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好像只适合于一部分人群,并不具有代表性。
因为调查显示职场能力越强家庭矛盾也就越大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现实情况未必如此,可能这只是一部分人遇到的问题。
也许是某些女性在职场中养成了雷厉风行的果敢强势性格,这部分特点也会被带到家里处理与家人的关系未必就适合,可能会产生矛盾,也可能职场中投入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顾不上管理好自己的家,但是我还是认为这只是一部分现象。
我觉得,事实上大多数职场女性在职场中能够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其实自己的家也同样会经营得比十分理想。
决定一个人事业与家庭能否同时经营好,先决条件不是来自于职场投入过多或职场能力过强,家庭就一定经营不好了,其实根源性的原因是来自于这个人内心是否健康、强大,是否有比较高的情商和能力,能否处理好人际关系,是否具有不断提升自我的眼光和智慧?
当一个人具备了这些能力,无论是职场还是家庭她都能够从容应对,因为无论在哪里我们都是在和人打交道,能够智慧地处理好人际关系的能力适用于所有场合,无论职场还是家庭,都不是相互冲突矛盾的。
如今这个社会,一个女强人在职场当中做的非常非常的好,贡献也大,而在家庭地位当中,从一开始的做家务到脱离出家务做职场强人,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男人在背后默默的支持。所以有些人,有些家庭这种矛盾会越来越多,总是感觉到你在外面打拼你你很强,那么家务谁做?
如果双方都有事业,那么家里这些工作就很少去顾及,比如说孩子上学也关心的不够,所以这样女性就会被家庭矛盾束缚,意见也很大。但是这就需要夫妻之间沟通好,男人的事业可以做的很好,女人同样能够做到,所以能够做到家庭,孩子和谐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把自己在职场当中的强大引力也充分的融合在家庭当中面面俱到,对丈夫,对孩子都要以一种温柔和谐的气氛来进行,不要以强大去压制家庭人员,因此矛盾?
大多数都是因为这个女人做的好,做的强就感觉到在这个家庭中地位很高,就有点趾高气昂。甩手丈夫似的甩手一切家庭琐事,所以造成了矛盾,而这种矛盾就是因为不理解所造成的,夫妻产生了隔阂,因此家庭矛盾是需要这个现实解决的,要解决好家庭矛盾就是要把自己的缺点改正过来,而丈夫也要支持妻子,女强人虽然在外面强,同样也应该在家里很强,里里外外一把手,这样的女人确实很少,所以对于家庭,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就要沟通,多沟通多理解。
这个问题好像只适合于一部分人群,并不具有代表性。因为调查显示职场能力越强家庭矛盾也就越大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现实情况未必如此,可能这只是一部分人遇到的问题。
也许是某些女性在职场中养成了雷厉风行的果敢强势性格,这部分特点也会被带到家里处理与家人的关系未必就适合,可能会产生矛盾,也可能职场中投入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顾不上管理好自己的家,但是我还是认为这只是一部分现象。
我觉得,事实上大多数职场女性在职场中能够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其实自己的家也同样会经营得比十分理想。因为一个人的事业和家庭是我们人生航向的两艘航母,是我们得以前行的希望和支撑,如此重要的两部分必定是相辅相成,互相成就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冲突的。
事业的成功可以让我们在家庭里更有发言权,更拥有独立自主被人尊重的资本;当然婚姻家庭的幸福是我们能投入工作的源泉和动力。决定一个人事业与家庭能否同时经营好,先决条件不是来自于职场投入过多或职场能力过强,家庭就一定经营不好了,其实根源性的原因是来自于这个人内心是否健康、强大,是否有比较高的情商和能力,能否处理好人际关系,是否具有不断提升自我的眼光和智慧?当一个人具备了这些能力,无论是职场还是家庭她都能够从容应对,因为无论在哪里我们都是在和人打交道,能够智慧地处理好人际关系的能力适用于所有场合,无论职场还是家庭,都不是相互冲突矛盾的。
我们也见到很多优秀的职场女性,她们的工作能力以及创下的成绩令人非常敬佩,但同时也拥有幸福的家庭,能够把孩子教育的同样成功,她们并没有在家庭中凄凄怨怨为了子女过度牺牲,她们自身的成功就是子女非常好的楷模。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人物不可或缺,就是她们的伴侣。
我觉得人际界限是一个必须要强调的重点,既不要在职场中过度付出,也不要在家庭中过度牺牲,调动伴侣及孩子的积极性,让大家共同努力经营家庭,而不是女性一个人的付出,女性朋友们一定要先学会珍爱自己,无论你是谁,无论面对谁,你首要的任务是先活出自己的精彩才是王道,这才是职场女性减少家庭矛盾的核心要素!
随着《杜拉拉升职记》电视剧的热播,让我们领略到了现代职场女性特有的风采,智慧、自信、优雅、独立而不失温情,不断用自己的实力来证明自己就是男人之外的“半边天”。然而在职场上她们却一路遭遇许多问题与困境,影响了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职业女性职业生涯发展中的困境
1.难以逾越的传统观念
不可否认,几千年的男性社会历程,己经在很多领域刻下了男权的烙印,形成了男性成为主导力量的格局,也形成了一种具有性别等级的文化。这种文化和社会意识从人降生就开始灌输他们这种不同的性别规范,从而在其可以自我选择之前就己经形成了男强女弱,男性主导。 长久以来“男在外闯世界,女在家保稳定”被公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对女性的要求只是贤惠、柔弱,而女性的聪明、能干、坚韧等品质却往往被轻视或忽略。头脑中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由此对女性存在的性别歧视,在职场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指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女性”职业和“男性”职业的现象。职业性别隔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横向隔离,男女性别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如就业人员构成中的男女性别差已扩大至26.2 个百分点,而我国总人口构成中的男女性别差却只有3.04 个百分点;二是纵向隔离,男女两性在职务等级和职业地位等级、职称等级中的构成比例存在显著差异;三是男女两性整体收入存在明显差异。
(2)制度措施上的不平等
在当今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招聘录用上存在不平等。在相同条件下,许多招聘单位往往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在职业培训方面,无论是一般培训还是专门培训,或者是业务外出,女性都较男性更少有机会;在配置安排上,女性劳动力的流动频率小,造成劳动技能单调,就业领域狭窄;在福利制度上,许多单位相同条件的女员工不能获得与男员工平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在退休制度上,男女两性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使每一位女职工缩短了就业时间,降低了收入水平;另外女性在加薪、晋升等问题上遇到的挑战和困难会高于男性。
2.难以平衡的社会角色
现代女性的角色构成基本上是由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两大类复合而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角色成为女性在扮演传统的家庭角色之外的又一重要社会角色。但社会、家庭双重角色的承担,使其处在重重的角色矛盾之中,给女性带来前所未有的精神压力与心理困惑,严重影响着女性身心的健康发展。
(1)双重要求与标准带给女性的困惑
社会对女性的要求是男女两性化的重叠要求,既希望女性都有很强的事业心,如吃苦耐劳、好强、刚毅、独立等等,又希望她们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认定的女性特质,如依赖、柔顺、随和等。另外,在传统观念中,对男性和女性“成功”的'评价标准不一。在以男性为主的传统价值观念中,男性只要事业成功,例如职务升迁、工作获奖、发明创造、专业升级、发财致富等等,都被认为是一个成功者。而女性的成功要受双重标准的检验,必须事业和家庭两方面同样成功。这种不公正、不合理、不易冲破的传统偏见和价值观念,就使得职业女性长期处于两种角色的矛盾冲突之中承受着世俗舆论和自己心理的压力,而不如男性勇往直前。
(2)事业家庭冲突带给职业女性的困扰
在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男性,认为男性是干事业的,女性必须以家庭为重。因而时时会指责工作积极的妻子不顾家庭、缺乏母性、没有女性味等。因而她们疑惑自己的强大,已婚的职业女性困扰就更多,常常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3)市场经济变革带给职业女性的困惑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女性一方面遇到发展的契机,取得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涌现出许多事业成功的女性。另一方面,受“单位所有人”影响极为深刻的中国女性,在竞争原则、效益原则新的衡量尺度下,面临被精简、被调整、下岗回家、等待再就业等问题。职业女性内心很不平静,她们感到自己的社会角色时时受到威胁,产生角色困惑。
3.难以克服的自身因素
(1)自我认知偏低
虽事实上然男女两性在智慧、才能、成功率等方面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传统文化环境总在影响或暗示:女人不如男人,女性应该柔弱。长期以来,,女性受这种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形成了错误的自我意识与思想观念,认为女性在工作能力、思想深度等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 女性在工作中有意无意地产生了依赖、顺从、迎合男性的思想。有些女性总认为自身能力不够,认为“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女性的这种自我认知和自我定位导致女性在事业上容易失败,影响职业发展。
(2)竞争意识不强 。有的女性把竞争和“权利欲”看作是男性的专利;有的女性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轻易地“谅解”自己,错过发展机会;有的女性在思想上、理想上渴望自立、自强,但行动上不能为竞争所需的人力资本做储备,时间价值利用率较低,无形中减少了参与竞争的机会。
(3)对传统角色分工的认同
一些女性尽管在学校读书时才华横溢、雄心勃勃,但一旦成家生子,便存有“母借子荣而耀,妻凭夫贵而荣”观念,放松了事业追求。有的虽然锐志不减,但一遇到家庭与事业的矛盾、自己事业与丈夫事业的矛盾,便甘为家庭、为丈夫和孩子放弃事业。
二、促进职场女性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职业女性职业生涯的规划与发展,推进职业女性职业生涯顺利发展需要从多层次多方位来进行。
1.制度层面
(1)建立健全两性平等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要审视已有法律、法规,剔除损害女性利益的条文规定。在各项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增强制度对性别平等的敏感性。研究如何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和压力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背性别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女性平等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及其落实机制。真正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切实解决妇女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权益保护难等问题。同时,要制定平等就业法,高度重视歧视妇女案件的处理,努力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2)完善女性劳动保护与生育制度
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监督机构,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的内容之一和企业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另外,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将生育成本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必要的生育费用社会补偿制度, 将女性的生育成本社会化, 为女性生育提供经济补偿。
2.社会层面
(1)改变传统观念,消除性别歧视
转变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与歧视,展示女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全社会包括女性自身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可以通过各种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展示妇女风采,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男子多参与孩子养育和家务劳动,减轻职业女性的母性角色负担。
(2)重视女性职业规划的设计
注重发挥社会各级组织作用,积极为女性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创造有利条件。
一要加强引导。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开展讲座与培训等多种载体,在广大女性中深入宣传职业生涯规划知识,使更多的职业女性认识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引导职业女性对自己做出正确的定位。二要完善机制。要健全女性人才培养机制。针对企业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相对薄弱的状况,明确女性参加各类培训的比例,提高她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不断丰富工作经历和阅历。建立科学合理的女性人才评价机制,摒弃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建立以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使女性人才得到公正的评价。三要注重服务,在大力培植就业指导机构的基础上,要加快培养一支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教师队伍,为女性正确规划职业生涯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
(3)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大力发展直接为家庭服务的第三产业,使家务劳动逐步从家庭转移于社会,成为社会性劳动,例如普设托儿及托老设施,为照顾老人和对抚养孩子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家政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努力把女性从传统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
3.个人层面
(1)正视冲突,平衡事业与家庭的关系
女性首先要认清自己的人生价值,摆正事业与家庭在心中的这杆秤,毕竟鱼与熊掌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兼得的。
大部分女性都会面临做母亲和回归职场的问题,女性要学会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对特定的角色有所偏重。因为很多职场女性不敢下决心去履行做母亲的职责。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题,就需要女性及早规划自己的人生,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节奏。
(2)制定职业规划,及早给予职业生涯的定位
倡导职业女性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有助于打破传统习俗和社会偏见,优化女性择业的外部环境,女性只有做好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才有助于个人认清自己事业的前进方向,从而更好的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标。
做母亲、做妻子会给女性的职业生涯带来一定影响,如何让自己把事业和家庭处理得更好,聪明的女性应学会及早制定个人生活和发展规划。建议女性首先应该将影响自己的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尽可能考虑在内。分析自己的现状,确定自己的位置,确定人生目标,包括婚姻的,家庭的,事业的,成就等等,在家庭内部进行充分地沟通,使大家尽量能够达成一致或取得家人的谅解和支持。
(3)不断学习,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女性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与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提升女性职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女性承担着大量的家务活和生养、教育孩子的重任,精力相对有限,有选择地强化一种技能有利于集中精力掌握好该技能,也有利于巩固在这一领域的职业地位,对于增强职业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职场女性在职场的作用和贡献愈发显现。重视女性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帮助职场女性走出职场困境,在充分实现女性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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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家庭情感功能的影响。情感满足功能是家庭的核心功能,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情感支持是家庭的价值所在。特别是在工业文明带来的人际陌生感,对立感和不安全感与日俱增的环境里,家庭更成为人们治疗外部世界创伤的人类精神的最终避难所。
但忙于工作,使得家庭成员相聚时间越来越少,沟通交流越来越稀疏,工作中带来的压力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漠和疏远,甚至造成对立和伤害。
工作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居家养老是符合中国国情以及多数老人意愿的养老模式,赡养是城乡家庭的重要功能。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和人口寿命的延长,老年抚养比不断上升,家庭中需要照顾的老人多了,但子女因工作繁忙而不能照顾甚至看望年迈或生病的父母成为城乡家庭的普遍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家庭养老功能的衰减。
工作对家庭生育功能的影响。生育功能不仅对家庭,而且对人类传承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但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加剧造成生育成本越来越高,职业女性在抚养孩子与工作之间面临选择,导致部分家庭生育意愿下降。目前,我国的总和生育率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中国家庭生育功能萎缩的倾向。
关于护士的论文
护士是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关于护士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活质量是指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社会成员对自身及其所处各种环境的感受和评价,是环境提供给人们生活条件的充分程度以及人们对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1].在全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中,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提出医院要关心护士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然而在复杂多变及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较少社会支持和长期高付出低回报的心理社会环境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护士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并间接影响患者的就诊安全[2].已有研究表明,职业压力和情感疲惫呈正相关,社会心理环境对护士的心理健康尤为重要,尤其对传统国家的护士,她们正在经历付出和回报严重失衡,她们也是最有可能离职的护士[3-5].护士在整个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占据着较大比例[6],同时也是与患者接触最多的医务工作者,对护士整体生活质量的关注和提高,不仅有利于促进护士身心健康,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更有利于稳定护理队伍,保障患者就诊安全。本文探讨了影响护士生活质量的因素,以期为护理管理和组织运行效率优化提供参考。
1相关概念和测量工具
1.1生活质量概念
国内关于生活质量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对其定义尚无统一标准,现有的对生活质量的定义有多种,它是集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等为一体的多维概念,涉及人们在生存中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所反映出与其生存的目的、期望及标准的关系[7].风笑天[8]认为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既包含客观条件,又包含主观评价,是不同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个体对生存状况的体验[9].总体来说,生活质量是指以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为基础,人们对自己的身体状态、心理功能、社会能力以及个人综合状况的感觉体验。
1.2生活质量测量工具
目前,用于生活质量测量的最广泛的量表是由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简表(WHOQOL-BREF),它是在WHOQOL-100量表基础上研制的简表,包括心理、生理、社会关系、环境4个领域,均按正向计分,即得分越高,生活质量越好[10].健康调查简表(the MOS item short from health survey,SF-36)是1991年由浙江大学医学院社会医学教研室翻译的'中文版SF-36.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enericquality of life inventory-74,GQOLI-74)为我国学者编制[11],包括74个问题,共20个因子,4个维度(躯体功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物质生活)。上述问卷为普适量表,国内尚未研制出适用于护士生活质量的问卷,国外学者Brook[12]编制的护士工作生活质量量表(Brooks'quality of nursing work life survey)是专门适用于护士的问卷,由工作生活/家庭生活(指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关系)、工作设计、工作环境及工作领域4部分组成。
2护理工作的特点
由于护士面对的是有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精神及文化层面问题的患者,要向其提供集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于一体的照护,面对人群有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残疾人等,病人需求层次不一,因此护理工作特点可以归纳为:①岗位多,工作复杂多样,专科性强;②病情轻重变化无常,常有突发情况,如急诊科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24小时监护;③知识更新较快,常有新仪器、新技术投入使用,如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④我国的医疗系统实行的是三级医疗覆盖,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乡镇医院、县级医院和市级综合医院,护士层次不一。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使护士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同,影响护士生活质量的因素也具有多样性。
3影响护士生活质量的因素
3.1科室和工作类型
科室是护士工作的微环境,不同科室和工作类型的护士生活质量有所差异,其中急诊科和ICU护士生活质量较差,精神科护士生活质量最差[13],这可能与科室工作强度大、应激度高、环境紧张有关;ICU护士生活质量各项 目 中 睡 眠 与 精 力 得 分 最低[14],这可能与科室排班多为12小时连班制有关。
护理管理者的生活质量高于一般护士,这可能与其社会功能、物质生活及其住房、社区服务、生活环境、经济状况因子以及心理功能中的正性情感、认知功能、自尊等方面均优于一般护理人员,个人的社会价值得到实现有关。余华等[15]调查发现,责任小组组长的生活质量高于护士长和普通护士。
3.2组织支持感和心理授权
组织支持感是描述员工对组织重视他们的贡献,并关心其福利待遇的总体感觉[16].心理授权是指增强内在动机,表现为反映个人对其工作角色定位的4个方面的认知,主要是能力(或自我效能)、影响力、工作意义和工作自主性[17].组织支持感和心理授 权 直 接 影 响 护 士 的 生 活 质 量,与 其 成 正比[18],两者与离职意愿成负相关[19].护士感觉到较强的组织支持感和心理授权,会增强其组织行为,提高生活质量。
3.3社会支持和家庭支持
护士作为一个社会角色,同时还承担着子女、妻子、母亲等多重身份,护士的工作特征决定了护士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会有较强冲突。有研究显示,工作-家庭冲突与护士生活质量呈中度负相关,而家庭-工作生活质量与护士的生活质量呈低度负相关[20].李森等[21]研究发现,护士工作领域得分是护士生活质量得分最低的维度,而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护理工作仅为打针发药、翻身拍背等一般技术性工作,护理工作中的高、精、尖技术难以体现”,且仍有人认为护士从属于医生,没有自主权等,这些观点体现了护士的社会支持较低,这会降低护士的职业认同感和个人成就感,易产生职业倦怠,不利于护理人员生活质量的提高。
3.4工作压力与付出-获得不平衡
随着医学模式转变及对健康的新型定义,护理人员以服务对象的整体状态为目标,必然要求其付出更多的体力与脑力劳动;我国的现状是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由于护理教育开展较晚,护理人员大部分是中专学历,她们不仅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工作、参加继续教育,还要兼顾家庭和子女,经常处于较大的工作压力中,工作压力与生活质量呈负相关[22];同时,护理人员付出与获得不平衡状态及超负荷状态使护士的生活质量处于中等水平[23].
3.5医院级别与聘用类型
黄永兰等[24]研究显示,医院级别越高护士生活质量越好,但大型医院护士心理状态较差,这也间接影响护士生活质量。医院不同聘用类型的护士生活质量也有差异,迟春霞、周良燕等[25-26]发现,合同护士和在编护士相比,同工不同酬,更易出现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部分处于亚健康,影响其生活质量;但也有学者调查研究后指出合同护士的生活质量高于编制的护理人员[27],结论尚不一致。
3.6轮班制度
有研究显示,科室实施APN排班模式(三班制)后,护士的生活质量优于传统排班的护士[28];另有研究显示,AN排班(早夜班制)优于APN排班模式[29],这可能与不同科室、护士的主观认识有关。国外研究显示,不合理的夜班也会影响护理人员的生活质量,且不利于稳定护理队伍。国内对夜班、轮班频率对护士生活质量影响的探索较少,但据笔者了解,周围护士大多认为夜班打乱了生物作息时间,对身体损害较大,尤其是年龄大的护士,过于频繁、时间较长的夜班更是难“熬”.
3.7人口学特征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目前,对于年龄、婚姻等对护士生活质量的影响,结论尚不统一。部分学者认为年龄不同,生活质量无差异,但也有学者认为年轻护士生活质量低于年龄大者[13,30],这可能与她们对预期生活目标与实际差距较大有关,具体还需进一步探讨。对护士调查显示,已婚者工作满意度低于未婚者[31],并间接地降低了护士生活质量。
4建议
医院管理者在思考如何提高护理质量和稳定护理队伍时,要关注护士生活质量及来自于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将工作压力控制在能使她们产生积极组织行为的范围内。
首先,管理者要为护士营造一个良好组织氛围,提升组织支持感、心理授权和社会支持,关注护士心理社会因素,提高行动力。根据工作类型,配置人员,弹性排班,促进护士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其次,护理管理者要引导护士形成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鼓励护士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善于调节压力,主动疏理心理障碍,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提高自身生活质量。
最后,护理管理者要注重平行管理合同护士与在编护士,加强对合同护士人文关怀和情感教育,提升合同护士对护理工作的热爱,并为她们提供更多职业发展机会。明确职责与分工,实施绩效考核,最大限度地降低付出-获得不均衡;设立激励机制,在制订对策时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对夜班护士有所倾斜,给予适当补助,合理安排班次和休息时间,保障其生理、心理、社会等各方面的完好状态,从而提高其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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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论文可能给作者带来的任何经济或法规方面惠益的状况。
利益冲突 比如,国际体育比赛中,A国对阵B国,如果裁判是A国人,或B国人,这就属于“利益冲突”,应该换成第三国的裁判。 在你的论文中,提到的机构或人,跟你(作者)是互相认识的,或有业务未来的,或是竞争对手等情况,那就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了论文的客观性 或是类似的情况这很类似于宣誓就职一样。如果研究经费来自企业资助,应该公开声明,这并不表明研究存在“偏倚”,更多的是一种履行行为规范和表示感谢的方式。
刘兰芝 刘兰芝(东汉末年),安徽庐江郡人,17岁时嫁给庐江郡的一个小官吏焦仲卿为妻。为焦母不容,而被遣回娘家,兄逼其改嫁。新婚之夜,兰芝投水自尽,焦仲卿亦殉情而死。记叙其事的《孔雀东南飞》成为东汉乐府民歌中最杰出的长篇叙事诗和北朝的木兰诗合成为乐府双壁。 刘兰芝的柔情与贞烈,“自古红颜多薄命”,人们看这句话时,多与权势、名利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句话也适宜于普通的家庭,普通的人。 刘兰芝是汉代末年庐江郡的一个小家碧玉,“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看样子她是一个家教严谨,多才多艺而又知书达礼的闺阁少女。十七岁的那年嫁给庐江郡的一个公务员焦仲卿为妻。焦家人口简单,丈夫之外只有守寡多年的老母和一位小姑子,也算是当地的小康之家。刘兰芝嫁到焦家以后,起早睡晚,辛勤操持家务:提水、烧饭、洗衣、织布,一天到晚忙个不停,把一个四口之家打理得有条不紊。焦仲卿看在眼里,喜在心头,工作余暇便暗在妻子身边,喁喁低语,情话绵绵,偶尔也弹筝奏乐,轻声合唱一曲,伉俪情深,其乐融融,邻里之间对这对郎才女貌的小夫妻,莫不十分羡慕,然而焦母心中却非常不是滋味。焦母始则蛮不讲理地加重媳妇的工作量,继而百般挑剔媳妇的不是,终于完全丧失理性,认为媳妇简直就是破坏焦家和谐气氛的狐狸精,强迫儿子非把刘兰芝休回娘家不可。焦母当时要休去刘兰芝的理由就是认为媳妇没有礼节,凡事爱自做主张,使我老人家心里不快活。这在今天看来简直会是天大的笑话,然而这在古代却是重要的理由,古代有所谓“七出”之余,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休妻。《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焦母守寡多年,母子相依为命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家中忽然多出一个媳妇,使母子之间彼此依赖的态势,顿时产生大幅度的变化,失去了心理平衡,迁怒于媳妇。当时焦仲卿认为媳妇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为何得不到母亲的爱护呢?他反对母亲这样做,在母亲面前发誓:“倘若遣去媳妇,此生誓不再娶!”但是焦母却使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以死相威胁,在最后关头焦仲卿还是败下阵来,屈从了母亲的意思。 当天夜里,夫妻两人泪眼到天明,焦仲卿一再解释他的尴尬处境,并保证假以时日,情况必然会获得改善,劝慰其妻务必要暂时忍耐,过些日子再来相迎;然而刘兰芝不敢作此奢望,完全是一别成永诀的态势,哭得象个泪人儿似的,犹自叮咛丈夫把留下来的绣襦、罗裙、斗帐、香囊、镜匣、丝绳等女用物品,得便全部赠送别人好了,不必留置,以免睹物伤情,徒增苦恼。 泪还没有干,天就快亮了,含着悲愤的心情刘兰芝起床收拾打扮,她在穿衣着袜的时候,每一件小事都重复四五遍,每一遍都牵动着她对丈夫的无限深情,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她款款地走出房门,向焦母辞行。她是严肃的,穿着典雅的服装,这是一种对焦母的抗议。然而这一圣洁的表情轮到向小姑子辞行的时候,化作珠泪涟涟。她的满腹辛酸在同是女性,又与自己同龄的小姑子面前再也忍不住了。她必须离开而又不忍离开这个家啊! 该走了。一辆马车载着刘兰芝离开焦家,焦仲卿骑着一匹白马随车相送,行行重行行,车轮的每一转动,似乎在辗碎两颗已经支离破碎的心,忍不住难舍难分的痛楚,焦仲卿下马钻进车里,两人再度相拥而泣,指天发誓,决不相负;“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意即海枯石烂,两情相悦,永不变心。到家了,该分手了,“举手长劳劳,二情同依依。”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刘兰芝回到家中,善良的母亲望着回家的,“进退无颜仪”的女儿,大为悲摧。然而刘兰芝还有一位性情暴躁的兄长,对她这位兄长,刘兰芝是早有心理准备,在回家的路上她就知道:“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遂以煎我怀。” 果然,刘兰芝回家后,首先是县令遣媒为他刚满十八岁的第三个儿子求亲,做母亲的理解女儿的心情,在女儿的求恳下代为谢绝了。不久,太守造县丞为他的五少爷求婚。当母亲再次准备为女儿谢绝时,她的兄长出面干涉了,在旧社会长兄代父啊,而家庭又是认男子为主的,于是答应了这门婚事,并纳采行聘,选定了良辰吉日,准备迎亲过门。刘兰芝默不作声,只有用手巾掩口啼泣,眼泪哗哗地直流,所谓“腌腌日欲瞑,愁思出门啼。” 焦仲卿听到刘兰芝再嫁的消息,快马加鞭赶到了刘家,已经是薄暮时分,那声声马嘶,也就是他心中的悲呜。眼见门前已经搭好了“青庐”,那是以大幅布幔搭成的帐幕,是新娘出阁前的一晚用来过夜的。见到刘兰芝,焦仲卿气急败坏地说:“我如磐石,千年不转移,而你蒲苇的韧性呢?何以在一天一夜之间一切就变了样子呢?我们的海誓山盟呢!我只有祝贺你攀上高枝,一天比一天过得好。”刘兰芝肝肠寸断,呜咽讲道:“人生不如意,一言难尽,你又何必那样讲呢!我和你同样是受逼迫,只有一死来表明我的志向了。”刘兰芝哭着跑回青庐,焦仲卿也拨转马头,万念俱灰地踏上归途,世上万般辛苦事,无过死别与生离。 那天已是冷冬的时节,寒风摧凌着树木,树叶飘零。渐渐地庵庵黄昏,寂寂人定,斜月清冷,严霜满地,偶尔地自空中传来一、两声孤鸟的悲鸣。刘兰芝踉踉跄跄地离开了青庐,趁人不备,跃身投入村外的池塘之中,用她的生命来诠释情爱的坚贞。 那边焦仲卿回到家里以后,登堂拜母,说了一些“不能承欢膝下,万望善自珍重”的诀别话。他那糊涂而专横的母亲还在安慰他:“汝是大家子,仕宦于台阁,慎无为妇死,贵贱情何薄。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廓,阿母为汝求,便复在旦夕。”不管母亲如何劝勉,此时焦促卿已经决心赴死,那里听得进去。当天夜里徘徊庭院之中,三更过后,乌鸦成群飞过,焦中卿心知有异,以为爱妻已经殉情,正在黄泉路上等他结伴同行呢!于是解下腰带,绑在庭树枝上自缢而死。 刘兰芝放着“金车玉作轮,青骢马,金镂鞍”的富贵之家不去,甘愿为情而死,令人赞叹。
张慧婷林黛玉人物形象浅析【摘要】林黛玉是《红楼梦》中最重要的人物形象之一,多年来,《红楼梦》的研究者对她的评价可以说是有褒有贬,各执一词,本文从林黛玉的内在气质秉性和高尚的精神品格等方面来探究分析这个带有悲剧色彩的人物,并在此基础上挖掘造成她悲剧的原因,以期更深层的了解林黛玉这个富有诗意美和理想色彩的悲剧形象。【关键词】气质个性;精神品格;叛逆性在《红楼梦》中,薛宝钗、史湘云、林黛玉可以说是作者着力刻画的三位女主角,但作者曹雪芹似乎对林黛玉这个人物形象更加情有独钟,“潇湘妃子”无疑是曹雪芹对她的一种近乎神仙般的仰慕,而潇湘馆的竹子更是作者对林黛玉人格的一种赞扬,作者虽倾情如此,最后却给了她一个悲剧的结局,这就使得更多读者对黛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使众多读者为黛玉而狂,甚至为她而死。由此可见,黛玉这个人物形象有着巨大的魅力。那么,她的魅力究竟体现在哪儿,而她因何能在大观园的女性中脱颖而出,又是因何而感动读者,成为古典文学长廊中青春永驻的人物形象的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对林黛玉进行全面研究,以求得更为准确的结论。一、林黛玉独特的气质个性(一)绝美容颜林黛玉容颜娇美,且天生一股神韵。“两弯似蹙非蹙笼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似娇花照水,行动如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我们第一次见到林黛玉,是她刚刚来到贾府。作者通过凤姐的赞扬和宝玉眼中所见,描绘了她天仙似的美貌。凤姐一见就惊叹道:“天下竟有这样标致人儿!我今日才算看见了!”在宝玉的眼里:“袅袅婷婷的女儿”,“神仙似的妹妹”,婉转风流,娇美动人,身上有一种说不出的韵味,深深打动着他的心。因此,林黛玉绝美的容颜也引起了后人的无限遐思。(二)聪慧心智林黛玉秀外慧中,兰心慧质,是不可多得的聪慧女子,《红楼梦》中描写她说“心较比干多一窍”,将她与拥有“七窍玲珑心”的比干相比,以此来突出她的冰雪聪明。她的蒙师贾雨村说,他这女学生“言语举止另是一样,不与凡女子相同”。因其母名贾敏,“他读书凡‘敏’字他皆念作‘密’字,写字遇着‘敏’字亦减一二笔”。她到贾府时,尚在孩提,却牢记母亲生前的嘱咐:“外祖母家与别家不同,……要步步留心,时时在意,不要多说一句话,不可多行一步路,恐被人耻笑了去。”她总是眼看心想,暗暗审视;然其言行举止,却又那样彬彬有礼,适份合度。由于黛玉心智聪慧,又加之她寄人篱下的生活处境,就使她变得非常的敏感。周瑞家的送宫花,最后送到她那里,她便疑心是别人挑剩下的才给她;一天夜晚,她叫怡红院的门,晴雯偏偏没听出是她的声音,拒不开门,并说“二爷吩咐的,一概不许放人进来呢!”把个黛玉气得怔在门外,欲要发作,又想:“虽说是舅母家,如同自己家一样,到底是客边。如今父母双亡,无依无靠,现在他家依栖,若是认真怄气,也觉没趣。”正在伤心垂泪之时,又听见宝玉宝钗的笑语声,越发动了气,“越想越觉伤感;便也不顾苍台露冷,花径风寒,独立墙角边花阴之下,悲悲切切,呜咽起来”。一日她卧病在床,听到园子里的老婆子骂人,———实则是骂她的外孙女儿———黛玉却认为是在骂己,竞气得昏厥过去。别人开一句玩笑,她认为是对自己的轻侮。她确是个“小性儿”,甚至有些“病态”。但是,如果我们联想到她的身世处境,想到她极强的自尊心,就会觉得这是非常自然的。(三)率真胸怀薛宝钗有些世故,城府甚深,能多方面地取悦于人,而林黛玉对人坦率纯真,见之以诚。她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她对待紫鹃,亲如姐妹,情同骨肉,诚挚的友情感人至深。香菱学诗,宝钗讥她“得陇望蜀”,极为厌烦;香菱向黛玉请教,黛玉却热诚相接,并说:“既要作诗,你就拜我为师。”纯真透明如一泓清泉。她给香菱讲解诗的做法和要求,还把自己的诗集珍本借给香菱,并圈定阅读篇目,批改她的习作,堪称“诲人不倦”。她待人很宽厚,与人不存芥蒂。史湘云因把她比作戏子伤了她的自尊,她有点不忿,可一会儿便携了宝玉的“寄生草”回房,便又“与湘云同看”。在对待宝钗的态度上,尤见出其天真笃实。本为情敌,无嫌犹猜,但在薛宝钗对她略表关怀,予以“训导”之后,她便开诚布公,肝胆相照,向薛宝钗掏出心窝子的话,并引咎自责:“你素日待人,固然是极好的,然我最是个多心的,只当你心里藏奸。从前日你说看杂书不好,又劝我那些好话,竞大感激你。往日竟是我错了,实在误到如今。”此后她待宝钗如亲姐姐一般,连宝玉也感到惊奇。从中可见,黛玉非常单纯可爱,而其中也流露出对朋友的坦诚,即使对自己的情敌也一样。林黛玉不只为人坦率,而且也很谦和。她从来不会对人恶言相向,即使对“下人”也从来没有耍过威风。她与紫娟情同姐妹的感情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紫娟虽然是丫环,但是黛玉却从来不摆小姐架子,两人就像朋友一样,互相关爱,谈心聊天。另外,每次赛诗,她总是推崇别人写的好,不计较高低。如与湘云凹晶馆联句,每当湘云说出佳句,她总是“起身叫妙”,甚至说:“我竟要搁笔了!”我们平时所看到的“林黛玉心胸狭窄,尖酸刻薄,爱使小性儿”等只是表面的假象而已,林黛玉实则冰心玉壶,晶莹剔透,纯如赤子。(四)诗人气质林黛玉的美,还表现在她浓郁的诗人气质方面。例如《葬花吟》、《桃花诗》等等。曹雪芹笔下的林黛玉,是一个诗化了的才女:她有多方面的才能,博览群书,学识渊博。她爱书,不但读《四书》,而且喜读角本杂剧《西厢记》、《牡丹亭》、《桃花扇》等;对于李、杜、王、孟以及李商隐、陆游等人的作品,不仅熟读成诵,且有研究体会;她不仅善鼓琴,且亦识谱。曹雪芹似乎有意将历代才女如薛涛、李清照等人的某些特点,融进林黛玉的性格。比如,她代题“杏帘在望”为宝玉解围的细节,很易使人联想到李清照与赵明诚比作《醉花阴》的轶事;“堪怜咏絮才”、“冷月葬诗魂”,则是将林黛玉比作晋代的谢道韫和明代的叶琼章。但林黛玉又完全区别于历代的才女,即曹雪芹赋予她的悲剧命运和叛逆精神。而这种个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她诗人的气质和诗作表现出来的。在大观园里,她与薛宝钗可谓“双峰对峙,二水分流”,远远高出于诸群钗,在博学多识方面,可能略逊宝钗;但在诗思的敏捷,诗作的新颖别致、风流飘洒方面,林黛玉却是出类拔萃、孤标独树的。诗社每次赛诗,她的诗作往往为众人所推崇,所激赏,因而不断夺魁。她的诗之所以写得好,是由于她有极其敏锐的感受力、丰富奇特的想象力以及融情于景的浸透力;即使一草一木、一山一石等极平凡的事物,她只要一触到,立即就产生丰富的想象、新奇的构思和独特的感受和见解。尤其可贵的是,她能将自己的灵魂融进客观景物、通过咏物抒发自己的痛苦的灵魂和悲剧命运。例如她的《白海棠》诗,既写尽了海棠的神韵,亦倾诉了她少女的衷情。尤其是“娇羞默默同谁诉”一句,最为传神:这既是对海棠神态的描摹,也是自我心灵的独白,她有铭心刻骨之言,但由于环境的压迫和自我封建意识的束缚,就是对同生共命的紫鹃,甚至对知音贾宝玉,也羞于启齿,只有闷在心里,自己熬煎。这便愈显其孤独、寂寞和痛苦。她的诗作《葬花吟》则是林黛玉进入贾府以后的生活感受,是她感叹身世遭遇和悲剧命运的全部哀音的代表作,她以落花自况,血泪作墨,如泣如诉,抒写了这位叛逆者的花落人亡的哀愁和悲愤。“柳丝榆荚自芳菲,不管桃飘与李飞”,就寄有对世态炎凉,人情冷暖的愤懑;“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岂非对长期迫害着她的冷酷无情的现实的控诉?“愿奴胁下生双翼,随花飞到天尽头”,则是对美好理想的渴望与热烈追求;“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表现了她的高洁的情志和坚贞不阿的精神。至于“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等末了数句,书中几次重复,特意强调,并通过鹦鹉也会吟哦的描写,可知作者是大有深意的:花的命运也即黛玉的命运。这是用热血和生命写就的心曲,是与这个罪恶的世界决裂的檄文。它真实地展露了一个充满痛苦充满矛盾而又独抱高洁、至死不渝的心灵世界,凸现的是一种独立人格的壮美与崇高。《葬花吟》之所以能引起读者的强烈共鸣,原因正在这里。诗表现了她独立不阿的人格,诗表现了她美丽圣洁的灵魂,诗使她具有一种迷人的艺术光辉,可以说,如果没有了诗,也就没有了林黛玉。二、林黛玉高尚的精神品格(一)执著的爱情林黛玉的悲剧是爱情悲剧,爱情悲剧则源于她对爱情的执著,这种精神层次的、高品质的爱情,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难能可贵的,她和贾宝玉的爱情是一种新型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属于未来的爱情。这种爱情的最根本的特点,是建立在互相了解、思想一致基础之上的,表现得非常纯真、深挚、坚贞。林黛玉本是一个“情痴”、“情种”,她为爱情而生,又为爱情而死,爱情是她的生命所系。她对贾宝玉爱得真诚,爱得执著,始终如一。然而,他们的爱情是在不许爱的环境中发生、发展和生存的,因此,爱情势必伴随着痛苦,又兼之她诗人多愁善感个性,就注定了黛玉悲剧的命运。这种被压抑的燃烧着的爱情,只能用诗和哭来抒发,来倾泻。总而言之,她是为自己的爱情而哭。爱情曾使她几死几生,当他们这种同生共命的爱情最后遭到毁灭时,她便“焚稿”、“绝粒”,以生命相殉。这种爱情是怎样的至诚至坚,至纯至圣,感天地,泣鬼神,动人肺腑,撼人心灵,而这也正是她精神之美的闪光点。这种美超越时代,超越生死,是她人生中的辉煌所在,也是她在读者心中引起震撼的原因所在。多少人为她洒下同情、痛惜和悲愤之泪!一生以泪洗面的林黛玉,临死之前反而发出了微笑,最后喊出了“宝玉,宝玉,你好———”的未完的一句话———留下了千载不消的遗恨!她与贾宝玉生死与共的爱情,他们所实践过的爱情原则,将与日月争辉,与天地共存。将给予不同时代的读者以生活的启示和美的享受。(二)叛逆的精神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社会,林黛玉不仅才情横溢、学识渊博,而且又是那样如饥似渴地阅读“性灵之学”和描写爱情的脚本杂剧,那样如醉如痴地沉浸在艺术的境界。在《五美吟》中,她言绿珠,说绿珠为石崇殉葬的不值;她咏红拂,赞扬红拂私奔的壮举;在酒筵上,她熟记《西厢记》、《牡丹亭》中的一些片段,甚至还将其引为酒令,如此置家长们的教导于不顾,这不能不说是对封建礼教的叛逆。林黛玉不仅毫无顾忌地展示着自己的才华,而且还和贾府的“混世魔王”、“祸胎孽根”、贰__________臣逆子贾宝玉互为知音,结为同心。她冲破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大胆地追求着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体现了思想上的叛逆性和进步性。爱情,在当时她所处的时代,是不允许自由恋爱的,在择偶时考虑的是家私、门第及父母的意愿,正如小说中王熙凤所说:“你给我们家做了媳妇儿,还亏欠你么?你瞧瞧人物配不上?门第配不上?根基家私配不上?哪一点玷污你?”虽是玩笑话,但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尤其是贾家这样大家庭的婚姻标准,黛玉既无家产,又无父母兄弟,孤身一人,寄人篱下,又有一身的病,种种条件权衡起来,她都不是宝钗的对手,她的爱情悲剧已经由此定局了。封建社会,如果男女之间私下产生爱意,便被视为大逆不道,为社会所不容,然而黛玉却表现出顽强的抗争力与叛逆精神。她也正是因为这种叛逆精神而成为时代的悲剧,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林黛玉不劝宝玉走“仕途经济”之道,也是其叛逆性的表现之一。在小说第三十二回中,湘云劝说宝玉多会会达官贵人,不要成天混在女孩子队里,宝玉当即说:“姑娘请别的姊妹屋里坐坐,我这里仔细污了你知经济学问的”,接下来又称赞黛玉说:“林妹妹从来说过这些混账话不曾?若她也说过这些混账话,我早和她生分了”,可见,黛玉从不说这些“混账话”,所以“宝玉深敬黛玉”。林黛玉反对“仕途经济”,实质上就是否定了封建主义的人生道路,否定了地主阶级的政权,这一点恰恰与宝玉不谋而合。这种志同道合的爱情,其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对封建礼教和法制的全部背叛。我们从与生俱来的独特个性气质及高尚的精神品格两方面简单分析了林黛玉这个人物形象,纵观她的一生,我们不难发现,在封建社会大家族里生活的她,个性张扬,率真坦荡,执著追求高品质爱情,有异于封建社会的大家闺秀,是大观园里一个特立独行的人物。她的身上体现出一种前卫的、进步的民主思想,而这种进步在当时社会却被认为是叛逆的,是被礼教所不容的,也正是由于她的叛逆及对心灵相通的爱情的执著追求才引起封建家长们的不满,作为一个异类,她的失败及悲剧命运是注定了的。这个悲剧形象中所表现出的个性解放、人性觉醒的思想和叛逆性格,不屈服于强权的顽强精神,会随着这个典型艺术形象而始终存在着,并且对《红楼梦》的读者产生一种激励、启迪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分析林黛玉这个人物形象的现实意义所在。【参考文献】[1]曹雪芹.红楼梦[M].作家出版社,2006.[2]一粟.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红楼梦资料汇编[G].中华书局,2005.[3]王昆仑.红楼梦人物论[M].北京出版社,2004.[4]江西大学中文系.红楼梦诗词译释[M].江西人民出版社,1979.[5]曾扬华.红楼梦引论[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6]张庆善.红楼梦中人[M].中华书局,2008.[7]周汝昌.红楼艺术的魅力[M].作家出版社,2006.78__
弱不禁风,敏感,浅殇式微笑2010回答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