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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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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研究论文

近年来,理论界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与中国经济实践的结合问题展开了讨论。笔者对讨论中涉及的劳动和商品的二重性问题有一些看法,现以本文加以论述。 一、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文论证中将要涉及下列几个问题,有必要首先专门进行讨论。 一是事物的质和量。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物质是不依赖于意识并能为意识所反映的客观现实。物质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而引起运动,呈现出量变与质变状态。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且构成事物的统一体。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时间、速度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事物质和量的特性包括:第一,惟一性。即一事物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质和量,否则就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事物了。第二,不可拆性。即一事物的质和量是不能拆开各自独立存在的,两个事物的质和量是不能拆开互换的,质是具有一定量的质,量是具有一定质的量。第三,不同质的事物具有不同量以及量的界限。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有上下两个关节点。所谓关节点就是度的两端的数量极限。超出这个极限,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二是事物属性叠加原理。事物的属性按产生的时间顺序可分为固有属性和叠加属性两类。事物的固有属性是事物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亦称先天属性。第一事物都有自己的固有属性(本质属性),它决定事物的存在。事物的叠加属性是事物形成之后叠加在事物本身之上的属性,亦称后天属性。 事物的固有属性与叠加属性的关系可归纳为事物属性叠加原理。在平面上以事物的固有属性存在的始点A向右作一时间轴, 在以后不同时间里按先后时间顺序叠加上不同的属性B、C、D ……这些属性至固有属性毁灭的X时刻止,存在的时间长度不同,形成一个阶梯状,如下图。 附图{F13N301} 图中叠加属性的始点B、C、D分别投影到AX时间轴上,将AX 轴分割成AB段、BC段、CD段,每一段即为一个过程。这些过程相加即形成事物AX的全过程。每个子过程,都构成一个台阶。除AB过程外,其余过程都有若干属性叠加。相邻的两过程,后者比前者增加一个属性。每个台阶的阶面属性为该过程的属性,即该过程的质。该过程的量为过程经历的时间。 以人为例,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有意识,能劳动,这是人的本质属性。以人的基本属性存在的始点A在平面上向右作一时间轴, 在此基础上先后叠加上在幼儿园获取的幼儿园知识属性B, 在小学获取小学知识的属性C,在中学获取中学的知识属性D……这些属性至人死亡止皆存在。将属性B、C、D……的始点分别投影到AX轴上, 就形成幼儿园阶段(BC)、小学阶段(CD)、中学阶段(DE)……这些阶段相加,就构成人生全过程AX。每个阶段都存在不同于其他阶段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如小学阶段的质就是获取小学知识,量就是从上小学开始到小学毕业这段时间过程。实践中人们不仅要关心每个过程的质,而且还关心每个过程的量。如对大学毕业生,人们不仅要关心他们学习什么专业(指过程的质),还关心他们是本科毕业还是专科毕业(指过程的量)。 三是交换。交换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人们叠加在劳动产品之上的属性。它是两个利益主体分别将所属的客体产权转移到对方的经济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完成一个交换必须同时存在三个条件:第一,两个不同利益(即两个不同所有制)的交换主体。一个利益主体内部间客体转移,如夫妻二人相互拿对方的物品,又如交换双方在交换中获取的利益归第三方所有,这些交换均不成立。第二,存在两个不同质(即存在社会分工)的交换客体。第三,交换主体双方自主同意交换。交换者是否同意交换是依据交换中获取利益大小作取舍。不允许以权力、暴力、人情等因素作取舍。这样双方在各自利益目标范围内进行讨价还价,平等竞争,最后双方确认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并以此办理交换客体产权转移手续,即等价交换。于是我们得出交换定理——劳动产品实现交换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同时存在:(1)两个不同利益的交换主体; (2)两个不同质的交换客体;(3)交换主体双方自主同意交换。首先,这三个条件是充分的,即当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即可实现;其次,这三个条件是必要的,即当其中一个条件不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则不能实现。如当条件(1)不存在时,条件(2)、(3 )随之也不存在,当然交换也不存在;当条件(2)不存在时,形成欺诈,交换即不成立;当条件(3)中一方不同意交换,交换当然不能实现。 此定理对现实经济生活作用非常大,如国有企业三角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经济秩序混乱,其原因就是交换定理作用的结果。(注:张金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思考〔M〕. 中国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研究文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7—9. 张金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创建实现交换的条件〔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45—51;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创建实现交换的条件〔J〕.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2,(2):120—126.)本文所提交换,均系符合交换定理的交换。 二、劳动过程、劳动产品过程及商品过程的质与量 恩格斯在哲学上有一句名言:“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注:马列著作选读(哲学)〔M〕.37. )因此,人们的劳动、劳动产品和商品均可视为过程而进行研究。马克思在《资本论》首页提出:“每一种有用物品,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二重的观点去考察,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 )现在我们在讨论过事物质与量的依存关系、事物属性叠加原理和交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人的劳动过程、劳动产品过程和商品过程的质和量。 第一,劳动过程的质与量。劳动是人类的主要活动方式。人类劳动创造了财富,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人类社会之所以有今天,就是人类劳动的结果。人类劳动是个过程。劳动过程的作用是通过质和量来表现的。劳动过程的质,即人的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对劳动对象的作用;劳动过程的量,即劳动过程经历的时间,简称劳动时间。不同的劳动者,劳动过程的质和量是不同的。每个人的劳动的质和量构成劳动的统一体。 如果把人的劳动过程分解的话,不难看出一个劳动过程存在的三个条件是:劳动的质(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作用),劳动的量(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不难证明,如果这些条件不同时存在,劳动则不存在。 第二,劳动产品过程的质和量。经过人们的劳动而创造的使用价值,人们称其为劳动产品。由于劳动产品从实用价值形成到使用价值毁灭,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所以我们可以把劳动产品视为一个过程,称劳动产品过程,简称劳动产品。劳动产品按形态可分为有形劳动产品和无形劳动产品两类。有形劳动产品是常见的一类,其特性表现为:形态是生产该劳动产品所耗用劳动时间的载体。这样有载体的劳动时间就可以位移。生产该劳动产品所耗用的劳动时间不等于使用者使用该劳动产品的时间。有的前者时间长,有的前者时间短。无形劳动产品如电力、运力、劳动力等,其特性表现为:无形劳动产品无载体不能位移,它与正常时间同步,随着正常时间存在而存在、消失而消失。无形劳动产品作用的时间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 有形劳动产品与无形劳动产品共同的特性:一是存在质——使用价值,二是存在量——使用价值存在的时间。劳动产品的质与量是一个统一体。笔者以前的文章中把生产劳动产品的时间视为劳动产品过程的量,下文将证明这是错误的,这里特予以更正。 第三,商品过程的质和量。商品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和灭亡历史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在质与量方面不同于劳动产品所经历的其他过程。 先讨论商品过程质的规定性。这一问题马克思早就作过科学的论断。他说:“作为商品,它们都是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注:资本论(第3卷)〔M〕.1957:1013.)恩格斯也说过:“这种租税谷物和什一税谷物,不会因为它们是为别人生产的,就变为商品。要变为商品,这个产品必须经过交换,转移到别一个把它当做使用价值来用的人手里。”(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2.)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商品本质属性——经过交换, 观点是一致的,是科学的。事实上,交换的实现,交换双方原来各自所属的物,随之发生形态变化,即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时的劳动产品就具有了经过交换的特有属性,这一特性正是商品与产品的本质差异。这一属性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人们叠加在劳动产品上的。 其次讨论商品量的规定性。我们利用属性叠加原理来研究商品过程界定问题。如果生产者从投料开始(O时刻)至使用价值形成(A时刻)在平面上连结OA,再延长到使用价值毁灭(X时刻)止,形成OX 时间轴。这样,OA为劳动产品形成过程的时间,AX为劳动产品固有属性——使用价值存在的时间。 劳动产品属性叠加图 附图{F13N302} 人的一生在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可叠加很多属性。而劳动产品则不然,它的一生在固有属性(使用价值)基础上仅叠加两次属性:第一次叠加的(从B时刻起)是经过交换的属性,第二次叠加的(C时刻起)是使用过程的属性。这两种属性从叠加时起至使用价值毁灭时止均存在。我们将B点、C点投影到OX轴上,这样OX轴可以分成四段:OA是劳动产品形成过程;AX是劳动产品过程,该过程包含三个子过程:AB为劳动产品等待交换过程,BC为商品过程,CX为物品过程。 OA为劳动过程,简称劳动。其质是劳动者的脑力与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对客体的作用,其量OA是劳动时间。AX为劳动产品过程,简称劳动产品。其质是劳动产品使用价值,其量是劳动产品存在的时间。该过程包含三个子过程:AB为劳动产品等待交换过程,简称产品,其质仍是使用价值,其量AB是等待交换的时间;BC为商品过程,简称商品,其质是劳动产品经过交换,其量BC是商品过程的时间(即从第一次实现交换到最后一次实现交换——使用者获取劳动产品的产权止经历的时间),商品就是经过交换且未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注:张金良. 论商品的新定义〔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30— 3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论商品的新定义〔J〕.理论经济学, 2001,(1): 14—18.);CX为物品过程,简称物品, 其质是劳动产品进入使用过程而发挥的作用,其量CX是进入使用过程的时间。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可知,上述各过程的质和量皆构成各过程的统一体。这些过程的质和量的共同特性包括:(1)惟一性。 即一个过程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质和量,否则即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过程了。(2)不可拆性,一个过程的质和量是不能拆开独立存在的。 两个过程的质和量是不能拆开互换的。也就是说,过程的质是具有一定量(过程经历的时间)的质,过程的量(过程经历的时间)是具有一定质的量。(3)不同质的过程具有不同量以及量的界限。上述O、A、B、C、X是事物质所能容纳量的活动范围的上下关节点,即保持过程质的极限值。 以商品为例,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时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时止这一历史过程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的质——经过交换与其量BC为商品过程的时间,二者构成商品过程的统一体。商品过程质和量的特性:商品的质(经过交换)和量(商品过程的时间)是惟一的,不存在与商品质和量不同的质和量;商品的质(经过交换)和量(商品过程的时间)是不能拆开单独存在的。商品的质(经过交换)是具有一定量BC(商品过程时间)的质,商品的量BC(商品过程的时间)是具有一定质(经过交换)的量。B、C为商品过程的上下关节点,即在BC范围内,劳动产品均有经过交换的叠加属性,在关节点B、C以外的区域上非商品的质和量了。 由劳动产品属性叠加图可知,劳动产品在商品阶段的属性有两个:一是固有属性——使用价值,二是叠加属性——经过交换。劳动产品在物品阶段的属性有三个:一是固有属性——使用价值,二是第一次叠加的属性——经过交换,三是第二次叠加的属性——进入使用过程。不少同志在文章中不区别劳动产品所处的阶段,笼统地称劳动产品为商品。由于不区分事物所处的不同阶段,事物的不同阶段的质与量的属性也就被掩盖了。这会给经济研究造成混乱。 三、对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二重性的质疑 根据以上讨论,现在来剖析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二重性的科学性问题。 思考一:使用价值和价值不是商品的质和量。 本来商品过程的质是经过交换,量是商品过程的时间。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使用的标题则是“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又说“当做使用价值,各种商品首先是异质的;当做交换价值,它们却只能是异量的,所以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原子”。(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商品的质(使用价值)与商品的量(价值)构成商品的质与量的统一体。这样,在商品的质(经过交换)和量(商品过程的时间)之外,又存在一个“商品”的质(使用价值)和量(商品价值)。这与商品的质和量惟一性原则相悖了。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里也未解释“商品”的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取代商品的质和量的科学依据是什么?这种取代能否成立? 首先,考察劳动过程(OA)与劳动产品过程(AX)的关系。马克思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这个使用价值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0.)显然,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过程(OA)的量。马克思把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劳动过程的质与量拆开取其量——劳动时间,加工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把劳动产品过程的质与量拆开而取其质——使用价值,将二者捏合成“商品”过程的量和质,这显然与事物质和量的不可拆性相悖。由于劳动过程(OA)与劳动产品过程(AX)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即劳动过程(OA)终止之时,也即劳动产品过程(AX)存在之时,这是非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的统一体。因此,使用价值为非具有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商品价值为非具有使用价值的量。 其次,考察劳动过程(OA)与劳动产品经历的商品过程(BC)的关系。前边已证明过,商品过程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和灭亡历史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是在劳动产品过程(AX)存在之后才存在的。因此,劳动过程(OA)与商品过程(BC)在时间上是前后间隔的两个统一体。这样,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非商品过程(BC)统一体中的量,它与商品过程(BC)这个统一体毫无关联。 再次,考察商品过程(BC)与劳动产品过程(AX)的关系。前边已证明过,商品过程(BC)是劳动产品过程中的一个子过程。这样,商品过程(BC)除了具有母过程(劳动产品过程)的属性——使用价值外,还具有自己这个子过程的特有属性——经过交换。因此,商品过程(BC)与劳动产品过程(AX)才有区别。所以,使用价值是劳动产品过程(AX)的本质属性,非劳动产品经历的商品过程(BC)的本质属性。 总之,劳动过程(OA)、劳动产品过程(AX)和商品过程(BC)在时间轴上所处的时间、位置不同,它们是三个不同的统一体,其中任两个统一体的质和量是不能拆开重新组合的,也不能取代第三个统一体的质和量。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非商品的质和量。 思考二: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并非劳动过程的质和量。 我们知道劳动过程的质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对劳动对象的作用,劳动过程的量是劳动时间。而马克思则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60.)这里,马克思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人为地划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视二者为“劳动”的二重性,即质和量。他还认为,具体劳动决定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决定价值,不决定使用价值。这样,在劳动的质(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作用)和量(劳动时间)之外又存在一个“劳动”的质——具体劳动和量——抽象劳动。显然,这与劳动的质和量的惟一性是相悖的。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里也未回答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取代劳动的质和量的科学依据是什么,这种取代能否成立。现在讨论,马克思提出的“劳动”质和量是否就是劳动的质和量。 首先,讨论具体劳动是否就是劳动的质。从经济实践中考察,马克思称具体劳动决定使用价值的论点是正确的。因为具体劳动的质和量相结合作用于劳动对象上,形成使用价值。由于具体劳动包含着劳动的质和量,二者构成劳动的统一体。所以人们也无权力、无能力将具体劳动的质和量拆开,使具体劳动只能表现质而不许表现量。因此,具体劳动并非劳动的纯质因素。 其次,讨论抽象劳动是否就是劳动的量。既然抽象劳动表示劳动的量,按照事物量的规定性,抽象劳动应当有量的数量表现。但马克思没有直接说明抽象劳动的量究竟是什么。为了寻找表现抽象劳动的量,这只能从马克思著作中来推理。马克思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只是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这个使用价值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0.)“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则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0.)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而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于是抽象劳动的劳动量就等于商品的价值量,又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某劳动产品的所有具体劳动时间的加工值。这样抽象劳动量就等于具体劳动时间的加工值。正因如此,所以它不构成劳动的质所对应的量,因为这个值在一般情况下不等于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需的具体劳动时间,这样就会出现具体劳动的质存在的时刻,不是这个加工值延续到的时刻。当具体劳动时间大于这个加工值时,具体劳动的质仍然存在而加工值已进行完;当具体劳动时间小于这个加工值时,具体劳动的质已不存在,而这个加工值还未进行完。这样,这个加工值不是这些具体劳动的质应具有的量,具体劳动的质也不是这个加工值应具有的质。因此,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非劳动过程的质和量。事实上,具体劳动的质和量就是劳动的质和量。抽象劳动纯属主观设定。 思考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决定商品的质和量。 我们知道,商品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灭亡历史过程中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的质是经过交换,其量是这段过程经历的时间。首先,讨论具体劳动与商品的质——经过交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具体劳动不存在时,劳动产品亦不存在,这样劳动产品交换也就不存在。因此,具体劳动存在是劳动产品经过交换的必要条件。当具体劳动存在时,劳动产品也就存在,但劳动产品的交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这说明,具体劳动不决定商品过程的质——经过交换的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产品积压,就说明具体劳动的存在不决定劳动产品交换一定能够实现。其次,讨论抽象劳动与商品过程的量——商品过程的时间二者的关系。前边按照马克思的论点推出,抽象劳动的量等于生产该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该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过程(OA)中的量,商品过程的时间是商品过程(BC)中的量,二者是非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的统一体中的量,二者经历的时间长短互不制约。这样,抽象劳动就不决定商品过程量的存在。因此,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决定商品的质和量。 思考四:具体劳动决定使用价值是正确的,但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是不科学的。 前边讨论过,劳动存在必须有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劳动对象;二是存在劳动过程的质,即劳动者要对劳动对象发生作用;三是劳动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按照这样的要求来判断,马克思所说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论点是正确的。因为具体劳动过程的质与量相结合,对劳动对象产生作用,才生产出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抽象劳动生产商品价值,笔者不明白抽象劳动是不是一般劳动。若是一般劳动的话,劳动的三个要件就应当存在,这样,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结果应当相同,即生产的都是使用价值。可是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生产的是商品价值。这样,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比较,劳动的三个要件相同,仅仅因为马克思设定的劳动名称不同,就能使劳动的结果由使用价值变为商品价值吗?显然,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客观决定主观的原则是相悖的。若不是一般的劳动的话,劳动的三个要件就不存在,这样抽象劳动怎会生产出商品价值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未解释这一生产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生产实践中也不存在这样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 此外,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解释,劳动二重性中抽象劳动是劳动的量的表现。但由前边推理可知,抽象劳动量等于商品价值量。这样,抽象劳动量既是马克思称谓的劳动二重性中的量,又是马克思称谓的商品二重性中的量,抽象劳动量能一身兼二任吗?以上论证说明,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完全是马克思主观设定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采用主观设定的方法构筑的商品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以及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的二重性的理论是不科学的。 四、一点看法 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它与其他门类的科学一样,都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只是反映的对象不同罢了,决非主观设定的记录。它要求人们只能揭示和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不允许主观设定、制造经济关系。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对劳动价值论不断提出质疑,其原因就在于此。我们经济理论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武器,揭示和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剖析和摒弃经济理论中流行的非科学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创建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才能指导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你的问题有些太笼统,这是一篇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集约型经济增长与劳动力商品化王孝春【内容提要】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将以集约型为主导,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将是决定性的。劳动力商品化则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最佳途径,要实现劳动力商品化,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产权制度。【关 键 词】经济增长/集约型/劳动力商品化/产权制度【正 文】文章编号:1005-2674(2000)04-46-02中图分类号:249.21 文献标识码:a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将以集约型为主导。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最佳途径是实行劳动力商品化;要确保劳动力商品化,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力产权制度。本文就此谈点浅见。一、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决定因素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轨迹的,一是经济体制,二是经济增长方式。前者与生产关系相联系,后者与生产力相联系,故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就要求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第一,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我们必须将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扩张,增加人财物的投入转变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而在这二者之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最根本的。因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既是由人创造的,又要由人来掌握才能发挥其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所以,只有劳动者素质提高了,才能使科学技术有载体,才能创造出并且推广先进的生产工具,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高素质劳动者的普及,能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因为,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的发明创造能够导致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都是立足于劳动者参与和支持基础之上的。第三,科学管理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保证,而科学管理的推行又必须借助管理人才才能作用于生产力的各个要素。在集约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的过程中,在重视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高素质的人才,不仅能开发自然资源,而且能够创造出新的物化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着倍数效应。二、实行劳动力商品化是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最佳途径劳动者素质是劳动者文化知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的综合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途径固然很多,但最有效的途径是实行劳动力商品化。第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由劳动者自己根据其能力和擅长来选择劳动力的购买者,这不仅使劳动者从依附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作为独立平等的一员加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而且会使劳动者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以排斥商品经济和劳动力商品化为特征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致使劳动者既缺乏满足需要的内在动力,又缺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造成了对人的发展的双重限制。一方面,由于劳动力部门(单位)所有,使个人在选择职业和机会等方面受到各种“关卡”的限制,无法捕捉和利用各种发展自己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使个人养成了依赖国家“铁饭碗”的习惯,从而严重助长了劳动者的惰性,使其一直安于狭小的天地而变得孤陋寡闻;满足于低层次的需要而不求进取,自甘贫困。事实表明,没有劳动力商品的自由流动,不可能使劳动者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不可能造就一代全面发展的新人。第二,劳动力成为商品,使劳动者只通过劳动力的等价交换就可以自由地在一切领域或方面进行交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商品的普遍化,必然使人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使人由地域、民族的人进而成为世界的人,从而使人的视野、适应能力更强,文化内涵更丰富,在全新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生产能力、应变能力、需求及消费能力(主要是指教育消费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在生产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劳动力供给宽裕的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便会激发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这是因为,由于满足个人多样化需要的内在驱动和人们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外在压力,将会激发人们高度重视自身素质和尽力发挥自身潜在能力的动力,将会使效率观念、竞争意识成为个人自身发展的催化剂,促使人们适应不断变化着的需要,尽可能地利用一切机会和条件强化自己的能力素质,提高文化水平,更新知识结构,改善劳动态度,提高劳动效率等,挖掘出生产能力的全部潜力,逐步形成以生产能力为主的全面能力体系。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机构1998年12月完成的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九省市6000多人的一项调查表明:为增强竞争力,保证不失业或找到较理想的工作,90%以上的年轻人认为工作后仍应继续坚持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有45.8%的选择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班;近10%选择重返校园;还有23.5%的人选择读在职研究生。由此可见,劳动力商品化将会使人们把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视为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素质的途径,视为与个人就业、收入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一种必需投资。三、确保劳动力商品化,必须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真正实现劳动力商品化,关键是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产权是对人们行为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完备的劳动力产权应当是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统一。所以,劳动力产权制度主要包括:(1)建立劳动力所有权制度。 即在法律上确认劳动力是人力资本;确认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2 )建立劳动力产权交易制度。其核心是实行劳动力这一人力资本等价让渡制度,这就要求劳动力的买卖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上,买者——企业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购买到理想的劳动力;卖者——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力之后必须如数获得与之相当的收益。(3)劳动力收益权制度。首先, 必须在法律上保护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收益,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次,把人力资本投资和物质资本投资置于同等地位,参与企业产品收益的分配。就是说,劳动力的所有者在收益上,不仅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实现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且要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实现劳动力作为资本的所有权,获得资本收益。第一,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可以刺激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为人力资本创造良好的知识、技术环境。因为承认劳动力产权归个人所有,就意味着尽管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但劳动者能否将劳动力卖出去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关键就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知识和技术存量。所以,劳动者追逐收益提高的最终结果是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第二,有效的产权制度可以刺激劳动者积极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据统计,1953—1990年间,我国增加人力资本15729亿元,其中85 %由社会及个人投资构成,国家的人力资本只占14.2%。(注:周天勇:《劳动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第242页。)那么, 可以想象,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劳动力所有者的学历及技能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这样必然刺激家庭和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最重视的是群众的历史主动性”。“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688页;第3卷,第483页。)第三,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能够使劳动者的报酬与绩效相联系,从而规范劳动力供给行为。因为在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条件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追逐的是报酬的合理与不断提高;而劳动力购买或使用者支付报酬的尺度是劳动者的绩效。这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权最终是通过获得相应的收益实现的;而收益实现的前提是劳动者的绩效。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智力素质,即知识和技术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总之,建立有效的劳动力产权制度,确保劳动力商品化;通过劳动商品化,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使高素质的人力资本与现代化科学技术有机结合,从而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收稿日期:2000-01-14【原文出处】当代经济研究【原刊地名】长春【原刊期号】200004【原刊页号】46~47,58【作者简介】齐齐哈尔大学 马列主义教研部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王孝春,男,齐齐哈尔大学马列教研部副教授。

对劳动力的研究论文

摘要: 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是十分重要的,劳动力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劳动力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劳动力会出现转移,劳动力的转移可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让农民的收入增加,可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的劳动力转移还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劳动力的转移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果不将这些问题及时的解决,就会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本文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农村劳动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劳动者素质

农村经济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任务,如果农村经济没有得到迅速的发展,就会影响经济的平稳运行。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中已经突出了几大问题,如果不将这些问题及时的解决,就会阻碍小康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很大一部分人是生活在农村的,我国农村劳动力较多,但是耕地却是较少的,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按照现在的科技水平,农村仅仅需要1.7亿的劳动力就可以满足农村生产的需要,这是现在的人口现状决定的。由于人口众多,可利用的耕地较少,从整体上来看,农业生产的效率是不会得到提高的,只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长期发展下去,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生活水平较低,让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艰难。现在的这一阶段,国家对人民越来越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可以提高人民的收入,这三个问题得到解决,就可以减少城乡差距,让农民内部保持稳定。正是基于这种发展水平,农民为了追求利益,就会转移到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劳动力转移的现象是十分的严重,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以下对这些地区出现的劳动力转移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力的转移是大规模的,主要是受到交通、经济、文化和信息等因素的影响,让农民盲目的到经济发达的地区来发展,但是没有实地的考察和了解,仅仅是在亲友的帮助下,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流动性是非常大的,对农民工的长期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导致了供求关系不容易衔接,有着很大的盲目性。其次,农村的劳动力发生转移,主要是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是非常低的,素质程度的地下,造就了农村人口的`转移是都十分的严重的,这些素质较低的劳动力主要是来自县级或者是县级以下的地区,县级以下地区的人们大多是高中毕业或者是初中毕业,有些甚至都没有学历,仅仅学习了技术,但是技术的学习并不是建立在学习的基础上,仅仅是向老一辈会技术的人那里学习的,这样没有经过文化熏陶的技术人员是很难找到工作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人们的素质要求是非常大的,素质低下的人们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很难在城市中生存。最后,机会成本的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城镇与乡村在就业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待遇上,城镇是用具职务和职称等来领取工资,在工资和报酬上是标准化的,与农村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村劳动力都涌向城镇,但是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道德风险,这些是农村劳动力无法应对的问题。在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户口问题,户口问题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农村劳动力没有城镇户口是很难生存的,这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农业是国之根本,人民要想生存是离不开农业的,如果没有将农业经济发展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社会动荡,流离失所,一定要重视农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对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可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就业机会,让农业转型升级,适应劳动力减少的需要,发展规模化经营,这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了人们对种植业的重视程度在逐渐的降低,人们都退出了责任田的种植,认为外出打工的收入就能够满足生存需要,有些甚至在城镇生活,这样就导致了人们对责任田的需要减少,乡镇的发展就会减弱。这是由于这种现象,农民就行了产业升级,进行了规模化的种植,减少了劳动力的使用,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促进的作用。在规模化种植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劳动力的剩余,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农业经济,对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农民的影响

我国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工作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城镇化的发展提供技术性人才,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可以增加劳动力的二次创业,让农民也能够发家致富,走这样的道路,以让整个经济的发展变得富有生机和活力,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创作了一个新的发展道路。农民进城可以开阔眼界,则那几人民的收入,在周围环境的熏陶下,增加农民的阅历,学习新的知识,参与社会活动,为国家下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且一些培训班的出现,也提高了农民的职业素质,让农村劳动力结构在整体上改善。

(三)对农村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劳动力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农村经济的影响,转移的劳动力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将城镇的思想与素质带到了农村,让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基本观念。提高了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同时还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生产能力。(四)对社会的影响随着非农转移的加速发展,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突出,成为农民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后防线。但是由于有偿、合理、灵活、有序的土地流转制度流转机制建设没有及时跟上,迫使大量劳务输出人员城乡两栖兼业,无法解决后顾之忧。在近年来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一些人甚至弃田抛荒。抛荒现象尤其是常年抛荒呈逐年加重之势。

三、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思考

(一)强化农民智力投资意识,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素质与转移的速度和层次成正比关系,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作用,从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逐步形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多主体参与的农村教育培训体系,为非农产业输送合适的高素质劳动力。

(二)完善与加强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务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整理劳务信息,建立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等,解决农民的信息闭塞问题;提供法律跟踪服务,聘请劳务律师对劳务输出的全过程进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劳务输出优惠政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等,以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完善与农民工其它权益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工会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等,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三)积极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全方位服务

就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城镇化发展速度缓慢以及中小企业仅占受阻等因素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此种情况下,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载体受到明显的约束。通常情况下,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以城镇化及中小企业作为可靠的载体支持,从而推进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此种情况下,应当结合地区农村发展实际,积极开拓劳动力市场,并结合当前农村人口问题加以全面分析,在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际劳动力市场进行优化利用,促进农民问题的妥善解决,促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顺利实现。若地区条件允许,可以对全球性资源进行深入开发和妥善利用,结合农村劳动力现状,有目的且有组织的开发国际劳务输出市场,将组织开发与农民自谋出路进行有机结合,给予农村劳动力政策上的支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优良的途经,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可靠的基础。

四、结论

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对人力资源缺口的助力是很大的,但是这种劳动力的转移对我国农村经济整体的发展环境也的确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重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让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张伯平,刘冰,石佳,于艳洁,肖霞.浅析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天津农林科技.2014(06)

[2]张敏.做好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以临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为视点[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3)

[3]谢琳.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09)

1、劳动的作文 2、正文 劳动是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名词。说它熟悉,是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劳动;说它陌生,那是因为一般人并不能真正懂得劳动的真谛和重要性。懂与不懂,正是先进与落后、成功与失败、高尚与庸俗的区别。要想成为先进的、成功的、高尚的人就必须懂得:劳动创造一切。 劳动是一种过程,是一种状态。劳动是用时间衡量的、向着理想不懈追求的过程。工人在机床前的操作是劳动,农民在烈日下的锄草是劳动,战士不间断的巡逻是劳动,老师四季如一的辅导是劳动,学生不辍的苦读是劳动??劳动是风,吹拂在生活之表;劳动是水,流淌在生活肌体之内;劳动是阳光,照耀在健康的灵魂之上。处在劳动之中的人,总是心无旁骛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他们有成功的信心,有战斗的勇气,有坚守的毅力,懂得劳动的真谛并享受着劳动带来的愉悦。 劳动最忌懒惰。一个游手好闲的学生、一个照读教参无心备课的教师、一个满足工资不思进取的工人、一个只为糊口不为丰收的农民??都站在劳动的消极面上。他们不明白劳动的真谛,享受不到劳动的愉悦。 劳动决定成功。演员银幕上闪光形象的背后,凝聚着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台前幕后的排练;歌手在晚会上一气呵成的高歌,不知要多久的练习。这就好比一匹宝马,必须在汗血如注的奔跑中才能得到伯乐的青睐,成为战将的伙伴。成功需要劳动的积累,蜚声海内外的一代宗师季羡林先生,早年出国苦读,归国后不懈苦攻,几番研读《四库全书》,笔耕几十年,把寂寞、平淡当作劳动生活的常态,终于走上辉煌的人生顶峰,几十年朴素劳动涵养出的高尚的个人风范,为他赢得了世人的普遍称赞。惟有持之以恒的劳动,才能成功。 劳动不分先后。青年人前程远大,道路漫长,要明白“劳动要趁早”的道理,只有咬紧牙关,坚持奋斗,英勇战斗,才能创造非凡的业绩;中年人,是社会的脊梁,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的松懈。老年人,也可以老当益壮,发挥余力,继续创造价值。然而有一点不可回避,那就是青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能最大限度地创造生命的价值。 人类从蛮荒走向文明的历程证明: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创造了智慧,劳动创造了一切。人类文明浩荡千年,劳动的光辉闪耀古今。惟有劳动才是和谐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让我们纵情投身到劳动者的洪流中吧!

劳动合同效力研究论文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论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就业形势不断好转。当前劳动供求基本平衡,劳动供给略大于需求。总的来看,中国目前的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供给压力正在减弱。目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仍在增长,但每年增加量正在减少。与劳动供给变化不同的是,劳动需求增长强劲。随着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标志的结构调整接近尾声以及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能力的增强,经济结构已经向着更加有利于利用劳动的方向转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作用逐渐增强,就业需求增长迅速,部分地区和行业甚至已经受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困扰。上述变化意味着我国的劳动供求形势正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的供求矛盾正在减弱,但结构性矛盾正变得越来越突出。文章作者对于当前就业形势与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关键词: 就业形势,劳动合同法,利益分配格局,劳动力市场,劳动成本,劳动力供求一、当前的就业形势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就业形势不断好转。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最好水平,达到120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近年来最高。2007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稳中有降。2007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比2006年底下降0.1个百分点。当前劳动供求基本平衡,劳动供给略大于需求。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94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统计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各类人员约412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约422万人,求人倍率约为0.98。79.1%的企业用人需求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以上各行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分别为30%、16.2%、11.8%、9.1%、7.5%和4.5%。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二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93.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三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73.1%。总的来看,中国目前的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供给压力正在减弱。目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仍在增长,但每年增加量正在减少。15-59岁年龄段劳动人口预计会增长到2011年,15-64岁年龄段劳动人口增长会持续到2014年左右,之后,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将不再增长,规模会逐渐缩小。与劳动供给变化不同的是,劳动需求增长强劲。随着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标志的结构调整接近尾声以及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能力的增强,经济结构已经向着更加有利于利用劳动的方向转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作用逐渐增强,就业需求增长迅速,部分地区和行业甚至已经受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困扰。上述变化意味着我国的劳动供求形势正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的供求矛盾正在减弱,但结构性矛盾正变得越来越突出。二、当前就业矛盾的突出特点:“短缺”与“过剩”共存(一)企业“招工难”:劳动力短缺了吗自2004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始出现“招工难”以来,这一现象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呈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如中部的一些省份,也陆续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调查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是缺工最为严重的地区,目前有近200万人的缺口,缺工比率约为10%。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调查数据,在2006年春季的用工需求中,仅有31.7%的企业全部招满,32.2%企业招到所需工人的75%,20.9%的企业招到50-75%的工人,15.1%的企业的用工需求有一半没有得到满足。中国真的已经进入了劳动力短缺时代吗?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问题会很快到来。但中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使得中国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在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农村人口仍然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城镇提供劳动供给的来源。事实上,我国目前正经历着世界上最为迅速的城镇化过程。1990-2002年间,中国平均城镇化速度为1%左右,而1995年至今这一速度增加到1.4%左右。1%的城镇化速度意味着2007年城镇会新增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1300万左右,而1.4%城镇化意味着这一数字超过1700万。假设中国步入比较发达的阶段时大多数人口如70%的人口会选择居住在城镇,那么,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似乎还能持续20年以上时间。因此,从总量上来看,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拥有充足的劳动供给。在总量供给充足的情况下,劳动力短缺的发生更多地来自于结构性的原因,也就是说当前的劳动力短缺更多地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所谓结构性矛盾,简单说来就是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不匹配现象,这种既可以来自于地区、行业之间的不匹配,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岗位技能需求之间不匹配。由于无法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配合,劳动力市场上既会出现有人无岗的现象(“过剩”),也会出现有岗无人(“短缺”)的现象。当前的“农民工短缺”就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的具体反映。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劳动供求在地域间存在着不匹配。农民工的供给主要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而需求则发生在城镇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2006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大约1.32亿,其中从中西部流出的劳动力中绝大多数都流入了东部地区。但是,农民工要实现向城镇的转移,不仅要克服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障碍,而且还面临着城镇社会的排斥,农村转移劳动力不得不更多地选择像“候鸟”一样在输入地和输出地流动,难以实现在输入地的稳定居住和就业。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农村对农民的推力开始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待遇难以改善,必然导致流入地的拉力降低,企业陷入招工难也就不可避免。造成当前“农民工短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素质技能与需求的不匹配。目前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大约16%的人只有小学以下教育程度,大约83%的人只受过初中及初中以下教育,受过正规职业培训的比例仅有15%左右。教育程度不足和缺乏技能使得很多企业即使出高价也难以招到合格的工人。(二)大学生“就业难”:大学生过剩了吗自1999年中央政府做出扩招决策后,高等院校的数量和在校生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发展到1792所,在校本、专科学生数量达到1562万人,研究生97.9万人。从1998到2006 年,高等教育招生人数从108万增至546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9.8 %上升到22%;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与1993年相比,本、专科学生增加了5倍,研究生增加了8倍。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迅速扩大,就业难度日益增加。1996-2004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3.7 %、97.1 %、76.8 %、79.3 %、82.0 %、90.0 %、80.0 %、70 %和73 %。大学生就业难的直接后果是工资难以增长。依据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2005 年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毕业生起薪平均月收入为1588元,仅比2003年的1551元增加37元,其中专科毕业生为1333元,本科毕业生为1549元。与此相对照,农民工工资水平迅速上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的调查,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226元/月,比2005年增加181元,增长17.3%。农民工和大学生工资水平差距快速缩小并开始趋同。我国大学生数量真过剩了吗?我国目前拥有大学适龄青年1.2亿之多,虽然从毛入学率看已经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大多数的适龄青年仍然被拒之在高等院校大门之外,大学生招生数量远远并不能满足需要。从每万人拥有的大学生数量来看,美国为520人,加拿大为580人,韩国为571人,而我国目前仅120多人,甚至落后于南美的巴西。即使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来看,我国22%的比率同样远远低于日本的48%和美国的52%。很显然,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中国大学生数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大学生就业难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结构性矛盾。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简单说来,就是大学生教育体系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自1990年代中期时候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经过10年多的发展,市场已经在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大学生供给体系改革严重滞后,大学教育的计划经济特征明显,高等教育层次单一,课程内容和设置僵化,与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相比,高等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同质性强、就业能力差,反映在就业市场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流大学、二流大学甚至三流大学的毕业生,都在争抢同样乃至同一个就业岗位。最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人满为患,有些岗位经常是一个就业机会被数千人争抢;相反,一些跨国公司需求大量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因中国本土难以招募到合格人才而不得不花更高的代价从海外雇佣。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确实给了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并没有带来同样多的就业机会,高等教育需要发展,但更需要健康发展。三、热点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经过反复酝酿和讨论,旨在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通过立法程序并已经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企业视《劳动合同法》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规避,有些人批评这部法律矫枉过正、对劳动者保护过头,认为这部法律会严重损害中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那么,《劳动合同法》到底会对就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过去一直面临着似乎是无限的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需求增长强劲,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不断增强,沿海地区和部分行业连续多年出现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这就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也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二)《劳动合同法》不会严重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改革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重振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例如欧盟的《里斯本战略》和德国的《哈兹改革法案》等都是这样的改革。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劳动力市场因改革不彻底仍存在着对部分人群的过度保护问题,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劳动力市场保护。欧洲国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的改革方向则需要在保持灵活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这就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护。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它仅仅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确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接触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三)《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正规企业的劳动成本很多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导致企业倒闭和外资撤离,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会因此丧失。事实并非如此。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减低。对于那些过去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左右,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可以不守法。《劳动合同法》会消除不守法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一种对正规守法企业的保护。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四)《劳动合同法》不会加剧失业很多人担心严厉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严重的失业,这似乎也是一种危言耸听的说法。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稳定,失业率稳中有降,失业最严重的时期已经过去,同时,随着每年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多,生产部门中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不断加剧,《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缓解当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份工作结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时不得不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这不仅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常常担心培训后劳动者会离开而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当然,很多非正规企业可能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经营困难,这在短期内也许造成一定程度失业上升,但它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劳动供求格局,更不会造成严重失业。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大大促进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首先,《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从制度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加大不守法企业的劳动成本,减少企业因为不守法律而获得的超额“利润”,间接保护了守法企业,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竞争才会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第三,《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必然增强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后劲。总的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利大于弊。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迫切需要澄清误解,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并开始付诸实施,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现在讨论法律应该如何的问题显然已不合时宜,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面临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有效执行,无论多么好的法律条文,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等于一张白纸。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体现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当然,一部法律的真实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实施,实际效果同样需要实践来检验和评判。

【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国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1.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2.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3.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4.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5.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劳动力流动及户籍问题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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