财、物严重短缺的状况,要求党中央帮助解决。7月19日上午,邓小平在北戴河召见刘复之(彭真陪同接见)。邓小平开门见山,指着公安部的报告说:“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不得人心。”公安部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对各种现行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的骨干分子,收容审查一批,劳教一批,拘留一批,逮捕法办一批,对严重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饭,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多做教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落实基层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念到这里时,邓小平说: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嘛。毛病就在于你们后面讲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稳稳当当的,就不能解决问题。接着,邓小平系统地阐述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步骤和措施。他提出: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战役打击一大批。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发动群众,这是不叫运动的运动。对刑事犯罪分子,对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坚持这么干,情况一定能好转。邓小平的这次谈话,发出了开展“严打”的动员令。(四)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重要指示,研究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提出: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要采取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就是要全党动员,首长动手,层层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统一组织行动,一网一网地撒,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打,务必做到有威力,有震动。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二、修改基本法的三个重要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三个重要决定。(一)《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做了重大修改,规定对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等十几种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此外还增设了一个“传授犯罪方法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总之是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突破了当初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该《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改。尽管只有两条,表面看来似乎只涉及办案时限,其实是一个极其严厉的法律(后文详加分析)。(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直到2007年才收回。上述三个《决定》,对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做了伤筋动骨的修改,这就应验了邓小平曾经批评过的一种现象:“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三、若干配套措施为了实行“严打”,公安司法机关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高法、高检和公安部于1983年8月16日发出通知,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这一通知改变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三个半月后,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又于12月2日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用语委婉,但总算是纠正了此前的不慎重授权,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二)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重审改判死刑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在改造期间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要“重判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杀掉。”据此,将一大批劳教人员逮捕判刑,注销城市户口,发往边远地区改造,并从监狱中拉出一批罪犯,改判死刑处决了。(三)对服刑期满者强制不予释放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无论其家住城市或农村,均暂不放回,暂按留场就业人员对待。”这个《通知》把劳教人员等同于服刑的犯人,强制“留场就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还是“政策高于法律”的人治。“严打”期间大量捕人,再加上对服刑期满的人员不予释放,致使监狱和劳改队、劳教所人满为患。那时,一个十几平方米的监号竟关押三四十人,晚上睡觉很难躺下,这一现象前所未见。四、连续展开的三个战役“严打”启动后,从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接连开展了三大战役。(一)第一战役从8月上旬开始到12月结束,“严打”第一战役的第一仗,全国共收容审查、劳教、拘留、逮捕万人,处决了数万名罪犯。各大城市注销了一批犯罪分子的户口,向青海、新疆等地送去5000多名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第一仗结束后,稍事休整,年底又打第二仗,到1984年3月底告一段落,共收捕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万名。1984年5月至7月底,除西藏外,陆续开始了第一战役第三仗。全国共收捕人犯万名。(二)第二战役“严打”第二战役第一仗自1984年8月31日全面展开。9月10日夜至14日凌晨集中搜捕,三天内共抓获流窜犯与嫌疑人6万余名。这一仗,全国共抓获各类人犯万人。从1984年12月5日起,陆续展开“严打”第二战役第二仗,至1985年2月17日基本结束。共逮捕各类犯罪分子万多人,收容审查万人。从1985年3月下旬到7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开展了“严打”第二战役第三仗,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万人。(三)第三战役从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开展“严打”第三战役。全国共逮捕刑事犯罪分子34万名,劳动教养万名,少年收容教养4458名。1983年启动的“严打”,接连发动了三个战役,持续三年,后来并没有宣布结束。1990年和1996年又发动了两次“严打”,前后延续了20余年。五、“严打”的绩效评估“严打”期间高潮迭起,在全社会引起巨大震动,一度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打”的成效逐渐减退,犯罪高发的势头并没有压下去,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严打”自有其正当性。谁能说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严厉打击?问题在于沿用过去搞运动的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偏差。由于“严打”的矛头是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在党内高层很容易取得共识。公安机关更是备受鼓舞,认为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场。1983年“严打”伊始,仅仅三个月时间,全国就拘捕了108万余人。在这种高压态势下,社会治安一度有所好转,因而在初始阶段,多数民众对“严打”持肯定态度。但是,随着一系列非常措施的出台,大大突破了法治的底线,它的负面效应就突显了出来。最初,人们按照“矫枉过正”的惯性思维,对“严打”中的某些过火举动也觉得可以谅解。后来“严打”竟成为常态,广大干警也被拖累得极度疲劳,震慑犯罪的效果反而逐渐减弱。“严打”前的1982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为万余起,1983年的刑事立案数下降为61万余起(请注意:仅在三个月内就拘捕108万余人,大大超过了全年的刑事立案数,可见被拘捕者并不都是当年的罪犯)。到2005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数达到万余起,是1982年的6倍多、1983年的7倍多。严重的刑事犯罪并没有被压下去,反而急剧增长。近些年发生的恶性案件,较之“严打”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情节也更为恶劣。实践证明:运动式执法尽管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还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有损法制的尊严。六、“严打”政策的调整“严打”在道义上有正当性,开始时得到民众的拥护。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严打”的成效愈来愈差,社会矛盾更加突显,人们才感觉到这种运动式执法似乎出了什么问题,进而研究如何调整政策。2004年7月,《公安研究》发表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的文章,他写道:“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这种新思维由一位公安厅厅长说出来,表明了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大会上声称,将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于是,“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成为一些媒体的醒目标题。经过由上上下下的反馈和互动,逐渐达成了某些共识。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从倚重“严打”转向了“宽严相济”,这是对刑事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20多年的法制建设,又走了一个“之”字形。七、对速判快杀之“9·2决定”的检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9月3日同一天通过了三个重要《决定》,总的精神是增加死罪、多判死刑,尤其是《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要求速判快杀。这一《决定》的标题很长,读起来又觉拗口,一般简称“9·2决定”。虽然只有两条,从字面来看,不过是加速了审判的进度和缩短了上诉期限,其实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从法理上来说,该《决定》存在诸多问题:(一)剥夺了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决定》却规定送达起诉书的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换句话说:在开庭的当天送达起诉书,就可以立刻把被告人拉过来审判,致使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直接违反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其后的13年间,硬是在不允许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判处了数以万计的死刑,冤假错案便在所难免。(二)侵犯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决定》却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意味着只要发一个通知,诉讼参与人都必须立即到庭,实在违情背理。(三)将“应当判处死刑”作为“迅速审判”的前提,本末倒置按理说,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只有在开庭审判以后才能确定。该《决定》竟将“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应当判处死刑”作为“迅速审判”的前提,这就把本末倒置了。在案件尚未送交法院之前,就已内定了“应当判处死刑”,这就不仅违背了诉讼原理,而且无异于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换一个角度来看:假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发现犯罪事实没有查清,证据并不确实或者并不充分,对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那该怎么办呢?如果严格按照“应当判处死刑”去逆推,法院不判处死刑,岂不构成了“违法”——足见这样的规定着实荒唐!(四)“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的立法用语开了十分有害的先例如果修改法律都采用类似用语,今天决定不受某条规定的限制,改日再决定不受另一条规定的限制,那就势必会造成有法形同无法,无异于自毁法制。综上所述,这一《决定》不仅违反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文理上都讲不通,对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五)对照苏联20世纪30年代的类似立法有人说,上述“9·2决定”所规定的速判快杀程序,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创举,其实不然。早在1934年12月20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就根据斯大林的提议通过了一个决议,题为《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的恐怖组织和恐怖行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后来被增补为《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7篇第33章,共有5条,与“9·2决定”极其相似,原文如下:第466条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的恐怖组织和恐怖行动案件的侦查,应当在10日内终结。第467条公诉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日期的前1日送达被告人。第468条审理案件时无须当事人到庭。第469条对于判决不准上诉也不准声请赦免。第470条判处最高刑罚方法的判决,应当在判决后立即执行。此处所谓“最高刑罚方法”,是指枪决。苏联的法庭通常设在一座大楼内,地下室即为刑场。而“在判决后立即执行”,是指在判决宣告后随即将罪犯拉到地下刑场执行枪决。这5条特别审判程序,在苏联上世纪30年代大清洗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正是按照这些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辩护也不允许上诉,甚至无须当事人出庭,就将成千上万的人判处死刑并当即处决,造成了数不清的冤假错案。这一段历史,在人们的心灵中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成为后来苏联解体的历史原因之一。(六)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反证了“9·2决定”的失误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无疑是正确的。但对判处极刑应该有所节制,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像“9·2决定”那样任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甚至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那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在缺乏起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冤杀或错杀,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例如,震惊全国的魏清安被冤杀案,就是由郑州市巩县(现巩义市)法院一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将一个毫无过错的24岁淳朴农民魏清安判处了死刑。郑州市中院二审、河南省高院终审都草率从事,核准了死刑。魏反复争辩:“这事我冤枉,我希望见见我的证据。”临刑前仍一再喊冤,竟无一人过问,迅即被处决。半年后,真正的罪犯田玉修被抓获,才使冤情大白。近些年来,一系列原先被认定已被杀死的被害人“复活再现”案,极大地损伤了司法的公信力,它对国家法制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算的。鉴于“9·2决定”存在诸多弊端,造成了许多恶果,一些学者强烈呼吁将其废除,逐渐成为多数同志的共识。终于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时,明确宣告将这一不成体统的《决定》予以废止。1996年4月13日,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王汉斌谈及“9·2决定”被废除一事,很有感慨地说:“终于去掉了我的一块心病。”笔者当时在场,亲耳听到了王汉斌的这次谈话。八、对“严打”中其他问题的反思1983年开始的“严打”,不仅搞乱了司法程序,而且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对法制建设产生了持久的负面影响。(一)死刑复核权的长期下放助长了有法不依俗话说:“人命关天!”因而判处死刑理应慎之又慎。但是,“9·2决定”却要求速判快杀,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放就是20多年,助长了有法不依,造成有法形同无法的状态。(二)对原来未判死刑的罪犯改判死刑,造成国家公信力丧失“严打”期间,根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8月28日的联合《通知》,将正在服刑的罪犯拉出一批改判死刑。司法机关自己毁弃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服刑的犯人中造成极度惶恐,不知道哪一天就会被拉出去枪毙。它使国家失信于民,对国家法制所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三)对服刑期满的罪犯不予释放,毁掉了法制的信誉“严打”期间,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和高检、高法1983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紧急通知》,“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均暂不放回,暂按留场就业人员对待”。这一非常举措违情背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上更说不通。它使司法机关失信于民,其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四)大量使用收容审查,是对法制的蔑视和破坏收容审查发端于1961年为对付“盲流”而创立的“收容遣送”制度。中共中央于1961年11月11日批转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规定“凡是自由流动人口,一律坚决收容起来,分别处理”。1975年又将“收审”用于对付流窜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并没有“收容审查”,但在“严打”中大量扩建和新建收审所,使之成为关押各种人犯的大仓库。尽管“收审”不算正式逮捕,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与逮捕没有什么差别。大量使用“收审”是对法制的蔑视和破坏。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再呼吁取消“收审”,直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才正式取消“收容审查”,消除了游离于法外的一大赘瘤。(五)“两个基本”毁弃了证据规则在“严打”中,司法机关将“两个基本”(“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作为判断证据和定罪处罚的指导原则。由于“两个基本”含义不清,留下了任意解释的很大空间,降低了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近年来,一些奇冤假案不断被曝光,究其源头,都是由于对证据降低了要求造成的。迄今还有些司法机关仍在遵照“两个基本”办案,可见它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六)“提前介入”更使刑事诉讼乱了套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和适应“速判快杀”的要求,与“9·2决定”相呼应,有关部门又层层加码,进一步倡导“提前介入”。所谓“提前介入”有两种形式:一是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尽早了解案情,为下一步“及时审判”做准备;二是上级法院提前介入第一审程序,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如何定罪与量刑,一旦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立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把两个审级合二为一,等于取消了法定的两审终审制。这就造成了诉讼程序的混乱:一是搞乱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分工;二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审级。由此必然造成办案粗糙,难免误杀、错杀以及轻罪重判、罚不当罪,种种弊端,不一而足。九、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改革开放之初,治安形势不好,刑事犯罪猛增,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当时普遍贫穷,谁家也没有多少值钱的东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自然就很低。改革开放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人、财、物的大流动加上社会控制能力减弱,便出现了犯罪高发的势头,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上,只要存在产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刑事犯罪就不可能“一网打尽”。试图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式,发动几次战役就把刑事犯罪压下去,是不现实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提法并不错,问题在于:惩治犯罪必须依法进行,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并且要有适当的节制,做到罪罚相当,罚当其罪,不能只是一味“从严从重”,更不能强调“从快”。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可以“从快”,唯独杀人不能“从快”。“速判快杀”必然导致草率从事,这些年来,一系列奇冤错案不断被曝光就是明证。一度曾宣传“治乱世,用重典”,力主采取重刑主义,厉行严刑峻法。这是一个蕴涵着政治陷阱的荒谬提法:一面宣传“现在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另一方面又提出“治乱世”,岂不自相矛盾?无异于否定了当前的大好形势,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从严治罪”并不错,但不能乱来,应当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适度,不能抛开正当的诉讼程序,突破法治的底线。历史早已证明,严刑峻法决不是治国的良策。“严打”的最大失误就是舍弃了既有法律,突破了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舍弃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再次重蹈了“联合办案,合署办公”和由党委审批案件的覆辙,对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冲击,更使人们对依法办事失去了信心,其负面影响是持久而且很难校正的。当初,在“严打”斗争发起之时,曾有“四个共产党员”给中央写信,对这种运动式执法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已经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要遵照执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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