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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法律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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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法律论文题目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女性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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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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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保护法律毕业论文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现在我们也还能时常听到身边“独立女性”的呼吁,“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不是假的,但是总是会发生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下面是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职场、公共场所性、骚、扰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

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患者是没有结婚权利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结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使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保护了婚姻各方的权利。

三、民法典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

比如,有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一直无法摆脱囚禁受胁迫的状态,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从摆脱胁迫行为后开始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来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扩大。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条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或者丈夫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点。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当场办理离婚证。

而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先登记,一个月过后夫妻仍坚持要离婚的,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防止了意气用事草率离婚现象,对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任性的小女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中也相应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设定的一个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确实经过冷静期仍确定要离婚的夫妻,第二次诉讼时应当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离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1)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妇女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便不能通过其自身劳动或接受国家与社会提供物质帮助而得到正常物质生活的来源,更谈不上自主地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实现男女权利平等。

(2)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自尊、自信、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享有和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才能获得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真正享有人格上的尊严,才能对自己的现在和未来充满信心,才能不断地发展自己。

(3)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当代国际社会中妇女解放运动的正确方向。

当代国际社会中妇女解放运动正朝着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正确方向发展。这个趋势使得各国都在积极制定法律,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4)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妇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没有广大妇女的参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确认和保护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会使广大妇女没有后顾之忧地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峨与男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对于保护女性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是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男女的平等。因为现在社会的情况,是对于妇女的地位还是会有一些歧视的情况,尤其是妇女在就业以及女职工劳动权利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这也导致了妇女就业率比较低,性别歧视的现象,在职场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而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职场当中的女婿是有着积极的作用

,是能够维护合法的权益,让更多的女性在职场当中能够取得更多的机会。而且很多中国女性在教育上得到的机会其实也是比较少的,而保障法也保障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维护,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保障了妇女,是能够参与国家和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同时也保障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和男性有着一样的权利,同时适龄女性儿童也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在女性进入到职场当中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维护,有些工作单位是不能够以性别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的,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经期哺乳期间也让女性受到了特殊的保护。

除此之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女性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是不能够受到外界的侵犯,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现在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让女性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也对于妇女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女性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话,是会影响国家的未来。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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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与道德论文题目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实践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一)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3]

二、正确看待法律

(一)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只造成轻伤。该男子以故意伤人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4]

法律固然威严,却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道德作为一种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随范围宽广,却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大学生在创业路上既不能为了道德而忽略法律,也不能因为法律而不顾道德。

注释:

1)马克思语。

2)选自《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选自2005年四月重庆大学学生会和重庆大学“三下乡”与“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论研究会联合向重庆大学生发出的倡议。

4)选自《解放日报》2010年12月18日。

浅谈护理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摘要】目的:避免临床护理中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分析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处理特殊和应急事情,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结果: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护理;法律;护患纠纷;沟通技巧;应对措施

在护理工作中,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已日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加强,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护理质量及医院声誉,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上升[1]。护理工作作为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如稍有不当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必须有慎独精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2]。

1 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

1.1 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严重滞后,护士相关知识缺乏。

1.2 卫生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自学难度大。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或是与医生记录不一致。

1.4 年轻护士缺乏沟通技巧,且操作技术不够熟练。

1.5护士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急躁情绪。

2 应对措施

2.1 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3]。要不断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恰当运用沟通技巧,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4]。在校护生学习过程中着重学习专业知识,接触相关法律知识少。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和《护理学导论》虽然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是课时只有2-4学时。然而德国护理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法学课程,总共为140学时[5]。

显而易见,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严重滞后的。全国人大会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执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近500个部门规章。以下与临床护理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医疗责任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法人权利、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再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临床护士应该重点学习。护理部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及护患纠纷实例分析探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法律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2.2 在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对遇到特殊治疗护理项目,患者坚决拒绝执行时,当班护士一定要将当时情况及患者的意见详细记录,并且经患者核实后签名无误,方可放弃执行项目。

对患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保留实物。遇到特殊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可以找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

2.3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进和改善医患关系针对年轻护士,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沟通技巧,加强责任心。临床上年轻护士占大部分,引起护患纠纷的往往是年轻护士,尤其是新毕业的护士操作技术欠熟练,沟通不到位,忍耐力差,遇事表现出不耐烦。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50%的医护人员认为医患沟通不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

所以,应该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执行每一项操作前都应给患者讲清治疗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有思想准备,取得病人的配合、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巡视病房时主动与病人进行交流,注意谈话语气及选择合适的谈话时间,对她们提出问题耐心细致的解释。

2.4 端正服务态度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由于任何一个人无论是由于工作不顺心,或是因家庭琐事所烦扰,或是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性子急躁,而由于我们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

3 讨论

通过分析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从而得知: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虽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很好实施。

3.1 社会因素立法的不完善,从国务院2002年9月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仍需不断完善和补充[7]。

3.2 医方因素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常见病及多发病在一些人身上也有复杂性转变的可能,使医护人员给予治疗及技术操作时过多考虑保护自己,不能大胆进行诊治。

3.3 患方因素

3.3.1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满意度标准也在显著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3.3.2 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理解,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期望过高,缺少对医护人员的理解。比如要求护士输液时一针见血,增加工作者压力。

总而言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医院正当权利,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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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疗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人民军医,2009,1:11

[7] 张华,肖思,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29-330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关于妇女的法律为题目的论文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论衡阳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策 当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下直接参与农村社区的政治生活,这一新型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地位、权利与规程,并赋予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以新的时代内涵。本文选取了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黄金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作为分析对象,运用规范性分析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考虑政治文化因素,通过问卷法、访谈法进行资料收集,随机抽取了该村100名妇女进行调查。一、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以一定方式加入并影响现行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是公民对现行政治过程的介入,是公民的一种利益表达。它分为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监督三种形式。(一)参与选举参与选举,主要是指全体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黄金村,参与选举是妇女政治参与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第一,选举意识及认知。选举意识和选举认知是决定政治参与的两个重要因素。黄金村妇女的选举意识较强,对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有较清醒的认识,如81%的被调查者意识到“选举是自己的权利”,72%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干部应该由村民选举产生”。此外,她们的政治认知水平均较高,对选举的相关知识均有所了解。第二, 选举取向。选举取向是指公民在选择候选人时所依据的标准。黄金村95%的妇女都参加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而且大多数妇女的选举取向较为客观公正,她们较为重视候选人的品行和能力。在这些品行能力当中,排在首位的是“肯为老百姓办实事”,占81%;排在第二位的是“有能力”, 占67%。在黄金村妇女的政治取向中,选择“男性”的比例只占6%左右。部分妇女尤其是对选举缺乏理性认识的妇女,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再加上思想的狭隘,她们往往不能以一种客观标准去选择和评价候选人,使得一些精英长期流离于村庄权力系统之外,从而造成精英的流失。第三,对选举的评价与反应。对选举程序、结果的评价和反应是公民选举态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由于该村选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各环节都较为规范、公正和透明, 而且大多数妇女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偏好, 她们对选举程序较为认可,对选举结果也较为满意。但有8%左右的妇女当选举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期望时,便使用各种冲动的、激进的、非法的手段进行发泄和抗议。(二)参与决策参与决策,主要是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并决定本村内的重大事务。在该村,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村委会都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这为妇女具体地、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意愿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性参与渠道。第一,决策动机。在该村,妇女的公共决策意识较强,而且参与村务决策的频率较之于男性更多。调查显示,90%的妇女都参加过村民会议。她们的决策动机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争取、实现和维护,部分妇女还出于对村务管理的自觉和主动的关心。第二,决策态度。在该村,妇女较之于男性对村务更加敏感和关心,对会上讨论的村务也比较感兴趣,参加村务管理的热情也较高。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在会上发表过意见,而且,在这些积极发表意见甚至与村干部发生激烈争论的女性当中,70%左右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这主要是由于中老年妇女比年轻妇女在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自信心方面更强。第三,对决策结果的认同度。由于部分妇女进行决策时只顾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村委会在进行利益整合时,往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对会议中不合理的政策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大多数妇女对这些调整都能从心理上给予认同和支持,如果调整后的政策结果损害了个别或少数妇女的利益,或者利益整合后输出的政治产品与部分妇女真实的利益表达状况不完全相符时,这些妇女往往会对政策本身或决策结果产生抵触情绪。(三)参与监督参与监督,是指村民通过各种方式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各项工作与村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参与可以防止权力的异化,保持村务管理的公正性。在该村,村民倾向于采取各种各样的监督方式,包括制度化的和非制度化的。第一,监督意识及认知。在该村,大部分妇女都认为“有必要将村里的一些大事向村民公开”、“有必要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但大多数妇女对监督参与的政治认知水平较差,普遍缺乏与监督有关的法律常识和政治知识。如60%左右的妇女认为“自己没有权利罢免不合格的村干部”,中老年妇女比年轻妇女在政治认知水平上更差。第二,监督动机。由于监督制度不甚完善,妇女缺乏与监督有关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巧,她们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村务活动较少提出异议。当村干部管理不力、办事不公影响自身利益时,她们才会采取各种积极作为的监督方式,试图影响或改变对自己不利的政策或决定。第三,监督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该村妇女选择非制度化监督方式的比例比制度化的略多,其中采取非制度化的比例为53%,采取制度化的比例为44%,选择“向村干部反映”的最多。上访行为通常是由该村某位男性牵头组织,煽动一些妇女聚众越级上访,她们大多对上访缺乏正确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她们的上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盲从的、缺乏理性的。二、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特征通过对黄金村进行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 根据该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尤其是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三者的实际状况,经分析,该村妇女政治参与有四个基本特征。1. 在参与形式上,自主参与居多,动员参与较少。在黄金村,妇女对于自己的参与权利, 如选举权利和决策权利都非常重视,而且她们大都能认真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她们具有较强烈的参与意识,即有强烈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的要求。2. 在参与动机上,主要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本村的利益,而较少关心国家利益。除少数妇女偶尔表现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外,大多数妇女参与本村的政治事务和社会生活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且往往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如国家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 她们的政治参与态度显得过于冷漠、疏离甚至抗议。3. 在参与手段上,合法参与多,非法参与少,但破坏性较大。在该村, 理性参与、制度化参与居多,但非制度化参与、非法参与依然存在,而且潜在的破坏性较大。这些非制度化或非法参与主要表现为:第一,无动于衷,过于消极。第二,参与行为极端化,如采取抗议、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等手段。4. 在参与主体上,以中年妇女为主,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参与方式不同。在该村, 年龄比教育、收入等因素更能决定妇女的参与态度。中年妇女构成了政治参与的主要群体,这主要是由于年轻的女性到外地求学或进城务工了。除了在参与程度上呈现出的参与主体的大龄性特征外,不同年龄段的妇女的参与状况和参与方式也略为不同。三、完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对策根据笔者近期的调查,衡阳市农村妇女已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 但由于经济条件、政治机制、文化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她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还呈现出一些非理性、非法参与的特征,这既不利于农村妇女表达其合理的政治要求和维护其合法的政治权益, 也不利于衡阳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影响衡阳农村民主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状况,不仅是妇女作为社会“半边天”地位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我国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评价指标。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聪明才智,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我国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出的大多数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存在,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二是积极探索,努力提高农村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比例。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参与民主选举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比例。为此,要采取五项措施:一是实施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提名候选人时,可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任何一个职务上都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情况下,可将1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得票最多的女性选民确定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候选人相同。二是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如果村党组织中没有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在《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票》中,明确标注“应选人中妇女委员至少一人,否则该提名票无效”;在《村委会委员选票》中,单设“妇女委员”一栏,确保妇女当选;选举时,对女候选人单独计票,只要得票达到法定票数,即使在所有委员中其得票靠后,也认定其当选;村委选举中没有女性胜出,女性职位必须补选,男同志不得挤占,只要票数超过三分之一、在女候选人中票数高者即可当选;因多种原因,村委会没有女性当选的,或在村党支部换届时补选女支部委员,或由组织部门选派女大学生村干部,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长助理。三是明确规定女性比例。要求村选举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推选村委会人员时,每张提名表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工作人员要尽量多地安排妇女参加,妇女不能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提名候选人时至少要选一名妇女,正式候选人至少要有2名女性成员,采取直接为妇女留出固定职位,妇女单独投票、计票,确保1名妇女当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妇女比例不得少于20%。四是扩大女性选民登记范围。对符合选民条件的女同志,积极教育和引导她们进行登记;对嫁出的姑娘户口没有迁出的、对娶进的媳妇户口没有迁来的,只要没有在另一方进行登记者都给予登记;对来村务工的外地妇女、女技术能手、女大学生村官等,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也给予登记。五是采取农村妇代会换届直选。在妇代会换届时妇女自由报名参加选举,由具有选举权的妇女直接选举妇代会成员。可以将妇代会直选与推选村委会候选人同时进行,如果村委会候选人中没有女性,选举产生的妇代会主任直接增列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将妇代会换届和妇代会主任进村委会同时进行,选出的女委员候选人即是村妇代会主任。三是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参加日常村务管理。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妇女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保障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已经建立村务公开协调机制的地方,要吸纳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参加。要健全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妇联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渠道。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广大村民树立法制观念、政策观念、男女平等观念,尊重法律,尊重政策,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对女村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她们的能力和素质。要注重培训新当选的女性村委会成员,为她们量身定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女村委会成员、村妇代会干部和妇女骨干。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想写这个还是婚姻法结合宪法比较全面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答:(1)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意义。(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4)第40条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5)第42条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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