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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育课程与方法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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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育课程与方法的论文范文

德育教育论文范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德育教育论文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文题目:如何做好孤儿小学生的思想教育

摘要: 加强对孤儿学生的思想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思想教育必须从小学生抓起,应加强对孤儿小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不健康的、消极的思想对学生的侵蚀,使他们健康成长。

关键词: 孤儿;教育;朋友;爱心

一、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

小学时代正是良好思想教育的“黄金”时期,也是奠定人一生良好品德的关键时期。因此,抓住时机开展小学生的道德教育,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1.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

第一,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每天督促孩子们搞好个人卫生,如每晚洗脚、洗脸、刷牙等;由于孤儿年龄小,再加上特殊的成长经历,他们不会也不懂管理自己的物品,我就教他们如何保管自己的物品。逐步培养他们的生活习惯。第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不乱扔垃圾;不在楼内打闹、拍球、大声喧哗等;不乱写乱画、不破坏公物;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第三,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教师要每天督促孩子们按时完成作业;培养他们看课外书的习惯,并经常督促他们写日记;为将来的正常学习打下基础。特殊的年龄赋予小学生反复的心理特点,教师应该及时跟踪了解。因为他们很容易受环境氛围影响,徘徊之时也很容易步入歧途。因此,我总是及时了解学生的表现,及时了解他们某些行为或思想变化的原因,及时教育他们、调节他们的心理。

2.积极帮助学生获得正确的评价

小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不同于中学生,在对其行为及做法进行评价的时候,不能生硬地以道德标准和规则信念为依据。因为他们经常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特点是习惯或善于评价别人行为,而对自己缺乏认识和观察,基本上都是依赖老师的引导进行思维转移。因此,作为教师要善于利用学生的天性和习惯,及时正确地积极评价,多鼓励帮助,适当评价。同时教师在表扬做得好的学生时,应让学生将喜悦变为内部动力,激发更大的能动力。

3.耐心细致地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

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最好办法就是说理。常言说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有把道理讲通了,心情才舒畅,对事物看法才明了。对小学生说理不能长篇大论,要抓住要害,言简意赅。语言要适合学生的年龄特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全面地感情投入,使他们感到温暖,感到亲近,学生自然就会乐意接受老师的说教。

二、通过建立朋友关系对学生进行教育

1.用爱温暖学生

孤儿教育是“良心事业”。做好思想教育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的冷暖,才能做到全面调查,才能真正了解学生的一切。

首先,要多体贴、关心、爱护学生,多关注学生的心理想法,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其次,要多与学生谈心、交心,做学生的知心人。部分学生具有自卑封闭性格和逆反心理等,应让学生成为自己的朋友,当学生把自己当成知心伙伴时,才能充分了解学生的内心活动,才能消解学生的不良情绪,正确引导学生克服心理问题。最后,要多观察、多发现学生的特点,诸如好玩、好动、好奇心强、喜欢表扬和自我表现是小学生的显著特点,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才能抓住学生的思想倾向。

2.用爱鞭策学生

真心爱护教育对象,教师就必然要严格要求他们。严格要求学生应以充分尊重学生为基础。批评应是善意的,特别是对屡犯错误的同学,应进行恰当的批评,同时要发挥爱的鞭策力量。

三、采取团体活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集体观念的教育

孤儿小学生会把学校当成他们的“家”,放学就回“家”。所以,作为孤儿教师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处处把自己看做家庭中的一员,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同时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鼓励孤儿积极努力为集体奉献自己的力量。从而形成学生爱集体、互助友爱等优秀品质。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事实上,古今中外许多成就事业的人,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美德都是从小培养的。所以,在小学阶段,我们应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论文题目:论情感教育在小学体育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 加强情感教育是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更是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重视情感教育不仅能提高体育教学的学习效率,而且对学生的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也是很有益的。

关键词: 体育教学;情感运用;创设情境

教师的言行对学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自身就是正学生。教师要不段提高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善于聆听学生的心声,少批评多表扬,给学生以学习的动力,让他们在春风化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体育课不是单纯的素质训练课,我们要在教学中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情感目标,即要把注意力集中于教学的认知系统,又要重视情感系统。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让他们在玩中学,在学中玩,让学生受到情的感染、爱的激励,美的享受,在兴奋中发扬成绩,在鼓励中增强信心,产生前进的动力。

学习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还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所建构的对外部世界的理解是不同的,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只有通过意义的共享和协调,才能使理解更加准确、丰富和全面。因此,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交流应该是多向的,不仅包括师生之间的互动,还应包括学生之间的互动。知识是合作掌握的,学习是学习者、教师和其他学习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教师在教学中应始终充当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指导者和合作者。作为促进者,教师参与协商,鼓励和监控学生的讨论和练习过程,但不是包办代替,不是控制学生讨论的结果。作为指导者,教师应抓住学生学习中形成矛盾的地方,设计出相应的问题情境以启发学生的思维;给学生提供必要线索的反馈,发展学生判断、交流、反思和评价的能力,促进学生知识的建构;通过示范、讲解,尤其是提炼和概括,帮助学生进行有意义的学习。作为合作者,教师把自己当作学习者,与学生一起去学习,敢于承认自己不如学生的地方;同时也愿意与其他学科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合作,敢于冒风险去开拓自己的领域。

爱学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起点和基础。教师对学生的挚爱和期待,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感染力和推动力,激发他们刻苦、顽强学习的精神。小学生的情感分辨率不高,比较抽象的情感道理他们不易接受。这就需要教师对小学生的爱要广、细、真诚、直接。教师把自己对学生热爱的感情,准确地、及时地传递给他们,他们就会将老师对自己的积极评价不断内化,从而提高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内驱力,极力自己努力学习。鼓励学生将自己对体育课的情感及生活中的喜怒哀乐与体育老师进行交流。对学生的想法和体会,老师要及时进行表扬,鼓励其他学生也积极发表自己的体会与建议。

教学中教师着装应该整齐大方、清洁朴素,仪表、动作要落落大方,精神抖擞,举手投足让小学生感到亲切而不失威严。此外,教师在讲解时,除了动作要领外,还可介绍所学动作对健身、健美的作用,对于培养各种心理素质(如勇敢、果断、不怕困难等)的作用以及动作的审美价值。讲解要用准确、优美、生动的语言,语调要亲切、动听,注意抑扬顿挫和节奏。实践证明,体育教学的氛围是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轻松愉快的氛围则是创造最佳体育教学效果的前提。恰当的运用幽默艺术能使体育教学氛围更活泼、轻松、和谐。

同时,应当让学生在教学和游戏过程中接受情感教育。教师可挖掘教材和游戏中的情感教育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情感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寻找知识一情感的结合点,让学生从中体会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和对体育课的情感,培养学生严肃认真,尊重事实的态度和为赢得荣誉而刻苦锻炼的决心。学生学习兴趣的产生与师生关系的融洽、课堂气氛的和谐息息相关。我们知道,好玩是小学生的天性。这就要求教师认真备课,要利用引起学生兴趣的游戏和充分的活动空间,积极引导和鼓励,使学生集中精神,仔细揣摩动作要领,鼓起勇气和信心去完成教学内容。教师要与学生一起做游戏,学会和学生融为一体,做到在玩中学,在玩中练,使学生在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学习,在和谐的教学中锻炼,真正把体育课上活,让学生喜欢体育课。

此外,在教学过程中还可创设情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学生的情感,促进教学。创设情景主要是通过贯彻课堂常规和教材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对突发事件要处理好,发挥学生集体的力量,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体育教学的始终。要为学生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培养学生独立从事科学体育锻炼的能力,让学生养成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好习惯,不断提高学生身体和心理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小学体育教师,应从育人的目标出发,坚持站在育人的高度备课,将思想品德的内容寓于整个体育教学之中。同时,考虑到学生好动,爱新鲜,厌烦过多的重复练习的实际,教学手段要多样化,才能提高学生的兴趣,推迟疲劳的出现。此外,还应做到生动形象的讲解和准确的动作示范,教学方法也求多样化、兴趣化,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摘要】 德育是幼儿教育的重要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德育资源,构建多方合作机制,做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形成合作德育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幼儿教育园;家庭德育;社区德育;可持续发展

当前,幼儿德育教育相对独立,封闭的、模式化的德育教育与开放的社会教育不相适应,幼儿经常受来自家庭和社区的负面影响。从家庭德育教育来看,德育教育具有个性化的特点,一方面,由于家长的价值取向和家教观念不同,德育行为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家庭和幼儿园缺乏双向交流和沟通,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不能达成一致。从社区德育教育来看,社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真正涉及社会文化与教育方面的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甚少。另外,社会错综复杂,它的影响有时会使幼儿园教育无能为力。这种各自为阵的德育现状,不利于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怎样寻求一种能扩展教育时空,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相结合的合作德育教育,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从而促进幼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教师、家长、社会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以幼儿园为导向,连接德育纽带,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幼儿园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对幼儿实施德育教育的主体。因此,幼儿园不仅要健全科学的德育教育体系,有效开展德育工作,还应在家庭、社区教育中起关联作用。

(一)健全幼儿园德育教育网络

幼儿园内部要建立由园长为组长,副园长、各年级教学主任、各班班长和后勤代表为成员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德育工作网络,园长负责德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副园长负责工作落实,各年级教学主任负责指导班级开展德育工作,各班班长负责具体实施,后勤代表负责与社区进行联系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大家分头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德育教育管理水平,使幼儿园德育工作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发挥幼儿园在家庭、社区德育工作中的关联作用

幼儿园要加强和家庭、社区的联系,发挥家长委员会、居委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使幼儿园、社区教育形成合力。同时,还应加强家园联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可采取家园互动网络、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班级QQ论坛等方式,使家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三)发挥幼儿园德育教育的主体作用

积极开展各类德育教育活动。根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系列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如以环保为主题的待物之德教育、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为人之德教育、以责任心为核心的为事之德教育、以爱国为主题的为民之德教育、以自我完善为核心的立身之德教育等。对大班幼儿侧重于热爱祖国的情感、责任心、意志品质的培养;对中班幼儿侧重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礼仪教育的培养;对小班幼儿则侧重于文明礼貌、生活习惯的培养。

二、以家庭为支点,架构德育桥梁,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品德修养、文化水平、教育方法、家庭环境条件等对幼儿成长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家庭中开展德育教育有着深远的意义。家庭德育是指在家庭社会环境中,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施加无意识的影响或有意识的教育,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思想意识、政治观念转化为受教育者品德的一种教育活动。家庭德育主要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及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等诸多方面,其核心是品德教育。幼儿园应从以下方面引导家长进行家庭德育教育。

(一)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好孩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良好的教育环境熏陶出来的。各班通过家园之窗引导家长必须以身作则,做幼儿的好榜样。还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让家长互相交流和学习,努力提高家长的自身修养,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用自身的好榜样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教育幼儿。及时纠正幼儿在道德修养方面出现的偏差,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心理和价值观。

(二)保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幼儿园应把家庭教育作为德育的支点,引导家庭进行德育教育。可每月致家长一封信,传递幼儿园的教改信息,让幼儿园教学与家庭教育互动起来;还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家长留言信箱”,实现家园德育的双向沟通;改革家长会内容,定期召开教育学术讲座、家庭德育心得交流会、家园学习生活反馈等各种类型的家长会,设立家园联系卡,每周一小评,每月一大评,促进幼儿在家做好孩子、在园做好学生、在社会做好市民。

三、以社区为平台,开辟德育新天地,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以幼儿园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使德育教育从封闭、独立的状况走向开放、合作的局面,为幼儿德育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平台。

(一)幼儿园德育对社区的辐射作用

幼儿园可通过与社区居委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组织取得联系,合作开展“一班一居委”结对子活动、“学雷锋”活动、“小小志愿者”活动等,使幼儿在志愿者服务中增加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社区也可把幼儿园德育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使幼儿德育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

(二)社会资源对幼儿园德育的服务作用

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宝贵的社会资源开展德育教育,确立与幼儿园德育目标相一致的社会实践基地。可通过对社会的深入调查,将社会德育教育资源进行分类。如,服务类:华联超市、福利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实践类:社区居委会、快递公司、少儿活动中心等;参观类:高新经济开发区、现代蔬菜示范基地等南宁市会展中心、科技馆、英雄先烈纪念碑等;展示类:梦之岛舞台、社区活动中心、军民共建单位等。幼儿园利用这些社会资源,通过组织幼儿走进社会、了解社会,实现对幼儿的德育教育。

参考文献:

[1] 汪筱华.幼儿园德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社,2001.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2004-03-22.

一直以来,国家对 教育 事业都非常重视,尤其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提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音、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其中德育位居素质教育的首位,可见德育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小学德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小学德育论文 范文 一:政治课教师的生命教育观探讨

1中学政治课教师树立生命教育观的必要性

1.1社会发展的呼唤

生命教育源于人们对现代社会变迁的种种 反思 :社会高度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人逐步异化为追逐金钱、物质和权力的经济动物,人与自我、与他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出现对生命的漠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思想、新观念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的同时,腐朽落后 文化 和有害信息也在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1.2生命意识的薄弱

中学生的生命意识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尊重、理解和关爱他人不够,缺乏妥善处理 人际交往 中的冲突和矛盾的技巧;不会主动用法律和其他合适的 方法 保护自己,沉迷网络,对“黄、赌、毒”缺乏应有的抵制意识;不能正确面对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挫折;不能正确理解生与死的意义,缺乏远大的人生目标等等。因而,导致了诸如青少年轻生自杀、漠视他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

1.3现实教育的异化

生命自身有其价值所在,如果把生命之外的东西当作生命的价值,就是对生命认识的一种误解,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把生命异化为生命之外的东西。一方面表现在学习目标取向的偏差。许多学生被灌输学习的目标为以后的人生职业做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本身走向了僵化,对受教育者有损。不否认知识技能对人类 经验 的记载、传承和重构能够有利于受教育者创造力的培养和形成,但如果学生只是为了学习而麻木地学习,就只会使学生“看上去很美”(分数很令人满意)。如果教育使学生用最好的青春年华只是为了感知记忆僵化的知识,为了升学、考试等人的生命自身以外的东西,师生终日淹没在对分数追逐的劳累中,顾不上情感和生命的关怀,知识本身也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表现在教育价值取向的功利化。目前,在众多学校教育中,教育价值是取向是培养学生的知识技能,目的是就业谋生;而关于生命层面的教育,如生命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生命的责任、生命的永恒等观念的培养却很少。“成人用自己的经验和想象来预测未来社会的需要,然后拿未来的要求来确定衡量现在学生的指标。”这种功利化的教育中,不但抹杀了学生的自由精神,而且造成他们不懂如何珍惜生命以及思考生命的意义,更别说提高生命的质量了。

1.4政治学科的特殊性

生命教育的关键是教育者先受教育。中学政治课教师是中学德育教育的工作者,中学政治课是学校开展生命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最有可能也最利于渗透生命教育,它有着 其它 学科不能比拟的优势,因而中学政治课教师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生命教育的责任。中学政治课不仅是进行道德教育的前沿阵地,旨在对学生进行“三观教育”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且它“蕴涵着生命灵魂”,通过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为生命成长指明了方向。在生命发展的历程中,把意志和信念刻入生命之魂,从而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此外,在中学政治课教材中含有丰富的生命教育的资源。在初中粤教版的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中第五单元第一课就是“珍爱生命”。从这方面看,中学政治课教师该主动承担起生命教育的重任,为生命教育的前沿阵地开创新思路。

2中学政治课教师的生命教育观

2.1增强对生命教育的认识

(1)提高自身对生命教育的认识。

中学政治课教师要有效融生命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生命意识:首先,教师要洋溢对生命的热爱,自爱才能传递爱,才能将自己对生命的理解和热爱传递给学生;其次,针对当前的思想政治学科现状,教师要积极调整自己的观念与态度,在配合国家教育改革的同时,保持和激发自己对教育工作和学生的热爱,坚持以生为本,将生命教育的观念融贯于学科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生命教育的真正内涵,不但在于激发学生的生命热情,同时也在于能让教师焕发出生命的光彩。教师正确的生命教育观既是一种教育理念,又是一种教育策略,其目的是促使受教育者增强生命意识,构建生命意义,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得到和谐的发展,从而提高生命质量。

(2)增强对学生实行生命教育的意识。

在提高对生命教育认识的基础上,把生命教育落实到现实的课堂教学当中才是实施生命教育的关键。中学政治课教师要把自己所想付诸课堂教学中,把生命教育的理念传递给学生,有意识地挖掘生活及课本中有意义的生命教育素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捕捉生命教育的每一个有利机会,引导学生关注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命意识。

2.2渗透到日常的教学中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结合生命教育的内涵,在政治教学实践中,可以采取了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的做法,把生命教育渗透在日常工作及教学中。

(1)生命教育是中学政治课的内在要求。

中学政治课应该成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主 渠道 ,中学政治课教师需要把生命教学渗透到日常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中生命教育的资源。中学政治课教材内容丰富,涵盖了丰富的生命教育素材。教材中有大量直接阐述生命、呼吁珍爱生命、敬畏生命的素材。如前面谈过的粤教版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中第五单元第一课《珍爱生命》;科教版七年级上册的《成长中的我》、下册的《共同的责任》,九年级的《同在阳光下》;鲁教版七年级的第一单元《珍爱生命•热爱生命》。高中政治课本虽没有明确的以生命教育命名的单元或课时,但可以利用其中蕴涵着巨大的生命教育资源并结合时事 热点 资料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如在学习高中政治必修1《经济生活》“劳动者的权利”部分知识时,可以结合各地发生的煤矿坍塌等新闻材料谴责黑心矿主对劳动者的权利侵犯的同时,赞扬在事故中被埋井下但仍坚强求生的矿工的顽强求生意志;在学习必修2《政治生活》“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部分知识时,可以结合2013年雅安发生后政府及时救助灾区获举国好评,同时让学生地震发生后被埋地下但顽强求生的感人 事迹 并让学生发表评论,这样让学生在搜集材料并让学生发表评论的过程中接受了生命教育;如在《哲学与生活》“矛盾的特殊性”部分知识时,让学生了解生命的只有一次不可重复的特点,引导学生珍惜生命,用心经营生命。“生命教育的许多内容与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存在一致性。”中学政治课教材是良好的生命教育的资源,只要稍稍留点心,就能在中学政治课程中发现蕴涵着无穷的生命教育资源。

(2)教学方式的生命化。

如果课堂教学中生命的隐退,透出的只会是疲惫、乏味、单调、厌烦和无奈,甚至是痛苦,这就会造成对生命的压抑和扼杀生命的活力。把课堂看成是师生人生中的一段重要、有意义的生命经历,不仅要以学生为中心,而且要把学生作为一个生命的整体来看待,也就是说,课堂教学不能仅仅满足于学生的知识培养,还要使学生的知识与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发展。把课堂由“死”变“活”、由“静”变“动”,由“教”的课堂变为“学”的课堂,实行“有生命的教学”需要创设贴近学生生活的情景、反映学生道德实践的典型生活情景、符合大多数学生道德发展水平的实际,设置的情景越真实,教育效果会更好。尽量让学生动起来,让所有的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让个性得到张扬;使生命得到解放,个性获得自由,学生因此会乐学、爱学。

2.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进行生命教育

(1)中学政治课教师应热爱生命、珍惜生命。

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在进行着知识的传授、智慧的启迪,而且进行着情感价值观的交流、灵魂的感召、人格的碰撞。通过师生的良性互动,教师对生命的热爱和珍惜的情感会感染和传递给学生。富有机智感的教师总能察言观色,审时度势,纵横联系,对内容、方式和途径做出最优化的应变选择,使应变 措施 与教学目的、学生的心理特点达到完美的统一,激发学生“动听、耐看、服人”的美感共鸣。教师除了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情感变化,而且也应把握和利用自己积极乐观的情绪,调动学生的热情。教师应情绪饱满、亲切和蔼、真挚温和、乐观愉快,用满腔激情去诱发学生的积极情绪。因此,教师应善于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把积极的、向上的正能量传递给学生。

(2)中学政治课教师应做生命教育的有心人。

做生命教育的有心人,不仅要对学生的思想动态有全面大致的了解,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和上心,对思想和情感上出现问题和偏差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沟通和疏导。当学生成功时,为学生喝彩、加油;当学生失败时,给予学生鼓励和安慰;当学生遇到困难时,伸出温暖的双手给予帮助。还要留意生活中能成为生命教育素材的各种贴近学生生活、符合学生实际的各种案例和 故事 ,把一切能为进行生命教育的例子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或是一本书,或是一个时事案例,或是一则小故事,让生命教育融入课堂。

(3)中学政治课教师是生命教育主题的倡议者和先行者。

思想品德课有许多生命教育内容(前文已有列举),应充分利用好中学政治课教材中的生命教育资源,帮助学生领悟现实生话,与生话密切相关的生命主题,使教育的内容充满生命气息,具有时代特征。生命是有限的,因而应更加珍惜生命,提升个体生命价值。让生命教育真正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帮助中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是中学政治课教师应尽的职责。生命教育在中学政治课中的运用,还需要中学政治课教师在未来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小学德育论文范文二:解析幼儿教育中教师的角色转换

幼儿在幼儿园的活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但因为幼儿自身的年龄太小和经验有限,所以他们对于事物的特点不会归纳,因此,也就需要幼儿教师的及时介入和引导,从而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1、在幼儿成长发展中充当桥梁。幼儿教师要通过对幼儿科学活动的观察了解幼儿已有的发展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合理的发展目标,为幼儿的发展搭建桥梁。如:大班科学活动《螺丝刀》中,活动一开始我出示了螺丝松动的扶爬器提问导入,引导幼儿结合自身已有的经验帮助解决问题。从而引出主题,我还巧妙的设计了多次的操作,并且每次的操作都在原来的操作基础上加深难度,幼儿在不断的操作过程中得到了提升。

2、学会并试着与幼儿合作。幼儿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是十分稚嫩的,与幼儿平等的合作主要是指幼儿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意识,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幼儿活动中,与幼儿在经验和情感上进行交流和共享。如:每次活动中,每个环节,每个提问都要与幼儿互动,幼儿的回答应给与及时的回答和肯定,并加以 总结 ,帮助幼儿知识的提炼。

3、幼儿教师做幼儿个性化、个别化发展的助跑。幼儿教师必须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努力的去了解每个幼儿的发展水以及潜在能力,因材施教,帮助幼儿去解决在学习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做积极的引导,有效促进幼儿潜能发展。在活动中,有的幼儿操作能力较强,有的较弱,教师应多鼓励每个幼儿。

关于幼儿教师角色的转换:

(一)幼儿教育的教学方式要突出趣味性和探索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幼儿教师在幼儿教育中首要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幼儿感觉学习不是一种负担,选择主动的去学习。如:在活动中,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创设情景导入,引起幼儿的活动兴趣。在幼儿操作过程中,可选择一些节奏鲜明的音乐伴随幼儿操作,促进幼儿活动的兴趣。

(二)运用自主性和创造性的教学方式

新课标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学必须要满足幼儿的参与愿望,难度适中,要保持幼儿对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幼儿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审美能力上的发展。如在活动中,可以提供丰富的材料,多种方式让幼儿自主探究;结合多媒体课件演示实验的原理,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三)教学过程是一个师生共享的过程

幼儿教师要避免“独占讲台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开创民主开放的教学风气,增强课堂的趣味,活泼课堂的气氛,并且要将教学的过程视为师生共享经验的过程,注意自己角色的转变,从幼儿知识的提供者向幼儿学习知识的引导者、支持者和合作者转变。在教学活动中以幼儿为主,在活动中调动幼儿兴趣,引导幼儿学习,引导幼儿主动的对学习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解决,用以达到提高幼儿的求知欲望的目的,而在此过程中,幼儿教师应给予幼儿适当的点拨,与幼儿多交流,多讨论,多合作。

(四)创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实现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幼儿教师的教学态度要亲切,富有感染力,在教导幼儿学习的同时还要理解和尊重幼儿,关于幼儿的梦想追求、情感 爱好 以及奇思妙想,做到与幼儿平等对话。在教学的方式上要实现教学多元化,教无定法,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设备,结合自己的 创新思维 ,通过丰富的教学素材,为孩子营造一个多元化的教学过程,让幼儿学习得轻松愉快。

在多元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幼儿教育也由传统化向多元化转变,人们对幼儿教师的角色期望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幼儿教师扮演的社会角色越多,越有利与幼儿社会化,也越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的发展。

关于道德与法治方面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文范文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 文化 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 范文 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教育 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 方法 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 法律知识 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 毕业 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 入职 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 传统文化 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学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心得体会 2.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 3. 道德与法律的格言 法律与道德的名言名句 4.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范文 5.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6.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道德与法治课程论文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关于德育方面的文章

尊敬的 同学家长:秋去冬来,2007年已离我们渐渐远去,新的一年带着梦想和期盼正朝我们迎面而来。在这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之际,北京联合大学平谷学院职教中心全体教职工谨向各位家长表示真诚的谢意和深深地祝福:我们衷心地感谢您——家长朋友!感谢您对学校真诚的信赖,感谢您对学校真挚的关怀,感谢您对学校真情的支持!祝各位家长新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似火,承诺似金。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所有父母的祈盼。您的满意,是我们的最高目标;也是学校持之以恒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您的快乐,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您的信任,是我们的最大动力!尊重家长,善待每一位学生是我们的义务!爱工作、爱学生是我们的责任!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校是圆梦的福地。您把全家的希望赋予我们,我们一定不负众望!社会尊重教师,教师理应回报社会。我们将以安全为保障,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为您的孩子提供最优质的教育和最热忱的服务,我们将时刻接受您的监督与建议。过去的一年里,学校在教学、管理及就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让学生毕业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我们适时开展了演讲、作品比赛、竞技体育等课程及活动,力争让学生在语言表达、团队荣誉等方面有更好的表现。学校积极组织各任课教师就教学方法、课程研发等方面进行探讨、创新,真正让学生“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并针对学生特点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让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担忧,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当中;学校从办学以来毕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都保持在100%,绝大部分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练,无论从技术、人脉、待遇等方面都已经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已经在北京站稳了脚跟,有了自己更大的发展舞台。在这一年当中您的孩子也在不断的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您的孩子在经过学校的培养与锻炼后,会迎来一个美好的将来。寒假将至,为了每一个家庭都生活得平安、祥和,为了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我们要求学生在家里要体贴父母,勤工俭学,合理安排学习与休闲时间,适时与父母沟通,向父母倾诉进入本校学习以来的进步与困惑,寻求父母的理解与帮助,以期新学期能有新提高;同时我们也真诚地希望各位家长将爱子之心转为教子之行,在百忙之中多抽出些时间加强与孩子的交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和谐、融洽、平等、亲密的家庭氛围;让我们携起手来,对学生的持续发展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基。祝阖家欢乐,新春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我们播下一个动作bai,使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使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du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做文zhi明学生,管住我们的口,不随地吐痰;管住我们的手,不乱扔垃圾dao;管住我们我们的脚,不践踏花草。

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有时道德是一种感恩。道内德有时是一种爱心。道德,是春天的花儿,是植物的肥料。道德,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财富,更是一种智慧。

做人要讲道德,有道德的人容才是真正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们播下一个动作,使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使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做文明学生,管住我们的口,不随地吐痰;管住我们的手,不乱扔垃圾;管住我们我们的脚,不践踏花草.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有时道德是一种感恩.道德有时是一种爱心.道德,是春天的花儿,是植物的肥料.道德,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财富,更是一种智慧.做人要讲道德,有道德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强烈荣辱感的民族.在我们的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不能混淆.否则,社会和谐不起来,经济发展不起来,民族精神振作不起来,国家也强盛不起来. ***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应当成为每个公民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倡议我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思想上积极追求上进,明辨是非;在学习上刻苦努力,精益求精;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节约水电,不攀比;在平时热心为同学服务,大胆创新;在行动上坚决反对有损民族形象的丑恶行为,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八荣八耻”作为心灵的准则和行动的指南,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道德是我们拥抱在怀中的一道绚丽的彩虹,只要它一现身,便会带给我们雨过天晴的喜悦与欢欣不是吗?当我们和别人闹矛盾时,道德会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主动和对方言和;当我们自暴自弃时,道德会帮助我们找回自我;当我们悲观失望时,道德会使我们振作,从而走出那愁云密布的黑暗;当我们受到挫折、失败时,道德会促使我们奋勇前行,坚信“失败乃是成功之母”;当时代的使命降临时,道德又会使我们抱定“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信念,勇敢地、毫不畏惧地承担起一切……可以说,道德是我们生活的立足点,也是我们生命的支撑点.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逐渐具备良好的公民道德,长大后成为一个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响当当的中国人。

积跬步,往往还是那些不起眼的小事中蕴含着道德的真谛。

同学们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道德,也有这样的例子,如果每个人都有足够的道德观。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都是道德的体现。

如果我们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在我们的生活中完全可以去做,原来是有一天,我班同学在教室门口看到一张被“遗弃”的白纸,就顺便捡起来,我的心颤动了,伸出援助之手!抗震救灾 、实践者和捍卫者! 前段时间,作为中国人,每个人的心都万分沉痛。

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一件让炎黄子孙刻骨铭心的事,我们没有低头,只要有一丝生的希望,我们决不放弃,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记得上个学期,在周一的大会点评中,我们班意外被宣布获得一面卫生流动红旗,而一个道德不健全的人却难于用知识去弥补,一个没有灵魂的人就无生命可言。

记得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知识不健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也许,每一个人的付出,并不渴望得到回报,这次怎么会这样,这一下子带走了多少人的性命,动一下手,也决不让环境受到污染?但在巨大的灾难面前。”

这句话让我深深的体会到了道德的重要性。人们只会把责任推到那无辜的纸的身上?使多少人藏身于苦海之中,近得触手可得!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所以,就得来了这面红旗,心中定有种快乐。

在我们学校,卫生一向是我们班的致命弱点,因为我知道,静静地躺在地上,它让人问心无愧,因为那只是举手之劳。那我想,这一个不起眼的动作竟被路过的值周老师看在眼里 ,就好似一个人的灵魂,铸造爱的桥梁。

所以我捐出了自己的零花钱,心胸坦荡。 那么如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呢?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其实只要你亲身实践。

四川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地震,全班同学都感到诧异,就不会有这种情况了。 你是否注意过?大街上,随处可见那一张张不起眼的白纸,但如果得到认可,用心体会,就会发现这其实很简单?后来我们才知道。

没想到,却无人理会,众志成城。救援人员不耽搁一分一秒。

我身为一名中学生:宁可“牺牲”自己,弯一下腰,严于律己,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保持着一种心态,以至千里;汇小溪,以成江湖!!,并且可以做到的。道德其实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的身边,但你有没有想过,灾区人民更需要帮助,并丢到垃圾箱里。

育人育德育百年盛况 立业立志立四海名校 万古犹传风雅趣 百年仍飘翰墨香 一百年传薪播火风雨兼程喜继往开来代有精英登虎榜 万千次革旧创新品学并重看腾蛟起凤每凭实力上青云 十载树林,新苗成材,桃李满天下 百年育人,春风化雨,栋梁荣中华. 百年老校,桃李遍天下. 神州大地,英才展风华. 容纳了蓝天和白云 我曾想象我们能永远站在一起 所有美丽的清晨和夜晚 在你的脚下默默地醒来 睡去 直到今天 我长成了一棵会移动的树 重温那些你给我的爱 我才要像你一样 在岁月的风雨中 随意站在人生的某个角落 形成一片绿色的荫蔽 和谐校园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选准着力点,对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十分重要。 以人为本:和谐校园建设的核心 以人为本是和谐校园建设的核心。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将育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是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首要问题。

当前,我们要紧紧抓住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这个首要任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以德育为优先,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使命,确立“大育人”和“大服务”的理念和格局,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发挥校内外各方面作用,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文化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一切工作都能自觉地以学生为中心,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调动好育人主体的积极性。

学校育人,教师是主体,调动好保护好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教师在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和主导作用,是搞好教学工作的关键。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同维护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为师生员工服务、让师生员工满意的理念,关注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大家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养以及身心健康水平。学校要把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作为永恒的职责,为师生员工多办好事和实事,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在事业发展的同时,千方百计增加教职员工收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帮困救助制度和资助体系,关心帮助生活困难教职员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心助学活动。 科学发展:和谐校园建设的基础 校园要和谐,首先要发展。

校园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发展水平和学校的综合实力。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学校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科学发展,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校园和谐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

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党员和全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共同树立科学发展的意识和理念,探索科学发展的本质和规律,钻研科学发展的技术和方法,构建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培育科学发展的文化和环境,寻求科学发展的道路和途径,促使人人都成为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锋和模范,从而把学校的各方面工作全面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我们必须注重把握发展的科学性。全面发展不是同时发展,整体推进不是齐头并进。

协调发展要求我们在发展中要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培育优势,要特别处理好全面提高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充分发挥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专业的主导作用和带动作用,加强学科专业之间的交叉融合,促进学科专业之间的关联协同发展,增强整体实力、综合实力和集成能力。目前,就天津科技大学而言,在学科建设中应注重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和谐发展,要建立有效机制,使基础学科支持应用学科,应用学科服务经济社会,使学校真正成为天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统筹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和谐关系时,还要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协调性,坚持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并重的原则,注重文理交叉学科的发展,依据学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培育发展新兴学科。 我们必须注重把握发展的质量。

扩大规模是发展,提高质量更是发展。高等教育要更加注重内涵发展,要苦练内功,增强软实力,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先进教育理念、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业务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我们要坚持将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继续深入开展向孟二冬同志等模范教师学习的活动,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鼓励教师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增强教师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完善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和群体意识,建立有效机制,鼓励教师打破学科壁垒与偏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改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营造民主、积极、向上、和谐的学术生态环境,努力为教师的智慧和才能的发挥创造机会和条件。 我们必须注重把握发展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为。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做人要讲道德,有道德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现时期的道德是什么?以什么为标杆?那就是 *** 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八荣”要求就是有道德的人,高尚的人;有“八耻”言行的人就是缺德的人,是可耻的人.人是躯体和心灵组合而成的,没有精神,没有道德,没有荣辱是非的人是一个残缺的人.有道德的人应该是热爱国家、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这是我们日常行为的准则,也是我们全体师生的基本要求.做到八荣、家荣、校荣、国荣,“八荣”是我们生存发展,开拓创新的生命.但在社会和校园里,我们也看到一些与“八荣”相背的现象:如有的人自私自利,损坏公物,侵害他人利益;有人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有人思想混乱不思进取;有人顶撞教师,打骂同学;有人说谎造假欺家长;有人幸灾乐祸,无事生非,惟恐班级、宿舍不乱.各种不文明、不道德的人和事,尽管是极个别,但严重损坏了学校的形象.是坚决不能让其存在下去的.学校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窗口,是神圣的,崇尚科学文明的地方,应该首先做到“八荣八耻”.抵制“八耻”充分体现中华文明,做到四个注重:一、“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二、注重自强不息,不断革故鼎新; 三、注重社会和谐,强调团结互助; 四、亲仁善邻,讲求和睦相处.职教中心校要求树立文明美好的形象,让家长放心,不断进步,立志成才,就必须弘扬民族精神,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人人都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高尚的人,光荣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所谓人以道德为本.具体事例可看读者网。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道德一词由来已久。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

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我们播下一个动作,使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使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

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做文明学生,管住我们的口,不随地吐痰;管住我们的手,不乱扔垃圾;管住我们我们的脚,不践踏花草。 一个人只要活的诚实,守信用,就等于有了一大笔财富。

我对这篇课文里的“一个人只要活得诚实、有信用,就等于有了一大笔财富 ”这句话的感受很深。众所周知,诚实是人和人之间交往的一把钥匙。

你诚实的对待别人,别人也将会对你多一分信任,也将诚实的对待你;而你对别人说了谎言,别人也不会轻易的相信你,你也就难能得到别人的帮助。《狼来了》这个故事我相信谁都听过,文中放羊的小男孩不就是因为失去了诚信才让狼把他的羊吃掉了吗?如果放羊的小男孩不愚弄别人,他的羊也绝对不会被狼吃掉。

让我们下定决心从现在起,用诚实去待人。 一个人要诚实,守信用,不贪图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人生最重要的是诚实,讲信用,这是比物质财富更加珍贵的财富。 所以,我们要在生活中诚实、守信,这样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

做一个有道德人 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崇尚道德我们中华民族历来的传统美德。

从古至今,百家争鸣,道德为大,皇家百姓,道德为首。可见,道德早已深入人心。

言必信,行必果 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我们首先要将诚信。比如,学校一再强调,借钱及还。

这,就是要求有诚信。借钱事小,还之为大,这不仅仅是诚信的问题,积跬步,以至千里;汇小溪,以成江海。

我们要善于由大及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决不要以微小而不足道,细小而不足为。从小养成良好的诚信习惯,才能有所作为。

满招损,谦受益 中国并不缺故作谦虚的君子,缺的是锐意进取、狂澜突进的勇士.也不缺圆滑世故、明哲保身的交际家,缺的是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实干家.。作为一个新世纪的中学生,我们不仅要谦虚学习,还要去展示自己。

我校刚举行的艺术节,就是一个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故作谦虚,只能慢慢的滋生内心的骄傲自负。

谦虚,也是道德的一部分,也是发展国家的一部分。 律己宜带秋风,处事宜带春风 同学间相处,要宽容,不仅要以礼相待,还要宽容互助,对别人要宽容厚道,善于推功揽过,平等待人,这会有利于同学间关系的进一步友好发展。

但是,对自己要严格要求,善于约束自己的行为,克制自己的欲望,解剖自己的灵魂。只有这样严于律己,才能将我们的思想进一步的提升。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是我们每个人一生的必修课,是需要我们一生都要不断学习的。 比如说,在家里我们给劳累了一天的爸爸和妈妈端上一杯热茶,在学校里我们帮助同学解决一道难题,在公交车上我们主动为年迈的老人让个座,在上学路上我们扶正一颗被风吹歪了的小树,在广场上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屑等等。

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从这些小事做起,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长此以往,我们一定能够成为一名有道德的好少年。

亲爱的同学们,党和 *** 在关心着我们的成长,爸爸妈妈在期待着我们成才,我们在为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明白自己在道德建设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逐渐具备良好的公民道德,长大后成为一个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响当当的中国人! 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 我们要立即行动起来,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培养高尚品质,争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给你材料,自己写写吧!加油。

文明素质德育先行作文

文明素质德育先行作文,写作可以结合理性思维和感性思维,作文包括开头、中间和结尾,作文提倡龙头凤尾猪肚,自己的经历其实也是比较好的写作素材,以下是文明素质德育先行作文的参考。

文明道德是中华民族美好的传统。也是各国人民沟通的法则。我们的世界是由文明道德支撑起来的。

有人认为用金钱可以买到一切。但他错了,金钱只能买来物质上的需求,却买不回精神上,亲情上的那一种更为可贵的东西。文明和道德也是用金钱换不回的,他比金子更可贵。有些人,明明做了坏事,却要装出一副大好人的样子,在他这样做的同时,也背叛了自己的道德底线。

文明不一定能有人永远坚持下去,但如果要背叛,就在一念之间。例如说,小明是个讲文明的人,在扔垃圾一些小细节上也特别注重。有一天,小明刚要扔垃圾,却不见垃圾桶在周围。心中一想:算了,扔一次在地上,有了第一次,小明觉得扔在垃圾桶里很麻烦。于是开始乱扔垃圾。文明需要坚持,道德也是一样要变成永恒。

百德孝为先,是中国从古到今的一句名言。要想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从孝顺父母开始,一个人想要学会帮助别人,爱护别人。就从爱护父母开始,如果连这种很平常的孝顺也坚持不了,更别提什么道德了。

礼仪是道德、文明的一种。有一句话说得好:礼仪越周到越保险。如果你讲文明、行道德,与别人关系和睦,也就是对人生意义的发现。如果你不讲文明,没有道德。那么人人厌恶你,想除掉你,这不正应了那句话:礼仪越周到越保险。

其实,文明和道德本身就属于爱的一种,它是各种素不相识、各种肤色人物行成的一股巨大的人类世界的动力与支撑。

如果没有文明与礼仪,世界将会沦陷到一种暗无天日的日子里,人们勾心斗角,想打就打,想杀就杀,这比世界末日还可怕。所以我们心自问:自己是个讲文明、行道德的人吗?

如果是,就让自己更加绽放自己的光芒;如果不是,从明天开始,不!从现在十点十五分开始,请自觉管好自己,成为一个讲文明、行道德的人。

也要想全世界,全宇宙,传达我们的心声:讲文明、行道德,从今天做起,从现在做起。

文明礼仪德育伴我成长作文

文明礼德是现代社会中必备的品质,是我们成长所需的精神营养,更是我们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在缺乏文明的国度里,社会就会停滞不前,人们就享受不到幸福美好的生活。

文明礼德,主要指的是着装整洁、待人彬彬有礼、尊重长者、语言不低俗、诚信守法、爱护周边坏境等。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也是一种优秀品质。因为,文明之人必能使周边人对其产生好感,给他人带来快乐。同时,文明也是尊重他人、体现自身价值的良好行为。

文明就像一股春风,滋润着人们的心田,它是一种珍贵的精神境界,见证了人类从古至今社会发展的历程,推动社会不断从愚昧向睿智、从落后向先进、从封建向科学发展。

我国是文明礼仪之邦,拥有几千年的文明精髓,我们应发扬其精神,传承其文化,无愧于“文明之邦”的称号。

然而,在我们现实社会中,不文明的行为数不胜数,诸如:某些人在公共场合随意吐痰,不在乎他人感受;还有些人,在拥挤的公车上,常常会为了一点小事便肆意谩骂他人;更过分的是,一些人在面对跌倒老人时,置之不理地扬长而去,都怕惹上麻烦的心里让人既生气又无奈。这些不讲文明礼德的行为,是深藏在社会中的毒瘤,影响我们青少年一代的成长,阻碍社会的发展。

每当看到这种不讲文明礼德的现象时,我不解地问自己:是什么原因让这些现象累见不鲜呢?是因为这些人缺乏文化素质还是家庭教育呢?有一次,我在公交车上主动给一位老奶奶让座,老奶奶激动地连连道谢,脸上露出了可亲的笑容,这时,我终于明白了,其实文明礼德不难做到,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良好习惯,人人都可以学会文明礼德。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文明礼德是我们成长的`土壤,应当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这是新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崇尚的美德。我们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爱国、爱党、爱人民,好好学习、刻苦专研,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文明礼德修养,遵纪守法,用文明浇灌青春和生命之花,争当新时代文明礼德的实践者。

提高文明素质作文

古人说,“不学礼,无以立”。就是说,你不学习“礼”,就没法在社会中立足。

那么,什么是礼仪呢?简单地说,礼仪就是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表现对他人尊重和理解的过程。学习礼仪不仅可以增强个人素质,还能够改善人际关系。

作为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讲文明、用礼仪,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展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途径。

其实做一个讲文明的人很简单,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文明也许是一张纸的厚度,也许是一点耐心的等待,也许是一句善良的问候,更也许只是一个微笑。一言一行总关情,在不经意间,我们传播着热情,关爱,友谊和尊重。

我们从小接受文明礼仪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文明礼仪。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小食品袋,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么?

“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就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文明修养,人的文明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

在我们的校园内、楼梯上总能见到与我们美丽的校园极不和谐的纸屑,甚至有的同学认为:反正有值日的同学和清洁工打扫,扔了又何妨;再例如有的同学在教学楼走廊上推推搡搡,追逐打闹把这些都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还有同学会故意损坏学校的`公物。我们很多同学把文化知识的学习放在首位,而常常忽略了社会公德的培养和文明习惯的养成,而这并不应该是我们21世纪中学生的作为。事实上,良好的行为习惯,是我们顺利学习的前提,也是树立健康人格的基础。

南开大学校长在镜子上写了一句箴言:“面必争,发必理,衣必整,钮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象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装。”作为一个中学生,我们必须明白自己的仪表起码必须符合学校的气氛和学生的身份,保持大方、得体的仪表,是对老师同学的一种尊重。

文明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根基,是我们素质的前沿。千真万确学做人,就是说的学习先应学做人,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文明校园,文明环境,就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一件小事做起,让文明礼仪伴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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