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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的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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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的论文3000字

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的探析【摘 要】由于连年的持续扩招,大学生消费在社会总消费中的比重已越来越大,其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合理的消费结构将有利于大学生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合理的消费结构则会给大学生的家庭、心理等各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客观分析大学生当前的消费结构,探讨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进而找到引导大学生健康消费习惯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结构 消费水平 消费观念 一、大学生消费结构现状 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大体由五个方面构成,按照消费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由强到弱分别是“学费和住宿费”、“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除学费外的学习及素质拓展消费”、“通讯消费”、“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消费”。 1.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为大学生消费支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因学校类别、所处的地域、专业性质等的差异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档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院校和农林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院校学费一般在每年2500至3500元,一般院校收费集中在3500至7000元之间,一些二级学院或是艺术类院校以及热门专业的学费则往往高达每年7000元到15000元。 在住宿费方面,进入2000年以来,受“教育产业化”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影响,学校的集体宿舍出现了“高中低档”之分,人数少、设施好的宿舍收费较高,而传统的“八人间”等宿舍收费较低。但因国家有指导性规定,宿舍费一般都在每年300元至1200元之间。近年来,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笔者的调研结果,大概有17%的大学生有过在校外租房或找人合租的经历,而房租一般在每月每人100元到500之间。由于大部分高校有关于禁止学生校外租房的规定,因此有80%校外租房的大学生并没有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校外租房的房租成了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 2.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 该项消费主要包括衣、食、用、行四个方面,由于家庭收入差异及大学生消费习惯的不同,这部分消费的差异显著。调研结果表明,“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每年在1000元以下的大学生占0.99%,且全部为一年级学生;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大学生占22.8%,2000元至4000元的占55.9%,4000元至5000元的大学生占16.6%,5000元以上的占3.6%。并且,这部分消费中,水平最高的被调查者的消费水平是最低的被调查者的22倍。可见,家庭收入差距及其派生的消费差距在大学生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3.除学费外的学习及素质拓展消费 主要包括书费、培训考试费、电脑及上网费三大类。书费包括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教材及参考书、学生为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课外参考书以及一些课外读物,如文学作品等。培训考试费是近年来在大学生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一项内容。由于大学生近年来的考研、考证、外语学习等各类课外学习活动越来越多,该项支出呈连年显著上升的趋势。大学生在“培训考试费”一项每年要花费200元至2000元左右。电脑及上网费也随着网络的普及而逐渐成为“必须开支”,三分之一左右学生配备了个人电脑,而购买电脑、上网的费用也不少。 4.通讯消费 随着通讯器材的广泛普及,手机等通讯产品已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生活及社会交往的必备品。学生的通讯消费还是比较理性的。手机一般选用较为便宜的机型,手机费也低于平均水平;短信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短信费占手机费的比例高于一般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通讯消费随着学生年级的提高而逐渐提高。 5.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 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当代大学生社会关系搭建和维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休闲娱乐;而大学生的休闲娱乐往往是群体性的,由此而来的消费支出随着大学生年级的提高而不断上升。这部分消费常见的项目有“请客聚餐消费”、“歌厅台球厅消费”、“旅游消费”、“购买礼物消费”等。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社会交往等活动属于人类的第三个需求层次,大学生在这方面适当的消费无可厚非,但过度的娱乐支出加大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负担部分转移到了父母和家庭,部分转化成了“负债”,给学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负担。二、大学生消费结构分析 总体而言,大学生消费总额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提高,这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尽管从绝对值上来讲各项消费均在不断上升,但各项消费上升的速度不同。在上述的五大类消费中,“学费和住宿费”保持了稳中略有上涨的水平,但在大学生消费总水平中所占的比重连年下降,说明大学生其他方面的消费越来越高。这其中,部分学生的“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增长速度过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大学生消费的不理性,也反映了“消费主义”确实在一部分大学生身上存在。消费主义的实质是一种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消费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念把消费数量和种类日益增长的物品和服务看作是至高无上的,并将其作为最普遍的文化倾向和最确切的通向个人幸福、社会地位和国家发展的道路,作为较高生活质量的标志,甚至是公民对经济繁荣的贡献和对国家或社会的道德责任,从而使高消费成为正当的、道德的和合法的。消费主义导致了部分大学生的“超前消费”甚至是“负债消费”,也导致了在消费时的“攀比心理”、“炫耀心理”,给大学生本人和家庭都带了了一定的经济压力,部分大学生的心理也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消费方面,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的合理引导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理消费结构的引导 首先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消费意识,强调“绿色消费”和“自我发展消费”;反对“过度消费”、“享乐消费”和过份的“时尚消费”。其次要注重消费与市场基本理论的教育。主要为消费观、消费计划、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和消费营销等知识,让大学生做有经济头脑的消费者。最后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理财理念,培养其正确运用金钱的能力。此外,全社会,特别是相关商家,要努力优化大学生的消费环境,在产品营销过程中要体现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倡文明消费、反对铺张浪费,讲究消费效率。 参考文献: [1]刘鑫.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论文.2007. 注:本文为河北大学青年发展研究中心课题《当代大学生消费研究》(课题编号:2006021)研究成果。

摘 要:从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现状来看,不少大学生都存在着非理性消费的行为,这对他们的成长成才极为不利,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本文将对当代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表现和主要成因加以探讨和分析,并重点论述理性消费行为的引导途径,以期扭转大学生错误的消费观念,促进其形成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关键词:大学生;消费行为;理性消费;引导途径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他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不仅增加了家长的负担,而且高校管理大学生的难度也大幅度上升,大学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谓是不容乐观.为了转变这一现状,应立即开展大学生消费行为的教育活动,促使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引导大学生树立理性消费的思想观念,潜移默化的改正大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致力于培养更多综合素质能力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以实现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一、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表现1.符号消费为重,实用消费为轻大学生热衷于追寻时尚潮流,唯恐落于人后,当发现其他同学购买了某些商品时也会下意识的购买同类或者标价更高的商品,以获得精神上的优越感,却忽视了商品的实用价值.大学生的这种消费行为通常是非理性的,他们无视了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消费能力,只是出于好面子心理才产生消费行为,而所买商品的实用价值普遍不高,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了当代大学生消费的一种常态.2.物质消费成本远高于精神消费现如今大学生越来越看重名牌,无论是食品还是衣物,他们都倾向于购买大品牌的商品,以彰显自己的优越生活,获得他人歆羡的目光.与此同时,大学生的精神生活消费却少之又少,一方面源自于大学生精神消费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在物质消费方面投入成本过高,没有多余的生活费可用于学习和充电,长此以往大学生的精神生活将愈发贫瘠,身心成长发育也会出现失衡状态.3.消费观念过于落后实际上,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消费观念,很多大学生都一味的追捧超前消费,造就了大学生在吃、穿、玩上的高消费,反而将大学生的根本任务抛诸脑后,将大学校园当作是攀比、玩乐的场所,很少关注学习相关的话题,这与大学教育的基本职能相背离,可以说,转变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已经迫在眉睫.二、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成因1.社会不良风气

首先,在学习方面,尽量考取一些资格认证,以备毕业后容易寻求工作。其次,积极参与学生会工作、社团活动,以及校外兼职工作,欲积累一定经验,因此这就保证了商家利用学生会大搞校内宣传,并充分利用兼职的高质量廉价劳动力成为可能。 二通过以上调研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消费和心理整体上是现实的、合理的,但离散趋势明显,个体差异大。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⒈大学生消费有其不理性的一面 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经济独立性差,消费没有基础,经济的非独立性决定了大学生自主消费经验少,不能理性地对消费价值与成本进行衡量。大学生没有形成完整的,稳定的消费观念,自控能力不强,多数消费都是受媒体宣传诱导或是受身边同学影响而产生的随机消费,冲动消费。这也正是大学生消费示范效应的结果。拿手机产品来说,目前,有手机的大学生中,一部分有通信的需要,且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另一部分有通信需要,但是家庭经济条件负担不起的情况下“趋前”消费;还有一部分是既无通信需要又无家庭经济条件负担的“奢侈”消费。而“奢侈”消费则是由大学生消费的示范效应,攀比心理导致的。 ⒉大学生对品牌的忠诚度很高 大学生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会相信自己的真实体验,如果使用某种品牌产品产生好的体验,就会坚持使用,从而逐步形成固定偏好,最终形成使用习惯,保持对此产品良好的忠诚度。比如洗发水,感性认识上的气味清香,质量好,效果明显,都会促使他们继续使用下去。 ⒊大学生更侧重时尚性消费 学生思想活跃,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并敢于创新,消费的趋附性强,娱乐消费占全部消费额的比重很大。对企业而言,中国移动做的较好,他们借助流行时尚代言人周杰伦为“M-ZONE ”加油助威,同时利用学生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推出学生卡,从而赢得不菲的业绩。

消费心理学论文3000字

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心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商品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消费者心理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老年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摘 要:老年消费者群体,与其他几个年龄层的消费者比较起来,有其自身固有的消费心理,对其消费心理进行深度分析,有利于企业在此基础上,确定有针对性的,务实的营销策略。

关键词:老年消费者 消费心理 策略

一、引言

据资料显示,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提升,中国人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应的延长。老龄化问题显现出来,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笔者看到一个资料,在我国总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接近二亿,相当于日本和印尼人口的总和。站在营销的角度,这一人口环境,是不可多得的市场营销机会,若要有效地把握这一机会,应对老年消费者,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的心理和消费行为,进行理性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与展望,以此作为制定与调整营销策略的依据。

二、老年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1、消费习惯趋于稳定

老年消费者在几十年的生活实践中,不仅形成了自身的生活习惯,而且这种习惯趋于一种稳定的态势,岁月的磨砺,并没有太大的改变。由于年龄和心理的因素,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的消费观较为成熟,自己认准的事物、态度比较执着。对消费新潮显得比较木讷、迟钝,往往以一种审视的态度,看待周围的消费事物。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七十年代正是对新事物比较敏感的年轻人。他们对当时市场上的新事物,如上海产品中的中华牙膏、扇牌香皂、春雷收音机、凤凰自行车、绿叶衬衫、百雀羚护肤霜等等,在消费上引以为荣。目前虽已进入暮年,对这些牌子中的某些产品,仍然一如既往的喜爱。这就是形成的消费习惯所导致的,时光的流失,这种消费习惯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2、消费追求实用价值

老年消费者把商品的实用性作为选购时的第一考虑的问题。这类消费者群体对消费品讲究方便实用,质量可靠,安全舒适。消费品颜色、式样如何、品牌的知名度有多高、包装是否华贵,没有刻意的追求。如宜昌本土的“步步升”布鞋,纯手工制作的“千层底”布鞋,从式样上看,已是土得掉渣,年轻人是不屑一顾的,但老年消费者却如获至宝。因为这种鞋穿在脚上舒适、透气、轻便,这一固有的产品特点,致使该产品一经上市,就引起了老年消费者的踊跃购买,一度时期还形成了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

3、追求消费品的便利条件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消费者的生理以及心理机能呈下降趋势。某些消费品,特别是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消费品,如电脑、手机等,他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本土的三峡商报曾刊登了一篇读者署名文章,标题是“智能手机,中老年人玩不转。”真实的刻画了老年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因此,注重消费品的易学易会,操作方便,减轻体力和脑力的负担,是老年消费者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

4、消费需求结构呈现变化

生理机能的衰退,体质的下降,抵御疾病能力的减弱,导致老年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相比较而言,穿着类及其奢侈品的消费需求量则呈下降趋势。因为这类消费者由于年龄的增长,岁月的磨砺,越来越变得务实多了,青年时代的那种追求流行、时尚的消费心理慢慢地淡化了。比如,我们通过对市场的观察,发现一些健身用品(如健身椅、健康床等)经营的商户,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采用免费体验的促销方式,由此吸引更多人前来参加体验,其中白发苍苍、步履蹒跚的老年消费者居多,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做法,使体质得到增强,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

5、补偿消费日益凸显

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他们经历的青年时代,正是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低迷的六七十年代。消费生活中的吃饱穿暖,是人们非常满足的一个消费目标。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吃讲营养,穿讲漂亮,用讲高档,住讲宽敞,青年人成了这一消费新生活中的主力军。与青年人相比,老年人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生不逢时的失落感,若不再加入到这一消费新生活之中,恐怕时间就来不及了。因此,对过去消费生活中不满足的补偿,成了当下老年消费者的一种主要消费心理。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二线城市。老年消费者的补偿性消费,比较突出的表现出来。人们穿亮丽的服装,蓄时髦的发型,以至于一些老年消费者,从背后看,人们误认为是年轻女性。甚至有些老年女性消费者,拉着自己的老伴,走进婚纱摄影楼,补拍婚纱照,为自己的婚姻生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些都是补偿消费心理在消费行为中的具体体现。

三、适应老年消费者消费心理的营销策略

为了适应老年消费者消费心理的需求,企业要深入到这一类型的消费者群体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以此为依据,制定可行的营销策略。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策略可供参考。

1、产品策略

企业应根据老年消费者对消费品求实、求便的消费心理,开发出适合老年消费者需要的各种消费品。比如食品,老年人的肠胃功能不好,消化能力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的食品,应具有营养丰富,易于消化的特点。服饰方面,老年人新陈代谢能力减弱,四肢活动能力差,企业为其提供的服饰,应具有舒适、透气、实用的特点。用品方面,老年人动手能力差,反应能力低,企业为其提供的用品,特别是手机、电脑、以及健身用品,应做到使用说明书通俗易懂,容易理解,操作简单易行,安全可靠。企业并能给消费者提供使用前的演示,使用中的手把手的指导,使用后的维修保养服务,使之服务尽善尽美,人们心满意足。

2、价格策略

不同年龄层的消费者,对价格反映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青年消费者,如果是自己看中的商品,价格高低对他们的购买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针对这种类型的消费者,其价格策略,可实施撇脂定价策略,以迎合他们求新、求美的消费心理。而老年消费者,与其不尽相同,他们中间的许多人,求实、求廉的消费心理比较浓,据此,实施渗透定价策略比较适合,以其中低价格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因为这种类型的消费者已经退休,经济收入相应减少;其次,过去生活的苦难经历,使他们形成了一种勤俭的生活习惯,这种策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老年消费者中,有一部分特殊的人,比如,从白领阶层和知识界退休下来的老年消费者,他们有较高的退休收入,而且追求消费品中的新颖、时尚,消费热情有增无减。据此,企业对这一部分老年消费者,应提供一些质量上乘,档次较高的高价位老年消费品,以满足他们求新、求名、求美的特殊消费心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大的老年消费者群体中,价格策略应做到因人而异,而不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模式。

3、广告策略

广告是宣传与介绍商品的一种形式,相对于青年消费者群体,老年消费者由于生理以及心理机能的下降,对广告中的产品,其接受的兴趣要远远地低于青年消费者。据此,广告策略的运用,要与老年消费者的认知度做到吻合。人上了一定的年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变弱了,生活节奏变慢了。因此,涉及到老年消费者的消费品,其广告的制作,如电视广告,应尽量避开情绪激昂,快节奏的画面,取而代之的是叙事式的,对话般的,家人团聚式的。如保健品中的品牌“黄金搭档”,其电视画面是一位老大爷,背着自己的孙子,拾级而上的身影,说明老大爷身子骨硬朗,又显得温馨备至,同一个年龄层的老年消费者更容易接受这个产品。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广告策略的运用,不仅仅要具备真实性,更应该具有艺术性,具有了这二种属性的广告宣传的产品,才能够成为人见人爱的产品。

4、服务策略

服务策略主要体现在售前、售中与售后三个方面。比如:老年健身用品中的健身床的销售,售前服务是销售人员给有兴趣的老年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性能、作用以及给人们所带来的利益,使人们对该产品进入认知状态,为购买获取第一手资料。售中服务是销售人员让老年消费者在健身床上作消费体验,使之产生欲罢不能,爱不释手的消费心理。一些老年消费者由于多次的、不间断的体验,感觉良好,似乎身体上的不适感有较大的缓解,由此,不惜破费,把这张床搬回家,自由自在地体验,企业实现了销售的目的。售后服务,即销售人员给这一类型的消费者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并进行使用时的指导。通过这些策略的运用,人们打心眼里感激你,并通过免费的义务宣传,扩大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企业带来营销效益。

综上所述,重视对老年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的研究,有利于企业根据老年群体特殊的消费需求,开发出与其相适应的产品,并不断地扩大这一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使老年消费者市场和其他各个年龄层次的消费者市场共同得到均衡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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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城镇居民消费市场特别是家庭消费市场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家庭消费出现“少儿中心化”趋势,即少年儿童(通常指从幼儿园至阶段即3-15岁年龄段)对家庭消费呈现愈来愈强的影响力。正确把握好少儿的消费心理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开展营销活动。关键字:少儿 消费心理 食品营销引言: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和市场发展迅速,目前食品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工业中的比重已上升为第一位。随着国民家庭收入的增加和消费需求的提高,儿童及家长对儿童饮食的关注重点发生着显著的变化。由于现在是独子家庭,孩子便成了家中最重要的角色,不论是在生活日用品还是在其他消费品上,孩子成了影响父母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这种“少儿中心化”趋势对市场消费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局限生产儿童用品的企业,而是延伸到许多日常生活用品乃至所有与生活消费相关的产业,甚至许多家庭在购买日常家庭用品时,父母也要仔细看看商品上的使用说明,如果其消费时需要限制儿童使用或对儿童健康不宜,多数家庭会放弃购买打算,某些产品格外畅销恐怕也与这种“儿童消费中心化”的趋势不无关系。少儿需求是给商家带来的市场效应可见一斑。要抓住父母的钱袋,先要抓住小孩的心。一、少儿的消费心理特征1.消费的依赖心理由于少年儿童的购买能力还没有完全独立,在购买商品时,往往缺少自己的主见,因此,他们表现出很大的依赖性,而且年龄越小,依赖性越大。他们只知道要这样购买商品,而不考虑为什么要如此购买。这时的老师、父母对他们的购买决策有重要的影响。在学习用品上通常老师的建议更具影响力,而在生活上,父母的建议显得更为重要。2.消费的模糊心理少年儿童年幼,没有太多的生活知识和经验,不熟悉购物活动,缺乏选购能力,价值有效、胆怯,而内心却有着较强的购物欲望,尤其受到电视媒体的影响,或看到同伴拥有了某种物品,所表现出的欲望就更为强烈。因此,在购物时少年儿童在琳琅满目的货价前表现出犹豫不决、捉摸不定、左顾右盼等不稳定的复杂的心理活动,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外界影响的调节和支配。3. 消费的天真好奇心理少年儿童具有天真的心理特点,他们纯情、幼稚、有童话般的幻想色彩,因此,他们在购物时也就表现出天真好奇的消费心理。他们的需求标准往往是成人所难以理解的。如一些制作精美的高级糖果引发不了孩子们的食欲和兴趣,而那些制作简单的糖果却因为包装内附有各种不同的小玩具倍受他们青睐。4. 消费的直观心理少年儿童对外界事物的认识主要是直观表象的形式,缺乏逻辑思维。他们只从商品的直观印象上而不注意商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家、比较商品的质量和性能等。5. 消费的可塑心理由于少年儿童处于认识事物的学习阶段,易于接受新生事物,同时他们的思维批判性尚没发展成熟对老师、书本知识和传播媒体上的观点往往深信不移。在消费心理上,通常表现为容易被那些动人的推销宣传所说服和左右。二、少儿市场需求分析夸克(中国)顾问市场研究公司对我们城市青少年消费的抽样调查,城市少年儿童人均每月生活消费高达897元,占家庭消费总支出超过30%;父母不仅在生活上对子女有求必应、关怀备至,在教育及培养少儿兴趣爱好方面的投入也是倾尽全力。二是少年儿童对成人(家庭)消费的带动作用。除少儿自身衣食住行需求外,一些家庭耐用品投向也间接由少儿需要产生,如多数家庭购买电脑往往包含着用于子女学习教育的因素。现代城市中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已非常高,许多家庭结构呈“倒金字塔”结构,少儿成了家庭的“小太阳”,出现全家围着小孩转的现象,少儿在家庭消费中的角色由过去的“影响者”更多变成了“发起者”、“参与者”,其兴趣偏好、消费心理也对家庭用品的购买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这一现象姑且不论是否合理,但其对“朝阳产业”的促动和为企业带来的商机是显而易见的。三、少儿食品市场的特点分析少儿食品消费不同于其他消费品消费,它有其自身的特点:1.购买决策者单一,消费心理、行为及购买习惯区别大。(1)孩子重包装,家长重营养少年儿童食品市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市场,产品的目标消费群是少年儿童,但是家庭的父母亲是消费过程中的参与者,有时是决策者。在调查中,3~6岁的孩子零食购买决策80 %由家长决定,但6~14岁小孩70%自己决定购买,因此产品的目标消费群就有两个:孩子和家长。这两者的消费心理差异性较大,图一、图二所示,孩子们认为“产品包装”是最重要的因素,其次是“其他小朋友在吃”,由此可见儿童消费是一种典型的感性消费;而家长属于理性消费,他们则认为“产品是否有营养”是购买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2)生活区或学校附近的杂货点是最常的购买地点从图三看出:消费者最常购买儿童食品的地点以“生活区/学校附近的杂货点”为主,累计占80%以上;超市、自选商场居第三位置,为17%。在日常生活中,儿童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产品信息,希望迅速得到实现,学校周围的杂货店便成为其最迅速的实现地点;对于没有购买决策权(能力)的儿童,回家以后,在家长的带领下,即在生活区周围的杂货店得到满足;至于超市和自选商场,从数据分析来看,主要是在家长和孩子一起购物时的附带消费。2.少儿食品种类、规格单一,口味少,包装陈旧,因而留下很多的市场空白点此次研究中发现,目前在儿童食品市场有营养性食品、功能性食品等等,但产品种类和规格比较单一,产品口味选择较少,包装陈旧。以汽水市场为例,现在市场中产品大多数以水果类为主,口味以甜味为主;但在夸克公司进行的糖果、果冻类产品口味测试中,60%消费者不喜欢太甜,而是喜欢略带酸味,同时有些消费者希望产品中含钙、维生素、锌等营养成分。因而,市场的空白点还很多。四、食品促销策略(一)最大限度吸引孩子好奇心,最大程度让家长对营养和卫生放心由图一、图二中分析得出儿童消费心理是一种“感性消费”,孩子们认为产品包装最重要;而家长属于理性消费,他们认为“产品是否有营养”是购买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结合两种不同的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我们可以对产品开发做如下整合:1.对少儿来说产品包装非常重要,因此可以在产品的外观、包装设计和颜色图案等方面深下功夫,突出“新奇”,以吸引孩子注意力,例如将产品形状设计成各种动物或小孩的智力玩具,包装上采用卡通人物等等,争取最大限度吸引孩子的好奇心。2.对家长来说,产品是否具有营养最重要,所以在产品中要加入一些维生素、钙、锌等元素,同时加重产品营养的宣传,详细说明产品中含有的营养成分;同时,在产品包装上要显示出非常干净卫生。3.在产品口味上,不要纯甜,添加一点酸味,或者是添加一些水果原体(二)广告促销既迎合家长的理性消费,又不忽视少儿感性心理1.中国企业的广告存在“非左即右”的问题,儿童食品企业也是如此,要不就是简单的功能阐述,要不就是纯粹的精神诉求。广告主要是针对家长的,在针对家长的广告和促销方面,要依据家长“理性消费,非常关注产品营养性”的消费心理特点,在产品诉求方面,强调“有营养”,这一点在婴幼儿奶粉广告中应用较多。但有些广告不知所云,产品诉求模糊,一味强调孩子高兴,母亲自豪,因而无法打动消费者。因此,广告要善于抓住家长的消费心理,诉求点清晰明确,突出营养、卫生、高品质的产品形象。2.少儿的消费特点是“感性、从众”。对于新奇的,旁人没有发现的东西,只要好玩,就马上会传遍整个城市;别的小朋友有什么好吃的,自己也要有;别的小朋友在谈论什么话题,自己也决不能落伍。浙江“农夫山泉”曾经推出的小瓶装“对对碰”,在包装上标上十二生肖及其对应性格等内容,在其经典的广告配合下,在广大的中小学校内收集、谈论农夫山泉“对对碰”已经成为当时的时尚。所以,在儿童食品广告和促销方面,厂家应牢牢地抓住儿童心理特点来进行策划,充分利用孩子的从众心理和追求新奇的特点,通过某些手段,使自己的产品成为儿童业余生活的时尚话题、道具。(三)绿色消费,培养孩子环保意识由于少儿相比成人消费心理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和更大的弹性,他们较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当承担起回报社会的责任,塑造和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孩子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易于赢得社会对企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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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的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如下,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 导论 11-34

1.1 研究缘起 11-12

1.2 研究意义 12

1.2.1 理论意义 12

1.2.2 实践意义 12

1.3 文献综述 12-27

1.3.1 婚姻消费研究 12-17

1.3.2 农村彩礼研究 17-26

1.3.3 研究不足与趋势述评 26-27

1.4 概念界定 27-28

1.4.1 婚姻消费

1.4.2 彩礼 27

1.4.3 嫁妆 27-28

1.5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28-30

1.5.1 理论基础——婚姻策略理论 28-30

1.5.2 研究框架 30

1.6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30-34

1.6.1 实地研究 30-31

1.6.2 主要的调研方法 31-32

1.6.3 研究对象的选取 32-34

第2章 内容与形式——M村彩礼的现状 34-50

2.1 M村概况:地方性知识与话语 34-39

2.1.1 调查地点的选择与概况 34-35

2.1.2 M村婚嫁习俗 35-39

2.2 M村彩礼数额 39-41

2.3 M村彩礼类型 41-44

2.3.1 彩礼名目由单一走向多元 41-42

2.3.2 由基本生活用品到耐用消费品到奢侈品的出现 42-44

2.4 M村彩礼的支付形式 44-47

2.4.1 从以实物为主到以货币为主 44-46

2.4.2 全面干折形式的出现与兴起 46-47

2.5 M村彩礼的性质 47-50

2.5.1 见面礼:新郎家给新娘的礼物 47

2.5.2 大礼:表达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47-48

2.5.3 上下轿礼:新娘争取财产的手段 48

2.5.4 小结:彩礼的性质变迁特征 48-50

第3章 协商与互动——彩礼中的婚姻策略 50-62

3.1 M村彩礼的协商 50-55

3.1.1 彩礼协商的沟通者和调解人——媒人 50-52

3.1.2 彩礼协商的社区情境——彩礼标准 52-54

3.1.3 彩礼协商失败——彩礼返还 54-55

3.2 彩礼协商中男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5-57

3.2.1 “虚假承诺”:减少彩礼的一次性支付 55-56

3.2.2 “以退为进”:充分显示家庭和家族的物质资本和象征资本 56-57

3.2.3 “高额彩礼”:弥补自身缺陷的策略性选择 57

3.3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女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7-59

3.3.1 以男方家庭未满足女方某条件要求男方折现 57-58

3.3.2 “要好”中推脱商量的婚姻策略 58-59

3.3.3 同村“示范效应”的说辞 59

3.4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媒人促成双方婚姻关系的策略 59-62

3.4.1 “避重就轻”:避开或弱化双方矛盾的焦点 60

3.4.2 “两面吹嘘”:夸大双方优点的说话艺术 60-62

第4章 博弈与优势——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 62-70

4.1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表现 62-66

4.1.1 彩礼要价:从“无语”到“发声”到“狮子大开口” 62-63

4.1.2 彩礼用途、受益者和支配权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3-64

4.1.3 女方家庭在彩礼议价中的主动权 64-65

4.1.4 择偶标准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5

4.1.5 悔婚的“习俗”与“司法规定”:保护女性 65-66

4.2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原因探析 66-70

4.2.1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 66-67

4.2.2 婚姻市场女性资源的短缺 67-68

4.2.3 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 68

4.2.4 姻亲关系重要性的凸显 68-70

第5章 困境与压力——男方家庭彩礼支付问题的凸显 70-78

5.1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经济压力 70-73

5.1.1 婚前男方家庭彩礼支付:存与借的交织 70-71

5.1.2 婚后父辈一代的压力:“节衣缩食”的还款之路 71-72

5.1.3 彩礼纠纷:彩礼支付问题的“升级” 72-73

5.2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心理压力 73-78

5.2.1 家庭内部:父辈一代的“任务”观念 74-75

5.2.2 社区情境:村民舆论对订婚和结婚年龄的限制 75

5.2.3 同辈群体:“脸面”与“竞争”压力 75-78

第6章 结论与思考——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彩礼 78-85

6.1 结论 78-80

6.1.1 彩礼的内容、形式与性质 78

6.1.2 彩礼协商是双方家庭婚姻策略的博弈 78-79

6.1.3 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加重了男方支付彩礼的困境 79

6.1.4 彩礼变迁和协商中个体本位的凸显 79-80

6.2 思考:乡村场域下彩礼存在的意义 80-85

6.2.1 彩礼是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80-81

6.2.2 彩礼是婚姻契约、信用的担保 81-83

6.2.3 彩礼是对新婚夫妇的资助 83-85

参考文献 85-91

致谢 91-92

附录1 92-93

附录2 93-95

卷内备考表 95

在中国知网上下载,如果你是大学生的话,用校园网下载,不要钱的

中文摘要: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和心理,直接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日后的工作成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对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心理有比较全面和准确的了解,我们从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方面,2005年11月,对辽宁大学的文、理院系的各年级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60份,收回有效问卷345份,有效率为95.83%。另一方面,通过个别谈话及网络资源,对其他学校的大学生进行个别调查和比较。分析大学生消费的现状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思考,形成大学生以艰苦奋斗为荣,骄奢淫逸为耻的消费观,创建节约型校园文化。 关键字:大学生 消费 行为 心理 思想政治教育 一、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一)大学生理性消费是主流 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可以概括地说当代的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有些理性因素,突破传统的只求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观念。 1.在消费结构中发展资料占的比重呈扩大趋势。他们更多的注重改善自身的学习条件,满足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根据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大一的男女同学中有1/2多数每学期在教育学习方面的投资在200元以内,而被调查的大三的男女同学中则约有半数的同学在这方面的投资在400元以上。这说明刚入学的大一的学生已经有了要完善自己的追求,但是在为自己设定目的和计划的同时,投资比较谨慎;而大三的学生经过了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多数为自己设计了确定的目标(考研、攻读各种资格认证、英语过级考试等等),这些教育投资对他们就业及实现自我价值是必须的。 2.大学生也重视健康消费。调查的数据显示35.5%的男同学在每月的消费上注重营养消费,女生的比例更大一些占到42.2%。学校内设置的健身中心很受学生欢迎,通过调查和访谈部分学生,30%的同学选择定期的体育锻炼,他们中有利用校内的体育资源的,也有参加校外休闲健身俱乐部的。大学生的健康消费也涵盖了运动器械用品、衣物等内容。 3. 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月消费达到800元以上的占7.8%,低于350元的占15.9%,44.3%的学生月消费在350-500元之间,31.9%的学生月消费额控制在500元到800元之间。可见,大学生的消费层次分化比较分明,中间层次的比重占绝对多数,既反映了我国当前剧烈转型的社会大背景,也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主体是趋向理性的。 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正逐步向开放化、前卫化发展,但传统的理性消费观念仍是主流。绝大多数学生在消费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钱,追求物美价廉。因为87.5%的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供给,虽然8.9%的学生自己兼职,但挣的钱不多。由于消 (二)当代大学生消费状况存在着若干问题: 1.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通过个别调查和访谈,我们得知:为了拥有一款手机或换一款流行的手机,有的同学情愿节衣缩食,不惜牺牲其他必要开支;有些同学为了一件名牌衣服、名牌鞋帽,甚至向别人借钱以满足欲望。反映出一些学生不懂得量入而出,受虚荣心的驱使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 2. 人际交往消费过度,主要体现为通讯支出和恋爱支出。通讯开支大,拥有手机的同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强,月消费高于80元的占40.3%,将近被调查人数的一半。说明学生手机消费不理性、高开销的情况存在而且颇为严重。16.2%谈恋爱的大学生每月大约多支出100-200元左右,他们大多承认追求情感需要物质投入,经常难以理性把握适度消费的原则。 3. 经济独立意识较弱,理财观念淡薄。在被调查的345人中有39人根本没有作过家教或兼职,而那些作过家教或兼职的同学也是抱有不同目的,1/2的学生是为增长社会经验,14.2%的学生以渴望独立为目的,以“补贴日用”为目的的比例占到23.2%,如果把“渴望独立”看作是主动的独立意识的话,那么“补贴日用”则可以看作是被动的独立意识。把前两者合计到一起来看拥有独立意识的学生比例也只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1/3强。当然也有12.5%的学生是抱着闲着没事的态度。显然,大家这方面的意识比起欧美发达国家的同龄人16岁就要求经济独立来说,差距较为明显。 二、当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偏颇的原因分析 (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部分学生的消费误区和偏颇的消费心理 1.个性自觉引起的消费自主心理导致学生消费的盲目性,部分学生消费没有计划,随意性强。大学时期是人生中一个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的阶段。伴随着自我意识觉醒而来的是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强烈的自我支配要求。现在的大学生大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环境的塑造,使他们在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有的看法。虽然他们的消费来源依赖于家庭,但他们却有强烈的消费自主要求。大学生的思想没完全成熟,如果缺乏适当的消费指导,就会出现消费的盲目性。 2.尊重需要而引起的消费炫耀心理在学生消费中表现为重物质消费,轻教育投资。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尊重需要居于生理、安全、友谊和爱的需要之上而处于较高级的第四层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尊重需要,他们多方面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为了建立自尊和他尊体系,以实现其自我价值。炫耀心理实际上是一种超越自我客观价值的自我虚构,表现在生活消费领域,就是对物质生活的高追求。大学生中有许多以拥有各类名牌而不是用才华作为炫耀的资本,这实际上反映出他们心理上的一个症结:用富裕的物质生活来充实美化自己的形象,以求得自尊的满足和心理的平衡。这种现象的扩散,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物质消费的风气。 3.从众心理和求异心理是大学生消费攀比心理的心理学动因。大学生们在推崇世俗化的物质享受时,在群体消费行为中往往会滋生独领风骚的畸形心理。这样,相互攀比现象就有了产生的土壤。攀比心理表现在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本质相同的两个方面:一是从众心理,即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物,个人也基本上乐意接受,大学生也不例外;二是求异心理,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使某种时尚满足了大学生一时审美的心理需要之后,又必然会产生新的需要,渴望消费再有新变化和创新。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缺少对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引导 当前的大学生能够全方位地与社会接触,当他们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侈浪费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袭时,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学校老师和父母的正确引导,容易形成心理趋同的倾向。父母在日常生活消费的原则立场是子女最初始的效仿对象。有些父母本身消费观念存在误区,不能正确引导自己的子女。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校教育环境对学生消费观念培养的重要影响作用。可事实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消费观教育还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具体体现为: 1.在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达到有效性目的,就不能缺少对学生实际行为的了解与把握。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虽然在不断的改进,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科研条件、人员配置等客观原因和思政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认识等原因,对学生的教育首先从实践调查开始的教学科研风气仍然未能形成。 2.高校“两课”教学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引导不够。由于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了解不够全面和客观以及课程设置等因素,在思想品德修养课中缺少与人生观、价值观、国情观等重要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消费观的专题教育,从而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引导目的。 3.校园文化建设中普遍缺少倡导大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消费观的内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除了在个人喜好、穿着打扮等较少方面比较注重突出个性以外,他们对于时尚品牌、基本生活用品等消费内容都具有群体从众心理。高校校风主要体现的正是学生的群体心理和行为特征。把注重塑造和强化学生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这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是大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形成的影响因素 1.社会上非主流的享乐主义消费观,给大学生带来了很深的影响,是造成大学生消费观念偏颇的主要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高。部分先富起来的家庭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消费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处在不成熟的阶段,互相攀比的消费心理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消费观。 2.近年来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在我们的社会中逐渐上升,当然也对在校的大学生产生了影响。按照这种价值观,一个人是不是值得尊重,是不是有品位,主要取决于他的消费水平。一个人的消费水平越高,消费能力越强,就越是能够证明他的成功。在中国,应该说是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首先接受了这种价值观,然后又逐渐辐射、传染到其他社会阶层,最后演变为一种国民的集体无意识。 三、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建议 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是解读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树立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引导他们继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过高消费等不良消费风气,加强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念的培养与塑造,在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在思想理论教学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在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然,调查研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首先培养自己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 (二)教育学生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的消费意识。引导他们在考虑个人消费时不忘光荣传统,科学规划安排,是个人消费标准与家情相适应。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这个角度看,需要鼓励人们积极、合理消费。如果不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盲目追求奢侈的消费模式是十分有害的。思政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客观的分析社会上的消费主义现象,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心态,作一个清醒的消费者。 (三)培养和加强大学生的财商。所谓财商,指的是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即对钱财的理性认识与运用。财商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三大不可缺少的素质。财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我们应该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的教学活动中设计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以达到教育目的。 (四)大学生健康的消费风气应成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大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大学生学业的成功追求。建议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塑造节约型的校园理念,利用校园环境影响大学生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向社会输出具有健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陈一祥,苏天恩,大学生经济差异现象及其对策,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21卷第5期 (2)王永杰,徐凌中,任建庆,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年第13卷第6期 (3)唐沙,王洪斌,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的探讨与分析,高等农业教育,2004年6月第156期 (4)温孝卿,等。消费心理学(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5)余展洪,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消费(J)中国教育,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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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的研究论文

中文摘要: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和心理,直接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日后的工作成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对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心理有比较全面和准确的了解,我们从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方面,2005年11月,对辽宁大学的文、理院系的各年级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60份,收回有效问卷345份,有效率为95.83%。另一方面,通过个别谈话及网络资源,对其他学校的大学生进行个别调查和比较。分析大学生消费的现状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思考,形成大学生以艰苦奋斗为荣,骄奢淫逸为耻的消费观,创建节约型校园文化。 关键字:大学生 消费 行为 心理 思想政治教育 一、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一)大学生理性消费是主流 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可以概括地说当代的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有些理性因素,突破传统的只求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观念。 1.在消费结构中发展资料占的比重呈扩大趋势。他们更多的注重改善自身的学习条件,满足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根据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大一的男女同学中有1/2多数每学期在教育学习方面的投资在200元以内,而被调查的大三的男女同学中则约有半数的同学在这方面的投资在400元以上。这说明刚入学的大一的学生已经有了要完善自己的追求,但是在为自己设定目的和计划的同时,投资比较谨慎;而大三的学生经过了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多数为自己设计了确定的目标(考研、攻读各种资格认证、英语过级考试等等),这些教育投资对他们就业及实现自我价值是必须的。 2.大学生也重视健康消费。调查的数据显示35.5%的男同学在每月的消费上注重营养消费,女生的比例更大一些占到42.2%。学校内设置的健身中心很受学生欢迎,通过调查和访谈部分学生,30%的同学选择定期的体育锻炼,他们中有利用校内的体育资源的,也有参加校外休闲健身俱乐部的。大学生的健康消费也涵盖了运动器械用品、衣物等内容。 3. 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月消费达到800元以上的占7.8%,低于350元的占15.9%,44.3%的学生月消费在350-500元之间,31.9%的学生月消费额控制在500元到800元之间。可见,大学生的消费层次分化比较分明,中间层次的比重占绝对多数,既反映了我国当前剧烈转型的社会大背景,也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主体是趋向理性的。 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正逐步向开放化、前卫化发展,但传统的理性消费观念仍是主流。绝大多数学生在消费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钱,追求物美价廉。因为87.5%的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供给,虽然8.9%的学生自己兼职,但挣的钱不多。由于消 (二)当代大学生消费状况存在着若干问题: 1.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通过个别调查和访谈,我们得知:为了拥有一款手机或换一款流行的手机,有的同学情愿节衣缩食,不惜牺牲其他必要开支;有些同学为了一件名牌衣服、名牌鞋帽,甚至向别人借钱以满足欲望。反映出一些学生不懂得量入而出,受虚荣心的驱使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 2. 人际交往消费过度,主要体现为通讯支出和恋爱支出。通讯开支大,拥有手机的同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强,月消费高于80元的占40.3%,将近被调查人数的一半。说明学生手机消费不理性、高开销的情况存在而且颇为严重。16.2%谈恋爱的大学生每月大约多支出100-200元左右,他们大多承认追求情感需要物质投入,经常难以理性把握适度消费的原则。 3. 经济独立意识较弱,理财观念淡薄。在被调查的345人中有39人根本没有作过家教或兼职,而那些作过家教或兼职的同学也是抱有不同目的,1/2的学生是为增长社会经验,14.2%的学生以渴望独立为目的,以“补贴日用”为目的的比例占到23.2%,如果把“渴望独立”看作是主动的独立意识的话,那么“补贴日用”则可以看作是被动的独立意识。把前两者合计到一起来看拥有独立意识的学生比例也只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1/3强。当然也有12.5%的学生是抱着闲着没事的态度。显然,大家这方面的意识比起欧美发达国家的同龄人16岁就要求经济独立来说,差距较为明显。 二、当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偏颇的原因分析 (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部分学生的消费误区和偏颇的消费心理 1.个性自觉引起的消费自主心理导致学生消费的盲目性,部分学生消费没有计划,随意性强。大学时期是人生中一个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的阶段。伴随着自我意识觉醒而来的是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强烈的自我支配要求。现在的大学生大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环境的塑造,使他们在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有的看法。虽然他们的消费来源依赖于家庭,但他们却有强烈的消费自主要求。大学生的思想没完全成熟,如果缺乏适当的消费指导,就会出现消费的盲目性。 2.尊重需要而引起的消费炫耀心理在学生消费中表现为重物质消费,轻教育投资。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尊重需要居于生理、安全、友谊和爱的需要之上而处于较高级的第四层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尊重需要,他们多方面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为了建立自尊和他尊体系,以实现其自我价值。炫耀心理实际上是一种超越自我客观价值的自我虚构,表现在生活消费领域,就是对物质生活的高追求。大学生中有许多以拥有各类名牌而不是用才华作为炫耀的资本,这实际上反映出他们心理上的一个症结:用富裕的物质生活来充实美化自己的形象,以求得自尊的满足和心理的平衡。这种现象的扩散,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物质消费的风气。 3.从众心理和求异心理是大学生消费攀比心理的心理学动因。大学生们在推崇世俗化的物质享受时,在群体消费行为中往往会滋生独领风骚的畸形心理。这样,相互攀比现象就有了产生的土壤。攀比心理表现在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本质相同的两个方面:一是从众心理,即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物,个人也基本上乐意接受,大学生也不例外;二是求异心理,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使某种时尚满足了大学生一时审美的心理需要之后,又必然会产生新的需要,渴望消费再有新变化和创新。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缺少对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引导 当前的大学生能够全方位地与社会接触,当他们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侈浪费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袭时,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学校老师和父母的正确引导,容易形成心理趋同的倾向。父母在日常生活消费的原则立场是子女最初始的效仿对象。有些父母本身消费观念存在误区,不能正确引导自己的子女。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校教育环境对学生消费观念培养的重要影响作用。可事实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消费观教育还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具体体现为: 1.在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达到有效性目的,就不能缺少对学生实际行为的了解与把握。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虽然在不断的改进,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科研条件、人员配置等客观原因和思政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认识等原因,对学生的教育首先从实践调查开始的教学科研风气仍然未能形成。 2.高校“两课”教学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引导不够。由于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了解不够全面和客观以及课程设置等因素,在思想品德修养课中缺少与人生观、价值观、国情观等重要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消费观的专题教育,从而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引导目的。 3.校园文化建设中普遍缺少倡导大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消费观的内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除了在个人喜好、穿着打扮等较少方面比较注重突出个性以外,他们对于时尚品牌、基本生活用品等消费内容都具有群体从众心理。高校校风主要体现的正是学生的群体心理和行为特征。把注重塑造和强化学生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这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是大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形成的影响因素 1.社会上非主流的享乐主义消费观,给大学生带来了很深的影响,是造成大学生消费观念偏颇的主要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高。部分先富起来的家庭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消费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处在不成熟的阶段,互相攀比的消费心理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消费观。 2.近年来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在我们的社会中逐渐上升,当然也对在校的大学生产生了影响。按照这种价值观,一个人是不是值得尊重,是不是有品位,主要取决于他的消费水平。一个人的消费水平越高,消费能力越强,就越是能够证明他的成功。在中国,应该说是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首先接受了这种价值观,然后又逐渐辐射、传染到其他社会阶层,最后演变为一种国民的集体无意识。 三、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建议 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是解读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树立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引导他们继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过高消费等不良消费风气,加强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念的培养与塑造,在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在思想理论教学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在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然,调查研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首先培养自己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 (二)教育学生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的消费意识。引导他们在考虑个人消费时不忘光荣传统,科学规划安排,是个人消费标准与家情相适应。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这个角度看,需要鼓励人们积极、合理消费。如果不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盲目追求奢侈的消费模式是十分有害的。思政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客观的分析社会上的消费主义现象,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心态,作一个清醒的消费者。 (三)培养和加强大学生的财商。所谓财商,指的是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即对钱财的理性认识与运用。财商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三大不可缺少的素质。财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我们应该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的教学活动中设计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以达到教育目的。 (四)大学生健康的消费风气应成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大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大学生学业的成功追求。建议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塑造节约型的校园理念,利用校园环境影响大学生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向社会输出具有健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陈一祥,苏天恩,大学生经济差异现象及其对策,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21卷第5期 (2)王永杰,徐凌中,任建庆,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年第13卷第6期 (3)唐沙,王洪斌,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的探讨与分析,高等农业教育,2004年6月第156期 (4)温孝卿,等。消费心理学(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5)余展洪,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消费(J)中国教育,2003,(2)

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计量分析及对策建议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历史及现状研究,建立了居民消费水平的经济模型,并研究了模型中主要变量对模型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居民消费水平 影响因素 模型分析 对策建议一、引言消费水平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对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笔者以分析居民消费水平为目的,同时考虑了其他一些指标的分析需要,根据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构思,在建模时作了如下处理:1、该模型为线性模型。2、主要采集的样本是1978年以后的,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有了极大的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故这一时期的样本更能反映这种变化。3、模型中将居民消费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经验引入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人口自然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求能使模型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obs Y X1 X2 X3 X4 X51978 184.0000 3624.100 343.4000 133.6000 12.00000 100.70001979 207.0000 4038.200 405.0000 160.2000 13.34000 101.90001980 236.0000 4517.800 477.6000 191.3000 11.87000 107.50001981 262.0000 4862.400 500.4000 223.4000 14.55000 102.50001982 284.0000 5294.700 535.3000 270.1000 15.68000 102.00001983 311.0000 5934.500 564.6000 309.8000 13.29000 102.00001984 354.0000 7171.000 652.1000 355.3000 13.08000 102.70001985 437.0000 8964.400 739.1000 397.6000 14.26000 109.30001986 485.0000 10202.20 899.6000 423.8000 15.57000 106.50001987 550.0000 11962.50 1002.200 462.6000 16.61000 107.30001988 693.0000 14928.30 1181.400 545.0000 15.73000 118.80001989 762.0000 16909.20 1373.900 601.5000 15.04000 118.00001990 803.0000 18547.90 1510.200 686.3000 14.39000 103.10001991 896.0000 21617.80 1700.600 708.6000 12.98000 103.40001992 1070.000 26638.10 2026.600 784.0000 11.60000 106.40001993 1331.000 34634.40 2577.400 921.6000 11.45000 114.70001994 1746.000 46759.40 3496.200 1221.000 11.21000 124.10001995 2236.000 58478.10 4283.000 1577.700 10.55000 117.10001996 2641.000 67884.60 4838.900 1926.100 10.42000 108.30001997 2834.000 74462.60 5160.300 2090.100 10.06000 102.80001998 2972.000 78345.20 5425.100 2102.000 9.140000 99.200001999 3180.000 82067.50 5854.000 2210.300 8.180000 98.500002000 3415.000 89468.10 6280.000 2253.400 7.580000 100.10002001 3654.000 97314.80 6859.600 2366.400 6.950000 102.10002002 3910.000 105172.3 7702.800 2745.600 6.450000 99.70000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二、影响居民消费水平的单因素分析1、国内生产总值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为了研究居民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我们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代表性指标。由经济理论分析可知,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消费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设定居民消费水平Y 与国内生产总值X 的关系为:假定模型中随机误差项 满足古典假定,运用OLS法估计模型参数,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0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93.22748 10.02780 9.296901 0.0000X1 0.036811 0.000203 181.1983 0.0000R-squared 0.999300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9270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34.31248 Akaike info criterion 9.985514Sum squared resid 27078.96 Schwarz criterion 10.08302Log likelihood -122.8189 F-statistic 32832.82Durbin-Watson stat 0.894184 Prob(F-statistic) 0.000000(9.2969) (181.1983)其中,可决系数 =0.9993。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拟合度很好,可决系数很高,这也表明国内生产总值确实对居民消费水平有显著影响。其中,GDP每增长1亿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04元。2、居民人均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如果说国内生产总值是宏观影响因素,那么居民的人均收入就是微观影响因素。由于我国城乡差距比较显著,于是在这里分别考察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它们与居民消费水平的关系为:,运用OLS法估计结果如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9.629737 18.72683 0.514222 0.6120X2 0.530391 0.005288 100.2944 0.0000R-squared 0.997719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7620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61.94203 Akaike info criterion 11.16689Sum squared resid 88246.75 Schwarz criterion 11.26440Log likelihood -137.5862 F-statistic 10058.98Durbin-Watson stat 0.834725 Prob(F-statistic) 0.000000(0.5142) (100.2944) =0.9977农村居民纯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113.4612 28.65894 -3.959014 0.0006X3 1.491763 0.021689 68.78073 0.0000R-squared 0.995162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4951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90.20660 Akaike info criterion 11.91870Sum squared resid 187156.3 Schwarz criterion 12.01621Log likelihood -146.9838 F-statistic 4730.789Durbin-Watson stat 1.010615 Prob(F-statistic) 0.000000(-3.9590) (68.7807) R²=0.9952由数据分析的结论可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大大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我国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而居民消费水平是以人口数为权数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到的;第二是农村居民的消费动力远远大于城镇居民。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7.5%和67.7%,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只属于勉强温饱,农村居民则处于绝对贫困。然而到2001年,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降至47.8%,而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则降至37.9%, 可见农村居民目前的消费需求大于城镇居民。3、人口自然增长率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人口的多少与消费水平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由经验分析可知,在人口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消费品数量越多,那么居民消费水平就会越高;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稳定的条件下,人口数量的多少就决定着消费水平的高低。因此,下面以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解释变量,设为X4进行回归分析。设回归估计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2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6120.843 519.8942 11.77325 0.0000X4 -389.3241 41.89861 -9.292053 0.0000R-squared 0.789651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780506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594.7908 Akaike info criterion 15.69092Sum squared resid 8136851. Schwarz criterion 15.78843Log likelihood -194.1364 F-statistic 86.34224Durbin-Watson stat 0.548669 Prob(F-statistic) 0.000000(11.7733) (-9.2921)回归结果表明,人口每增长1%。,居民消费水平平均下降389.32元。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即使增长率很低,也使得以人口平均来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有显著性变动。4、消费物价指数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按经济理论分析,物价越高,越会抑制人们的消费,消费水平会越低。故在此引入消费物价指数进行回归分析。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5071.259 3968.544 1.277864 0.2140X5 -34.35080 37.23965 -0.922425 0.3659R-squared 0.035675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006253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1273.521 Akaike info criterion 17.21358Sum squared resid 37302690 Schwarz criterion 17.31109Log likelihood -213.1697 F-statistic 0.850869Durbin-Watson stat 0.052147 Prob(F-statistic) 0.365883从结果看出,可决系数很低,t统计检验不显著,尽管从经济背景分析来看,消费物价指数可能影响消费水平,但回归结果显示并非如此,这可能与统计数据误差以及估计方法有关系。三、影响居民消费水平的多因素分析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将所有对居民消费水平影响显著的解释变量(消费物价指数除外)放进同一个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5:06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34.92876 68.33338 -0.511152 0.6148X2 -0.106034 0.067316 -1.575168 0.1309X3 0.209742 0.092590 2.265268 0.0348X4 7.788147 4.980314 1.563786 0.1336X1 0.039598 0.005350 7.401766 0.0000R-squared 0.999631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9557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26.73036 Akaike info criterion 9.586334Sum squared resid 14290.24 Schwarz criterion 9.830109Log likelihood -114.8292 F-statistic 13529.64Durbin-Watson stat 1.529774 Prob(F-statistic) 0.000000从回归结果看,尽管可决系数很高,F统计值很大,说明模型在整体上线性回归拟合较好,但常数项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符号与经济意义相悖,表明模型中解释变量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下面看各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X2 X3 X4 X1 YX2 1.000000 0.996093 -0.893822 0.999424 0.998859X3 0.996093 1.000000 -0.872752 0.996649 0.997578X4 -0.893822 -0.872752 1.000000 -0.895038 -0.888623X1 0.999424 0.996649 -0.895038 1.000000 0.999650Y 0.998859 0.997578 -0.888623 0.999650 1.000000由上表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之间确实存在高度线性相关,于是运用OLS方法逐一求Y对各个解释变量的回归,并结合经济意义和统计检验选出拟合结果最好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在此基础上将其余解释变量逐一代入并拟合,最终得到如下模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5:19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34.31193 19.08905 -1.797467 0.0860X2 0.352578 0.047965 7.350744 0.0000X3 0.502716 0.135078 3.721667 0.0012R-squared 0.998600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8473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49.61351 Akaike info criterion 10.75857Sum squared resid 54153.00 Schwarz criterion 10.90483Log likelihood -131.4821 F-statistic 7846.542Durbin-Watson stat 1.349085 Prob(F-statistic) 0.000000(-1.7975) (7.3507) (3.77217)从下图也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程度非常好,这也说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直接影响最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35元。四、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对策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但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同时,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是居民消费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切实提高农民收入,不仅是农民由温饱进入小康、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也是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着力点。1、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校农业,这是当前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关键措施。调整结构的重点是改善农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一是要抓住当前农产品供给充足的时机,加快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畜牧业在农业生产中处于“前拉后带”的重要环节,搞好了可以促进种植业、带动加工业,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三是发挥种植业传统优势,发展农林牧渔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农产品也要提高品牌意识,靠品牌开拓市场。2、依靠科技进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在当前增收困难的情况下,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农民的支出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由于技术相对落后,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农民在用水、用电、用地等很多方面,缺乏科学指导,浪费严重。据测算,从1988年到1996年,粮食增长了27.6%,收购价格指数增长了172.9%,但同期总成本却增长了274.3%。这也说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是推动农业节能增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3、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产业体系和利益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应突出抓好建设农产品基地,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利益机制,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几个关键环节。4、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逐步减少农业税以外的农村各项收费项目和数额的同时,把真正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性收费费用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同时还要狠抓基层政府及干部的廉政建设,消除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健康消费。(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控制人口增长是人口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人口自然增长率越高,越是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我们要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现控制人口规模的既定目标。根据我国人口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把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和解决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通盘考虑,制定一个合理增长、提高质量、优化年龄结构的综合人口方案。同时加强对目前人口状况和人口动态的研究分析,为人口控制、就业、迁移与城市化等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3000字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嘻嘻 前两天我交了篇1500字的。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对照书上的知识点写。你能写出来的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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